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愛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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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愛與恨的對象與原因
要給愛與恨這兩種情感下個定義,這幾乎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因為它們隻産生一個簡單的感知,而沒有任何其他的混合物與構成物。
我們也無須根據其本性、來源,原因與所指向的對象試圖對其進行任何描述。
因為我們現在所探讨的就是愛與恨這兩種情感,而根據日常的經驗與平常的感覺我們其實對其已經具備了充分的了解。
我們在有關驕傲與自卑的讨論中已經發現了這點,此處我們隻是将之重複一遍而已。
因為這兩類情感之間存在極大的相似性,為解釋愛與恨這兩種情感,我們不得不先将有關前者的推理過程簡要地梳理一遍。
帶來驕傲與自卑情感的那一直接對象是自我,或者是與我們密切相關、我們意識到其思想、行為與情感的同一個人;愛與恨的對象是另外一個人,我們意識不到他的思想,行為與感覺。
從經驗上看,這幾乎是不言自明的。
我們愛與恨的情感所指向的對象永遠是某個外界的可感知的對象;我們平日裡所談到的自愛,與該情感是不同的,它所産生的情緒與由某個朋友或情人所帶來的那一柔軟的情緒沒有任何共同之處;恨,也是如此情形。
我們或許會因我們犯下的過錯、做過的蠢事而感到慚愧,但如果不是别人帶來的傷害,我們永遠不會憤怒或憎恨。
但是,雖說愛與恨的對象往往是自我之外的其他人,但有一點需要說明,那一對象恰當而言并非産生那些情感的原因,或者說單單那一對象本身無法激起那些情感。
因為,愛與恨是兩種恰恰對立的情感,雖然指向的是同一個對象;因此,如果那一對象同時也是它們的原因,那它同時會産生兩個同樣力度的對立的情感;而我們知道,愛與恨這兩種情感從它們産生之初,便意味着互相消減互為毀滅,如果它們所指向的對象就是其原因的話,那這兩種情感便無從出現。
因此,它們的原因必然與該對象不同。
如果認真考慮下愛與恨的原因,我們就能發現,那些原因是多樣的,彼此之間并不具備多少共同點。
某個人的美德,知識,機智,判斷力,或是幽默感,都能産生我們對其的敬愛與尊重;與之相對的特點便讓我們産生憎恨與輕視的情感。
我們身體方面的優勢,比如美麗,力量,敏捷,靈巧,都能産生我們對那一對象的敬愛與尊重;而與之相對的,便讓我們産生憎恨與輕視的情感。
同樣地,外部條件的優劣,如家世,财富,衣物,國籍與氣候的好壞,也相應地産生那兩種情感。
所有這些對象都是通過其不同的特點從而産生愛與尊敬或恨與輕視。
從那些原因的研究上,我們可以得到有關發揮作用的特質與該特質所寓存的主體二者之間一個新的區别。
一個國王,他擁有一座美輪美奂的宮殿,因此受到人民的愛戴與尊重;而他之所以會獲得那一愛戴與尊重,第一是因為宮殿的美麗,第二是因為他與那一宮殿之間的所有關系。
将這二者中的任何一個移開,那一情感都不會産生;這明顯地證明了那一情感所産生的原因是一個複合的原因。
通過我們之前讨論驕傲與自卑時所做的觀察,來一一探讨與其相對的愛與恨的情感;雖說這些觀察既适用于前者,也适用于後者,但在我看來,這樣做未免太過乏味無趣。
我們大體上注意到,愛與恨的對象,很顯然,是具備情感與思維的某個人;濃濃的愛意,使人愉悅,而滿腹的仇恨,使人不快。
我們不妨假借于可能性論斷來作下面的假設:愛與恨這兩種情感的原因往往與一個有思維的對象相關,愛的原因産生一種單獨的愉快感,而恨的原因産生一種單獨的不快感。
以上兩個假設中的第一個,即愛與恨的原因必然與某個人或更确切地說,某個有思維的對象相關,如此才有可能,甚至是完全不容懷疑,會産生那些情感。
如果隻是從抽象意義上考慮美德與惡行,或者某個無生命的對象上所展現美與醜,或者與我們不相幹的第三者的貧窮與富有,所有這些都無法産生任何程度的愛與恨的情感,也無法産生任何程度的尊敬或蔑視的情感;因為它們與我們不存在任何關系。
一個人他透過窗戶看到在街上行走的我,透過我看到一座美麗的宮殿,而我與之無關:我相信,沒有人會相信,那人看待我的方式與看待宮殿的主人的方式會是一樣,會像後者一樣地尊敬我。
乍一看來,或者這并不明顯:感知之間的關系對于這些情感的産生而言是必需的;因為,在推移過程中,一個感知與另一感知往往重疊,以至于從某種程度上而言二者之間完全不可區分。
就好比驕傲與自卑一樣,我們很容易将之分隔開來,并證明,這些情感的各個原因單獨地産生一種快樂或痛苦;在此處,我們可以看到,研究愛與恨的那幾個原因與之前探讨驕傲與自卑的原因的論證方式是一緻的。
但是為了讓這些體系更為充分,具備更為決定性的依據,我暫且不予以這樣的研究:同時,我将通過建立于不容置疑的經驗上的論點,試圖把之前關于驕傲與自卑的讨論完全用于現在的議題之上。
對其性格,或才智,或财富,感到滿意的人,他們總是渴望向外展現自己,以期獲得世人的愛慕與贊許。
很顯然,這些特質這些情況既然是産生驕傲或自尊的原因,同時也是虛榮或者渴望榮譽的原因;那些我們最為得意的特點,往往成了我們炫耀的對象。
但是,如果愛與自尊并非來自産生驕傲的、與我們相關或和他人相關的那些特質,那這一論說方式便顯得有些荒謬;人們也無法期待他人與自身所有的情緒相互對應。
誠然,很少有人可以建立有關情感的精确的哲學體系,或者對其本性與相似性進行任何思考與探索。
但是,即便我們在這一點上進展不大,我們在情感體系上也應該不會犯太多的錯誤;因為我們具備足夠多的日常經驗與某種預感作為指導,這些使得我們幾乎是立馬便能自我感知到是什麼在他人之上施加作用力。
由于是同樣的特質産生了驕傲與自卑,産生了愛與恨;而前一種情感,即驕傲與自卑的原因既然可以獨立地産生一種快樂與痛苦的感覺,那與之相關、用于證明其真實性的所有論點,必然也适用于後一種情感,即愛與恨,并為之提供同等的證據。
