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先驗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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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者必以元始者為前提,彼等自身不能構成此元始者。
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視為單純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來,嚴格言之,不能視為對于元始者之最高實在性之一種制限,即不能視為元始者之分割。
蓋若如是,則是以元始的存在者僅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體矣;如吾人适所說明,此為不可能者&mdash&mdash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陳述中,雖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詞。
反之,最高實在必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為事物之根據,非事物之總和;故事物雜多性之所依據者,實非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制限,乃自元始者而來之一切事物,其中包括吾人之一切感性及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在&mdash&mdash此類存在不能視為成分屬于最高存在者之理念。
在追求吾人所有此種理念之際,吾人如進而以此理念實體化,則吾人應能由&ldquo最高實在之純然概念&rdquo以規定元始的存在者為&ldquo唯一、單純、一切充足、永存等等之存在者&rdquo。
要之,吾人應能由一切賓詞就其不受條件制限之完全性規定此元始的存在者。
此種存在者之概念,就其先驗的意義而言,乃神之概念;故如以上之所定義,純粹理性之理想,為先驗的神學之對象。
但在先驗的理念此種用法中,吾人應越出先驗的理念之&ldquo目的及效力&rdquo所有之種種限界。
蓋理性在其以理念為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時,僅以理念為&ldquo所有一切實在之概念&rdquo,并非要求&ldquo所有一切此種實在必須客觀的授與,其自身必須為一事物&rdquo。
蓋此種事物乃純然一種想象,吾人由以聯結及實現&ldquo吾人所有理念之雜多&rdquo在一&ldquo所視為個體的存在者之理想&rdquo中者。
但吾人并無權利以行此事,即假定此種設想之可能性,亦有所不能。
且自此種理想而來之任何結果,皆與事物之完全規定無關,亦不能對之有絲毫影響;至以上所述,理念乃事物規定之所必需者雲雲,在事物之規定中亦僅有輔助作用耳。
但僅叙述吾人理性之進行程序及其辯證性質實有所不足;吾人又必須努力發見此種辯證性質之來源,吾人始能以之為一悟性之現象,而說明其所發生之幻相。
蓋吾人今所言及之理想,其所根據之理念乃自然的而非任意設置者。
故所應有之問題為:理性何以能以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為自一唯一之根本的可能性(即最高實在之可能性)而來,因而預行假定此種根本的可能性包含于一&ldquo個體的元始存在者&rdquo之中? 對于此問題之答複,顯然出于先驗的分析論中之論究。
感官所有對象之可能性,乃此等對象與吾人所有思維之關系,在此關系中能先天的思維某某事物(即經驗的方式),但構成質料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與感覺相應之事物),則必須授與吾人,蓋以不如是則不能思維此實在,且即其可能性亦不能表現之也。
顧感官之對象,僅在其與&ldquo現象領域中所可能之一切賓詞&rdquo相比較,始能完全規定之,且由此等賓詞始肯定的或否定的表現之。
但因構成事物本身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必須授與吾人&mdash&mdash否則絕不能思及此事物&mdash&mdash且因&ldquo一切現象之實在者&rdquo在其中授與吾人者,乃所視為單一而擁抱一切之&ldquo經驗&rdquo,故感官所有一切對象所以可能之質料,必預行假定為在一全體中授與者;經驗的對象之一切可能性及其彼此相互之區别完全之規定,僅能根據于此全體所有之制限。
就事實言,除此等感官所有之對象以外,實無其他對象能授與吾人,除在一可能的經驗之關聯銜接中以外,絕無其他處所能授與吾人對象;因之除預行假定一切經驗的實在之總和為其可能性之條件以外,絕無事物能為吾人之對象。
今由于一自然的幻相,吾人乃以此種僅适用于&ldquo為吾人感官對象之事物&rdquo之原理,為必對于普泛所謂事物有效力之原理。
因而,除去此種制限,吾人乃以&ldquo關于所視為現象之事物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概念&rdquo之經驗的原理,視為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性之先驗的原理矣。
吾人若因此而以此種&ldquo一切實在之總和&rdquo之理念實體化,則因吾人辯證的以&ldquo視為一全體之經驗&rdquo之集合的統一,代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分配的統一;于是以此種現象之全部領域思維為一&ldquo包含一切經驗的實在在其自身中&rdquo之個體事物;又複由以上所言之先驗的易置以&mdash&mdash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本源及對于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提供其實在的條件者&mdash&mdash一類事物之概念代之。
