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市和市民階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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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求。
他們把修道院建在街道旁邊,而不是孤立在廣闊寂靜的圍子的中心;他們參與工匠的一切騷亂,分擔工匠的一切苦難;他們了解工匠的一切願望,因而他們有資格成為工匠精神上的導師。
注釋 ① 自然隻有處于正常情況下的城市才是如此。
國家常常不得不供應那些人口過多無法自給的城市。
例如,從共和國末期起羅馬的情況就是如此。
但是羅馬人口的增加是政治的原因而不是經濟的原因所造成的。
② 肯定在中世紀稍晚的時候有很多地方具有城市的名稱,享有城市的特許權,然而其居民卻更多地從事農業而不是從事商業或工業。
但是這些城市是以後的時期形成的。
我在這裡所指的市民階級,它一開始形成就處于城市生活動力中心的地位,而且一直處于這種地位。
③ 對于研究城市制度的起源來說,最重要的城市顯然是最老的城市,市民階級正是在那裡形成的。
力圖依據後來較晚形成的城市(如萊茵河那邊的德意志的城市)來解釋城市制度的起源,那是一種錯誤的方法。
從後來較晚形成的城市尋找城市制度的起源,正如從&ldquo耶路撒冷會議&rdquo(十字軍占領耶路撒冷後在該城舉行會議,确定把西歐封建統治制度強加于東方。
&mdash&mdash譯者)尋找封建制度的起源一樣不可能。
④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1895年),第68頁〕。
⑤ H.皮雷納:《中世紀的城市、市場和商人》〔《曆史雜志》,第67卷(1898年),第59頁〕;F.科伊特根:《德意志城市制度的起源的研究》(萊比錫,1895年);S.裡切爾:《市場與城市之間的法律關系》(萊比錫,1897年)。
⑥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第66頁。
⑦ 隻有地理環境是不夠的。
關于誇大地理環境的作用,見L.費弗爾:《大地和人類的進化》,第411頁往下(巴黎,1922年)。
⑧ 例如,編年史者奧爾瓦的吉爾在提到1061年列日的主教授給于伊城特許權時指出了幾點,但是&ldquo為了不使讀者厭煩&rdquo,避而不談其餘部分。
顯然他想到的是教會的讀者,他是為他們寫的。
⑨ 裡歇:《曆史》,第3冊,第103頁(約985年):&ldquo商人區像城鎮一樣築起圍牆,默茲河将其與城鎮隔開,架有兩座橋使其與城鎮相連。
&rdquo ⑩ 在斯特拉斯堡的老城市法中,新的居民點稱為外城(urbsexterior)(F.科伊特根:《城市制度史的文獻》,第93頁,柏林,1899年)。
? 《康布雷主教言行錄》(《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499頁)。
? F.基内:《普羅旺斯政治制度史》,第212頁。
? 《法理彙要》,第16、59冊:&ldquo所謂港口,乃四面圍起之處,由此進出口商品。
&rdquo塞維利亞的伊西多魯:《詞源學》,第14冊,第8章,第39、40節:&ldquo因運出商品而謂之港口。
&rdquo ? 這個詞在這裡好像屬于第二變格法,例如見《厄帕爾基生平》(《德意志曆史文獻·墨洛溫王朝的著述》,第3卷,第557頁):&ldquoNavisipsa,omnibusportisrelictis,fluctibusvaldeoppressaetc.&rdquo(離開港口之後,船身被波浪沖擊很甚。
)(portus本屬拉丁語第四變格法陽性名詞,而上句中之portis屬第二變格法陽性名詞複數奪格。
&mdash&mdash譯者) ? 在12世紀這個詞還保留着碼頭的原義。
&ldquo在布裡薩克堡和斯特拉斯堡内無一般人稱之為碼頭(Ladstadtt)的港口,隻在布裡薩克附近有之&rdquo(根格勒:《古代城市法》,第44頁)。
