第四章 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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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全力進行調解,但噶爾丹仍然在沙俄的慫恿和支持下,大舉進攻。

    為了鞏固北部邊疆,康熙皇帝三次親自出征,組織和指揮清軍平定噶爾丹,最後迫使勢窮力蹙、走投無路的噶爾丹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十三日“飲藥自盡”。

    其屬下300餘戶攜帶噶爾丹屍骸及其女兒鐘齊海前來投降清朝。

     逐準安藏康熙三十六年(1697),噶爾丹死後,清廷因策妄阿拉布坦助剿其叔噶爾丹有功,承認策妄阿拉布坦為準噶爾汗,統治阿爾泰山以西地方。

    但策妄阿拉布坦對清廷“貌恭順,懷不靖志”,又逐漸走噶爾丹的老路。

    康熙三十八年(1699),策妄阿拉布坦率兵占據了哈薩克草原南部,并乘土爾扈特部内讧之機,吞并了前往雅梅什湖一帶遊牧的土爾特部首領阿玉奇兒子散劄克所屬一萬五千餘戶人口,還切斷土爾扈特與清廷的聯系,截留土爾扈特部前往清廷的使者,搶奪貢物,斷絕貢道。

    此外,策妄阿拉布坦又出兵攻打南疆回城喀什噶爾,用武力控制南疆回部六城。

    總之,在不長時間,策妄阿拉布坦的軍事力量已經控制了整個天山南北,并将其擴張的矛頭指向西藏。

     康熙五十五年(1716),策妄阿拉布坦開始入侵西藏,十一月,派策另敦多蔔率領六千精兵啟程,為了掩人耳目,防止清廷和西藏方面發覺,他選擇了一條人迹罕至的道路,軍隊“涉險冒瘴,晝伏夜行”,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七月到達藏北納克産地區,然後經騰格裡海直趨達木。

    管理西藏事務的拉藏汗對于準噶爾軍的突然到來毫無準備,倉促招募軍隊迎戰。

    到當年十月底,準噶爾軍隊攻占了拉薩,将拉薩古城洗劫一空,舉世聞名的布達拉宮也遭到嚴重破壞。

    他們殺死了拉藏汗,組織了一個聽命于準噶爾的傀儡政權。

    他們對于西藏各教派的廣大人民進行前所未有的殘酷迫害。

     ②《清聖祖實錄》卷146。

     西藏的拉藏汗政權是得到清廷承認的,拉藏汗也是由清廷委任而管理西藏事務的,所以清廷對于西藏事務十分關注。

    由于西藏地處西部邊陲,路途遙遠,信息傳遞很慢,所以清廷未能及時得到準噶爾軍入藏的準确消息。

    康熙五十六年七月,将軍富甯安首先向清廷報告了準兵入藏的實情,請求朝廷“速發救兵”。

    康熙帝為了安定西藏,遣軍進擊,驅逐了準兵,使西藏地區得到安甯。

     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乾隆年間,輝特汗阿睦爾撒納與準噶爾汗達瓦齊為争奪厄魯特四部的統治權互相殘殺,阿睦爾撒納兵敗,不得已率所屬2萬多人歸順清廷。

    達瓦齊貪婪殘暴,到處攻城掠地,遭到厄魯特四部人民的反對。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乾隆二十年(1755),清政府派班第為定北将軍,阿睦爾撒納為定邊左副将軍為一路,另命永常為定西将軍為一路,進軍伊犁。

    準噶爾部台吉、宰桑紛紛歸降,達瓦齊見大勢已去,率軍逃往格登鄂拉。

    清兵兩路追擊,達瓦齊被迫逃往南疆,後被維吾爾族軍民捉獲,送至清廷。

     阿睦爾撒納是在勢窮力竭的情況下投歸清王朝的,他的野心不僅要攫取準噶爾部汗位,而且要做漠西厄魯特蒙古的“四部總台吉,專制西域”①。

    因此,盡管清廷晉封他為雙親王,給予雙倍俸祿,亦不能遏止其野心。

    于是,乾隆二十年(1755)阿睦爾撒納在伊犁公開發動叛亂。

     阿睦爾撒納的叛亂,使清軍措手不及,駐守伊犁的定北将軍班第兵敗自殺。

    不久,喀爾喀蒙古的青滾雜蔔郡王亦起兵叛清。

    西北邊疆一時變亂四起。

    乾隆帝采取各個擊破的策略,先派軍隊平定了喀爾喀蒙古青滾雜蔔的叛亂,然後西向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經過一年多的戰争,清軍進駐伊犁。

