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東方戰局的序幕及其前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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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僅僅依靠紐倫堡判決所作的描述要重要得多,況且對于一個參與者的見證也是不應當忽視的。
在我們一件一件地列舉一些文件和其他資料之前,首先回憶一下兩個情況: 1、居于國家最高位置上的獨裁者擁有無限的權力,受到了德國人民幾乎一緻的擁戴他的&ldquo十字軍東征思想&rdquo,至少也不亞于他後來的幾個敵對國。
在這種狀況下,任何公開的異議都行不通,隻能暗地裡秘密地阻撓他的企圖的實現; 2、軍官們習慣幹将服從、法制和榮譽,以普魯士德國國家曆史上的典範,作為他們的自然觀念,但由于他們在能力施展上所受到的局限以及現實與義務之間的矛盾,特别是看到希特勒政府犯下的種種罪行,促使他們在戰争的生死存亡的關頭,毅然起來反抗。
因為國家和政府元首所發出的命令,與他們軍人的倫理極不吻合。
除此而外,還有一個客觀情況尤其需要說明和加以考慮:在入侵俄國一事上,陸軍總司令比在其他任何場合都能夠更多地堅持履行所謂&ldquo執行權”至少在&ldquo作戰地域&rdquo和所屬的&ldquo後方地域&rdquo。
除了陸軍總司令和由他授權的陸軍高級指揮機構外,再沒有任何其他機構能脫離陸軍而獨自下達任務。
但陸軍總司令卻在希特勒的壓力下,不得不與本不屬國防軍的&ldquo保安局&rdquo和警察特種部隊達成必要的協議,然而他卻沒有意識到特别行動隊&rdquo的本來任務是什麼。
人們可以今大的觀點,去看待1941年3月3日約德爾将軍對他交付給國防處拟制的&ldquo第21号指令(&lsquo巴巴羅薩,行動)在特别地區的方針&rdquo草案的批語。
這份草案的前言部分稱,此草案已經約德爾親自加工修改,并已呈送元首過目&rdquo,接着他将希特勒對&ldquo最後文本&rdquo所提出的&ldquo方針&rdquo歸納如下: &ldquo這場即将到來的戰局,不僅僅是一場武裝鬥争;它還是兩種世界觀的搏鬥。
在幅員遼闊的地域裡,隻擊敗敵人的國防軍還不足以結束戰争。
必須解散整個地區的國家體制,建立它們自己的、可與我們進行和談的政府。
這些政府的組建需要極大的政治靈活性和制定審慎周到的原則。
每一次大規模的革命,都會造成不可磨滅的既成事實,社會主義思想,已無法從今天的俄國除掉。
它能夠成為建立新的國家和政府的内政基礎。
作為迄今的人民的&ldquo壓迫者&rdquo的猶太布爾什維克的知識分子,必須予以鏟除,流亡國外的那些尚存的資産階級貴族知識分子,也同樣予以鏟除。
他們将被俄國人民所抛棄,他們終究是仇視德國的,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也适用于當初的波羅的海沿岸國家。
此外,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必須避免一個民族的俄國取代布爾什維克的俄國。
因為,正如曆史所證明的那樣這樣的國家最終仍将成為仇視德國的國家。
我們的任務是盡快、以最低限度的軍事力量,重建一個依附于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機構。
該任務十分艱巨,僅靠陸軍無法完成。
&rdquo 繼續寫道:&ldquo根據元首确定的方針,約德爾指令必須作如下修改: 1、陸軍需要一塊作戰地域。
但其縱深,必須盡可能加以限制:在其後方不應設立軍事管制機構,而是向一些根據民族特點而劃分的較大地區派遣帝國全權代表,負責在那裡迅速建立新的國家政治機構。
此外,應派遺&ldquo國防軍司令&rdquo作帝國全權代表的助手,僅處理與繼續作戰有關的純軍事問題,隸屬于陸軍總司令和國防軍統帥部。
在這個班子裡,應設立能處理國防軍事務的各種組織機構,(如國防經濟、通訊諜報等)警察主力也将由帝國全權代表指揮。
2、邊界封鎖隻能在作戰地區實施。
除秘密野戰警察外,有無必要在這些地區設立黨衛隊領袖的機構,須由黨衛隊領袖酌定。
有必要将一切布爾什維克頭目和政治委員除掉。
對此類問題,軍事法庭不須審理,軍事法庭隻負責審理部隊内部事宜。
3、草案的第3部分(對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蘭)的方針應采納這一指示,即陸軍總司令擁有在必要時對這些國家的問題,向統帥部提出建議的特殊權力,再由統帥部與外交部取得聯系。
陸軍可向駐這些國家的德國公使提出&ldquo直接請求&rdquo。
此後,&ldquo特别地區的方針&rdquo由國防處重新修改,1941年3月13日經國防軍指揮參謀部參謀長簽字,其全文如下。
關于第21号指令(巴巴羅薩行動)中特别地區的方針1、作戰地區和執行權1)在東普魯士和總督轄區内,國防軍内部的、對作戰區域指揮權和補給規定,應最遲于作戰行動開始前一周年國防軍統帥部宣布生效。
