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觀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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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條件,對于普泛所謂經驗先天的制定&ldquo唯一使經驗可能&rdquo之規律。
空間時間以外之其他直觀方式,思維(即經由概念而來之知識)之論證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絕不能使其能為吾人自身所考慮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慮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屬于經驗&mdash&mdash經驗為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唯一種類之知識。
至屬于吾人全部可能的經驗之知覺以外之其他知覺,以及全然相異之物質界能否存在,則非悟性所能決斷之者。
悟性僅能處理所授與吾人之事物之綜合。
加之,通常所由以開辟可能性之極大疆域&mdash&mdash一切現實的事物(經驗之對象)僅為其一小部分&mdash&mdash之推論,其枯窘無力,彰彰明甚。
&ldquo一切現實的事物為可能的”自此命題依據邏輯之換位法,當然随之而有&ldquo某某可能的事物為現實的&rdquo之特殊命題;顧此命題頗似含有&ldquo更有許多非現實之可能的事物&rdquo之意義。
此根據于&ldquo欲構成現實的事物必須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rdquo,其外觀頗似吾人有正當理由擴大可能的事物之數目在現實的事物以外。
但此種增加于可能的事物上之進程,我絕不容許。
蓋所應增加于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屬不可能。
其所能增加者,僅為與&ldquo我所有悟性&rdquo之關系,即在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一緻之上,應增加與某某知覺之聯結。
但依據經驗的法則與知覺相聯結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覺之者),皆為現實的。
尚有其他現象系列徹底與知覺中所與者相聯結,因而有一以上之&ldquo包括一切&rdquo之經驗可能雲雲,決不能自所與者推論而來;更不能離一切所與者而有此種推論&mdash&mdash蓋無一切所與者之質料則無所能思維之事物。
凡在&ldquo某自身亦不過一可能的&rdquo之條件下可能者,則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為可能者也。
當研讨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經驗所能及之範圍時,此種絕對的可能性即成為問題矣。
我舉此等問題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
但絕對的可能性&mdash&mdash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mdash&mdash實際并非純然之悟性概念,且絕不能經驗的使用之。
此專屬于&mdash&mdash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經驗使用之&mdash&mdash理性。
故吾人自應以此等等批判為即已滿足,非至其更進一步論究之适當機緣,應暫為擱置。
在終結此第四項以及純粹悟性之一切原理體系以前,我必須說明所以名形相原理為公準之故。
我解說此名詞與近時某某哲學著作者所用之意義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數學的意義,即以為設準,其意義乃指以一命題為直接正确,而無需以理由使之成為正當或證明。
蓋處理綜合的命題,吾人若應承認其為具有無條件之效力,僅以&ldquo其自身所有主張&rdquo之明顯自明為證明,而無須演繹,則不問此等命題如何明顯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則已放棄矣。
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張,而此等主張又為共信所支持(雖無保障其為真理者),故悟性易為一切妄想所侵入,對于&ldquo雖不正當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調迫令吾人承認其為現實的公理&rdquo之主張,每無術拒絕贊同。
是以凡在&ldquo先天的規定&rdquo綜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時,即不提供證明,至少亦應提供此種主張所以合法之演繹,此實為絕不可欠缺者。
但形相之原理,并非具有客觀性之綜合的原理。
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之賓詞,并不絲毫擴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對于對象之表象,并不絲毫有所增益。
但因此等賓詞仍為綜合的,惟僅為主觀的綜合而已,即此等賓詞以&mdash&mdash概念所自來及其所在處之&mdash&mdash認知能力加于(某某實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則此等賓詞對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陳述。
故若一事物概念僅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聯結,即純在悟性中者,其對象名為可能的。
事物概念若與知覺相聯結&mdash&mdash即與感官所提供為質料之感覺相聯結&mdash&mdash經由知覺而為悟性所規定者,則其對象為現實的。
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據概念之知覺聯結所規定者,則其對象名為必然的。
是以形相之原理對于一概念絕無所陳述,惟以&mdash&mdash概念所由以生之&mdash&mdash知識能力之活動系屬于概念。
顧在數學中之公準,其意義實為隻包含&ldquo吾人由之始能授與吾人對象及産生其概念&rdquo之綜合一類實踐的命題,例如以一所與線自所與點在平面上作一圓形等是也。
