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治與道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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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目前我們想描述1853年以前的日本,總感覺到有如與5000裡外的不同膚色、語言、政府、宗教、習俗與道德、性格與觀念、文學與藝術的民族相互對抗一般難以了解。

    小泉八雲對日本的研究,遠比同時期之西歐學者深刻,他仍然認為:&ldquo要洞察及了解日本人的生活内涵,極其困難。

    &rdquo曾經有一位日本作家也對西歐人士坦然指出:&ldquo外國人對日本的認識,若非來自走馬觀花的旅遊報道,便得自膚淺的文學翻譯,這些有關我們的蛛絲馬迹,倒令我們惶恐不安,他們若非将我們描述得高不可攀,便是貶得一文不值。

    &rdquo因此,下述探讨性的研究即針對日本的文明與特性而作最扼要直接的認識。

    漏誤之處,似難避免,尚祈學者本乎個人經驗與長期研究,随時作适當的修正。

     武士 神聖不可侵犯的天皇,名義上是日本的元首,擁有實權的将軍幕府每年須支付皇室約25萬美元的費用,以維持皇室綿延不斷的統治。

    食祿的不定,常迫使皇室族民兼操副業以維持家計:舉凡雨傘、筷子、牙簽、紙牌等都是他們兼營的副業。

    德川幕府的用意無非是奪取天皇的統治權,隔離天皇與百姓的接觸,使之耽于酒色,趨于柔弱懶散。

    皇室亦合度地讓出了政權,滿足于貴族裝束和上流社會生活。

     将軍因财富漸增,生活日益奢侈,甚至僭越了許多天皇的特權。

    凡将軍大駕所經之地,所有民房須閉門關窗,熄滅火燭,貓狗加鎖,庶民伏跪道旁回避大駕通過。

    将軍本身有無數之侍從人員,包括4位太監及8位妃子。

    将軍之下設有由12人組成稱為&ldquo用部屋&rdquo的輔佐、咨議機關,内有1位大老、5位中老及6位若年寄。

    此外,更仿效中國設立監察制度,監督中央及地方官吏。

    大名(daimyo)系臣屬于将軍的封建領主,他們效忠天皇,但擁有實權,例如島津氏大名(Shimadzu)在其薩摩藩地不但獨行其是,限制将軍勢力,甚至最後還推翻了幕府政權。

     大名之下又有旗本、禦家人、陪臣、鄉人、浪人等武士供其呼喚。

    日本封建社會的基本原則認為:武士即為君子,君子就是武士,此與愛好和平的中國在觀念上有莫大差異。

    中國人認為士(讀書人)為君子,武夫則非君子。

    雖然日本武士也喜愛中國《三國演義》的文鬥,但一般而言,他們鄙視文人若書呆。

    武士享有許多特權,如免稅權、奉食祿之權、免服徭役之權等。

    他們重友情而輕視兒女私情,飽食終日,專以打鬥、聚賭為業。

    在德川家康時期,武士的刀劍即為其&ldquo靈魂&rdquo,且按該時法律規定,武士有權砍殺觸犯他的低階層人。

    武士又有試刀習慣,為試驗新刀是否犀利,常将乞丐視若狗一般加以殺害。

    傳說曾有一位武士,因獲得一把新刀,于是俟機在日本橋(NihonBashi,即江戶之中央橋)附近試刀,恰巧有一農夫喝得大醉蹒跚而來,試刀武士持刀當頭一劈直下腳心,而醉漢尚能往前走,直到觸及一位苦力時,身子才分成兩半倒卧下來。

