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愛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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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後者,重要的部分先呈現于想象之中時,更是如此。
如果某件事故讓我們想到木星的衛星,我們的想象很自然地,就會形成有關那一星球的認知;但是如果我們最先思考衛星,即主要的部分,便較為容易忽視其伴随物。
一提到某個帝國的省份,我們卻想到它的首都;但是反過來提到首都,我們不一定可以想到那些個省份。
同樣地,一提及某個仆人,我們便想到其主人;一提到某個王國的臣民我們便想到其國王。
但是,同樣的關系,我們卻無法倒過來展開那一想象。
科裡尼亞是這樣責罵她的兒子的,如果她是作為西皮奧的女兒而為世人所知,而非是以格拉奇兄弟之母而讓人仰慕,那他們應為此感到恥辱。
也就是說,她鞭策她的兒子希望他們與其外祖父一般名顯于世;否則人們在想象處于中間地位、與雙方具備同樣的關系的科裡尼亞時,這一想象便會離開她默默無聞的兒子,向前追溯到她更為偉岸更為重要的父親之上。
根據同樣的準則,建立了我們的日常習慣,比如妻随夫姓,而非夫随妻姓;比如對于我們所尊敬與敬愛的人,我們往往對其予以禮讓。
如果讀者還覺得這一準則不夠明顯的話,我們不妨舉出其他的諸多例子。
既然想象由小及大與由遠及近的轉移較為簡單順利,那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認知之間的這種順利的轉移無法同樣發生于由大及小與由近及遠的轉移之上呢?朋友或兄弟身上的美德首先在我們心中産生愛的情感,然後是驕傲;因為在這一情況,根據前面我們所說的那一傾向,想象較為容易發生由遠及近的轉移。
我們自身的美德卻不是如此,無法先産生愛的情感,然後驕傲的情感;因為在這一情況,想象較難發生由近及遠的轉移,這與想象的傾向是相悖的。
但是,我們對于一個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産生愛與恨的情感,并不一定就會帶來對社會地位較高的人的那一情感,雖說這本是想象的自然傾向:我們對社會地位較高的人産生的愛與恨的情感會帶來對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的那一情感,而這其實與想象的自然傾向相悖。
概括而言,此處在尊卑關系上的轉移與遠近關系上的轉移并不一緻。
這兩種現象看似互相矛盾,隻有再加以注意,才能将這一矛盾化解。
既然尊卑關系上認知的這種推移與想象的自然傾向相悖,那麼我們可以想見,此處想象這一感官必然受到另一種強大的準則的支配;由于呈現于大腦之前的無非就是感知與認知,這一準則必然是關于感知的。
我們在前面便已經說過,感知或情感僅僅是由其相似關系聯結起來,任何兩種情感使得大腦處于相同或相似的心理境況時,大腦很自然就會發生從一者到另一者的轉移:而如果與之相反的話,各種情感之間産生種種矛盾的心理境況時,這一推移便較難發生。
但可以看到,各種心理狀況之間的這種矛盾既然可能因為情感種類的差别而産生,也可能因為情感程度的差别而産生;我們也發現,突然從較小程度上的愛或恨轉移到較小程度的愛或很,也不比突然從較小程度的愛或恨轉移到較大程度的愛或恨上更為困難。
一個人如果心情平靜,或者隻受到外界些微的刺激,與被某一強烈的情感所支配時相比,他每一方面的表現區别很大,簡直可以說得上是判若兩人了;要從一個極端轉移到另一個極端,如果不是中間隔的時間較長,那這種轉移也不是那麼容易發生。
假如兩種情感總是互相消滅、無法同時共存,那從較為強烈的那一情感轉移到較為微弱的那一情感,比起從較為微弱的情感轉移到較為強烈的那一情感,其難度如果不是更大的話,那也不會更少。
但如果那些情感聯結在一起,同時刺激大腦的話,這一情形會完全改變。
将一個微弱的情感添加到一個較為強烈的情感之上,比起将一個強烈的情感添加到一個較為微弱的情感之上,後者所帶來的變化更大;正因為此,較大程度的情感對較小程度的情感的聯系,比起較小程度的情感對較大情感的聯系,前者更為密切一些。
情感的強度是由對象的本性所決定的;如果某個情感所指向那個人,在我們看來較為重要,比起某個我們認為無關緊要的人,前者便以更大的程度充斥着心靈占據着心靈。
此處我們便可以看到想象與情感所表現出的其自身的傾向之間的區别。
我們将考察一大一小兩個對象時,我們的想象往往較為容易發生由小及大的轉移,而非是由大及小的轉移;至于情感在這方面的轉移,便不是那麼簡單了:考慮到情感所依賴的準則遠比想象所依賴的準則強大,那麼情感勝過想象,将大腦拉向它們那一邊,也就不足為怪了。
從較大對象的認知轉移到較小對象的認知上雖然存在不少困難,但是,如果前者與後者之間存在某種關系,那指向較大對象的情感便總是産生指向較小對象的一種相似的情感。
我們對某個仆人的認知,很快地就将我們的思想轉移到其主人之上;但是主人的愛或恨更容易使我們對其仆人産生憤怒或是善意的情感。
在這種情況下,最為強烈的情感占據先機;然後加之以一個較弱的情感,該情感對整個心理傾向并不會造成太大的變化;那樣的話,二者之間的推移也就較為自然順利。
就如我們在前面的實驗中所發現的,認知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會停止産生促進認知之間發生推移那種通常的結果,那樣的話,它對情感的作用相應地也就停止了;在現在這一實驗上,我們發現了感知這一同樣的特點。
兩個情感,如果種類相同而強度不同,必然是互相聯結着的;如果強度較弱者先呈現于我們想象之中,它并不具備多大帶來後者那一情感的傾向,甚至完全不具備這一能力;因為在較弱情感上加之以一種較強的情感,比起在較強情感上加之以一個較弱的情感,對我們的心情所産生的變化更為明顯。
