谥法備考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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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用示激勸。
其冒濫者,亦間有之。
〔萬曆〕(神宗)[30]元年,禮臣言:“大臣應得谥者,宜廣詢嚴核。
應谥而未請者,不拘遠近,撫、按、科道舉奏,酌議補給。
”十二年,禮臣言:“大臣谥号,必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
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予。
”帝皆從之。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谥典。
議奪者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範謙;應奪而改者一人,陳瓒;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
閣臣沈一貫、朱赓力庇呂本,不從其議。
未幾,禦史張邦俊請以呂柟從祀孔廟,而論應補谥者,雍泰、魏學〔曾〕(會)[31]等十四人。
部議久之,共彙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
天啟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續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
凡八十四人。
其官卑得谥者:鄒智、劉台、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純)[32]、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昹、馮應京皆以直谏,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皆以學行,張铨以忠義,李夢陽以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朱冠、傅新德、張允濟皆以清節,楊慎之文憲,莊昹之文節,則又兼論文學雲。
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谥典五年一舉,自〔萬曆〕(神宗)[33]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谥者,九卿台省會議與臣部酌議。
”帝可之。
然是時,遲速無定。
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
”又謂:“三品以上為當予谥,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參帷幄,葉琛等之殉行間,皆宜補谥。
”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拟,不果行。
至福王時,始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谥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谏臣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慘死諸臣左光鬥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熞、允〔〕(熙)[34],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
[1]〔宜〕(而):原刻誤,據《宋史》改。
[2]〔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3](上)九〔三〕:原刻誤,據《宋史》改。
[4]〔祁〕(祈):原刻誤,據《宋史》改。
[5]〔逮〕(建):原刻誤,據《宋史》改。
[6]〔早〕(卓):原刻誤,據《宋史》改。
[7]〔事〕(士):原刻誤,據《宋史》改。
[8]〔慢〕(愠):原刻誤,據《宋史》改。
[9]〔比〕(此):原刻誤,據《宋史》改。
[10]〔文〕(聞):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卷八四改。
[11]〔人〕(士):原刻誤,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12]〔崇〕(宗):原刻誤,據《宋史》改。
[13]〔至〕(與):原刻誤,據《宋史》改。
[14]〔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15]〔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16]〔豐〕(豊):原刻誤,據《宋史》改。
[17]〔豐〕(豊):原刻誤,據《宋史》改。
[18]〔恭〕(公):原刻誤,據《資治通鑒後編》卷一二一改。
[19]〔有〕(攸):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改。
[20]〔易〕(議):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改。
[21]〔忠〕(惠):原刻誤,據《元史》改。
[22]〔佥〕(簽):原刻誤,據《元史》改。
[23]〔烝〕(蒸):原刻誤,據《明史》改。
[24]〔诇〕(詢):原刻誤,據《明史》改。
[25]〔珠寶〕(寶珠):原刻倒,據《明史》正。
[26]〔師〕(傅):原刻誤,據《明史》改。
[27]〔錄〕(煉):原刻誤,據《明史》改。
[28]〔曰〕(日):原刻誤,據《明史》改。
[29]〔曰〕(日):原刻誤,據《明史》改。
[30]〔萬曆〕(神宗):原刻誤,據《明史》改。
[31]〔曾〕(會):原刻誤,據《明史》改。
[32]〔繩〕(純):原刻誤,據《明史》改。
[33]〔萬曆〕(神宗):原刻誤,據《明史》改。
[34]〔〕(熙):原刻誤,據《明史》改。
其冒濫者,亦間有之。
〔萬曆〕(神宗)[30]元年,禮臣言:“大臣應得谥者,宜廣詢嚴核。
應谥而未請者,不拘遠近,撫、按、科道舉奏,酌議補給。
”十二年,禮臣言:“大臣谥号,必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
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予。
”帝皆從之。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谥典。
議奪者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範謙;應奪而改者一人,陳瓒;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
閣臣沈一貫、朱赓力庇呂本,不從其議。
未幾,禦史張邦俊請以呂柟從祀孔廟,而論應補谥者,雍泰、魏學〔曾〕(會)[31]等十四人。
部議久之,共彙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
天啟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續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
凡八十四人。
其官卑得谥者:鄒智、劉台、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純)[32]、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昹、馮應京皆以直谏,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皆以學行,張铨以忠義,李夢陽以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朱冠、傅新德、張允濟皆以清節,楊慎之文憲,莊昹之文節,則又兼論文學雲。
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谥典五年一舉,自〔萬曆〕(神宗)[33]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谥者,九卿台省會議與臣部酌議。
”帝可之。
然是時,遲速無定。
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
”又謂:“三品以上為當予谥,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參帷幄,葉琛等之殉行間,皆宜補谥。
”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拟,不果行。
至福王時,始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谥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谏臣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慘死諸臣左光鬥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熞、允〔〕(熙)[34],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
[1]〔宜〕(而):原刻誤,據《宋史》改。
[2]〔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3](上)九〔三〕:原刻誤,據《宋史》改。
[4]〔祁〕(祈):原刻誤,據《宋史》改。
[5]〔逮〕(建):原刻誤,據《宋史》改。
[6]〔早〕(卓):原刻誤,據《宋史》改。
[7]〔事〕(士):原刻誤,據《宋史》改。
[8]〔慢〕(愠):原刻誤,據《宋史》改。
[9]〔比〕(此):原刻誤,據《宋史》改。
[10]〔文〕(聞):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卷八四改。
[11]〔人〕(士):原刻誤,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12]〔崇〕(宗):原刻誤,據《宋史》改。
[13]〔至〕(與):原刻誤,據《宋史》改。
[14]〔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15]〔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16]〔豐〕(豊):原刻誤,據《宋史》改。
[17]〔豐〕(豊):原刻誤,據《宋史》改。
[18]〔恭〕(公):原刻誤,據《資治通鑒後編》卷一二一改。
[19]〔有〕(攸):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改。
[20]〔易〕(議):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改。
[21]〔忠〕(惠):原刻誤,據《元史》改。
[22]〔佥〕(簽):原刻誤,據《元史》改。
[23]〔烝〕(蒸):原刻誤,據《明史》改。
[24]〔诇〕(詢):原刻誤,據《明史》改。
[25]〔珠寶〕(寶珠):原刻倒,據《明史》正。
[26]〔師〕(傅):原刻誤,據《明史》改。
[27]〔錄〕(煉):原刻誤,據《明史》改。
[28]〔曰〕(日):原刻誤,據《明史》改。
[29]〔曰〕(日):原刻誤,據《明史》改。
[30]〔萬曆〕(神宗):原刻誤,據《明史》改。
[31]〔曾〕(會):原刻誤,據《明史》改。
[32]〔繩〕(純):原刻誤,據《明史》改。
[33]〔萬曆〕(神宗):原刻誤,據《明史》改。
[34]〔〕(熙):原刻誤,據《明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