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 第一編 先驗分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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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中之活動不同。
故(屬于總體範疇之)數之概念,并非常僅依據多數性及單一性之概念而可能者(例如在無限之表象中);又若僅由原因概念與實體概念相聯結,則我不能立即理解&ldquo其影響作用&rdquo,即不能理解一實體如何能為别一實體中某某事象之原因。
在此類事例中,顯見須有悟性之各别活動;在其他事例中,事正相同。
第三、範疇中屬于第三組相互性之範疇,其與抉擇的判斷之方式(在邏輯機能表中與相互性範疇相應之方式)一緻,不若其他範疇與其相應之判斷機能一緻之顯著。
欲保證相互性範疇實際與抉擇的判斷相合,則吾人必須注意,在一切抉擇的判斷中,其範圍(即包含在任何一判斷中之全量)表現為&ldquo分成各部分(從屬的概念)之一全體&rdquo,且因其中并無一概念能包攝于其他概念之下,故此等概念皆視為相互同等對立,而非相互從屬,因而彼此非在一方向中規定,如在一系列中者然,乃交互規定,如在一集體中者然&mdash&mdash如抉擇中之一分支設定為知識,則其餘分支盡皆擯除,其他分支被設定,亦如是。
在由種種事物所組成之一全體中,亦見其有與此類似之聯結;蓋一事物不從屬于其他事物,如一為結果而一為其存在之原因者然,乃同時的交互的彼此同等對立,各為其他事物所有規定之原因(例如在一物體中,其各部分互相吸引、反撥)。
此與因果關系(根據與歸結)中所見之聯結,全然不同,蓋在因果關系中,歸結并不交互的又複規定其根據,故不能與之共組成一全體&mdash&mdash例如世界不與創造世界者共組成一全體。
悟性在表現一分列的概念之範圍于其自身時所遵循之程序,與其思維一事物為可分的之程序相同;正如在前一事例中,各分支互相排除,而又聯結于一範圍中,悟性表現可分的事物之各部分,各為獨立存在(視為實體)而又聯結在一全體中也。
一二 在古人之先驗哲學中,尚有列&mdash&mdash不列入範疇中,而以彼等之見解,則又必須列為對象之先天的概念之&mdash&mdash純粹悟性概念之一章者。
但此殆等于增加範疇之數,故為不能實行之事。
此類概念見之于僧院派哲學中有名之quodlibetensestunum,verumbonum(凡實在之事物為一、為真、為善)之命題中。
此種原理之應用,雖已證明其毫無成績而僅産生循環命題,且近時在玄學中所占之位置,亦不過依例叙述而已,但在另一方面,此原理尚表現一種見解,此見解雖極空虛,顧亦保持有悠久之曆史者。
故關于其起源,頗值吾人之研究,且吾人亦正有理由推斷此種命題乃以某種悟性規律為其根據者,唯此種悟性規律為其所曲解耳(此為習見之事)。
此類所假定為事物之先驗的屬性,實際不過一切事物知識之邏輯的必須條件與标準,及對于此類知識所規定之量之範疇,即單一性、多數性、總體性而已。
但此類屬于&ldquo物本身(經驗的對象)所有可能性&rdquo之範疇(此種範疇本應視為質料的),在此更進一步之應用中,本僅以其方式的意義使用之,為一切知識之邏輯的必須條件之性質,乃同時一不經意,又由其為思維之标準者竊轉變為物自身之性質。
蓋在一對象所有之一切知識中,第一、具有概念之統一,在吾人惟由之以思維&ldquo吾人所有知識雜多之聯結&rdquo中之統一限度内,此可名為質的統一,例如戲劇、講演、故事中主題之統一。
第二、具有關于其結論之真實。
自一所與概念所得之真實結論愈多,則其所有客觀的實在性之标準亦愈多。
此可名為性格之質的多數,此等性格乃屬于一所視為共同根據之概念(但在此概念中,不能視之為量)。
第三、具有完全性,此完全性成立在多數皆還至概念之統一,且完全與此概念一緻,而不與其他概念相合。
此可名為質的完全性(總體性)。
由此可見普泛所謂知識所以可能之邏輯的标準,乃量之三種範疇,在此類範疇中,全然以&ldquo量之産生時所有之統一&rdquo為同質的;後由于&ldquo所視為聯結原理&rdquo之知識性質,此類範疇乃轉而為亦能在一意識中産生異質的知識之聯結。
故一概念(非對象之概念)所以可能之标準,在其定義,蓋在定義中概念之統一、一切能直接從定義演繹而來之事物之真實、及從定義演繹而來之事物之完全性等三者産生&ldquo凡欲構成一全體概念所須之一切&rdquo。
與此相同,一假設之标準成立在其所假定之說明根據之明晰,即一、假設之統一(無須任何補助的假設);二、能從假設所演繹之結論之真實(結論與其自身及與經驗之一緻);三、此類結論之說明根據之完全;至所謂完全,乃結論使吾人還至與假設中所假定者不增不減正相符合之謂,所以後天的分析還至以前先天的綜合中所思維者,且與之一緻。
故統一性、真實性、完全性之概念,對于範疇之先驗表,并未有所增益一若彌補其缺陷者然。