如果恰當地衡量這些現象,我們便能找到這一假設充分的證據。
為進一步地證實這些證據,我們不妨再研究下大腦是以何種方式調解我們在情感與想象二者之間所觀察到的矛盾。
想象較為容易發生由小及大而非由大及小的轉移:但是,相反地,一個強烈的情感較為容易産生微弱的情感,而一個微弱的情感較難産生強烈的情感。
我們在這種對立中可以看到,情感勝過想象;不過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結果,乃是因為它順着想象,借助于此找出另外一種特質,如此便抵消了其對立物所依靠的準則。
我們如果愛着某一家的父親或主人,我們的想象很少會轉移到其兒女或仆人之上;但是,如果他們站在我們面前,或者我們具備為之服務的能力時,在這種情形下,親近和接近關系便使得其重要性增加,或者,至少消減了想象在對情感作轉移時的某種對立因素。
我們的想象雖然很難發生由大及小的推移,但是卻能順利地發生由遠及近的推移;這樣的話,困難與簡單兩方面便趨于平衡,由一種情感到另一種情感的推移便能順利地進行。
第八個實驗。
我們在之前已經說過,發生由愛或恨到驕傲或自卑的情感的轉移,比起由驕傲或自卑轉移到愛或恨之上,前者要更為容易一些;而後者的轉移之所以難度較大,其原因便在于想象發生由近到遠的轉移不易發生。
不過,此處我必須提出一點:如果驕傲與自卑的原因存在于他人身上,這便構成了一個例外。
在這種情況下,想象必須要考慮那一人,也無法使得其觀點限制于我們自己之上。
比如說,我們最容易因為某個人贊許我們的行為或性格而對其産生好感與喜歡;與之對立的,我們因其譴責或鄙視而産生強烈的憎恨。
在這一情況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始的情感本是驕傲或自卑,所指向的對象是自我;該情感發生轉移,産生了愛或恨,而後者所指向的對象是另外一個人;這看似與我之前确定的想象不易發生由近及遠的轉移那一準則相矛盾。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情況下的轉移,不再是僅僅依賴于我們自身與那人之間的關系,更是因為那人實實在在地促發了我們第一種情感,即驕傲與自卑的情感的産生;通過這樣的方式,他與那情感存在密切相關的關系。
他對我的贊許使我驕傲,而他對我的譴責使我自卑。
所以想象之後帶了相關的愛和恨的情感返回,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因此,這與我之前确定的想象不易發生由近及遠的轉移那一準則并不對立;确切地說,它可被視為該準則的一個例外,而且,這一例外與那準則自身所産生的原因是一緻的。
所以,與其說這是一個例外,毋甯說它是那一準則另一種角度上的證明。
确實,如果一一研究我所闡述的所有這八個實驗,我們便可以發現,同樣的一個準則反複出現于所有實驗之中;驕傲與謙卑,愛與恨的情感,都是借助于感知與認知之間的雙重關系帶來的那一轉移的結果。
不存在關系,或者隻存在于一個關系的話,那一對象永遠無法産生這些個情感中的任意一個;而且,我們還發現,情感永遠随着關系的變化而變化。
不僅如此,我們還可以得出結論:如果某一關系出于某個特殊原因而未能發揮其通常的作用,即無法産生認知或感知間的統一,那我們便認定它也無法對情感産生任何作用力,既不産生驕傲或愛的情感,也無法産生自卑或憎恨的情感。
在第八個實驗中,我們看到,即便是在看似相反的情形下,這一準則仍然有效。
在那一經驗中,我們發現那一關系雖然沒有産生任何影響,但經過研究我們找到阻礙那一轉移的特定情況;同樣地,即使是在該情況并不阻礙那一轉移的例子之中,我們也發現,那是因為存在其他某種情況,或者說原因,将之抵消的緣故。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不僅各種變化最終會還原到一般的準則之上,這些變化的變化也最終還是遵循着一般的準則。
第三節 問題的解決 我們從日常經驗與觀察之中可以得出這麼多無可置疑的證據,如果将所有這些都運用到對愛與恨的原因的探讨之上,那未免有些多餘。
因此,在這一點上我預備采用這樣的闡述方式,首先,将有關這些情感具體的原因的困難之處移除開來;其次,探讨由愛與恨與其他情感混合而産生的其他複合情緒。
很明顯的一點是,我們根據從某人身上所獲得的愉快或不快而相應地對其産生一定的好感或惡意;而且後者随前者的變化而變化。
如果某個人通過他的服務,或是美麗,或是奉承,使得我們對其産生愉快感,必然會使得我們對其産生好感。
同樣地,某人如果傷害我們、使我們不快的話,我們必然會對其産生憤怒或憎恨的情感。
如果我們的祖國與另一國交戰,我們便憎恨對方的殘忍,背信棄義,不正義與暴力成性,而相信我們的祖國及其盟友公平公正,态度溫和且充滿仁慈。
如果敵軍的将軍所向披靡,我們很難認為他是一個擁有良好性格、獨具魅力的人。
相反,我們私自認定,他必是将自己賣給了魔鬼的巫師,就好像奧利弗·克倫威爾和盧森堡公爵一樣;他必然嗜血成性,以毀滅與死亡為樂。
但是如果本國這一方面勝利了,我們認定我們的将軍具備所有與上面那些相反的特點,是美德與勇氣的典範,是我們行為的楷模。
他的背信棄義成了策略有方,他的殘忍被稱作戰争的附帶品。
總而言之,我們要麼偏袒地為他身上所有的缺點作辯解,要麼以他的美德去美化這些缺點。
顯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同樣的思維方式。
不過,有人或許會加上一點,并補充說:我們所産生的苦樂感并不單單産生于那個人本身,而往往與那人具體的意圖與目的相關。
如果一個人無意間給我們帶來了傷害,他并不會因此就成為我們的敵人;同樣地,我們也不會因為某個人無意間幫到了我們而充滿感激。
因為我們會判斷這些行為的動機,根據動機的好壞,它們才成為我們愛或恨的原因。
但此處必須說明一點區别。
一個人身上某個使得我們愉快或不快的特點,如果深嵌于其人格與性格之中;那這一恒常的、内在的特點會使我們産生愛或恨的情感,而與其意圖無關;否則的話,要産生這些情感,就需要一定的策劃與目的。
