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土地和勞動

關燈
部面積取得最高限度的産量,可能就會把人力比較集中地用在較好的土地上。

    勞動力量較多時,全部土地耕種得比較集約,這也許需要把勞動分用在一些低級的土地上,這種土地在勞動力量較少時一定是不去耕種的。

     假設沒有大規模生産的經濟合算(由于總産量較大時土地和勞動需要較大程度的專業化),勞動人數較多時的每人産量小于勞動人數較少時的每人産量;勞動對整個經濟的邊際産品少于平均産品(因為平均産品随着人數增多而減少),并且在一定的勞動人數時邊際産品是零。

     這是有名的土地報酬遞減律的根據。

     在特定的技術條件下,總産品在工人和财産所有者之間的分配,第一決定于他們的關系怎樣組織,第二決定于勞動對土地的全面比率。

     我們将首先讨論一種原始的農業經濟,那裡使用着簡單的傳統技術,資本财貨居于次要地位,所以我們可以把技術條件看作接近于上面的假設;接下去我們将讨論在不同的有關财産的規章制度下,在特定的土地上人口變動的影響。

     自由的土地所有者 自由的農民,耕種自有的土地,享受自己工作的全部成果,他們是食利者、企業家和工人三者合而為一。

    這一種經濟裡全面的要素比率決定于人口統計(人口對土地的關系)。

    各個家庭間收入的分配也許很不平均,決定于各個家庭每人平均擁有多少土地。

    有些人擁有土地太多,如果自己耕種一定會弄得邊際産品很少,他們就可以把其中一部分租給别人,那些人在經營自己所有的土地以外還有多餘的勞動時間可以利用,而不會弄得勞動的邊際産品很少。

    這時候就有一種使整個經濟裡勞動的邊際産品相等的傾向。

    可是沒有使每人的收入相等的傾向。

    相反地,那些收入水平(得自在自己的土地上的勞動和可能也得自出租的土地的租金)可以容許節約儲蓄的人,可能從那些由于貧困或者幹勁不足而消費超過生産的人的手裡購得土地。

    土地财産的成果在各所有人之間的分配,是按照當時有效的一些家庭内部規章準則進行的。

     在這樣的一個經濟裡,在特定的土地範圍内人口的增加會減少每人的土地,因而也減少每人的産量。

    每人平均收入超過勞動的邊際産品,并且(在稠密的人口下)勞動的邊際産品很可能是零甚至是負數(把土地财産在較多的工作者之間分裂開來,會減少總産品)。

     在這裡工資和利潤的區别沒有意義。

    然而,可能有利息。

    有些家庭在任何一年中也許消費少于生産,同時其他的家庭可能以土地作抵押借錢來增加消費。

    資本财貨方面所有的投資(比方說,飼養牲畜)大部分是從當地土地的産品中支付的,對貸款的需求沒有什麼影響。

    因此,利率和技術條件的關系很少,利率水平逐年不同是由于貸款的需求(來自一些困苦的家庭)和貸款的供給(來自那些他們自己的産品超過他們要消費的和在自己的土地上投資的數目的家庭)之間偶然的關系。

    注228 地主和小農 在土地由一個特殊集團的許多家庭所有(他們的所有權起源于過去的曆史并且在現時的規章制度下被确定)的場合,他們可以把土地租賃給生産者,從而取得地租。

    我們将假設由小農戶提供勞動,他們自己有少量的資本财貨(耕犁、牲畜等),用一次一次收成中剩餘的東西應付他們自己的消費。

    當地主的傳統不允許地主們彼此競争佃戶時,地主們可以按照自己認為正确的水平酌定地租:如果他們不顧一切地利用自己的權力,他們往往把地租規定在一種僅夠佃戶維持生活的水平上。

    注229于是他們享受生産的全部技術剩餘。

    人口的增加,會減少每人剩餘,可是會增加地租的總額,直到增加一&ldquo工年&rdquo的工作所産生的對總産量的增加僅夠維持這個人的生活(勞動的邊際産品等于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

    注230于是,人口不能進一步增長,地租達到技術上可能的最高限度。

    人口的減少,會降低地租總額,而不改變小農的每人收入。

     當地主們争取佃戶,佃戶們争取土地時,地租水平決定于供求。

    任何時候,一個農民總面臨着一定的以産品計算的地租水平。

    如果他認為他的家庭從耕種更多的土地中所能獲得的産品的增量可以超過地租,他就會要求增加他的租地。

    如果他發現減少租地以後所能省的地租超過由于耕種較少土地而損失的産品,他就會減少租地。

    (他會調節他家庭的土地的邊際産品,使其适合每畝的地租。

    )過多的土地需求驅使地租上漲,直到沒有人再要土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