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論意志與直接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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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自由與必然性(一)
現在我們不妨闡述下直接情感,或由福禍苦樂這些情感直接産生的感知。
屬于這一類的有欲望與厭惡,悲痛與快樂,希望與恐懼。
苦樂所産生的直接結果之中,最為顯著的便是意志。
雖然恰當而言,意志并不屬于情感,但為獲得對其本質與特性的充分的了解,我們有必要将之視為我們研究的主題,以便将這些情感闡釋清楚。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是,此處所謂的意志,指的是我們所感受到的、意識到的内部感知;該感知發生于我們自覺地做出任何身體上新的運動,或産生心理上的新的知覺時。
與前面所談到的驕傲與自卑,愛與恨一樣,我們無法給這一感知下定義,因此也無須再作描述;正因為此,我們就直接忽視哲學家所給出的那些定義與區别,這些定義與區别是如此之含混不清,對我們現在所探讨的這一問題毫無益處;在探讨該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審視下關于自由與必然性的那一争論,該争論在我們闡述意志這一話題時總是會自然地産生。
外部物體的活動是必然的,在它們的運動傳達、互相吸引與彼此結合這些過程之中,并無任何的不相幹或随意性。
所有物體都由一定的程度與方向的運動所決定,這種決定性的力量使得該運動無法脫離其運動軌道,就好像該物體無法轉化成某種靈氣、精氣,或某個更為高級的物質一樣。
因此,任意物體的運動可被視作必然的例子,這一點同樣适用于與之基礎相似的其他物體。
為探究這點是否在心理活動上也成立,我們隻好先從物質着手,并思考下産生其活動中的必然認知的依據,以及一者何以成為另一者的原因所在。
我們在之前已經談過,物體的終極聯結是我們的感官或理性所發現不到的,我們也無法深入到物體的本質與建構之中從而把握住帶來物體之間相互影響的準則。
決定物體之間相互影響的,便是我們所熟知的物體的恒常結合;正是這一恒常結合,才産生了那一必然性。
如果物體間沒有一種統一的、慣常的結合,我們便無從對其因果關系産生任何認知,也就無法了解那一必然性;畢竟,伴随該認知而來的那一必然性隻不過是大腦由一個物體轉移到其通常伴随物、由一者的存在推斷出另一者的存在的傾向。
現在我們必須談談對于必然性而言至關重要的兩點,即物體的恒常結合與大腦的推斷;我們一旦發現那兩點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承認必然性的作用。
物質的活動不過是那些條件的結果,它并不是必然就發生的;并非探讨物體的本質就能發現其聯結關系,隻要那一恒常結合與推斷存在,即便不曾發現物體的本質,那一必然性仍然存在。
我們通過物體間的結合,從而做出推斷;正因為此,為驗證這一推斷以及那些活動的必然性,我們便不得不證明心理活動之間存在着某種結合。
但為使我的推理顯得更具說服力,我準備逐個分析這兩點;首先通過經驗證明我們的活動與動機、性格和環境存在某種恒常結合,然後探讨下我們據此得出的結論。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們隻需大體上觀察下人類的一般生活就行了。
在看待所有事物上我們所采取的觀點沒有不與之相符的;據此我們可以看到,這一原則便得以論證。
不管性别、年紀、政府、地位或教育上是如何地不同,我們在對人類進行思考時可以看到,自然總是以一種相似的一緻性進行其具備一定規則的活動。
相似的原因總是帶來相似的結果,這與自然的各個要素與能力的作用方式一樣。
世上存在着不同的樹,它們都開花結果,産出不同的果實;這種規則性便可以視為外界物體的必然性和因果關系的一個例子。
圭亞尼與香槟是不同的酒,男女兩性在情感、行動與思想上存在諸多差異,那我們是否可以說前一種差異比後一種更為有規則呢?因為我們知道,圭亞尼與香槟是不同的産品,而男女的差異更為複雜:男性體力發達、思想深邃,而女性性情溫柔、心思缜密。
同樣地,我們還可以問:我們從小到大身體上發生的變化,是否就比我們心靈上所發生的變化更為有規定、更為确定呢?一個人如果期待四歲的幼兒搬起重達三百磅的重物,另外一人期待四歲的幼兒擁有哲學思辨或謹慎行事的能力,那麼,前者是否就比後者更為荒謬呢? 物質各個部分的凝結必然遵循一定的自然的準則,這一點是必需且确定無疑的;雖然我們在解釋該準則上可能存在不少困難:同樣地,我們也必須承認,人類曆史也遵循着一定的相似準則;在後一種情況我們所擁有的理由比前一種更為充分,因為不僅可以觀察到人們總是追求建立社會,我們還可以解釋這一普遍傾向的依據準則。