第二節 證實該體系的一些實驗 衡量以上那些論點之後,我想,沒有人會對我在相關的感知與認知上的推移所作的那一結論提出任何質疑了吧,特别是考慮到這一準則自身是如此簡單自然。
但是,為了鏟除該體系在愛與恨的情感、驕傲與自卑的情感方面可能會産生的任何疑慮,我們不妨在那些情感之上做一些新的實驗,順便回顧一下之前我已提及過的一些觀察。
為了将這一想法付諸實施,讓我們先作如此假設:假設我與這麼一個人一起,我之前與他并無任何恩怨;那現在我便有了驕傲與自卑、愛與恨這四種情感自然的、終極的對象。
我自己便是驕傲與自卑的對象;而那一人便是我愛與恨的對象。
現在我們便可以将注意力轉到那些情感的本質,以及它們彼此所處的位置之上。
很顯然,此處有四種情感,它們之間既相互關聯着、又存在着一定的距離;就好像是一個方形一樣。
驕傲與自卑,與愛與恨一樣;這兩組情感分别指向的是同一個對象,前一組情感的對象是自我,後一組情感的對象是某個他者。
一邊是驕傲或愛,一邊是自卑或恨;這種聯接便構成了那一方形的對立的兩邊。
就如前面所說的,驕傲與愛是令人愉快的情感;自卑與恨是令人不快的情感。
這兩組感情之間存在的相似性又構成了一種新的聯接,可被視作是那一方形的另外兩邊。
總的來說,驕傲與自卑,與愛與恨一樣,它們是由所指向的對象或認知而聯結起來的:驕傲與愛,與自卑與恨一樣,它們是由所指向的感覺或感知而聯結起來的。
接下來,我試圖闡述的是:上述的那些情感必然無法具備雙重關系,即認知與情感對象的關系,以及感覺與情感本身的關系。
關于這點,我們必須借助于實驗來說明。
第一個實驗。
為使下面的那些實驗更有條理,我們不妨先假設,在上面我們所提到的那一情況中,即我與某個素無恩怨的人一起;此時某個對象呈現出來,該對象與那些情感中的每一個都不存在任何的認知關系或感知關系。
假設我與那人同時觀察同一塊普通的石頭,或者是某個與我和那人都不存在所有關系,而且本身不産生任何情緒、也不帶來任何獨立的快樂與痛苦的感覺的對象。
那很顯然,這樣一個對象絕不會産生以上那些情感。
我們不妨将該對象一一運用于那些個情感上。
我們将之先後運用于愛、恨、驕傲、自卑上,這一對象無法刺激起任何一種情感。
然後再随意地更換所觀察的對象,當然要保證該對象與我或那人都不相關、其本身也不産生任何情緒、也不帶來任何獨立的快樂與痛苦的感覺。
讓我們重複這些實驗,以大腦所能想象的所有方式來将之一一重複。
我們将會發現,自然社會中任何一種物體,在那兩種關系缺失的前提下;不管如何安排,處于如何的情形下,永遠無法産生任何的情感。
第二個實驗。
既然缺乏這兩種關系的對象無法産生那些情感,我們現在不妨賦予該對象那兩種關系中的某一個;然後看看會有什麼結果。
假設觀察一塊石頭或任何常見的物體,它與我或我同伴存在所有關系;而通過這種方式,我們便與情感所指向的對象獲得了一種認知關系:那顯然,先驗地考察這一事件,我們注定看不到任何情感會産生。
因為,我們的認知的關系是以一種私密的、靜态的方式作用于大腦之上;除此之外,根據該對象是屬于我們自身還是屬于别人,它又以同等的作用力刺激着驕傲與自卑、愛與恨這些對立的情感;而情感的這種對立必然意味着相互毀滅,給大腦不留下任何一種情緒或情感,使之處于完全自在的狀态。
我們通過經驗便可以證實該先驗推理正确與否。
因此,我們現在便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無法獨立于情感而産生快樂與痛苦的感覺的物體,即便與我們自身或他者存在所有關系或其他關系,它們必然也無法産生驕傲或自卑,愛或恨的情感。
第三個實驗。
很顯然,單單認知之間的關系并不足以産生那些情感。
那我們現在将那一關系移除開來,代之以感知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對象本身可以獨立于情感産生愉快與不快的感覺;但是該對象與我們自身或我們同伴不具備任何所有關系。
然後我們觀察下這樣假設會得到什麼結果。
正如上一個實驗一樣,我們先驗地考察這一事件。
那樣,我們便可以看到,該對象與那些情感之間存在某種較為微小且不确定的聯結關系。
該對象之所以與情感存在力度較為微小的某種關系,是因為這個關系不是一種淡漠的、不可覺察的關系;相反地,它沒有認知關系的那些缺點,也無法以同等的力量将我們指向那兩種相互對立互相消滅的情感之上。
但從另一方面來考慮,我們發現,從感覺到情感的那一推移過程并不伴有任何帶來認知的推移的準則;而是正好與之相反,雖然感知之間容易發生轉移,但因為對象的變動性,它與産生推移的所有準則相悖;據此我們可以推斷出,任何物體隻是通過一個感知關系來與情感發生某種聯系的話,那它無法成為那一情感穩定持久的原因。
衡量這些論點之後,我們的理智從這一類比中得出的結論是:自身可以産生愉快或不快的感覺的物體,如果與我們或他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關系的話,那它可以産生某種自然地屬于驕傲與愛,或自卑與恨的心理傾向,并尋求其他對象,以便借助于這種雙重關系而建立起這些情感;不過隻具備這兩種關系中的一個,即便那一關系再如何有優勢,它永遠無法産生恒常的确定的情感。
最為幸運的是,上面所有的這些推理與經驗和情感的現象是完全對應的。
假設我現在與同伴兩人旅行于某個陌生的國度,很顯然,如果那裡景色優美,道路齊整,旅館舒适,所有這些必然讓我們心情快樂。
但因為我們假設該國度與我或我朋友毫無關聯,可以肯定:它永遠不會成為我們驕傲或愛的直接原因所在;因此,如果不将情感建立于與我或我的同伴存在某種較為密切的關系之上的某個對象之上,那我的情緒與其說是一種确定的情感,倒不如說是某種愉快心情的流露。
如果那一對象産生的是不快的情緒,那情形也與此相似。
第四個實驗。