一個人的醜陋或愚蠢,可能使其成為我們厭惡的對象;但是我們可以确定,他無意于用他身上的這些特點使我們不快。
但是,如果我們的不快并非因某人的那種特點而來,而是産生于他的某項行為,該行為發生而後消失于一瞬之間;那麼,為産生某種關系,并将這一行為與那人聯結起來,那必然地,該行為必須是提前算計、精心策劃的結果。
但這一關系太過微弱,易于變動,單憑其本身無法成為情感的來源。
它無法達到我們思考與意識之中,也并非發産生于任何持續的東西,而僅僅持續一小會兒,就好像從未出現過一樣。
另一方面,即便該行為已經發生,那一意圖還是保留着一定的特質,并與該行為的實施者相關;這些都使得認知從一者轉移到另一者變得順利。
因此無須借助于反思這些特質,我們便可以想起那人;除非在那一點上,發生了某種生活變故或忏悔;那樣的話,情感也會随之發生變化。
這便是對于産生愛或恨的情感而言,意圖為什麼是必需的。
但是,我們必須進一步地思考,這一意圖除了加強認知之間的關系之外,通常而言對于産生感知之間的聯系以及産生愉快與不快的情感也是必需的。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某人的行為使我們受到傷害,主要是靠他對我們的輕視與憎恨;如果沒有這些惡意,僅僅是生理上的傷害給我們帶來的不過是一點微弱的不快而已。
同樣地,某人的幫忙使我們心生愉快之感,主要是因為這是那人的善意與對我們的尊重的體現,滿足了我們的虛榮感。
如果将那些意圖除去,我們便不會有前一種情形下的屈辱感,也不會有後一種情形下的虛榮感。
如此的話,必然會極大地降低我們愛或恨的情感的強度。
我承認,将意圖從行為中去除掉,并不能完全消減感知與認知的關系,也不能将所有程度的那些情感消除掉。
但是我接下來要問,如果将意圖去除掉可以完全移除愛與恨的情感呢?我确定,生活的經驗告訴我這是不可能的;我還可以确定的是,人們往往因為某種全然自發偶然的原因帶來的傷害,如天災,而不勝憤怒、不能自已。
确實,這種情況所産生的情感無法持久,但它還是可以充分地表明,不快與憤怒之間存在一種天然的聯結關系,感知之間的關系對某些認知的關系存在一定的影響。
但是一旦感知的強度受到一點點削弱,那一關系的缺陷便更清楚地顯現出來;我們很少會因為某些偶然自發的原因所帶來的傷害而一直耿耿于懷,人的天性便是如此。
我們不妨用一個平行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我們發現,不僅因他人出于偶然因素給我們帶來的不快感對于刺激我們的情感而言作用不大,他人出于必需與責任而給我們帶來的不快感同樣地對我們的情感不具備多少影響力。
如果那一有意傷害我們的意圖,不是來自憎恨與惡意,而是來自正義與公平,如果我們理智正常的話,我們便不會對執行那一意圖的人感到憤怒;雖然他既是我們遭受痛苦的原因,整個行為也是一個有意策劃的結果。
我們不妨進一步地探讨下這一現象。
首先,很顯然,這一情況并不具備決定性作用,它雖說可以消減情感的強度,但很少能夠完全将之消除殆盡。
很少有罪犯對控告他們的律師或者将其定罪的法官心懷惡意,雖然知道正是那些人使得他們身陷囹圄。
同樣地,我們訴訟的對手,或某一職位的競争者,通常都被視為是我們的對手與敵人;雖然隻需隻是片刻的思索,我們便會承認,他們的動機與我們的相比是同樣正當的。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作如下考慮:當我們受到來自某人的傷害時,我們總是傾向于将之想象成罪犯,而較少想象其正當與無辜。
這是一個清楚的證據:我們所受到的傷害或不快感,與我們正義與否的觀點無關,總是傾向于刺激起我們的憎恨感;而之後我們才會尋求使之正當化的理由,從而使得該情感真正确立。
此處我們對傷害的認知并不帶來憎恨感,恰恰相反,該認知是那一情感的結果。
那現在看來,憎恨的情感帶來了我們受到傷害的觀點也就不無為奇了;因為,不然的話,該情感必然會遭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而所有的情感都會盡量地避免出現這一情況。
将那一傷害移除掉可能會導緻我們的憤怒那一情感的移除,但這并不能說明後者就單單是前者的結果。
傷害與正義是兩個對立的對象,前者有産生憎恨的情感的傾向,後者有産生愛的情感的傾向;而根據它們不同的強度,以及我們特定的思考方式,要麼是前者完全勝過後者,從而産生憎恨的情感;要麼後者完全勝過前者,産生愛的情感。
第四節 論對親友的愛 帶來真實的苦樂感的各種行為為何無法産生或隻産生較小的對其實施者的愛或恨的情感,關于這點我們已經予以解釋;接下來我認為有必要說明,那些對象哪一方面構成了我們的愉快或不快的情感;而我們通過經驗發現,正是那些對象産生了那些情感。
根據我們前面的哲學體系,要産生愛或恨的情感,必然要求具備感知與認知二者因果之間的雙重關系。
雖說這一點是放之海内而皆準,我們注意到,愛的情感可被某一種單一的不同種類的關系所激發,即我們自身與該對象之間的關系;或者更确切而言,這一關系永遠伴随二者而存在。
因某種關系與我們聯接起來的人,往往占據我們與該關系成比例的愛,而不需要其他的特質。
因此,血緣關系在心中所産生的聯結關系最為強烈,如此便産生了父母對子女的愛;而這一關系受到削弱的話,那種愛的強度也就随之削弱。
也不僅僅隻有血緣關系可以産生這種結果,其他關系都是如此,毫無例外。
我們愛同胞、鄰居、同行、同業,甚至那些與我們同名的人。
這些關系都被視作某種聯結關系,相應地占據我們一定的情感。
與此平行的,還有另一個現象,即不存在任何關系的相識産生了愛意與好感。
如果我們習慣了與某人的親近關系,雖說我們不一定在他身上看到什麼特别的品質,但與陌生人相比,我們還是願意與前者為伴,即使我們完全知道後者的品質更為優秀。
關系的結果與相識的結果這兩種現象可以互為參考,而且我們可以用同樣的準則将之解釋。
