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 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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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論司法
為司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底職權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
如不然者,則司法官之權将如羅馬教會所争為己有的權一樣了。
羅馬教會是假解釋《聖經》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聖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為律條,宣之天下;僞造古貌,創立新法的。
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于機智,尊嚴多于一般的歡心,謹慎超于自信。
猶太律說:“移界石者将受詛咒”。
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
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于田地産業錯判誤斷的時候,才是為首的移界石者。
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
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
司法官底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系的。
第一,先說訴訟底兩造或雙方。
《聖經》上說,“有的人把審判之舉變為苦艾”,确實也有把審判之事變為酸醋的人;因為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之事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也。
一個作法官的人底主要職責是滅除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惡毒較著,而詐騙則于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别險惡。
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訟者底案件,這種案件是應該當作阻塞法庭的東西而吐棄之的。
為法官者應當為公平的判斷作一種準備,這種準備應當如同上帝對于他底路的準備一樣,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兩造底任何一方,若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奧援、善辯底情形出現,在那個時候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底判斷得以公平為基礎,那就可見其才德了。
“扭鼻子必出血”而壓榨葡萄汁的機器若是用力過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澀的,而且帶着葡萄核底味兒。
為法官者必須留神,不可深文周内,故入人罪;因為沒有比法律底苦惱更惡的苦惱也。
尤其在刑法事件中,為法官者應當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之具。
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把《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為刑事法律行之過于嚴厲,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也。
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當時者,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制其施行:“司法官底職責,不僅限于審察某案底事實,還要審察這種案件底時候及環境……”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底範圍内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第二,關于辯護士及法律顧問等。
耐性及慎重聽訟是司法官底職務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個哓哓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
一個法官把他在适當時期内可從律師聽來的事情自己首先發見之,或者把見證或辯護士底說話截斷得過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問題(即使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把以後兩造将要陳述的事實先期勾引出來,這都不足以為能。
法官在審理案件之中的職分有四:審擇證據;約束發言毋使過長、重複及泛濫無關;重述、選擇、并對照已發言論;指示批判底準則。
凡有超過這些職分者即是過多;而這種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聽訟,不然就是由于記憶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
辯護人滔滔善辯多能得法官底歡心,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很可怪的;為
如不然者,則司法官之權将如羅馬教會所争為己有的權一樣了。
羅馬教會是假解釋《聖經》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聖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為律條,宣之天下;僞造古貌,創立新法的。
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于機智,尊嚴多于一般的歡心,謹慎超于自信。
猶太律說:“移界石者将受詛咒”。
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
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于田地産業錯判誤斷的時候,才是為首的移界石者。
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
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
司法官底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系的。
第一,先說訴訟底兩造或雙方。
《聖經》上說,“有的人把審判之舉變為苦艾”,确實也有把審判之事變為酸醋的人;因為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之事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也。
一個作法官的人底主要職責是滅除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惡毒較著,而詐騙則于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别險惡。
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訟者底案件,這種案件是應該當作阻塞法庭的東西而吐棄之的。
為法官者應當為公平的判斷作一種準備,這種準備應當如同上帝對于他底路的準備一樣,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兩造底任何一方,若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奧援、善辯底情形出現,在那個時候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底判斷得以公平為基礎,那就可見其才德了。
“扭鼻子必出血”而壓榨葡萄汁的機器若是用力過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澀的,而且帶着葡萄核底味兒。
為法官者必須留神,不可深文周内,故入人罪;因為沒有比法律底苦惱更惡的苦惱也。
尤其在刑法事件中,為法官者應當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之具。
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把《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為刑事法律行之過于嚴厲,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也。
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當時者,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制其施行:“司法官底職責,不僅限于審察某案底事實,還要審察這種案件底時候及環境……”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底範圍内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第二,關于辯護士及法律顧問等。
耐性及慎重聽訟是司法官底職務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個哓哓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
一個法官把他在适當時期内可從律師聽來的事情自己首先發見之,或者把見證或辯護士底說話截斷得過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問題(即使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把以後兩造将要陳述的事實先期勾引出來,這都不足以為能。
法官在審理案件之中的職分有四:審擇證據;約束發言毋使過長、重複及泛濫無關;重述、選擇、并對照已發言論;指示批判底準則。
凡有超過這些職分者即是過多;而這種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聽訟,不然就是由于記憶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
辯護人滔滔善辯多能得法官底歡心,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很可怪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