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一般要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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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念
§1.一般概念及其與直觀的區别
一切知識,也就是一切伴随意識的關于客體的表象,不是直觀就是概念。
直觀是個體的表象(repraesentatiosingularis),概念是普遍的表象(repraesentatiopernotascommunes)或反思的表象(repraesentatiodiscursiva)。
借助于概念的知識稱為思維(cognitiodiscursiva)。
釋注1 概念與直觀相反,因為它是一種普遍的表象,或許多客體所共有的表象,從而是可以包含在各個不同客體中的表象。
注釋2 談論普遍的或共同的概念是單純的同語反複。
将概念不正确地區分為普遍的、特殊的和個體的是個缺點。
可作這樣區分的不是概念本身,而隻是概念的使用。
§2.概念的質料和形式 對每一概念都可區别開質料和形式。
概念的質料是對象;概念的形式是普遍性。
§3.經驗概念和純粹概念 概念不是經驗的就是純粹的(velempiricusvelintellectualis)。
純粹概念是這樣一種概念,這種概念并非從經驗引來,而是&mdash&mdash就内容而言&mdash&mdash源于知性的。
理念是其對象絕不能在經驗中遇到的理性概念。
注釋1 經驗的概念是通過比較經驗對象由感官産生的,僅僅通過知性得到普遍性的形式。
經驗概念的實在性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就内容而論,它們是由實際經驗引來的。
然而,形而上學必須研究是否有源于知性而完全獨立于一切經驗的純粹知性概念(conceptuspuri)。
注釋2 理性概念或理念全然不能導入實際對象,因為一切實際對象必須包含在可能的經驗中。
但是理念卻用于通過理性,在經驗及經驗規則的最完備使用方面引導知性,或表明并非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經驗的對象,以及經驗的可能性原理既不适用于物自體,也不适用于作為物自體的經驗客體。
理念包含知性使用的原型,如世界整體的理念,它一定不是知性的經驗使用的構成性原理,而隻是一般聯系我們知性的經驗使用的調節性原理。
因此,為了或者客觀地完成隸屬的知性活動,或者視為無限的,理念是作為必然的基本概念來看的。
理念也不許由集合而得,因為整體先于部分。
此外,也還有一種向其趨近的理念。
數學的理念或數學地産生的全體的理念就屬于這一類。
數學的理念與完全不同于一切具體概念的動力學理念有本質的區别,因為動力學的整體不是就量(像在數學中那樣),而是就形式而言,區别于具體概念。
人們不能使理論的理念獲得客觀實在性,也不能證明其客觀實在性,隻有自由的理念例外。
不僅如此,因為自由是道德法則的條件,其實在性還是公理。
上帝理念的實在性隻能通過自由,因而僅在實踐意圖(也就是如此行動,仿佛有個上帝似的)中才能證明。
在一切科學中,特别是理性科學中,科學的理念都是科學的普遍草圖或輪廓,即屬于它的一切知識範圍。
科學中最先對之注目和探尋的這種全體的理念,如法學理念,是建築術的理念。
多數人缺少諸如人類、完善的共和國及幸福生活等理念。
許多人沒有關于他們所向往的事物的理念,因而按照本能和權威行事。
§4.已給予(先天或後天)的概念和造成的概念 就質料而論,一切概念或者是已給予的概念(conceptusdati),或者是造成的概念(conceptusfactitii)。
已給予的概念不是先天給予的,就是後天給予的。
一切經驗地或後天地給予的概念稱為經驗概念;一切先天地給予的概念稱為知性概念(Notionen)。
注釋 作為論證性表象的概念形式,在任何時候都是造成的。
§5.概念的邏輯起源 就單純形式而論,概念的起源以其對事物區别的反思和抽象為基礎,這些事物由某一表象來标明。