那些在人性上高談闊論慷慨陳詞,并以之為樂的人,他們認為,人類完全不足以支撐起自我;如果将手上所掌控的所有的外部憑借都去除掉的話,人們便會很快地會陷入深深的憂郁與絕望之中。
因此,他們往往熱衷于賭博、打獵與生意,并以此為樂;因為它們可以刺激我們的心情,将我們帶出那種憂傷悲慘的狀态;而如果缺乏那些活潑的生動的情緒,我們便很容易陷入那一狀态。
如果那樣考慮的話,我也同意,并承認大腦本身不足以支撐自我,也無法自娛自樂自我滿足;它自發地去尋求外界物體的慰藉,這些外在物刺激我們的心情,并産生某種鮮活的感覺。
這些外在物一出現,我們的大腦仿佛久睡初醒一般;心血澎湃,心情煥然一新,整個人獲得一種新的活力,而這是它處于一種平靜孤寂的狀态時所無法擁有的。
所有物體之中最為生動鮮活的莫過于如我們一般具備理性與思維的同類了,他可以與我們交流其思想活動,讓我們接觸到其最為私密最為内在的感情與心思,并使得我們見識到因某個物體所刺激而産生的情緒的最初狀态,因此沒有比有人相伴更為令人欣喜的了。
所有生動的認知都是令人愉快的,特别是有關某個情感的認知;因為該認知會轉化為某種情感,而這比任何印象或概念更能刺激起大腦。
一旦承認了這點,餘下的就不難闡述了。
雖說與陌生人相伴最初可能會有一段時間的愉快感,因為同樣地,陌生人也會刺激我們的大腦與思維;但尤其使我們愉快的,還是與我們作伴的親人和相識的人,因為他們所産生的刺激作用更為強大,更為持久。
對于與我們相關的東西,我們總能以一種較為生動的方式做出從我們自身到那一對象之上的轉移。
習慣以及相識關系可以加強那一轉移,并增強對該對象的概念與認知。
前一種情形其實與我們在因果關系上的推理是一緻的,後一種情形則與教育一緻。
推理與教育二者共同發生作用會使得我們對所觀察的對象産生較為生動強烈的認知,而如果關系與相識二者共同發生作用的話,那必然也會産生同樣的效果。
因此,二者共同發生作用必然是它們産生那些共同效果的緣由所在;而作為這些共同效果中的一種,愛意或好感必然是那一具備一定力度與生動性的概念的産物。
該概念尤其使我們愉快,并使得我們對所有産生該概念的東西都産生好感。
我們常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很顯然,習性相近的人往往聚集在一起。
生性歡快的人自然追求快樂;生性嚴肅的人對待什麼都是一副嚴肅的面孔。
這一點不僅發生于人們注意到與他人所存在的那一相近的性情時。
同樣地,這也與人的性情的自然活動準則有關,以及随着相似性格而産生的同情相關。
當他們注意到那一相似性時,那它所作用的方式與關系的作用方式一緻;當他們未能觀察到那一相似性時,它依據于其他的準則而發生作用;而後者中的其他準則如果與前者的作用方式相似的話,那便能驗證我們前面推理的确實性。
我們對自我的認知總是親密地呈現于我們之前,并将一定的、可感知的活力傳達到與我們相關的對象的認知之上。
而這一生動的認知慢慢地轉變為一個真實的感知,感知與認知這兩種知覺本來就大體相似,隻不過存在力度與活性上面的區别而已。
但是,這一轉移必須是較為簡單可進行的;因為我們的天性總是帶來同一感知,這一感知我們在他人身上一旦觀察到,便會在最為微小的場合下出現。
在這種情況下,那一相似性将認知轉化為一個感知,不僅僅是通過關系,同樣的也通過呈現那一物質來實現,就好像從最為細小的火焰上提取出火來一樣。
因為在那兩種情形下,相似性都會産生我們的愛或恨的情感;我們便可以看到,隻需通過将某種情緒注入心中,我們對他人的同情也一樣使人愉快;因為,一種簡單的同情與相應的情緒本身其實與關系,相識與相似三者無異。
人在驕傲方面的心理傾向可被視作另一相似的現象。
我們經常看到這種情況:在某個城市居住了一段時間之後,不管一開始如何不快,但是在我們慢慢熟悉那個城市之後,雖然可能隻熟悉周圍的街道與建築而已;我們對該城市的厭惡感慢慢減少,最終這種厭惡轉化成與之完全相反的情感。
大腦對于它所熟悉了的物體往往較為滿意、較為惬意,與其他物體相比,自然地更喜歡前者;雖然後者本身可能更為有價值,隻是較不為大腦所知而已。
出于大腦這一同樣的特質,我們對屬于我們自身的物體總是傾向于給予較好的評價與認識。
它們呈現于大腦之前的力度較大,可以給予我們更大的愉快感;因此比起其他,更容易成為我們驕傲與虛榮的對象。
在探讨我們對親人與友人所産生的愛意的同時,我們不妨順便闡述下與之相伴而存在的某種較為奇異的現象。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看到,一個母親喪偶再嫁的話,比起處于寡婦狀态,在她兒子看來,他們之間的關系很大程度上會受到削弱,前者遠不如後者親密,他也不再以之前的方式看待他的母親了。
這并非僅僅因為她再嫁所帶來的不方便的結果,或者是因為再嫁的對象遠不如原配;即便沒有這些考慮,他也不會以過去同樣的方式看待其母親了,這原因便在于他的母親組建了另一個家庭。
父親喪妻再娶,大體也是如此情形,隻是程度可能稍微小點;因為,母親再嫁與父親再娶二者相比,前者更為削弱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而後者的影響不是那麼大。
這兩個現象本身便已經很引人注目了,如果再對其加以比較,我們便更能看出其顯著性。
兩個物體之間如果要産生一種完美的關系,那必然地,想象不僅可以通過相似關系,接近關系和因果關系從前一個物體轉移到後一個物體,而且還可以同樣順利地從後一個物體轉移到前一個物體。
乍看來,這一點似乎是順其自然的、必然的結果。
如果一個物體與另一個物體相似,那後一個物體必然與前一個物體相似。
如果一個物體是另一個物體的原因,那後一個物體必然是前者的結果。
接近關系也是如此情形:因此,這種關系必然是雙向的,我們也不難想象:在每一種情形下,想象從後一個物體到前一個物體的轉移與從前者到後者的轉移是同樣地順利。
假設,第二個物體除了與前一個存在雙向關系之外,如果它與第三個物體也存在一種強烈的關系;那樣的話,想象從第一個物體轉移到第二個物體之後,雖然二者關系保持不變,但是想象并不就會從後者轉移到前者,而是會通過那一新的關系所給予的新的刺激而使想象發生從第二個物體到第三個物體的轉移。
