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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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整合 我們有汗牛充棟的文獻可以證明文化間的差異。

    人類行為領域在某些社會中可能會遭到忽視,直到它顯而易見才會引起人們重視;在有的場合,它甚至是不可想象的。

    或者它也可以壟斷整個有機的社會行為,連極相異的情形也隻能在它的巧妙操縱之中。

    不具有相互内在聯系、而且在曆史上獨立的種種特質,現在卻結合在一起而且變得不可分割,為那些沒産生這種認同的地區中無對應物的行為提供了所需的理由。

    這種情形的必然結果是,無論從行為的哪個方面來看,各種标準從積極的到消極的不同文化中都會無處不在。

    我們可以設想,在某個殺人的問題上,所有民族都會一緻同意加以譴責。

    相反,在另一殺人問題上,如果鄰國間外交關系已經斷絕,或一個人根據風俗殺死先出生的兩個孩子,或丈夫有權決定妻子的生死,或孩子有義務殺死未老的雙親,那麼,就可以認為殺人者是無可指責的。

    被殺者可能是個偷雞摸狗之徒,或是最先撥掉上牙者,或出生在星期三。

    造成意外死亡的人在一些民族中要遭受苦刑,而在另一些民族中則可不了了之。

    自殺或許也隻是小事一樁,它隻不過是遭到輕微挫折者的一種解脫手段,一種在某一部落中常常發生的行為。

    這也許是明智者所能采取的最高尚最體面的行動。

    另一方面,自殺的傳說可能是一種使人滿足懷疑的高興的事情,但卻不能把自殺行為本身沒想為人會去做的事情。

    或者自殺是一種可由法律制裁的罪行,或被視為一種反對神明的罪惡。

     然而,世界風俗的差異并不是一件我們隻能無可奈何地予以編年紀錄的事情。

    在這裡自我折磨,在那裡人頭落地,一部落強調婚前的童貞,另一部落卻是青春的放縱,這并不是一些毫無關系的事實的羅列,其中每一種都會令人吃驚,不管它在哪被發現或未被發現。

    同樣,自殺或殺人的禁忌,雖與絕對标準無關,但也不辜偶然。

    當我們明确認識到文化行為是局部的,人為的、極易變化的時候,文化行為的意義也不會衰竭。

    它也有達到整合的趨向。

    一種文化,就象一個人,或多或少有一種思想與行為的一緻模式。

    每一文化之内,總有一些特别的,沒必要為其他類型的社會分享的目的。

    在對這些目的的服從過程中,每一民族越來越深入地強化着它的經驗,并且與這些内驅力的緊迫性相适應,行為的異質項就會采取愈來愈一緻的形式。

    當那些最不協調的行為被完全整合的文化接受後,它們常常通過最不可能的變化而使它們自己代表了該文化的具體目标。

    我們隻有先理解那個社會的情感與理智的主要動機,我們才能理解這些行為所采取的形式。

     這種文化的模式化不能輕視,不能把它看作是無足輕重的瑣事。

    正如現代科學在許多領域正在堅持的那樣,整體不僅僅是其各部分之和,而是産生一個新實體的各部分的獨特安排和相互關系的結果。

    火藥不僅是硫磺、木炭、硝石的總和,既使是關于所有這三種元素在自然界采取的存在形式的知識之和,也都不能說明火藥的本質。

    在其元素中并不具有的新的潛力出現在那種結果性的化合物中,其行為範型也是根據元素在其他組合方式之中,而發生不确定的變化。

     文化,也超過了它們的特質的總和。

    我們可能對某一部落的婚姻形式、禮儀性舞蹈和青春期入會儀式的分布狀況了如指掌。

    然而卻可能毫不理解一個為它自己的目的而利用這些元素的整體文化。

    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人們從周圍地區可能的特質中選擇出可利用的東西,放棄不可用的東西。

    人們還把其他的特質加以重新鑄造,使它們符合自己的需求。

    在文化組合的整個進程中,其進程的作用沒有必要去認識,但在人類行為模式化的研究中,如果忽視了它,那就意味着放棄了用理智闡明它的可能性。

     這種文化的整合毫不神秘。

    它與一種藝術風格的形成并保持下來的過程一樣。

    哥特式建築,開始于幾乎僅是對高度和光的偏愛,通過某種在其技巧中發展起來的審美趣味原則的作用,成了13世紀獨特的、劃一的藝術。

    它抛舍了那些不相适應的成份。

    根據其目的對其他成份作了修改,并發明了與自己審美鑒賞力相一緻的另一些成份。

    當我們對其進程給予曆史性描述時,我們不可避免地要運用泛靈論的表述方式,似乎在這一偉大藝術形式的發展中,有着選擇和目的。

    但這是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