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從亞曆山大到奧古斯都時代的東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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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arkavy,55,St.Petersburg,1908。
Fuchs,Karl的博士論文,DiealttestamentlicheArbeitsgesetzgebungimVergleichzumCodexHammurabi,87&mdash88,Heidelberg,EvangelischerVerlag,1935。
把不同的近東法典中的相似性歸為法律原則上的基本一緻,而不是互相間的借鑒。
54從Aristotle,ConstitutionoftheAthenians,12,4中的文字可看出,那些被&ldquo解負令&rdquo釋放了的&ldquo之前為奴隸的人&rdquo都是公民身份。
梭倫在神的幫助下()履行了他的政治承諾,但這也是神靈所能給的最大幫助。
見fragment8,6inLinforth,I.M.,SolontheAthenian,136,Berkeley,Univ.OfCaliforniaPress,1919。
55Plutarch,Solon,13,2&mdash3正确地指出在梭倫之前,還沒有任何法令曾禁止父母出售子女;Aristotle,Const.oftheAthenians,4中談到把債務人抵押來貸款曾經是很常見的事情。
56Aelian,Variahistoria2∶7. 57Bücheler,F.andE.Zitelmann,Rh.Mus.,Ergänzungsheft49(6)∶46&mdash51,1885;Kohler,J.andErichZiebarth,DasStadtrechtvonGortyn,51. 58CodeofGortyn,6,51&mdash55. 59Demosthenes,Or.53,11,(AgainstNicostratus)∶原告在之前的陳述,同上,7:&ldquo他慫恿我為他繳納贖金。
&rdquo戈提那法典顯然有相同的限制規定,即贖回行為必須在被敵人俘虜的人的要求下才能進行。
60InPlato,Republic5∶15(469BandC).在5∶16,471A中明确提出了希臘人不要奴役希臘城邦及其居民的要求:&ldquo我贊成我們的公民應該以這種方式(例如不毀壞希臘的城池、不奴役希臘的居民)去對待他們的希臘對手,但針對蠻族就要用他們現在彼此對待的那些方式。
&rdquo 61Bloch,Moritz,FreilassungsbedingungenderdelphischenFreilassungsinschriften,17中對此有正确的闡釋。
德爾菲釋奴中這一類的例子很少,但非常明确。
一個德爾菲公民的女奴肯定&ldquo出生自德爾菲&rdquo,我把這些例子(GDI2,no.2016,公元前187年)增加到FD3(2),no.226,公元前138&mdash公元前137年(本書第七章注釋55)中,奴隸主是阿姆菲薩(Amphissa)公民,奴隸也&ldquo出生自阿姆菲薩&rdquo();同上,2053,公元前184&mdash公元前183年,同例;FD3(2)∶226,公元前138&mdash公元前137年,奴隸主是德爾菲公民,奴隸&ldquo出生自德爾菲”FD3(1)∶303,祭司XXV,公元1世紀,奴隸主是菲斯科斯公民,奴隸是。
在雅典以審問奴隸的間接方式釋奴(IG2&mdash3[2,2]∶1553&mdash1578)的情況下,奴隸被表示為&ldquo居住在比雷埃夫斯的赫爾邁烏斯(Hermaeus)&rdquo等諸如此類的句子。
在德爾菲的釋奴中情況也類似,新獲釋的非公民出身的男奴或女奴被說成是&ldquo出生自阿姆菲薩&rdquo。
62OT,Leviticus,25,42;參見第55行。
《七十子希臘文本聖經》使用了不确切的希臘詞彙oiketai來替代表示奴隸的準确詞語douloi。
然而在Deuteronomy,32,36中,doulos一詞又被用于表示神将對希伯來人作出判決,将寬容地對待他的奴隸們,。
斐洛把猶太人視為受束縛者,把非猶太人視為奴隸,見Goodenough,JurisprudenceoftheJewishcourtsinEgypt,220。
63Bickerman,EliasJ.,ThenameofChristians,HarvardTheologicalReview42∶120,1949;Bonsirven,J.,LeJudaismePalestinien1∶83,Paris,Beauchesne,1934;Moore,GeorgeF.,Judaism2∶135,Cambridge,HavardUniv.Press,1927。
有關猶太人作為外邦人生活在他人的土地上的觀點,參見Lieberman,Saul,GreekinJewishPalestine,61&mdash62,NewYork,JewishTheol.Seminary,1942。