?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第12頁)。
? 默裡:《新英語辭典》,第7卷,第2部分,第1136頁。
? 《聖沃馬裡的奇迹》(《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841頁)。
? H.皮雷納:《十二世紀以前佛蘭德爾的城市》(《東部和北部年刊》,第1卷,第22頁)。
? 對于巴韋和通格雷我們可以得出同樣的看法,這兩個城鎮在羅馬時代是高盧北部的重要行政中心。
由于不位于河道上,它們未受到商業複興的好處。
巴韋于9世紀時消失了;通格雷今天還存在,但已無關重要。
? 自然不是說每個城市的演進過程都是完全一樣的。
并非各地的商人郊區都像例如佛蘭德爾的城市一樣與原來的城堡有着明顯的區别。
根據當地的情況,外來的商人和工匠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聚居起來。
我隻能在這裡勾畫出這個問題的大的輪廓。
見N.奧托卡爾著《法國城市史試編》(第244頁,彼爾姆,1919年)的看法。
? 1042年,聖奧梅爾的市民教堂由某一個名叫朗貝爾的人出資修建,非常可能他本人就是該城的市民(A.吉裡:《聖奧梅爾市史》,第369頁,巴黎,1877年)。
1110年,奧德納爾德的小教堂由公民們(cives)建立(皮奧:《埃納默修道院文件集》,第11、12節)。
? 見12世紀初期布魯日的地圖(布魯日的加爾貝:《好心的查理遇害始末》,H.皮雷納校注,巴黎,1891年)。
? 波雷提烏斯:《法蘭克王國敕令彙編》,第2卷,第405頁。
參閱迪姆勒:《法蘭克王國年表》,第2版,第3卷,第129頁,注4。
? 見本書第91頁注3所引用有關康布雷的文獻資料。
12世紀初期布魯日城還隻用木栅防禦。
? 見本書第63頁注2。
? 根特在11世紀時必定已成為一個織造中心,因為《馬卡裡伊生平》(《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616頁)談到附近的領主把他們的羊毛送到那裡。
? 關于這一點見《康布雷錫堡聖安德烈年表》(《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540頁)和《特魯多甯西烏姆修道院院長言行錄》(《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0卷,第310頁)。
? 奧恩(aune),古尺,合1.18米。
&mdash&mdash譯者 ? 在11世紀時,《聖巴沃尼斯的奇迹》(《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594頁)指出在根特&ldquo那些世俗人根據他們的職業被稱為制革匠&rdquo。
無疑這些工匠是從外地來的。
? H.皮雷納:《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225頁。
? H.拉邦德:《博韋及其公社制度史》,第55頁(巴黎,1892年)。
? 見吉芒的非常有教益的文獻資料:《阿拉斯的聖瓦斯特修道院文件集》,範·德裡瓦校注(阿拉斯,1875年)。
12世紀初期,該修道院把它的花園、果園、麻風病院如同厄爾門弗雷狄區(LevicusErmenfredi)一樣劃分出去修建住房和客店(第155、157、162頁)。
? 關于這些城市地産的情況,見G.代馬雷:《中世紀的特别是佛蘭德爾的城市中地産的研究》(根特,1898年)。
&mdash&mdash就我所知,最早提到城市土地解放的資料是在11世紀初。
? 高級審判權指古時授予領主的生殺大權,低級審判權指古時授予領主的處理一般案件的權力。
&mdash&mdash譯者 ? &ldquo一個未被認出的農奴不應從那裡拉走,而一個為誠實的人所證明的農奴,無論是基督教徒還是薩拉森人,都應無可争辯地交給他的主人。