此種命題實不能證明者,蓋因其所需之程序正為吾人由之始能産生此一圓形概念之程序。
以此同一權利,吾人以形相之原理為公準,蓋以形相原理對于吾人事物之概念并不有所增益,而僅在展示概念與知識能力相聯結之方法而已。
空間時間以外之其他直觀方式,思維(即經由概念而來之知識)之論證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絕不能使其能為吾人自身所考慮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慮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屬于經驗&mdash&mdash經驗為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唯一種類之知識。
至屬于吾人全部可能的經驗之知覺以外之其他知覺,以及全然相異之物質界能否存在,則非悟性所能決斷之者。
悟性僅能處理所授與吾人之事物之綜合。
加之,通常所由以開辟可能性之極大疆域&mdash&mdash一切現實的事物(經驗之對象)僅為其一小部分&mdash&mdash之推論,其枯窘無力,彰彰明甚。
&ldquo一切現實的事物為可能的”自此命題依據邏輯之換位法,當然随之而有&ldquo某某可能的事物為現實的&rdquo之特殊命題;顧此命題頗似含有&ldquo更有許多非現實之可能的事物&rdquo之意義。
此根據于&ldquo欲構成現實的事物必須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rdquo,其外觀頗似吾人有正當理由擴大可能的事物之數目在現實的事物以外。
但此種增加于可能的事物上之進程,我絕不容許。
蓋所應增加于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屬不可能。
其所能增加者,僅為與&ldquo我所有悟性&rdquo之關系,即在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一緻之上,應增加與某某知覺之聯結。
但依據經驗的法則與知覺相聯結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覺之者),皆為現實的。
尚有其他現象系列徹底與知覺中所與者相聯結,因而有一以上之&ldquo包括一切&rdquo之經驗可能雲雲,決不能自所與者推論而來;更不能離一切所與者而有此種推論&mdash&mdash蓋無一切所與者之質料則無所能思維之事物。
凡在&ldquo某自身亦不過一可能的&rdquo之條件下可能者,則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為可能者也。
當研讨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經驗所能及之範圍時,此種絕對的可能性即成為問題矣。
我舉此等問題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
但絕對的可能性&mdash&mdash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mdash&mdash實際并非純然之悟性概念,且絕不能經驗的使用之。
此專屬于&mdash&mdash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經驗使用之&mdash&mdash理性。
故吾人自應以此等等批判為即已滿足,非至其更進一步論究之适當機緣,應暫為擱置。
在終結此第四項以及純粹悟性之一切原理體系以前,我必須說明所以名形相原理為公準之故。
我解說此名詞與近時某某哲學著作者所用之意義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數學的意義,即以為設準,其意義乃指以一命題為直接正确,而無需以理由使之成為正當或證明。
蓋處理綜合的命題,吾人若應承認其為具有無條件之效力,僅以&ldquo其自身所有主張&rdquo之明顯自明為證明,而無須演繹,則不問此等命題如何明顯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則已放棄矣。
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張,而此等主張又為共信所支持(雖無保障其為真理者),故悟性易為一切妄想所侵入,對于&ldquo雖不正當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調迫令吾人承認其為現實的公理&rdquo之主張,每無術拒絕贊同。
是以凡在&ldquo先天的規定&rdquo綜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時,即不提供證明,至少亦應提供此種主張所以合法之演繹,此實為絕不可欠缺者。
但形相之原理,并非具有客觀性之綜合的原理。
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之賓詞,并不絲毫擴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對于對象之表象,并不絲毫有所增益。
但因此等賓詞仍為綜合的,惟僅為主觀的綜合而已,即此等賓詞以&mdash&mdash概念所自來及其所在處之&mdash&mdash認知能力加于(某某實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則此等賓詞對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陳述。
故若一事物概念僅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聯結,即純在悟性中者,其對象名為可能的。
事物概念若與知覺相聯結&mdash&mdash即與感官所提供為質料之感覺相聯結&mdash&mdash經由知覺而為悟性所規定者,則其對象為現實的。
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據概念之知覺聯結所規定者,則其對象名為必然的。
是以形相之原理對于一概念絕無所陳述,惟以&mdash&mdash概念所由以生之&mdash&mdash知識能力之活動系屬于概念。
顧在數學中之公準,其意義實為隻包含&ldquo吾人由之始能授與吾人對象及産生其概念&rdquo之綜合一類實踐的命題,例如以一所與線自所與點在平面上作一圓形等是也。
此種命題實不能證明者,蓋因其所需之程序正為吾人由之始能産生此一圓形概念之程序。
以此同一權利,吾人以形相之原理為公準,蓋以形相原理對于吾人事物之概念并不有所增益,而僅在展示概念與知識能力相聯結之方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