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關燈
東亞世界的政治結構可以用盟約時代來形容。

    盡管一項承認其他政權既合法又平等的盟約原則上似乎與一個帝國所宣稱的一統天下的觀念相矛盾,但與其他政權訂立盟約在中國已有很長的曆史。

    早在公元前2世紀,漢朝就對匈奴推行了一種撫慰政策,即必要時通過送禮(主要是絲帛)、和親以及對相鄰的一些政治實體做出讓步&mdash&mdash這種情況在中國的國際關系中成了反複出現的因素&mdash&mdash以使這個不受統治的部落聯盟離開中國邊疆。

    但是,在對付危險的敵人時此類約定總被視為僅僅是一種權宜的、等而次之的解決辦法,是當一個王朝不能赢得徹底勝利和征服時所可能采用的一種手段。

     就宋而言,它在11&mdash12世紀征服王朝時期是以高度的現實主義政治為特征的。

    依靠軍事手段既不能打敗契丹人的國家,也不能打敗女真人的國家,宋&mdash遼以及宋&mdash金關系史成了這樣一種關系史:相對短的戰争和主要通過輸納大量銀絹以換得的相對長的和平,停停打打交替進行。

    1005年宋遼締結的澶淵之盟成了處理日後沖突的一個樣闆,在金滅遼之後,金人認為自己是遼的合法接替者,因此理當從宋朝廷得到與從前同樣的歲賂。

    澶淵之盟除了所允諾的歲賂(這比&ldquo貢&rdquo更可接受,宋人曾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這一叫法,因為它含有臣屬的意味)以外,其内容還包括同意修正邊疆地區的劃界,以及如何處理邊疆地區和有争議的交界區的動亂的規定。

    盟約亦确立了沿邊的互市,開展由國家監控的商業貿易。

     但是,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條内在的内容是兩國相互間的承認和相互間正式外交往來的建立。

    定期派出的使團有兩個作用:互賀元旦和君主的生辰。

    其他場合派出的使團是為了吊唁去世的君主或某位近親。

    這些外交往來&mdash&mdash其概念、儀式和外交辭令完全是中國人的&mdash&mdash對雙方都有詳細的規定;在全權代表的出行和他們谒見時的待遇方面,禮儀規則備受重視。