既然我們已經發現,任何物體,如果不具備任何與感知的關系,或者隻具備其中的一個關系,便無法産生驕傲與自卑,愛與恨的情感;無須更多的實驗,我們前面的推理本身便足以讓我們信服:這一雙重關系對于刺激起這些情感而言是必需的;因為要産生這些情感,必然需要一定的原因。
但為了減少可能存在的疑慮,我們不妨重新再做一些實驗,然後看看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結論符合我們的期待。
我先選定一個研究對象,比如美德,該對象可以獨立地産生一種滿足感:我再假定該對象與我自身存在某種關系;由此發現,這樣安排便立馬産生了某種情感。
那是什麼情感呢?與我存在關聯且能獨立産生滿足感(即具備雙重關系)的美德,便使我産生了驕傲感。
我們對那一美德的認知與我們自我的認知相關,而我們前面已經說過,自我便是情感的對象所在:那該美德所産生的感覺必然與該情感所産生的感覺相似。
為了确定在這一實驗中我是否弄錯了,我先将第一個關系去除;然後再将第二個關系去除;然後發現,兩個關系任何一個一旦去除掉,那一情感也就随之消失,讓該對象處于完全的漠然的狀态。
不過,僅僅如此,我并不滿意。
我有意進一步地嘗試,不把那一關系除掉,相反地我用另一種關系将之替代。
假設那一美德隻屬于我的同伴,而與我無關;然後看看這點變動之後我們可以得出什麼結論。
我瞬間就感受到了那一情感發生了方向上的轉移,它給我帶來的,不再是驕傲,而是我對那人的愛;隻有在後一種情感上,我們才能看到感知與認知之間的雙重關系。
下面我還可以重複同樣的實驗,将認知的關系重新改變,那一情感相應地就成了驕傲,如此重複,又成了愛或善良。
通過這些,我完全信服于這一關系的影響,然後我再嘗試下其他的結果;我将美德換成惡行,将因前者而産生的愉快感變成因後者而産生的不快感。
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結果同樣地符合預期。
存在于他人身上的惡行,借助于那一雙重關系,産生恨的情感;而非愛的情感,愛的情感出于同樣的原因,是美德的結果。
為繼續試驗,我再改變認知之間的關系,假設那一惡行屬于我。
然後呢?我們可以看到,結果必然與前面那種情況一樣。
所産生的那一情感從憎恨也就變成了自卑。
如果再将感知做些變化,自卑的情感又變成了驕傲;如此重複循環之後,我發現我們其實是繞了一大圈,結果還是回到當初最開始的那一境況之中。
但為進一步地澄清這一問題,我将那一研究對象再予以改變,不再探讨美德與惡行,我轉而在美與醜,财富與貧窮,權力與臣仆上做實驗。
通過改變其關系,這些研究對象的每一個又以同樣的方式進行循環:不管我們是以如何的秩序展開這些實驗,不管是通過驕傲,愛,恨,自卑,還是通過自卑,恨,愛,驕傲;這些實驗的結果一點都不會發生變化。
确實,尊重與蔑視在某些情況下取代了愛與恨;不過就其本質而言,它們畢竟是相同的情感,隻不過處于某些原因而産生了變異;關于這點,我們之後會予以解釋。
第五個實驗。
為使這些實驗更具權威,我們不妨盡可能地使這些情況發生變動;将這些情感與對象置于其有可能存在的各個位置之上。
假設,除了上面所提及的關系,我在這些實驗中所假定的那個人,與我存在某種血緣關系,或者是某種友誼關系。
就假定他是我的兒子或兄弟,或者與我相識已久。
我們接下來再賦予其以感知與認知的那一雙重關系,該關系便是情感産生的原因所在;然後我們看看,在這些複雜的聯接關系與吸引關系之下,會有什麼結果産生。
在考慮那一假設最終會産生什麼結果之前,我們不妨先探讨下它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很顯然,根據那一感知本身是令人愉快的還是令人不快的,我們便會相應地對那人産生愛與恨的情感;當然,前提是,正如我一直所要求的,那人必須通過那一雙重關系與該感知的原因相聯結。
我的兄弟身上的美德必然使得我愛他,正如他的惡行或惡名使我産生與愛相對立的那一情感。
但是,單單從這一情況來作出判斷,那我便不能期望這些情緒會止步于此,而不會轉化成其他的感知之上。
因為此處的這個人,借助于雙重關系,成為我情感的對象;所以,根據同樣的推理,我懷疑那一情感也會向前推移。
根據我的假設,那人與我存在認知上的聯結關系,我的那一情感以其為對象,不論是快樂或是不快的那一情感與驕傲或自卑之間必然存在感知上的聯結關系。
那麼,很顯然,這些情感中的某一個必然會因愛或恨而産生。
這便是根據我的假設所形成的那一推理。
而在每一次的實驗之中,我發現一切都與期待相符,我對此感到很欣慰。
我的兒子或兄弟的美德或惡行不僅會使我産生愛或恨的情感;它們通過一個新的轉移,出于同樣的原因,也會産生驕傲或自卑的情感。
沒有比我們的親人身上的閃光點更讓我們虛榮的了;與此相應,沒有比我們的親人的惡行或惡名更能讓我們感到恥辱的了。
我們發現,經驗與我們的推理是完全相符的;這本身便是一個極為有力的證據,足以證實我們推理所依靠的那一假設的正确性。
第六個實驗。
如果我們将實驗轉過來考慮,但保持同樣的關系不變,而改之以另外的不同的情感來着手;我們便能發現,那一依據的可靠性又得以增強了。
現在我們假設,不是我的兒子或兄弟的美德或惡行,這使得我們産生愛與恨、驕傲與自卑的情感;我們将這些美德或惡行放于我們自身之上,假設它們發生于我們身上,它們和與我們相關的那人不存在任何直接的關系;那我們通過經驗可以發現,這一情況一旦發生改變,整個推理鍊接就出現了斷層;大腦不再如前一個例子一樣,從一個情感轉移到另一個之上。
我們不會因某個既存在于我們自身又存在于我的兒子或兄弟上的美德或惡行而産生愛或恨的情感,雖然,很顯然,他身上的這些特質會給我們帶來某種驕傲或自卑的情感。
從驕傲或自卑轉移到愛或恨之上不像從愛或恨轉移到驕傲或自卑之上那麼自然。
乍一看來,這似乎與我的假設正好相反:因為在那兩種情形下,感知關系與認知關系完全一樣。
驕傲與自卑是與和愛與恨相關的感知。
我自身與那人相關。
因此,我們可以預料到,相似的原因産生相似的結果;完美的轉移是那一雙重關系的結果,在任何情形下都是如此。
