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一般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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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驗的概念中到處都可發生的話&mdash&mdash經驗定義必須綜合地造成。
因為在後一種概念中,例如在水、火、空氣等經驗概念中,我不應當分析存在于它們之中的東西,而應當通過經驗,認識屬于它們的東西。
所以,一切經驗的概念必須視為造成概念,但是這些概念的綜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經驗的。
§103.經驗的綜合定義之不可能性 經驗的概念綜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經驗的,作為這樣的綜合絕不能是完善的(因為在經驗中永遠可以發現概念的更多特征),所以也不能給經驗的概念下定義。
注釋 隻有随意概念可以綜合地定義。
随意概念的這些定義&mdash&mdash它們不僅總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必須先行于一切借助随意概念說出的東西&mdash&mdash也可稱之為申述,隻要人們借以說出他的思想或提供出一句話中知解到的東西的理由。
在數學家中情況就是如此。
§104.由分析先天或後天所與概念而成的分析定義 一切所與概念,無論是先天所與還是後天所與,都隻能通過分析來定義。
因為隻有不斷地搞清所與概念的特征,才能使所與概念明晰。
如果搞清楚了所與概念的一切特征,這概念就完全明晰了;所與概念如果不包含過多的特征,便是精确的,由此産生出概念的定義。
注釋 因為不能由實驗來确定,一所與概念的特征通過充分分析是否已經窮盡,所以,一切分析的定義都可認為是不可靠的。
§105.闡明和描述 并非一切概念都能定義,但也不是一切概念都可定義。
同某些概念的定義相近的,一方面是闡明(expositiones),一方面是描述(descriptiones)。
闡明一概念,就在于将其特征互相連貫(連續)地表象出來,隻要這些特征是通過分析發現的。
描述是對一概念的不精确的闡明。
注釋1 我們能闡明的,或者是概念,或者是經驗。
前者通過分析進行,後者通過綜合進行。
注釋2 闡明僅在所與概念中發生,通過闡明使所與概念明晰。
闡明區别于申述,申述是造成概念的明晰表象。
要使分析完善并非總是可能的,而因為分析在成為完善的之前,必定先是不完善的。
所以,即使是不完善的闡明,作為定義的部分,也是對概念的真實有用的展示。
在這裡,定義永遠隻是我們必須試圖達到的邏輯上完備的理念。
注釋3 描述隻能在經驗地所與的概念中發生。
它沒有規定的規則,而僅包含定義的材料。
§106.名義定義和實在定義 單純名稱上的說明或名義定義,是作為這樣一種定義來理解的,這種定義包含着人們随意給予某一名稱的意義,因而僅标明其對象的邏輯本質,或者僅用來使該對象同其他客體區别開來。
反之,事物的說明或實在定義則是依照内在規定充分認識客體的定義,因為實在定義是根據内在特
因為在後一種概念中,例如在水、火、空氣等經驗概念中,我不應當分析存在于它們之中的東西,而應當通過經驗,認識屬于它們的東西。
所以,一切經驗的概念必須視為造成概念,但是這些概念的綜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經驗的。
§103.經驗的綜合定義之不可能性 經驗的概念綜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經驗的,作為這樣的綜合絕不能是完善的(因為在經驗中永遠可以發現概念的更多特征),所以也不能給經驗的概念下定義。
注釋 隻有随意概念可以綜合地定義。
随意概念的這些定義&mdash&mdash它們不僅總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必須先行于一切借助随意概念說出的東西&mdash&mdash也可稱之為申述,隻要人們借以說出他的思想或提供出一句話中知解到的東西的理由。
在數學家中情況就是如此。
§104.由分析先天或後天所與概念而成的分析定義 一切所與概念,無論是先天所與還是後天所與,都隻能通過分析來定義。
因為隻有不斷地搞清所與概念的特征,才能使所與概念明晰。
如果搞清楚了所與概念的一切特征,這概念就完全明晰了;所與概念如果不包含過多的特征,便是精确的,由此産生出概念的定義。
注釋 因為不能由實驗來确定,一所與概念的特征通過充分分析是否已經窮盡,所以,一切分析的定義都可認為是不可靠的。
§105.闡明和描述 并非一切概念都能定義,但也不是一切概念都可定義。
同某些概念的定義相近的,一方面是闡明(expositiones),一方面是描述(descriptiones)。
闡明一概念,就在于将其特征互相連貫(連續)地表象出來,隻要這些特征是通過分析發現的。
描述是對一概念的不精确的闡明。
注釋1 我們能闡明的,或者是概念,或者是經驗。
前者通過分析進行,後者通過綜合進行。
注釋2 闡明僅在所與概念中發生,通過闡明使所與概念明晰。
闡明區别于申述,申述是造成概念的明晰表象。
要使分析完善并非總是可能的,而因為分析在成為完善的之前,必定先是不完善的。
所以,即使是不完善的闡明,作為定義的部分,也是對概念的真實有用的展示。
在這裡,定義永遠隻是我們必須試圖達到的邏輯上完備的理念。
注釋3 描述隻能在經驗地所與的概念中發生。
它沒有規定的規則,而僅包含定義的材料。
§106.名義定義和實在定義 單純名稱上的說明或名義定義,是作為這樣一種定義來理解的,這種定義包含着人們随意給予某一名稱的意義,因而僅标明其對象的邏輯本質,或者僅用來使該對象同其他客體區别開來。
反之,事物的說明或實在定義則是依照内在規定充分認識客體的定義,因為實在定義是根據内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