    除了這些按慣例派出的使團外,一旦出現問題或進行某項交涉,還總要派出一些特使。

     這種頻繁的外交往來需要大量的文書工作,當代的資料中就保存了一大批外交信件,因此現代曆史學家們發現他們自己幾乎被成堆的資料所湮沒。

    像11和12世紀這樣的對其外交能進行如此詳細研究的時期,看起來簡直就不是一個中國近代史以前的時期。

    宋,也許還有遼和金的使節,在他們回到自己的國都後,要按規定寫出詳細的出使報告。

    其中的一些報告保存至今,它們提供了宋朝使臣如何看待那些北方國家的引人入勝的信息,令人遺憾的是另一方的類似的報告卻沒有保存下來。

     但是,對其他帝國的承認,并不意味着地位上的真正平等。

    它們的統治者,雖然其&ldquo皇帝&rdquo的身份得到相互間的勉強承認,然而卻附有一種微妙的區别:虛構的親屬關系的術語表示了地位的不同。

    雙方的皇帝以兄弟或叔侄相稱,以便至少維持某種表面上的不平等。

    作為這種發展的結果,中國從理論上說正是被單獨一個虛拟的&ldquo家&rdquo所統治。

    由于在中國的家庭制中,不平等地位是可以想像得到的,因此,這種做法便暗示了敵對的皇帝之間等級上的分别。

    對于宋來說,1141年的和議是不同于這種方式的一個令人痛苦的例外,它規定宋是金的&ldquo臣&rdquo,以便金在通信中可以直呼宋帝的家姓及他本人的名字。

    這個奇恥大辱直到二十多年後的1164年才得以消除,那是在海陵王統率下的侵宋金軍戰敗之後,雙方都急于恢複一種和平共處的策略。

     從規範的觀點看,這些調整雙邊關系的條約與西方人的概念不同。

    他們不是起草一份共有的紙據并在上面由雙方簽名蓋章,而是由每一方向對方發出内容相同的誓書,誓書中莊嚴地承諾要恪守約定,并向天地神祗起誓。

    這些内容當然都必須經過事先商定,因此訂立條約的儀式是以誓約為其形式的。

    這一程序是得到認可的,雙方都依據相同的标準來辦理。

    換言之,隻有那些具有組織結構上相同或相似的政府及辦事機構的國家才能成為締約方。

    與宋締結盟約的國家&mdash&mdash遼、西夏、金&mdash&mdash都采用了中國的制度,這就保證了程序上的一緻性。

    這種一緻性還擴展到了對使節的接待上。

    接待使節的儀式令人回想起上古中國人的觀念。

    這些禮節和儀式可以在描述禮儀的書籍《禮記》和《儀禮》中找到,它們是周朝末年多國制的反映,後來時代的精細複雜的外交程序由此與中華帝國之前的外交一脈相承。

     毫無疑問,這種通過使節和信件而進行的外交接觸,增強和促進了把這些征服國家吸收到中國的世界中來。

    不僅在外交程序上以中國的先例為規範,外交上使用的語言也是漢文。

    似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遼、金和西夏發給宋的哪一封信件是用其本國的語言文字書寫的,或者發往中原的文本的原文是用他們自己的語言起草的。

    我們尚不清楚,對于這幾個北方國家而言,那些必須禮儀性地放置在它們祖廟裡的誓書是否是用它們本國的語言書寫的。

    看來可以比較有把握地假設:不論這些國家的多語狀況如何,在整個東亞大陸,外交上的通行語言是漢文。

     也有例外的情形。

    821&mdash822年,當唐穆宗與吐蕃締結一項盟約時,就起草了兩種文本,一種是漢文,一種是藏文。

    正是因為這次盟約,吐蕃人在邏些城(今拉薩)樹了一塊石碑,上面雕刻了藏文和漢文的原文。

    沒有證據證明11&mdash12世紀的盟約也是這樣使用兩國語言的。

    甚至13世紀蒙古人寫給宋人的書信,似乎也是隻使用了漢文,并且未附蒙古文本。

    蒙古人在東亞從事外交活動時,既使用漢人,也使用完全漢化的非漢人,就像從前的遼和金那樣。

    宋作為全國性的漢人國家,似乎可以不必去學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或蒙古文。

    我們知道,宋的一些使臣學會了說幾句契丹話或女真話,但在宋代中國,沒有人能閱讀他們的文字。

    宋朝為其出使人員制定的頗為詳細的規則中從未包括任何一種語言的訓練,也沒有任何宋朝官員能夠讀懂某種非漢字的原文文書。

    這種孤立主義的和以中國為中心的态度,在明朝統治初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時建立了四夷館,它為當局的外交往來提供外族語言文字的基本知識。

     如果說中國的分裂時期一直持續到1276年,那麼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狀況無論如何在很多方面&mdash&mdash包括外交往來上的技術性問題,如我們所示&mdash&mdash還是被一種共同的中國文明所籠罩。

    中國的政治分裂中固有的地方主義在某種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平衡,這些因素趨向于将那些&ldquo藩&rdquo國包容進一個中國人的更大的文化共同體中去。

    宋代國家的邊疆從來就不是封閉的,盡管對于生活在國界任何一邊的普通人來說,不可能去做私人旅行。

    貿易,外交,尤其是對一種共同的文化遺産的記憶,極大地緩和了中國的政治分裂狀況,至少就邊界兩邊的意識而言是如此。

    五代時期以來就一直發展着的多國制,保留了非常中國化的基本成分,即便它受到北方國家的很多外來影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來的觀察者&mdash&mdash馬可·波羅即是一例&mdash&mdash對這種基本的中國共同體并不理解。

    對于14世紀的歐洲人來說,Cathay&mdash&mdash它是由契丹種族的名稱派生而來的一種稱呼,意為&ldquo北中國&rdquo&mdash&mdash是一個與Manzi(蠻子,南中國)不同的國家。

