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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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

    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

    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會)着眼于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自從偵探小說這種小說形式發明後,才過了僅僅一百一十年,這段時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競相發表謎題詭計的創意,把人能夠想出的詭計幾乎搜羅殆盡,已經沒有任何開發完全嶄新詭計的空間。

     我在戰後閱讀了相當大量的英美偵探小說,一邊讀一邊做謎題詭計的筆記,共搜集了八百餘種不同的詭計,在昭和二十八年(1953)秋季的《寶石》雜志撰寫成《詭計類别集成》。

    這篇文章的内容粗略來說,可以分類為罪犯想出的詭計、不可能的罪犯(亦即意外的罪犯)、物理上不可能的犯罪(包含&ldquo密室犯罪&rdquo或足迹、指紋等等的詭計)、不可能的犯罪時間、意外的兇器與毒物、意外的隐藏人或物的方法等項目。

    這裡我想試着寫出這當中的&ldquo意外的罪犯&rdquo的詭計。

     &ldquo一人分飾二角&rdquo是&ldquo意外的罪犯&rdquo中最常使用,也是種類最多的詭計。

    在我的文章集成中,八百個例子中有一百三十個例子是這種&ldquo一人分飾二角&rdquo的各種變形,排名第一。

    第二名是&ldquo密室犯罪&rdquo的八十三個例子,這兩種詭計特别引人注目。

     部分&ldquo一人分飾二角&rdquo的構想,被害人就是罪犯。

     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

    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

    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會)着眼于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試從我的分類中挑出&ldquo被害人就是罪犯&rdquo的項目如下: (一)罪犯假冒為被害人(又可以細分為犯罪前假冒與犯罪後假冒)47例 (二)共犯假冒為被害人(有數名罪犯時,這個方法較易執行)4例 (三)罪犯僞裝成被害人之一[數名被害人的情況,使用這個詭計的知名作品有範·達因(S.S.VanDine)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GreeneMurderCase)、奎因的《Y的悲劇》(TheTragedyofY)]6例 (四)罪犯與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9例 我認為這當中(四)感覺最不可思議。

    罪犯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這種事可能成立嗎? 這一項分為&ldquo竊盜&rdquo、&ldquo傷害&rdquo,以及&ldquo殺人&rdquo三種情況。

    首先記錄的是&ldquo竊盜&rdquo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術古董商,把高價的寶石賣給他多年的老客戶。

    一段時間後,這名老客戶帶來寶石,表示台座有些損壞,要他維修。

    古董商收下寶石檢查後發現,這顆寶石是制作精巧的仿造品。

    但這位老客戶身為堂堂富豪,不可能會拿赝品過來。

    他這才發現,打從一開始賣出時,就是他一時不察賣出了赝品。

    這是古董商的大失誤。

    他也想過換成替代品還給對方,但這是非常珍稀的寶石,他手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樣的物品。

    如果直接修理赝品還給對方,要是有一天事迹敗露,古董商就信用掃地了。

    畢竟他是第一流的美術商,禁不起如此的名譽掃地。

     于是古董商心生窮極之策,自己假扮成小偷,偷偷從工作室的天窗溜進去,偷走寶石藏在某處。

    次日早晨通報失竊,警察調查後,因為清楚留有小偷進入的痕迹,就認定為遭竊。

    古董商向老客戶表示歉意,并歸還與寶石等值款項的現金。

    雖然損失了整整一筆寶石的貨款,但店家的名聲是無法取代的。

    畢竟這是偵探小說,無法從正面寫這件事。

    從結果反過來鋪寫,就成了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

    自己偷了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人與罪犯是同一人。

     而我的舊作就有&ldquo傷害&rdquo的例子。

    雖然西洋作品也有例子,但那些故事寫得不長,看不出意義,且讓我引用自己的作品。

    這是發生在戰前陸軍高官宅邸内的事件,某天夜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