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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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國家都在相應的文化階段出現了同樣的現象,産生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一部分出于減少貨币重量或成色本身的目的外,是為了取得必須經常進行的收回過剩貨币的費用。
法國的貨币無政府狀态,它同國王将大采邑重新收回到自己手中一樣地結束了。
在德國,由于15世紀的統一運動,各諸侯之間締結了貨币協定,到16世紀,在整個帝國的大改革運動中,實施了帝國貨币條例。
但是在三十年戰争期間(1618&mdash1648年),國家處于極端無政府狀态,貨币制度同樣進入了極度濫造的時代。
其後出現的整頓局面,是為了适應當時事實上已經發展了的諸侯的統治權的要求,由于各地相互締結了貨币協定的結果。
1667年秦拉市(Zinna)鑄币的成色比率(根據普魯士秦拉市議會的規定,一馬克純銀可制15.5個弗羅林),1590年萊比錫的成色比率(18個弗羅林),1694年以後紐别克的成色比率(17弗羅林),1748年以後的協定成色比率(20個弗羅林),1750年以後普魯士造币局長格勞曼的成色比率(21個弗羅林)。
七年戰争(1756&mdash1763年)中的貨币無政府狀态。
減少鑄币的成色作為财源是不應該的。
德國貨币制度的統計。
德國關稅同盟的鑄币。
從一種鑄币含量改變為另一種鑄币含量時所應注意的事項,可以從漢諾威的例子中看出來。
其他近代國家中的鑄币權經曆了同樣的過程,羅馬也不例外。
〔參考文獻〕霍夫曼:《鑄币制度三論》,1832年;《貨币學》,1838年。
赫爾曼論文(見勞主編的雜志第1卷)。
愛克爾:《古代貨币原理》,8卷,1792年。
伯克:《古代重量、鑄币成色及尺度的度量衡學的概括研究》,1838年。
普勞恩:《關于鑄币制度、特别是德國鑄币制度的基本報告》,1781年。
希爾施的論文(見鑄币期刊,第9卷,1756年)。
萊布朗克:《法國貨币史論》,1692年。
加尼埃爾:《夏爾孟尼時代的貨币史》,2卷,1819年。
克呂貝爾:《德國鑄币制度》,1828年。
舒林:《荷蘭及大英帝國鑄币法》,1827年。
三、轉賬銀行 銀行是法人,在國家的監督或特許下特大規模地經營銀行家的業務。
發行銀行一般屬于新式銀行。
在轉賬銀行中,地方商人将其重量不拘的貴金屬存放在銀行。
當時的存款是不動用的。
存款人都在銀行開戶,在那裡記入其存款額。
當他需要對另外一個參加者支付貨币時,即從他的戶頭下減去這筆金額,而将它記入别人的賬戶内。
整個利用總額各地當然有它的限度。
轉賬銀行有安全和方便的好處,在人們不能确實知道流通貨币的金屬價值的地方或時候,這種好處尤為顯著。
銀行手續費。
存款不付利息。
一國的财産雖不因銀行而有所增加,但能獲得便利。
銀行的放款。
各種特權。
這種銀行遭受的特殊危險,是戰時的沒收和管理人的私吞。
漢堡、阿姆斯特丹、威尼斯各銀行的簡史。
當交易發達了,轉賬銀行就不再起作用。
〔參考文獻〕馬佩格爾:《論銀行及銀行家的法規》,1716年。
比施:《論鑄币制度及銀行制度》,1801年。
梅斯:《尼德蘭銀行制度史論》,1838年。
四、結算及彙兌 結算。
倫敦的票據交換所。
出票人、受票人。
支付人、背書人、被背書人。
彙票的樣式。
出票人在發出票據的同時承擔對受票人按面額支付的義務。
背書人對被背書人的關系亦然。
票據合同的特點在于:它是所謂書面契約(Literalcontract),附有履行合同的手續,在特别嚴格的情況下,一般附有和人的責任相結合的、履行合同的手續。