這裡發生的問題是:哪些知性活動造成了概念?或者&mdash&mdash這是一回事&mdash&mdash:哪些知性活動由表象産生了概念? 注釋1 普通邏輯通過概念抽去知識的一切内容或思維的一切質料,因而隻能在形式方面,也就是隻能主觀地衡量概念,&mdash&mdash不是概念如何通過特征來規定客體,而隻是概念如何能夠同諸多客體相關。
因此,普通邏輯無須研究概念的泉源,無須研究作為表象的概念如何産生,而僅研究所與的表象如何在思維中成為概念。
這些概念可能包含來自經驗的某物,也可能包含虛構的,或由知性本性借來的某物。
概念的這種邏輯的起源&mdash&mdash僅就形式而言的概念起源&mdash&mdash在于反思,通過反思産生了一個為許多客體所共有的表象(conceptuscommunis),即為判斷力所要求的形式。
因此,邏輯中所考察的隻是對于概念的反思的區别。
注釋2 質料方面的概念起源(就此而論,概念不是經驗的就是随意的或理智的),是在形而上學中去衡量的。
§6.比較、反思和抽象的邏輯活動 就其形式而言,概念據以産生的知性的邏輯活動是: 1)比較,即諸表象在相互關系中比較而達到意識的統一; 2)反思,即考慮怎樣才能将不同的表象把握在一個意識中;最後 3)抽象,即同所與表象在其中相區别的其餘一切東西分離。
注釋1 為了由表象造成概念,必須能夠比較、反思和抽象,因為知性的這三種邏輯操作是産生任何一般概念的基本和普遍的條件。
例如,我看見一棵松樹、一棵柳樹和一棵菩提樹。
這時我先把這些對象互相比較,我注意到,它們在幹、枝、葉等方面是互不相同的;但是我随即隻注意它們所共有的東西&mdash&mdash幹、枝、葉本身,并抽去其大小、形狀等等,于是我得到了樹的概念。
注釋2 邏輯中使用的抽象一詞并非總是正确的。
絕不能說抽出某物(abstraherealiquid),而隻能說抽去某物(abstrahereabaliquo)。
例如,如果我在鮮紅的布中隻想到紅色,我便抽去了布;如果我把紅色也抽掉,而把鮮紅色作為一般的物質材料來思考,那我就抽去了更多的規定,我的概念也就變得更為抽象。
因為從概念中略去的事物的區别越多,或者說,從概念中抽去的規定越多,這概念就越是抽象。
所以,真正講來,當稱抽象概念為進行抽象的概念(conceptusabstrahentes),也就是許多抽象發生于其中的概念。
例如,物體概念其實不是抽象概念,因為我不能抽去物體本身,否則我也就不會有物體的概念。
但是我必須抽去大小、顔色、硬度或流動性等等,簡言之,抽去特殊物體的一切特殊規定。
最抽象的概念是同與它有區别的東西毫無共同之處的概念。
某物的概念就是如此,因為與它有區别的東西是虛無,與某物毫無共同之處。
注釋3 抽象隻是普遍有效的表象在其下得以産生的消極條件,積極的條件是比較和反思。
因為通過抽象不能産生概念;抽象隻是完成概念并将概念包括在它的确定界限之内。
§7.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每一概念,作為部分概念,都包含在事物的表象中;而作為知識的根據,亦即作為特征,都将這些事物包含于其下。
就前一方面講,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就後一方面講,任何概念都有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彼此成反比例。
概念的外延越大,其内涵就越小,反之亦然。
注釋 概念的普遍性或普遍有效性并非由于概念是部分概念,而是由于概念是知識的根據。
§8.概念的外延量 一概念的外延或範圍越大,存在于其下和由它而能想到的事物就越多。
注釋 像人們談到根據時,說它包含結論于自身之下那樣,人們在談到概念時也可以說,作為知識的根據,它包含對其加以抽象的一切事物于自身之下,例如,金屬概念就對金、銀、銅等等加以抽象。
因為任何概念,作為普遍有效的表象,都包含那為不同事物的許多表象所共有的東西,所以一切包含于其下的事物都能由此概念來表象。
正是這一點構成了概念的有用性。
能夠由一概念來表象的事物越多,這概念的範圍就越大。
例如,物體概念的外延就大于金屬概念的外延。