兩塊表面光滑平坦的大理石可以拼湊在一起,但兩個異性的野蠻人不一樣地會性交嗎?由此誕生的孩子不也一樣會受到其父母的保護嗎?他們的父母不也一樣要照顧其安全碼?在父母的悉心照料後長大成人以後,孩子總要與父母分開,這固然會産生種種不便,但他們不也一樣會采取預防措施嗎?他們不也一樣會加強彼此間的聯系與結合嗎?一個普通工人與一個紳士在皮膚、毛孔、肌肉和神經上自然會有不小差異;在其他方面,比如情緒、行為與風格上,必然也是如此。
身份地位的高低、生活質量的好壞,會影響一個人由内及外的結構,使得不同的人具備不同的特點。
正是人性裡面的必然且一緻的準則,才産生了這種必然且一緻的差異。
人是群居動物,離開了社會便無法生存下去,沒有政府便無法将社會各階層連接起來。
而政府在其國民之間劃分财産并确定其地位高低,于是就産生了工業、交通、生産、訴訟、戰争、聯合、結盟、航行、城市、艦隊、港口以及其他的行為或物體;正是這些物體産生了人類社會的多樣性,同時也維持着人類生活的一緻性。
從異國他鄉返回的旅行家如果告訴我們,他曾經在北緯五十度的地方見識過這麼一種氣候:所有的水果在冬天結果成熟、在夏天枯萎腐爛,與英國正好相反;那麼,大家一聽到這種奇聞異事,必然心生疑慮,沒幾個會相信他的話。
同樣地,如果一個旅行家告訴我們,他曾經看到過一個與柏拉圖的《理想國》中所描述的那種民衆性格相似的民族,或者與霍布斯的《利維坦》中所描述的民衆性格相似的民族,我想同樣也沒多少人相信他的話。
人類的行為,與太陽運行和氣候更替一樣,遵循某種一般的自然活動軌迹。
當然,有些性格特殊與某些民族與個人,有些性格卻是全部人類所擁有的。
我們之所以能夠了解這些性格,正是借助于觀察伴随這些性格而來的各種行為上的一緻性,而這種一緻性便構成了必然性的本質。
如果有人試圖規避這一論證的話,我能想象到的唯一方式便是否定人類行為的一緻性,因為該論證恰恰是建立于人類行為之上。
不過,隻要我們的所有行為和行為發起人的情況與性格存在某種恒常結合與聯結關系,我們便無法否認必然性的存在了;因為前者如果成立的話,那後者幾乎就可以說是不言自明的了。
有人或許找借口對此反駁,試圖否定這一有規則的結合與聯接。
他們或許會說,難道還有比人類的行為更為飄忽不定的嗎?還有比人類的欲望更易變的嗎?所有生物之中,還有比人類更為偏離理智、違背其性格與性情的嗎?不消一個小時,一片刻便足以使得一個人性情大變,由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将之前苦心經營的論證完全推翻。
必然性是确定的、有規則的。
人類活動是不确定、無規則的。
因此,前者與後者必然是矛盾的,人類活動并不具備任何必然性。
對此我的回複是,在研究人類活動上,我們必須以我們在有關外部物體進行推理時所使用的同樣準則為依據。
當某個現象恒常且固定地與另一個現象結合時,我們便可以想象由一者到另一者的轉移,由此而獲得二者之間的某種聯結關系,中間無須任何疑問與遲疑。
不過,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次級的證據與概然性;單單一個實驗,也無法完全摧毀我們的整個推理。
大腦會恰到好處地處理這些對立的實驗,使之不偏不倚;将多數削減,将少數增益,從而根據剩下的那種程度的證據與概然性做出推理。
即使這些獨立的實驗數目恰好相等,這也無法消除原因和必然的概念;我們還是假設,出于某種相反的、秘密的作用,這種通常的對立才得以産生;我們由此得出結論,如果出現某種機會或不确定性的話,那必然與該物體本身無關,而是因為我們存在知識上的缺陷影響判斷;在任何情形下,物體都具備必然性,雖則所有的現象并非都是恒常或确定的。
沒有比行為與動機和性格聯接而産生的結合更為恒常确定的了;而如果在其他情況下,這種結合不是确定的,那不過是物體活動方面發生的情況,并不能據此就認為,根據心靈活動的不規則性而産生的結論并不是根據其不規則性而推斷出來的。
通常我們認為,瘋子是沒有自由的。
但是如果我們認真判斷其行為的話,我們可以看到,瘋子的行為與明智的人的行為相比,隻是較為不規則點、較為不恒常些,必然性也就較為弱一些。
因此我們前面那一觀點的思考方式其實是不連貫的,它是我們根據那些混亂的認知與未加以定義的條目來作推斷而得出的結果;這些謬誤點屢見不鮮,尤其是在我們當前的話題上,更為經常地被使用。
我們現在必須證明,因為動機與行為之間的聯結和任何自然活動的結合一樣,具備相同的恒常性,那麼我們由一者的存在推斷出另一者的存在方面,其對認知的影響必然也是相同的。