     除了上述荒唐可笑的傳言外,武士仍有其光榮的一面使之永垂不朽。

    他們遵循着武士道(Bushido)的精神[1],認為&ldquo決定某種行為準則的權力是依據理性而來,該戰鬥的時候戰鬥,該犧牲的時候犧牲,決不猶豫&rdquo。

    武士道對他們的拘束力遠在一般法律之上。

    他們對物質的享受視若天上浮雲,金錢借貸更在禁止之列;他們恪守諾言,見義勇為,打抱不平。

    他們克勤克儉,粗衣素食。

    他們忍受艱苦,抑制情緒,毫無怨言;其妻妾亦以夫死疆場為榮。

    他們承認最重要的義務是忠于長官,武士道以忠淩駕于孝之上,當其主人去世時,武士切腹自殺,表示在另一世界追随其主人,這種事時有所聞。

    1651年德川家綱去世前,要求其丞相實踐&ldquo殉死&rdquo的義務,丞相即以身相殉,而其幾個親信亦相繼殉死。

    1912年,當明治天皇駕崩時,乃木将軍及其夫人也以殉死表示忠貞。

    日本武士的勇氣、禁欲及自制力,連素稱英勇善戰的古羅馬士兵也望塵莫及。

     武士道的殺手锏即為切腹自殺,由于這種風氣過于普遍,一般武士均視若常事。

    倘若貴族被判處死刑,往往要求天皇特惠,準許他以随身攜帶的短刀切腹自殺。

    然對于沙場受挫、變節投降的武士,切腹自殺的要求常被拒絕。

    1895年,日本在西歐國家的壓力下,将遼東半島交還中國時,即有40位軍人為此切腹以示抗議。

    而1905年的日俄戰役,若幹日本海軍也甯可切腹自殺,也不願作為俄國的戰俘。

    通常一位優秀的武士若受主人非難,他将毫不猶疑地在主人家門前切腹自殺。

    切腹自殺實為每一武士入門進階必修課題,而當某武士切腹自殺時,其知己朋友更應即刻砍下該武士的首級,成全他的願望,減少他的痛苦。

    這種傳統武士道精神的熏陶,遂成就了日本軍人的大無畏精神。

    [2] 謀殺有如自殺,偶爾被允許取代法律而存在。

    封建制度下的日本對警察人員采精簡态度,究其因不但是由于武士階層本身有保衛的職能,而且當時的制度允許被謀害者之兄弟或子弟報私仇。

    這種為其父者長者報私仇的事迹在日本小說及文學中時常看到。

    然而,武士于實現報私仇的夙願後,亦将切腹自殺,曆史上有名的47位浪人(浪人即無隸屬之武士),為報複其主人的死仇,而以最恭敬及誠懇的歉意砍下了吉良上野介(KotsukénoSuké)的頭後,他們即隐退于将軍指定的地方,并幹淨利落地集體自殺了(1703年)。