對此處出現的困難,我們不妨進行以下的思考。
很顯然,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對自我,對我們的思想與情感有着強烈的自我意識,那這些認知,相較于對他人的思想與情感的認知,必然以更大的活力進入我們大腦之中;但是,所有以較大的活力進入我們大腦之中的物體,作為某種充分且強烈的觀點的産物;隻要存在一點點的暗示與聯結關系,它們便能以一種近乎強迫式的方式成為我們思考的對象,如此而呈現于大腦之中。
正因為此,當其呈現于大腦之中時,它們便吸引我們的注意,使得我們無暇他顧,不管那些其他的對象與我們最初的對象之間存在多強的關系。
我們的想象往往較為容易從晦澀的認知轉移到活躍的認知;而從活躍的認知轉移到晦澀的認知之上的話,便較有難度。
我們可以看到,前一種情況下,那一關系得到了另一個準則的幫助;而在後一種情況下,那一關系卻遭到另一個準則的反對。
在前面我已經說過,大腦的那兩種感官,即想象與情感,如果它們的傾向相似并作用于同一對象之上,那二者就會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大腦具備這麼一種傾向:它總是從一個情感上轉移到與之相關的情感之上;而如果前一個情感的對象與後一個情感的對象存在某種關系時,這一傾向便可進一步地推進。
如果兩種作用力相互結合、同時發生,那整個推移過程便會變得更為順利、方便。
如果這一情況真的發生的話,認知關系嚴格而言保持不變,而它失去了産生想象的轉移的那種作用力,因此該關系對情感所産生影響便不得不停止;因為我們知道,這種影響完全依賴于想象的那一轉移。
正因為此,驕傲或自卑轉移到愛或恨較為容易,而愛或恨要轉移為驕傲或自卑,便不是那麼容易的了。
如果一個人是我的兄弟,那自然我也是他的兄弟:雖然這一關系是相互的,它們實則對想象産生的作用不同。
從與我們存在關系的某個人之上轉移到我們每時每刻都意識到的自我之上這一想象的轉移是較為順利通暢的。
而如果這些情感都指向我們自身,那由該對象,即我們自身,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便不是那麼簡單了,不管那人與我們存在多密切的關系。
想象或是順利或是苦難的轉移作用于情感之上,使情感的推移相應地也變得順利或困難;這便有力地證明了,情感與想象兩種感官是互相聯系着的;而且,認知之間的關系對情感也具備一定的影響力。
我們有無數個可以證明這點的實驗,除此之外,我們此處還可以發現:即使情感與想象二者之間的關系仍存在着,但在某種情況下,如果該關系對想象通常的作用受到了阻礙而無法發揮出來,無法産生認知之間的聯接或轉移;那同樣地,該關系對情感通常的作用也會受到同樣的阻礙,也無法發揮出來,我們便無法從一種情感推移到另一種情感之上。
有些人或許在這一現象與同情現象上發現了一點矛盾;在後一種現象中,大腦往往從自我的認知上順利地推移到任何其他對象的認知之上。
但考慮到在同情那一現象中,我們自身并非是任何情感的對象;也沒有任何物體使得我們将注意力集中并固定于自我身上;而在現在這一情形中,我們是受到驕傲或自卑的情感的刺激。
考慮到這些,那一點矛盾便可得以消除。
我們這裡所談的自我,如果将之與對所有其他對象的知覺剝奪開來,那它便成了虛無;正因為此,我們必須将目光轉向于外部物體,并且,很自然地,最為關注那些與我們存在接近關系或相似關系的物體。
但是,如果自我是某一情感的對象的話,我們便不會停止思考自我,直到該情感本身已經消失;該情感消失的話,那感知與認知的雙重關系也就不再發揮作用。
第七個實驗。
為将整個推理深入一步,我們不妨再增加一個實驗。
既然在前面的實驗中已經看到相關的情感與認知的結果,現在我們就假設存在同一的情感以及同一的認知的關系;讓我們看看這種新情況會有什麼結果。
很顯然,在此處,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去相信,那些情感會由一個對象轉移到另一個對象之上;因為,根據我們的假設,如果兩個認知之間的關系保持不變,即我們前面所假定的同一性的結果,而且同一個感知必然可以産生一種聯結關系;這一聯結關系比最為完善的相似關系所産生的聯結關系更為強烈。
既然感知之間與認知之間的雙重關系可以發生從一個感知到另一個感知的轉移,那同一的感知加上同一的認知關系必然更容易促成這一轉移的發生。
相應地,我們發現,如果我們愛或者恨某個人的話,我們的情感往往不局限于最初的範圍之内;它們會向所有與之接近的對象延伸開來,由所愛或恨的人拓展到那人的朋友與親戚之上。
我們往往對自己的朋友的兄弟表現善意,而不費心探讨那人的性格,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了。
與某個人争吵,往往使得我們憎恨他的整個家庭,雖然後者與這件令我們不快的事情毫無幹系。
此類的例子舉不勝舉。
這一實驗僅有一個難題,我們繼續之前必須先予以解決。
很顯然,所有的情感不難由一個對象順利地轉移到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對象之上;但是,如果是較為重要的對象先呈現出來,接着出現次要的對象,比起是次要的對象先呈現出來,而後才是重要的對象,那這種轉移必然更為順利。
因此,我們一般是因為父而愛其子,而較少是因子而愛其父;因主人而愛其仆人,而較少是因仆人而愛其主人;因國王而愛其臣民,而較少是因臣民而愛其國王;前一種情況更為自然。
同樣的道理,我們最先争吵的對象如果是某個家庭的一家之主,比起是某個惹我們生氣的兒子,仆人或某個輩分與地位較低的人物,更讓我們憎恨那整個家庭。
總而言之,我們的情感,與其他對象一樣,較為容易弱化,而難以增強。
我們必須考慮下使得想象由遠及近,與由近及遠做出推移相比,前者更為容易發生的理由;也正是這一理由,使得想象由小及大,與由大及小做出推移相比,前者更為容易發生。