如果這一點站得住腳的話,那在心靈活動中,我們便絕無可能發現任何加入到各種物質活動的聯系與産生中的已知條件;因此,如果我們認為物質方面存在必然性,而心靈方面不存在某種必然性,那很明顯就陷入謬誤之中了。
這世上沒有哪個哲學家,他的判斷會僅僅固守在這一狂熱的自由體系之上,而不承認道德證據的力量;而且他在思考與實踐上以此為依據,把它當作一種合理的依據。
道德證據不過是在考慮人的動機、性情與境況之後對人的行為所作的結論。
因此,當我們看到寫在紙上的一些字母或形态,便推斷說,将這些字母或形态記下的人是要證實某些事件的存在;比如說恺撒被刺身亡、奧古斯都勝利登基、尼祿皇帝的荒淫殘暴;而在回想起許多互相印證的依據時,我們便推斷說,那些事件必然存在過;畢竟,那麼多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的人沒有道理聯合起來隻為欺騙讀者。
更何況,這些人記下曆史上發生的事件時,必然會遭受到同時代人的嘲笑,因為這些事件才新近發生、當時大家都一清二楚。
我們可以進一步地,将該推理運用到政治、戰争、商貿、經濟,甚至是人類生活之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不采用這一推理,人類的整個生活便無法正常進行、人類也就無法生存下去。
向臣民征稅的國王,之所以敢征稅,因為他知道後者必然會服從其命令。
發号施令的将軍,之所以敢率軍出征,因為他相信其部隊的勇氣。
商人之所以聘用代理人或貨物管理者,是因為他相信後者的忠心與技巧。
主人之所以可以吩咐開飯,是因為知道他的仆人必然會遵命行事。
總而言之,正如我們自身的行為總是比他人的行為更容易引起我們的關切一樣,我們大部分的推理也是用于對這些行為作判斷。
現在我便可以斷定,任何人隻要是以這種方式進行推理,事實上也就意味着他相信意志的活動必然發生于一定的必然性;如果他否定這點的話,那他便陷入了虛無之中,也就完全不知所言了。
我們稱作因與果的所有物體,它們本身是彼此獨立、彼此區别的,就好像自然社會中任何兩個不同的物體一樣;再如何精确地觀察,我們也無法由一者的存在推斷出另一者的存在。
我們隻是借助于在物體間的恒常結合上所做的觀察與得出的經驗,才能做出那一推斷;也就是說,推斷是習慣作用于想象之上的結果。
因果認知發生于恒常結合的對象,這點結論已經是毋庸置疑的了,但我們絕不可止步于此;我們還應進一步地斷定,這一認知即是這些對象的認知,我們是通過心靈的知覺,而非是通過認知的結論來把握必然聯系。
因此,如果我們在某個地方看到同樣的結合,看到該結合以同樣的方式影響我們的信念與觀點,我們便在那一地方産生了原因和必然的認知,雖然我們并不一定會使用這些表達方式。
在所觀察到的過去例子中,我們總是可以看到,一個物體的運動如果緊接着另一個物體的運動的話,那必然二者之間會有某種撞擊作用。
心靈所能達到的,也就是這裡了。
心靈借助于物體的恒常結合而産生因果的認知,通過該認知的作用感覺到必然性的存在。
我們所謂的道德證據中既然也有同樣的恒常性,具備同樣的影響,那我們的探讨便可以止步于此了。
剩下的,無非是一些咬文嚼字罷了。
确實,在研究自然與道德的證據是如何結合形成一個推理鍊時,我們幾乎完全無須猶豫,便可以斷定:二者本質相同,且來源于同一準則。
一個囚徒,身上沒有金錢、外面也沒有關系的話,他便知道他絕無可能逃離出獄;獄卒會刁難他,監獄的大牆阻擋他的去路,栅欄圍着他。
他所能追求的自由,不是逃離出去,改變那幾乎無法變動的本質,而是待在冰冷的石房鐵籠之中。
還是這個囚徒,如果有人将他帶往刑場,他看到獄卒堅定不移地執行其任務,以及他們手中揮舞的斧頭或輪子,便知道自己死期将近了。
他的大腦中萬念起伏,一連串的想法冒出:士兵不允許他逃離,劊子手手起刀落;他的頭落下來,與身體分離,開始滴血、抽搐,然後剩下的便是死亡。
上面就是自然原因與自發活動之間的鍊接;我們在從一者到另一者之上并無感覺任何的區别,也沒有任何困難;而且我們對未來要發生的事件也是同樣的确定,和這些事件如果是由通過一連串的原因(這些原因由我們較為習慣也樂意稱為是物理必然性所鞏固在一起)與現在記憶中的感知與感官聯接起來一樣确定。
我們從經驗中看到,相同的結合會對大腦産生相同的影響,不管是動機的結合,意願的結合,還是行為的結合,形态或運動的結合。
我們盡可以改變事物的名稱,但其本質與在認知上的影響卻不會有任何變化。
我敢肯定,除非将因果、必然、自由與可能那些詞語的定義完全改變,賦予其不同的意義,不然的話,應該不會有人會想到反駁我上面的推理。
根據我的定義,必然性是因果關系的本質所在;将必然性移除,也就是自由,自由将因果關系也移除了;而所謂的自由,與可能性其實是一樣的。
由于可能性往往暗示有矛盾的存在,至少與經驗處于直接的對立之中,我們便總有相同的論據來反駁自由或自由意志。
如果有人将這些定義予以改變,那我隻能說,在知道他賦予那些詞語的意義之前,我完全無法與之辯論。
