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關于純粹理性争辯的使用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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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者以理性之名發言,且應僅以理性之武器反駁之。
此外,對于其結果與吾人實踐的利益有關者,實毋庸過慮,蓋在純然思辨的論争中,此等利益絕不受其影響。
凡僅用以展示理性某種二律背馳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質而來,吾人必須傾聽之而審察之。
就對象之兩面考慮,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性之判斷,自能更正。
故此處之所論争者,實非理性之實踐的利益,乃其表現之形相耳。
蓋吾人在此處雖不當用知識二字,但在最嚴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據使用十分正當之堅強信仰一語也。
吾人如詢問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斷之冷靜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慘淡苦思之巧辯,颠覆&ldquo慰藉人類而于人類有益&rdquo之信念&mdash&mdash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達&ldquo關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張及确定的概念&rdquo之信念&mdash&mdash者為何,則彼将答以:僅欲增進理性自知之明,且因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蓋此等人雖誇大理性之力量,但實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點,此等弱點由理性自行檢讨,即行了然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詢問專信奉理性之經驗的使用對于一切超驗的思辨毫無同情之披立斯脫萊(p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誠教師)推翻宗教二大柱石&mdash&mdash自由及靈魂不滅(來生之期望在彼僅視為期待複活之奇迹耳)之動機何在,則彼之所能答者,僅有關于理性之利益一點,蓋若吾人欲使某對象選出物質的自然法則(此為吾人所能知及能精密規定之唯一法則)之外,則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損害。
對于&ldquo能知如何使其背理教說與宗教利益聯結&rdquo而懷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脫萊,加以苛責而與以苦痛,實屬不當,蓋被實不能知其行為固已超出自然科學之領域以外者也。
對于性情善良、道德品格毫無缺陷之休谟,當其在此領域内主張其巧為辭說之思辨為正當時,亦當予以同一之諒解。
蓋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對象,正如體谟之所主張,完全在自然科學之限界以外,而在純粹理念之領域中也。
然則應何以處之,尤其在吾人見及似将危害人類之最善利益時?當無較之吾人由此所不得不有之決斷,更為自然更為合理矣。
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擇其自身所有之路線。
彼等如顯展其才能,如發動更新而深奧之論究,一言以蔽之,彼等如顯示其理性,則理性必常有所獲。
吾人如在不受羁勒之理性所有方策以外,依賴其他方策,吾人如對于反對者高呼叛逆,一若欲召集凡庸,共同赴救火災(此等凡庸之人并不能理解此種精辟之議論)者然,則吾人将成為笑談矣。
蓋在此等議論中所争之問題,并不與人類最善利害有益或有害之事相關,僅在理性以&ldquo抽去一切利益之思辨&rdquo究能進至何種程度,以及此種思辨是否能說明任何事物,或&ldquo必須放棄之,以與實踐的利益相交換&rdquo等等耳。
故吾人且不必執劍赴戰,甯願在批判之安全地位,為一平和之傍觀者。
此種争鬥,在戰士方面固極艱辛,但在吾人固能歡迎之者,且其結果(确為完全不流血者)對于吾人理論上之識見,亦必有有益之貢獻。
蓋欲求理性有所啟發,而又先行命令理性必須偏袒何方,此實背理之至。
且就理性之自身而言,已為理性所抑止而置之于限界之内,故吾人無須召集警衛,意在以市民權力加之于&ldquo吾人以其優勝為危險之一方&rdquo。
在此種辯證的論戰中,實無足以引起吾人憂慮之勝利可得。
理性實亟須此種辯證的論戰;且極願此種論戰早日開始而在無拘束之公衆贊同下行之者也。