§9.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 在自身之下尚有其他概念的概念稱為較高概念(conceptussuperiores),與之相比,那些其他概念稱為較低概念。
特征(離去的特征)的特征是一種較高概念,關于離去特征的概念則是一種較低概念。
注釋 因為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隻是相對而言的,所以同一概念在不同的關系中,可以既是較高概念,又是較低概念。
例如,人的概念相對于馬的概念〔1〕是較高概念,相對于動物的概念則是較低概念。
§10.屬和種 就其較低概念而言,較高概念稱為屬(genus),就其較高概念而言,較低概念稱為種(species)。
像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那樣,屬的概念和種的概念的區别也不是就其本性,而是僅就其相互間的邏輯從屬關系而言的。
§11.最高的屬和最低的種 最高的屬是非種的屬(genussummumnonestspecies),最低的種是非屬的種(species,quaenonestgenus,estinfima)。
然而根據連續性法則,既不能有最低的種,也不能有最近的種。
注釋 如果我們思維一系列互相從屬的許多概念,如鐵、金屬、物體、實體、物,我們就不斷得到較高的屬。
因為任何種都永遠可視為其較低概念的屬(如學者概念可視為哲學家概念的屬),直至最終達到再不能是種的屬。
我們最後一定能夠達到這樣的屬,因為最後必有一最高概念(conceptumsummum),這概念不容許繼續抽象,否則整個概念就會消失。
但是在種和屬的系列中,沒有不再包含其他種于其下的最低概念(conceptuminfimum)或最低的種,因為這樣的概念是不可能規定的。
就連我們直接應用于個體的概念,也存在着一些不是我們沒有覺察,就是為我們所忽略的種差。
隻有用于比較時才有最低概念,這些概念好像是當人們同意不再往更低走時,由約定俗成才獲得這種意義。
關于種屬概念的規定,下列普遍法則是有效的:有可以不再是種的屬,但沒有可以不再是可能的屬的種。
§12.較廣的概念和較狹的概念&mdash&mdash可代換的概念 較高的概念也稱較廣的概念,較低的概念也稱較狹的概念。
具有同樣範圍的概念稱為可代換的概念(conceptusreciproci)。
§13.較低概念與較高概念(較狹概念與較廣概念)的關系 較低概念并不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中,因為較低概念的内涵多于較高概念;但是較低概念卻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下,因為較高概念包含着較低概念的知識根據。
此外,一概念并不以在自身之下所包含的較多而比另一概念更廣(這是人們不能知道的),概念之所以更廣,是因為在它之下包含别的概念和除此而外更多的東西。
§14.有關概念從屬的普遍規則 關于概念的邏輯外延,下列普遍規則是有效的: 1)凡适合于較高概念或與之相沖突的,也适合于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下的一切較低概念或與之相沖突;反之 2)凡适合于一切較低概念或與之相沖突的,也适合于其較高概念或與之相沖突。
注釋 因為諸物在其中一緻的東西,都來自諸物的普遍屬性,諸物在其中相異的東西都來自諸物的特殊屬性,所以人們不能斷定:凡适合于一較低概念或與之相沖突的,也适合于其他較低概念(這些概念與前一概念同屬于一個較高概念)。
因此,譬如說,人們也不能斷定:凡是不适合于人類的,也不适合于天使。
§15.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的産生條件:邏輯抽象和邏輯規定 由持續的邏輯抽象不斷産生較高概念,反之,由持續的邏輯規定不斷産生較低概念。
可能的最大抽象給出再想不出什麼規定可由以去掉的最高或最抽象的概念。
完滿的最高規定則可給出一種通體規定的概念(conceptumomnimodedetermination),亦即給出再想不出什麼規定可以附加上去的概念。
