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意志是道德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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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意志的因素
二、意志的自律及其特性
三、意志的動力
四、善良的意志
一、決定意志的因素
現在,在自然中,自由意志,由于其現實上是經驗的對象,因此它并不是以其自身就能被決定而前去遵循這樣的格言,即&ldquo此格言以其自身即能是普遍法則的自然系統的基礎,或即能适宜于一個這樣構成的自然的系統&rdquo那樣的格言。
恰恰相反,不如是這樣的,即此自由意志的各種格言常是一些私人的愛好,此等愛好可依照感性法則而構成自然全體,但不能構成這樣的一個自然系統部分,即那&ldquo必須隻應通過我們的意志依照純粹的實踐法則而活動才可能&rdquo,那樣的自然系統部分。
但是,通過理性,我們意識到一個法則,一切我們的格言都隸屬于這個法則,就像是一個自然的秩序必須由我們的意志而發起。
因此,這個法則必須是這樣一個自然系統,即&ldquo不被給予經驗,但通過自由而可能&rdquo這樣一個自然系統的理念,因此,這一個系統是這樣的,即&ldquo它是超感性的,而且至少在實踐的觀點中,我們便可給予客觀的實在性&rdquo這樣一個系統,因為我們視其為我們的作為純粹理性存在的意志對象。
因此,意志所隸屬的&ldquo自然系統的法則&rdquo與隸屬于意志的&ldquo自然系統的法則&rdquo間的區别是基于這一點,即在前者,對象必須是那&ldquo決定意志&rdquo的各種觀念的原因;而在後者,則意志是對象的原因。
因此,其因果性隻在純粹的&ldquo理性機能&rdquo中存在其決定的原則,此純粹的&ldquo理性機能&rdquo可被稱為純粹的實踐理性。
所以,有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一方面,純粹理性如何能先驗地認知對象;另一方面,純粹理性如何能是意志的一個直接的決定原則,也就是說,如何能就對象的實在性,即能是此理性存在的直接的決定原則。
第一個問題,屬于純粹思辨理性的批判者,需要首先說明,即直覺,如無之,沒有對象能被給予,因而也沒有東西能綜合地被知曉,這樣的直覺如何是先驗地可能的;而此問題的解答最後被弄清楚了,隻是如此,即這些直覺一切都隻是表象的,因而也不能使任何思辨知識,即越過可能經驗所達到的思辨知識為之可能。
一切純粹思辨理性的原則都隻有裨于使經驗為可能&mdash&mdash經驗或是所與的對象的經驗,或是那些可以在無限後退中被給予,但從不能完整地被給予的對象的經驗。
而第二個問題,即屬于實踐理性的批判者,其不需要有一個說明來說明欲望機能的對象如何是可能的,因為這個問題,是自然知識的問題,也是被留給思辨理性批判的,所以它不需要來說明這一問題,而隻需要說明理性如何能決定意志的格言,以及是否這格言的發生隻通過以經驗觀念為決定的原則而發生,或是否純粹理性能是實踐的,而且能是自然秩序的法則。
這樣一個超感性自然系統的可能并不需要任何先驗的直覺,此先驗的直覺,在此情形中由于是超感性的,對我們(人類)而言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個問題隻是關于&ldquo決意活動在其格言中的決定原則&rdquo的問題。
也就是說,此決定原則是經驗的,還是純粹理性的概念,而又如何能是後者。
&ldquo決定意志的因果性對于對象的真實化是否足夠&rdquo,這是被留給理性的知識原則的,由于此種決定是一種關于決意活動的各種對象的可能性的研究。
因此,關于這些對象的直覺對實踐問題而言是無足輕重的。
我們在此隻關心意志的決定以及作為自由意志格言的決定原則,而并不關心其結果。
假如意志隻需符合純粹理性的法則,那就可讓其執行中的力量是什麼都無所謂,而依照着可能的自然系統的立法的格言,任何這樣的系統是否真實地可以出現,這是無關這個批判的。
