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适用于宇宙論的理念之“純粹理性之統制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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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前進之名詞實極正确,蓋吾人固常能使此線更長而無止境者也。
在吾人僅就前進而言,即僅就自條件以至受條件制限者之進展而言之一切事例,皆如是:即此可能的進展,在現象系列中進行,實無止境。
自一對父母所生之子孫,其世系之下降線,進行實無止境,吾人自能以此線為在世界中實際繼續之情形。
蓋在此種事例中,理性絕不要求系列之絕對的總體,蓋因其并未預行假定以此總體為一條件及為所授與者(datum),而僅以之為可以授與(dabile),且遞行增加無止境之受條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耳。
當系列中自視為受條件制限者所授與之某某事物上溯時,其應進展至何種程度之問題,則情形大異于是。
吾人能謂此種追溯為無限上溯乎;或僅能謂為推廣至不定之程度乎?例如吾人能自現今生存之人經由其祖先系列無限上溯乎,抑或僅謂為在吾人還溯之限度内絕未遇及&ldquo以此系列為限于某點終止&rdquo之經驗的根據,故吾人應&mdash&mdash同時又不得不&mdash&mdash就每一祖先更推尋其更遠之祖先(此等祖先雖非預以為前提者)乎? 吾人之答複如是:當其全部在經驗的直觀中授與時,其内部的條件系列中之推溯乃無限進行者;但當僅有此系列中之一項目授與時,自此項目出發,其追溯應進至絕對的總體,則此追溯僅有不定的性質。
因之,一物體之分割,即在一定限界内所與物質之部分之分割,必謂為無限進行。
蓋此物質乃以視為一全體,因而以其所有一切可能的部分在經驗的直觀中授與者。
今因此種全體所有之條件乃其部分,此種部分所有之條件乃部分之部分,準此以至無窮,又因在此種分解之推溯中,此種條件系列之&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不可分割的)項目&rdquo絕未遇及,故不僅在分割中,絕無使其中止之任何經驗的根據,且任何繼續的分割之更遠項目,其自身乃在分割繼續之前,經驗的已授與吾人者也。
蓋即渭分割乃無限進行者。
反之,因任何人之祖先系列,并未以其絕對的總體在任何可能的經驗内授與,故其追溯乃自血統相承之世系系列中之每一項目進行至更高項目,絕不遇有&ldquo展示一項目為絕對的不受條件制限者之經驗的限界&rdquo。
且因提供為其條件之種種項目,并非在追溯之前已包含在&ldquo全體之經驗的直觀&rdquo中,故此種追溯實非由&ldquo所授與者之分割&rdquo無限進行者,乃僅以不定的程度探求更遠之項目以加增于所與項目之上,而此種更遠項目之授與,其自身仍常為受條件制限者。
在此二種事例中,不問其為無限的追溯或不定的追溯,其條件系列皆不能視為其授與吾人在對象中為無限者。
此種系列,非物自身,僅為現象,以現象乃相互為條件者,僅在追溯之本身中授與吾人。
故此問題已非此種條件系列之自身如何大小、有限或無限之問題,蓋此種系列絕無所謂自身;所成為問題者乃吾人如何進行此種經驗的追溯,以及吾人繼續此種追溯應至如何程度耳。
此處吾人發見關于統制此種進行程序之規律,有一重要的區别。
當其&ldquo全體&rdquo經驗的授與吾人時,則其内部的條件系列之無限推溯,自屬可能。
顧非全部授與,僅由經驗的追溯,始能授與吾人之時,則吾人僅能謂為&ldquo探求系列之更高條件乃無限可能者&rdquo。
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為:較之我由分解的推溯所能到達者,常有更多之項目,經驗的已授與吾人;但在後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則為:吾人常能進行至追溯中之更遠者,蓋以無一項目可視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經驗的授與吾人;且因更高項目常屬可能,故探讨此種更高項目乃視為必然之事。
在前一事例中,吾人必然發見系列之更遠項目;在後一事例中,則因無一經驗為有絕對的限界,故吾人探讨此等項目乃成為必然之事。
