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制憲議會的業迹(1789—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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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怪的是,農民承受的動産稅竟特别沉重,城市的資産階級卻受到照顧。

    不滿情緒的蔓延使革命的名聲受到嚴重破壞。

     實施新稅制需要時間。

    鄉村的市鎮當局既沒有加快實施新稅制的願望,也沒有辦好新稅制的手段。

    制憲議會本身也并不着急:舊稅制于1791年1月1日被取消;新土地稅則、動産稅則和營業稅則分别于1790年11月23日、1791年初和1791年3月2日制訂完畢。

    1789年設置的愛國捐規定居民應将其收入的四分之一繳給國家,但各人的收入全憑自報,無法檢查,上繳款項遠不能滿足國家的需求。

    國庫仍然空虛。

    國家在平時因稅收不足而采取的應急手段如今也無法運用。

    1789年8月發行的兩批公債遭到失敗;制憲議會又禁止用稅收作抵押向金融家借款。

    制憲議會取消了用金錢捐納官職、在稅務收益中截留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包稅人,并用領取工薪的職員代替他們,從而喪失了包稅人以稅收保證金形式向國庫提供的貸款,而這種貸款可以在銀行貼現提取。

    與此同時,财政開支增加了僧侶年金和宗教費用。

    最後,除了已償清的債務外,舊制度還留下一大筆餘欠。

    例如,議會因下令續付年金在兩年内就付出了三億七千萬。

    為了償還僧侶的欠債,贖回賣出的官職,償還舊官吏的就職保證金,以及贖買被&ldquo封賞&rdquo的即出讓給在俗教徒的什一稅,國家承擔的浮動債務竟高達十億。

     1789年10月,财政狀況已惡化到無可挽救的地步。

    奈克爾依靠貼現金庫的墊支,仍惶惶不可終日。

    貼現金庫發行的流通券已達一億一千四百萬,其中八千九百萬交給了國家,不得不宣布财源已經枯竭。

    而為了完成革命,勢必要尋找新的财源;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發行紙币。

    制憲議會總算發現了為紙币作保的手段。

    财政危機迫使它采取兩項根本性措施:出售教會産業和發行&ldquo指券&rdquo。

     議會指出,由于教會不再構成一個群體,它的産業已因無主而屬于國家;隻要國家把教會的教育和濟貧事業同時接受下來,财産捐贈人的本意就得到了尊重;最後,普遍利益也要求把不可轉讓的法人财産付諸流通,這是最無可反駁的論據。

    11月2日,教會産業被&ldquo收歸國家支配&rdquo。

    僧侶在所有權問題上仍持有異議,因而懸而未決;接着,議會答應僧侶領取适當薪給;在此條件下,大多數議員投票通過了法令。

    奈克爾建議将貼現金庫改作國家銀行。

    議會不想讓國王支配紙币的發行事宜。

    12月19日,議會創辦了&ldquo特種金庫&rdquo,劃定價值四億的教會财産和王家産業作擔保,發行以借據形式出現的&ldquo指券&rdquo,年利為百分之五。

    指券的推銷很不容易。

    教會仍在經營其産業,教會改革又尚未開始,人們不知道究竟那塊土地将交給債權人。

    為此,制憲議會取消了除教育和濟貧機構以外的各個修會(1790年2月13日),剝奪了僧侶對其财産的經營權(3月17日),增設了教會費用的預算(4月17日)和規定了出售指券的具體辦法(5月14日)。