陸軍總司令部應在與空軍總司令取得一緻意見後,及時提出建議。
宣布東普魯士和總98督轄區為陸軍作戰區域不是有意的。
相反陸軍總司令有權根據1939年10月19日和21日未發布的元首敕令,對實施其軍事任務和保證部隊安全所有必要的措施作出規定陸軍總司令可授于其集團軍群司令和集團軍司令以同樣權利。
陸軍總司令部的這種規定。
優先于其他一切職責規定和地方當局的指示。
2)一旦作戰進程允許,凡在作戰中占領的俄國地區,都要按照特别方針,将其國家機構解體,建立自己的政府。
由此,特作如下規定:a)由于陸軍越過帝國和鄰國邊界向前推進而形成的陸軍作戰區域,要盡量限制其縱深。
陸軍,總司令有權在這一地區行使權力,也可授權于集團軍群司令和集團軍司令。
b)在陸軍作戰區域裡,黨衛隊領袖為準備實行政治管理,受元首委托,接受由于兩種對立的政治體制的最後鬥争而産生的特殊任務。
在這些任務範圍内,黨衛隊領袖可自主行事,自己對自己負責。
但陸軍總司令和受其委托的勤務機構所行使的執行權,不能因此受到觸動。
黨衛隊領袖應注意,在執行任務時,不得幹擾作戰。
具體規定,陸軍總司令部可直接與黨衛隊領袖磋商作出。
c)一旦作戰區域達到足夠縱深,其後方區域将受到局限。
在新占領區的作戰區域後方,要建立自己的政治管理機構。
它的劃分,要依據民族條件,以及在北方(波羅地海沿岸)、中央(白俄羅斯)和南方(烏克蘭)的集團軍群的分界線而定。
在這些地區裡,由帝國全權代表實施政治管理,他們将從元首那裡接受實施方針。
3)在作戰區域後面的政治管理地區,将由國防軍的司令官們實施全部軍事任務,他們隸屬于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
國防軍司令官是國防軍在有關地區的最高代表,行使軍事主權,他負有地方司令的 任務,行使集團軍司令或軍長的權限。
他的主要任務是:a)與帝國全權代表緊密配合,支持他履行其政治任務。
b)利用和保護該國的經濟财富為德國的經濟服務。
c)按照陸軍總司令部的要求,利用該國條件,為部隊提供補給。
d)保障整個地區的軍事安全,尤其是要保障機場運輸公路和補給設施免遭暴亂、破壞分子和敵傘乓部隊的襲擊。
e)整頓交通秩序。
f)負責為在其管理區逗留的國防軍、警察、各種組織和戰俘安排住宿。
對于地方機關,國防軍司令有權采取為完成軍事任務所必要的措施。
在這一地區内, 任何人包括帝國全權代表都要服從于他所作出的決定。
有關乓力分配的勤務條例、編成命令和指令,以後将加以區分。
在不幹擾作戰的情況下,一旦軍事态勢允許指揮關系的轉換,國防軍司令便可受命 行使指揮權。
4)對作戰區域和政治管理區域裡的經濟管理的統一領導,元首己委托帝國元帥擔負。
帝國元帥将這一任務交付經濟、軍備局長完成。
有關該方面的特别方針,将由國防軍統帥部經濟、軍備局頒發。
5)警察力量由帝國全權代表領導。
在作戰區域内,若要求轉隸警察力量,陸軍總司令部應提前向統帥部國防軍指揮參謀部國防處提出請求。
6)部隊對居民的态度和國防軍軍事法庭的任務将分别作出規定。
并下達命令。
Ⅱ、人員物貢和消息的交往7)作戰開始前,為控制與俄國的人員。
物資和消息交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已由統帥部國防軍指揮參謀部發布了特别方針。
8)随着作戰的開始,陸軍總司令應對德、蘇邊界,以及爾後的作戰區域的後方邊界,實施封鎖,禁止任何非軍事人員,非軍事物資和消息的交往,黨衛隊領袖按照元首指示安排的警察組織除外。
這些組織的食宿由陸軍總司令部總軍需長負責安排.他也可在黨衛隊領袖處設置聯絡官。
邊界封鎖也适用于帝國最高當局和黨的機關的領導人和特派員。
國防軍統帥部指揮參謀部将對此向帝國最高當局和黨的機關作相應通告。
邊境封鎖的例外情況。
由陸軍總司令及其委托的機構決定。
除對黨衛隊領袖的警察組織所作的必要的特殊安排外,入境許可的審批權完全由陸軍總司令掌握。
Ⅲ、對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蘭的方針9)與這些國家達成的必要協議,是根據國防軍三軍總司令部的動議,由統帥部和外交部一起經辦的。
在作戰進程中表明,國防軍統帥部有必要提出特殊的權力。
10)為直接保護部隊所采取的警方措施,可不依據授予的特殊權力而實施。
其他規定待以後作出。
11)對這些國家的下述領域的特殊規定以後作出:給養和飼料的籌措宿營地和器材、貨物的采購和寄發,貨币的籌措和支付規定,薪金,索賠權。
郵電業。
交通業。
審判權。
國防軍三軍和統帥部機關,關于在上述領域對這些國家政府的願望,應于1941年3月27日前報告國防軍統帥部指揮參謀部國防處。
Ⅳ、對瑞典的方針政策12)由于瑞典隻能作為開進經過區,因此德軍部隊司令在這一地區沒有特殊權限。
隻有保障鐵路運輸免遭破環和攻擊的權力和義務。
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簽字)凱特爾 1941年3月13日 關于&ldquo特别任務&rdquo的規定[(I.2)b)],僅從内容上就可以肯定地看出,希特勒在第三稿中,作了這樣的補充:他将任務委托給黨衛隊領袖,隻有他能有權充任&ldquo德國警察頭目&rdquo,有權獨立自主行事。