    另一方面,當僧侶把吉良上野介的頭還其家屬時,其家屬竟開列了如此簡單的收據: 品名:頭一件 品名:紙包一件 茲證明收到上述物品,此據。

     (簽名)鞘田孫兵衛(SayadaMogobai) 齊藤久内(SaitoKunai) 這可能是日本曆史上最著名、最典型的複仇事件。

    由此事件,我們對日本人性格的體認也最為真切。

    在一般日本人的眼中,仍把這些主角視若英雄或聖賢,至今,到其墓地敬拜者仍不絕如縷。

     德川家康攝政後期,有一對兄弟,長兄左近24歲,弟弟内記17歲。

    他們兄弟為抗議家康誣殺他們的父親,企圖潛入宮内刺殺之,不幸失敗為将軍部下所捕,并被判處死刑。

    将軍為他們的孝道所感動,特賜予切腹自殺。

    但由于當時法律的規定,他們家中8歲的小弟亦慘遭株連。

    據當時照顧這些兄弟的一位醫生記載: 當他們兄弟三人并排而坐時,大哥轉向三弟道:&ldquo你先幹,我要知道你切腹的手法對不對。

    &rdquo三弟立即回答他,因從未見過切腹場面,不知如何下手,要長兄們先行示範,俾便遵循。

    兩位兄長強顔笑道:&ldquo好的!小家夥瞧着!你将會以吾等為父親的兒子而引以為榮。

    &rdquo大哥随即将匕首刺入左腹,并向小弟道:&ldquo現在明白了吧!切勿刺得過猛,避免刀深陷背後,刀傾前些,并注意擺穩膝蓋。

    &rdquo二弟也如法炮制,對小弟說道:&ldquo切腹時注意張開眼睛,鼓足勇氣,切開腹部,在意識上不可以有切腹的感覺,因為那可能喪失力量。

    &rdquo小弟凝視兩位兄長的手法之後,遂寬衣解帶,從容切腹。

     律令 日本的法律制度對私人謀殺與複仇的風氣,無疑是一種有力的補充。

    律令的來源,半由傳統慣例的演變,半取法于7世紀的中國法典,這些律令由中國傳入日本時,已混合了宗教的色彩。

    遠在天智天皇時即着手編纂律令,及至702年文武天皇(MommuTenno)時期,遂完成&ldquo大寶律令&rdquo,計律6卷、令11卷。

    但在封建制度下的日本,天皇的律令無法遍行全國,在若幹武士的心靈中,除承認服從大名的命令外,别無法律可言。

     1721年之前,日本采取連坐法,每個家庭要負責成員的行動,甚至有&ldquo五人小組&rdquo的制度,彼此監視,互相負責。

    在這種制度下,父親被處磔刑,兒子亦難逃株連。

    酷刑及拷問曾雷厲風行,及至近代方漸松懈。

    日本人對基督教徒曾施予拷刑,芝麻小事動辄揮鞭,嚴則處死。

    聖武天皇(ShomuTenno,724&mdash756年)一度廢除極刑,但其去世後,犯罪漸增。

    及至光仁天皇(KoninTenno,770&mdash781年)又恢複極刑,并明文規定,小偷可當衆鞭笞至死。

    極刑的方式很多,包括絞刑、砍頭、磔刑、下油鍋、分屍等。

    德川家康廢除雙牛分屍及縛之于柱任人砍割的極刑。

    他雖放寬對人民的刑罰,然對貪官污吏的處罰尤為嚴厲。

    至德川吉宗,因鑒于懸獄未斷,拖延時日,幾至控告被遺忘,證人消失,可謂弊病叢生。

    促使将軍改革獄政,革新司法程序,廢除家庭連坐制度,并緻力整編日本律令,終于在1721年完成第一部日本封建法典。

     庶民 遠在帝王時期的日本社會,可以劃分為8個社會階級;及至封建時期,各階級間的壁壘才稍見緩和,隻剩下4個階級,即武士、工人、農人及商人。

    其中以商人地位最不受注目。

    此外,尚有占人口5%的奴隸,大都是一些罪犯、戰俘及被販賣拐騙的無辜兒童。

    [3]在奴隸之下,尚有所謂穢多階級,即從事于屠宰、制革、清道等行業者。

    在信仰佛教的日本,這些人被認為不潔,備受歧視。

     農民在全部人口(吉宗時日本人口約3000萬)中占很高的比例,他們不辭辛勞地在日本1/8的可耕地上耕耘。

    在奈良時期,土地曾一度收歸國有,再以6年或一生(直到死為止)為期分别租給農民。

    但這種制度試驗的結果使政府發現農民對于暫時屬于自己的土地并不盡力墾殖,迫使政府再允許土地私有化,并且提供基金貸款讓農民播種或收割。

    但這些措施也無法阻止農民的地位趨于低落。

    農民耕地面積狹小,在封建時期,平均一平方公裡的土地,竟要負擔2000人的口糧。

    農民每年尚需為政府服一個月的勞役,在此服勞役期間,如稍微偷懶,即會被刺殺身死。

    [4] 政府課征的稅收名目極其繁多。

    在7世紀,稅收約占農民全年生産額的6%;到12世紀,升至72%;至19世紀,農民負擔的稅收,仍不下于40%。

    重稅之下,農民利益所得幾被剝削殆盡,除簡單的工具、衣服、炊具及破陋的茅屋外,農民别無他物。

    此外,地震、饑荒等天災,也對農民構成莫大威脅。

    在德川幕府時期,農民如為他人工作,其工資須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