注釋 因為隻有個别事物或個體是通體規定的,所以能給予的通體規定的知識隻是作為直觀,而非作為概念;就後者而言,邏輯規定永遠不能視為業已完滿(§11.注釋)。
§16.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體使用 任何概念都可以普遍地或特殊地(抽象地或
直觀是個體的表象(repraesentatiosingularis),概念是普遍的表象(repraesentatiopernotascommunes)或反思的表象(repraesentatiodiscursiva)。
借助于概念的知識稱為思維(cognitiodiscursiva)。
釋注1 概念與直觀相反,因為它是一種普遍的表象,或許多客體所共有的表象,從而是可以包含在各個不同客體中的表象。
注釋2 談論普遍的或共同的概念是單純的同語反複。
将概念不正确地區分為普遍的、特殊的和個體的是個缺點。
可作這樣區分的不是概念本身,而隻是概念的使用。
§2.概念的質料和形式 對每一概念都可區别開質料和形式。
概念的質料是對象;概念的形式是普遍性。
§3.經驗概念和純粹概念 概念不是經驗的就是純粹的(velempiricusvelintellectualis)。
純粹概念是這樣一種概念,這種概念并非從經驗引來,而是&mdash&mdash就内容而言&mdash&mdash源于知性的。
理念是其對象絕不能在經驗中遇到的理性概念。
注釋1 經驗的概念是通過比較經驗對象由感官産生的,僅僅通過知性得到普遍性的形式。
經驗概念的實在性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就内容而論,它們是由實際經驗引來的。
然而,形而上學必須研究是否有源于知性而完全獨立于一切經驗的純粹知性概念(conceptuspuri)。
注釋2 理性概念或理念全然不能導入實際對象,因為一切實際對象必須包含在可能的經驗中。
但是理念卻用于通過理性,在經驗及經驗規則的最完備使用方面引導知性,或表明并非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經驗的對象,以及經驗的可能性原理既不适用于物自體,也不适用于作為物自體的經驗客體。
理念包含知性使用的原型,如世界整體的理念,它一定不是知性的經驗使用的構成性原理,而隻是一般聯系我們知性的經驗使用的調節性原理。
因此,為了或者客觀地完成隸屬的知性活動,或者視為無限的,理念是作為必然的基本概念來看的。
理念也不許由集合而得,因為整體先于部分。
此外,也還有一種向其趨近的理念。
數學的理念或數學地産生的全體的理念就屬于這一類。
數學的理念與完全不同于一切具體概念的動力學理念有本質的區别,因為動力學的整體不是就量(像在數學中那樣),而是就形式而言,區别于具體概念。
人們不能使理論的理念獲得客觀實在性,也不能證明其客觀實在性,隻有自由的理念例外。
不僅如此,因為自由是道德法則的條件,其實在性還是公理。
上帝理念的實在性隻能通過自由,因而僅在實踐意圖(也就是如此行動,仿佛有個上帝似的)中才能證明。
在一切科學中,特别是理性科學中,科學的理念都是科學的普遍草圖或輪廓,即屬于它的一切知識範圍。
科學中最先對之注目和探尋的這種全體的理念,如法學理念,是建築術的理念。
多數人缺少諸如人類、完善的共和國及幸福生活等理念。
許多人沒有關于他們所向往的事物的理念,因而按照本能和權威行事。
§4.已給予(先天或後天)的概念和造成的概念 就質料而論,一切概念或者是已給予的概念(conceptusdati),或者是造成的概念(conceptusfactitii)。
已給予的概念不是先天給予的,就是後天給予的。
一切經驗地或後天地給予的概念稱為經驗概念;一切先天地給予的概念稱為知性概念(Notionen)。
注釋 作為論證性表象的概念形式,在任何時候都是造成的。
§5.概念的邏輯起源 就單純形式而論,概念的起源以其對事物區别的反思和抽象為基礎,這些事物由某一表象來标明。
這裡發生的問題是:哪些知性活動造成了概念?或者&mdash&mdash這是一回事&mdash&mdash:哪些知性活動由表象産生了概念? 注釋1 普通邏輯通過概念抽去知識的一切内容或思維的一切質料,因而隻能在形式方面,也就是隻能主觀地衡量概念,&mdash&mdash不是概念如何通過特征來規定客體,而隻是概念如何能夠同諸多客體相關。