此批判隻探究純粹理性是否以及根據什麼能是實踐的,也就是說,是否以及根據什麼方法能直接地決定意志。
在這一節的研究中,批判可以而且必須起始于純粹實踐法則及其實在性。
但是此批判不以直覺作為這些實踐法則的基礎,而是以&ldquo這些實踐法則在智慧世界中的存在&rdquo的概想,也就是說,以自由的概念,作為這些實踐法則的基礎。
因為自由的概念沒有其他的意義,而這些法則隻是在關聯于意志的自由中才是可能的。
但是因為自由被設定,所以這些法則乃是必然的,或反之,自由之所以必然的是因為那些法則是必然的,源于這些法則是實踐的标準。
&ldquo這道德法則的意識,或與此為同一事的,即自由的意識,如何可能&rdquo,這不能進一步被說明,但&ldquo它是可允許的&rdquo,這已在知識的批判中建立好。
現在,實踐理性之最高原則的解釋已被完成,那就是說,首先,最高原則已被表示出它所含有的是什麼,并已被表示出它是完全先驗地,而且獨立而不依賴于經驗原則,以其自身而自存;其次,它已被表示出在什麼東西中它與一切其他實踐的原則區别開。
至于它的客觀而普遍的妥效性的推證,以及這樣一種先驅綜合命題的可能性的鑒别,我們不能期望很好地去做成,就像在純粹知識理性原則的情形中那樣很好地去完成。
因為知識理性的原則涉及可能經驗的對象,也就是說涉及現象,而我們也能證明:這些現象能當作經驗的對象而被知曉,是隻通過其依照這些法則而被置于範疇之下,才能當作經驗的對象而被知,因而,一切可能經驗都必須符合這些法則。
但是,我不能依此來進行道德法則的推證,因為此推證并沒有關于對象的特性的知識,對象的特性的知識可以從某種源泉而被給予理性。
此一推證隻有關于這樣一種知識,即&ldquo此知識其自身是對象的存在根據,而也通過此知識,理性在理性的存在中有其因果性&rdquo這樣的一種知識,也就是說,此一推證隻有關于純粹理性,即&ldquo能被視為直接地決定意志&rdquo的機能的那純粹理性。
現在,正當我們已達到基本的力量或能力時,我們人類的一切洞見便告終結,因為這些能力的可能性不能以任何方法來理解,這也恰如其可能性不能随意地被發明或被認定。
因此,在理性的知識使用中,單是經驗才能使我們認定這些能力為合法。
但是這種&ldquo引用經驗的證明,以代替從先驗的知識源泉而來的一個推證&rdquo的便利,在關于理性的純粹實踐的能力中,是被否決了的。
因為不管什麼東西,凡需要從經驗中抽引出其實在性的證明,其即必須為其可能性的根據而依靠于經驗的原則,但是,純粹而又是實踐的理性,即以其概念而觀之,它不能被視為是依賴于經驗的原則的。
其次,道德法則是當作一種&ldquo純粹理性的事實&rdquo而被給予的,關于純粹理性的事實,我們可以先驗地意識到,而它又必定是确定的,縱然承認在經驗中無&ldquo其準确的充盡&rdquo的事例可被發現,它也是确定的。
因此,道德法則的客觀實在性不能以任何知識理性的努力,而通過任何推證得以證明,因此,縱然我們拒絕它必然是确定性,它也不能後天地通過經驗而被證明,然而卻是以其自身而穩固地被建立起來。
但是,尋求道德原則的推證雖徒然而無益,然而某種别的事以前不曾被期望,現在卻被發現出來,這就是:道德原則倒轉過來卻足以充作不可解的機能的推證原則,此不可解的機能尚無經驗可證明,但是思辨理性被迫認定其可能性。
此一不可測的機能,即自由的機能。
道德法則不隻證明自由的可能性,并且他證明自由是屬于那樣的存在,即,&ldquo存在确認此法則為拘束于它們自身&rdquo那樣的諸存在。
事實上,道德法則即自由行動者的因果性的法則,因而也就是超感性的自然系統的可能性的法則,恰如表象世界中的事件間的形而上的法則就是表象的自然系統的法則。
因此,道德法則足以決定思辨哲學被迫着去聽任其不決定者,這就是說,它足以為一種因果性決定其法則,這種因果性是這樣的,即其概念在思辨哲學中原是消極的,即為這樣一種因果性決定其法則,道德法則給此種因果性的概念以客觀實在性。
&ldquo此種對于道德法則的信任&rdquo,&ldquo道德法則自身被明示為自由的推證的原則&rdquo,這一點即足以代替一切先驗的證成,因為知識理性為的是去滿足自己的需要,它已被迫至少可去認定自由的可能性。