而這一新的關系,便削弱了第一個物體與第二個物體之間的聯結。
想象就其本質而言是變動無常、左右搖擺的,如果它在兩個物體之間的來回轉移都
如果某件事故讓我們想到木星的衛星,我們的想象很自然地,就會形成有關那一星球的認知;但是如果我們最先思考衛星,即主要的部分,便較為容易忽視其伴随物。
一提到某個帝國的省份,我們卻想到它的首都;但是反過來提到首都,我們不一定可以想到那些個省份。
同樣地,一提及某個仆人,我們便想到其主人;一提到某個王國的臣民我們便想到其國王。
但是,同樣的關系,我們卻無法倒過來展開那一想象。
科裡尼亞是這樣責罵她的兒子的,如果她是作為西皮奧的女兒而為世人所知,而非是以格拉奇兄弟之母而讓人仰慕,那他們應為此感到恥辱。
也就是說,她鞭策她的兒子希望他們與其外祖父一般名顯于世;否則人們在想象處于中間地位、與雙方具備同樣的關系的科裡尼亞時,這一想象便會離開她默默無聞的兒子,向前追溯到她更為偉岸更為重要的父親之上。
根據同樣的準則,建立了我們的日常習慣,比如妻随夫姓,而非夫随妻姓;比如對于我們所尊敬與敬愛的人,我們往往對其予以禮讓。
如果讀者還覺得這一準則不夠明顯的話,我們不妨舉出其他的諸多例子。
既然想象由小及大與由遠及近的轉移較為簡單順利,那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認知之間的這種順利的轉移無法同樣發生于由大及小與由近及遠的轉移之上呢?朋友或兄弟身上的美德首先在我們心中産生愛的情感,然後是驕傲;因為在這一情況,根據前面我們所說的那一傾向,想象較為容易發生由遠及近的轉移。
我們自身的美德卻不是如此,無法先産生愛的情感,然後驕傲的情感;因為在這一情況,想象較難發生由近及遠的轉移,這與想象的傾向是相悖的。
但是,我們對于一個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産生愛與恨的情感,并不一定就會帶來對社會地位較高的人的那一情感,雖說這本是想象的自然傾向:我們對社會地位較高的人産生的愛與恨的情感會帶來對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的那一情感,而這其實與想象的自然傾向相悖。
概括而言,此處在尊卑關系上的轉移與遠近關系上的轉移并不一緻。
這兩種現象看似互相矛盾,隻有再加以注意,才能将這一矛盾化解。
既然尊卑關系上認知的這種推移與想象的自然傾向相悖,那麼我們可以想見,此處想象這一感官必然受到另一種強大的準則的支配;由于呈現于大腦之前的無非就是感知與認知,這一準則必然是關于感知的。
我們在前面便已經說過,感知或情感僅僅是由其相似關系聯結起來,任何兩種情感使得大腦處于相同或相似的心理境況時,大腦很自然就會發生從一者到另一者的轉移:而如果與之相反的話,各種情感之間産生種種矛盾的心理境況時,這一推移便較難發生。
但可以看到,各種心理狀況之間的這種矛盾既然可能因為情感種類的差别而産生,也可能因為情感程度的差别而産生;我們也發現,突然從較小程度上的愛或恨轉移到較小程度的愛或很,也不比突然從較小程度的愛或恨轉移到較大程度的愛或恨上更為困難。
一個人如果心情平靜,或者隻受到外界些微的刺激,與被某一強烈的情感所支配時相比,他每一方面的表現區别很大,簡直可以說得上是判若兩人了;要從一個極端轉移到另一個極端,如果不是中間隔的時間較長,那這種轉移也不是那麼容易發生。
假如兩種情感總是互相消滅、無法同時共存,那從較為強烈的那一情感轉移到較為微弱的那一情感,比起從較為微弱的情感轉移到較為強烈的那一情感,其難度如果不是更大的話,那也不會更少。
但如果那些情感聯結在一起,同時刺激大腦的話,這一情形會完全改變。
将一個微弱的情感添加到一個較為強烈的情感之上,比起将一個強烈的情感添加到一個較為微弱的情感之上,後者所帶來的變化更大;正因為此,較大程度的情感對較小程度的情感的聯系,比起較小程度的情感對較大情感的聯系,前者更為密切一些。
情感的強度是由對象的本性所決定的;如果某個情感所指向那個人,在我們看來較為重要,比起某個我們認為無關緊要的人,前者便以更大的程度充斥着心靈占據着心靈。
此處我們便可以看到想象與情感所表現出的其自身的傾向之間的區别。
我們将考察一大一小兩個對象時,我們的想象往往較為容易發生由小及大的轉移,而非是由大及小的轉移;至于情感在這方面的轉移,便不是那麼簡單了:考慮到情感所依賴的準則遠比想象所依賴的準則強大,那麼情感勝過想象,将大腦拉向它們那一邊,也就不足為怪了。
從較大對象的認知轉移到較小對象的認知上雖然存在不少困難,但是,如果前者與後者之間存在某種關系,那指向較大對象的情感便總是産生指向較小對象的一種相似的情感。
我們對某個仆人的認知,很快地就将我們的思想轉移到其主人之上;但是主人的愛或恨更容易使我們對其仆人産生憤怒或是善意的情感。
在這種情況下,最為強烈的情感占據先機;然後加之以一個較弱的情感,該情感對整個心理傾向并不會造成太大的變化;那樣的話,二者之間的推移也就較為自然順利。
就如我們在前面的實驗中所發現的,認知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會停止産生促進認知之間發生推移那種通常的結果,那樣的話,它對情感的作用相應地也就停止了;在現在這一實驗上,我們發現了感知這一同樣的特點。
兩個情感,如果種類相同而強度不同,必然是互相聯結着的;如果強度較弱者先呈現于我們想象之中,它并不具備多大帶來後者那一情感的傾向,甚至完全不具備這一能力;因為在較弱情感上加之以一種較強的情感,比起在較強情感上加之以一個較弱的情感,對我們的心情所産生的變化更為明顯。
如果恰當地衡量這些現象,我們便能找到這一假設充分的證據。
為進一步地證實這些證據,我們不妨再研究下大腦是以何種方式調解我們在情感與想象二者之間所觀察到的矛盾。
想象較為容易發生由小及大而非由大及小的轉移:但是,相反地,一個強烈的情感較為容易産生微弱的情感,而一個微弱的情感較難産生強烈的情感。