    叛軍頭目阿睦爾撤納早與沙皇俄國相勾結,兵敗後投奔沙俄。

    清廷認為“俄羅斯既已收留叛賊,必且撫而用之”①,事後必然是西北邊陲不得安甯的禍根,因此通過理藩院一再通牒沙俄,将阿睦爾撒納送回。

    沙俄托辭推诿,不予交回。

    直到阿睦爾撒納患天花病死之後,在清廷的強硬交涉下,沙俄才不得不把阿睦爾撒納的屍體送交清朝政府。

     從康熙二十九年(1690)噶爾丹進攻開始,中經策妄阿拉布坦侵藏,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阿睦爾撒納叛亂失敗為止,曆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前後67年。

    清廷為了平定準部,不斷用兵西北,耗費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人民的負擔,但對準噶爾部的平定,有利于多民族國家的統一,鞏固了清朝政府對西北邊疆地區的統治,打擊了沙皇俄國的侵略勢力。

     ①魏源:《聖武記》卷4《乾隆蕩平準部記》。

     ①《清高宗實錄》卷555。

     定亂安回乾隆二十二年(1757),天山南路維吾爾族上層首領波羅尼都、霍集占,即所謂大小和卓兄弟發動叛亂,史稱大小和卓叛亂。

     康熙十年(1671),準噶爾汗噶爾丹出兵占領了天山南路,将當地的“回部”(維吾爾族)首領阿布都什特扣押到伊犁,并對當地的維吾爾族人民實行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

    康熙三十五年(1696),噶爾丹被清廷擊敗,阿布都什特得以解脫,清廷護送其返歸南疆葉爾羌,管轄南疆“回部”事務。

    阿布都什特死後,其子瑪罕木特繼位,因欲極力擺脫準噶爾部的控制,被準噶爾汗策妄阿喇布坦俘劫到伊犁,并禁锢起來。

    瑪罕木特長子波羅尼都,次子霍集占也同時被押解伊犁禁锢。

    乾隆二十年(1755)清軍打敗達瓦齊,占領伊犁,波羅尼都、霍集占兄弟同時獲釋。

    清廷将波羅尼都送回南疆葉爾羌,繼續管轄“回部”事務,而留霍集占于伊犁,管轄伊犁地區的維吾爾族事務。

    阿睦爾撒納在伊犁發動叛亂時,霍集占助纣為虐,參與叛亂。

    清廷迅速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霍集占逃亡南疆,投奔其兄波羅尼都。

     波羅尼都自返歸南疆葉爾羌後,與清廷一直保持密切關系,一切“聽候大皇帝谕旨”。

    但霍集占逃歸南疆後,以“準噶爾已滅,近地并無強鄰,收羅各城,可以自立”①煽惑波羅尼都。

    在霍集占的蠱惑之下,波羅尼都終于贊同其弟之議,殺害了清廷派往南疆庫車執行招撫使命的副都統阿敏道,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興兵作亂,欲圖獨據回疆。

     清廷得悉霍集占兄弟叛亂後,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以都統雅爾哈善為靖逆将軍,率領清軍以及維吾爾族阿奇木伯克鄂對所統領的維族士兵1萬餘人,由吐魯番出發前往鎮壓。

    戰争開始,大小和卓曾迷惑了數十萬維吾爾族群衆參與其中,但霍集占叛亂破壞了當時南疆剛剛安定的局面,把維吾爾族人民又重新推入水深火熱之中,所以很快大批維吾爾族伯克、人民紛紛逃離叛軍大小和卓,歸順清帝。

