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建築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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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就普遍性而言占某種優越地位之知識&rdquo,顧此點尚不足使此種知識與經驗的知識相區别。

    蓋在經驗的原理中,吾人固能區别某種原理較其他原理更為普遍,因而其等級較高;但在各部分互相隸屬之系列中(在此一系列中,吾人并不辨别何者完全先天的、何者僅為後天的所知),吾人應在何處劃一界線,使最高或第一部分與較下之隸屬部分相區别?如在計算年代時,吾人之能區别世界時期,僅在分之為第一世紀及以後等等之世紀,則吾人對之意将謂何?吾人應問:第五世紀、第十世紀等等,是否與第一世紀同屬于世紀?于是我以同一之态度問:延擴之概念是否屬于玄學?公等答以是。

    然則物體之概念是否亦如是?又答以是。

    然則液體之概念何如?則公等不勝其煩;蓋若如是推進,則一切事物皆将屬于玄學矣。

    故(在普遍下所有特殊之)純然隸屬階段,不能決定學問之限界,極為明顯;在今所考慮之事例中,唯規定種類及起源之完全不同始足決定其限界。

    但玄學之基本理念,尚在其他方面有所晦昧,此由于其顯示與數學有某種類似性(以其為先天的知識故)而起。

    在二者皆屬先天的起源之限度内,二者确有關系;但當憶及哲學知識與數學知識間之差異時(即一自概念而來,一則僅由構成概念以到達其先天的判斷),吾人應認知其有種類上之決定的差異,此種差異固常感覺之,但從未能以明晰之标準闡明之耳。

    于是乃有此種情形,因哲學家并彼等所有學問之理念亦不能發展,緻彼等在締造其學問時,不能有确定之目的及安全之指導,因之,在此種任意所思之創業中,以彼不知應擇之途徑,緻關于各人所自以為由其特殊途徑所得之發見,常互相争執,其結果,彼等所有之學問,最初為局外人所輕視,終則即彼等自身亦輕視之矣。

     一切純粹的先天知識,由于&ldquo此種知識所唯一能由以發生之特别知識能力,其自身具有一種特殊的統一;玄學乃以叙述此種系統的統一中之純粹先天的知識為其事業&rdquo之哲學。

    &ldquo特别占有玄學名稱即吾人所名為自然玄學及以先天的概念在每一所有事物(非應有之事物)之範圍内,考慮每一事物&rdquo之思辨的部分,今分類如下。

     玄學就其狹義而言,由先驗哲學及純粹理性之自然學而成。

    前者在&ldquo其與普泛所謂對象有關而不顧及其能授與之對象之原理及概念&rdquo之體系中,僅論究悟性及理性(ontologia本體論);後者論究自然即論究所與對象之總和(不問授與感官或授與其他種類之直觀&mdash&mdash吾人如願用此名詞),因而為自然學&mdash&mdash雖僅為合理的。

    在此種合理的自然研究中之理性使用,或為物理的,或為超物理的,更以适當之名詞言之,即或為内在的或為超經驗的。

    前者論究所能在經驗(具體的)中應用之自然知識,後者則論究超越一切經驗之&ldquo經驗對象之聯結&rdquo。

    此種超經驗的自然學、或以内的聯結或以外的聯結為其對象,但二者皆超越可能的經驗。

    其論究内的聯結者,乃自然全體之自然學,即先驗的世界知識;其論究外的聯結者,則為自然全體與&ldquo在自然之上之存在者&rdquo有關之自然學,蓋即謂關于&ldquo神&rdquo之先驗的知識。

     反之,内在的自然學,視自然為一切感官對象之總和,因而适如自然之所授與吾人者,唯與&ldquo自然所唯一能由以授與吾人&rdquo之先天的條件相合耳。

    故此等對象僅有兩種。

     一、外感之對象及其總和,即物的自然。

    二、内感之對象即心,及與&ldquo吾人所有關于心之基本概念&rdquo相合之對象,即思維的自然。

    物的自然之玄學,名為物理學;以其必須僅包含關于物的自然之先天的知識之原理,故為合理的物理學。

    思維的自然之玄學,名為心理學,以同一理由應僅指心理學之合理的知識而言。

     于是玄學之全部體系由四種主要部分所成:(一)本體論;(二)合理的自然學;(三) 合理的宇宙論;(四)合理的神學。

    其第二部分,即由純粹理性所發展之自然學說,包含二分科,即合理的物理學(physicarationalis)及合理的心理學(psychologlara-tionalis)。

     純粹理性自身之哲學所本有之理念,制定此種區分,故此種區分與理性之基本目的相合而為建築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