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純粹理性關于其證明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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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純粹理性關于其證明之訓練
先驗的綜合命題之證明,與&ldquo産生先天的綜合知識之其他一切證明&rdquo所有之區别,惟在以下之點,即在前一事例中,理性不能直接應用其概念于對象,必須首先證明此等概念之客觀的效力及其所有先天的綜合之可能性。
此種規律不僅為審慎嚴密起見所必需,且實為&ldquo此等證明&rdquo自身所以可能之根本所在。
我若先天的越出一對象之概念,其所以能如是者,僅由此概念以外所提供之某某特殊引導為之助耳。
在數學中引導我之綜合者為先天的直觀;因而一切吾人所有之結論,能直接自純粹直觀引來。
在先驗的知識中,就吾人僅與悟性概念相關而言,吾人之引導實為經驗之可能性。
此種證明,并不顯示所與概念(例如所發生之事象之概念)直接引達其他概念(原因概念);蓋此種轉移将為一不能辯釋其為正當之突飛。
證明由于指示&ldquo經驗自身以至經驗之對象無此種聯結,則不可能&rdquo而進行者。
因之,證明在同時又必須指示&ldquo綜合的先天的到達所不包含于事物概念中之事物知識&rdquo之可能性。
除适合此種要求以外,證明将如潰決兩岸之河流,漫溢四野,随聯想潛流之偶然所及,無所不往。
此種&ldquo依據聯想之主觀的原因,及所視為洞察自然的親和性&rdquo之信念外表,實不能抵消此種冒險之推論過程必然發生之疑慮。
以此之故,凡欲證明充足理由之原理所有一切企圖,皆無效果可言,此為識者之所公認;顧以不能放棄此種原理,故在到達吾人所有先驗的批判以前,以為更嘗試新的獨斷證明,毋甯大膽訴之人類常識之為愈&mdash&mdash求之常識,實為證明理性根據已在絕望狀态中之一種征候。
但若所應證明之命題為純粹理性之一種主張,又若我因而欲以純然理念越出我之經驗的概念,則證明綜合中所有此一步驟(假定其為可能的)之為正當,實一切中最要之事,而為&ldquo凡欲證明命題自身&rdquo所有任何企圖之先在條件。
故關于吾人所有思維的實體之單純性質,自統覺統一引申而來之所謂證明,不問表面如何言之成理,實遇及不可避免之困難,蓋因絕對的單純性非能直接與知覺相關之概念,乃為一理念,應推論得之者,故不能了解僅僅意識(此為包含于一切思維中者或至能包含之)&mdash&mdash此雖為一單純表象&mdash&mdash如何能引導吾人到達&ldquo僅能包有思維在其中之一種事物&rdquo之知識及意識。
我如表現一&ldquo在運動中之物體&rdquo之力之表象,此在我自為絕對的統一,我所有此力之表象,自亦單純;因而我能以&ldquo點&rdquo之運動表現此種表象&mdash&mdash蓋物體容積在此處并非有關聯應考慮之事,故能毫不損及其運動之力,任意視為極小之物,甚而視為存在一點中。
但我不能因此即斷言&ldquo若除物體之運動力以外,更無其他事物授與我,則能以此物體為一單純的實體&rdquo&mdash&mdash僅因其表象抽去容積大小因而成為單純者。
由抽象所到達之單純者,與視為一對象之單純者完全不同;抽象所得之&ldquo我&rdquo在其自身中固能不包有任何雜多,但就其他意義而言,如指心自身而言,則能成為一極度複雜之概念,以在其自身之中包有異常複雜之事物,且心雲者,即指此等複雜事物而言也。
于是我在此等論據中,發見有一種誤謬推理。
但欲防禦此種誤謬推理(蓋若無某種預警,則吾人關于證明不懷抱任何疑念),則常須手際備有&ldquo關于意在證明經驗以上之事物之綜合的命題&rdquo之所以可能之标準,實為至要之事。
此種标準,由以下之要求條件所成,即&ldquo證明&rdquo不應直接進達所願望之斷言,而僅由&mdash&mdash能論證以先天的形相擴展所與概念直至理念及實現此種理念等等之可能性之&mdash&mdash原理到達之。
如常遵守此種審慎态度,以及在企圖任何證明以前,吾人如熟慮如何及以何種可期待之根據,吾人能期望此種由于純粹理性之擴展,及在此種事例中&ldquo其非自概念發展而來且在其任何可能的經驗相關時皆不能預測之者&rdquo之洞察,果從何處得來,果如是,則吾人自能省免無數&ldquo困難而又無效果&rdquo之勤勞,對于理性不再期待其有明顯超越其能力之事矣&mdash&mdash或甯謂為理性在其被&ldquo極欲思辨的擴大其領域之熱烈欲望&rdquo所襲時,不易使之服從自制紀律,以制止之也。