從這裡我們便能看到現在所解釋的那一現象的困難之處。
我們往往注意到最具影響力的東西,而我們注意到的那一對象總能最為迅速地呈現于想象之中。
我們總是傾向于忽視那些看似細瑣的東西,而不會忽略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如
我們也無須根據其本性、來源,原因與所指向的對象試圖對其進行任何描述。
因為我們現在所探讨的就是愛與恨這兩種情感,而根據日常的經驗與平常的感覺我們其實對其已經具備了充分的了解。
我們在有關驕傲與自卑的讨論中已經發現了這點,此處我們隻是将之重複一遍而已。
因為這兩類情感之間存在極大的相似性,為解釋愛與恨這兩種情感,我們不得不先将有關前者的推理過程簡要地梳理一遍。
帶來驕傲與自卑情感的那一直接對象是自我,或者是與我們密切相關、我們意識到其思想、行為與情感的同一個人;愛與恨的對象是另外一個人,我們意識不到他的思想,行為與感覺。
從經驗上看,這幾乎是不言自明的。
我們愛與恨的情感所指向的對象永遠是某個外界的可感知的對象;我們平日裡所談到的自愛,與該情感是不同的,它所産生的情緒與由某個朋友或情人所帶來的那一柔軟的情緒沒有任何共同之處;恨,也是如此情形。
我們或許會因我們犯下的過錯、做過的蠢事而感到慚愧,但如果不是别人帶來的傷害,我們永遠不會憤怒或憎恨。
但是,雖說愛與恨的對象往往是自我之外的其他人,但有一點需要說明,那一對象恰當而言并非産生那些情感的原因,或者說單單那一對象本身無法激起那些情感。
因為,愛與恨是兩種恰恰對立的情感,雖然指向的是同一個對象;因此,如果那一對象同時也是它們的原因,那它同時會産生兩個同樣力度的對立的情感;而我們知道,愛與恨這兩種情感從它們産生之初,便意味着互相消減互為毀滅,如果它們所指向的對象就是其原因的話,那這兩種情感便無從出現。
因此,它們的原因必然與該對象不同。
如果認真考慮下愛與恨的原因,我們就能發現,那些原因是多樣的,彼此之間并不具備多少共同點。
某個人的美德,知識,機智,判斷力,或是幽默感,都能産生我們對其的敬愛與尊重;與之相對的特點便讓我們産生憎恨與輕視的情感。
我們身體方面的優勢,比如美麗,力量,敏捷,靈巧,都能産生我們對那一對象的敬愛與尊重;而與之相對的,便讓我們産生憎恨與輕視的情感。
同樣地,外部條件的優劣,如家世,财富,衣物,國籍與氣候的好壞,也相應地産生那兩種情感。
所有這些對象都是通過其不同的特點從而産生愛與尊敬或恨與輕視。
從那些原因的研究上,我們可以得到有關發揮作用的特質與該特質所寓存的主體二者之間一個新的區别。
一個國王,他擁有一座美輪美奂的宮殿,因此受到人民的愛戴與尊重;而他之所以會獲得那一愛戴與尊重,第一是因為宮殿的美麗,第二是因為他與那一宮殿之間的所有關系。
将這二者中的任何一個移開,那一情感都不會産生;這明顯地證明了那一情感所産生的原因是一個複合的原因。
通過我們之前讨論驕傲與自卑時所做的觀察,來一一探讨與其相對的愛與恨的情感;雖說這些觀察既适用于前者,也适用于後者,但在我看來,這樣做未免太過乏味無趣。
我們大體上注意到,愛與恨的對象,很顯然,是具備情感與思維的某個人;濃濃的愛意,使人愉悅,而滿腹的仇恨,使人不快。
我們不妨假借于可能性論斷來作下面的假設:愛與恨這兩種情感的原因往往與一個有思維的對象相關,愛的原因産生一種單獨的愉快感,而恨的原因産生一種單獨的不快感。
以上兩個假設中的第一個,即愛與恨的原因必然與某個人或更确切地說,某個有思維的對象相關,如此才有可能,甚至是完全不容懷疑,會産生那些情感。
如果隻是從抽象意義上考慮美德與惡行,或者某個無生命的對象上所展現美與醜,或者與我們不相幹的第三者的貧窮與富有,所有這些都無法産生任何程度的愛與恨的情感,也無法産生任何程度的尊敬或蔑視的情感;因為它們與我們不存在任何關系。
一個人他透過窗戶看到在街上行走的我,透過我看到一座美麗的宮殿,而我與之無關:我相信,沒有人會相信,那人看待我的方式與看待宮殿的主人的方式會是一樣,會像後者一樣地尊敬我。
乍一看來,或者這并不明顯:感知之間的關系對于這些情感的産生而言是必需的;因為,在推移過程中,一個感知與另一感知往往重疊,以至于從某種程度上而言二者之間完全不可區分。
就好比驕傲與自卑一樣,我們很容易将之分隔開來,并證明,這些情感的各個原因單獨地産生一種快樂或痛苦;在此處,我們可以看到,研究愛與恨的那幾個原因與之前探讨驕傲與自卑的原因的論證方式是一緻的。
但是為了讓這些體系更為充分,具備更為決定性的依據,我暫且不予以這樣的研究:同時,我将通過建立于不容置疑的經驗上的論點,試圖把之前關于驕傲與自卑的讨論完全用于現在的議題之上。
對其性格,或才智,或财富,感到滿意的人,他們總是渴望向外展現自己,以期獲得世人的愛慕與贊許。
很顯然,這些特質這些情況既然是産生驕傲或自尊的原因,同時也是虛榮或者渴望榮譽的原因;那些我們最為得意的特點,往往成了我們炫耀的對象。
但是,如果愛與自尊并非來自産生驕傲的、與我們相關或和他人相關的那些特質,那這一論說方式便顯得有些荒謬;人們也無法期待他人與自身所有的情緒相互對應。
誠然,很少有人可以建立有關情感的精确的哲學體系,或者對其本性與相似性進行任何思考與探索。
但是,即便我們在這一點上進展不大,我們在情感體系上也應該不會犯太多的錯誤;因為我們具備足夠多的日常經驗與某種預感作為指導,這些使得我們幾乎是立馬便能自我感知到是什麼在他人之上施加作用力。
由于是同樣的特質産生了驕傲與自卑,産生了愛與恨;而前一種情感,即驕傲與自卑的原因既然可以獨立地産生一種快樂與痛苦的感覺,那與之相關、用于證明其真實性的所有論點,必然也适用于後一種情感,即愛與恨,并為之提供同等的證據。
第二節 證實該體系的一些實驗 衡量以上那些論點之後,我想,沒有人會對我在相關的感知與認知上的推移所作的那一結論提出任何質疑了吧,特别是考慮到這一準則自身是如此簡單自然。