之所以能至此,是因為以下的事實,即道德法則把一積極的定義增加到一種隻是消極地思議的因果性上,此以前消極地被思議的因果性的可能性對于思辨理性并不可理解的性質定義,但思辨理性又被迫去設定其可能性。
道德法則把理性的超絕的使用變成内在的使用,這樣一轉變,理性就在經驗領域中,通過理
恰恰相反,不如是這樣的,即此自由意志的各種格言常是一些私人的愛好,此等愛好可依照感性法則而構成自然全體,但不能構成這樣的一個自然系統部分,即那&ldquo必須隻應通過我們的意志依照純粹的實踐法則而活動才可能&rdquo,那樣的自然系統部分。
但是,通過理性,我們意識到一個法則,一切我們的格言都隸屬于這個法則,就像是一個自然的秩序必須由我們的意志而發起。
因此,這個法則必須是這樣一個自然系統,即&ldquo不被給予經驗,但通過自由而可能&rdquo這樣一個自然系統的理念,因此,這一個系統是這樣的,即&ldquo它是超感性的,而且至少在實踐的觀點中,我們便可給予客觀的實在性&rdquo這樣一個系統,因為我們視其為我們的作為純粹理性存在的意志對象。
因此,意志所隸屬的&ldquo自然系統的法則&rdquo與隸屬于意志的&ldquo自然系統的法則&rdquo間的區别是基于這一點,即在前者,對象必須是那&ldquo決定意志&rdquo的各種觀念的原因;而在後者,則意志是對象的原因。
因此,其因果性隻在純粹的&ldquo理性機能&rdquo中存在其決定的原則,此純粹的&ldquo理性機能&rdquo可被稱為純粹的實踐理性。
所以,有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一方面,純粹理性如何能先驗地認知對象;另一方面,純粹理性如何能是意志的一個直接的決定原則,也就是說,如何能就對象的實在性,即能是此理性存在的直接的決定原則。
第一個問題,屬于純粹思辨理性的批判者,需要首先說明,即直覺,如無之,沒有對象能被給予,因而也沒有東西能綜合地被知曉,這樣的直覺如何是先驗地可能的;而此問題的解答最後被弄清楚了,隻是如此,即這些直覺一切都隻是表象的,因而也不能使任何思辨知識,即越過可能經驗所達到的思辨知識為之可能。
一切純粹思辨理性的原則都隻有裨于使經驗為可能&mdash&mdash經驗或是所與的對象的經驗,或是那些可以在無限後退中被給予,但從不能完整地被給予的對象的經驗。
而第二個問題,即屬于實踐理性的批判者,其不需要有一個說明來說明欲望機能的對象如何是可能的,因為這個問題,是自然知識的問題,也是被留給思辨理性批判的,所以它不需要來說明這一問題,而隻需要說明理性如何能決定意志的格言,以及是否這格言的發生隻通過以經驗觀念為決定的原則而發生,或是否純粹理性能是實踐的,而且能是自然秩序的法則。
這樣一個超感性自然系統的可能并不需要任何先驗的直覺,此先驗的直覺,在此情形中由于是超感性的,對我們(人類)而言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個問題隻是關于&ldquo決意活動在其格言中的決定原則&rdquo的問題。
也就是說,此決定原則是經驗的,還是純粹理性的概念,而又如何能是後者。
&ldquo決定意志的因果性對于對象的真實化是否足夠&rdquo,這是被留給理性的知識原則的,由于此種決定是一種關于決意活動的各種對象的可能性的研究。
因此,關于這些對象的直覺對實踐問題而言是無足輕重的。
我們在此隻關心意志的決定以及作為自由意志格言的決定原則,而并不關心其結果。
假如意志隻需符合純粹理性的法則,那就可讓其執行中的力量是什麼都無所謂,而依照着可能的自然系統的立法的格言,任何這樣的系統是否真實地可以出現,這是無關這個批判的。
此批判隻探究純粹理性是否以及根據什麼能是實踐的,也就是說,是否以及根據什麼方法能直接地決定意志。
在這一節的研究中,批判可以而且必須起始于純粹實踐法則及其實在性。
但是此批判不以直覺作為這些實踐法則的基礎,而是以&ldquo這些實踐法則在智慧世界中的存在&rdquo的概想,也就是說,以自由的概念,作為這些實踐法則的基礎。
因為自由的概念沒有其他的意義,而這些法則隻是在關聯于意志的自由中才是可能的。
