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與實驗知識 [127]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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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的東西。

    因此,他說(第271頁):&ldquo從根本上說,要使批評能夠存在,就必須既要有直接的情感驅動反應&hellip&hellip又要有在理性話語中,以邏輯形式對這種反應的表達。

    判斷是以理性方式對印象(也就是說對情感驅動的态度)所進行的事後表達的名稱。

    但是,無論定義得多麼松散或不明确,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是一個統一體,而他接受的那些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他的心智成長狀态來決定的;這種成長,至少在它的諸多重要方面中的一個,意味着作出一系列判斷的邏輯推理。

    因此,雖然判斷僅僅表達印象,但印象卻不可避免地以先前的判斷為前提條件。

    &rdquo 我并不認為上面引用的這段話在承認構成新價值并因而使一個新的直接鑒賞成為可能的判斷方面毫無含糊之處。

    相反,在這方面,它是含混不清的。

    出于前後一緻的考慮,我們必須完全在對先前毫無疑問的價值的事後記錄這種意義上來理解普勞爾先生所說的批評判斷。

    在這種意義上,理性話語和邏輯形式隻不過是一些結構的名稱,它們外在于主題,并且除了進行鴿籠式的分類和開列清單之外,無法對主題進行任何修正。

    但是,我相信,任何人讀了這段話都能在其中至少認出一種模糊的理解,即&ldquo理性存在者統一體&rdquo确實以某種方式産生着某種東西,這種東西不僅僅是對先前印象的一個靜态記錄,而且确實以某種方式影響着後續的價值&mdash&mdash我們所說的第五和第六種意義。

    說判斷必然是後續印象&mdash&mdash價值的先決條件,這至少是承認了有這樣一類判斷,它們的具體内容是對後來的價值産生影響的條件作用(conditioning)。

    任何注意到這種條件作用的人,都幾乎一定會對此産生興趣。

    那麼,在特殊的例子和一般的理論中,為什麼把這種條件作用作為我們的思考對象呢?既然我們承認一些判斷具有這種功能,那麼為什麼不能以它的最有效運用為明确目的而再構成一些其他判斷呢?如果a是b的條件,而我們對b感興趣,那麼,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者,我們怎麼能不去注意a如何影響b,以及不同形式的a如何規定不同變體的b的呢?在詳細考察了這個根據以後,隻要一步就能構成一個a,它的真正内容(主題、對象)是由它所規定的那個特定種類的b。

    真正明智的批評除了這個過程之外,還會是什麼呢?無論如何,隻要一個人像普勞爾先生那樣明确承認,後來的價值受到先前判斷的影響或以先前判斷為條件,那麼在邏輯上,他就不可能否認這樣一類價值判斷的存在,這類判斷并不完全與事後記錄相關,而是以這些判斷對後續的直接價值所施加的條件影響為主題的。

     II 不過,這些提醒隻是為了使問題明确,而不是要解決問題。

    為了清楚明白起見,我們需要一個詞來專門意指後一類判斷,如果它們存在的話。

    目前使用的語言在關于判斷方面,正如它在關于價值方面一樣不完善。

    相應地,我們就要用評價(valuation)這個形式來意指我們假設的情況,把關于價值的評價活動(valuing)和判斷這些詞留給那些事後記錄和陳述的情況。

     那麼問題如下:僅僅記錄、描述、羅列和分類的價值判斷[屬于情況(a)的各種價值],我們容許它們存在。

    它們窮盡了這個領域了嗎?或者還存在着另一類我們稱之為評價的判斷,這類判斷評估尚未存在的價值并使它們成立嗎?通過這類判斷,我們指的不僅僅是判斷使先前存在着而如今缺乏或缺失的價值成立。

    問題是相關于這一點而産生的,即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人們不清楚任何已經給出的價值是否會是一種價值,價值是受到質疑的,而判斷的目标則是要獲得一種确定無疑的價值。

    這是一個事實問題。

    我斷言,這類判斷和價值是存在的。

    我的一些批評者們則斷言它們不存在,認為這樣的判斷總是可以通過分析,在邏輯上被還原為關于已經存在的價值的事後判斷這種類型。

    他們否認判斷本身的創造性功能(creativefunction)。

    [135]我的假設是:在我們應用了關于給定價值的全部判斷連同在邏輯上可以從它們之中推出的那些規則和通則之後,仍舊還剩下一個無法用這樣的分析來處理的邏輯剩餘物,它要求一種不同類别的判斷。

    當我們不清楚我們喜歡什麼或者我們應當去喜歡什麼的時候,借助于對過去的喜好進行列舉和分類,并不總是足以解決問題的。

    那麼,我們也許會求助于盲目的試錯;根據我們的批評者們的理論,這是唯一可用的其他選擇。

    但我的觀點是,我們也可以求助于判斷、反思、理性探究;并且,如果我們這樣做了,就會得到一個如下形式的判斷:如果我們完成特定種類的一個行為,就會擁有為了得出一個更加概括的價值判斷所需的材料,而且隻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獲得這樣的材料。