    清軍占庫車時,霍集占弟兄逃至阿克蘇和烏什,當地維吾爾族首領閉城不納,隻好又返葉爾羌,波羅尼都則占喀什噶爾,互成犄角之勢。

    清廷調定邊将軍兆惠率軍南下,先攻葉爾羌。

    由于清軍長途跋涉,兵員又處于劣勢,緻使兆惠所率的三四千士卒被回軍包圍在葉爾羌城東黑水營達三個月之久。

    乾隆二十四年(1759)初,清定邊右副将軍富德所率援軍到達,方解黑水營之圍。

    是年六月,清軍分兩路出擊,兆惠率軍由烏什取喀什噶爾,富德率軍由和阗取葉爾羌。

    在清軍的強大攻勢之下,霍集占兄弟棄城奪路西竄,部屬紛紛歸降,最後在伊西洱庫河谷叛軍幾乎全部被殲。

    霍集占弟兄逃入巴達克山部,為其首領擒殺,後獻屍清廷。

    大小和卓叛亂被徹底平定。

     清廷在平定天山北路準噶爾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之後,随即采取一①《回疆通志》卷12。

     系列措施,加強清廷對新疆的統治。

     首先強化新疆地方的統治機構,乾隆二十七年(1762)設置“總統新疆南北兩路事務”的伊犁将軍,駐紮伊犁,統轄全疆軍政事務。

    然後在新疆北路設置烏魯木齊都統和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管轄烏魯木齊、巴裡坤、吐魯番、塔城諸處軍政;又在新疆南路設置喀什噶爾參贊大臣,下轄葉爾羌、和阗、英吉沙爾、烏什、阿克蘇、辟展、巴裡坤、哈密等處的辦事大臣,以及吐魯番的領隊大臣。

    對于天山南路的“回部”維吾爾族聚居區,仍承襲原有的伯克制,各城仍設阿奇木伯克(即正城主)和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但均由參贊大臣奏請皇帝簡放,品級自三品至七品不等,管理當地的回城民政事務。

     其次,為了發展新疆經濟和加強對新疆地區的統治,清廷在新疆各地大力開展屯田。

    東起巴裡坤,西至伊犁河,廣泛墾田開荒。

    早在康熙、雍正年間用兵準噶爾時,即于新疆屯田,乾隆年間,屯田範圍日廣。

    據不完全統計,乾隆三十一年(1766)僅新疆綠營軍的營屯畝數已達179290畝;到乾隆四十年(1775)時,僅新疆募民屯墾的戶屯畝數已達280253畝。

    在大興屯田的同時,為了繁榮工商業,清廷在阿克蘇設鑄錢局,鑄造“乾隆通寶”銅币,發行新疆各地。

     再次,新疆地處西部邊陲,交通不便,為了及時傳遞消息,清廷在天山南北主要交通線普遍設立“軍台”。

     第五節 安定西南,轄治蒙區 西藏直隸朝廷 清入關以前,于崇德四年(1639)曾派專使入藏聯系。

    崇德七年(1642),西藏各教派首領派遣伊拉古克三等專使到盛京朝貢。

    同年,和碩特蒙古顧實汗殺藏巴汗,尊五世達賴喇嘛羅桑嘉錯為宗教領袖,控制了西藏地方的權力,後又于順治二年(1645),贈四世班禅羅桑卻吉堅贊以“班禅博克多”的尊号,以分割五世達賴喇嘛的權力,鞏固其在西藏的統治地位。

     清入關定都北京以後,清廷進一步加強與西藏的聯系。

    順治八年(1653),順治皇帝派恰噶喇嘛、嘉饒喇嘛入藏,問候達賴和班禅,并邀請五世達賴喇嘛到北京會晤。

    順治九年(1654),順治帝在太和殿設宴為達賴洗塵。

    翌年,五世達賴喇嘛返藏,順治帝又在南苑設宴為之餞行,冊封五世達賴喇嘛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遍瓦赤喇恒喇達賴喇嘛”,冊封顧實汗為“遵行文義敏慧顧實汗”。

    明确了五世達賴喇嘛的宗教領袖地位和承認顧實汗對西藏地方的統治。

     準噶爾部的侵擾,結束了長期以來清廷依靠和碩特蒙古統治西藏的局面,清廷開始着手重新組建西藏地方政權。

    采取噶倫共同掌政制度,即由清廷委任五人為噶倫(開始時四人),其中一人為首席噶倫,一總西藏地方政務。

    乾隆十五年(1750),清廷下令廢藏王,建立噶廈(發令機關),于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之下,設四噶倫(三俗一僧)分理政務。