&rdquo〔《卡斯特羅卡爾邦的法律》(1156年),載《西班牙法律史年鑒》,第1卷,第375頁(馬德裡,1924年)〕。
盡管這份文獻資料的日期較晚而且源出于西班牙,然而它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起初各地移居城市的農奴的狀況。
他們把修道院建在街道旁邊,而不是孤立在廣闊寂靜的圍子的中心;他們參與工匠的一切騷亂,分擔工匠的一切苦難;他們了解工匠的一切願望,因而他們有資格成為工匠精神上的導師。
注釋 ① 自然隻有處于正常情況下的城市才是如此。
國家常常不得不供應那些人口過多無法自給的城市。
例如,從共和國末期起羅馬的情況就是如此。
但是羅馬人口的增加是政治的原因而不是經濟的原因所造成的。
② 肯定在中世紀稍晚的時候有很多地方具有城市的名稱,享有城市的特許權,然而其居民卻更多地從事農業而不是從事商業或工業。
但是這些城市是以後的時期形成的。
我在這裡所指的市民階級,它一開始形成就處于城市生活動力中心的地位,而且一直處于這種地位。
③ 對于研究城市制度的起源來說,最重要的城市顯然是最老的城市,市民階級正是在那裡形成的。
力圖依據後來較晚形成的城市(如萊茵河那邊的德意志的城市)來解釋城市制度的起源,那是一種錯誤的方法。
從後來較晚形成的城市尋找城市制度的起源,正如從&ldquo耶路撒冷會議&rdquo(十字軍占領耶路撒冷後在該城舉行會議,确定把西歐封建統治制度強加于東方。
&mdash&mdash譯者)尋找封建制度的起源一樣不可能。
④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1895年),第68頁〕。
⑤ H.皮雷納:《中世紀的城市、市場和商人》〔《曆史雜志》,第67卷(1898年),第59頁〕;F.科伊特根:《德意志城市制度的起源的研究》(萊比錫,1895年);S.裡切爾:《市場與城市之間的法律關系》(萊比錫,1897年)。
⑥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第66頁。
⑦ 隻有地理環境是不夠的。
關于誇大地理環境的作用,見L.費弗爾:《大地和人類的進化》,第411頁往下(巴黎,1922年)。
⑧ 例如,編年史者奧爾瓦的吉爾在提到1061年列日的主教授給于伊城特許權時指出了幾點,但是&ldquo為了不使讀者厭煩&rdquo,避而不談其餘部分。
顯然他想到的是教會的讀者,他是為他們寫的。
⑨ 裡歇:《曆史》,第3冊,第103頁(約985年):&ldquo商人區像城鎮一樣築起圍牆,默茲河将其與城鎮隔開,架有兩座橋使其與城鎮相連。
&rdquo ⑩ 在斯特拉斯堡的老城市法中,新的居民點稱為外城(urbsexterior)(F.科伊特根:《城市制度史的文獻》,第93頁,柏林,1899年)。
? 《康布雷主教言行錄》(《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499頁)。
? F.基内:《普羅旺斯政治制度史》,第212頁。
? 《法理彙要》,第16、59冊:&ldquo所謂港口,乃四面圍起之處,由此進出口商品。
&rdquo塞維利亞的伊西多魯:《詞源學》,第14冊,第8章,第39、40節:&ldquo因運出商品而謂之港口。
&rdquo ? 這個詞在這裡好像屬于第二變格法,例如見《厄帕爾基生平》(《德意志曆史文獻·墨洛溫王朝的著述》,第3卷,第557頁):&ldquoNavisipsa,omnibusportisrelictis,fluctibusvaldeoppressaetc.&rdquo(離開港口之後,船身被波浪沖擊很甚。
)(portus本屬拉丁語第四變格法陽性名詞,而上句中之portis屬第二變格法陽性名詞複數奪格。
&mdash&mdash譯者) ? 在12世紀這個詞還保留着碼頭的原義。
&ldquo在布裡薩克堡和斯特拉斯堡内無一般人稱之為碼頭(Ladstadtt)的港口,隻在布裡薩克附近有之&rdquo(根格勒:《古代城市法》,第44頁)。
? H.皮雷納:《中世紀城市制度的起源》(《曆史雜志》,第57卷,第12頁)。
? 默裡:《新英語辭典》,第7卷,第2部分,第1136頁。