    從此,制憲議會就能強制債權人接受國家用指券償債。

     顯然,許多債權人更需要現金,以債券形式出現的指券仍不能應付國庫的日常需要。

    議會于是在8月重新開始辯論,這一次,問題總算得到了徹底解決:指券将變成銀行券,發行量訂為十二億。

    杜邦·德·納莫爾、塔列蘭、拉瓦錫、孔多塞等人預言将出現通貨膨脹,以及由此産生的種種災難。

    但是,政治利益和财政困難都要求必須這樣做。

    如果說第一批指券的發行意味着把教會财産交給國家的債權人,即交給金融家、供應商和官職擁有者,那麼發行新的指券将使所有人都能取得這份産業。

    于是,人們甚至主動購買指券,以便把紙币脫手,而紙币的貶值既有利于窮人,也有利于投機者。

    從金融的觀點看,發行指券愈是注定要徹底失敗,它在當時就愈能得到成功。

     指券的貶值是不可避免的,人們對約翰·勞的失敗記憶猶新,貴族到處聲稱,他們一旦掌握政權,将不承認革命的貨币。

    制憲議會準許指券買賣加快了指券的貶值。

    5月17日,國家自己收購指券,給部隊發饷。

    鑄币被藏了起來。

    制憲議員對發行小額票據頗感不快,因為他們希望不用紙币支付工資。

    于是,私人銀行便發行大量信用券作為補充;制憲議會于1791年終于通過法令,發行票面為五裡佛的指券。

    随着食品價格的上漲,出現了鑄币和紙币的兩種不同價格。

    生活用品的昂貴不久産生了饑荒的同樣結果,并把相對平靜的人民群衆重新發動起來。

     發行指券的計劃盡管相當周密,它卻是一項冒險的政策,因為它不僅用于清償債務,而且也為了彌補财政赤字。

    人們設想,在幾年以後,随着稅收的恢複、國有産業的出售和公債的發行,将能控制通貨膨脹。

    這樣就不但為革命争取到時間,而且在初期對經濟也是個促進。

    彙兌率确實降低了。

    1790年初,一百裡佛在倫敦的彙值為九十;到1791年5月,彙值隻剩七十三。

    出口商在國外收進大量鑄币,而他們在國内付出的工資卻增長緩慢,這對他們是十分有利的。

    直到戰争爆發,由于指券泛濫成災,這一政策才終于失敗。

    在那以後,戰争給許多其他貨币帶來了同等的厄運,而這些貨币卻不像指券那樣有無可懷疑的價值作擔保。

     五、制憲議會的經濟業績&mdash&mdash土地改革 人權宣言沒有談到經濟自由,這是因為平民階級對工商行規仍留戀不舍,屬于資産階級的法律界人士對金融家很不信任,對大耕作和大工業也并不全都懷有熱情。

    經濟自由隻是逐步得到實現,并最終在1791年憲法和9月27日的鄉村法典中得到确認。

     1789年10月12日,有息借貸取得了合法地位,但行會和工廠法規隻是在1791年2月16日才被取消。

    從此,資本和工具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發明專利權保障下的新技術也得到了自由推廣。

    糧食貿易于1789年8月重新恢複了布裡盎所規定的完全自由,但仍禁止出口。

    一些壟斷被廢除了,國家保留了對制硝、火藥和造币的壟斷,但放棄了煙草專賣。

    印度公司喪失了外貿壟斷,好望角以遠的貿易已自由開放。

    馬賽對中東各國的貿易特權也被取消。

    自由港仍然存在,立法議會将負責監督執行普通法。

    在礦藏方面,1791年法保留了1744年由國王同意的租讓原則,但露天礦列為例外,而露天礦的數量相當多。

     此外,統一的民族市場正在形成,所謂&ldquo栅欄後撤&rdquo,即把稅卡推到邊界線上,使原來被稱作&ldquo事實上的外國&rdquo的阿爾薩斯省和洛林省(因為這兩個省可以同外國自由貿易)包括進國界線之内。

    國内的商品流通從此擺脫了通行稅,免除了有關鹽稅和助稅的重重檢查(鹽稅和助稅的稅率因地區而不同),取消了&ldquo内地&rdquo和&ldquo外省&rdquo以及&ldquo外省&rdquo和&ldquo事實上的外國&rdquo之間的關稅。

