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講 藝術、法理與人性的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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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若有一些存在,他們在理性以外乃是不同類的激動力,即感性所影響,人類就是如此,而在這些存在的情形中,隻是理性所必會去做者并不常是被做成,那麼,對這些存在而言,那必然性隻被表示為&ldquo應當&rdquo,而主觀的必然性也不同于客觀的必然性。
那麼,道德法則,即意志自律原則,恰當說來,隻是在自由的理念中被預設,而且好似我們不能&ldquo獨立地&rdquo證明其實在性與客觀的必然性。
即使如此,我們仍然已得到某種可觀之事,即至少因為&ldquo比以前所做者更準确地決定真正的原則&rdquo而得到了某種可觀的事;但當涉及此原則的妥實性以及&ldquo把一個人隸屬于此原則&rdquo這種實踐的必然性時,我們卻未曾可以前進一步。
如果要問,為什麼我們作為法則标準的普遍妥效性必須是&ldquo限制我們行動&rdquo的條件?并問,我們所歸給這種行動的價值&mdash&mdash一個&ldquo如此之大以至于不能有任何更高的興趣(利益)&rdquo的價值,是根據什麼?如果再進一步問,&ldquo隻因這一點,一個人便相信他感覺到自己的人格價值,與此人格價值相比,那些悅意或不悅意的情況的價值是被視若無物的&rdquo這事又是如何發生的?對于這些問題,我們不能有任何滿意的答複。
實際說來,一旦理性真要做成這種安排,人格品質使人們能夠參與這&ldquo所欲的&rdquo情況時,我們能對那&ldquo并不含有任何外在情況的興趣&rdquo的人格品質感有興趣。
那就是說,&ldquo這純然的值得有幸福&rdquo其自身,即能使我們有興趣,甚至并沒有&ldquo參與這一幸福&rdquo的動機。
事實上,這個判斷隻是我們以前所預設的道德法則的重要性結果,但是,&ldquo我們應當把自己從這些經驗興趣中撤離,就是應認為我們自己在行為上是自由的,且是服從某種法則的,這樣以便隻在我們自己的人格中去發現一種價值,這種價值足能補償那些&lsquo能對我們的情境給予價值&rsquo的每一個東西的損失&rdquo,這一點,我們還不能依道德法則認識它,甚至也不能看出:這樣去行動如何是可能的,也就是說,不能看出,道德法則從什麼地方引申出它的責成性(強制性)。
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在此,有一種循環,似乎無可逃避。
在有效果的次序中,我們認定自己是自由的,這樣一來,在目的次序中,我們是有道德法則的;而此後,他們已把意志的自由歸屬給我們自己,因為&ldquo自由&rdquo與&ldquo意志的自我立法&rdquo這兩者都是自律的,它們也是相互利用的概念,所以這一個絕不可用來去解析另一個,或用來去給另一個理由,而至多隻為邏輯的目的,用來把同一對象表面不同的觀念還原到一個簡單的概念,這就像把同值的不同分數還原到最低的共同項目。
但是,有一種求助或轉機留給我們,就是去追問:當我們為了自由,思考自己為先驗地有效的原因之時,以及當我們從眼前所見的作為結果的行動來形成關于自己的觀念時,我們是否用了不同的觀點。
一切被動地或接受地來到我們心中的&ldquo觀念&rdquo(覺象、表象),比如感情上的那些觀念,它能使我們去知道對象,都不外乎是如對象影響我們那樣使我們去知道對象,除此以外,它們不能使我們知道對象;這樣,對象自身是什麼,則是永不為我們所知的。