對于當時的情況知之甚少的人來說,似乎有必要指出下列幾點由此而帶來的結果: 1、按3月3日&ldquo方針&rdquo才需進行審查的問題,即黨衛隊領袖是否在陸軍作戰區域内活動的問題,在此期間已成為既成事實,而沒有就統帥部或陸軍總司令部進行合作作出任何決定。
2、&ldquo特别任務&rdquo的形式和範圍都沒有詳加闡述。
隻是就政治警察的使用,作了較多的解釋。
這種方法所産生的結果是,處在前線的國防軍如同國内的國防軍一樣幾乎無所事事。
另一方面,鑒于俄國境内的情況,增加警察力量以保障戰線背後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3、從該命令最後的簽發順序上,也不能說明黨衛隊領袖與陸軍總司令部的任務已作出了具體安排。
而更多的是讓兩者就允許黨衛隊領袖的機關在陸軍作戰區域内自由活動,以及設立營地,進行補給等,達成必要的協議。
國防處對這一&ldquo方針&rdquo持批評态度。
因為它極大地侵犯了陸軍總司令在作戰區域的主權,将給陸軍總司令部帶來新的困難。
然而,出乎預料之外,人們很快接受了希特勒的安排。
早在3月13日,總參謀長就記錄了&ldquo瓦格納與海德裡希關幹警察問題的談話&rdquo,并于第二天,在統帥部指令的開頭,增加了&ldquo巴巴羅薩的特别安排&rdquo的話,卻沒有加任何注釋,幾天以後,在上文提到的那次形勢讨論會結束時,希特勒對陸軍總司令及陸軍總參謀部軍官們就他對東線&ldquo後方地域&rdquo的意圖發表了一次粗狂的講話,面對陸軍将領們來說,卻加強了他們以一切可能限制黨衛隊領袖及其機關活動的意志。
在作戰區域的特殊條件下,陸軍總司令部及其前線指揮官的這種可能性是大量的,比如封鎖公路或扣留燃料等權利。
在這種精神驅使下,一貫贊成陸軍總司令在作戰區域擁有絕對指揮權的瓦格納将軍,與海德希希進行了一次必要的談話。
而海德裡希肯定對此早有考慮,對&ldquo特别任務&rdquo的真正性質沒有透露半句。
此後拟制的、經陸軍總司令部以及國防軍統帥部和指揮參謀部審閱的命令草稿,即不會讓人産生任何懷疑。
也不會使人提出疑義。
其全文如下: 秘密 1941年3月26日陸軍總司令部陸軍總參謀部軍需總監在部隊之外實施特别安全警務任務,需要在作戰區域内增設保安警察特遺隊。
征得保安警察和保安局局長的同意,在作戰區域裡,對保安警察和保安局的使用特作如下安排:1、任務a)在集團軍後方地域: 作戰開始前,确保固定目标(物資、檔案、德國或敵國組織、部隊、集團的卡片等,特别是重要人物:流亡政治領袖、破壞者、恐怖主義者等)的安全。
在由于增派特遺隊可能使集團軍的作戰行動受到幹擾的下屬區域内,集團軍司令可不予以增設。
b)陸軍後方地區:研究和對付故國非軍隊實施的敵對行動,以及向陸軍後方地域司令通報一般政治形勢。
1937年1月1日與帝國國防部諜報處共同拟制的&ldquo國家秘密警察和國防軍諜報機關之間的合作原則&rdquo的基本精神,也适合于與諜報軍官或諜報機關的合作。
2、特遺隊與集團軍後方地域軍事指揮當局之間的合作。
保安警察特遺隊在自己負責範圍内執行任務。
在行軍、補給宿營等方面隸屬于集團軍,在懲戒法律方面由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局長官處理,集團軍無需過問。
在專業方面他們執行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長官的指示。
在某些活動受到集團軍規定的限制時,應服從集團軍安排。
為對這些特遣隊實施統一領導,應在每一集團軍地域内,委任一名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長官的代理人。
他有義務将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特遺隊長官下達的指示及時通知集團軍司令。
為避免幹擾作戰正常進行。
集團軍司令有權向代理人下達有關指示;這種指示壓倒一切指示。
代理人要經常與敵情軍官緊密配合。
代理人可按指揮當局的要求,派一名聯絡官員與敵情軍官保持聯系。
敵情軍官需将特遣隊的任務同軍事諜報、戰地秘密警察的活動和作戰協調起來。
特遣隊有權莊其職責範圍内,對當地居民采取行政措施。
在此方面,應與謀報機構實施最密切的合作。
可能會對作戰發生影響的措施需經集團軍司令批準。
3、保安警察的特别行動組和特别行動隊與陸軍後方地域司令之間的合作。
4、特遣隊、特别行動隊、特别行動組和戰地秘密警察的權限。
在部隊内部的政治謀報任務和直接保護部隊的任務,是唯一由戰地秘密警察擔負的任務。
全部此類事務,特遣隊、立即交給戰地秘密警察處理,反之,一切屬特遣隊任務範圍的事情,戰地秘密警察要毫不遲疑地交給特遣隊、特别行動組和特别行動隊處理。
此外,1937年1月1日的協議有效。
代理人簽字 不久,&ldquo保安警察特别行動組&rdquo在這個協議的俺護下,在東方戰局開始不久,便按照希特勒向希姆萊下達的秘密指令,在東線後方地域有計劃地大批屠殺猶太人。
對這一點。
參加會商和拟制命令的軍官中,恐怕沒有一個人會預料到。
早在1941年3月30日舉行的約200&mdash250名高級軍官&mdash&mdash主要是三軍即将擔任東方戰局的高級指揮官及其最親密的同僚一一參加的會議上,希特勒在民達兩個半小時的講話中,就公開提出了違法的要求。