我們在這種對立中可以看到,情感勝過想象;不過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結果,乃是因為它順着想象,借助于此找出另外一種特質,如此便抵消了其對立物所依靠的準則。
我們如果愛着某一家的父親或主人,我們的想象很少會轉移到其兒女或仆人之上;但是,如果他們站在我們面前,或者我們具備為之服務的能力時,在這種情形下,親近和接近關系便使得其重要性增加,或者,至少消減了想象在對情感作轉移時的某種對立因素。
我們的想象雖然很難發生由大及小的推移,但是卻能順利地發生由遠及近的推移;這樣的話,困難與簡單兩方面便趨于平衡,由一種情感到另一種情感的推移便能順利地進行。
第八個實驗。
我們在之前已經說過,發生由愛或恨到驕傲或自卑的情感的轉移,比起由驕傲或自卑轉移到愛或恨之上,前者要更為容易一些;而後者的轉移之所以難度較大,其原因便在于想象發生由近到遠的轉移不易發生。
不過,此處我必須提出一點:如果驕傲與自卑的原因存在于他人身上,這便構成了一個例外。
在這種情況下,想象必須要考慮那一人,也無法使得其觀點限制于我們自己之上。
比如說,我們最容易因為某個人贊許我們的行為或性格而對其産生好感與喜歡;與之對立的,我們因其譴責或鄙視而産生強烈的憎恨。
在這一情況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始的情感本是驕傲或自卑,所指向的對象是自我;該情感發生轉移,産生了愛或恨,而後者所指向的對象是另外一個人;這看似與我之前确定的想象不易發生由近及遠的轉移那一準則相矛盾。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情況下的轉移,不再是僅僅依賴于我們自身與那人之間的關系,更是因為那人實實在在地促發了我們第一種情感,即驕傲與自卑的情感的産生;通過這樣的方式,他與那情感存在密切相關的關系。
他對我的贊許使我驕傲,而他對我的譴責使我自卑。
所以想象之後帶了相關的愛和恨的情感返回,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因此,這與我之前确定的想象不易發生由近及遠的轉移那一準則并不對立;确切地說,它可被視為該準則的一個例外,而且,這一例外與那準則自身所産生的原因是一緻的。
所以,與其說這是一個例外,毋甯說它是那一準則另一種角度上的證明。
确實,如果一一研究我所闡述的所有這八個實驗,我們便可以發現,同樣的一個準則反複出現于所有實驗之中;驕傲與謙卑,愛與恨的情感,都是借助于感知與認知之間的雙重關系帶來的那一轉移的結果。
不存在關系,或者隻存在于一個關系的話,那一對象永遠無法産生這些個情感中的任意一個;而且,我們還發現,情感永遠随着關系的變化而變化。
不僅如此,我們還可以得出結論:如果某一關系出于某個特殊原因而未能發揮其通常的作用,即無法産生認知或感知間的統一,那我們便認定它也無法對情感産生任何作用力,既不産生驕傲或愛的情感,也無法産生自卑或憎恨的情感。
在第八個實驗中,我們看到,即便是在看似相反的情形下,這一準則仍然有效。
在那一經驗中,我們發現那一關系雖然沒有産生任何影響,但經過研究我們找到阻礙那一轉移的特定情況;同樣地,即使是在該情況并不阻礙那一轉移的例子之中,我們也發現,那是因為存在其他某種情況,或者說原因,将之抵消的緣故。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不僅各種變化最終會還原到一般的準則之上,這些變化的變化也最終還是遵循着一般的準則。
第三節 問題的解決 我們從日常經驗與觀察之中可以得出這麼多無可置疑的證據,如果将所有這些都運用到對愛與恨的原因的探讨之上,那未免有些多餘。
因此,在這一點上我預備采用這樣的闡述方式,首先,将有關這些情感具體的原因的困難之處移除開來;其次,探讨由愛與恨與其他情感混合而産生的其他複合情緒。
很明顯的一點是,我們根據從某人身上所獲得的愉快或不快而相應地對其産生一定的好感或惡意;而且後者随前者的變化而變化。
如果某個人通過他的服務,或是美麗,或是奉承,使得我們對其産生愉快感,必然會使得我們對其産生好感。
同樣地,某人如果傷害我們、使我們不快的話,我們必然會對其産生憤怒或憎恨的情感。
如果我們的祖國與另一國交戰,我們便憎恨對方的殘忍,背信棄義,不正義與暴力成性,而相信我們的祖國及其盟友公平公正,态度溫和且充滿仁慈。
如果敵軍的将軍所向披靡,我們很難認為他是一個擁有良好性格、獨具魅力的人。
相反,我們私自認定,他必是将自己賣給了魔鬼的巫師,就好像奧利弗·克倫威爾和盧森堡公爵一樣;他必然嗜血成性,以毀滅與死亡為樂。
但是如果本國這一方面勝利了,我們認定我們的将軍具備所有與上面那些相反的特點,是美德與勇氣的典範,是我們行為的楷模。
他的背信棄義成了策略有方,他的殘忍被稱作戰争的附帶品。
總而言之,我們要麼偏袒地為他身上所有的缺點作辯解,要麼以他的美德去美化這些缺點。
顯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同樣的思維方式。
不過,有人或許會加上一點,并補充說:我們所産生的苦樂感并不單單産生于那個人本身,而往往與那人具體的意圖與目的相關。
如果一個人無意間給我們帶來了傷害,他并不會因此就成為我們的敵人;同樣地,我們也不會因為某個人無意間幫到了我們而充滿感激。
因為我們會判斷這些行為的動機,根據動機的好壞,它們才成為我們愛或恨的原因。
但此處必須說明一點區别。
一個人身上某個使得我們愉快或不快的特點,如果深嵌于其人格與性格之中;那這一恒常的、内在的特點會使我們産生愛或恨的情感,而與其意圖無關;否則的話,要産生這些情感,就需要一定的策劃與目的。
一個人的醜陋或愚蠢,可能使其成為我們厭惡的對象;但是我們可以确定,他無意于用他身上的這些特點使我們不快。
但是,如果我們的不快并非因某人的那種特點而來,而是産生于他的某項行為,該行為發生而後消失于一瞬之間;那麼,為産生某種關系,并将這一行為與那人聯結起來,那必然地,該行為必須是提前算計、精心策劃的結果。