結果,就這類&ldquo觀念&rdquo說,即使以知性所能應用于它們(觀念)上的最密切的注意與最清晰的分辨,我們也隻能依據其達到現象的知識,卻不能達到物自體的知識,這種解說是不需要細緻的反省去做的,而我們可以認定即使最普遍的理解也能做到,雖然它随其自己樣式,一種&ldquo情感&rdquo的那種判斷力模糊的辨識而然。
隻要這種區别一旦形成,那麼由此區别而來的便是:我們必須承認而且認定某種不是現象的别的東西,即物自體,處于現象背後;雖然這樣認定,然而我們也必須承認:因為它們(物自體)除影響我們外,永遠不能為我們所知,所以我們也不可能更接近于它們,也不知道它們自身是什麼。
這一點必須給出一個表象世界。
與一個智慧世界(知性界)之間的一種區别,不管這區别如何粗略,在這個區别中,前者可依各種觀察者中感性印象的差異而差異,而後者則是前者的基礎,它總是能夠保持統一。
就人而言,甚至對他自己,一個人也絕不能因内部表象所有的知識,而假裝知道他自身是什麼。
這是因為以下的緣故,即他并不創造自己如普通的所謂,而且他也不是先驗地得有他自己的概念,隻是經驗地得有他自己的概念,所以随之而來的便是&mdash&mdash人隻能因内部表象而得到關于他自己的知識,結果,他也隻能通過他本性的現象以及&ldquo他的意識影響&rdquo的方式來得到關于他自己的知識。
同時,在他自己的主體這些征象以外,他必須必然地設定某種别的東西以作為這些征象的基礎,即他必須設定他的&ldquo自我&rdquo,不管這自我的征象是什麼。
這樣,就純然的知覺以及&ldquo感覺的接受&rdquo而言,他必須視他自己為屬于感性世界者,但是不管怎樣,在他身上或可有純粹活動而言,他必須視他自己為智慧世界者,但是,關于這智慧世界,他卻并無更進一步的知識。
對于這樣一個結論,能作反省的人必能被呈現于他眼前的東西而達到:這樣的結論甚至或許在具有最普通的理解能力的人群中也能被遇到,這些人常是最易傾向于去假定某種活動着的東西在表象的對象背後。
但是,他們又因這立刻予以感性化而破壞了這一結論,也就是說,他們要求它成為直覺的對象,這樣他們也就沒能變得更明智一點。
現在,人在自身中可發現一種機能,借此機能,他自己可與任何别的東西區别開來,甚至也與他自己區别開,隻要他自己為對象所影響時,此機能便是理性。
理性由于是純粹的自動,它甚至也已升舉于&ldquo知性&rdquo之上。
雖然知性也是一種自發的活動,而且并不如感性那樣,隻含有直覺,這種直覺是當人們為事物所影響時才生起的,但知性從其自己的活動所産生的也隻不過是那些概念,即&ldquo足以用來把感性的直覺置于規律之下,因而把它們統一于意識中&rdquo這類的概念,除此種概念外,它并不能從其活動中産生出任何别的概念,而且若缺少這種感性的使用,知性也畢竟不能運其思想。
可是,相反地,理性在我叫作&ldquo理念&rdquo的東西的情形中,表示出其純粹的自動性,以至于它因此可遠超乎感性所能給予&ldquo它&rdquo的東西之上,而且它在區别感性界與知性界的不同中,以及因而也在規定知性本身的限制中,顯示出最重要的功能。
因此,一個理性的存在必須當作睿智體認其為屬于知性界(智慧世界)而不屬于表象世界,他有兩個觀點用以看其自己,并由此以認知其機能運用的法則,因而結果也就是由此而以認知一切他活動的法則:第一個觀點,就他屬于感性界而言,他見其自己服從自然法則(他律);第二個觀點,由于屬于智慧世界,他又見其自己受制于這樣一些法則,即這些法則由于獨立不依賴于自然,因此并無經驗基礎,而隻有理性基礎。
由于是理性的存在,因而結果也就是說;由于屬智慧世界,人不能不依自由理念的條件而思議自己的意志因果性,因為&ldquo獨立不依賴于表象世界的決定因&rdquo這一獨立性便是自由。
現在,自由的理念不可分地與自律的概念聯系在一起,而自律的概念又不可分地與道德的普遍原則聯系在一起,這普遍原則理想地說來是理性存在的一切活動的基礎,恰如自然的法則是一切現象的基礎。