按希特勒的本意,同1939年8月22日波蘭戰局和11月23日西方戰局前夕的&ldquo動員&rdquo一樣,即向高級将領及其高級參謀助手們,就即将來臨的東方戰局,灌輸他的觀點,要求全體與會者,應将東方戰局作為&ldquo兩種世界觀的鬥争&rdquo。
由于無法改變的&ldquo世界觀&rdquo上的巨大差别,他的講話慷慨激昂,言詞尖刻,全場鴉雀無聲氣氛十分緊張。
隻有兩次起立打破了場上的寂靜&mdash&mdash一次是當希特勒從後門走上講台時,一次是當他離開會場時。
在這次講話中,希特勒還宣布了&ldquo政治委員命令&rdquo,頒布了在&ldquo巴已羅薩&rdquo地區實施審判權的法令,簡稱為&ldquo巴巴羅薩命令&rdquo。
希特勒在講話的一開始就提出一條方針:蘇俄的政治委員和幹部,不管是部隊的還是地方的,一律是罪犯。
因此,既不能把他們當成不人看待,也不能當成戰犯處理。
如果他們被俘,應将他們轉交保安局的特别行動組處理;如果條件不容許,當地部隊可将其就地處決,對另一道命令,希特勒早在3月3日所提出的要求叫就作了解釋。
他要求軍事法庭對待部隊要采取雙重原則,德國士兵有侵犯&ldquo敵國居民&rdquo行為時,不應嚴格按軍事懲處法和紀律條令處理;相反&ldquo敵國居民任何侵犯國防軍的行為&rdquo都要以最嚴厲手段,其中包括立即處決來加以懲處,而不受軍事法庭的起訴。
希特勒的這些指令,基本上就是他對布爾什維克主義的判決,他把布爾什維克主義與&ldquo社會犯罪&rdquo等同,特别指出了紅軍在進犯波蘭、巴爾幹國家、芬蘭和羅馬尼亞時,政治委員和幹部所犯下的殘無人道的暴行。
在這一基礎上,他反複強調,試圖讓他的聽衆相信,對俄作戰絕不能以軍人的俠義精神進行,軍人情誼的&ldquo過時觀念&rdquo已不适用;這是一種特殊戰鬥,不僅要打垮紅軍,而且要把共産主義永遠從地球上根除。
據後來傳說,當希特勒離開會場後,他的講話引起了某些與會者的抗議和強烈反響。
然而,據我的觀察或當時的史料記載都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譬如,陸軍總參謀長詳細記錄了會議的過程,但對希特勒的最後幾句話他隻記道:&ldquo将領們必須有自我犧牲精神,要消除他們的疑慮&rdquo在這兩句話的旁邊還注有&ldquo陸軍總司令命令&rdquo的字樣。
緊接着上面的話記有&ldquo上午:共進早餐&mdash&mdash,下午:在元首處會商&rdquo從下面的記錄可以知道,這兩次活動是在陸軍集團軍群司令和個别下一級将領的小範圍内舉行的,隻聽說他們中間有一個名叫古德裡安的由于哈爾德對爾後的會商,隻用了一句話即&ldquo沒有新東西&rdquo來表示,因此可以斷定,與會者中沒有一個人利用這一機會,再一次讨論希特勒在上午的講話中提出的要求。
陸軍高級軍官們的這種保留态度,也許決定了陸軍的大多數人不會照希特勒的每一句話去辦;另一些人可能會低估他的企圖的全部意義;也許還有一些人認為最好不要立即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可以先看上司的反應如何再說。
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凱特爾元帥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上,簡明扼要地解釋說:&ldquo在這次會商之後,沒有發生什麼情況。
&rdquo也許他應當這樣說:他對人們對希特勒計劃的反應和異議一無所知。
凱特爾的話也可以這樣理解,即他身為統帥部參謀長,沒有參與将希特勒的要求變成命令、從而将其賦予一種固定形式的活動。
然而,這一解釋并不符合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在戰争時期和戰後的表現。
在巴爾幹戰局,在奪取克裡特島行動中,在赫斯出走以及&ldquo伸斯麥&rdquo号戰列艦沉沒,那些多事之秋,不管是凱特爾還是約德爾,都一反常态,對希特勒百依百碩,盡阿谀之能事。
在沉默了整整5個多星期之後,陸軍總司令部終于5月6日呈遞了一份文件,推動了事态的發展。
這份題為&ldquo陸軍總司令派出的特别用途的将軍&rdquo的文件是一份命令草稿,由陸軍總司令簽字,&ldquo報統帥部參謀長,國防處長瓦利蒙特将軍親啟&rdquo。
這份命令草稿是作為&ldquo關于處理國家政治權力代表,以及為統一實施1941年3月31日下達的任務的方針&rdquo。
在&ldquo集團軍地域&rdquo一段裡寫道: 國家政治權力代表和領導(政治委員)是..部隊安全和被占領國安定的極大危險.. 他們一旦被部隊抓俘,可由他處轉交部隊,都要将其送交一名具有懲戒權的軍官。
該軍官需與另外兩名軍人(軍官或士官)确認,被俘者或移交者是不是國家政治權力代表或領導(政治委員)。
其政治身份一經證實,槍決并立即執行。
部隊的政治領導(政治委員)屬于政治幹部。
及時發現他們并把他們剔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義,因為他們可能作為戰俘,繼續在後方從事鼓動宣傳。
