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合理心理學轉移至宇宙論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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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合理心理學轉移至宇宙論概言

    &ldquo我思&rdquo或&ldquo我在思維&rdquo之命題乃一經驗的命題。但此類命題乃以經驗的直觀為條件,故亦以對象&mdash&mdash即在其視為現象方面所思維為自我&mdash&mdash為其條件。其結果則在吾人之理論中,心靈&mdash&mdash即在思維中&mdash&mdash完全轉變為現象,因而吾人所有意識之自身在此種情形中因其純為幻相,實際上必毫無所聯屬。

    思維,就其自身而言,僅為邏輯的機能,因而純為聯結一&ldquo可能的直觀所有雜多&rdquo之純粹的自發力,并不展示意識之主體如現象所有;此即思維絕不顧及直觀形相(不問其為感性的或智性的)之充分理由。我由思維所表現之我自身,既非我本有之相,亦非我所現之相。我思維我自身,一若我思維&ldquo我抽去其直觀形相之任何普泛所謂對象&rdquo相同。此處我若呈現我自身為思維之主體或思維之根據,則此等表象形态并無實體或原因等範疇之意義。蓋範疇乃已應用于吾人感性直觀一類之思維(判斷)機能,&mdash&mdash我若欲認知我自身,則須此種直觀。但在另一面我若意識我自身純為思維,則因我并不考慮我自身所有之&ldquo自我&rdquo如何能在直觀中授與,故&ldquo我自身&rdquo,在思維之我視之,固純為現象,但在我思之限度中,則決非純然現象;蓋在純然思維中所有關于我自身之意識内,&ldquo我&rdquo即存在自身&mdash&mdash在我自身中,雖并不因之對于思維與以任何内容。

    &ldquo我思&rdquo之命題,在其等于&ldquo我在思維&rdquo雲雲之限度内,非純然邏輯的機能,乃就其存在規定主體(斯時主體同時又為對象)者,故若無内感(其直觀非表現對象為物自身,僅表現之為現象)則不能發生。于是此處不僅有思維之自發性,且亦有直觀之感受性,即關于我自身之思維應用于關于我自身之經驗的直觀。如思維之自我不僅由&ldquo我&rdquo以識别其自身為對象自身,且又規定其存在之形态,即認知其自身為本體,則此思維之自我應在關于我自身之經驗的直觀中,探求其視為實體原因等範疇之邏輯的機能之使用條件。

    顧此為不可能者,蓋因内部的經驗直觀乃感性的,僅産生現象之資料,此種資料對于認知&ldquo純粹意識所有對象&rdquo之獨自存在,絕無所裨益,僅能用以獲得經驗耳。

    如容認吾人能由适當途徑,非在經驗中,而在理性純粹使用之某種法則中&mdash&mdash此非純然邏輯的規律,乃同時亦先天的适用于吾人存在之法則&mdash&mdash發見&ldquo以吾人自身為對于吾人自身存在之完全先天的立法者,且為規定此存在者等等&rdquo之根據,則将因此而啟示一種自發力,吾人之實在将由此自發力&mdash&mdash離一切經驗的直觀之條件&mdash&mdash成為可規定者。

    吾人又應知在&ldquo吾人之存在之意識&rdquo中包含一先天的某某事物,此先天的某某事物能用以規定吾人之存在(其完全的規定僅在感性範圍中可能者)&mdash&mdash就某種内部能力而言&mdash&mdash為與非感性的直悟世界有關。

    但此絲毫不足以促進合理心理學之企圖。在此可驚之能力中&mdash&mdash此種能力乃道德法則最先所啟示于我者&mdash&mdash我實應有規定我之存在之純粹智性的原理。但此種規定應以何種賓詞成之?此等賓詞僅能為必須在感性的直觀中授與我者之賓詞而已;于是我發見我自身正與以前(就合理心理學而言)之地位相同,即仍須感性的直觀賦與&mdash&mdash我由之始能認知我自身之&mdash一悟性概念(實體原因等等)以意義;而此等直觀則絕不能助我超越經驗之領域以外者也。顧就實踐的使用(常指向經驗之對象)而言,我自有正當理由依據其在理論的使用時所有類推之意義,應用此等概念(按即實體原因等概念)于自由及自由之主體。但若如是,則我将以此等概念(接即實體原因等概念)僅作為主詞與賓詞、理由與結論之純然邏輯的機能解,依據此等邏輯的機能,行為或結果乃被規定與道德法則相合,而容許其與自然法則相同,皆能依據實體原因等範疇說明之者&mdash&mdash道德法則與自然法則雖各根據完全不同之原理。凡此種種見解,意在防阻吾人所有視為現象之自我直觀說最易陷入之誤解。吾人以後更有機緣應用此種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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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①-誤謬推理:關于實體性者其表象為吾人判斷之絕對的主體因而不能用為其他事物之賓詞者,為實體。所視為思維的存在之&ldquo我&rdquo,乃我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斷之絕對的主體,此種關于我自己之表象不能用為任何其他事物之賓詞。故所視為思維的存在(心)之我為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