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關于純粹理性獨斷的使用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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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得四&rdquo命題之為自明的(但往往有人傲然主張此等命題有如是性質)。

    在分析論中,我曾以某種直觀之公理加入純粹悟性之原理表中;但其中所用之原理,其自身并非公理,僅用以标示&ldquo普泛所謂公理所以可能&rdquo之原理,至其自身則不過自概念而來之原理耳。

    蓋數學之可能性,其自身必在先驗的哲學中證明之。

    故哲學并無公理,且絕不能以任何此種絕對的态度制定其先天的原理,而必須甘願承受由徹底的演繹以證明其關于先天的原理之權威。

     三、明示的證明。

    一必然的證明,在其為直觀的之限度内,能名之為明示的證明。

     經驗教吾人以事物之所有相,并不教吾人以&ldquo事物除此所有相以外不能别有其他&rdquo。

    因之證明之經驗的根據,無一能成為必然的證明。

    乃至自論證的知識中所用之先天的概念,亦絕不能發生直觀的正确,即直證的自明證據,固不問其判斷在其他關系中如何必然的正确也。

    故僅數學具有&ldquo明示的證明&rdquo,蓋因數學之知識,非自概念得來,乃自構成概念得來,即自&ldquo能依據概念先天的授與之直觀&rdquo得來。

    乃至具有方程式之代數方式(正确之答案以及其證明,乃自此等方程式由歸約所演繹之者),其性質固非幾何學的,但仍為構成的(以此種學問特有方法之符号構成其概念)。

    系屬此等符号之概念,尤其關于量之關系者,由符号在直觀中呈現之;此種方法在其具有輔導的利益以外,由于使其符号一一呈現于吾人目前而得防免推論之誤。

    顧哲學的知識必不能有此種利益,蓋以其常抽象的(由概念)考慮普遍的事物,而數學則能具體的(在個别之直觀中)同時又由純粹先天的表象考慮普遍的事物,因此一切誤謬立能自明。

    故我與其稱哲學的知識為明示的證明(此種證明顧名思義乃由對象之直觀以進行且在其中進行者),毋甯謂為論述的(論證的) 證明,蓋因此等證明乃僅借語言文字之力(思維中之對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種種,所得結論則為:傲然采取獨斷的步驟,以數學之名稱标識自飾者,實不适于哲學之本質,尤其在純粹理性之領域内,更不适當,蓋哲學雖有種種根據,期望與數學有姊妹的聯結,但實不屬數學一類之等級。

    此種矯妄之主張,實為絕不能成就之無聊主張,且實使哲學違反其真實之目的,所謂哲學之真實目的者,即在暴露&ldquo忘卻限界之理性幻想&rdquo,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矯妄的思辨探求,複歸于謙恭而徹底之自知之明耳。

    故理性在其先驗的努力中,不可以熱烈期望急速前進,一若所經曆之途徑,乃直接趨向目标者,所承受之前提,一若能安然依賴,無須常時還顧,無須考慮吾人是否能在推論進程中發見缺點,此等缺點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須更為圓滿規定或全然變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題不問其為可明示證明的或直接的正确,分為定說(dogmata)及定理(mathemata)兩種。

    直接自概念而來之綜合命題為定說;直接由構成概念所得之綜合命題為定理。

    分析的判斷,其關于對象,實際所教示吾人者,僅為吾人所有概念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斷,并不推廣吾人知識于對象概念以外,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

    故此等判斷不能名之為定說(此一名詞或應譯為學說lehrspruche)。

    關于比二種先天的綜合命題,就通常之用語慣習而言,僅有屬于哲學的知識之命題,可名為定說;算術或幾何之命題,難以此名名之。

    故言語之習慣用法,證實吾人關于此名詞之解釋,即僅有自概念而來之判斷,始能名之為定說,而基于構成概念之命題,則不能以此名名之也。

     顧在純粹理性之全部領域中,即在其純然思辨的使用中,并不見有一直接自概念而來之綜合判斷。

    蓋就吾人之所論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構成&ldquo任何客觀的有效之綜合判斷&rdquo 之基礎。

    純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鞏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立之,常間接由此等概念與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經驗之關系而建立之。

    當以此種經驗(即為可能的經驗對象之某某事物)為前提時,此等原理實為必然的正确;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則絕不能先天的知之。

    例如&ldquo凡發生之一切事象皆有其原因&rdquo之命題,無一人能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題。

    故此一命題,雖自其他觀點,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領域(即經驗),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确證明之,但此命題非定說。

    顧此種命題雖須證明,但應名之為原理,不應名之為定理,蓋因其具有此種特殊性格,即此種命題,乃使&mdash&mdash為其自身所有證明之根據之&mdash&mdash經驗可能,且在經驗中必常以之為前提者。

     今若在純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并無定說用為其特殊主題,則一切獨斷的方法,不問其假自數學或特行自創,皆為不适當者。

    蓋此等獨斷的方法,僅用以掩藏缺點、誤謬、及陷哲學于歧途而已,蓋哲學之真實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驟極明顯呈顯于吾人之前。

     顧其方法則常能成為體系的。

    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觀的即為一體系,即在其&ldquo由于純然概念之純粹使用&rdquo中,亦不過&ldquo吾人之研讨所能依據統一原理由以進行&rdquo之一種體系而已,至其材料則僅由經驗提供之。

    吾人在此處不能論究先驗的哲學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論究者,僅在批判的評衡&ldquo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之事物&rdquo而已&mdash&mdash吾人是否能建築;如能建築,則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純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築物達如何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