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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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種負擔,承擔這一重負完全是為了那些它使其從公共事務的困擾中擺脫出來的人的福拉和救贖。

    國這一态度居然延續到世俗的摩登時代。

     公共領域消失的最後階段應當同時伴随着清算私有領域,這看來好像是公私領域關系的本質。

    整個讨論最終變成私有财産是否具有理想性的争論,這也不是偶然的。

    與财産相連的“私有的”一詞即使在古代的政治思想中,也立即失去了它的私有屬性,在總體上不再有與公共領域相對立的含義。

    很明顯,财産具有某些屬性,這些屬性雖然存在于私有領域之中,但對于政治組織來說,它們也總被認為是極端重要的。

     私有領域與公共領域之間的根本聯系(在私有财産的問題上表現出這一關系最基本的層面),在今天很可能被誤解,因為現代一方面将财産與富裕等同起來,另一方面則将無産與貧窮等同起來。

    這一誤解格外令人讨厭,因為财産與富裕在曆史上比其他私人事務更多地與公共領域相關,并且至少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地是獲取入場券的主要前提條件,憑此入場券便可進入公共領域共成為完全合格的公民。

    因此,人們很容易忘記以下這一點,即富裕與财産不僅沒有同一性,而且在本質上是完全相悖的。

    當今世界出現了一些實際的或潛在的非常富裕同時又不占有财産的社會(因為任何一個個人的财富都構成了化為一個整體的社會的年收入的一部分),這表明富有與财産之間的聯系是多麼的微弱。

     摩登時代開始了對窮人的剝奪,接着便是解放新的無産階級,在它之前,所有文明都建立在私有财産神聖性的基礎之上。

    相反,富裕無論是私人占有的還是公共分配的,卻從來都不是神聖的。

    财産最初隻不過意味着在世界的某個特定部分占有一席之地并因此從屬于國家,也就是說,成為一家之長,這一家庭與其他家庭一起構成了整個公共領域。

    這一片私有世界與占有它的家庭囫是如此一緻,以緻公民資格的喪失不僅僅意味着他的地産的充公,而且也意味着這一私有世界本身也遭到了毀滅。

    國外國人與奴隸的富裕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代替這種财産權,題而貧窮也不能剝奪家長在這一世界中的地位以及由此産生的公民資格。

    在早期,如果他碰巧喪失了他的地位,那麼他就幾乎自動地喪失了他的公民資格以及法律保護。

    這種私有制的神聖性如同生與死(即凡人生命的起點與終點,人類同其他的所有生物一樣,從地下世界的黑暗中誕生,又複歸于地下世界的黑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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