故第一規律為:吾人為此等證明獲得正當之保證起見,非直至考慮&ldquo此等證明所根據之原理,果自何種源流得來,及有何種權利能期待吾人
此種規律不僅為審慎嚴密起見所必需,且實為&ldquo此等證明&rdquo自身所以可能之根本所在。
我若先天的越出一對象之概念,其所以能如是者,僅由此概念以外所提供之某某特殊引導為之助耳。
在數學中引導我之綜合者為先天的直觀;因而一切吾人所有之結論,能直接自純粹直觀引來。
在先驗的知識中,就吾人僅與悟性概念相關而言,吾人之引導實為經驗之可能性。
此種證明,并不顯示所與概念(例如所發生之事象之概念)直接引達其他概念(原因概念);蓋此種轉移将為一不能辯釋其為正當之突飛。
證明由于指示&ldquo經驗自身以至經驗之對象無此種聯結,則不可能&rdquo而進行者。
因之,證明在同時又必須指示&ldquo綜合的先天的到達所不包含于事物概念中之事物知識&rdquo之可能性。
除适合此種要求以外,證明将如潰決兩岸之河流,漫溢四野,随聯想潛流之偶然所及,無所不往。
此種&ldquo依據聯想之主觀的原因,及所視為洞察自然的親和性&rdquo之信念外表,實不能抵消此種冒險之推論過程必然發生之疑慮。
以此之故,凡欲證明充足理由之原理所有一切企圖,皆無效果可言,此為識者之所公認;顧以不能放棄此種原理,故在到達吾人所有先驗的批判以前,以為更嘗試新的獨斷證明,毋甯大膽訴之人類常識之為愈&mdash&mdash求之常識,實為證明理性根據已在絕望狀态中之一種征候。
但若所應證明之命題為純粹理性之一種主張,又若我因而欲以純然理念越出我之經驗的概念,則證明綜合中所有此一步驟(假定其為可能的)之為正當,實一切中最要之事,而為&ldquo凡欲證明命題自身&rdquo所有任何企圖之先在條件。
故關于吾人所有思維的實體之單純性質,自統覺統一引申而來之所謂證明,不問表面如何言之成理,實遇及不可避免之困難,蓋因絕對的單純性非能直接與知覺相關之概念,乃為一理念,應推論得之者,故不能了解僅僅意識(此為包含于一切思維中者或至能包含之)&mdash&mdash此雖為一單純表象&mdash&mdash如何能引導吾人到達&ldquo僅能包有思維在其中之一種事物&rdquo之知識及意識。
我如表現一&ldquo在運動中之物體&rdquo之力之表象,此在我自為絕對的統一,我所有此力之表象,自亦單純;因而我能以&ldquo點&rdquo之運動表現此種表象&mdash&mdash蓋物體容積在此處并非有關聯應考慮之事,故能毫不損及其運動之力,任意視為極小之物,甚而視為存在一點中。
但我不能因此即斷言&ldquo若除物體之運動力以外,更無其他事物授與我,則能以此物體為一單純的實體&rdquo&mdash&mdash僅因其表象抽去容積大小因而成為單純者。
由抽象所到達之單純者,與視為一對象之單純者完全不同;抽象所得之&ldquo我&rdquo在其自身中固能不包有任何雜多,但就其他意義而言,如指心自身而言,則能成為一極度複雜之概念,以在其自身之中包有異常複雜之事物,且心雲者,即指此等複雜事物而言也。
于是我在此等論據中,發見有一種誤謬推理。
但欲防禦此種誤謬推理(蓋若無某種預警,則吾人關于證明不懷抱任何疑念),則常須手際備有&ldquo關于意在證明經驗以上之事物之綜合的命題&rdquo之所以可能之标準,實為至要之事。
此種标準,由以下之要求條件所成,即&ldquo證明&rdquo不應直接進達所願望之斷言,而僅由&mdash&mdash能論證以先天的形相擴展所與概念直至理念及實現此種理念等等之可能性之&mdash&mdash原理到達之。
如常遵守此種審慎态度,以及在企圖任何證明以前,吾人如熟慮如何及以何種可期待之根據,吾人能期望此種由于純粹理性之擴展,及在此種事例中&ldquo其非自概念發展而來且在其任何可能的經驗相關時皆不能預測之者&rdquo之洞察,果從何處得來,果如是,則吾人自能省免無數&ldquo困難而又無效果&rdquo之勤勞,對于理性不再期待其有明顯超越其能力之事矣&mdash&mdash或甯謂為理性在其被&ldquo極欲思辨的擴大其領域之熱烈欲望&rdquo所襲時,不易使之服從自制紀律,以制止之也。
故第一規律為:吾人為此等證明獲得正當之保證起見,非直至考慮&ldquo此等證明所根據之原理,果自何種源流得來,及有何種權利能期待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