    四噶倫地位平等,互不統屬。

    自此,達賴喇嘛由西藏地方的宗教領袖轉而成為政治領袖。

    這樣,西藏的噶廈即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隸屬于清帝。

    與此同時,提高駐藏大臣的地位和擴大駐藏大臣的職權。

     乾隆五十六年(1791),又發生了廓爾喀人(尼泊爾的一個民族)入侵西藏事件。

    廓爾喀為了達到擴張其勢力的目的,借口邊境稅收糾紛,大舉入侵,掠奪後藏,殘殺藏民。

    八世達賴喇嘛和七世班禅報請清廷發兵。

    乾隆帝即派大将軍福康安率領由滿、漢、蒙、藏等各民族人組成的軍隊一萬七千人入藏,在藏族人民的支援下,乾隆五十七年(1792)五月,即将廓爾喀人全部逐出西藏,迫使廓爾喀“軍前乞降”,永不再犯。

     廓爾喀軍能很快深入後藏地區,充分暴露西藏噶廈地方政權的弱點和弊端,官吏貪污舞弊,兵備廢弛,若不改弦更張,西藏政局就不能安定。

    乾隆帝命福康安等會同西藏各方人士,籌議西藏善後章程。

    經過先後多次會奏,最後經清帝批準,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正式頒布《欽定藏内善後章程》。

    《章程》第一條首先明确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内事務。

    ”①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禅平等,噶倫以下官員盡為駐藏大臣屬員,事無大小,均應禀①《衛藏通志》卷12。

     告駐藏大臣辦理。

    特别是清廷接受了以往為達賴喇嘛呼畢勒罕(化身)紛争不已的教訓,創設了“金瓶掣簽”制度,即在達賴喇嘛的化身出世之後,将西藏各地報出的呼畢勒罕,由駐藏大臣将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滿、漢、藏文繕寫在牙簽上,投入“金奔巴”(即金瓶)瓶中,然後由駐藏大臣親自用象牙筷子從中取出一根,以此認定繼承達賴喇嘛的靈童,然後在駐藏大臣主持下舉行坐床典禮。

    由此,明确規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禅轉世,必須由駐藏大臣親臨并履行“金瓶掣簽”手續。

    此外,又規定西藏地方上起噶倫下至營官的所有大小官員,一律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選,分别奏補揀放。

    并對官位的品級、铨選亦作了詳細規定。

     駐藏大臣對于西藏的3000名藏軍,負有督察、校閱等責任,藏軍的大小軍官均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放,經過考驗,有權升擢和斥革。

    另外派綠旗兵一千名駐藏。

    駐藏大臣每年春夥兩季定期巡邊,并派人沿邊設鄂博(用石塊堆砌以作定界)。

     西藏的外交大權一律集中于駐藏大臣。

    達賴喇嘛和班禅與鄰國的來往書信,必須交駐藏大臣閱視,回信必須由駐藏大臣代為酌定,鄰國僑商入藏,必須持有駐藏大臣頒發的執照。

     此外,駐藏大臣對西藏的宗教事務、司法案件,均有管理和核定之權。

     對于西藏的财政亦有“稽查總核”之權。

    總之,駐藏大臣作為清朝中央政府的代表,在西藏地方行使全面的統治權力。

    《章程》還規定,西藏地方的賦稅和财政收入,一律歸西藏地方支用。

    駐藏軍隊的費用及西藏地方主要官吏的俸祿一律由中央政府支出。

    在西藏地方設鑄錢局鑄造銀币,統一貨币的成色和折算比價。

    對内對外貿易,統一稅收标準,設卡查驗。

     《章程》進一步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了西藏地方與清朝中央政府早就開始的隸屬關系,具有法律條文的性質。

    《章程》的制定,對于進一步加強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統治,對于穩定西藏的政局,以及維護多民族國家的統一,都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改土歸流“改土歸流”,就是廢除西南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進行統治,實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

    流官的任免、升遷、調遣均由中央政府決定,不能世襲。

    明代已經在西南地區部分地施行“改土歸流”,但大規模地在西南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是在清代雍正年間。

     我國西南地區曆來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苗、彜、瑤、壯、白等兄弟民族分布在貴州、雲南、廣西、四川和湖南等地。