? 《聖沃馬裡的奇迹》(《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841頁)。
? H.皮雷納:《十二世紀以前佛蘭德爾的城市》(《東部和北部年刊》,第1卷,第22頁)。
? 對于巴韋和通格雷我們可以得出同樣的看法,這兩個城鎮在羅馬時代是高盧北部的重要行政中心。
由于不位于河道上,它們未受到商業複興的好處。
巴韋于9世紀時消失了;通格雷今天還存在,但已無關重要。
? 自然不是說每個城市的演進過程都是完全一樣的。
并非各地的商人郊區都像例如佛蘭德爾的城市一樣與原來的城堡有着明顯的區别。
根據當地的情況,外來的商人和工匠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聚居起來。
我隻能在這裡勾畫出這個問題的大的輪廓。
見N.奧托卡爾著《法國城市史試編》(第244頁,彼爾姆,1919年)的看法。
? 1042年,聖奧梅爾的市民教堂由某一個名叫朗貝爾的人出資修建,非常可能他本人就是該城的市民(A.吉裡:《聖奧梅爾市史》,第369頁,巴黎,1877年)。
1110年,奧德納爾德的小教堂由公民們(cives)建立(皮奧:《埃納默修道院文件集》,第11、12節)。
? 見12世紀初期布魯日的地圖(布魯日的加爾貝:《好心的查理遇害始末》,H.皮雷納校注,巴黎,1891年)。
? 波雷提烏斯:《法蘭克王國敕令彙編》,第2卷,第405頁。
參閱迪姆勒:《法蘭克王國年表》,第2版,第3卷,第129頁,注4。
? 見本書第91頁注3所引用有關康布雷的文獻資料。
12世紀初期布魯日城還隻用木栅防禦。
? 見本書第63頁注2。
? 根特在11世紀時必定已成為一個織造中心,因為《馬卡裡伊生平》(《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616頁)談到附近的領主把他們的羊毛送到那裡。
? 關于這一點見《康布雷錫堡聖安德烈年表》(《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7卷,第540頁)和《特魯多甯西烏姆修道院院長言行錄》(《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0卷,第310頁)。
? 奧恩(aune),古尺,合1.18米。
&mdash&mdash譯者 ? 在11世紀時,《聖巴沃尼斯的奇迹》(《德意志曆史文獻·著述》,第15卷,第594頁)指出在根特&ldquo那些世俗人根據他們的職業被稱為制革匠&rdquo。
無疑這些工匠是從外地來的。
? H.皮雷納:《尼德蘭的古代民主政治》,第225頁。
? H.拉邦德:《博韋及其公社制度史》,第55頁(巴黎,1892年)。
? 見吉芒的非常有教益的文獻資料:《阿拉斯的聖瓦斯特修道院文件集》,範·德裡瓦校注(阿拉斯,1875年)。
12世紀初期,該修道院把它的花園、果園、麻風病院如同厄爾門弗雷狄區(LevicusErmenfredi)一樣劃分出去修建住房和客店(第155、157、162頁)。
? 關于這些城市地産的情況,見G.代馬雷:《中世紀的特别是佛蘭德爾的城市中地産的研究》(根特,1898年)。
&mdash&mdash就我所知,最早提到城市土地解放的資料是在11世紀初。
? 高級審判權指古時授予領主的生殺大權,低級審判權指古時授予領主的處理一般案件的權力。
&mdash&mdash譯者 ? &ldquo一個未被認出的農奴不應從那裡拉走,而一個為誠實的人所證明的農奴,無論是基督教徒還是薩拉森人,都應無可争辯地交給他的主人。
&rdquo〔《卡斯特羅卡爾邦的法律》(1156年),載《西班牙法律史年鑒》,第1卷,第375頁(馬德裡,1924年)〕。
盡管這份文獻資料的日期較晚而且源出于西班牙,然而它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起初各地移居城市的農奴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