但這一關系太過微弱,易于變動,單憑其本身無法成為情感的來源。
它無法達到我們思考與意識之中,也并非發産生于任何持續的東西,而僅僅持續一小會兒,就好像從未出現過一樣。
另一方面,即便該行為已經發生,那一意圖還是保留着一定的特質,并與該行為的實施者相關;這些都使得認知從一者轉移到另一者變得順利。
因此無須借助于反思這些特質,我們便可以想起那人;除非在那一點上,發生了某種生活變故或忏悔;那樣的話,情感也會随之發生變化。
這便是對于産生愛或恨的情感而言,意圖為什麼是必需的。
但是,我們必須進一步地思考,這一意圖除了加強認知之間的關系之外,通常而言對于産生感知之間的聯系以及産生愉快與不快的情感也是必需的。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某人的行為使我們受到傷害,主要是靠他對我們的輕視與憎恨;如果沒有這些惡意,僅僅是生理上的傷害給我們帶來的不過是一點微弱的不快而已。
同樣地,某人的幫忙使我們心生愉快之感,主要是因為這是那人的善意與對我們的尊重的體現,滿足了我們的虛榮感。
如果将那些意圖除去,我們便不會有前一種情形下的屈辱感,也不會有後一種情形下的虛榮感。
如此的話,必然會極大地降低我們愛或恨的情感的強度。
我承認,将意圖從行為中去除掉,并不能完全消減感知與認知的關系,也不能将所有程度的那些情感消除掉。
但是我接下來要問,如果将意圖去除掉可以完全移除愛與恨的情感呢?我确定,生活的經驗告訴我這是不可能的;我還可以确定的是,人們往往因為某種全然自發偶然的原因帶來的傷害,如天災,而不勝憤怒、不能自已。
确實,這種情況所産生的情感無法持久,但它還是可以充分地表明,不快與憤怒之間存在一種天然的聯結關系,感知之間的關系對某些認知的關系存在一定的影響。
但是一旦感知的強度受到一點點削弱,那一關系的缺陷便更清楚地顯現出來;我們很少會因為某些偶然自發的原因所帶來的傷害而一直耿耿于懷,人的天性便是如此。
我們不妨用一個平行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我們發現,不僅因他人出于偶然因素給我們帶來的不快感對于刺激我們的情感而言作用不大,他人出于必需與責任而給我們帶來的不快感同樣地對我們的情感不具備多少影響力。
如果那一有意傷害我們的意圖,不是來自憎恨與惡意,而是來自正義與公平,如果我們理智正常的話,我們便不會對執行那一意圖的人感到憤怒;雖然他既是我們遭受痛苦的原因,整個行為也是一個有意策劃的結果。
我們不妨進一步地探讨下這一現象。
首先,很顯然,這一情況并不具備決定性作用,它雖說可以消減情感的強度,但很少能夠完全将之消除殆盡。
很少有罪犯對控告他們的律師或者将其定罪的法官心懷惡意,雖然知道正是那些人使得他們身陷囹圄。
同樣地,我們訴訟的對手,或某一職位的競争者,通常都被視為是我們的對手與敵人;雖然隻需隻是片刻的思索,我們便會承認,他們的動機與我們的相比是同樣正當的。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作如下考慮:當我們受到來自某人的傷害時,我們總是傾向于将之想象成罪犯,而較少想象其正當與無辜。
這是一個清楚的證據:我們所受到的傷害或不快感,與我們正義與否的觀點無關,總是傾向于刺激起我們的憎恨感;而之後我們才會尋求使之正當化的理由,從而使得該情感真正确立。
此處我們對傷害的認知并不帶來憎恨感,恰恰相反,該認知是那一情感的結果。
那現在看來,憎恨的情感帶來了我們受到傷害的觀點也就不無為奇了;因為,不然的話,該情感必然會遭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而所有的情感都會盡量地避免出現這一情況。
将那一傷害移除掉可能會導緻我們的憤怒那一情感的移除,但這并不能說明後者就單單是前者的結果。
傷害與正義是兩個對立的對象,前者有産生憎恨的情感的傾向,後者有産生愛的情感的傾向;而根據它們不同的強度,以及我們特定的思考方式,要麼是前者完全勝過後者,從而産生憎恨的情感;要麼後者完全勝過前者,産生愛的情感。
第四節 論對親友的愛 帶來真實的苦樂感的各種行為為何無法産生或隻産生較小的對其實施者的愛或恨的情感,關于這點我們已經予以解釋;接下來我認為有必要說明,那些對象哪一方面構成了我們的愉快或不快的情感;而我們通過經驗發現,正是那些對象産生了那些情感。
根據我們前面的哲學體系,要産生愛或恨的情感,必然要求具備感知與認知二者因果之間的雙重關系。
雖說這一點是放之海内而皆準,我們注意到,愛的情感可被某一種單一的不同種類的關系所激發,即我們自身與該對象之間的關系;或者更确切而言,這一關系永遠伴随二者而存在。
因某種關系與我們聯接起來的人,往往占據我們與該關系成比例的愛,而不需要其他的特質。
因此,血緣關系在心中所産生的聯結關系最為強烈,如此便産生了父母對子女的愛;而這一關系受到削弱的話,那種愛的強度也就随之削弱。
也不僅僅隻有血緣關系可以産生這種結果,其他關系都是如此,毫無例外。
我們愛同胞、鄰居、同行、同業,甚至那些與我們同名的人。
這些關系都被視作某種聯結關系,相應地占據我們一定的情感。
與此平行的,還有另一個現象,即不存在任何關系的相識産生了愛意與好感。
如果我們習慣了與某人的親近關系,雖說我們不一定在他身上看到什麼特别的品質,但與陌生人相比,我們還是願意與前者為伴,即使我們完全知道後者的品質更為優秀。
關系的結果與相識的結果這兩種現象可以互為參考,而且我們可以用同樣的準則将之解釋。
那些在人性上高談闊論慷慨陳詞,并以之為樂的人,他們認為,人類完全不足以支撐起自我;如果将手上所掌控的所有的外部憑借都去除掉的話,人們便會很快地會陷入深深的憂郁與絕望之中。
因此,他們往往熱衷于賭博、打獵與生意,并以此為樂;因為它們可以刺激我們的心情,将我們帶出那種憂傷悲慘的狀态;而如果缺乏那些活潑的生動的情緒,我們便很容易陷入那一狀态。