    由于地處邊陲,交通不便,經濟文化較為落後,所以元明時期中央王朝對這一地區推行一種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土司制度,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指定當地少數民族的部族首領充任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官吏,史稱土司和土官。

    土司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等官爵名号,雖是皇帝封賜,但實際上具有濃厚的割據性,官位實行世襲制。

    土官是按照漢族的地方行政制度設立府、州、縣,并委派少數民族的首領擔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

    土官雖由朝廷委任,但和土司一樣,亦割據一方,世代世襲。

    初設土司、土官,以統治少數民族,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中央王朝在這些地區統治的作用。

    但随着土司制度的發展,土司的勢力越來越大,終成尾大不掉之勢,這些少數民族的上層首領或不聽中央号令,或陽奉陰違,或發動叛亂對抗朝廷,他們極力維護落後的舊制度,名為朝廷命官,實際是割據一方的土皇帝。

    地處邊隅的土司,更是“無事近患腹心,有事遠通外國”。

    他們自恃擁有轄地廣闊的世襲領地和大批驕兵悍将,根本不願受朝廷的約束,代表了分裂割據勢力,阻礙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日益成為多民族國家統一的障礙。

    清初土司叛亂屢有發生。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奏請改土歸流,胤禛即委派鄂爾泰為雲南、貴州、廣西三省總督,辦理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事宜。

    自此,清廷即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等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廢除土司,按照内地的府、州、縣行政制度,委派非世襲的流官進行統治。

    軍事上解除了土司的土兵,清廷另派軍隊到土司原來的管轄區進行駐紮。

    經濟上由中央政府統一丈量土地,然後制定統一的稅收标準。

     清代的改土歸流,始于康熙朝,盛于雍正朝,收于乾隆朝。

    雍正四年到雍正十三年(1726&mdash1735),是清廷在西南地區實行大規模改土歸流的集中時期。

    清廷實行改土歸流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其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改土歸流之後,清廷在西南地區實行保甲制度,凡遇有事,“逐村清理、逐戶稽查”,加強了封建地主階級專政。

    在實施改土歸流的過程中,使用了武力進剿的手段,曾使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蒙受很大的戰争災難,許多無辜的人民遭到清軍的殺戮,生産遭到嚴重的破壞。

    此外,由于清廷完全從有利于其統治目的出發,因此,改流并不徹底。

    清廷在雲南、貴州、四川裁去土司的“土官”稱号,取消其權力的同時,繼續授予“土舍”、“土弁”等名目,以此作為封建基層統治的工具以及中央委派來的流官的助手。

    個别地區甚至又設新土司,四川就曾新設安撫司11個、宣慰司1個。

    這就使得土司制度的殘餘得以長期保存下來。

    加之,清代吏治敗壞,許多流官貪婪成性,到任以後,大肆盤剝西南少數民族人民。

    所以,改流以後,許多地方殘破落後的局面并沒有很大變化。

     但是,作為西南地區政權體制上的一次改革,改土歸流的曆史作用仍然是應當肯定的。

    首先,改土歸流有利于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有利于多民族國家内部的經濟、文化的交流,從而部分地消滅了長期以來存在土司政權的割據狀态,穩定了西南地區的政局。

    其次,改土歸流在某種程度上調整了生産關系,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過去那種刀耕火種、與世隔絕的狀況,由于漢族地區先進的生産技術、耕作技術、優良的作物品種傳到了西南地區,對閉塞落後的西南地區的農業發展起了促進作用。

    再次,改土歸流後,由于政權體制的一緻,有利于兄弟民族之間的滲透和交融,對于中華民族大家庭的鞏固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蒙區盡隸清帝對北方的蒙古族,清廷早在入關前後就與其建立了密切的關系。

    康、雍、乾時期,清廷與蒙古族的關系進一步發展。

    康熙年間,為了團結北方的蒙古族,清朝于康熙二十年(1681),在喀喇沁、翁牛特、敖漢、克什克騰、巴林等部蒙古王公敬獻牧場後,正式設置了清朝最大的圍場&mdash&mdash木蘭圍場。

    後來避暑山莊和外八廟相繼建成後,每年夏秋之際,清朝皇帝即帶領宗室親王、文武百官以及蒙吉王公、漠南蒙古内劄薩克49旗,漠北喀爾喀和漠西四衛拉特,以及青海蒙古等部劄薩克,不下百餘旗,到木蘭圍場狩獵,史稱“木蘭秋狝”。