承兌及其他、承付拒付。
委托支付。
共同承兌。
決定過期的各種方法。
憑票即付的票據及其他。
期票、彙票。
開空頭票據。
票據貼現。
當兩地之間應支付數額彼此相同的時候,彙價處于平價狀态。
順差及逆差的彙價。
彙價漲落的界限決定于輸送現金的費用及風險等。
彙價牌價。
彙兌的裁定。
總的說來,一個城市不會因彙價變動而有所損益。
彙兌市價在貿易差額的決定上是無能為力的。
票據的效用。
古代人對此認識得極不充分。
票據法的成立及其曆史。
〔參考文獻〕馬爾登斯:《論票據法的起源》,1797年。
席貝:《票據學》,1834年。
五、紙币及發行銀行 紙币與有價證券的差别。
後者的重要條件是附有利息和證券。
古代及中世紀的信用鑄币(Creditmünzen)[24]的例子。
在大宗交易中紙币是有其作用的,但對于小額交易則有害。
由于紙币流通,有可能把一部分貴金屬從流通中抽出來投向别種用途。
因此,所有的紙币發行,都使這個國家流出相應數量的貴金屬。
另一方面,紙币可以随意增發,或者極容易受到增發的誘惑。
即使有時超過流通必要量,也不會流出國外。
紙币完全不像貴金屬那樣可用于其他用途。
因此為了保持紙币的額面價值,紙币流通量就決不能超過流通必要量,同時要使一般公衆相信發行券随時可以從支付金庫中兌換金屬。
珀利茨(Pölitz)的規則:關于怎樣才能看出紙币過多。
濫發紙币的不利影響:起初是對生産者不利,其次是對債權者不利,以後擴大到整個國民經濟。
法國的阿希尼亞紙币(Assignaten)(法國革命當時發行的不兌換紙币)。
紙币信用常常隻限于在高度發展的經濟階段運用。
個人或國民愈富裕,愈能不受危害地脫離貴金屬。
這是因為它能夠通過對别人财産的處理而極其容易地收回貴金屬。
一切私人财産由于紙币信用,與國家财産發生了密切的關系。
發行銀行通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
它流通紙币,并以經營營利的業務為目的。
發行銀行為了使它的發行券在任何時候都能夠與貨币兌換,必須有現金準備。
根據經驗,可以流通三倍到四倍的銀行券,不緻有何妨礙。
銀行利用這種銀行券貸放極其安全且能很快收回的貸款。
所以這種業務既不屬于真正的商品交易的業務,又不是抵押借貸業務。
銀行的這種貸款隻限于定期或短期的貸放,隻限于對于貴金屬的抵押貸款,或對于能保證變賣的優良公債或股票、或對于确實可靠的票據的貸款。
這樣經營的銀行受到微小的損失,就能立刻停止銀行券的實際的過剩發行,因而沒有任何危險。
銀行的附帶業務。
由于銀行券的損毀而獲得的利益,由于僞造而遭受的損失。
所有的私人銀行都有成為國家銀行的趨勢,所有可兌換的銀行券都有成為不兌換銀行券的傾向,紙币的自由市價有成為官定市價的傾向。
這種危險的過程隻有在國家實行很大的克制和賢明的政策的情況下才能避免。
這種過程将經過以下一些階段:政府的監督,銀行的壟斷。
作為這種壟斷的報酬,銀行向國家付款或貸款。
這樣就使借方與應迅速收回貸款的貸方之間失去平衡,這時如一旦出現危險,就會将銀行改為國家機關,或兌換銀行券,予以補償。
如紙币的發行更有增加,則采取官定市價或最高價格等措施。
俄羅斯、英國和普魯士等國近代紙币的良好狀态。
英國、法國、丹麥、北美和澳大利亞發行銀行的曆史。
關于德意志聯邦銀行的議案。
〔參考文獻〕缪賽爾:《愛國的幻想》,第2卷,第3&mdash9頁。
西尼爾:《關于取得貨币的成本以及關于私人和國家的紙币的一些影響的三篇講稿》,1830年。
吉爾伯特:《銀行的曆史和原理》,1834年。
西斯蒙第:《論紙币》。
帕萊爾:《論紙币及銀行》,1832年。
〔英格蘭銀行:〕《籌備中的英格蘭銀行簡況》,1694年。
桑頓:《大英帝國的紙币信用》,1804年。
圖克:《通貨論》,1826年。
古奇:《美國的紙币及銀行簡史》,1834年。
雅各布:《俄羅斯紙币論》,1817年。