第二節 自由與必然性(二) 我相信,關于自由的準則,我們可以用以下三點理由予以解釋,不管該準則看起來是如何荒謬,或是如何難以接受。
第一,我們一旦執行了某一行為,雖然承認會受某些具體的觀點與動機的影響,但我們很難接受我們的行為是受必然性的支配,事實上,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可能。
必然性這一認知暗示某種力度,某種強力,某種制約,而這些都不是我們所察覺到的。
很少有人可以将哲學界稱作瞬時自由與中立自由這二者區别開來,處于這二者之中的,便是強力,強力是對必然性與原因的否定。
第一點理由使用的是最為普遍意義上的詞語,它使得我們把自由進行分類;于是我們的思考主要就轉移到此處,并将之與其他混淆起來。
第二,自由與中立性當中包含一種錯誤的感覺或經驗,這也被視作其真實存在的一個依據。
任何行為的必然性,不管是物質的必然性還是心靈活動的必然性,不是其行為發起人的某個特點,單屬于某個人;相反地,它是所有思考者或智慧物的通常特點;他對其行為進行思考,這種思考就構成了根據之前某些對象推斷出某一物體的存在的傾向:在另一方面,我們知道,自由或可能性恰好缺乏這一傾向,我們在對行為進行思考,從一者的認知到另一者的認知的轉移便顯得較為松散不定。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在反思人性活動時,我們很少覺察到如此的松散型或中立性的存在;但其實在執行這些行為時,我們總能感受到某種相似物;由于所有相關或相似的對象總是互相關聯着,這一點可視作人類自由的一點理證或直覺證明。
我們感覺到,在多數情況下,我們的行為是意志的産物;假設我們的意志不受任何對象的限制,因為一旦否定這點,我們便感覺意志可以随意運動,甚至可以在其本身不确定的那邊産生映像。
我們總是試圖讓自己相信,某個微弱運動的映像可以轉變為該對象本身;因為,如果否定這點的話,我們稍作嘗試便可以發現,該映像确實可以。
不管我們所發起的行為有多不規則、多麼随意,我們行為的唯一動機便在于表現出我們的自由意志;因此我們永遠無法免于必然性的束縛。
我們自身或許可以感覺到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存在,而旁觀者一般是通過我們的動機與性格對我們的行為做出推斷;即便是無法得出某個具體的結論,他還是可以大體上得出相關的結論,隻要他全然熟悉行為發起者所處的情形及其性格,并能知曉我們的産生這一局面與性情的最為私密的原因的話。
這便是必然性的本質所在。
人們之所以較為容易接受自由論,此處我還準備提出第三個理由,這便是宗教的作用。
宗教在此處存在着某種不是很必要的相關性。
在哲學中,存在一個最為普遍的、最可能帶來謬誤的推理方式,那便是以可能會給宗教與道德帶來危險為借口,拒不接受某一假設。
如果某一觀點使我們陷入謬誤之中,那我們便可以肯定,這一觀點本身是錯誤的;但如果某一觀點給我們帶來危險的後果,我們卻不能斷言說,該觀點肯定是錯誤的。
因此,我們應當放棄此類的論述,因為它無助于發現真理,隻會使得我們厭惡那一反對者而已。
這一點是我從日常生活與經驗中觀察而來的,并不打算從中得出任何結論;我隻是将之陳述出來。
坦然地說,我願意将所有的結論建立于此類的觀察之上,并斷言:根據我的闡述,必然性不僅不會将我們陷入危險境地,它甚至可以說是對宗教與道德有益的。
根據原因所給定的那兩個定義,我也以兩種方式對必然性予以定義;畢竟,必然性是原因的本質所在。
我将必然性置于某些相似對象的恒常結合與聯結之中,或将之置于心靈由一個對象得出另一個對象的推斷之中。
在經院流派中,在教壇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普遍而含蓄地承認,這兩種意義上的必然性是屬于全體人類意志的;而且沒有人會試圖否定,正是通過人類經曆過的相似活動與動機和情況的結合之上,我們才能對人類的活動做出一定的推斷。
在這一點上,如果有人與我有分歧的話,那或許便是他不将之稱為必然性。
但隻要我們将必然性的意思與定義闡釋清楚,我想這倒沒什麼妨礙。
也有可能他認為,在物質的活動中存在另一種東西。
不管是否真的存在另一種東西,其實對宗教而言都無關緊要,對自然哲學也沒有任何影響。
或許,我所說的物體活動間并無任何其他聯系的認知這一觀點可能是錯誤的;如果有人在這一方面肯予以闡述,我自然是感激不盡。
不過,我可以肯定的是,人們必然會承認我所歸為是心靈活動的東西的存在。
因此,我希望不會有誰故意曲解我的意思,我雖然認為人類的活動存在某種必然性,但這并不意味着人類的活動與無意識物質的活動處于同一基礎之上。
我并不認為意志存在人們假設物質中存在的那種不可知的必然性。
但是,我相信物質卻存在即便是最為嚴肅的信仰也接受或承認的那種屬于意志的可知性質;如果還有人不稱之為必然,那我也隻能是無話可說。