    蒙古各部汗貝勒台吉都要向清朝皇帝敬獻“九白”“三貢”和進家宴。

    行圍後,清朝皇帝要向扈從行圍的蒙古王公貴族和官兵赉宴,并賞賜金銀、綢緞以及弓矢、鞍馬等物品。

    通過行圍狩獵,進一步加強了清廷與蒙古各部上層人物之間的關系,密切了蒙古族之間的關系。

    自康熙二十年到乾隆六十年(1681&mdash1795),康熙帝玄烨、乾隆帝弘曆共北巡101次,其中木蘭行圍89次。

    木蘭秋狝既訓練了八旗軍隊,又結好北方蒙古各部。

     康熙三十年(1691),康熙帝“以喀爾喀所附數十萬衆,必訓以法度,俾知禮儀,特命行會閱禮于上都多倫諾爾之地”。

    四月三十日,玄烨親率上三旗和古北口綠營官兵溯灤河而上,下五旗官兵出獨石口,齊集于多倫諾爾。

    多倫諾爾在木蘭圍場西北,南距北京800裡,向來是内外蒙古朝觐必經之地。

    會盟前,喀爾喀三部蒙古和内蒙古49旗王公、台吉齊聚多倫諾爾百裡之外。

    五月二日,玄烨在多倫諾爾行營前臨時設置的帳殿召見了各部蒙古貴族。

    首先調解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和劄薩克圖汗兩部的矛盾,使他們“盡釋舊怨”。

    随後,列儀仗,置樂隊,由理藩院官員導引喀爾喀蒙古貴族列于右,内蒙古49旗王公列于左,谒見康熙帝,并“演舞奏樂”,康熙帝與内外蒙古王公貴族一起飲宴歡聚。

    之後,康熙帝再次召見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等35名貴族,以“賜宴”的形式舉行會盟。

    根據喀爾喀蒙古貴族的請求,康熙帝宣布“将爾等與朕四十九旗一例編設,旗号亦與四十九旗同”①,将喀爾喀蒙古分為34旗,并廢棄舊的汗号,而一一封以新汗和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爵位,于旗下設參領、佐領,建立了與49旗相同的制度。

    五月四日,康熙帝在多倫草原上舉行盛大的閱兵典禮,親禦甲胄,乘馬檢閱多民族國家軍隊的聲威。

    多倫會盟結束了内外蒙古長期的紛争,加①《清聖祖實錄》卷151卷。

     強了清朝對内外蒙古的統治。

     其次,清朝統治者為了進一步聯合和控制蒙古族中的上層人物,采取聯姻的辦法,藉以化幹戈為玉帛。

    清代自努爾哈赤開始,就十分重視與蒙古各部聯姻,迎蒙古王公之女進宮,結為秦晉之好。

    皇太極的孝端文皇後、孝莊文皇後以及順治帝的孝惠章皇後都是科爾沁蒙古王公之女。

    清朝統治者還常以宗室之女和公主嫁與蒙古王公子弟,自努爾哈赤到乾隆末年,先後有11位公主下嫁給蒙古各部。

    互相聯姻,形成“世世有甥舅之親”,密切了清王朝與蒙古王公之間的戚誼關系。

    康熙三十六年(1697)十一月,康熙帝将第六個女兒嫁給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部多羅郡王敦多布多爾濟,封為和碩恪靖公主。

    他的第五個女兒下嫁給漠南蒙古喀喇沁部王公紮什的兒子噶爾藏,封為和碩端靜公主。

    康熙四十五年(1706),秋狝木蘭,他親自至翁牛特探望下嫁于翁牛特多羅郡王蒼津的第八個公主和碩溫恪公主,翁牛特蒙古“合詞迎駕,歡聲動地”。

    乾隆帝将女兒固倫和敬公主嫁與9歲起就在宮中養育長大的科爾沁蒙古王公色布騰班珠爾時,曾賦詩雲:“世笃姻盟拟晉秦,宮中教養喜成人。

    ..此日真堪呼半子,當年歡笑拟和親。

    ”總之,通過聯姻關系加強了政治上的聯系。

     為了加強與蒙古族、維吾爾族、藏族之間的聯系,清廷自康熙四十二年到乾隆五十五年(1703&mdash1790)前後用了87年時間修建了承德避暑山莊作為清皇朝處理少數民族事務的政務中心,漠南、漠北、青海、新疆的蒙古族以及天山南北的維吾爾族、四川和西藏的藏族等少數民族的上層首領都先後來承德朝觐。