    隻是到了16世紀的&ldquo大發現時代&rdquo,歐洲人才開始明白Cathay與Manzi實際上是我們現在所稱的中國這個更大的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政府的模式 在中國,每一個征服國家同另一個征服國家以及同漢人的宋朝在很多方面都有區别。

    它們的制度,即使都效仿自中原,也決非該模式的簡單複制,這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從更抽象的意義上說,指出某些在各種程度上都能适用于所有這些國家的普遍性原則,還是可以做到的。

    所有這些國家的政體在統治其管轄範圍内的多種族地區時,都經受了本土主義與文化移入之間的根深蒂固的沖突。

    所有這些政體,都處于以獨裁和官僚政治的成分為一方,以封建和世襲制為另一方的基本對抗的壓力之下。

    這些沖突的趨向,在政府與行政的所有層面上,都影響了這些國家中的任何一個,正像本卷後面幾章将要充分展示的那樣。

     人格化的權力 一個在蒙古人身上最清楚地體現出的共同因素,就是加強皇權的人格化。

    在一個很少或沒有政府管理制度的好戰的部落社會中,其首領與追随者之間的個人關系就是最為重要的。

    他們的首領或統治者從經驗豐富和忠誠的戰士中挑選他親密的夥伴(蒙古語稱為那可兒[nÖÖr]),而圈外人則期望有一位他們可以為其效勞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首領。

    中國的政治傳統中沒有與這些人格化的關系十分類似的東西。

    即使是在後期,當統治者與其夥伴間的這種那可兒關系通過授&ldquo夥伴&rdquo以中原官稱而被形式化時,社會實踐中依然遵守着沿襲下來的習慣。

    例如,耶律楚材(1190&mdash1244年,成吉思汗的著名顧問)在漢文史料中是作為一位擁有中原官銜的人物而出現的,但實際上更應該認為他是大汗的那可兒(他榮幸地被大汗昵稱為&ldquo吾圖撒合裡&rdquo,意為長髯人),而不是漢文意義上的&ldquo中書丞相&rdquo。

    統治者一夥伴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它超越了部落和民族的界線。

    任何被認為能對統治者的聲望和權力做出貢獻的人都受到歡迎,而不論其種族或社會出身如何。

    在元代後期,皇帝的私人朋友被稱作&ldquo依納&rdquo[i-na],這是由突厥語詞的inaq轉譯而來,意為&ldquo朋友&rdquo、&ldquo親信&rdquo。

    當然,這種類型的關系,與其說是官僚政治的,不如說是封建的。

     另一個在遼、金、元時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護衛。

    皇權的行使,更多地取決于統治者的家人及其近親,而較少依靠抄襲自中原的制度。

    在阿爾泰語系的詞彙裡,統治者的家庭或營帳被稱為斡耳朵(ordo,蒙古語),或稱為斡爾都(ordu,突厥語和蒙古語),從這個詞最終派生出了英語的horde一詞以及其他歐洲語言裡與它同源的詞。

    在遼代,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軍事權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室官員在内的家庭組織的支柱。

    很多用于國家辦事機構的普遍性準則,似乎并不适用于對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種個人的國中之國。

    不僅皇帝如此,遼朝的皇後和皇室家族的親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

    在漢文裡與斡耳朵對應的詞是&ldquo王府&rdquo,意為&ldquo被封王之人的官府&rdquo。

    諸如此類的官府,在純漢人的國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們從本質上說還是諸王的家庭服務單位,并成為官僚機構的一個正式組成部分。

    斡耳朵則具有廣泛得多的作用,其組織更為松散,與中原制度中的對應物有着很大區别。

    [10] 在金代,皇帝的護衛尤其是皇帝和諸王的親軍(謀克)所起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與遼的斡耳朵相同。

    [11]金帝國衛隊的各軍事分隊絕大部分由女真人組成,但與皇家氏族有聯系的則是謀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為數衆多的奴隸。

    正式的諸王的官府(王府)始見于1191年,然而某些此類的官府當在此前二十年就已經存在了。

     蒙古人的衛隊稱為怯薛(kesig),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時的怯薛是由不論部落親疏而選出的優秀士兵和可以信賴的追随者組成的。

