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謂對象區分為現象與本體之根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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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吾人在此種事例中忽視一切直觀,故吾人将&ldquo雜多之相異分子所由以決定其相互位置&rdquo之特殊形相&mdash&mdash即在一切經驗的因果作用中以為前提之感性(空間)方式&mdash&mdash排除不顧。
純然直悟的對象,吾人如指此等無須感性圖型由純粹範疇所思維之事物而言,則此種對象乃不可能者。
蓋吾人所有一切悟性概念之客觀的使用之條件,純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觀之形相,對象即由之授與吾人者;吾人如抽去此等對象,則概念與任何對象皆無關系矣。
即令吾人欲假定一種感性的直觀以外之直觀,而吾人所有思維之機能,關于此種直觀,固依然毫無意義也。
但若吾人僅以直悟的對象為&ldquo非感性的直觀&rdquo之對象,為吾人所有範疇所不能适用,因而吾人絕不能有關于此種對象之任何知識(不問直觀或概念),則此種純粹消極的意義之本體,自當容許。
蓋此不過謂吾人所有之直觀并不推及于一切事物,而僅限于吾人所有感官之對象,故其客觀的效力有所限制,而留有其他種類直觀之餘地,即留有&ldquo為此種直觀之對象之事物&rdquo之餘地。
但在此種事例中,本體之概念乃想當然者,即本體乃吾人既不能謂其可能又不能謂其不可能之事物之表象;蓋吾人所知者,除吾人所有之感性的直觀以外,不知有其他種類之直觀;範疇以外,不知有其他種類之概念,而此二者皆不能适合于非感性的表象者也。
故吾人不能積極的推廣吾人思維所有對象之範疇在感性條件以外,而主張于現象之外别有純粹思維之對象(即本體),蓋因此種對象實無&ldquo其可指示之積極的意義&rdquo。
誠以就範疇而言,吾人必須承認其不适于物自身之知識,且若無感性之資料,則範疇僅為悟性統一之主觀的方式,并不具有對象。
至思維自身,固非感官之所産,就此點而言,自亦不為感官所制限;但并不因而即謂思維具有其自身所有之純粹使用而無須感性之助,蓋若如是則思維即無對象矣。
吾人不能以本體為此種對象,蓋因本體乃指&ldquo其與吾人所有之直觀悟性完全不同之直觀悟性&rdquo所有想當然之對象概念,其自身實一問題。
故本體之概念,非對象之概念,而為與吾人感性之限界所不可避免必然聯結之問題&mdash&mdash此即能否有完全在吾人直觀以外之對象之問題。
此為僅能以不定态度答複之問題,即謂因感性直觀不能無差别推及于一切事物,故留有其他不同種類之對象之餘地;因之此種對象自不能絕對的否定,但因吾人并無關于此等對象之确定的概念(蓋因無範疇能作此種目的之用),亦不能主張其為吾人所有悟性之對象。
故悟性由此限制感性,但并不因而推廣其自身所有之範圍。
在警告感性不可僭妄主張其能适用于物自身而僅限于現象之過程中,悟性固思維及&ldquo為其自身所有之對象自身&rdquo,但僅視之為先驗的對象,此種對象乃現象之原因,因而其自身非現象,且不能思維之為量、為實在、為實體等等者(蓋因此等概念常需&ldquo其所由以規定一對象&rdquo之感性的方式)。
至此種對象是否在吾人内部中見之,抑在吾人以外見之,是否在無感性時,亦立即消滅,抑或在無感性時,尚能留存:凡此種種,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
吾人如以其表象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種對象為本體,吾人固可任意為之。
但因吾人絕不能應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種對象,此種表象之在吾人,仍屬空虛,除以之标識吾人感性知識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經驗或純粹悟性填充之之餘地以外,實無任何其他用處。
故此種純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許吾人在能呈現為現象之對象以外,創造對象之新領域,而趨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僅如是,且即此等對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也。
其誤謬&mdash&mdash其明顯為此種錯誤的嘗試之原因,以及雖不能證明其嘗試為是,但實辯解此等嘗試者&mdash&mdash實在背反悟性之職分,先驗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對象即可能的直觀合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觀,顧對象之客觀的效力,實唯依據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觀之一點。
至此種誤謬,則由統覺及思維先于&ldquo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順序&rdquo之事實而來。
故吾人之所應為者,在思維普泛所謂之某某事物;同時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規定之,他方則使直觀此事物之形相與抽象所表現之普遍的對象相區别。
吾人所應留置不可為者,乃&ldquo僅由思維以規定對象&rdquo之一類形相&mdash&mdash此純為無内容之邏輯的方式,但在吾人視之,亦可為&ldquo與感官所限制之直觀無關之對象自身存在(本體)之形相&rdquo。