蓋在此種情形下,批判即能早日成熟,一切争論自必立即終止,論戰兩方乃能認知所以使彼等争執之幻相及偏見。
在人類性質中實有不誠實之點,此與由自然而來之一切事物相同,最後必有所貢獻于良善目的,所謂不誠實之點即&ldquo掩藏真實情緒而表示所視為善良及可信之假飾情緒&rdquo 之一種傾向是也。
此種掩藏吾人自身而表面粉飾為有所貢獻于吾人利益之一類傾向,不僅使吾人開化,且在某種程度内,漸使吾人道德化,固毫無疑義者也。
蓋在吾人不能由禮讓、誠實、謙抑之外表以透視其内部之時期内,吾人乃在圍繞吾人之外表善良之真實例證中,發見一改進自身之學校。
但此種&ldquo表現吾人自身優于吾人所有實際情形及表示吾人并未參有之情緒&rdquo之傾向,僅用為臨時處置,引導吾人脫離野蠻粗魯之狀态,而容吾人采取至少知其為善良之外表的行動。
但當真實之原理已行發展,且成為吾人所有思維方法之一部分時,則此種僞飾必日益為人所猛烈攻擊;否則此種僞飾将腐蝕人心,且以虛飾外表之雜草妨阻蓋良情緒之成長矣。
乃至在思辨的思想之表現中(此處公正坦白以主張吾人之思想本極少障礙,且以虛僞行之,亦未見有益),不幸乃亦見有不誠實及虛飾僞善等事。
世無較之&ldquo以虛僞方式傳達思想以掩藏吾人對于自身主張所感覺之疑點,或對于吾人自身所認為不充足之證明根據與以決定之外表形相&rdquo,對于知識,更為有害,在純然個人的虛榮孕育此等秘密計劃之時期内(此為與特殊利益無關,且為&ldquo不易容許其必然正确&rdquo之一類思辨的判斷之普通情形),此等個人的虛榮乃為其他之個人虛榮在其奪取公衆接受之進程中所對抗;于是終局所得之結果,乃亦與完全由正直誠實之進程所得之結果無異(此則得之更速)。
常人之見解,以為&ldquo醉心微妙論辨之人,其目的唯在動搖公衆福利之基礎時,與其靜默退讓至僅成為一實踐的信念,而迫使吾人自承缺乏思辨的必然正确性,使假定之敵得占優勝,毋甯進而以僞辯的論據促進善良主張&rdquo,不僅賢明可許,且實堪嘉尚。
顧我則不能不以為世無較之奸詐、虛僞、欺騙、與維護善良主張之目的,更為根本不相容者。
在純粹思辨之事項中,吾人評衡理性所引之意見時,吾人應以完全真誠的态度出之,此乃所能要求之最小限度。
吾人對于此一小事果能确實如所期望,則關于神、靈魂不滅、自由等之重要問題,早已解決,或立即到達一結論矣。
故目的純潔與主張善良之為反比例,乃常有之事,且正直誠實之人,在攻擊一方,較之擁護一方,或更易于得之也。
故我假定為我之讀者不願見以不正之方法辯護正當之主張;且又假定讀者因而一緻同意以下之點,即依據吾人之批判方法,不顧通常所有之事,而唯注意于所應有之事,其實則不會有純粹理性之論争也。
蓋關于一事物,兩方皆不能在現實的經驗乃至可能的經驗中表出其實在性,則兩人如何能進行其論争(此一種論争,兩方惟熟思事物之純然理念,欲自此純然理念以抽繹理念以上之事物,即對象自身之實在性)?彼等既皆不能使其正面主張為人所真實
此外,對于其結果與吾人實踐的利益有關者,實毋庸過慮,蓋在純然思辨的論争中,此等利益絕不受其影響。
凡僅用以展示理性某種二律背馳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質而來,吾人必須傾聽之而審察之。
就對象之兩面考慮,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性之判斷,自能更正。
故此處之所論争者,實非理性之實踐的利益,乃其表現之形相耳。
蓋吾人在此處雖不當用知識二字,但在最嚴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據使用十分正當之堅強信仰一語也。
吾人如詢問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斷之冷靜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慘淡苦思之巧辯,颠覆&ldquo慰藉人類而于人類有益&rdquo之信念&mdash&mdash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達&ldquo關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張及确定的概念&rdquo之信念&mdash&mdash者為何,則彼将答以:僅欲增進理性自知之明,且因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蓋此等人雖誇大理性之力量,但實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點,此等弱點由理性自行檢讨,即行了然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詢問專信奉理性之經驗的使用對于一切超驗的思辨毫無同情之披立斯脫萊(p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誠教師)推翻宗教二大柱石&mdash&mdash自由及靈魂不滅(來生之期望在彼僅視為期待複活之奇迹耳)之動機何在,則彼之所能答者,僅有關于理性之利益一點,蓋若吾人欲使某對象選出物質的自然法則(此為吾人所能知及能精密規定之唯一法則)之外,則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損害。