    或者,換種方式說,為了獲得一種确定的價值來作為一個以後的事後價值判斷的主題,必須完成如此這般的一個行為。

    用價值的術語來說,&ldquo完成如此這般的一個行為,對一個新的内在的好來說,是一種不可或缺的輔助性的好&rdquo,這個行為是缺少判斷就不會存在的一個行為。

    這三種形式是同一個判斷的不同表述方式。

     在日常語言中,盡管我們經常稱贊和推崇而不對稱贊或推崇行為的價值進行任何判斷,但也存在着其他情況,即我們鑒定或評估、評價(evaluate)。

    在這些情況下,我們不再把過去的價值作為終極的、毫無疑問的價值接受下來。

    我們根據它們在新的、獨一無二的情境中的好或壞來評價它們。

    過去的價值對于新情境而言是有疑問的,至多也隻能是假定的。

    它們表明,它對完成某個特定行為來說是有用的、不可或缺的,但不會對作為結果而産生的價值作出證明。

    在關于一個行為的功用的判斷中,我們利用關于先前價值的判斷&mdash&mdash事後的判斷。

    這一點,我不否認。

    我否認的是:認為目前判斷的對象可以根據這樣的判斷建構起來,或者可以被&ldquo還原&rdquo為這樣的判斷。

    [136]如果我們要作出選擇,那麼,關于給定的價值的那些判斷可以稱為價值-判斷,雖然也許隻是在我們可以把關于土豆的判斷稱為土豆-判斷的意義上。

    全部哲學上的意義,在于價值本身的事實和本質。

    賦予價值-判斷任何特異的含義都會造成迷惑,如果它們全都是事後判斷的話。

    [137] 如今我們的論證到達了一個分界點。

    我們首先考察了一個邏輯的或辯證的問題,即根據我們的定義對評價判斷各個獨特特征的一個分析。

    這樣一個分析,就像任何辯證的問題一樣,是獨立于存在的。

    但我們的最終興趣并不是邏輯的:它觸及一個非邏輯的假設&mdash&mdash通過判斷并且僅僅通過判斷才成立的那些尚未确定的價值存在着。

    這個假設無法在邏輯上被證明或否證。

    我們必須訴諸事實。

    誰也不能&ldquo馬不飲水強按頭&rdquo。

    但是,為了引導有意願去弄明白能發現些什麼的人,我建議考慮以下幾點: (1)我們有時對各種目标&mdash&mdash預期中的好&mdash&mdash和各種手段的創造進行仔細考慮。

    這些情境以懷疑、不确定和懸而未決為特征。

    我們并不清楚我們要什麼或者應當想要什麼。

    因此,明擺着的,它們不能被還原為先已存在的判斷。

    比如說,創造發明就顯得不僅僅是一個機械過程,好像隻要求助于足夠的先前知識,它就會在任何一個明白事理和受過教育的人那裡發生似的。

    顯然,這種完完全全求助于精确表述出來的、完整的先前知識的做法遺漏了某些東西。

    這個&ldquo某些東西&rdquo,就是說,目前讨論的問題中所知之物的意味(bearing),正是關鍵所在。

    而在對有待形成的目标進行仔細考慮時,對過去的各種價值以及從中得出的種種規則的考慮看來,似乎隻是加劇了情況的複雜難解。

    我們加以收集和歸類的過去的例子越多,就越是猶豫不決。

    它們中的一些似乎指向這個方向,另一些又指向那個方向。

    沒有哪一個對它們的計數和組合有決定的意義。

    新的情況看起來如此獨一無二,以緻就是無法融入它們之中。

    換句話說,需要注意:與我相反的魯賓遜、佩裡和普勞爾的理論,隐含着對懷疑、不确定的真正邏輯實在性的一個否定。

    他們的理論主張是一種表面現象,是由于個人沒能成功地把目前的情況還原為舊有情況的适當組合而引起的。

     (2)這包含着出于理智的目的而對時間的實在性或意義的一個否定。

    據此,在急需仔細考慮的關于時間的例子中不存在真正的新奇,不存在真正的獨一無二。

    [138]它否認這樣的可能性,即根據已經給出的存在的知識無法得到完全表述的那些情況。

     (3)它否認深思熟慮中産生的那個行為具有理智的、邏輯的、認知的功能。

    從常識層面上說,這個行為是為了使一個在邏輯上有決定性的判斷成為可能而必需的那個判斷的近似對象。

    [139]也就是說,它滿足了要求指導或啟發的一個理智上的需要。

    我們意在通過判斷建立起這樣一個行為,它會使那些沒有被給出而且直到判斷産生一個行為為止都無法被給出的材料顯現出來。

    常識也許會出錯,它經常是錯的。

    也許,為了揭示規定價值的那些條件并非必須有一個行為。

    但是,就這個問題來看,自相矛盾的是那些人,他們認為,那些引發深思熟慮的判斷的不确定價值可以完全消融在關于先前存在的東西的那些判斷之中,而不需要有進一步的行為來作出一個完整的價值-判斷。

     俗話說:人各有志,不可強求。

    用一句話來概括,對價值的判斷的傳統理論而言确實如此。

    作為用來防止毫無意義的任意争論的一個手段,它是一條有價值的應用規則。

    但是,也存在着我們顯然不得不讨論趣味、喜好、偏見、興趣和欲望的情況。

    幾乎沒有一個家長或教育者會承認這種辯解的普遍有效性。

    他也許會訴諸純粹生理的或心理的手段,用一頓鞭打或者一塊蜜糖來改變他所反對的那種趣味或價值。

    這樣就不存在評價判斷,而頂多隻是把一種趣味或喜好用另一種更加符合他本人口味的趣味或喜好來取代罷了。

    但即使是家長們和教師們,有時也會求助于一種理智的方法、判斷的方法,以去除一種舊的情感驅動的态度,創造一種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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