64Dougherty,R.P.,TheshirkûtuofBabyloniandeities,YaleOrientalSeries5∶2,NewHaven,1932. 65Dougherty,Shirkûtu,88.奴隸們在被奉獻給神之後,仍然要和主人呆在一起,直到主人死去,這種情況被解釋為&ldquo推延性&rdquo奉獻,類似的情況還有推延性釋奴以及遺囑釋奴,也都是在主人死後執行。
EllenW.Moore,Neo-Babylonianbusinessandadministrativedocuments,275,no.248,AnnArbor,Univ.ofMichiganPress,1935中記載了一次私人奴隸的交易,賣主向買方保證這個奴隸未來不會做神聖奴隸,這裡稱之為shushanu。
66Tarn,W.W.,TheGreeksinBactriaandIndia,68&mdash69,CambridgeUniv.Press,1938.PaulFoucart在他的Mémoiresurl'affranchisementdesesclavesparformedeventeàunedivinité,15,Paris,ImprimerieImpériale,1867中對于最早出版的德爾菲文獻有相當富于智慧的分析,清楚地認識到神并沒有成為被出售給他的奴隸的所有人。
67PaulFoucart,同上,15&mdash21認為是神保證了新獲釋奴的自由,對此我不能接受。
如果神未能保證獲釋奴花錢買回的自由,他也不可能被起訴。
隻有人作為保證人才可能受到處罰。
68下述通過向阿波羅信托出售方式釋奴的案例都是随意選出的,以說明從公元前200年到公元1世紀後25年期間這種信托條款在措辭上的連續不變性。
這裡按照年代排序。
GDI2∶1799,公元前174~173年;1793;1914;2270;2286;FD3(6)∶10;3(3,2)∶268;GDI2∶2170;FD3(6)∶95;3(3,2)∶286;3(6);119;3(3,2)∶312;3(3,2)∶318出現于公元1世紀中期的某個時間。
這個條款基本沒有什麼變化,寫作∶(此處通常是奴隸的名字)。
69再次參見WalterOtto去世後出版的有關神聖奴隸制的論述,Abh.Bayer.Akad.,ph.-hist.Klasse,N.F.29∶9&mdash10。
70Pringsheim,Fritz,TheGreeklawofsale,Weimar,Bohlaus,1950.例如在GDI2∶2166,8中,&ldquo他掌握完全的價格()&rdquo一句中動詞的主語并不是神,而是前奴隸主,其他上千個這一類的德爾菲釋奴案例都是如此。
Pringsheim争辯的焦點在于意為&ldquo所有權&rdquo。
而在上千個向阿波羅信托出售的釋奴案例中,不論是作為事件還是交易文檔,它的意思都是&ldquo出售&rdquo,而且隻有這一個意義。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1]猶太教律法彙編,在猶太教傳統中的地位僅次于《舊約》。
Fuchs,Karl的博士論文,DiealttestamentlicheArbeitsgesetzgebungimVergleichzumCodexHammurabi,87&mdash88,Heidelberg,EvangelischerVerlag,1935。
把不同的近東法典中的相似性歸為法律原則上的基本一緻,而不是互相間的借鑒。
54從Aristotle,ConstitutionoftheAthenians,12,4中的文字可看出,那些被&ldquo解負令&rdquo釋放了的&ldquo之前為奴隸的人&rdquo都是公民身份。
梭倫在神的幫助下()履行了他的政治承諾,但這也是神靈所能給的最大幫助。
見fragment8,6inLinforth,I.M.,SolontheAthenian,136,Berkeley,Univ.OfCaliforniaPress,1919。
55Plutarch,Solon,13,2&mdash3正确地指出在梭倫之前,還沒有任何法令曾禁止父母出售子女;Aristotle,Const.oftheAthenians,4中談到把債務人抵押來貸款曾經是很常見的事情。
56Aelian,Variahistoria2∶7. 57Bücheler,F.andE.Zitelmann,Rh.Mus.,Ergänzungsheft49(6)∶46&mdash51,1885;Kohler,J.andErichZiebarth,DasStadtrechtvonGortyn,51. 58CodeofGortyn,6,51&mdash55. 59Demosthenes,Or.53,11,(AgainstNicostratus)∶原告在之前的陳述,同上,7:&ldquo他慫恿我為他繳納贖金。
&rdquo戈提那法典顯然有相同的限制規定,即贖回行為必須在被敵人俘虜的人的要求下才能進行。
60InPlato,Republic5∶15(469BandC).在5∶16,471A中明确提出了希臘人不要奴役希臘城邦及其居民的要求:&ldquo我贊成我們的公民應該以這種方式(例如不毀壞希臘的城池、不奴役希臘的居民)去對待他們的希臘對手,但針對蠻族就要用他們現在彼此對待的那些方式。
&rdquo 61Bloch,Moritz,FreilassungsbedingungenderdelphischenFreilassungsinschriften,17中對此有正确的闡釋。
德爾菲釋奴中這一類的例子很少,但非常明确。