因此,在傳統體系上我所作的改變,并不是在意志方面,而隻是在物質的對象方面。
我不準備止步于上面這一點,我還要進一步地斷言:這種必然性對于宗教與道德而言
屬于這一類的有欲望與厭惡,悲痛與快樂,希望與恐懼。
苦樂所産生的直接結果之中,最為顯著的便是意志。
雖然恰當而言,意志并不屬于情感,但為獲得對其本質與特性的充分的了解,我們有必要将之視為我們研究的主題,以便将這些情感闡釋清楚。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是,此處所謂的意志,指的是我們所感受到的、意識到的内部感知;該感知發生于我們自覺地做出任何身體上新的運動,或産生心理上的新的知覺時。
與前面所談到的驕傲與自卑,愛與恨一樣,我們無法給這一感知下定義,因此也無須再作描述;正因為此,我們就直接忽視哲學家所給出的那些定義與區别,這些定義與區别是如此之含混不清,對我們現在所探讨的這一問題毫無益處;在探讨該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審視下關于自由與必然性的那一争論,該争論在我們闡述意志這一話題時總是會自然地産生。
外部物體的活動是必然的,在它們的運動傳達、互相吸引與彼此結合這些過程之中,并無任何的不相幹或随意性。
所有物體都由一定的程度與方向的運動所決定,這種決定性的力量使得該運動無法脫離其運動軌道,就好像該物體無法轉化成某種靈氣、精氣,或某個更為高級的物質一樣。
因此,任意物體的運動可被視作必然的例子,這一點同樣适用于與之基礎相似的其他物體。
為探究這點是否在心理活動上也成立,我們隻好先從物質着手,并思考下産生其活動中的必然認知的依據,以及一者何以成為另一者的原因所在。
我們在之前已經談過,物體的終極聯結是我們的感官或理性所發現不到的,我們也無法深入到物體的本質與建構之中從而把握住帶來物體之間相互影響的準則。
決定物體之間相互影響的,便是我們所熟知的物體的恒常結合;正是這一恒常結合,才産生了那一必然性。
如果物體間沒有一種統一的、慣常的結合,我們便無從對其因果關系産生任何認知,也就無法了解那一必然性;畢竟,伴随該認知而來的那一必然性隻不過是大腦由一個物體轉移到其通常伴随物、由一者的存在推斷出另一者的存在的傾向。
現在我們必須談談對于必然性而言至關重要的兩點,即物體的恒常結合與大腦的推斷;我們一旦發現那兩點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承認必然性的作用。
物質的活動不過是那些條件的結果,它并不是必然就發生的;并非探讨物體的本質就能發現其聯結關系,隻要那一恒常結合與推斷存在,即便不曾發現物體的本質,那一必然性仍然存在。
我們通過物體間的結合,從而做出推斷;正因為此,為驗證這一推斷以及那些活動的必然性,我們便不得不證明心理活動之間存在着某種結合。
但為使我的推理顯得更具說服力,我準備逐個分析這兩點;首先通過經驗證明我們的活動與動機、性格和環境存在某種恒常結合,然後探讨下我們據此得出的結論。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們隻需大體上觀察下人類的一般生活就行了。
在看待所有事物上我們所采取的觀點沒有不與之相符的;據此我們可以看到,這一原則便得以論證。
不管性别、年紀、政府、地位或教育上是如何地不同,我們在對人類進行思考時可以看到,自然總是以一種相似的一緻性進行其具備一定規則的活動。
相似的原因總是帶來相似的結果,這與自然的各個要素與能力的作用方式一樣。
世上存在着不同的樹,它們都開花結果,産出不同的果實;這種規則性便可以視為外界物體的必然性和因果關系的一個例子。
圭亞尼與香槟是不同的酒,男女兩性在情感、行動與思想上存在諸多差異,那我們是否可以說前一種差異比後一種更為有規則呢?因為我們知道,圭亞尼與香槟是不同的産品,而男女的差異更為複雜:男性體力發達、思想深邃,而女性性情溫柔、心思缜密。
同樣地,我們還可以問:我們從小到大身體上發生的變化,是否就比我們心靈上所發生的變化更為有規定、更為确定呢?一個人如果期待四歲的幼兒搬起重達三百磅的重物,另外一人期待四歲的幼兒擁有哲學思辨或謹慎行事的能力,那麼,前者是否就比後者更為荒謬呢? 物質各個部分的凝結必然遵循一定的自然的準則,這一點是必需且确定無疑的;雖然我們在解釋該準則上可能存在不少困難:同樣地,我們也必須承認,人類曆史也遵循着一定的相似準則;在後一種情況我們所擁有的理由比前一種更為充分,因為不僅可以觀察到人們總是追求建立社會,我們還可以解釋這一普遍傾向的依據準則。