    [12]目前還不能明确地區分衛隊與皇帝的普通家人之間有什麼不同。

    衛隊成員的職責并不限于護衛皇帝本人,他們還負有為皇帝的家事服務的責任,因為他們中的一些人擔任着諸如博爾赤(意為&ldquo主膳者&rdquo)、哈剌赤(意為&ldquo掌酒者&rdquo)之類的職務。

    顯然,根據習慣,這些在皇室衛隊和家庭中占居高位的人,除了擁有蒙古人的職官外,還冠以中原的官稱。

    在蒙古人統治初期,怯薛這一組織也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功能。

    自忽必烈時代以後,随着越來越多的漢式行政機構的引入,怯薛喪失了它政治上的某種重要性,但是終元一代,它所兼而有之的皇室衛隊一家人和正式的官僚行政機構這種結構上的兩重性卻始終保持着。

    衛隊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當皇帝要選用人做他個人的代理人時,衛隊永遠是他在人力支配上的可靠的貯存所。

    甚至晚至1346年,仍有衛隊成員(怯薛歹)被派往各省去擔任監臨官(達魯花赤)。

     獨裁者與共議 近年的研究對早期的理論作了很大的修正,根據早期的理論,那些征服王朝都是被專制的獨裁者所統治的。

    雖然這些王朝的統治者往往具有極為強大的個人權力和威望,但是,向被征服地區的所有人和全中國人民所展示的,還有作為他們部落以往強有力的傳統的另一部分遺産,即共議與公決。

    早期的契丹人就是通過一個由各部落酋長參加的會議選出他們的首領來的;在策劃一次戰役時,也經常召開這樣的會議。

    女真人在戰役之前,也有召集軍事聚會的習慣,在會上,所有與會者,包括普通士兵在内,都可以就作戰行動進行讨論。

    這種習慣以及與此類似的習慣,引得現代的某些學者可能多少過于熱情地把早期的女真人社會形容為&ldquo軍事民主&rdquo。

     甚至在那些以中原王朝為樣闆的帝國建立起來以後,這些傳統依然延續下來。

    例如,我們知道1197年金廷就是采用了高級官員表決的方式,以決定選擇哪一條路線來對付蒙古人的進攻。

    這樣一種以投票來決定軍事問題的組織方式,是他們原有的公決傳統的一種遺存,并且是對帝王獨裁權力的一種牽制。

    與此類似的讨論作戰方針和策略的會議,在黨項人中也有。

     有關公決的最有啟發和研究意義的事例是蒙古人的朝會或部落聚會&mdash&mdash忽鄰勒台(khuriltai)。

    新的統治者要在這樣的會議上被選出或宣布;對于這樣一種程序,隻有在假設蒙古帝國已被他們不知不覺當作了成吉思汗家族的家庭遺産時,才能作出充分的說明。

    由于不存在其他正式的繼承法則,因此統治者家族的每一個男性成員都相信他自己也是一個有資格得到皇位的潛在的繼承人。

    從選舉這個詞的嚴格意義上說,忽鄰勒台大會并沒有做到;它也不進行投票。

    參加忽鄰勒台大會要求繼承皇位的人,都要同時擁有軍事上的追随者,相當大的權力、威望和能對最終的宣布發生影響的衆望所歸的領袖品質。

    作為大會的結果,意見并不總是一緻。

    有時,某些持有異議的皇位觊觎者會召開他們自己的忽鄰勒台大會;甚至在忽必烈在位時代,就有一些競争對手以此為由不止一次地威脅要求得到大汗這一最高位置。

    這些皇位觊觎者,既有與他世系相同的,如他的弟弟阿裡不哥;也有屬成吉思汗另一系的,如他的競争對手海都。

    所有這一切都表明了皇權及其傳承的不确定性。

    遼、金、元時期有如此多的統治者通過謀殺和放逐來清除他們的前任或競争對手這一事實,就可以被看成缺乏固定的繼承準則的直接結果,也是在宣布誰為繼承人時依靠大家同意這種無法預知的因素所帶來的直接結果。