但是,為了鏟除該體系在愛與恨的情感、驕傲與自卑的情感方面可能會産生的任何疑慮,我們不妨在那些情感之上做一些新的實驗,順便回顧一下之前我已提及過的一些觀察。
為了将這一想法付諸實施,讓我們先作如此假設:假設我與這麼一個人一起,我之前與他并無任何恩怨;那現在我便有了驕傲與自卑、愛與恨這四種情感自然的、終極的對象。
我自己便是驕傲與自卑的對象;而那一人便是我愛與恨的對象。
現在我們便可以将注意力轉到那些情感的本質,以及它們彼此所處的位置之上。
很顯然,此處有四種情感,它們之間既相互關聯着、又存在着一定的距離;就好像是一個方形一樣。
驕傲與自卑,與愛與恨一樣;這兩組情感分别指向的是同一個對象,前一組情感的對象是自我,後一組情感的對象是某個他者。
一邊是驕傲或愛,一邊是自卑或恨;這種聯接便構成了那一方形的對立的兩邊。
就如前面所說的,驕傲與愛是令人愉快的情感;自卑與恨是令人不快的情感。
這兩組感情之間存在的相似性又構成了一種新的聯接,可被視作是那一方形的另外兩邊。
總的來說,驕傲與自卑,與愛與恨一樣,它們是由所指向的對象或認知而聯結起來的:驕傲與愛,與自卑與恨一樣,它們是由所指向的感覺或感知而聯結起來的。
接下來,我試圖闡述的是:上述的那些情感必然無法具備雙重關系,即認知與情感對象的關系,以及感覺與情感本身的關系。
關于這點,我們必須借助于實驗來說明。
第一個實驗。
為使下面的那些實驗更有條理,我們不妨先假設,在上面我們所提到的那一情況中,即我與某個素無恩怨的人一起;此時某個對象呈現出來,該對象與那些情感中的每一個都不存在任何的認知關系或感知關系。
假設我與那人同時觀察同一塊普通的石頭,或者是某個與我和那人都不存在所有關系,而且本身不産生任何情緒、也不帶來任何獨立的快樂與痛苦的感覺的對象。
那很顯然,這樣一個對象絕不會産生以上那些情感。
我們不妨将該對象一一運用于那些個情感上。
我們将之先後運用于愛、恨、驕傲、自卑上,這一對象無法刺激起任何一種情感。
然後再随意地更換所觀察的對象,當然要保證該對象與我或那人都不相關、其本身也不産生任何情緒、也不帶來任何獨立的快樂與痛苦的感覺。
讓我們重複這些實驗,以大腦所能想象的所有方式來将之一一重複。
我們将會發現,自然社會中任何一種物體,在那兩種關系缺失的前提下;不管如何安排,處于如何的情形下,永遠無法産生任何的情感。
第二個實驗。
既然缺乏這兩種關系的對象無法産生那些情感,我們現在不妨賦予該對象那兩種關系中的某一個;然後看看會有什麼結果。
假設觀察一塊石頭或任何常見的物體,它與我或我同伴存在所有關系;而通過這種方式,我們便與情感所指向的對象獲得了一種認知關系:那顯然,先驗地考察這一事件,我們注定看不到任何情感會産生。
因為,我們的認知的關系是以一種私密的、靜态的方式作用于大腦之上;除此之外,根據該對象是屬于我們自身還是屬于别人,它又以同等的作用力刺激着驕傲與自卑、愛與恨這些對立的情感;而情感的這種對立必然意味着相互毀滅,給大腦不留下任何一種情緒或情感,使之處于完全自在的狀态。
我們通過經驗便可以證實該先驗推理正确與否。
因此,我們現在便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無法獨立于情感而産生快樂與痛苦的感覺的物體,即便與我們自身或他者存在所有關系或其他關系,它們必然也無法産生驕傲或自卑,愛或恨的情感。
第三個實驗。
很顯然,單單認知之間的關系并不足以産生那些情感。
那我們現在将那一關系移除開來,代之以感知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對象本身可以獨立于情感産生愉快與不快的感覺;但是該對象與我們自身或我們同伴不具備任何所有關系。
然後我們觀察下這樣假設會得到什麼結果。
正如上一個實驗一樣,我們先驗地考察這一事件。
那樣,我們便可以看到,該對象與那些情感之間存在某種較為微小且不确定的聯結關系。
該對象之所以與情感存在力度較為微小的某種關系,是因為這個關系不是一種淡漠的、不可覺察的關系;相反地,它沒有認知關系的那些缺點,也無法以同等的力量将我們指向那兩種相互對立互相消滅的情感之上。
但從另一方面來考慮,我們發現,從感覺到情感的那一推移過程并不伴有任何帶來認知的推移的準則;而是正好與之相反,雖然感知之間容易發生轉移,但因為對象的變動性,它與産生推移的所有準則相悖;據此我們可以推斷出,任何物體隻是通過一個感知關系來與情感發生某種聯系的話,那它無法成為那一情感穩定持久的原因。
衡量這些論點之後,我們的理智從這一類比中得出的結論是:自身可以産生愉快或不快的感覺的物體,如果與我們或他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關系的話,那它可以産生某種自然地屬于驕傲與愛,或自卑與恨的心理傾向,并尋求其他對象,以便借助于這種雙重關系而建立起這些情感;不過隻具備這兩種關系中的一個,即便那一關系再如何有優勢,它永遠無法産生恒常的确定的情感。
最為幸運的是,上面所有的這些推理與經驗和情感的現象是完全對應的。
假設我現在與同伴兩人旅行于某個陌生的國度,很顯然,如果那裡景色優美,道路齊整,旅館舒适,所有這些必然讓我們心情快樂。
但因為我們假設該國度與我或我朋友毫無關聯,可以肯定:它永遠不會成為我們驕傲或愛的直接原因所在;因此,如果不将情感建立于與我或我的同伴存在某種較為密切的關系之上的某個對象之上,那我的情緒與其說是一種确定的情感,倒不如說是某種愉快心情的流露。
如果那一對象産生的是不快的情緒,那情形也與此相似。
第四個實驗。
既然我們已經發現,任何物體,如果不具備任何與感知的關系,或者隻具備其中的一個關系,便無法産生驕傲與自卑,愛與恨的情感;無須更多的實驗,我們前面的推理本身便足以讓我們信服:這一雙重關系對于刺激起這些情感而言是必需的;因為要産生這些情感,必然需要一定的原因。
但為了減少可能存在的疑慮,我們不妨重新再做一些實驗,然後看看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結論符合我們的期待。