蓋或吾人并無&ldquo對于經驗的追溯設定一絕對的限界&rdquo之知覺,在此種事例中,吾人必不以追溯為已完成者,又或吾人有限止吾人系列之知覺,則在此種事例中,知覺不能為所經過系列之一部分(蓋制限者當與受制限者有别),故吾人對于此條件亦必繼續推溯其條件,于是推溯又複繼續進行。
此等見解,在以下一節論述其應用時,自當适切闡明之也。
在吾人僅就前進而言,即僅就自條件以至受條件制限者之進展而言之一切事例,皆如是:即此可能的進展,在現象系列中進行,實無止境。
自一對父母所生之子孫,其世系之下降線,進行實無止境,吾人自能以此線為在世界中實際繼續之情形。
蓋在此種事例中,理性絕不要求系列之絕對的總體,蓋因其并未預行假定以此總體為一條件及為所授與者(datum),而僅以之為可以授與(dabile),且遞行增加無止境之受條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耳。
當系列中自視為受條件制限者所授與之某某事物上溯時,其應進展至何種程度之問題,則情形大異于是。
吾人能謂此種追溯為無限上溯乎;或僅能謂為推廣至不定之程度乎?例如吾人能自現今生存之人經由其祖先系列無限上溯乎,抑或僅謂為在吾人還溯之限度内絕未遇及&ldquo以此系列為限于某點終止&rdquo之經驗的根據,故吾人應&mdash&mdash同時又不得不&mdash&mdash就每一祖先更推尋其更遠之祖先(此等祖先雖非預以為前提者)乎? 吾人之答複如是:當其全部在經驗的直觀中授與時,其内部的條件系列中之推溯乃無限進行者;但當僅有此系列中之一項目授與時,自此項目出發,其追溯應進至絕對的總體,則此追溯僅有不定的性質。
因之,一物體之分割,即在一定限界内所與物質之部分之分割,必謂為無限進行。
蓋此物質乃以視為一全體,因而以其所有一切可能的部分在經驗的直觀中授與者。
今因此種全體所有之條件乃其部分,此種部分所有之條件乃部分之部分,準此以至無窮,又因在此種分解之推溯中,此種條件系列之&ldquo不受條件制限之(不可分割的)項目&rdquo絕未遇及,故不僅在分割中,絕無使其中止之任何經驗的根據,且任何繼續的分割之更遠項目,其自身乃在分割繼續之前,經驗的已授與吾人者也。
蓋即渭分割乃無限進行者。
反之,因任何人之祖先系列,并未以其絕對的總體在任何可能的經驗内授與,故其追溯乃自血統相承之世系系列中之每一項目進行至更高項目,絕不遇有&ldquo展示一項目為絕對的不受條件制限者之經驗的限界&rdquo。
且因提供為其條件之種種項目,并非在追溯之前已包含在&ldquo全體之經驗的直觀&rdquo中,故此種追溯實非由&ldquo所授與者之分割&rdquo無限進行者,乃僅以不定的程度探求更遠之項目以加增于所與項目之上,而此種更遠項目之授與,其自身仍常為受條件制限者。
在此二種事例中,不問其為無限的追溯或不定的追溯,其條件系列皆不能視為其授與吾人在對象中為無限者。
此種系列,非物自身,僅為現象,以現象乃相互為條件者,僅在追溯之本身中授與吾人。
故此問題已非此種條件系列之自身如何大小、有限或無限之問題,蓋此種系列絕無所謂自身;所成為問題者乃吾人如何進行此種經驗的追溯,以及吾人繼續此種追溯應至如何程度耳。
此處吾人發見關于統制此種進行程序之規律,有一重要的區别。
當其&ldquo全體&rdquo經驗的授與吾人時,則其内部的條件系列之無限推溯,自屬可能。
顧非全部授與,僅由經驗的追溯,始能授與吾人之時,則吾人僅能謂為&ldquo探求系列之更高條件乃無限可能者&rdquo。
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為:較之我由分解的推溯所能到達者,常有更多之項目,經驗的已授與吾人;但在後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則為:吾人常能進行至追溯中之更遠者,蓋以無一項目可視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經驗的授與吾人;且因更高項目常屬可能,故探讨此種更高項目乃視為必然之事。
在前一事例中,吾人必然發見系列之更遠項目;在後一事例中,則因無一經驗為有絕對的限界,故吾人探讨此等項目乃成為必然之事。
蓋或吾人并無&ldquo對于經驗的追溯設定一絕對的限界&rdquo之知覺,在此種事例中,吾人必不以追溯為已完成者,又或吾人有限止吾人系列之知覺,則在此種事例中,知覺不能為所經過系列之一部分(蓋制限者當與受制限者有别),故吾人對于此條件亦必繼續推溯其條件,于是推溯又複繼續進行。
此等見解,在以下一節論述其應用時,自當适切闡明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