對于&ldquo能知如何使其背理教說與宗教利益聯結&rdquo而懷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脫萊,加以苛責而與以苦痛,實屬不當,蓋被實不能知其行為固已超出自然科學之領域以外者也。
對于性情善良、道德品格毫無缺陷之休谟,當其在此領域内主張其巧為辭說之思辨為正當時,亦當予以同一之諒解。
蓋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對象,正如體谟之所主張,完全在自然科學之限界以外,而在純粹理念之領域中也。
然則應何以處之,尤其在吾人見及似将危害人類之最善利益時?當無較之吾人由此所不得不有之決斷,更為自然更為合理矣。
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擇其自身所有之路線。
彼等如顯展其才能,如發動更新而深奧之論究,一言以蔽之,彼等如顯示其理性,則理性必常有所獲。
吾人如在不受羁勒之理性所有方策以外,依賴其他方策,吾人如對于反對者高呼叛逆,一若欲召集凡庸,共同赴救火災(此等凡庸之人并不能理解此種精辟之議論)者然,則吾人将成為笑談矣。
蓋在此等議論中所争之問題,并不與人類最善利害有益或有害之事相關,僅在理性以&ldquo抽去一切利益之思辨&rdquo究能進至何種程度,以及此種思辨是否能說明任何事物,或&ldquo必須放棄之,以與實踐的利益相交換&rdquo等等耳。
故吾人且不必執劍赴戰,甯願在批判之安全地位,為一平和之傍觀者。
此種争鬥,在戰士方面固極艱辛,但在吾人固能歡迎之者,且其結果(确為完全不流血者)對于吾人理論上之識見,亦必有有益之貢獻。
蓋欲求理性有所啟發,而又先行命令理性必須偏袒何方,此實背理之至。
且就理性之自身而言,已為理性所抑止而置之于限界之内,故吾人無須召集警衛,意在以市民權力加之于&ldquo吾人以其優勝為危險之一方&rdquo。
在此種辯證的論戰中,實無足以引起吾人憂慮之勝利可得。
理性實亟須此種辯證的論戰;且極願此種論戰早日開始而在無拘束之公衆贊同下行之者也。
蓋在此種情形下,批判即能早日成熟,一切争論自必立即終止,論戰兩方乃能認知所以使彼等争執之幻相及偏見。
在人類性質中實有不誠實之點,此與由自然而來之一切事物相同,最後必有所貢獻于良善目的,所謂不誠實之點即&ldquo掩藏真實情緒而表示所視為善良及可信之假飾情緒&rdquo 之一種傾向是也。
此種掩藏吾人自身而表面粉飾為有所貢獻于吾人利益之一類傾向,不僅使吾人開化,且在某種程度内,漸使吾人道德化,固毫無疑義者也。
蓋在吾人不能由禮讓、誠實、謙抑之外表以透視其内部之時期内,吾人乃在圍繞吾人之外表善良之真實例證中,發見一改進自身之學校。
但此種&ldquo表現吾人自身優于吾人所有實際情形及表示吾人并未參有之情緒&rdquo之傾向,僅用為臨時處置,引導吾人脫離野蠻粗魯之狀态,而容吾人采取至少知其為善良之外表的行動。
但當真實之原理已行發展,且成為吾人所有思維方法之一部分時,則此種僞飾必日益為人所猛烈攻擊;否則此種僞飾将腐蝕人心,且以虛飾外表之雜草妨阻蓋良情緒之成長矣。
乃至在思辨的思想之表現中(此處公正坦白以主張吾人之思想本極少障礙,且以虛僞行之,亦未見有益),不幸乃亦見有不誠實及虛飾僞善等事。
世無較之&ldquo以虛僞方式傳達思想以掩藏吾人對于自身主張所感覺之疑點,或對于吾人自身所認為不充足之證明根據與以決定之外表形相&rdquo,對于知識,更為有害,在純然個人的虛榮孕育此等秘密計劃之時期内(此為與特殊利益無關,且為&ldquo不易容許其必然正确&rdquo之一類思辨的判斷之普通情形),此等個人的虛榮乃為其他之個人虛榮在其奪取公衆接受之進程中所對抗;于是終局所得之結果,乃亦與完全由正直誠實之進程所得之結果無異(此則得之更速)。
常人之見解,以為&ldquo醉心微妙論辨之人,其目的唯在動搖公衆福利之基礎時,與其靜默退讓至僅成為一實踐的信念,而迫使吾人自承缺乏思辨的必然正确性,使假定之敵得占優勝,毋甯進而以僞辯的論據促進善良主張&rdquo,不僅賢明可許,且實堪嘉尚。
顧我則不能不以為世無較之奸詐、虛僞、欺騙、與維護善良主張之目的,更為根本不相容者。
在純粹思辨之事項中,吾人評衡理性所引之意見時,吾人應以完全真誠的态度出之,此乃所能要求之最小限度。
吾人對于此一小事果能确實如所期望,則關于神、靈魂不滅、自由等之重要問題,早已解決,或立即到達一結論矣。
故目的純潔與主張善良之為反比例,乃常有之事,且正直誠實之人,在攻擊一方,較之擁護一方,或更易于得之也。
故我假定為我之讀者不願見以不正之方法辯護正當之主張;且又假定讀者因而一緻同意以下之點,即依據吾人之批判方法,不顧通常所有之事,而唯注意于所應有之事,其實則不會有純粹理性之論争也。
蓋關于一事物,兩方皆不能在現實的經驗乃至可能的經驗中表出其實在性,則兩人如何能進行其論争(此一種論争,兩方惟熟思事物之純然理念,欲自此純然理念以抽繹理念以上之事物,即對象自身之實在性)?彼等既皆不能使其正面主張為人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