但是因為自由被設定,所以這些法則乃是必然的,或反之,自由之所以必然的是因為那些法則是必然的,源于這些法則是實踐的标準。
&ldquo這道德法則的意識,或與此為同一事的,即自由的意識,如何可能&rdquo,這不能進一步被說明,但&ldquo它是可允許的&rdquo,這已在知識的批判中建立好。
現在,實踐理性之最高原則的解釋已被完成,那就是說,首先,最高原則已被表示出它所含有的是什麼,并已被表示出它是完全先驗地,而且獨立而不依賴于經驗原則,以其自身而自存;其次,它已被表示出在什麼東西中它與一切其他實踐的原則區别開。
至于它的客觀而普遍的妥效性的推證,以及這樣一種先驅綜合命題的可能性的鑒别,我們不能期望很好地去做成,就像在純粹知識理性原則的情形中那樣很好地去完成。
因為知識理性的原則涉及可能經驗的對象,也就是說涉及現象,而我們也能證明:這些現象能當作經驗的對象而被知曉,是隻通過其依照這些法則而被置于範疇之下,才能當作經驗的對象而被知,因而,一切可能經驗都必須符合這些法則。
但是,我不能依此來進行道德法則的推證,因為此推證并沒有關于對象的特性的知識,對象的特性的知識可以從某種源泉而被給予理性。
此一推證隻有關于這樣一種知識,即&ldquo此知識其自身是對象的存在根據,而也通過此知識,理性在理性的存在中有其因果性&rdquo這樣的一種知識,也就是說,此一推證隻有關于純粹理性,即&ldquo能被視為直接地決定意志&rdquo的機能的那純粹理性。
現在,正當我們已達到基本的力量或能力時,我們人類的一切洞見便告終結,因為這些能力的可能性不能以任何方法來理解,這也恰如其可能性不能随意地被發明或被認定。
因此,在理性的知識使用中,單是經驗才能使我們認定這些能力為合法。
但是這種&ldquo引用經驗的證明,以代替從先驗的知識源泉而來的一個推證&rdquo的便利,在關于理性的純粹實踐的能力中,是被否決了的。
因為不管什麼東西,凡需要從經驗中抽引出其實在性的證明,其即必須為其可能性的根據而依靠于經驗的原則,但是,純粹而又是實踐的理性,即以其概念而觀之,它不能被視為是依賴于經驗的原則的。
其次,道德法則是當作一種&ldquo純粹理性的事實&rdquo而被給予的,關于純粹理性的事實,我們可以先驗地意識到,而它又必定是确定的,縱然承認在經驗中無&ldquo其準确的充盡&rdquo的事例可被發現,它也是确定的。
因此,道德法則的客觀實在性不能以任何知識理性的努力,而通過任何推證得以證明,因此,縱然我們拒絕它必然是确定性,它也不能後天地通過經驗而被證明,然而卻是以其自身而穩固地被建立起來。
但是,尋求道德原則的推證雖徒然而無益,然而某種别的事以前不曾被期望,現在卻被發現出來,這就是:道德原則倒轉過來卻足以充作不可解的機能的推證原則,此不可解的機能尚無經驗可證明,但是思辨理性被迫認定其可能性。
此一不可測的機能,即自由的機能。
道德法則不隻證明自由的可能性,并且他證明自由是屬于那樣的存在,即,&ldquo存在确認此法則為拘束于它們自身&rdquo那樣的諸存在。
事實上,道德法則即自由行動者的因果性的法則,因而也就是超感性的自然系統的可能性的法則,恰如表象世界中的事件間的形而上的法則就是表象的自然系統的法則。
因此,道德法則足以決定思辨哲學被迫着去聽任其不決定者,這就是說,它足以為一種因果性決定其法則,這種因果性是這樣的,即其概念在思辨哲學中原是消極的,即為這樣一種因果性決定其法則,道德法則給此種因果性的概念以客觀實在性。
&ldquo此種對于道德法則的信任&rdquo,&ldquo道德法則自身被明示為自由的推證的原則&rdquo,這一點即足以代替一切先驗的證成,因為知識理性為的是去滿足自己的需要,它已被迫至少可去認定自由的可能性。
之所以能至此,是因為以下的事實,即道德法則把一積極的定義增加到一種隻是消極地思議的因果性上,此以前消極地被思議的因果性的可能性對于思辨理性并不可理解的性質定義,但思辨理性又被迫去設定其可能性。
道德法則把理性的超絕的使用變成内在的使用,這樣一轉變,理性就在經驗領域中,通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