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一一六 郁斯貝克寄磊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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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次談到伊斯蘭教各國,并尋求了它們人口少于古羅馬治下各邦人口的原因。今試察基督教[1]各國,何以也産生此種結果。
在異教[2]中,離婚是允許的,但基督徒卻不準離婚。這一變更,初時似乎關系極微,卻在不知不覺之中,産生了可怕的後果,以緻幾乎令人難以置信。
不但婚姻的全部溫情因此而被消除,而且婚姻的結果也受到損害。因為,要想束緊婚姻的紐結,結果反而使它松弛了。并且,雖說為了結合雙方的感情,但是不但不能使感情結合,反而使它永遠分離了。
在如此自由的一種行動中,本來感情應當起很大的作用,而人們卻加以拘束、加以必須的要求,甚至不可避免的命運。絲毫不考慮反感、任性和脾氣不相投合。人們要想感情固定下來,而感情正是自然界中最變化無常的東西。人們将兩個幾乎永遠不相配合、互相怨恨的人,毫無挽回餘地、毫無希望地維系在一起。這種辦法,就像古代暴君将活人與死屍捆縛在一起。
有助于雙方互相依戀的事,實無過于離婚的權能:夫婦二人易于耐心忍受家庭中各種痛苦,因為他們知道有權結束這些痛苦,他們往往終生将離婚之權掌握在手中,而不加以運用,就因為他們考慮到能自由運用這種權利。
至于基督徒,情況就不一樣。他們眼前的痛苦使未來也毫無希望,因為他們在婚姻的不愉快中,看不見何日了結,可以說看見的隻是永恒。從而産生厭憎、糾紛、蔑視,對于後代,這都是損失。結婚剛剛三年,已經疏忽了主要的事,于是三十年的生活都在冷淡中度過。有時形成内部分離和公開的分離一樣粗暴,并且也許更為有害。男女雙方分開生活,各幹各的,而這種種對于子孫後代都有損害。男子厭惡一個永世不變的婦人,不久他就沉湎于花柳叢中。那是一種可恥的勾當,十分有悖于社會利益,這種關系不能達到婚姻的目标,至多隻提供婚姻的樂趣。
如此結合的男女雙方,倘或有一方不适合于&ldquo自然&rdquo的安排,不适合于種族的繁殖,或由于氣質使然,或由于年齡關系,于是連同埋沒了對方,使對方也和自己一樣成為廢物。
因此,如果看見基督徒之間,這許多婚姻隻産生了為數極少的公民,不應當覺得詫異。不許離婚,配合不當的婚姻就不能得到挽救。婦女不像在古羅馬一樣,先後經過若幹丈夫之手,他們在這過程中,充分利用婦女的長處。
我敢說:如果像古代斯巴達共和國那樣,其中的公民不斷地被奇特與微妙的法律拘束,并且在那裡隻有一個家庭,就是共和國本身,按照規定,丈夫每年換一個妻子,這樣一定會産生多到數不清的人民。
驅使基督徒取消離婚的理由,是頗難令人理解的。在世界各國,婚姻是一種可能有任何協議的契約,應當摒棄的隻是可能削弱契約主旨的協議。然而基督徒不從這觀點看問題,所以他們很難說明婚姻是什麼。他們不以為婚姻的意義在于官能的快感,相反,正如我已經對你說過的,他們仿佛要盡量摒斥這一點。但這是令我絲毫不懂的一種形象,一種意圖,一種神秘的東西。
一七一八年,舍爾邦月十九日,于巴黎。
***
[1]凡本書提到基督教,均為舊教(天主教)與新教(基督教)兩者之總稱。
[2]異教本系基督教指古代多神教而言,後世泛稱一切基督教以外之人為異教徒。
在異教[2]中,離婚是允許的,但基督徒卻不準離婚。這一變更,初時似乎關系極微,卻在不知不覺之中,産生了可怕的後果,以緻幾乎令人難以置信。
不但婚姻的全部溫情因此而被消除,而且婚姻的結果也受到損害。因為,要想束緊婚姻的紐結,結果反而使它松弛了。并且,雖說為了結合雙方的感情,但是不但不能使感情結合,反而使它永遠分離了。
在如此自由的一種行動中,本來感情應當起很大的作用,而人們卻加以拘束、加以必須的要求,甚至不可避免的命運。絲毫不考慮反感、任性和脾氣不相投合。人們要想感情固定下來,而感情正是自然界中最變化無常的東西。人們将兩個幾乎永遠不相配合、互相怨恨的人,毫無挽回餘地、毫無希望地維系在一起。這種辦法,就像古代暴君将活人與死屍捆縛在一起。
有助于雙方互相依戀的事,實無過于離婚的權能:夫婦二人易于耐心忍受家庭中各種痛苦,因為他們知道有權結束這些痛苦,他們往往終生将離婚之權掌握在手中,而不加以運用,就因為他們考慮到能自由運用這種權利。
至于基督徒,情況就不一樣。他們眼前的痛苦使未來也毫無希望,因為他們在婚姻的不愉快中,看不見何日了結,可以說看見的隻是永恒。從而産生厭憎、糾紛、蔑視,對于後代,這都是損失。結婚剛剛三年,已經疏忽了主要的事,于是三十年的生活都在冷淡中度過。有時形成内部分離和公開的分離一樣粗暴,并且也許更為有害。男女雙方分開生活,各幹各的,而這種種對于子孫後代都有損害。男子厭惡一個永世不變的婦人,不久他就沉湎于花柳叢中。那是一種可恥的勾當,十分有悖于社會利益,這種關系不能達到婚姻的目标,至多隻提供婚姻的樂趣。
如此結合的男女雙方,倘或有一方不适合于&ldquo自然&rdquo的安排,不适合于種族的繁殖,或由于氣質使然,或由于年齡關系,于是連同埋沒了對方,使對方也和自己一樣成為廢物。
因此,如果看見基督徒之間,這許多婚姻隻産生了為數極少的公民,不應當覺得詫異。不許離婚,配合不當的婚姻就不能得到挽救。婦女不像在古羅馬一樣,先後經過若幹丈夫之手,他們在這過程中,充分利用婦女的長處。
我敢說:如果像古代斯巴達共和國那樣,其中的公民不斷地被奇特與微妙的法律拘束,并且在那裡隻有一個家庭,就是共和國本身,按照規定,丈夫每年換一個妻子,這樣一定會産生多到數不清的人民。
驅使基督徒取消離婚的理由,是頗難令人理解的。在世界各國,婚姻是一種可能有任何協議的契約,應當摒棄的隻是可能削弱契約主旨的協議。然而基督徒不從這觀點看問題,所以他們很難說明婚姻是什麼。他們不以為婚姻的意義在于官能的快感,相反,正如我已經對你說過的,他們仿佛要盡量摒斥這一點。但這是令我絲毫不懂的一種形象,一種意圖,一種神秘的東西。
一七一八年,舍爾邦月十九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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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本書提到基督教,均為舊教(天主教)與新教(基督教)兩者之總稱。
[2]異教本系基督教指古代多神教而言,後世泛稱一切基督教以外之人為異教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