如果那樣考慮的話,我也同意,并承認大腦本身不足以支撐自我,也無法自娛自樂自我滿足;它自發地去尋求外界物體的慰藉,這些外在物刺激我們的心情,并産生某種鮮活的感覺。
這些外在物一出現,我們的大腦仿佛久睡初醒一般;心血澎湃,心情煥然一新,整個人獲得一種新的活力,而這是它處于一種平靜孤寂的狀态時所無法擁有的。
所有物體之中最為生動鮮活的莫過于如我們一般具備理性與思維的同類了,他可以與我們交流其思想活動,讓我們接觸到其最為私密最為内在的感情與心思,并使得我們見識到因某個物體所刺激而産生的情緒的最初狀态,因此沒有比有人相伴更為令人欣喜的了。
所有生動的認知都是令人愉快的,特别是有關某個情感的認知;因為該認知會轉化為某種情感,而這比任何印象或概念更能刺激起大腦。
一旦承認了這點,餘下的就不難闡述了。
雖說與陌生人相伴最初可能會有一段時間的愉快感,因為同樣地,陌生人也會刺激我們的大腦與思維;但尤其使我們愉快的,還是與我們作伴的親人和相識的人,因為他們所産生的刺激作用更為強大,更為持久。
對于與我們相關的東西,我們總能以一種較為生動的方式做出從我們自身到那一對象之上的轉移。
習慣以及相識關系可以加強那一轉移,并增強對該對象的概念與認知。
前一種情形其實與我們在因果關系上的推理是一緻的,後一種情形則與教育一緻。
推理與教育二者共同發生作用會使得我們對所觀察的對象産生較為生動強烈的認知,而如果關系與相識二者共同發生作用的話,那必然也會産生同樣的效果。
因此,二者共同發生作用必然是它們産生那些共同效果的緣由所在;而作為這些共同效果中的一種,愛意或好感必然是那一具備一定力度與生動性的概念的産物。
該概念尤其使我們愉快,并使得我們對所有産生該概念的東西都産生好感。
我們常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很顯然,習性相近的人往往聚集在一起。
生性歡快的人自然追求快樂;生性嚴肅的人對待什麼都是一副嚴肅的面孔。
這一點不僅發生于人們注意到與他人所存在的那一相近的性情時。
同樣地,這也與人的性情的自然活動準則有關,以及随着相似性格而産生的同情相關。
當他們注意到那一相似性時,那它所作用的方式與關系的作用方式一緻;當他們未能觀察到那一相似性時,它依據于其他的準則而發生作用;而後者中的其他準則如果與前者的作用方式相似的話,那便能驗證我們前面推理的确實性。
我們對自我的認知總是親密地呈現于我們之前,并将一定的、可感知的活力傳達到與我們相關的對象的認知之上。
而這一生動的認知慢慢地轉變為一個真實的感知,感知與認知這兩種知覺本來就大體相似,隻不過存在力度與活性上面的區别而已。
但是,這一轉移必須是較為簡單可進行的;因為我們的天性總是帶來同一感知,這一感知我們在他人身上一旦觀察到,便會在最為微小的場合下出現。
在這種情況下,那一相似性将認知轉化為一個感知,不僅僅是通過關系,同樣的也通過呈現那一物質來實現,就好像從最為細小的火焰上提取出火來一樣。
因為在那兩種情形下,相似性都會産生我們的愛或恨的情感;我們便可以看到,隻需通過将某種情緒注入心中,我們對他人的同情也一樣使人愉快;因為,一種簡單的同情與相應的情緒本身其實與關系,相識與相似三者無異。
人在驕傲方面的心理傾向可被視作另一相似的現象。
我們經常看到這種情況:在某個城市居住了一段時間之後,不管一開始如何不快,但是在我們慢慢熟悉那個城市之後,雖然可能隻熟悉周圍的街道與建築而已;我們對該城市的厭惡感慢慢減少,最終這種厭惡轉化成與之完全相反的情感。
大腦對于它所熟悉了的物體往往較為滿意、較為惬意,與其他物體相比,自然地更喜歡前者;雖然後者本身可能更為有價值,隻是較不為大腦所知而已。
出于大腦這一同樣的特質,我們對屬于我們自身的物體總是傾向于給予較好的評價與認識。
它們呈現于大腦之前的力度較大,可以給予我們更大的愉快感;因此比起其他,更容易成為我們驕傲與虛榮的對象。
在探讨我們對親人與友人所産生的愛意的同時,我們不妨順便闡述下與之相伴而存在的某種較為奇異的現象。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看到,一個母親喪偶再嫁的話,比起處于寡婦狀态,在她兒子看來,他們之間的關系很大程度上會受到削弱,前者遠不如後者親密,他也不再以之前的方式看待他的母親了。
這并非僅僅因為她再嫁所帶來的不方便的結果,或者是因為再嫁的對象遠不如原配;即便沒有這些考慮,他也不會以過去同樣的方式看待其母親了,這原因便在于他的母親組建了另一個家庭。
父親喪妻再娶,大體也是如此情形,隻是程度可能稍微小點;因為,母親再嫁與父親再娶二者相比,前者更為削弱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而後者的影響不是那麼大。
這兩個現象本身便已經很引人注目了,如果再對其加以比較,我們便更能看出其顯著性。
兩個物體之間如果要産生一種完美的關系,那必然地,想象不僅可以通過相似關系,接近關系和因果關系從前一個物體轉移到後一個物體,而且還可以同樣順利地從後一個物體轉移到前一個物體。
乍看來,這一點似乎是順其自然的、必然的結果。
如果一個物體與另一個物體相似,那後一個物體必然與前一個物體相似。
如果一個物體是另一個物體的原因,那後一個物體必然是前者的結果。
接近關系也是如此情形:因此,這種關系必然是雙向的,我們也不難想象:在每一種情形下,想象從後一個物體到前一個物體的轉移與從前者到後者的轉移是同樣地順利。
假設,第二個物體除了與前一個存在雙向關系之外,如果它與第三個物體也存在一種強烈的關系;那樣的話,想象從第一個物體轉移到第二個物體之後,雖然二者關系保持不變,但是想象并不就會從後者轉移到前者,而是會通過那一新的關系所給予的新的刺激而使想象發生從第二個物體到第三個物體的轉移。
而這一新的關系,便削弱了第一個物體與第二個物體之間的聯結。
想象就其本質而言是變動無常、左右搖擺的,如果它在兩個物體之間的來回轉移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