盡可能先将他們押在俘虜集合處,最後在臨時戰俘營将他們幹掉。
行政管理機構和黨内的政治委員,以及其他政治人物也在此列,因為他們可使部隊凝聚到一起。
經濟和技術企業的政治領導,如果他們采取對抗德國國防軍的行動
在我們一件一件地列舉一些文件和其他資料之前,首先回憶一下兩個情況: 1、居于國家最高位置上的獨裁者擁有無限的權力,受到了德國人民幾乎一緻的擁戴他的&ldquo十字軍東征思想&rdquo,至少也不亞于他後來的幾個敵對國。
在這種狀況下,任何公開的異議都行不通,隻能暗地裡秘密地阻撓他的企圖的實現; 2、軍官們習慣幹将服從、法制和榮譽,以普魯士德國國家曆史上的典範,作為他們的自然觀念,但由于他們在能力施展上所受到的局限以及現實與義務之間的矛盾,特别是看到希特勒政府犯下的種種罪行,促使他們在戰争的生死存亡的關頭,毅然起來反抗。
因為國家和政府元首所發出的命令,與他們軍人的倫理極不吻合。
除此而外,還有一個客觀情況尤其需要說明和加以考慮:在入侵俄國一事上,陸軍總司令比在其他任何場合都能夠更多地堅持履行所謂&ldquo執行權”至少在&ldquo作戰地域&rdquo和所屬的&ldquo後方地域&rdquo。
除了陸軍總司令和由他授權的陸軍高級指揮機構外,再沒有任何其他機構能脫離陸軍而獨自下達任務。
但陸軍總司令卻在希特勒的壓力下,不得不與本不屬國防軍的&ldquo保安局&rdquo和警察特種部隊達成必要的協議,然而他卻沒有意識到特别行動隊&rdquo的本來任務是什麼。
人們可以今大的觀點,去看待1941年3月3日約德爾将軍對他交付給國防處拟制的&ldquo第21号指令(&lsquo巴巴羅薩,行動)在特别地區的方針&rdquo草案的批語。
這份草案的前言部分稱,此草案已經約德爾親自加工修改,并已呈送元首過目&rdquo,接着他将希特勒對&ldquo最後文本&rdquo所提出的&ldquo方針&rdquo歸納如下: &ldquo這場即将到來的戰局,不僅僅是一場武裝鬥争;它還是兩種世界觀的搏鬥。
在幅員遼闊的地域裡,隻擊敗敵人的國防軍還不足以結束戰争。
必須解散整個地區的國家體制,建立它們自己的、可與我們進行和談的政府。
這些政府的組建需要極大的政治靈活性和制定審慎周到的原則。
每一次大規模的革命,都會造成不可磨滅的既成事實,社會主義思想,已無法從今天的俄國除掉。
它能夠成為建立新的國家和政府的内政基礎。
作為迄今的人民的&ldquo壓迫者&rdquo的猶太布爾什維克的知識分子,必須予以鏟除,流亡國外的那些尚存的資産階級貴族知識分子,也同樣予以鏟除。
他們将被俄國人民所抛棄,他們終究是仇視德國的,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也适用于當初的波羅的海沿岸國家。
此外,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必須避免一個民族的俄國取代布爾什維克的俄國。
因為,正如曆史所證明的那樣這樣的國家最終仍将成為仇視德國的國家。
我們的任務是盡快、以最低限度的軍事力量,重建一個依附于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機構。
該任務十分艱巨,僅靠陸軍無法完成。
&rdquo 繼續寫道:&ldquo根據元首确定的方針,約德爾指令必須作如下修改: 1、陸軍需要一塊作戰地域。
但其縱深,必須盡可能加以限制:在其後方不應設立軍事管制機構,而是向一些根據民族特點而劃分的較大地區派遣帝國全權代表,負責在那裡迅速建立新的國家政治機構。
此外,應派遺&ldquo國防軍司令&rdquo作帝國全權代表的助手,僅處理與繼續作戰有關的純軍事問題,隸屬于陸軍總司令和國防軍統帥部。
在這個班子裡,應設立能處理國防軍事務的各種組織機構,(如國防經濟、通訊諜報等)警察主力也将由帝國全權代表指揮。
2、邊界封鎖隻能在作戰地區實施。
除秘密野戰警察外,有無必要在這些地區設立黨衛隊領袖的機構,須由黨衛隊領袖酌定。
有必要将一切布爾什維克頭目和政治委員除掉。
對此類問題,軍事法庭不須審理,軍事法庭隻負責審理部隊内部事宜。
3、草案的第3部分(對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蘭)的方針應采納這一指示,即陸軍總司令擁有在必要時對這些國家的問題,向統帥部提出建議的特殊權力,再由統帥部與外交部取得聯系。
陸軍可向駐這些國家的德國公使提出&ldquo直接請求&rdquo。
此後,&ldquo特别地區的方針&rdquo由國防處重新修改,1941年3月13日經國防軍指揮參謀部參謀長簽字,其全文如下。
關于第21号指令(巴巴羅薩行動)中特别地區的方針1、作戰地區和執行權1)在東普魯士和總督轄區内,國防軍内部的、對作戰區域指揮權和補給規定,應最遲于作戰行動開始前一周年國防軍統帥部宣布生效。
陸軍總司令部應在與空軍總司令取得一緻意見後,及時提出建議。
宣布東普魯士和總98督轄區為陸軍作戰區域不是有意的。
相反陸軍總司令有權根據1939年10月19日和21日未發布的元首敕令,對實施其軍事任務和保證部隊安全所有必要的措施作出規定陸軍總司令可授于其集團軍群司令和集團軍司令以同樣權利。