因此,普通邏輯無須研究概念的泉源,無須研究作為表象的概念如何産生,而僅研究所與的表象如何在思維中成為概念。
這些概念可能包含來自經驗的某物,也可能包含虛構的,或由知性本性借來的某物。
概念的這種邏輯的起源&mdash&mdash僅就形式而言的概念起源&mdash&mdash在于反思,通過反思産生了一個為許多客體所共有的表象(conceptuscommunis),即為判斷力所要求的形式。
因此,邏輯中所考察的隻是對于概念的反思的區别。
注釋2 質料方面的概念起源(就此而論,概念不是經驗的就是随意的或理智的),是在形而上學中去衡量的。
§6.比較、反思和抽象的邏輯活動 就其形式而言,概念據以産生的知性的邏輯活動是: 1)比較,即諸表象在相互關系中比較而達到意識的統一; 2)反思,即考慮怎樣才能将不同的表象把握在一個意識中;最後 3)抽象,即同所與表象在其中相區别的其餘一切東西分離。
注釋1 為了由表象造成概念,必須能夠比較、反思和抽象,因為知性的這三種邏輯操作是産生任何一般概念的基本和普遍的條件。
例如,我看見一棵松樹、一棵柳樹和一棵菩提樹。
這時我先把這些對象互相比較,我注意到,它們在幹、枝、葉等方面是互不相同的;但是我随即隻注意它們所共有的東西&mdash&mdash幹、枝、葉本身,并抽去其大小、形狀等等,于是我得到了樹的概念。
注釋2 邏輯中使用的抽象一詞并非總是正确的。
絕不能說抽出某物(abstraherealiquid),而隻能說抽去某物(abstrahereabaliquo)。
例如,如果我在鮮紅的布中隻想到紅色,我便抽去了布;如果我把紅色也抽掉,而把鮮紅色作為一般的物質材料來思考,那我就抽去了更多的規定,我的概念也就變得更為抽象。
因為從概念中略去的事物的區别越多,或者說,從概念中抽去的規定越多,這概念就越是抽象。
所以,真正講來,當稱抽象概念為進行抽象的概念(conceptusabstrahentes),也就是許多抽象發生于其中的概念。
例如,物體概念其實不是抽象概念,因為我不能抽去物體本身,否則我也就不會有物體的概念。
但是我必須抽去大小、顔色、硬度或流動性等等,簡言之,抽去特殊物體的一切特殊規定。
最抽象的概念是同與它有區别的東西毫無共同之處的概念。
某物的概念就是如此,因為與它有區别的東西是虛無,與某物毫無共同之處。
注釋3 抽象隻是普遍有效的表象在其下得以産生的消極條件,積極的條件是比較和反思。
因為通過抽象不能産生概念;抽象隻是完成概念并将概念包括在它的确定界限之内。
§7.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每一概念,作為部分概念,都包含在事物的表象中;而作為知識的根據,亦即作為特征,都将這些事物包含于其下。
就前一方面講,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就後一方面講,任何概念都有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彼此成反比例。
概念的外延越大,其内涵就越小,反之亦然。
注釋 概念的普遍性或普遍有效性并非由于概念是部分概念,而是由于概念是知識的根據。
§8.概念的外延量 一概念的外延或範圍越大,存在于其下和由它而能想到的事物就越多。
注釋 像人們談到根據時,說它包含結論于自身之下那樣,人們在談到概念時也可以說,作為知識的根據,它包含對其加以抽象的一切事物于自身之下,例如,金屬概念就對金、銀、銅等等加以抽象。
因為任何概念,作為普遍有效的表象,都包含那為不同事物的許多表象所共有的東西,所以一切包含于其下的事物都能由此概念來表象。
正是這一點構成了概念的有用性。
能夠由一概念來表象的事物越多,這概念的範圍就越大。
例如,物體概念的外延就大于金屬概念的外延。
§9.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 在自身之下尚有其他概念的概念稱為較高概念(conceptussuperiores),與之相比,那些其他概念稱為較低概念。