兩塊表面光滑平坦的大理石可以拼湊在一起,但兩個異性的野蠻人不一樣地會性交嗎?由此誕生的孩子不也一樣會受到其父母的保護嗎?他們的父母不也一樣要照顧其安全碼?在父母的悉心照料後長大成人以後,孩子總要與父母分開,這固然會産生種種不便,但他們不也一樣會采取預防措施嗎?他們不也一樣會加強彼此間的聯系與結合嗎?一個普通工人與一個紳士在皮膚、毛孔、肌肉和神經上自然會有不小差異;在其他方面,比如情緒、行為與風格上,必然也是如此。
身份地位的高低、生活質量的好壞,會影響一個人由内及外的結構,使得不同的人具備不同的特點。
正是人性裡面的必然且一緻的準則,才産生了這種必然且一緻的差異。
人是群居動物,離開了社會便無法生存下去,沒有政府便無法将社會各階層連接起來。
而政府在其國民之間劃分财産并确定其地位高低,于是就産生了工業、交通、生産、訴訟、戰争、聯合、結盟、航行、城市、艦隊、港口以及其他的行為或物體;正是這些物體産生了人類社會的多樣性,同時也維持着人類生活的一緻性。
從異國他鄉返回的旅行家如果告訴我們,他曾經在北緯五十度的地方見識過這麼一種氣候:所有的水果在冬天結果成熟、在夏天枯萎腐爛,與英國正好相反;那麼,大家一聽到這種奇聞異事,必然心生疑慮,沒幾個會相信他的話。
同樣地,如果一個旅行家告訴我們,他曾經看到過一個與柏拉圖的《理想國》中所描述的那種民衆性格相似的民族,或者與霍布斯的《利維坦》中所描述的民衆性格相似的民族,我想同樣也沒多少人相信他的話。
人類的行為,與太陽運行和氣候更替一樣,遵循某種一般的自然活動軌迹。
當然,有些性格特殊與某些民族與個人,有些性格卻是全部人類所擁有的。
我們之所以能夠了解這些性格,正是借助于觀察伴随這些性格而來的各種行為上的一緻性,而這種一緻性便構成了必然性的本質。
如果有人試圖規避這一論證的話,我能想象到的唯一方式便是否定人類行為的一緻性,因為該論證恰恰是建立于人類行為之上。
不過,隻要我們的所有行為和行為發起人的情況與性格存在某種恒常結合與聯結關系,我們便無法否認必然性的存在了;因為前者如果成立的話,那後者幾乎就可以說是不言自明的了。
有人或許找借口對此反駁,試圖否定這一有規則的結合與聯接。
他們或許會說,難道還有比人類的行為更為飄忽不定的嗎?還有比人類的欲望更易變的嗎?所有生物之中,還有比人類更為偏離理智、違背其性格與性情的嗎?不消一個小時,一片刻便足以使得一個人性情大變,由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将之前苦心經營的論證完全推翻。
必然性是确定的、有規則的。
人類活動是不确定、無規則的。
因此,前者與後者必然是矛盾的,人類活動并不具備任何必然性。
對此我的回複是,在研究人類活動上,我們必須以我們在有關外部物體進行推理時所使用的同樣準則為依據。
當某個現象恒常且固定地與另一個現象結合時,我們便可以想象由一者到另一者的轉移,由此而獲得二者之間的某種聯結關系,中間無須任何疑問與遲疑。
不過,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次級的證據與概然性;單單一個實驗,也無法完全摧毀我們的整個推理。
大腦會恰到好處地處理這些對立的實驗,使之不偏不倚;将多數削減,将少數增益,從而根據剩下的那種程度的證據與概然性做出推理。
即使這些獨立的實驗數目恰好相等,這也無法消除原因和必然的概念;我們還是假設,出于某種相反的、秘密的作用,這種通常的對立才得以産生;我們由此得出結論,如果出現某種機會或不确定性的話,那必然與該物體本身無關,而是因為我們存在知識上的缺陷影響判斷;在任何情形下,物體都具備必然性,雖則所有的現象并非都是恒常或确定的。
沒有比行為與動機和性格聯接而産生的結合更為恒常确定的了;而如果在其他情況下,這種結合不是确定的,那不過是物體活動方面發生的情況,并不能據此就認為,根據心靈活動的不規則性而産生的結論并不是根據其不規則性而推斷出來的。
通常我們認為,瘋子是沒有自由的。
但是如果我們認真判斷其行為的話,我們可以看到,瘋子的行為與明智的人的行為相比,隻是較為不規則點、較為不恒常些,必然性也就較為弱一些。
因此我們前面那一觀點的思考方式其實是不連貫的,它是我們根據那些混亂的認知與未加以定義的條目來作推斷而得出的結果;這些謬誤點屢見不鮮,尤其是在我們當前的話題上,更為經常地被使用。
我們現在必須證明,因為動機與行為之間的聯結和任何自然活動的結合一樣,具備相同的恒常性,那麼我們由一者的存在推斷出另一者的存在方面,其對認知的影響必然也是相同的。
如果這一點站得住腳的話,那在心靈活動中,我們便絕無可能發現任何加入到各種物質活動的聯系與産生中的已知條件;因此,如果我們認為物質方面存在必然性,而心靈方面不存在某種必然性,那很明顯就陷入謬誤之中了。
這世上沒有哪個哲學家,他的判斷會僅僅固守在這一狂熱的自由體系之上,而不承認道德證據的力量;而且他在思考與實踐上以此為依據,把它當作一種合理的依據。
道德證據不過是在考慮人的動機、性情與境況之後對人的行為所作的結論。