陸軍總司令部的這種規定。
優先于其他一切職責規定和地方當局的指示。
2)一旦作戰進程允許,凡在作戰中占領的俄國地區,都要按照特别方針,将其國家機構解體,建立自己的政府。
由此,特作如下規定:a)由于陸軍越過帝國和鄰國邊界向前推進而形成的陸軍作戰區域,要盡量限制其縱深。
陸軍,總司令有權在這一地區行使權力,也可授權于集團軍群司令和集團軍司令。
b)在陸軍作戰區域裡,黨衛隊領袖為準備實行政治管理,受元首委托,接受由于兩種對立的政治體制的最後鬥争而産生的特殊任務。
在這些任務範圍内,黨衛隊領袖可自主行事,自己對自己負責。
但陸軍總司令和受其委托的勤務機構所行使的執行權,不能因此受到觸動。
黨衛隊領袖應注意,在執行任務時,不得幹擾作戰。
具體規定,陸軍總司令部可直接與黨衛隊領袖磋商作出。
c)一旦作戰區域達到足夠縱深,其後方區域将受到局限。
在新占領區的作戰區域後方,要建立自己的政治管理機構。
它的劃分,要依據民族條件,以及在北方(波羅地海沿岸)、中央(白俄羅斯)和南方(烏克蘭)的集團軍群的分界線而定。
在這些地區裡,由帝國全權代表實施政治管理,他們将從元首那裡接受實施方針。
3)在作戰區域後面的政治管理地區,将由國防軍的司令官們實施全部軍事任務,他們隸屬于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
國防軍司令官是國防軍在有關地區的最高代表,行使軍事主權,他負有地方司令的 任務,行使集團軍司令或軍長的權限。
他的主要任務是:a)與帝國全權代表緊密配合,支持他履行其政治任務。
b)利用和保護該國的經濟财富為德國的經濟服務。
c)按照陸軍總司令部的要求,利用該國條件,為部隊提供補給。
d)保障整個地區的軍事安全,尤其是要保障機場運輸公路和補給設施免遭暴亂、破壞分子和敵傘乓部隊的襲擊。
e)整頓交通秩序。
f)負責為在其管理區逗留的國防軍、警察、各種組織和戰俘安排住宿。
對于地方機關,國防軍司令有權采取為完成軍事任務所必要的措施。
在這一地區内, 任何人包括帝國全權代表都要服從于他所作出的決定。
有關乓力分配的勤務條例、編成命令和指令,以後将加以區分。
在不幹擾作戰的情況下,一旦軍事态勢允許指揮關系的轉換,國防軍司令便可受命 行使指揮權。
4)對作戰區域和政治管理區域裡的經濟管理的統一領導,元首己委托帝國元帥擔負。
帝國元帥将這一任務交付經濟、軍備局長完成。
有關該方面的特别方針,将由國防軍統帥部經濟、軍備局頒發。
5)警察力量由帝國全權代表領導。
在作戰區域内,若要求轉隸警察力量,陸軍總司令部應提前向統帥部國防軍指揮參謀部國防處提出請求。
6)部隊對居民的态度和國防軍軍事法庭的任務将分别作出規定。
并下達命令。
Ⅱ、人員物貢和消息的交往7)作戰開始前,為控制與俄國的人員。
物資和消息交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已由統帥部國防軍指揮參謀部發布了特别方針。
8)随着作戰的開始,陸軍總司令應對德、蘇邊界,以及爾後的作戰區域的後方邊界,實施封鎖,禁止任何非軍事人員,非軍事物資和消息的交往,黨衛隊領袖按照元首指示安排的警察組織除外。
這些組織的食宿由陸軍總司令部總軍需長負責安排.他也可在黨衛隊領袖處設置聯絡官。
邊界封鎖也适用于帝國最高當局和黨的機關的領導人和特派員。
國防軍統帥部指揮參謀部将對此向帝國最高當局和黨的機關作相應通告。
邊境封鎖的例外情況。
由陸軍總司令及其委托的機構決定。
除對黨衛隊領袖的警察組織所作的必要的特殊安排外,入境許可的審批權完全由陸軍總司令掌握。
Ⅲ、對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蘭的方針9)與這些國家達成的必要協議,是根據國防軍三軍總司令部的動議,由統帥部和外交部一起經辦的。
在作戰進程中表明,國防軍統帥部有必要提出特殊的權力。
10)為直接保護部隊所采取的警方措施,可不依據授予的特殊權力而實施。
其他規定待以後作出。
11)對這些國家的下述領域的特殊規定以後作出:給養和飼料的籌措宿營地和器材、貨物的采購和寄發,貨币的籌措和支付規定,薪金,索賠權。
郵電業。
交通業。
審判權。
國防軍三軍和統帥部機關,關于在上述領域對這些國家政府的願望,應于1941年3月27日前報告國防軍統帥部指揮參謀部國防處。
Ⅳ、對瑞典的方針政策12)由于瑞典隻能作為開進經過區,因此德軍部隊司令在這一地區沒有特殊權限。
隻有保障鐵路運輸免遭破環和攻擊的權力和義務。
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簽字)凱特爾 1941年3月13日 關于&ldquo特别任務&rdquo的規定[(I.2)b)],僅從内容上就可以肯定地看出,希特勒在第三稿中,作了這樣的補充:他将任務委托給黨衛隊領袖,隻有他能有權充任&ldquo德國警察頭目&rdquo,有權獨立自主行事。
對于當時的情況知之甚少的人來說,似乎有必要指出下列幾點由此而帶來的結果: 1、按3月3日&ldquo方針&rdquo才需進行審查的問題,即黨衛隊領袖是否在陸軍作戰區域内活動的問題,在此期間已成為既成事實,而沒有就統帥部或陸軍總司令部進行合作作出任何決定。
2、&ldquo特别任務&rdquo的形式和範圍都沒有詳加闡述。
