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帙下乙編中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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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看後豈能慕之哉?此乃與勸懲有關,可猜到作者懲戒奸淫之隐晦用心。

    自此以後,以《平山冷燕》為師,寫才子佳人之奇遇者,近日在外來小說中頗多,如《好逑傳》、《柳莺啭》(1)等等不勝枚舉。

    内容十分相似,雖然是追逐時尚,但所寫都是真情,并無淫亂猥亵之筆。

    見本傳中信乃與濱路之愛情便可知之。

    于寫愛情之際,須别出好人與壞人之差,另如本傳所寫籠山緣連與船蟲以及竹林巽與于兔子之情事,均如《水浒傳》中寫潘金蓮與西門慶等之心境一般,欲以之懲戒邪淫。

    更何況在《美少年錄》中之陶朱之助,看官如認為其中寫彼荒淫之甚不似餘之筆法,此乃未解餘之本意。

    那朱之助自年少即羨慕淫亂之事,後成為陶晴賢,乃弑君之大惡人。

    看官豈有欲效其尤者哉?此亦應視為有關勸懲之理。

    如彼等寫貴公子與豪門閨秀,或市井男女間互相私通,野合淫樂之癡情者,實為誨淫導欲,乃餘之所不為。

     昔孔子删改《詩經》猶存淫詩,而未盡删,蓋欲留之以戒後世。

    暨其以誅心之筆法作《春秋》,書成而亂臣賊子懼。

    故雖無聊之稗史小說,若以胸中之學識認真寫作者,亦可見出孔子之心境。

    至如本傳中之定正、顯定、成氏者,雖然并非俱是殘暴昏庸之君,但筆者都予以貶責,看官一定感到驚訝。

    蓋因定正和顯定之先代,弑了主君持氏;又乘亂世之弊,假借京都将軍之命,擒拿殺害持氏之幼子春王和安王;且有強篡取君位之不義逆行。

    定正與顯定作為其子孫承繼要職,而不思修德贖先人之罪,卻屢次攻打成氏,不顧君臣順逆之義;同時扇谷定正還聽信仇人之讒言,斬殺持資入道道灌,從而使兵權衰弱,子孫也随之衰亡。

    因此本傳将其貶之為愚将。

    又如成氏,為仇家所擁立,不識時務,濫誅憲忠,被逐鐮倉,移至浒我後,其城又被顯定攻破,寄居千葉。

    仍不知以仁義興家,不悟其先父持氏之被弑乃其祖尊氏以下克上之餘殃,實為不賢,是以貶之。

    如謂愚意欲效仿清之逸田叟在《女仙外史》中誅心之春秋筆法,雖然不無冒昧,然本傳中亦寓褒貶,知之者尚須鑒諒。

     或有人責之雲,此類小說中不宜雜識經文聖教,若否即為漫侮聖語。

    或有賢者以此恥笑本傳,則與吾志異焉。

    本傳雖是新奇之小說,而說仁義、辨善惡,無虛實之分。

    彼尚未學得四書五經隻言片語之婦孺,于嗜讀本傳後,方知經文聖語之可貴,吾亟望有人感悟而志于學道,這便是以婆心言儒經之故,豈能謂之漫侮聖語哉?至謂餘言确否,則依看官之便。

     時己亥秋七月靜坐于著作堂之南窗 本傳之作者自評 自評餘論 或雲:近或有文人好事,将江戶書作東都,并施以國字,讀作アツマノミセコ。

    均以之指稱皇城之地。

    武藏自古無皇城之地,稱之為&ldquo都&rdquo乃誤謬。

    國學者流中亦有此說,老朽非不知之。

    然而老朽所著之小說俱署名東都曲亭等等。

    或指責曰:此豈非誤乎?餘答雲:不誤也。

    皇城之地稱作ミヤコ,乃ミヤトコロ(官所)之省略。

    所以借用都字,蓋因漢土謂天子所居之地曰都。

    然而都之字義猶多。

    《正字通》注雲:天子所居曰都。

    又十邑曰都。

    又邑、都名相通。

    《周禮》中距國五百裡為都。

    又總也。

    聚也。

    皆也。

    歎美辭也。

    凡言俱者曰都。

    又麗也。

    閑雅也。

    因學者盡知之,故不詳述,隻摘其要者。

    由是觀之,和漢雖有其差,都之和訓不僅是ミヤコ,亦用于スベテ。

    スベテ則是都會之義。

    因此書作東都讀作アツマノミヤコ,乃為錯誤。

    吾取東都之字音讀作トウト,用做東方都會之義。

    縱使如此,于唐山尚有東都西京之稱,而天朝從中葉起,亦将南樂(即今之奈良)稱之為南都,故按字音讀作トウト(東都),都亦為ミヤコ之義,定會有人持此義解。

    雖不知是否有人以為将其解作都會之都是牽強附會,但亦須因事而論。

    吾所著之小說,俱是無稽之談,乃不登大雅之伎倆,所以作者故意不将本籍寫作江戶而稱作東都,筆名亦自稱作曲亭主人,而不用玄同和齋這一二雅号。

    餘之别号甚多,其中馬琴、曲亭之二稱,是餘始作戲墨所用之賤号。

    看客試推餘之用意,于名号尚如此用心,于地名焉能忽諸?餘所編之《玄同放言》與其他認真之随筆,都必見姓名,便寫作江門。

    懇請世間之億萬君子,諒餘因故而有用意之不同。

    餘幼時誤為此一技所纏,終成為隻圖名利之小人,實後悔莫及。

    吾今垂老矣,不複能著此大部頭之小說,設如于此事不行自答,後必有人因不明吾之用意,而加以議論者。

    故于自評之末,附記此篇以解後人之譏。

    蓋多辯害德,為文中子之所不為,是以餘亦不複多言。

     在前版〔自第九輯卷二十九第一百四十六回至第一百五十三回〕五冊中,雖亦有校對之誤,然直至此五冊完稿,前版尚未刻成,僅完成一二冊,故隻倉猝披閱,不能再行修訂,隻得俟後版于卷三十六第一百六十二回之卷首錄之。

     *** (1)《柳莺啭》經查無此書,似乎是《春柳莺》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