因此,當我們看到寫在紙上的一些字母或形态,便推斷說,将這些字母或形态記下的人是要證實某些事件的存在;比如說恺撒被刺身亡、奧古斯都勝利登基、尼祿皇帝的荒淫殘暴;而在回想起許多互相印證的依據時,我們便推斷說,那些事件必然存在過;畢竟,那麼多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的人沒有道理聯合起來隻為欺騙讀者。
更何況,這些人記下曆史上發生的事件時,必然會遭受到同時代人的嘲笑,因為這些事件才新近發生、當時大家都一清二楚。
我們可以進一步地,将該推理運用到政治、戰争、商貿、經濟,甚至是人類生活之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不采用這一推理,人類的整個生活便無法正常進行、人類也就無法生存下去。
向臣民征稅的國王,之所以敢征稅,因為他知道後者必然會服從其命令。
發号施令的将軍,之所以敢率軍出征,因為他相信其部隊的勇氣。
商人之所以聘用代理人或貨物管理者,是因為他相信後者的忠心與技巧。
主人之所以可以吩咐開飯,是因為知道他的仆人必然會遵命行事。
總而言之,正如我們自身的行為總是比他人的行為更容易引起我們的關切一樣,我們大部分的推理也是用于對這些行為作判斷。
現在我便可以斷定,任何人隻要是以這種方式進行推理,事實上也就意味着他相信意志的活動必然發生于一定的必然性;如果他否定這點的話,那他便陷入了虛無之中,也就完全不知所言了。
我們稱作因與果的所有物體,它們本身是彼此獨立、彼此區别的,就好像自然社會中任何兩個不同的物體一樣;再如何精确地觀察,我們也無法由一者的存在推斷出另一者的存在。
我們隻是借助于在物體間的恒常結合上所做的觀察與得出的經驗,才能做出那一推斷;也就是說,推斷是習慣作用于想象之上的結果。
因果認知發生于恒常結合的對象,這點結論已經是毋庸置疑的了,但我們絕不可止步于此;我們還應進一步地斷定,這一認知即是這些對象的認知,我們是通過心靈的知覺,而非是通過認知的結論來把握必然聯系。
因此,如果我們在某個地方看到同樣的結合,看到該結合以同樣的方式影響我們的信念與觀點,我們便在那一地方産生了原因和必然的認知,雖然我們并不一定會使用這些表達方式。
在所觀察到的過去例子中,我們總是可以看到,一個物體的運動如果緊接着另一個物體的運動的話,那必然二者之間會有某種撞擊作用。
心靈所能達到的,也就是這裡了。
心靈借助于物體的恒常結合而産生因果的認知,通過該認知的作用感覺到必然性的存在。
我們所謂的道德證據中既然也有同樣的恒常性,具備同樣的影響,那我們的探讨便可以止步于此了。
剩下的,無非是一些咬文嚼字罷了。
确實,在研究自然與道德的證據是如何結合形成一個推理鍊時,我們幾乎完全無須猶豫,便可以斷定:二者本質相同,且來源于同一準則。
一個囚徒,身上沒有金錢、外面也沒有關系的話,他便知道他絕無可能逃離出獄;獄卒會刁難他,監獄的大牆阻擋他的去路,栅欄圍着他。
他所能追求的自由,不是逃離出去,改變那幾乎無法變動的本質,而是待在冰冷的石房鐵籠之中。
還是這個囚徒,如果有人将他帶往刑場,他看到獄卒堅定不移地執行其任務,以及他們手中揮舞的斧頭或輪子,便知道自己死期将近了。
他的大腦中萬念起伏,一連串的想法冒出:士兵不允許他逃離,劊子手手起刀落;他的頭落下來,與身體分離,開始滴血、抽搐,然後剩下的便是死亡。
上面就是自然原因與自發活動之間的鍊接;我們在從一者到另一者之上并無感覺任何的區别,也沒有任何困難;而且我們對未來要發生的事件也是同樣的确定,和這些事件如果是由通過一連串的原因(這些原因由我們較為習慣也樂意稱為是物理必然性所鞏固在一起)與現在記憶中的感知與感官聯接起來一樣确定。
我們從經驗中看到,相同的結合會對大腦産生相同的影響,不管是動機的結合,意願的結合,還是行為的結合,形态或運動的結合。
我們盡可以改變事物的名稱,但其本質與在認知上的影響卻不會有任何變化。
我敢肯定,除非将因果、必然、自由與可能那些詞語的定義完全改變,賦予其不同的意義,不然的話,應該不會有人會想到反駁我上面的推理。
根據我的定義,必然性是因果關系的本質所在;将必然性移除,也就是自由,自由将因果關系也移除了;而所謂的自由,與可能性其實是一樣的。
由于可能性往往暗示有矛盾的存在,至少與經驗處于直接的對立之中,我們便總有相同的論據來反駁自由或自由意志。
如果有人将這些定義予以改變,那我隻能說,在知道他賦予那些詞語的意義之前,我完全無法與之辯論。
第二節 自由與必然性(二) 我相信,關于自由的準則,我們可以用以下三點理由予以解釋,不管該準則看起來是如何荒謬,或是如何難以接受。
第一,我們一旦執行了某一行為,雖然承認會受某些具體的觀點與動機的影響,但我們很難接受我們的行為是受必然性的支配,事實上,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可能。