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視為單純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來,嚴格言之,不能視為對于元始者之最高實在性之一種制限,即不能視為元始者之分割。
蓋若如是,則是以元始的存在者僅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體矣;如吾人适所說明,此為不可能者&mdash&mdash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陳述中,雖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詞。
反之,最高實在必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為事物之根據,非事物之總和;故事物雜多性之所依據者,實非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制限,乃自元始者而來之一切事物,其中包括吾人之一切感性及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在&mdash&mdash此類存在不能視為成分屬于最高存在者之理念。
在追求吾人所有此種理念之際,吾人如進而以此理念實體化,則吾人應能由&ldquo最高實在之純然概念&rdquo以規定元始的存在者為&ldquo唯一、單純、一切充足、永存等等之存在者&rdquo。
要之,吾人應能由一切賓詞就其不受條件制限之完全性規定此元始的存在者。
此種存在者之概念,就其先驗的意義而言,乃神之概念;故如以上之所定義,純粹理性之理想,為先驗的神學之對象。
但在先驗的理念此種用法中,吾人應越出先驗的理念之&ldquo目的及效力&rdquo所有之種種限界。
蓋理性在其以理念為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時,僅以理念為&ldquo所有一切實在之概念&rdquo,并非要求&ldquo所有一切此種實在必須客觀的授與,其自身必須為一事物&rdquo。
蓋此種事物乃純然一種想象,吾人由以聯結及實現&ldquo吾人所有理念之雜多&rdquo在一&ldquo所視為個體的存在者之理想&rdquo中者。
但吾人并無權利以行此事,即假定此種設想之可能性,亦有所不能。
且自此種理想而來之任何結果,皆與事物之完全規定無關,亦不能對之有絲毫影響;至以上所述,理念乃事物規定之所必需者雲雲,在事物之規定中亦僅有輔助作用耳。
但僅叙述吾人理性之進行程序及其辯證性質實有所不足;吾人又必須努力發見此種辯證性質之來源,吾人始能以之為一悟性之現象,而說明其所發生之幻相。
蓋吾人今所言及之理想,其所根據之理念乃自然的而非任意設置者。
故所應有之問題為:理性何以能以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為自一唯一之根本的可能性(即最高實在之可能性)而來,因而預行假定此種根本的可能性包含于一&ldquo個體的元始存在者&rdquo之中? 對于此問題之答複,顯然出于先驗的分析論中之論究。
感官所有對象之可能性,乃此等對象與吾人所有思維之關系,在此關系中能先天的思維某某事物(即經驗的方式),但構成質料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與感覺相應之事物),則必須授與吾人,蓋以不如是則不能思維此實在,且即其可能性亦不能表現之也。
顧感官之對象,僅在其與&ldquo現象領域中所可能之一切賓詞&rdquo相比較,始能完全規定之,且由此等賓詞始肯定的或否定的表現之。
但因構成事物本身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必須授與吾人&mdash&mdash否則絕不能思及此事物&mdash&mdash且因&ldquo一切現象之實在者&rdquo在其中授與吾人者,乃所視為單一而擁抱一切之&ldquo經驗&rdquo,故感官所有一切對象所以可能之質料,必預行假定為在一全體中授與者;經驗的對象之一切可能性及其彼此相互之區别完全之規定,僅能根據于此全體所有之制限。
就事實言,除此等感官所有之對象以外,實無其他對象能授與吾人,除在一可能的經驗之關聯銜接中以外,絕無其他處所能授與吾人對象;因之除預行假定一切經驗的實在之總和為其可能性之條件以外,絕無事物能為吾人之對象。
今由于一自然的幻相,吾人乃以此種僅适用于&ldquo為吾人感官對象之事物&rdquo之原理,為必對于普泛所謂事物有效力之原理。
因而,除去此種制限,吾人乃以&ldquo關于所視為現象之事物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概念&rdquo之經驗的原理,視為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性之先驗的原理矣。
吾人若因此而以此種&ldquo一切實在之總和&rdquo之理念實體化,則因吾人辯證的以&ldquo視為一全體之經驗&rdquo之集合的統一,代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分配的統一;于是以此種現象之全部領域思維為一&ldquo包含一切經驗的實在在其自身中&rdquo之個體事物;又複由以上所言之先驗的易置以&mdash&mdash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本源及對于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提供其實在的條件者&mdash&mdash一類事物之概念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