    把這歸因于典型的&ldquo野蠻人&rdquo原始狀态是不行的。

     公議的原則,也存在于元代政府體系的較低的層次中。

    集體協商決定在大多數行政機構的運作中都作為一項标準。

    官員每天都要參加會議,不參加者要受到處罰。

    這樣的會每天早晨在京城的政府部門和地方的行政機構中召開,一直到縣一級。

    出席會議的官員必須簽上他們的姓名;由于很多人不識字,這些人則要在簿子上蓋上他們的印章,以證明他們的出席。

    按中國的說法,這些會議稱為&ldquo圓坐&rdquo(圍一圈坐),或者稱為&ldquo圓議&rdquo(圍一圈議事),它給我們以圓桌會議的印象。

    這些程序與漢人的标準的政府實踐不同,漢人的做法是把決定問題的責任賦予個人而不是集體;而前者的程序可能常常在官僚們中間造成稽延時日、依違不決、各謀其政的結果。

     中央權能 對征服王朝政府體系的一項研究還顯示,它們的中央集權化程度相當低,與早期傾向于把它們描述為獨裁和集權的假設大相徑庭。

    遼朝從它早期起就是一種雙重的行政體系,一方面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一方面用于對漢人的統治,被分别稱為北面官和南面官。

    他們的政府體系,在官署的設置上既混亂又笨重,他們所負責的範圍也是界限不明。

    高官顯要們的個人權力,遠遠超過了官職本身所能帶來的聲望和權限。

    在金朝統治的初期,也能發現這一類似的體制。

    女真人的政治制度是12世紀初建立在勃極烈制基礎上的,這個女真語詞的意思可以不太嚴格地用來指&ldquo任命的酋長&rdquo。

    在王朝的創建者太祖時期,勃極烈制主要涉及對女真人口的統治。

    1126年中原的官僚政治制度正式引入,但它隻用于臣屬的漢人人口。

     因此,金代早期的政府體制看來是有意模仿了遼的雙重制,但有重要的區别:他們的司法和行政的管轄範圍與遼代相比界限更為不明。

    兩種類型的行政體制間的相互影響盤根錯節,使得金代早期政府組織的曆史也因此而撲朔迷離。

    對金朝政府組織加以無情改造的舉措是由海陵王采取的。

    他極力清除女真貴族政治的影響,要根據中原的模式來改造他的國家,并不擇手段地引進強大的中央集權,包括血腥的清洗。

    他還廢除了大部分猛安謀克首領世襲的官職,并試圖把他們的職位轉變為正規官員的職務;作為正規的官員,他們的官職不再是自動繼承的,而必須是經過任命的,必要的話,帝國政府可以撤銷它們。

    由于海陵王在巧妙利用中原的政治傳統以為他自己的個人權力提供論據方面極為娴熟,因此,以效仿唐宋模式而對更具代表性的中原官僚政治制度的引進,帶來的卻是披着中國外衣的專制主義。

    另一方面,他似乎也認識到,盡管中原的制度能使權力集中到中央,但若完全徹底地采用中原的政府标準,也可能會縮小或約束他自己的個人權力。

    因此,直到金王朝終結之前,其政府體制一直是一個以原有的傳統結合了中原的官僚政治實踐的混合體。

     盡管流行的觀點認為蒙古人實行的是将權力集中到中央的做法,但蒙古人統治時期的中央集權制仍是十分有限的。

    他們重新統一了中國這一事實,常常把另一事實&mdash&mdash以明顯地缺乏系統以及權力往往混亂而破碎為他們政府的特征&mdash&mdash弄得模糊不清。

    部落聯盟在得到公認的世襲首領們的統治下始終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們的首領們對自己的屬下實施着嚴格的個人統治。

    蒙古人統治中國的一個特點是,大量的封地被賞賜給皇室成員、皇族親屬以及有功的将領們。

    這些擁有封地的人往往也擁有自己的軍隊,從财政上說,他們的領地或多或少也能避開負責整個帝國稅收的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