在前面所提起的那個疑難可被消除。
這疑難即是:有一個隐伏的循環包含于我們的&ldquo從自由到自律,又從自律到道德法則&rdquo的推理中,這就是我們設置自由是因為道德法則之故,而之所以如此設置,那隻是為此後我們便可轉而又從自由推知道德法則。
這樣,我們對于道德法則畢竟不能指派任何理由,隻能把它&ldquo呈現&rdquo為一種乞求論點(丐題)者,此種乞求論點所求的原則,有好意之人一定樂于把它允許給我們,但我們絕不能提出之為可證明的命題。
&ldquo此種循環的疑難,我們現在可以消除它。
&rdquo現在我們看到:當我們思議自己是自由之時,我們就把自己轉移于知性界而為其中一分子,而且認知了意志的自律連同着其結果,即道德;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思議自己是受強制的,那我們就是屬于感性界的,而同時也屬于知性界的。
四、法理與倫理 将一般的道德哲學一分為二地劃分是基于如下理由:自由法則(義務和責任)這一兩者共同的概念,使我們必須把義務劃分為關于外在自由的義務和關于内在自由的義務,而隻有後一種是倫理學義務。
因此,必須把這種内在自由看作所有倫理學義務的最基本前提條件,正如我們把良心論視為所有義務的前提一樣。
習性是一種行動能力,是擇别意志主觀方面的完善,但并非任何一種這樣的能力都是自由的習性。
因此,如果某種習性隻是出于習慣,即隻是由于不斷重複而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行為一貫性的話,那麼它就并非出于自覺自願,因而就不是道德習性。
因此德性也就不能被定義為&ldquo自由守法的行為習性&rdquo,除非我們再給它加上&ldquo依照法則的觀念而決定行為&rdquo的條件。
這樣的習性就不是擇别意志所具有的,而是理性意志(它是确立一條規則并宣布其為普遍法則的一種能力)所具有的。
隻有這樣的習性可以視為德性,其内在自由需要兩個條件:自作主宰和自我控制,即克情制欲。
符合這些條件的品質被稱作高尚,反之則稱為卑鄙。
情緒和激情其實有重要區别:前者屬于一種不假思索的情感,要是經過一番反省也許就難以流露,甚至都不
那麼,道德法則,即意志自律原則,恰當說來,隻是在自由的理念中被預設,而且好似我們不能&ldquo獨立地&rdquo證明其實在性與客觀的必然性。
即使如此,我們仍然已得到某種可觀之事,即至少因為&ldquo比以前所做者更準确地決定真正的原則&rdquo而得到了某種可觀的事;但當涉及此原則的妥實性以及&ldquo把一個人隸屬于此原則&rdquo這種實踐的必然性時,我們卻未曾可以前進一步。
如果要問,為什麼我們作為法則标準的普遍妥效性必須是&ldquo限制我們行動&rdquo的條件?并問,我們所歸給這種行動的價值&mdash&mdash一個&ldquo如此之大以至于不能有任何更高的興趣(利益)&rdquo的價值,是根據什麼?如果再進一步問,&ldquo隻因這一點,一個人便相信他感覺到自己的人格價值,與此人格價值相比,那些悅意或不悅意的情況的價值是被視若無物的&rdquo這事又是如何發生的?對于這些問題,我們不能有任何滿意的答複。
實際說來,一旦理性真要做成這種安排,人格品質使人們能夠參與這&ldquo所欲的&rdquo情況時,我們能對那&ldquo并不含有任何外在情況的興趣&rdquo的人格品質感有興趣。
那就是說,&ldquo這純然的值得有幸福&rdquo其自身,即能使我們有興趣,甚至并沒有&ldquo參與這一幸福&rdquo的動機。