    清朝皇帝在這裡召見和賞賜各少數民族上層人物,協商和調解民族糾紛。

     經過清前期幾代約一個世紀之久的對邊疆地區的用兵,到了乾隆年間,基本形成了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中國作為統一的多民族世界大國的格局最終确定。

    極盛時期的清皇朝,西抵蔥嶺和巴爾喀什湖北岸,西北包括唐努烏梁海地區,北至漠北和西伯利亞,東到太平洋(包括庫頁島),南達南沙群島。

    内地轄江蘇、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包括台灣)、山東、直隸、山西、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廣東、廣西、貴州、雲南、四川等18行省。

    邊疆地區有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将軍所轄的東北地區,25部59旗的内蒙古地區,4部82旗的外蒙古地區,以及青海蒙古29旗,唐努烏梁海地區、西藏、新疆。

    在這遼闊的版圖之内,生活着漢、滿、蒙古、回、藏、維吾爾、壯、苗、彜、布依、畲、納西、侗、白、土家、黎、高山、哈尼、景頗、水、東鄉、佤、拉祜、傈僳、土、柯爾克孜、仫佬、羌、布朗、瑤、傣、撒拉、仡佬、達斡爾、哈薩克、錫伯、毛難、阿昌、塔吉克、烏孜别克、怒、塔塔爾、鄂溫克、保安、京、裕固、崩龍、獨龍、鄂倫春、赫哲、朝鮮、基諾等50多個民族。

    國家空前鞏固統一。

     第六節 經濟發展 “大清全盛” 鼓勵墾荒農業生産的好壞,直接影響着清朝的統治。

    所以清入關以後即把發展農業生産提到重要位置。

    而農業生産的發展和可耕地面積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聯系。

    為了使得大量荒蕪的土地得到開墾和耕種,從順治年間開始即鼓勵墾荒耕種,而康熙、雍正、乾隆時期,則成為清前期墾荒高潮時期。

    大量荒地的墾種,使得清代的社會經濟出現一個騰飛時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為“盛世”,農業經濟的發展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礎。

     由于明末清初長期的戰亂,大量荒蕪的土地無人耕種。

    于是順治年間竭力鼓勵農民墾荒耕種,并頒布了勸懲條例,以墾荒的多寡作為考核和獎懲官吏的标準。

    但由于科差太急,招徕無資,考成太寬等原因,緻使墾荒成效不大。

    康熙年間,十分重視墾荒。

    玄烨根據禦史徐旭齡的“新荒者三年起科,積荒者五年起科,極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議,調整了起科年限。

    一些地區的新墾荒地起科年限放寬至六年,甚至十年。

    起科年限的放寬,調動了廣大勞動人民墾荒耕種的積極性。

    同時,又制定招民開墾,酌量叙用的獎勵辦法,“準貢監生員民人墾地自二十頃至百頃以上者,試其文藝通否,酌量以知縣、縣丞、百總武職等官用”①。

    對于自然條件極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區,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确規定“凡流寓願墾荒居住者,将地畝永給為業”①。

    為了進一步鼓勵墾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許河南“将義社倉積谷借與墾荒之民,免其息”②。

    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陝西布政使給與西安等處複業流民“每戶給牛一頭并犁具、谷種、雇覓人工之資”③,鼓勵其墾荒耕種。

    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甘肅境内無人耕種荒地,撥與無地耕種之人,“并動庫銀資給牛種”④。

    由于清廷采取了鼓勵措施,大批無地和少地的農民紛紛前往各地墾荒耕種,“湖廣民人往四川開墾”,“山東民人到口外種地”⑤,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墾荒面積是整個有清一代最多的。

    據《清實錄》和康熙、雍正《大清會典》記載,順治十八年(1661)時全國耕地面積為549萬餘頃,康熙二十四年(1685)為607萬餘頃,雍正二年(1724)增至723萬餘頃。

    自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mdash1724),其間不到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