必然性這一認知暗示某種力度,某種強力,某種制約,而這些都不是我們所察覺到的。
很少有人可以将哲學界稱作瞬時自由與中立自由這二者區别開來,處于這二者之中的,便是強力,強力是對必然性與原因的否定。
第一點理由使用的是最為普遍意義上的詞語,它使得我們把自由進行分類;于是我們的思考主要就轉移到此處,并将之與其他混淆起來。
第二,自由與中立性當中包含一種錯誤的感覺或經驗,這也被視作其真實存在的一個依據。
任何行為的必然性,不管是物質的必然性還是心靈活動的必然性,不是其行為發起人的某個特點,單屬于某個人;相反地,它是所有思考者或智慧物的通常特點;他對其行為進行思考,這種思考就構成了根據之前某些對象推斷出某一物體的存在的傾向:在另一方面,我們知道,自由或可能性恰好缺乏這一傾向,我們在對行為進行思考,從一者的認知到另一者的認知的轉移便顯得較為松散不定。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在反思人性活動時,我們很少覺察到如此的松散型或中立性的存在;但其實在執行這些行為時,我們總能感受到某種相似物;由于所有相關或相似的對象總是互相關聯着,這一點可視作人類自由的一點理證或直覺證明。
我們感覺到,在多數情況下,我們的行為是意志的産物;假設我們的意志不受任何對象的限制,因為一旦否定這點,我們便感覺意志可以随意運動,甚至可以在其本身不确定的那邊産生映像。
我們總是試圖讓自己相信,某個微弱運動的映像可以轉變為該對象本身;因為,如果否定這點的話,我們稍作嘗試便可以發現,該映像确實可以。
不管我們所發起的行為有多不規則、多麼随意,我們行為的唯一動機便在于表現出我們的自由意志;因此我們永遠無法免于必然性的束縛。
我們自身或許可以感覺到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存在,而旁觀者一般是通過我們的動機與性格對我們的行為做出推斷;即便是無法得出某個具體的結論,他還是可以大體上得出相關的結論,隻要他全然熟悉行為發起者所處的情形及其性格,并能知曉我們的産生這一局面與性情的最為私密的原因的話。
這便是必然性的本質所在。
人們之所以較為容易接受自由論,此處我還準備提出第三個理由,這便是宗教的作用。
宗教在此處存在着某種不是很必要的相關性。
在哲學中,存在一個最為普遍的、最可能帶來謬誤的推理方式,那便是以可能會給宗教與道德帶來危險為借口,拒不接受某一假設。
如果某一觀點使我們陷入謬誤之中,那我們便可以肯定,這一觀點本身是錯誤的;但如果某一觀點給我們帶來危險的後果,我們卻不能斷言說,該觀點肯定是錯誤的。
因此,我們應當放棄此類的論述,因為它無助于發現真理,隻會使得我們厭惡那一反對者而已。
這一點是我從日常生活與經驗中觀察而來的,并不打算從中得出任何結論;我隻是将之陳述出來。
坦然地說,我願意将所有的結論建立于此類的觀察之上,并斷言:根據我的闡述,必然性不僅不會将我們陷入危險境地,它甚至可以說是對宗教與道德有益的。
根據原因所給定的那兩個定義,我也以兩種方式對必然性予以定義;畢竟,必然性是原因的本質所在。
我将必然性置于某些相似對象的恒常結合與聯結之中,或将之置于心靈由一個對象得出另一個對象的推斷之中。
在經院流派中,在教壇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普遍而含蓄地承認,這兩種意義上的必然性是屬于全體人類意志的;而且沒有人會試圖否定,正是通過人類經曆過的相似活動與動機和情況的結合之上,我們才能對人類的活動做出一定的推斷。
在這一點上,如果有人與我有分歧的話,那或許便是他不将之稱為必然性。
但隻要我們将必然性的意思與定義闡釋清楚,我想這倒沒什麼妨礙。
也有可能他認為,在物質的活動中存在另一種東西。
不管是否真的存在另一種東西,其實對宗教而言都無關緊要,對自然哲學也沒有任何影響。
或許,我所說的物體活動間并無任何其他聯系的認知這一觀點可能是錯誤的;如果有人在這一方面肯予以闡述,我自然是感激不盡。
不過,我可以肯定的是,人們必然會承認我所歸為是心靈活動的東西的存在。
因此,我希望不會有誰故意曲解我的意思,我雖然認為人類的活動存在某種必然性,但這并不意味着人類的活動與無意識物質的活動處于同一基礎之上。
我并不認為意志存在人們假設物質中存在的那種不可知的必然性。
但是,我相信物質卻存在即便是最為嚴肅的信仰也接受或承認的那種屬于意志的可知性質;如果還有人不稱之為必然,那我也隻能是無話可說。
因此,在傳統體系上我所作的改變,并不是在意志方面,而隻是在物質的對象方面。
我不準備止步于上面這一點,我還要進一步地斷言:這種必然性對于宗教與道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