事實上,這個判斷隻是我們以前所預設的道德法則的重要性結果,但是,&ldquo我們應當把自己從這些經驗興趣中撤離,就是應認為我們自己在行為上是自由的,且是服從某種法則的,這樣以便隻在我們自己的人格中去發現一種價值,這種價值足能補償那些&lsquo能對我們的情境給予價值&rsquo的每一個東西的損失&rdquo,這一點,我們還不能依道德法則認識它,甚至也不能看出:這樣去行動如何是可能的,也就是說,不能看出,道德法則從什麼地方引申出它的責成性(強制性)。
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在此,有一種循環,似乎無可逃避。
在有效果的次序中,我們認定自己是自由的,這樣一來,在目的次序中,我們是有道德法則的;而此後,他們已把意志的自由歸屬給我們自己,因為&ldquo自由&rdquo與&ldquo意志的自我立法&rdquo這兩者都是自律的,它們也是相互利用的概念,所以這一個絕不可用來去解析另一個,或用來去給另一個理由,而至多隻為邏輯的目的,用來把同一對象表面不同的觀念還原到一個簡單的概念,這就像把同值的不同分數還原到最低的共同項目。
但是,有一種求助或轉機留給我們,就是去追問:當我們為了自由,思考自己為先驗地有效的原因之時,以及當我們從眼前所見的作為結果的行動來形成關于自己的觀念時,我們是否用了不同的觀點。
一切被動地或接受地來到我們心中的&ldquo觀念&rdquo(覺象、表象),比如感情上的那些觀念,它能使我們去知道對象,都不外乎是如對象影響我們那樣使我們去知道對象,除此以外,它們不能使我們知道對象;這樣,對象自身是什麼,則是永不為我們所知的。
結果,就這類&ldquo觀念&rdquo說,即使以知性所能應用于它們(觀念)上的最密切的注意與最清晰的分辨,我們也隻能依據其達到現象的知識,卻不能達到物自體的知識,這種解說是不需要細緻的反省去做的,而我們可以認定即使最普遍的理解也能做到,雖然它随其自己樣式,一種&ldquo情感&rdquo的那種判斷力模糊的辨識而然。
隻要這種區别一旦形成,那麼由此區别而來的便是:我們必須承認而且認定某種不是現象的别的東西,即物自體,處于現象背後;雖然這樣認定,然而我們也必須承認:因為它們(物自體)除影響我們外,永遠不能為我們所知,所以我們也不可能更接近于它們,也不知道它們自身是什麼。
這一點必須給出一個表象世界。
與一個智慧世界(知性界)之間的一種區别,不管這區别如何粗略,在這個區别中,前者可依各種觀察者中感性印象的差異而差異,而後者則是前者的基礎,它總是能夠保持統一。
就人而言,甚至對他自己,一個人也絕不能因内部表象所有的知識,而假裝知道他自身是什麼。
這是因為以下的緣故,即他并不創造自己如普通的所謂,而且他也不是先驗地得有他自己的概念,隻是經驗地得有他自己的概念,所以随之而來的便是&mdash&mdash人隻能因内部表象而得到關于他自己的知識,結果,他也隻能通過他本性的現象以及&ldquo他的意識影響&rdquo的方式來得到關于他自己的知識。
同時,在他自己的主體這些征象以外,他必須必然地設定某種别的東西以作為這些征象的基礎,即他必須設定他的&ldquo自我&rdquo,不管這自我的征象是什麼。
這樣,就純然的知覺以及&ldquo感覺的接受&rdquo而言,他必須視他自己為屬于感性世界者,但是不管怎樣,在他身上或可有純粹活動而言,他必須視他自己為智慧世界者,但是,關于這智慧世界,他卻并無更進一步的知識。
對于這樣一個結論,能作反省的人必能被呈現于他眼前的東西而達到:這樣的結論甚至或許在具有最普通的理解能力的人群中也能被遇到,這些人常是最易傾向于去假定某種活動着的東西在表象的對象背後。
但是,他們又因這立刻予以感性化而破壞了這一結論,也就是說,他們要求它成為直覺的對象,這樣他們也就沒能變得更明智一點。
現在,人在自身中可發現一種機能,借此機能,他自己可與任何别的東西區别開來,甚至也與他自己區别開,隻要他自己為對象所影響時,此機能便是理性。
理性由于是純粹的自動,它甚至也已升舉于&ldquo知性&rdquo之上。
