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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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縫制了一床被子,舊呢子來自我從其他囚犯那裡買來的破舊的長褲和上衣。

    公家的東西超過使用期,便屬于囚犯私人所有;這些東西立即就在監獄裡出售;不論怎樣破舊,都可以作價出讓。

    當初我對這一切感到很驚訝。

    總之,這是我最初與人們接觸的時期。

    我自己突然變成了和他們一樣的平民百姓,一樣的苦役犯。

    他們的習慣、觀念、見解、習俗仿佛也成了我的了,至少在形式上、法律上是這樣,雖然實質上我并不認同。

    我又驚訝又惶恐。

    仿佛此前根本沒有料到會有這種情況,也沒有聽說過,其實我是知道的,而且也聽說過。

    然而現實給我留下了完全不同于僅僅知道和耳聞的印象。

    例如,在從前的任何時候,我能料到這些東西,這樣的破爛也能叫作東西?可我不是用這些破爛給自己縫制了一床被子嗎!簡直難以想象,規定用來做囚服的呢子是哪一種呢子。

    看上去好像真像呢子,像厚厚的士兵呢;可是稍微穿一穿,它就變得像一種漁網了,令人氣惱地一撕就破。

    不過,發下來的呢衣服規定以一年為期,可是連這個期限也很難應付過去。

    囚犯要幹活,要負重,衣服很快就磨破了,撕破了。

    皮襖是以三年為期的,在此期間,既當衣服穿,也用來當被子和床墊。

    但皮襖很結實,哪怕到了第三年末,使用期限即将完結的時候,往往還能看到有人把皮襖穿在身上,不過已用麻布打滿了補丁。

    盡管如此,甚至已破爛不堪的皮襖,隻要過了使用期限,還可以賣四十戈比銀币。

    一些保存得較好的可以賣到六十甚至七十戈比銀币,在監獄裡這就是一大筆錢了。

     錢嘛,我已經說過了,在監獄裡是有驚人的意義和能量的。

    可以肯定地說,在監獄裡一個一文不名的囚犯,比多少有點錢的要痛苦十倍,盡管前者從公家那裡也能得到一切應有的保障,按說他要錢又有什麼用呢?&mdash&mdash我們的管理人員就是這麼說的。

    此外,我要再說一遍,如果囚犯完全不可能擁有自己的錢,他們就會發瘋,或者像蒼蠅一樣成批地死去(盡管他們在各方面都是有保障的),或者最後會铤而走險,幹出聞所未聞的暴行,有些人是由于苦悶,有些人是但願盡快被處死、被毀滅,反正是要&ldquo換個結局&rdquo(行話)。

    要是一個囚犯幾乎用血汗賺了一點錢,或決心為了搞到這點錢而使用非凡的巧計,往往還伴之以盜竊和欺騙,同時卻又輕率地、孩子般毫無意義地亂花錢,那麼這并不能證明,他不愛惜錢,雖然乍一看會有這樣的錯覺。

    囚犯的貪财到了渾身痙攣、神志不清的程度,假如在飲酒作樂時,真的揮金如土的話,那麼他是為了一種比錢更高一等的東西而揮金如土。

    對囚犯們來說,比錢更高的東西是什麼呢?是自由,哪怕是關于自由的某種幻想。

    而囚犯們都是大幻想家。

    關于這一點我以後還有話要講,不過話說到這裡,我想起來了:不知别人信不信,我見到過一些被流放二十五年的犯人,他們竟非常平靜地親口對我說過這樣的一些話:&ldquo等一等吧,上帝保佑,服刑期滿,那時就能&hellip&hellip&rdquo在這裡&ldquo囚犯&rdquo這個詞的全部意義僅僅表示一個人失去了自由;而揮金如土已經是一種自由的行動了。

    無論什麼樣的烙印、鐐铐、可恨的立柱圍牆把他和世界隔開,使他像野獸被關在籠子裡一樣與世隔絕,他照樣能搞到酒,也就是嚴加禁止的享樂,照樣能享用麝香草莓,甚至有時還(并非總能做到)收買那些最接近的管理人員、殘疾軍人甚至中士,讓他們對他違法亂紀的行徑視而不見;除了做交易之外,甚至還敢戲弄他們,而囚犯是最愛戲弄人的,換句話說,最愛在難友面前顯擺自己,哪怕暫時地讓自己相信,他擁有的自由和權力遠大于人們所想象的,&mdash&mdash總之,他可以縱酒、鬧事,可以肆意欺淩一個人,以此向他證明,這一切他都敢作敢當,這一切都&ldquo在我的掌控之中&rdquo,也就是說要使自己相信,他這個可憐蟲連想也不敢想的事情。

    順便說一下,也許這就是為什麼囚犯們即使在清醒的時候也會表現出一種帶普遍性的傾向,喜歡胡鬧、浮誇、可笑而又極端幼稚地,哪怕是捕風捉影地自吹自擂。

    最後,在這縱酒胡鬧中自有一種僥幸心理&mdash&mdash這一切畢竟有點兒生活的幻象、遙遠的自由的幻象啊。

    而你為了自由有什麼是不願獻出的呢?一位百萬富翁在絞索勒緊他的脖子的時候,難道他不願獻出百萬家私,換取猛吸一口氣的機會? 有時管理人員感到詫異,一名囚犯幾年來溫順安靜,堪稱表率,甚至因為品行端正當上了十人組工頭,突然卻仿佛有鬼附體似的胡鬧起來,縱酒作樂,無事生非,有時甚至幹脆以身試法:或公然冒犯長官,或殺人,或強奸,如此等等。

    看着他就令人詫異。

    但這個似乎最不可能出事的犯人的這種突然爆發,&mdash&mdash其全部原因也許就是個人的一種苦悶的、狂躁的發洩,一種想表現自己以及自己的被淩辱的個性的欲望,這欲望是蓦然出現的,達到了憤怒、癫狂、茫然、爆發和痙攣的程度。

    也許可以打個比方,就像一個人被活活埋在棺材裡,醒來後便拼命撞擊自己的棺材蓋,使盡力氣要推開它,當然,理智會讓他明白,他的一切努力都将歸于徒勞。

    但問題恰恰在于,這時已談不上理智了:這時隻有痛苦的痙攣。

    還要考慮到一點,囚犯個性的幾乎任何自發的表現都被視為犯罪;在這種情況下,他自然覺得,表現得強烈與否是無所謂的。

    要飲酒作樂,那就飲酒作樂,要冒險,那就不顧一切地去冒險,哪怕去殺人呢。

    于是一發不可收拾:況且這個人喝醉了,要攔也攔不住!所以要想方設法,千萬不要弄到這種地步。

    大家都能安心一些。

     不錯;可是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