吾人之所能為者,為使知識與其自身一緻,唯在使此類概念在普泛的邏輯規律下使用耳&mdash&mdash至此類概念與對象關系之問題,則絕不論究之也。
故(屬于總體範疇之)數之概念,并非常僅依據多數性及單一性之概念而可能者(例如在無限之表象中);又若僅由原因概念與實體概念相聯結,則我不能立即理解&ldquo其影響作用&rdquo,即不能理解一實體如何能為别一實體中某某事象之原因。
在此類事例中,顯見須有悟性之各别活動;在其他事例中,事正相同。
第三、範疇中屬于第三組相互性之範疇,其與抉擇的判斷之方式(在邏輯機能表中與相互性範疇相應之方式)一緻,不若其他範疇與其相應之判斷機能一緻之顯著。
欲保證相互性範疇實際與抉擇的判斷相合,則吾人必須注意,在一切抉擇的判斷中,其範圍(即包含在任何一判斷中之全量)表現為&ldquo分成各部分(從屬的概念)之一全體&rdquo,且因其中并無一概念能包攝于其他概念之下,故此等概念皆視為相互同等對立,而非相互從屬,因而彼此非在一方向中規定,如在一系列中者然,乃交互規定,如在一集體中者然&mdash&mdash如抉擇中之一分支設定為知識,則其餘分支盡皆擯除,其他分支被設定,亦如是。
在由種種事物所組成之一全體中,亦見其有與此類似之聯結;蓋一事物不從屬于其他事物,如一為結果而一為其存在之原因者然,乃同時的交互的彼此同等對立,各為其他事物所有規定之原因(例如在一物體中,其各部分互相吸引、反撥)。
此與因果關系(根據與歸結)中所見之聯結,全然不同,蓋在因果關系中,歸結并不交互的又複規定其根據,故不能與之共組成一全體&mdash&mdash例如世界不與創造世界者共組成一全體。
悟性在表現一分列的概念之範圍于其自身時所遵循之程序,與其思維一事物為可分的之程序相同;正如在前一事例中,各分支互相排除,而又聯結于一範圍中,悟性表現可分的事物之各部分,各為獨立存在(視為實體)而又聯結在一全體中也。
一二 在古人之先驗哲學中,尚有列&mdash&mdash不列入範疇中,而以彼等之見解,則又必須列為對象之先天的概念之&mdash&mdash純粹悟性概念之一章者。
但此殆等于增加範疇之數,故為不能實行之事。
此類概念見之于僧院派哲學中有名之quodlibetensestunum,verumbonum(凡實在之事物為一、為真、為善)之命題中。
此種原理之應用,雖已證明其毫無成績而僅産生循環命題,且近時在玄學中所占之位置,亦不過依例叙述而已,但在另一方面,此原理尚表現一種見解,此見解雖極空虛,顧亦保持有悠久之曆史者。
故關于其起源,頗值吾人之研究,且吾人亦正有理由推斷此種命題乃以某種悟性規律為其根據者,唯此種悟性規律為其所曲解耳(此為習見之事)。
此類所假定為事物之先驗的屬性,實際不過一切事物知識之邏輯的必須條件與标準,及對于此類知識所規定之量之範疇,即單一性、多數性、總體性而已。
但此類屬于&ldquo物本身(經驗的對象)所有可能性&rdquo之範疇(此種範疇本應視為質料的),在此更進一步之應用中,本僅以其方式的意義使用之,為一切知識之邏輯的必須條件之性質,乃同時一不經意,又由其為思維之标準者竊轉變為物自身之性質。
蓋在一對象所有之一切知識中,第一、具有概念之統一,在吾人惟由之以思維&ldquo吾人所有知識雜多之聯結&rdquo中之統一限度内,此可名為質的統一,例如戲劇、講演、故事中主題之統一。
第二、具有關于其結論之真實。
自一所與概念所得之真實結論愈多,則其所有客觀的實在性之标準亦愈多。
此可名為性格之質的多數,此等性格乃屬于一所視為共同根據之概念(但在此概念中,不能視之為量)。
第三、具有完全性,此完全性成立在多數皆還至概念之統一,且完全與此概念一緻,而不與其他概念相合。
此可名為質的完全性(總體性)。
由此可見普泛所謂知識所以可能之邏輯的标準,乃量之三種範疇,在此類範疇中,全然以&ldquo量之産生時所有之統一&rdquo為同質的;後由于&ldquo所視為聯結原理&rdquo之知識性質,此類範疇乃轉而為亦能在一意識中産生異質的知識之聯結。
故一概念(非對象之概念)所以可能之标準,在其定義,蓋在定義中概念之統一、一切能直接從定義演繹而來之事物之真實、及從定義演繹而來之事物之完全性等三者産生&ldquo凡欲構成一全體概念所須之一切&rdquo。
與此相同,一假設之标準成立在其所假定之說明根據之明晰,即一、假設之統一(無須任何補助的假設);二、能從假設所演繹之結論之真實(結論與其自身及與經驗之一緻);三、此類結論之說明根據之完全;至所謂完全,乃結論使吾人還至與假設中所假定者不增不減正相符合之謂,所以後天的分析還至以前先天的綜合中所思維者,且與之一緻。
故統一性、真實性、完全性之概念,對于範疇之先驗表,并未有所增益一若彌補其缺陷者然。
吾人之所能為者,為使知識與其自身一緻,唯在使此類概念在普泛的邏輯規律下使用耳&mdash&mdash至此類概念與對象關系之問題,則絕不論究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