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西部地區的羅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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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表現上都可以與阿雷提烏姆出産的凸紋陶器相媲美。

    44在阿雷提烏姆的工場轉手易主的時候,新工場主常常會買下原來的奴隸工匠,這被視為是合理的買賣程序。

    45在阿雷提烏姆,奴隸工匠個人及其所在的工場本身常常同時發生所有權變化,有幾個例子都可以說明這一情況。

    由這些案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對于這些工場中的奴隸來說,不論在經濟層面還是社會層面上,他們與工作之間的聯系都要比他們與主人之間的從屬關系更為緊密。

     上面我們讨論了阿雷提烏姆制陶工場所盛行的奴隸勞動力生産體系,而随着行省制陶工業的發展,這一體系是否也滲透到了高盧以及日耳曼行省,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同時也是一個尚未達成共識的問題。

    古梅魯斯傾向于認為高盧的制陶工匠主要由自由人組成。

    46奧西沒有明确給出他的觀點,47不過他更願意相信那些工場賬目表上的工匠是奴隸、農奴或獲釋奴,因為他們都隻有一個名字,而沒有屬格形式的父系名字加在後面。

    48約瑟夫·洛思(JosephLoth)認為這些工匠都是奴隸,他給出的理由是這些名字,比如Cervesa、Vinoulos、Primos、Secundus、Tritos、Tertius、Moretoclatos等聽起來就像奴隸的名字。

    49然而在有關高盧地區陶器生産的例子中,很少有證據表明這些工匠屬于被奴役階層,對此我們隻找到了四個案例。

    50單單陶器賬目表這一唯一類型的史料無法使我們得出明确的結論,因為不論在意大利還是高盧,這種賬目表都隻是一個常規程式,不能提供給我們任何有關賬目表上工匠身份的信息。

    51 奧西認為如果工匠隻有一個單名,那麼就意味着他是奴隸,但這個結論已被證明不準确,因為可以肯定為自由人身份的陶器工場主也以單名出現,沒有附帶父系名字。

    52而且許多研究表明,高盧地區的大部分陶器工匠都是自由人身份,古梅魯斯和博恩(Bohn)就持這一觀點。

    勞動力價格相對較低的時期一般是戰争和海盜活動猖獗的時期,而這兩項活動在當時都較少出現,53雖然意大利仍然盛行奴隸勞動力,而且是該時代奴隸勞動力使用的核心區域,但這種類型的勞動力卻不可能被運往高盧和日耳曼行省,而且之前奴隸制在這些地區也沒有發展起來。

    同時在意大利本土的一些手工業行業,或者說在意大利半島的一些地區,54其使用奴隸勞動力的習慣并沒有發展到阿雷提烏姆制陶業那麼高的程度。

    55毫無疑問,在被羅馬征服之前,高盧人就已經開始使用奴隸,56但與并非受羅馬社會直接影響而形成的家臣關系和保護關系相比,奴隸制在這一地區沒有扮演過重要角色。

    57在被羅馬征服後的一百年裡,随着羅馬習俗的逐漸傳入,高盧行省中家庭奴隸的數量必定有所增加,58但我們無法确定這種家庭勞動力的使用到底達到何種程度。

    在勞動力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一直都是具有高盧地區特征的家臣關系,高盧奴隸人口數量在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從未達到過意大利的水平。

    59 凱爾特人早期的貨品上也有一些制陶工匠的簽名,這些工匠來自萊茵河流域,可以肯定他們是自由人身份。

    60在第戎的兩塊還願碑刻上提到了日耳曼長官的木工、鐵匠和石匠,61他們都稱自己為這個長官的&ldquo被保護人&rdquo(clientes),還願碑刻也正是為他制造的,但這些工匠都不是奴隸。

    62由于我們沒有證據證明高盧引入了手工業奴隸制,而且我們知道,這一時期的羅馬帝國已很難維持充足的奴隸供應,因而我們可以猜測,高盧和萊茵河流域的制陶工匠當中很少有奴隸。

    當手工業生産分散化的進程開始時,工業奴隸制并沒有成功地從意大利擴展到高盧地區,63這可被看做是奴隸制在羅馬帝國西部地區衰落的重要原因。

    在恺撒征服高盧之前,凱爾特人(Celts)以及日耳曼部落中所使用的農業勞動力都是部落中較富有者的附庸。

    這些附庸雖然不是完全獨立的身份,但也不同于真正的奴隸。

    64在羅馬行省的組織結構中,農民附庸體系仍然保持,在那裡耕作土地的都是當地農民,他們是市鎮貴族和大莊園領主的門客、債務人或自由身份的承租人,對于這些大莊園,我們通過萊茵河左岸地區的發掘了解了許多相關信息。