我先選定一個研究對象,比如美德,該對象可以獨立地産生一種滿足感:我再假定該對象與我自身存在某種關系;由此發現,這樣安排便立馬産生了某種情感。
那是什麼情感呢?與我存在關聯且能獨立産生滿足感(即具備雙重關系)的美德,便使我産生了驕傲感。
我們對那一美德的認知與我們自我的認知相關,而我們前面已經說過,自我便是情感的對象所在:那該美德所産生的感覺必然與該情感所産生的感覺相似。
為了确定在這一實驗中我是否弄錯了,我先将第一個關系去除;然後再将第二個關系去除;然後發現,兩個關系任何一個一旦去除掉,那一情感也就随之消失,讓該對象處于完全的漠然的狀态。
不過,僅僅如此,我并不滿意。
我有意進一步地嘗試,不把那一關系除掉,相反地我用另一種關系将之替代。
假設那一美德隻屬于我的同伴,而與我無關;然後看看這點變動之後我們可以得出什麼結論。
我瞬間就感受到了那一情感發生了方向上的轉移,它給我帶來的,不再是驕傲,而是我對那人的愛;隻有在後一種情感上,我們才能看到感知與認知之間的雙重關系。
下面我還可以重複同樣的實驗,将認知的關系重新改變,那一情感相應地就成了驕傲,如此重複,又成了愛或善良。
通過這些,我完全信服于這一關系的影響,然後我再嘗試下其他的結果;我将美德換成惡行,将因前者而産生的愉快感變成因後者而産生的不快感。
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結果同樣地符合預期。
存在于他人身上的惡行,借助于那一雙重關系,産生恨的情感;而非愛的情感,愛的情感出于同樣的原因,是美德的結果。
為繼續試驗,我再改變認知之間的關系,假設那一惡行屬于我。
然後呢?我們可以看到,結果必然與前面那種情況一樣。
所産生的那一情感從憎恨也就變成了自卑。
如果再将感知做些變化,自卑的情感又變成了驕傲;如此重複循環之後,我發現我們其實是繞了一大圈,結果還是回到當初最開始的那一境況之中。
但為進一步地澄清這一問題,我将那一研究對象再予以改變,不再探讨美德與惡行,我轉而在美與醜,财富與貧窮,權力與臣仆上做實驗。
通過改變其關系,這些研究對象的每一個又以同樣的方式進行循環:不管我們是以如何的秩序展開這些實驗,不管是通過驕傲,愛,恨,自卑,還是通過自卑,恨,愛,驕傲;這些實驗的結果一點都不會發生變化。
确實,尊重與蔑視在某些情況下取代了愛與恨;不過就其本質而言,它們畢竟是相同的情感,隻不過處于某些原因而産生了變異;關于這點,我們之後會予以解釋。
第五個實驗。
為使這些實驗更具權威,我們不妨盡可能地使這些情況發生變動;将這些情感與對象置于其有可能存在的各個位置之上。
假設,除了上面所提及的關系,我在這些實驗中所假定的那個人,與我存在某種血緣關系,或者是某種友誼關系。
就假定他是我的兒子或兄弟,或者與我相識已久。
我們接下來再賦予其以感知與認知的那一雙重關系,該關系便是情感産生的原因所在;然後我們看看,在這些複雜的聯接關系與吸引關系之下,會有什麼結果産生。
在考慮那一假設最終會産生什麼結果之前,我們不妨先探讨下它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很顯然,根據那一感知本身是令人愉快的還是令人不快的,我們便會相應地對那人産生愛與恨的情感;當然,前提是,正如我一直所要求的,那人必須通過那一雙重關系與該感知的原因相聯結。
我的兄弟身上的美德必然使得我愛他,正如他的惡行或惡名使我産生與愛相對立的那一情感。
但是,單單從這一情況來作出判斷,那我便不能期望這些情緒會止步于此,而不會轉化成其他的感知之上。
因為此處的這個人,借助于雙重關系,成為我情感的對象;所以,根據同樣的推理,我懷疑那一情感也會向前推移。
根據我的假設,那人與我存在認知上的聯結關系,我的那一情感以其為對象,不論是快樂或是不快的那一情感與驕傲或自卑之間必然存在感知上的聯結關系。
那麼,很顯然,這些情感中的某一個必然會因愛或恨而産生。
這便是根據我的假設所形成的那一推理。
而在每一次的實驗之中,我發現一切都與期待相符,我對此感到很欣慰。
我的兒子或兄弟的美德或惡行不僅會使我産生愛或恨的情感;它們通過一個新的轉移,出于同樣的原因,也會産生驕傲或自卑的情感。
沒有比我們的親人身上的閃光點更讓我們虛榮的了;與此相應,沒有比我們的親人的惡行或惡名更能讓我們感到恥辱的了。
我們發現,經驗與我們的推理是完全相符的;這本身便是一個極為有力的證據,足以證實我們推理所依靠的那一假設的正确性。
第六個實驗。
如果我們将實驗轉過來考慮,但保持同樣的關系不變,而改之以另外的不同的情感來着手;我們便能發現,那一依據的可靠性又得以增強了。
現在我們假設,不是我的兒子或兄弟的美德或惡行,這使得我們産生愛與恨、驕傲與自卑的情感;我們将這些美德或惡行放于我們自身之上,假設它們發生于我們身上,它們和與我們相關的那人不存在任何直接的關系;那我們通過經驗可以發現,這一情況一旦發生改變,整個推理鍊接就出現了斷層;大腦不再如前一個例子一樣,從一個情感轉移到另一個之上。
我們不會因某個既存在于我們自身又存在于我的兒子或兄弟上的美德或惡行而産生愛或恨的情感,雖然,很顯然,他身上的這些特質會給我們帶來某種驕傲或自卑的情感。
從驕傲或自卑轉移到愛或恨之上不像從愛或恨轉移到驕傲或自卑之上那麼自然。
乍一看來,這似乎與我的假設正好相反:因為在那兩種情形下,感知關系與認知關系完全一樣。
驕傲與自卑是與和愛與恨相關的感知。
我自身與那人相關。
因此,我們可以預料到,相似的原因産生相似的結果;完美的轉移是那一雙重關系的結果,在任何情形下都是如此。
對此處出現的困難,我們不妨進行以下的思考。
很顯然,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對自我,對我們的思想與情感有着強烈的自我意識,那這些認知,相較于對他人的思想與情感的認知,必然以更大的活力進入我們大腦之中;但是,所有以較大的活力進入我們大腦之中的物體,作為某種充分且強烈的觀點的産物;隻要存在一點點的暗示與聯結關系,它們便能以一種近乎強迫式的方式成為我們思考的對象,如此而呈現于大腦之中。