一個德爾菲公民的女奴肯定&ldquo出生自德爾菲&rdquo,我把這些例子(GDI2,no.2016,公元前187年)增加到FD3(2),no.226,公元前138&mdash公元前137年(本書第七章注釋55)中,奴隸主是阿姆菲薩(Amphissa)公民,奴隸也&ldquo出生自阿姆菲薩&rdquo();同上,2053,公元前184&mdash公元前183年,同例;FD3(2)∶226,公元前138&mdash公元前137年,奴隸主是德爾菲公民,奴隸&ldquo出生自德爾菲”FD3(1)∶303,祭司XXV,公元1世紀,奴隸主是菲斯科斯公民,奴隸是。
在雅典以審問奴隸的間接方式釋奴(IG2&mdash3[2,2]∶1553&mdash1578)的情況下,奴隸被表示為&ldquo居住在比雷埃夫斯的赫爾邁烏斯(Hermaeus)&rdquo等諸如此類的句子。
在德爾菲的釋奴中情況也類似,新獲釋的非公民出身的男奴或女奴被說成是&ldquo出生自阿姆菲薩&rdquo。
62OT,Leviticus,25,42;參見第55行。
《七十子希臘文本聖經》使用了不确切的希臘詞彙oiketai來替代表示奴隸的準确詞語douloi。
然而在Deuteronomy,32,36中,doulos一詞又被用于表示神将對希伯來人作出判決,将寬容地對待他的奴隸們,。
斐洛把猶太人視為受束縛者,把非猶太人視為奴隸,見Goodenough,JurisprudenceoftheJewishcourtsinEgypt,220。
63Bickerman,EliasJ.,ThenameofChristians,HarvardTheologicalReview42∶120,1949;Bonsirven,J.,LeJudaismePalestinien1∶83,Paris,Beauchesne,1934;Moore,GeorgeF.,Judaism2∶135,Cambridge,HavardUniv.Press,1927。
有關猶太人作為外邦人生活在他人的土地上的觀點,參見Lieberman,Saul,GreekinJewishPalestine,61&mdash62,NewYork,JewishTheol.Seminary,1942。
64Dougherty,R.P.,TheshirkûtuofBabyloniandeities,YaleOrientalSeries5∶2,NewHaven,1932. 65Dougherty,Shirkûtu,88.奴隸們在被奉獻給神之後,仍然要和主人呆在一起,直到主人死去,這種情況被解釋為&ldquo推延性&rdquo奉獻,類似的情況還有推延性釋奴以及遺囑釋奴,也都是在主人死後執行。
EllenW.Moore,Neo-Babylonianbusinessandadministrativedocuments,275,no.248,AnnArbor,Univ.ofMichiganPress,1935中記載了一次私人奴隸的交易,賣主向買方保證這個奴隸未來不會做神聖奴隸,這裡稱之為shushanu。
66Tarn,W.W.,TheGreeksinBactriaandIndia,68&mdash69,CambridgeUniv.Press,1938.PaulFoucart在他的Mémoiresurl'affranchisementdesesclavesparformedeventeàunedivinité,15,Paris,ImprimerieImpériale,1867中對于最早出版的德爾菲文獻有相當富于智慧的分析,清楚地認識到神并沒有成為被出售給他的奴隸的所有人。
67PaulFoucart,同上,15&mdash21認為是神保證了新獲釋奴的自由,對此我不能接受。
如果神未能保證獲釋奴花錢買回的自由,他也不可能被起訴。
隻有人作為保證人才可能受到處罰。
68下述通過向阿波羅信托出售方式釋奴的案例都是随意選出的,以說明從公元前200年到公元1世紀後25年期間這種信托條款在措辭上的連續不變性。
這裡按照年代排序。
GDI2∶1799,公元前174~173年;1793;1914;2270;2286;FD3(6)∶10;3(3,2)∶268;GDI2∶2170;FD3(6)∶95;3(3,2)∶286;3(6);119;3(3,2)∶312;3(3,2)∶318出現于公元1世紀中期的某個時間。
這個條款基本沒有什麼變化,寫作∶(此處通常是奴隸的名字)。
69再次參見WalterOtto去世後出版的有關神聖奴隸制的論述,Abh.Bayer.Akad.,ph.-hist.Klasse,N.F.29∶9&mdash10。
70Pringsheim,Fritz,TheGreeklawofsale,Weimar,Bohlaus,1950.例如在GDI2∶2166,8中,&ldquo他掌握完全的價格()&rdquo一句中動詞的主語并不是神,而是前奴隸主,其他上千個這一類的德爾菲釋奴案例都是如此。
Pringsheim争辯的焦點在于意為&ldquo所有權&rdquo。
而在上千個向阿波羅信托出售的釋奴案例中,不論是作為事件還是交易文檔,它的意思都是&ldquo出售&rdquo,而且隻有這一個意義。
&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mdash [1]猶太教律法彙編,在猶太教傳統中的地位僅次于《舊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