     國家仍保護本國産品免受外國競争。

    制造商十分希望廢除1786年同英國簽訂的貿易協定,但制憲議會仍按1791年确定的稅率征收不多的關稅,僅禁止少量貨物的貿易,例如不準進口棉紗,不準出口某些原料。

     解除束縛生産的障礙不等于變革生産。

    人們一再說,從這個觀點看,革命不具有變革生産的劃時代意義。

    革命的确并沒有開創和推動生産的變革,戰争甚至延緩了生産的發展。

    制憲議會的功績在于它為未來的生産發展開辟了道路。

    我們認為,在歐洲第一次宣告經濟自由,這是資産階級已上升為統治階級的最好證明。

     當時的人不可能預見到這一事件的全部深遠意義,他們看不到這将是機器的勝利和資本的進一步集中。

    經濟自由遇到了強烈的反抗。

    在某些行業,廢除行會具有民主的性質,因為幫工開辦作坊或店鋪并不十分困難,但并非所有的行會師傅都甘心喪失他們的壟斷。

    對糧食的貿易自由,不論無産者或手工業者,不論城市居民或鄉村的零工和收獲不足以養家活口的自耕農,普遍持敵視态度。

    當局無法把這一措施付諸實施。

    在農民方面,大多數人感到不安:耕作自由意味着徹底确認地主對土地的全部所有權和突然結束十八世紀以來旨在解除對土地的一切束縛的法律的演變過程:從此,不再強制實行土地輪作,允許取消休耕,地主有權任意圈地。

    自由放牧似乎再也行不通了,鄉村法典甚至明确規定,人工草場不允許他人進入自由放牧。

    實際上,制憲議會并未保證該原則的執行。

    它大概知道,在英國,土地兼并為執行該原則提供了前提條件;但是,它并未作這方面的暗示。

    為了安撫農民,制憲議會一方面允許圈地,另方面又特意規定,凡因實行圈地而不準他人牲畜進入其土地者,不得讓自己的牲畜進入他人的土地,因為這樣做會引起公憤。

    即使如此,也毫無效果。

    農民堅持維護他們的集體權。

    集體權後來延續了很長時間,甚至拿破侖也不敢貿然下令剝奪農民的這個權利。

    但是,農民們關于分割大農莊、改革分成制租契和确定地租限額的希望卻完全落空了,制憲議會對所有這些要求一概置之不理。

     正如改革稅制一樣,制憲議會在廢除領主權和出售國有産業問題上作出的具體規定也使大部分農村居民深感失望。

    制憲議會毫不猶豫地取消了什一稅,因為在它看來,什一稅或者是一種稅,或者是教會的群體所有權。

    對于貴族土地的免稅待遇、采邑分封等級和其他特殊法規,特别是長子權和非貴族采邑主所繳納的采邑捐,制憲議會也痛快地下令取消,但它對由宗主權演變而來的領主權卻要求實行贖買。

    它擔心因犧牲宗主權而樹立一個有害的先例,從而進一步危害一般的個人所有權。

    因此,當它通過1790年3月15日法令最後确定執行1789年8月5日至11日有關領主權的法令時,制憲議會根據都埃的梅蘭的報告,把領主權分成兩種。

    一種是貴族損害了國家利益而攫取和強占的權利,其中包括領主的司法權和榮譽權、狩獵權和捕魚權、獵兔權和養鴿權、磨坊權、通行捐和入市捐、人身勞役以及農奴制的其他形式,都一概予以無償廢除,此外,還命令取消三十年來違背1667年敕令進行的公地抽簽。

    但對另一種領主權,即對那些負擔要重得多的土地貢賦或&ldquo實在&rdquo貢賦,例如年貢、田賦、年金、&ldquo節敬&rdquo或轉讓權,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因為制憲議會認為這些是領主租讓其采邑而換得的權益。

    為此,制憲議會決定對這部分領主權實行贖買,并于5月3日确定贖買費為現金貢賦的二十倍和實物貢賦的二十五倍,&ldquo節敬&rdquo則以重量按相應比例增加。

    這種分類使人們從法律和曆史的角度提出了種種非議。

    總之,農民堅持他們的主張,認為,原則既已确定,領主必須出示其租讓的原始憑證,而一般說來,原始憑證或者從未存在,或者已不複存在。

    在沒有見到憑證前,農民便不進行贖買,也不再繳納貢賦。

     制憲議會還規定,取消什一稅的利益将歸地産主所有,而與佃戶無關。

    不僅如此,立法議會和國民公會後來在廢除對實物貢賦的贖買時,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取消人身勞役對農民的好處并不大,無地農民更得不到任何其他好處。

    隻要出售國有财産确能增加自耕農的人數,這就對廢除封建制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

    在絕大部分農民沒有土地或擁有土地而不足以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