隻是就政治警察的使用,作了較多的解釋。
這種方法所産生的結果是,處在前線的國防軍如同國内的國防軍一樣幾乎無所事事。
另一方面,鑒于俄國境内的情況,增加警察力量以保障戰線背後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3、從該命令最後的簽發順序上,也不能說明黨衛隊領袖與陸軍總司令部的任務已作出了具體安排。
而更多的是讓兩者就允許黨衛隊領袖的機關在陸軍作戰區域内自由活動,以及設立營地,進行補給等,達成必要的協議。
國防處對這一&ldquo方針&rdquo持批評态度。
因為它極大地侵犯了陸軍總司令在作戰區域的主權,将給陸軍總司令部帶來新的困難。
然而,出乎預料之外,人們很快接受了希特勒的安排。
早在3月13日,總參謀長就記錄了&ldquo瓦格納與海德裡希關幹警察問題的談話&rdquo,并于第二天,在統帥部指令的開頭,增加了&ldquo巴巴羅薩的特别安排&rdquo的話,卻沒有加任何注釋,幾天以後,在上文提到的那次形勢讨論會結束時,希特勒對陸軍總司令及陸軍總參謀部軍官們就他對東線&ldquo後方地域&rdquo的意圖發表了一次粗狂的講話,面對陸軍将領們來說,卻加強了他們以一切可能限制黨衛隊領袖及其機關活動的意志。
在作戰區域的特殊條件下,陸軍總司令部及其前線指揮官的這種可能性是大量的,比如封鎖公路或扣留燃料等權利。
在這種精神驅使下,一貫贊成陸軍總司令在作戰區域擁有絕對指揮權的瓦格納将軍,與海德希希進行了一次必要的談話。
而海德裡希肯定對此早有考慮,對&ldquo特别任務&rdquo的真正性質沒有透露半句。
此後拟制的、經陸軍總司令部以及國防軍統帥部和指揮參謀部審閱的命令草稿,即不會讓人産生任何懷疑。
也不會使人提出疑義。
其全文如下: 秘密 1941年3月26日陸軍總司令部陸軍總參謀部軍需總監在部隊之外實施特别安全警務任務,需要在作戰區域内增設保安警察特遺隊。
征得保安警察和保安局局長的同意,在作戰區域裡,對保安警察和保安局的使用特作如下安排:1、任務a)在集團軍後方地域: 作戰開始前,确保固定目标(物資、檔案、德國或敵國組織、部隊、集團的卡片等,特别是重要人物:流亡政治領袖、破壞者、恐怖主義者等)的安全。
在由于增派特遺隊可能使集團軍的作戰行動受到幹擾的下屬區域内,集團軍司令可不予以增設。
b)陸軍後方地區:研究和對付故國非軍隊實施的敵對行動,以及向陸軍後方地域司令通報一般政治形勢。
1937年1月1日與帝國國防部諜報處共同拟制的&ldquo國家秘密警察和國防軍諜報機關之間的合作原則&rdquo的基本精神,也适合于與諜報軍官或諜報機關的合作。
2、特遺隊與集團軍後方地域軍事指揮當局之間的合作。
保安警察特遺隊在自己負責範圍内執行任務。
在行軍、補給宿營等方面隸屬于集團軍,在懲戒法律方面由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局長官處理,集團軍無需過問。
在專業方面他們執行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長官的指示。
在某些活動受到集團軍規定的限制時,應服從集團軍安排。
為對這些特遣隊實施統一領導,應在每一集團軍地域内,委任一名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長官的代理人。
他有義務将國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特遺隊長官下達的指示及時通知集團軍司令。
為避免幹擾作戰正常進行。
集團軍司令有權向代理人下達有關指示;這種指示壓倒一切指示。
代理人要經常與敵情軍官緊密配合。
代理人可按指揮當局的要求,派一名聯絡官員與敵情軍官保持聯系。
敵情軍官需将特遣隊的任務同軍事諜報、戰地秘密警察的活動和作戰協調起來。
特遣隊有權莊其職責範圍内,對當地居民采取行政措施。
在此方面,應與謀報機構實施最密切的合作。
可能會對作戰發生影響的措施需經集團軍司令批準。
3、保安警察的特别行動組和特别行動隊與陸軍後方地域司令之間的合作。
4、特遣隊、特别行動隊、特别行動組和戰地秘密警察的權限。
在部隊内部的政治謀報任務和直接保護部隊的任務,是唯一由戰地秘密警察擔負的任務。
全部此類事務,特遣隊、立即交給戰地秘密警察處理,反之,一切屬特遣隊任務範圍的事情,戰地秘密警察要毫不遲疑地交給特遣隊、特别行動組和特别行動隊處理。
此外,1937年1月1日的協議有效。
代理人簽字 不久,&ldquo保安警察特别行動組&rdquo在這個協議的俺護下,在東方戰局開始不久,便按照希特勒向希姆萊下達的秘密指令,在東線後方地域有計劃地大批屠殺猶太人。
對這一點。
參加會商和拟制命令的軍官中,恐怕沒有一個人會預料到。
早在1941年3月30日舉行的約200&mdash250名高級軍官&mdash&mdash主要是三軍即将擔任東方戰局的高級指揮官及其最親密的同僚一一參加的會議上,希特勒在民達兩個半小時的講話中,就公開提出了違法的要求。
按希特勒的本意,同1939年8月22日波蘭戰局和11月23日西方戰局前夕的&ldquo動員&rdquo一樣,即向高級将領及其高級參謀助手們,就即将來臨的東方戰局,灌輸他的觀點,要求全體與會者,應将東方戰局作為&ldquo兩種世界觀的鬥争&rdquo。
