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 論司法
關燈
小
中
大
法官者應當效法上帝(上帝底座位是他們坐着的);上帝是抑強暴而扶溫良的。
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寵的律師,那是更可怪的,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關說底嫌疑來的。
在辯護士為某一造發言得宜,辦理案件辦得很得當的時候,為法官者對于該辯護士有一種責任,理當有稱揚贊頌的話,尤其是那一邊訟而不利的時候為然,因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對于辯護士信用不墜,而且使他那自以為是的意見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辯護士有詭辯,重大的疏忽,證據過弱,迫求無度,或強詞奪理的情形,則為法官者對于公衆也有一種責任,理當給那個辯護士一種合禮的斥責。
為辯護士者也不可與法官舌劍唇槍,或者激動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後重提這件訴訟;但是,在另一方面,為法官者也不可遷就辯護士,或給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種口實,說他底辯論或證據未得上達。
第三,我們談到吏役。
律法所在之處乃是一種神聖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底坐席,就連那立足的台,聽證的圍欄都應當全無醜事貪污底嫌疑才好。
因為,的确(如《聖經》上說的)“從荊棘之中是采不來葡萄來的”;從那些貪饞的吏役底荊棘叢中公道也是不能結出美果來的。
法庭底吏役是易受四種惡勢力底影響的。
第一是包攬訴訟,挑撥是非,使法底有充塞之患而國家受貧乏之累的人。
第二種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職權之争的人們。
他們并非是“法院底朋友”而是“法院底寄生蟲”,因為他們把一個法院鼓動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所為者卻是自己底小利與益處也。
第三種惡勢力就是可以叫做“法院底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謀,能阻撓法院底正當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徑與迷陣之中的人們。
第四種就是那些收攬并敲詐費用的人們;普通把法院比做矮樹叢,一隻羊在暴風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時候,總是免不了損失一部分羊毛的。
有了上述的這一種人,就足以證明這個譬喻之不誣了。
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作事審慎,通曉法院之事務者乃是法院底一個極好的助手,并且常常會給法官本人指引一條道路的。
第四,談到關于主上與政府底方面。
為法官者務要記住羅馬底十二銅标底結語;“人民底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達到上述的這句話為目的,則不過是一種苛求的東西,是未受靈感的谶語。
因此,為人君者和執政者若常與司法官商議而司法者常與人君和執政者商議,則是一國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國家底政務有礙的時候;後者就在國家底政務于法律有礙的時候。
因為往往因之興訟的事件也許是你你我我底私人事件,而這種事件底原理和影響則要涉及國是。
所謂國是者,不僅是有關王權的事,并且包括任何引起大變革或造成危險的先例者:或者是顯然有關任何大部分的人民的。
再者,誰也不可糊裡糊塗地相信公平的法律與真實的政策之間有任何的對立性;因為這兩個好象精神與筋肉,是共同動作的。
司法官們也應當記住,所羅門底王座是兩邊由獅子們支持着的:他們可以作獅子,但是也要做王座的獅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撓或違反王權底任何一點。
為法官者也不可不知道他們自己底正當權利而以為他們底職務并不包括這主要的一項,就是賢明地行法施法。
因為他們也許記得聖徒保羅關于比他們底律法更高的一種律法的話:“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隻要人用得合宜”。
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寵的律師,那是更可怪的,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關說底嫌疑來的。
在辯護士為某一造發言得宜,辦理案件辦得很得當的時候,為法官者對于該辯護士有一種責任,理當有稱揚贊頌的話,尤其是那一邊訟而不利的時候為然,因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對于辯護士信用不墜,而且使他那自以為是的意見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辯護士有詭辯,重大的疏忽,證據過弱,迫求無度,或強詞奪理的情形,則為法官者對于公衆也有一種責任,理當給那個辯護士一種合禮的斥責。
為辯護士者也不可與法官舌劍唇槍,或者激動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後重提這件訴訟;但是,在另一方面,為法官者也不可遷就辯護士,或給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種口實,說他底辯論或證據未得上達。
第三,我們談到吏役。
律法所在之處乃是一種神聖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底坐席,就連那立足的台,聽證的圍欄都應當全無醜事貪污底嫌疑才好。
因為,的确(如《聖經》上說的)“從荊棘之中是采不來葡萄來的”;從那些貪饞的吏役底荊棘叢中公道也是不能結出美果來的。
法庭底吏役是易受四種惡勢力底影響的。
第一是包攬訴訟,挑撥是非,使法底有充塞之患而國家受貧乏之累的人。
第二種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職權之争的人們。
他們并非是“法院底朋友”而是“法院底寄生蟲”,因為他們把一個法院鼓動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所為者卻是自己底小利與益處也。
第三種惡勢力就是可以叫做“法院底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謀,能阻撓法院底正當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徑與迷陣之中的人們。
第四種就是那些收攬并敲詐費用的人們;普通把法院比做矮樹叢,一隻羊在暴風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時候,總是免不了損失一部分羊毛的。
有了上述的這一種人,就足以證明這個譬喻之不誣了。
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作事審慎,通曉法院之事務者乃是法院底一個極好的助手,并且常常會給法官本人指引一條道路的。
第四,談到關于主上與政府底方面。
為法官者務要記住羅馬底十二銅标底結語;“人民底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達到上述的這句話為目的,則不過是一種苛求的東西,是未受靈感的谶語。
因此,為人君者和執政者若常與司法官商議而司法者常與人君和執政者商議,則是一國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國家底政務有礙的時候;後者就在國家底政務于法律有礙的時候。
因為往往因之興訟的事件也許是你你我我底私人事件,而這種事件底原理和影響則要涉及國是。
所謂國是者,不僅是有關王權的事,并且包括任何引起大變革或造成危險的先例者:或者是顯然有關任何大部分的人民的。
再者,誰也不可糊裡糊塗地相信公平的法律與真實的政策之間有任何的對立性;因為這兩個好象精神與筋肉,是共同動作的。
司法官們也應當記住,所羅門底王座是兩邊由獅子們支持着的:他們可以作獅子,但是也要做王座的獅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撓或違反王權底任何一點。
為法官者也不可不知道他們自己底正當權利而以為他們底職務并不包括這主要的一項,就是賢明地行法施法。
因為他們也許記得聖徒保羅關于比他們底律法更高的一種律法的話:“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隻要人用得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