米拉波:《西班牙銀行論》,1785年。
杜維爾萊:《關于金融和商業的若幹考察》,2卷,1740年。
所有的國家都在相應的文化階段出現了同樣的現象,産生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一部分出于減少貨币重量或成色本身的目的外,是為了取得必須經常進行的收回過剩貨币的費用。
法國的貨币無政府狀态,它同國王将大采邑重新收回到自己手中一樣地結束了。
在德國,由于15世紀的統一運動,各諸侯之間締結了貨币協定,到16世紀,在整個帝國的大改革運動中,實施了帝國貨币條例。
但是在三十年戰争期間(1618&mdash1648年),國家處于極端無政府狀态,貨币制度同樣進入了極度濫造的時代。
其後出現的整頓局面,是為了适應當時事實上已經發展了的諸侯的統治權的要求,由于各地相互締結了貨币協定的結果。
1667年秦拉市(Zinna)鑄币的成色比率(根據普魯士秦拉市議會的規定,一馬克純銀可制15.5個弗羅林),1590年萊比錫的成色比率(18個弗羅林),1694年以後紐别克的成色比率(17弗羅林),1748年以後的協定成色比率(20個弗羅林),1750年以後普魯士造币局長格勞曼的成色比率(21個弗羅林)。
七年戰争(1756&mdash1763年)中的貨币無政府狀态。
減少鑄币的成色作為财源是不應該的。
德國貨币制度的統計。
德國關稅同盟的鑄币。
從一種鑄币含量改變為另一種鑄币含量時所應注意的事項,可以從漢諾威的例子中看出來。
其他近代國家中的鑄币權經曆了同樣的過程,羅馬也不例外。
〔參考文獻〕霍夫曼:《鑄币制度三論》,1832年;《貨币學》,1838年。
赫爾曼論文(見勞主編的雜志第1卷)。
愛克爾:《古代貨币原理》,8卷,1792年。
伯克:《古代重量、鑄币成色及尺度的度量衡學的概括研究》,1838年。
普勞恩:《關于鑄币制度、特别是德國鑄币制度的基本報告》,1781年。
希爾施的論文(見鑄币期刊,第9卷,1756年)。
萊布朗克:《法國貨币史論》,1692年。
加尼埃爾:《夏爾孟尼時代的貨币史》,2卷,1819年。
克呂貝爾:《德國鑄币制度》,1828年。
舒林:《荷蘭及大英帝國鑄币法》,1827年。
三、轉賬銀行 銀行是法人,在國家的監督或特許下特大規模地經營銀行家的業務。
發行銀行一般屬于新式銀行。
在轉賬銀行中,地方商人将其重量不拘的貴金屬存放在銀行。
當時的存款是不動用的。
存款人都在銀行開戶,在那裡記入其存款額。
當他需要對另外一個參加者支付貨币時,即從他的戶頭下減去這筆金額,而将它記入别人的賬戶内。
整個利用總額各地當然有它的限度。
轉賬銀行有安全和方便的好處,在人們不能确實知道流通貨币的金屬價值的地方或時候,這種好處尤為顯著。
銀行手續費。
存款不付利息。
一國的财産雖不因銀行而有所增加,但能獲得便利。
銀行的放款。
各種特權。
這種銀行遭受的特殊危險,是戰時的沒收和管理人的私吞。
漢堡、阿姆斯特丹、威尼斯各銀行的簡史。
當交易發達了,轉賬銀行就不再起作用。
〔參考文獻〕馬佩格爾:《論銀行及銀行家的法規》,1716年。
比施:《論鑄币制度及銀行制度》,1801年。
梅斯:《尼德蘭銀行制度史論》,1838年。
四、結算及彙兌 結算。
倫敦的票據交換所。
出票人、受票人。
支付人、背書人、被背書人。
彙票的樣式。
出票人在發出票據的同時承擔對受票人按面額支付的義務。
背書人對被背書人的關系亦然。
票據合同的特點在于:它是所謂書面契約(Literalcontract),附有履行合同的手續,在特别嚴格的情況下,一般附有和人的責任相結合的、履行合同的手續。
承兌及其他、承付拒付。
委托支付。
共同承兌。
決定過期的各種方法。
憑票即付的票據及其他。
期票、彙票。
開空頭票據。
票據貼現。
當兩地之間應支付數額彼此相同的時候,彙價處于平價狀态。
順差及逆差的彙價。