由于無法改變的&ldquo世界觀&rdquo上的巨大差别,他的講話慷慨激昂,言詞尖刻,全場鴉雀無聲氣氛十分緊張。
隻有兩次起立打破了場上的寂靜&mdash&mdash一次是當希特勒從後門走上講台時,一次是當他離開會場時。
在這次講話中,希特勒還宣布了&ldquo政治委員命令&rdquo,頒布了在&ldquo巴已羅薩&rdquo地區實施審判權的法令,簡稱為&ldquo巴巴羅薩命令&rdquo。
希特勒在講話的一開始就提出一條方針:蘇俄的政治委員和幹部,不管是部隊的還是地方的,一律是罪犯。
因此,既不能把他們當成不人看待,也不能當成戰犯處理。
如果他們被俘,應将他們轉交保安局的特别行動組處理;如果條件不容許,當地部隊可将其就地處決,對另一道命令,希特勒早在3月3日所提出的要求叫就作了解釋。
他要求軍事法庭對待部隊要采取雙重原則,德國士兵有侵犯&ldquo敵國居民&rdquo行為時,不應嚴格按軍事懲處法和紀律條令處理;相反&ldquo敵國居民任何侵犯國防軍的行為&rdquo都要以最嚴厲手段,其中包括立即處決來加以懲處,而不受軍事法庭的起訴。
希特勒的這些指令,基本上就是他對布爾什維克主義的判決,他把布爾什維克主義與&ldquo社會犯罪&rdquo等同,特别指出了紅軍在進犯波蘭、巴爾幹國家、芬蘭和羅馬尼亞時,政治委員和幹部所犯下的殘無人道的暴行。
在這一基礎上,他反複強調,試圖讓他的聽衆相信,對俄作戰絕不能以軍人的俠義精神進行,軍人情誼的&ldquo過時觀念&rdquo已不适用;這是一種特殊戰鬥,不僅要打垮紅軍,而且要把共産主義永遠從地球上根除。
據後來傳說,當希特勒離開會場後,他的講話引起了某些與會者的抗議和強烈反響。
然而,據我的觀察或當時的史料記載都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譬如,陸軍總參謀長詳細記錄了會議的過程,但對希特勒的最後幾句話他隻記道:&ldquo将領們必須有自我犧牲精神,要消除他們的疑慮&rdquo在這兩句話的旁邊還注有&ldquo陸軍總司令命令&rdquo的字樣。
緊接着上面的話記有&ldquo上午:共進早餐&mdash&mdash,下午:在元首處會商&rdquo從下面的記錄可以知道,這兩次活動是在陸軍集團軍群司令和個别下一級将領的小範圍内舉行的,隻聽說他們中間有一個名叫古德裡安的由于哈爾德對爾後的會商,隻用了一句話即&ldquo沒有新東西&rdquo來表示,因此可以斷定,與會者中沒有一個人利用這一機會,再一次讨論希特勒在上午的講話中提出的要求。
陸軍高級軍官們的這種保留态度,也許決定了陸軍的大多數人不會照希特勒的每一句話去辦;另一些人可能會低估他的企圖的全部意義;也許還有一些人認為最好不要立即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可以先看上司的反應如何再說。
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凱特爾元帥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上,簡明扼要地解釋說:&ldquo在這次會商之後,沒有發生什麼情況。
&rdquo也許他應當這樣說:他對人們對希特勒計劃的反應和異議一無所知。
凱特爾的話也可以這樣理解,即他身為統帥部參謀長,沒有參與将希特勒的要求變成命令、從而将其賦予一種固定形式的活動。
然而,這一解釋并不符合國防軍統帥部參謀長在戰争時期和戰後的表現。
在巴爾幹戰局,在奪取克裡特島行動中,在赫斯出走以及&ldquo伸斯麥&rdquo号戰列艦沉沒,那些多事之秋,不管是凱特爾還是約德爾,都一反常态,對希特勒百依百碩,盡阿谀之能事。
在沉默了整整5個多星期之後,陸軍總司令部終于5月6日呈遞了一份文件,推動了事态的發展。
這份題為&ldquo陸軍總司令派出的特别用途的将軍&rdquo的文件是一份命令草稿,由陸軍總司令簽字,&ldquo報統帥部參謀長,國防處長瓦利蒙特将軍親啟&rdquo。
這份命令草稿是作為&ldquo關于處理國家政治權力代表,以及為統一實施1941年3月31日下達的任務的方針&rdquo。
在&ldquo集團軍地域&rdquo一段裡寫道: 國家政治權力代表和領導(政治委員)是..部隊安全和被占領國安定的極大危險.. 他們一旦被部隊抓俘,可由他處轉交部隊,都要将其送交一名具有懲戒權的軍官。
該軍官需與另外兩名軍人(軍官或士官)确認,被俘者或移交者是不是國家政治權力代表或領導(政治委員)。
其政治身份一經證實,槍決并立即執行。
部隊的政治領導(政治委員)屬于政治幹部。
及時發現他們并把他們剔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義,因為他們可能作為戰俘,繼續在後方從事鼓動宣傳。
盡可能先将他們押在俘虜集合處,最後在臨時戰俘營将他們幹掉。
行政管理機構和黨内的政治委員,以及其他政治人物也在此列,因為他們可使部隊凝聚到一起。
經濟和技術企業的政治領導,如果他們采取對抗德國國防軍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