在終結先驗分析論以前,吾人尚須附加數語,雖未見特殊重要,但為體系完備計,實可視為所必需者也。
先驗哲學所通常以之開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與不可能之區分。
但因一切區分皆以一被區分之概念為前提,故尚須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但此乃以相當然之意義用之,并來決定其為有為無者。
以範疇為與普泛所謂對象相關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對象之為有為無,将依據範疇之順序及在其指導下而進行。
(一)與總、多、一之概念相反,為抹殺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絕無之概念。
故無任何可指之直觀與之相應之概念,其對象為等于無。
此如本體為&ldquo無對象之概念&rdquo(ensrationis推論的實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斷言其為不可能;又如某種新基本力,在思維中容受之雖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維亦不為自經驗而來之任何例證支持之,故不能以之為可能者。
(二)實在為有;否定為無,即&ldquo缺乏對象之概念&rdquo,如影、寒等(nihilprivativum缺乏的無)。
(三)&ldquo直觀之純然方式&rdquo并無實體,其自身非對象而純為對象(所視為現象者)之方式的條件,如純粹空間與純粹時間(ensimaginarium想象的實在)。
此二者乃直觀之方式,固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觀之對象。
(四)&ldquo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rdquo之對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對象乃不可能者,例如兩直線所作之圖形(nihilnegativum否定的無)。
故此種&ldquo無之概念&rdquo之區分表,應如下所列。
(與之相應之有之區分,因此自明,毋待多述。
) 無,為: (一)無對象之空虛概念(ens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虛對象(三)無對象之空虛直觀 (nihilprivativum)(ensimaginarium) (四)無概念之空虛對象 (nihilnegativum) 吾人觀(一)推論的實在與(四)否定的無之區别,蓋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純為空想故(雖不自相矛盾),而後者之與可能性相反,則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
但二者皆為空虛概念。
反之,(二)缺乏的無及(三)想象的實在,則為概念之空虛資料。
設無光線授與感官,則吾人不能表現黑暗,又若無延擴體為吾人所知覺,則吾人不能表現空間。
故否定及直觀之純然方式,在其缺乏實在的某某事物時,皆非對象。
純然直悟的對象,吾人如指此等無須感性圖型由純粹範疇所思維之事物而言,則此種對象乃不可能者。
蓋吾人所有一切悟性概念之客觀的使用之條件,純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觀之形相,對象即由之授與吾人者;吾人如抽去此等對象,則概念與任何對象皆無關系矣。
即令吾人欲假定一種感性的直觀以外之直觀,而吾人所有思維之機能,關于此種直觀,固依然毫無意義也。
但若吾人僅以直悟的對象為&ldquo非感性的直觀&rdquo之對象,為吾人所有範疇所不能适用,因而吾人絕不能有關于此種對象之任何知識(不問直觀或概念),則此種純粹消極的意義之本體,自當容許。
蓋此不過謂吾人所有之直觀并不推及于一切事物,而僅限于吾人所有感官之對象,故其客觀的效力有所限制,而留有其他種類直觀之餘地,即留有&ldquo為此種直觀之對象之事物&rdquo之餘地。
但在此種事例中,本體之概念乃想當然者,即本體乃吾人既不能謂其可能又不能謂其不可能之事物之表象;蓋吾人所知者,除吾人所有之感性的直觀以外,不知有其他種類之直觀;範疇以外,不知有其他種類之概念,而此二者皆不能适合于非感性的表象者也。
故吾人不能積極的推廣吾人思維所有對象之範疇在感性條件以外,而主張于現象之外别有純粹思維之對象(即本體),蓋因此種對象實無&ldquo其可指示之積極的意義&rdquo。
誠以就範疇而言,吾人必須承認其不适于物自身之知識,且若無感性之資料,則範疇僅為悟性統一之主觀的方式,并不具有對象。
至思維自身,固非感官之所産,就此點而言,自亦不為感官所制限;但并不因而即謂思維具有其自身所有之純粹使用而無須感性之助,蓋若如是則思維即無對象矣。
吾人不能以本體為此種對象,蓋因本體乃指&ldquo其與吾人所有之直觀悟性完全不同之直觀悟性&rdquo所有想當然之對象概念,其自身實一問題。
故本體之概念,非對象之概念,而為與吾人感性之限界所不可避免必然聯結之問題&mdash&mdash此即能否有完全在吾人直觀以外之對象之問題。
此為僅能以不定态度答複之問題,即謂因感性直觀不能無差别推及于一切事物,故留有其他不同種類之對象之餘地;因之此種對象自不能絕對的否定,但因吾人并無關于此等對象之确定的概念(蓋因無範疇能作此種目的之用),亦不能主張其為吾人所有悟性之對象。
故悟性由此限制感性,但并不因而推廣其自身所有之範圍。
在警告感性不可僭妄主張其能适用于物自身而僅限于現象之過程中,悟性固思維及&ldquo為其自身所有之對象自身&rdquo,但僅視之為先驗的對象,此種對象乃現象之原因,因而其自身非現象,且不能思維之為量、為實在、為實體等等者(蓋因此等概念常需&ldquo其所由以規定一對象&rdquo之感性的方式)。