正因為此,當其呈現于大腦之中時,它們便吸引我們的注意,使得我們無暇他顧,不管那些其他的對象與我們最初的對象之間存在多強的關系。
我們的想象往往較為容易從晦澀的認知轉移到活躍的認知;而從活躍的認知轉移到晦澀的認知之上的話,便較有難度。
我們可以看到,前一種情況下,那一關系得到了另一個準則的幫助;而在後一種情況下,那一關系卻遭到另一個準則的反對。
在前面我已經說過,大腦的那兩種感官,即想象與情感,如果它們的傾向相似并作用于同一對象之上,那二者就會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大腦具備這麼一種傾向:它總是從一個情感上轉移到與之相關的情感之上;而如果前一個情感的對象與後一個情感的對象存在某種關系時,這一傾向便可進一步地推進。
如果兩種作用力相互結合、同時發生,那整個推移過程便會變得更為順利、方便。
如果這一情況真的發生的話,認知關系嚴格而言保持不變,而它失去了産生想象的轉移的那種作用力,因此該關系對情感所産生影響便不得不停止;因為我們知道,這種影響完全依賴于想象的那一轉移。
正因為此,驕傲或自卑轉移到愛或恨較為容易,而愛或恨要轉移為驕傲或自卑,便不是那麼容易的了。
如果一個人是我的兄弟,那自然我也是他的兄弟:雖然這一關系是相互的,它們實則對想象産生的作用不同。
從與我們存在關系的某個人之上轉移到我們每時每刻都意識到的自我之上這一想象的轉移是較為順利通暢的。
而如果這些情感都指向我們自身,那由該對象,即我們自身,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便不是那麼簡單了,不管那人與我們存在多密切的關系。
想象或是順利或是苦難的轉移作用于情感之上,使情感的推移相應地也變得順利或困難;這便有力地證明了,情感與想象兩種感官是互相聯系着的;而且,認知之間的關系對情感也具備一定的影響力。
我們有無數個可以證明這點的實驗,除此之外,我們此處還可以發現:即使情感與想象二者之間的關系仍存在着,但在某種情況下,如果該關系對想象通常的作用受到了阻礙而無法發揮出來,無法産生認知之間的聯接或轉移;那同樣地,該關系對情感通常的作用也會受到同樣的阻礙,也無法發揮出來,我們便無法從一種情感推移到另一種情感之上。
有些人或許在這一現象與同情現象上發現了一點矛盾;在後一種現象中,大腦往往從自我的認知上順利地推移到任何其他對象的認知之上。
但考慮到在同情那一現象中,我們自身并非是任何情感的對象;也沒有任何物體使得我們将注意力集中并固定于自我身上;而在現在這一情形中,我們是受到驕傲或自卑的情感的刺激。
考慮到這些,那一點矛盾便可得以消除。
我們這裡所談的自我,如果将之與對所有其他對象的知覺剝奪開來,那它便成了虛無;正因為此,我們必須将目光轉向于外部物體,并且,很自然地,最為關注那些與我們存在接近關系或相似關系的物體。
但是,如果自我是某一情感的對象的話,我們便不會停止思考自我,直到該情感本身已經消失;該情感消失的話,那感知與認知的雙重關系也就不再發揮作用。
第七個實驗。
為将整個推理深入一步,我們不妨再增加一個實驗。
既然在前面的實驗中已經看到相關的情感與認知的結果,現在我們就假設存在同一的情感以及同一的認知的關系;讓我們看看這種新情況會有什麼結果。
很顯然,在此處,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去相信,那些情感會由一個對象轉移到另一個對象之上;因為,根據我們的假設,如果兩個認知之間的關系保持不變,即我們前面所假定的同一性的結果,而且同一個感知必然可以産生一種聯結關系;這一聯結關系比最為完善的相似關系所産生的聯結關系更為強烈。
既然感知之間與認知之間的雙重關系可以發生從一個感知到另一個感知的轉移,那同一的感知加上同一的認知關系必然更容易促成這一轉移的發生。
相應地,我們發現,如果我們愛或者恨某個人的話,我們的情感往往不局限于最初的範圍之内;它們會向所有與之接近的對象延伸開來,由所愛或恨的人拓展到那人的朋友與親戚之上。
我們往往對自己的朋友的兄弟表現善意,而不費心探讨那人的性格,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了。
與某個人争吵,往往使得我們憎恨他的整個家庭,雖然後者與這件令我們不快的事情毫無幹系。
此類的例子舉不勝舉。
這一實驗僅有一個難題,我們繼續之前必須先予以解決。
很顯然,所有的情感不難由一個對象順利地轉移到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對象之上;但是,如果是較為重要的對象先呈現出來,接着出現次要的對象,比起是次要的對象先呈現出來,而後才是重要的對象,那這種轉移必然更為順利。
因此,我們一般是因為父而愛其子,而較少是因子而愛其父;因主人而愛其仆人,而較少是因仆人而愛其主人;因國王而愛其臣民,而較少是因臣民而愛其國王;前一種情況更為自然。
同樣的道理,我們最先争吵的對象如果是某個家庭的一家之主,比起是某個惹我們生氣的兒子,仆人或某個輩分與地位較低的人物,更讓我們憎恨那整個家庭。
總而言之,我們的情感,與其他對象一樣,較為容易弱化,而難以增強。
我們必須考慮下使得想象由遠及近,與由近及遠做出推移相比,前者更為容易發生的理由;也正是這一理由,使得想象由小及大,與由大及小做出推移相比,前者更為容易發生。
從這裡我們便能看到現在所解釋的那一現象的困難之處。
我們往往注意到最具影響力的東西,而我們注意到的那一對象總能最為迅速地呈現于想象之中。
我們總是傾向于忽視那些看似細瑣的東西,而不會忽略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