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節 私權的和社會整體的國家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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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2卷,1843年(第3版,第1版為1832年)。

     第四十五節私權的和社會整體的國家觀 共同的權利思想是國家所固有的紐帶。

    根據如何看待個人與全體的關系,其思想可大别為二類:(1)私權的觀念。

    這種思想主張人民隻在直接對自己有利的範圍内才承擔義務。

    統治者隻應按其私權的種類,特别是對作為他的領地的附屬地行使統治權。

    這類國家即世襲的國家大體上與長子世襲制、莊園、采邑等等的統治關系相類似。

    這裡還不存在不同于個人目的的公益目的。

     (2)社會的或國家的觀念。

    這種思想認為國家不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出于個人目的的結合,而是它本身就是目的,也就是把它作為更高的總體利益來看待。

    在這裡,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權利關系各自分為兩個領域:一是屬于自己利益的權利範圍,例如私有權、既得權;另一是屬于整體利益的權利範圍,例如統治權和國家公民權。

     第二種思想,在文化高度發展階段,随着國家日益統治國民的全部生活而愈益徹底。

    絕對君主政治作為這種社會的整體的觀念的國家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後來的自由主義政治當然也沿用,但由于自由主義的影響,近代的反動又在許多方面顯示了傾向于私權的國家。

    例如哈勒爾的批判。

    [1] 上述這兩種思想的對立貫串于整個國家的各種關系。

    屬于私權觀念的,有國家分治、門閥地位;屬于社會的整體的觀念的,有領地的讓渡、皇室費、皇族費。

    同樣,還有封建制度、雇傭兵&mdash&mdash征兵。

    複仇權、和解&mdash&mdash刑法、處罰。

     從财政方面來看,私權的國家主要依靠私權的财源即領地及國家事業而存在。

    社會的整體的國家則依靠租稅而存在。

    私權的國家的租稅(與社會的整體的國家情況不同)應視為原來直接從國家得到的各種利益的一種代價。

    在私權的國家裡每個人專為自己的利益,或在與别人接觸時,總想盡量利用國家,少為國家作出犧牲。

    如果上述努力實現,為國家目的而承擔的義務之間就會出現極端不平等的現象。

    在市議會裡的立法權利以及其他方面的權利,都不是為了國民的一般的權利,也不是為了國民的一般的利益,而不過是各個個人、組合、階級的特權。

    屬于國家權力的各個部分,以私權的出賣或贈與的方法,轉到私人手中。

    私權的國家中的自由,在于盡量不受國家的約束。

    這種自由在社會的整體的國家裡是不可能想象的。

    在這裡自由隻在國家政權的直接或間接幹預下才得到承認。

     〔參考文獻〕著者論文:《論與小法人鬥争中國家政權的形成》(比勞編:《曆史與政治年報》,1843年9月号)。

     *** [1]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4卷,第2節注6:哈勒爾對私權的國家觀提出了批判,他認為把它與整體的國家觀完全對立起來的看法是危險的。

    哈勒爾著有《國家科學的複興》,1820年。

    &mdash&mdash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