    65 有關不列颠行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奴隸制發展的情況,我們知道得很少。

    塔西佗(Tacitus)通過不列颠酋長卡爾加庫士(Calgacus)之口說了一些有關奴隸狀況的話,66這或許可以證明在羅馬征服之前,不列颠地區就已存在奴隸制,但也可能是不列颠未被征服地區對已被羅馬征服的部分地區的社會狀況的看法。

    學者們普遍認為,67不列颠農民的地位與羅馬&ldquo隸農&rdquo的地位相類似。

    68由于在不列颠羅馬化的時代意大利已經開始出現奴隸勞動力減少的情況,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工業奴隸,可能也包括農業生産所使用的奴隸,都沒有在不列颠島的經濟生活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下面我們要考察的是西班牙行省的情況,雖然這裡有關奴隸勞動力的史料仍然很少,但顯然在半島的不同地區,奴隸制的類型與發展程度也大不相同。

    在羅馬建立統治之前,倍提卡(Baetica)、塔拉戈南西斯(Tarraconensis)的沿海地帶以及盧西塔尼亞(Lusitania)低地地區就已經被迦太基人和希臘的殖民者城市化了,69這些地區奴隸使用的程度要遠高于内陸地區。

    内陸的西班牙人曾頑強抵抗羅馬的統治,直到奧古斯都時代,羅馬才算徹底征服該地區。

    我們通過史料了解到,公元前44年在倍提卡的烏索(Urso)曾出現羅馬殖民者的獲釋奴,70這足以說明當地是存在奴隸的。

    與此相關的還有薩爾班薩(Salpensa)的書面條款,那裡的羅馬公民在奴隸獲釋後仍然保留對他們的一些權利,71另外還有一些關于擁有拉丁公民權的居民釋放奴隸的規定。

    72 除西班牙的金礦以外,羅馬國家把其控制的礦山都賣給了私人,73這些礦主所使用的勞動力主要是奴隸。

    74羅斯托夫采夫75認為這些礦山都屬于國家所有,隻是被出租給大企業主。

    帝國初期國家所有權形式再度複興,76相關的政策轉變成礦山租給小承租人。

    77這一時期仍在使用奴隸勞動力,78然而也有證據表明自由身份的雇傭礦工這時也和奴隸一起被使用。

    79 羅馬帝國早期在整個帝國範圍内,把犯罪者送到礦山或采石場工作的懲罰方式普遍存在,不論這個犯罪者的身份是自由人還是奴隸,有證據表明這一措施在公元2世紀前期的比提尼亞80以及公元209年的埃及81仍在實行。

    然而帝國早期普遍存在的一個重要社會傾向就是減少奴隸以及罪犯在礦山上的使用,轉而更多地使用自由身份的礦工。

    82在公元4世紀的埃及,自由身份的人被要求在礦山和采石場工作,以作為宗教勞役,這就使得該領域自由勞動力逐漸取代了奴隸勞動力。

    83 在羅馬征服之後的北非,許多原來由奴隸耕作的迦太基人的地産都落入意大利人手中,他們有些是戰争老兵,有些是來此的移民。

    84這種變化的原因我們無從知曉。

    随着這一發展變化,農業生産中的奴隸勞動力逐漸從北非農業上的首要勞動力位置落到了次要位置上。

    85公元2世紀羅馬帝國針對北非的大地産制定了法律,86從中我們可以明确看出,當時北非的大部分耕地都被分租給了農民,由隸農耕作。

    毫無疑問,承租土地較多的承租人(conductores)仍然在他們直接參與勞動的地産上使用奴隸勞動力。

    87如同葛塞爾(Gsell)所說,每個隸農可能也會有一到兩個屬于他自己的奴隸。

    88雖然奴隸在3到5世紀的北非一直存在,他們的身影或出現于富有土地主城裡的家庭(familiaeurbanae)之中,或是在鄉間的地産上,但農業奴隸作為北非經濟生活中主要構成元素的時代卻是一去不複返了。

    89 羅馬帝國時期隻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記述涉及羅馬國家把奴隸作為财産來征稅的情況。

    不論對行省屬民還是羅馬公民,羅馬國家都不征收直接的奴隸所有稅。

    公元69年維特裡烏斯(Vitellius)要求皇帝家族的獲釋奴上繳貢賦,但這隻是一種特殊的稅收。

    根據這些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按比例來征稅。

    這次征稅的目的也很特殊,是為了滿足之前皇帝許諾給士兵的巨額賞金,90因此這些獲釋奴每人所擁有的奴隸數量就大緻成為計算他們所應繳納稅額的依據。

    在羅馬共和國時期曾征收過5%的釋奴稅(vicesimamanumissionum),事實上這筆稅收在當時就已成為奴隸轉變成獲釋奴身份所要繳納的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