雖然知性也是一種自發的活動,而且并不如感性那樣,隻含有直覺,這種直覺是當人們為事物所影響時才生起的,但知性從其自己的活動所産生的也隻不過是那些概念,即&ldquo足以用來把感性的直覺置于規律之下,因而把它們統一于意識中&rdquo這類的概念,除此種概念外,它并不能從其活動中産生出任何别的概念,而且若缺少這種感性的使用,知性也畢竟不能運其思想。
可是,相反地,理性在我叫作&ldquo理念&rdquo的東西的情形中,表示出其純粹的自動性,以至于它因此可遠超乎感性所能給予&ldquo它&rdquo的東西之上,而且它在區别感性界與知性界的不同中,以及因而也在規定知性本身的限制中,顯示出最重要的功能。
因此,一個理性的存在必須當作睿智體認其為屬于知性界(智慧世界)而不屬于表象世界,他有兩個觀點用以看其自己,并由此以認知其機能運用的法則,因而結果也就是由此而以認知一切他活動的法則:第一個觀點,就他屬于感性界而言,他見其自己服從自然法則(他律);第二個觀點,由于屬于智慧世界,他又見其自己受制于這樣一些法則,即這些法則由于獨立不依賴于自然,因此并無經驗基礎,而隻有理性基礎。
由于是理性的存在,因而結果也就是說;由于屬智慧世界,人不能不依自由理念的條件而思議自己的意志因果性,因為&ldquo獨立不依賴于表象世界的決定因&rdquo這一獨立性便是自由。
現在,自由的理念不可分地與自律的概念聯系在一起,而自律的概念又不可分地與道德的普遍原則聯系在一起,這普遍原則理想地說來是理性存在的一切活動的基礎,恰如自然的法則是一切現象的基礎。
在前面所提起的那個疑難可被消除。
這疑難即是:有一個隐伏的循環包含于我們的&ldquo從自由到自律,又從自律到道德法則&rdquo的推理中,這就是我們設置自由是因為道德法則之故,而之所以如此設置,那隻是為此後我們便可轉而又從自由推知道德法則。
這樣,我們對于道德法則畢竟不能指派任何理由,隻能把它&ldquo呈現&rdquo為一種乞求論點(丐題)者,此種乞求論點所求的原則,有好意之人一定樂于把它允許給我們,但我們絕不能提出之為可證明的命題。
&ldquo此種循環的疑難,我們現在可以消除它。
&rdquo現在我們看到:當我們思議自己是自由之時,我們就把自己轉移于知性界而為其中一分子,而且認知了意志的自律連同着其結果,即道德;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思議自己是受強制的,那我們就是屬于感性界的,而同時也屬于知性界的。
四、法理與倫理 将一般的道德哲學一分為二地劃分是基于如下理由:自由法則(義務和責任)這一兩者共同的概念,使我們必須把義務劃分為關于外在自由的義務和關于内在自由的義務,而隻有後一種是倫理學義務。
因此,必須把這種内在自由看作所有倫理學義務的最基本前提條件,正如我們把良心論視為所有義務的前提一樣。
習性是一種行動能力,是擇别意志主觀方面的完善,但并非任何一種這樣的能力都是自由的習性。
因此,如果某種習性隻是出于習慣,即隻是由于不斷重複而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行為一貫性的話,那麼它就并非出于自覺自願,因而就不是道德習性。
因此德性也就不能被定義為&ldquo自由守法的行為習性&rdquo,除非我們再給它加上&ldquo依照法則的觀念而決定行為&rdquo的條件。
這樣的習性就不是擇别意志所具有的,而是理性意志(它是确立一條規則并宣布其為普遍法則的一種能力)所具有的。
隻有這樣的習性可以視為德性,其内在自由需要兩個條件:自作主宰和自我控制,即克情制欲。
符合這些條件的品質被稱作高尚,反之則稱為卑鄙。
情緒和激情其實有重要區别:前者屬于一種不假思索的情感,要是經過一番反省也許就難以流露,甚至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