特征(離去的特征)的特征是一種較高概念,關于離去特征的概念則是一種較低概念。
注釋 因為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隻是相對而言的,所以同一概念在不同的關系中,可以既是較高概念,又是較低概念。
例如,人的概念相對于馬的概念〔1〕是較高概念,相對于動物的概念則是較低概念。
§10.屬和種 就其較低概念而言,較高概念稱為屬(genus),就其較高概念而言,較低概念稱為種(species)。
像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那樣,屬的概念和種的概念的區别也不是就其本性,而是僅就其相互間的邏輯從屬關系而言的。
§11.最高的屬和最低的種 最高的屬是非種的屬(genussummumnonestspecies),最低的種是非屬的種(species,quaenonestgenus,estinfima)。
然而根據連續性法則,既不能有最低的種,也不能有最近的種。
注釋 如果我們思維一系列互相從屬的許多概念,如鐵、金屬、物體、實體、物,我們就不斷得到較高的屬。
因為任何種都永遠可視為其較低概念的屬(如學者概念可視為哲學家概念的屬),直至最終達到再不能是種的屬。
我們最後一定能夠達到這樣的屬,因為最後必有一最高概念(conceptumsummum),這概念不容許繼續抽象,否則整個概念就會消失。
但是在種和屬的系列中,沒有不再包含其他種于其下的最低概念(conceptuminfimum)或最低的種,因為這樣的概念是不可能規定的。
就連我們直接應用于個體的概念,也存在着一些不是我們沒有覺察,就是為我們所忽略的種差。
隻有用于比較時才有最低概念,這些概念好像是當人們同意不再往更低走時,由約定俗成才獲得這種意義。
關于種屬概念的規定,下列普遍法則是有效的:有可以不再是種的屬,但沒有可以不再是可能的屬的種。
§12.較廣的概念和較狹的概念&mdash&mdash可代換的概念 較高的概念也稱較廣的概念,較低的概念也稱較狹的概念。
具有同樣範圍的概念稱為可代換的概念(conceptusreciproci)。
§13.較低概念與較高概念(較狹概念與較廣概念)的關系 較低概念并不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中,因為較低概念的内涵多于較高概念;但是較低概念卻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下,因為較高概念包含着較低概念的知識根據。
此外,一概念并不以在自身之下所包含的較多而比另一概念更廣(這是人們不能知道的),概念之所以更廣,是因為在它之下包含别的概念和除此而外更多的東西。
§14.有關概念從屬的普遍規則 關于概念的邏輯外延,下列普遍規則是有效的: 1)凡适合于較高概念或與之相沖突的,也适合于包含在較高概念之下的一切較低概念或與之相沖突;反之 2)凡适合于一切較低概念或與之相沖突的,也适合于其較高概念或與之相沖突。
注釋 因為諸物在其中一緻的東西,都來自諸物的普遍屬性,諸物在其中相異的東西都來自諸物的特殊屬性,所以人們不能斷定:凡适合于一較低概念或與之相沖突的,也适合于其他較低概念(這些概念與前一概念同屬于一個較高概念)。
因此,譬如說,人們也不能斷定:凡是不适合于人類的,也不适合于天使。
§15.較高概念和較低概念的産生條件:邏輯抽象和邏輯規定 由持續的邏輯抽象不斷産生較高概念,反之,由持續的邏輯規定不斷産生較低概念。
可能的最大抽象給出再想不出什麼規定可由以去掉的最高或最抽象的概念。
完滿的最高規定則可給出一種通體規定的概念(conceptumomnimodedetermination),亦即給出再想不出什麼規定可以附加上去的概念。
注釋 因為隻有個别事物或個體是通體規定的,所以能給予的通體規定的知識隻是作為直觀,而非作為概念;就後者而言,邏輯規定永遠不能視為業已完滿(§11.注釋)。
§16.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體使用 任何概念都可以普遍地或特殊地(抽象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