彙價漲落的界限決定于輸送現金的費用及風險等。
彙價牌價。
彙兌的裁定。
總的說來,一個城市不會因彙價變動而有所損益。
彙兌市價在貿易差額的決定上是無能為力的。
票據的效用。
古代人對此認識得極不充分。
票據法的成立及其曆史。
〔參考文獻〕馬爾登斯:《論票據法的起源》,1797年。
席貝:《票據學》,1834年。
五、紙币及發行銀行 紙币與有價證券的差别。
後者的重要條件是附有利息和證券。
古代及中世紀的信用鑄币(Creditmünzen)[24]的例子。
在大宗交易中紙币是有其作用的,但對于小額交易則有害。
由于紙币流通,有可能把一部分貴金屬從流通中抽出來投向别種用途。
因此,所有的紙币發行,都使這個國家流出相應數量的貴金屬。
另一方面,紙币可以随意增發,或者極容易受到增發的誘惑。
即使有時超過流通必要量,也不會流出國外。
紙币完全不像貴金屬那樣可用于其他用途。
因此為了保持紙币的額面價值,紙币流通量就決不能超過流通必要量,同時要使一般公衆相信發行券随時可以從支付金庫中兌換金屬。
珀利茨(Pölitz)的規則:關于怎樣才能看出紙币過多。
濫發紙币的不利影響:起初是對生産者不利,其次是對債權者不利,以後擴大到整個國民經濟。
法國的阿希尼亞紙币(Assignaten)(法國革命當時發行的不兌換紙币)。
紙币信用常常隻限于在高度發展的經濟階段運用。
個人或國民愈富裕,愈能不受危害地脫離貴金屬。
這是因為它能夠通過對别人财産的處理而極其容易地收回貴金屬。
一切私人财産由于紙币信用,與國家财産發生了密切的關系。
發行銀行通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
它流通紙币,并以經營營利的業務為目的。
發行銀行為了使它的發行券在任何時候都能夠與貨币兌換,必須有現金準備。
根據經驗,可以流通三倍到四倍的銀行券,不緻有何妨礙。
銀行利用這種銀行券貸放極其安全且能很快收回的貸款。
所以這種業務既不屬于真正的商品交易的業務,又不是抵押借貸業務。
銀行的這種貸款隻限于定期或短期的貸放,隻限于對于貴金屬的抵押貸款,或對于能保證變賣的優良公債或股票、或對于确實可靠的票據的貸款。
這樣經營的銀行受到微小的損失,就能立刻停止銀行券的實際的過剩發行,因而沒有任何危險。
銀行的附帶業務。
由于銀行券的損毀而獲得的利益,由于僞造而遭受的損失。
所有的私人銀行都有成為國家銀行的趨勢,所有可兌換的銀行券都有成為不兌換銀行券的傾向,紙币的自由市價有成為官定市價的傾向。
這種危險的過程隻有在國家實行很大的克制和賢明的政策的情況下才能避免。
這種過程将經過以下一些階段:政府的監督,銀行的壟斷。
作為這種壟斷的報酬,銀行向國家付款或貸款。
這樣就使借方與應迅速收回貸款的貸方之間失去平衡,這時如一旦出現危險,就會将銀行改為國家機關,或兌換銀行券,予以補償。
如紙币的發行更有增加,則采取官定市價或最高價格等措施。
俄羅斯、英國和普魯士等國近代紙币的良好狀态。
英國、法國、丹麥、北美和澳大利亞發行銀行的曆史。
關于德意志聯邦銀行的議案。
〔參考文獻〕缪賽爾:《愛國的幻想》,第2卷,第3&mdash9頁。
西尼爾:《關于取得貨币的成本以及關于私人和國家的紙币的一些影響的三篇講稿》,1830年。
吉爾伯特:《銀行的曆史和原理》,1834年。
西斯蒙第:《論紙币》。
帕萊爾:《論紙币及銀行》,1832年。
〔英格蘭銀行:〕《籌備中的英格蘭銀行簡況》,1694年。
桑頓:《大英帝國的紙币信用》,1804年。
圖克:《通貨論》,1826年。
古奇:《美國的紙币及銀行簡史》,1834年。
雅各布:《俄羅斯紙币論》,1817年。
米拉波:《西班牙銀行論》,1785年。
杜維爾萊:《關于金融和商業的若幹考察》,2卷,17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