至此種對象是否在吾人内部中見之,抑在吾人以外見之,是否在無感性時,亦立即消滅,抑或在無感性時,尚能留存:凡此種種,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
吾人如以其表象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種對象為本體,吾人固可任意為之。
但因吾人絕不能應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種對象,此種表象之在吾人,仍屬空虛,除以之标識吾人感性知識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經驗或純粹悟性填充之之餘地以外,實無任何其他用處。
故此種純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許吾人在能呈現為現象之對象以外,創造對象之新領域,而趨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僅如是,且即此等對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也。
其誤謬&mdash&mdash其明顯為此種錯誤的嘗試之原因,以及雖不能證明其嘗試為是,但實辯解此等嘗試者&mdash&mdash實在背反悟性之職分,先驗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對象即可能的直觀合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觀,顧對象之客觀的效力,實唯依據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觀之一點。
至此種誤謬,則由統覺及思維先于&ldquo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順序&rdquo之事實而來。
故吾人之所應為者,在思維普泛所謂之某某事物;同時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規定之,他方則使直觀此事物之形相與抽象所表現之普遍的對象相區别。
吾人所應留置不可為者,乃&ldquo僅由思維以規定對象&rdquo之一類形相&mdash&mdash此純為無内容之邏輯的方式,但在吾人視之,亦可為&ldquo與感官所限制之直觀無關之對象自身存在(本體)之形相&rdquo。
在終結先驗分析論以前,吾人尚須附加數語,雖未見特殊重要,但為體系完備計,實可視為所必需者也。
先驗哲學所通常以之開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與不可能之區分。
但因一切區分皆以一被區分之概念為前提,故尚須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但此乃以相當然之意義用之,并來決定其為有為無者。
以範疇為與普泛所謂對象相關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對象之為有為無,将依據範疇之順序及在其指導下而進行。
(一)與總、多、一之概念相反,為抹殺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絕無之概念。
故無任何可指之直觀與之相應之概念,其對象為等于無。
此如本體為&ldquo無對象之概念&rdquo(ensrationis推論的實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斷言其為不可能;又如某種新基本力,在思維中容受之雖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維亦不為自經驗而來之任何例證支持之,故不能以之為可能者。
(二)實在為有;否定為無,即&ldquo缺乏對象之概念&rdquo,如影、寒等(nihilprivativum缺乏的無)。
(三)&ldquo直觀之純然方式&rdquo并無實體,其自身非對象而純為對象(所視為現象者)之方式的條件,如純粹空間與純粹時間(ensimaginarium想象的實在)。
此二者乃直觀之方式,固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觀之對象。
(四)&ldquo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rdquo之對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對象乃不可能者,例如兩直線所作之圖形(nihilnegativum否定的無)。
故此種&ldquo無之概念&rdquo之區分表,應如下所列。
(與之相應之有之區分,因此自明,毋待多述。
) 無,為: (一)無對象之空虛概念(ens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虛對象(三)無對象之空虛直觀 (nihilprivativum)(ensimaginarium) (四)無概念之空虛對象 (nihilnegativum) 吾人觀(一)推論的實在與(四)否定的無之區别,蓋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純為空想故(雖不自相矛盾),而後者之與可能性相反,則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
但二者皆為空虛概念。
反之,(二)缺乏的無及(三)想象的實在,則為概念之空虛資料。
設無光線授與感官,則吾人不能表現黑暗,又若無延擴體為吾人所知覺,則吾人不能表現空間。
故否定及直觀之純然方式,在其缺乏實在的某某事物時,皆非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