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巴比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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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内市場推展到國際市場。

    巴比倫财富的增加,和它成為近東貿易中心、進一步與地中海諸國發生商業往來,有着直接的關系。

    尼布甲尼撒深知道路對商業的影響,故對築路一事不遺餘力。

    他告訴他的史官:&ldquo記下,我曾把許多羊腸小道拓展為康莊大道。

    &rdquo數不清的商隊從世界各地把貨品運進巴比倫市場。

    巴比倫盛時,其商務約占世界之半。

    經由喀布爾(Kabul)、赫拉特(Herat)及埃克巴坦那(Ecbatana)的,是從印度來的;經由培琉喜阿姆(Pelusium)及巴勒斯坦的,是從埃及來的;經由泰爾、西頓及卡爾基米什的,是從小亞細亞來的。

    在尼布甲尼撒時代,巴比倫商業的興盛達到極點。

    巴比倫郊區,居然成為外國人投資的熱點。

    一位波斯富翁,寫信給波斯王居魯士(公元前539年):&ldquo我相信,我們這筆房地産,是全世界最好的。

    因為它坐落在巴比倫郊區,一方面,我們享有大都市的一切便利,同時,回家時也不會感到太擁擠。

    &rdquo 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政府,對經濟秩序的維持,比起埃及的法老來費力多了。

    由于地方上常有割據把持之事,而盜匪又不容易肅清,因此貿易上大受阻礙。

    生意人的納稅,一遍又一遍。

    貨物起運,不知道會在哪裡遇見盜匪,且征收通行稅的關卡重重。

    巴比倫商業的繁盛,有兩大原因。

    第一,安全寬廣的國道;第二,幼發拉底河從波斯灣至塔帕薩庫斯(Thapsacus)的暢通水路。

    這兩點,都得歸功于尼布甲尼撒。

    尼布甲尼撒對阿拉伯及泰爾的征服,使巴比倫東至印度西至地中海的道路開通了。

    不過這種開通并不理想。

    因為,海道的難行和陸路差不多。

    當時雖已有大船可用,但暗礁、未經測量的航線以及海盜的橫行,使許多商人常常遭受生命财産的損失。

     巴比倫的商業發展,與其所通行的一項财政制度有關。

    在這兒沒有鑄币,但早在漢谟拉比以前,他們就已使用金銀為交易媒介。

    使用金銀是用稱量,最小單位為雪克爾(shekel)。

    1雪克爾,相當半英兩之銀,合2.5至5美元。

    60雪克爾為1米納(mina),60米納為1塔倫,1塔倫約合1萬到2萬美元。

     借貸一般分兩類,一為實物,二為金銀。

    官定利息,金銀為20%,實物為33%。

    這樣利息算高的了,但民間還有設法跳過官定利息自行借貸的。

    沒有銀行,但有富家巨室經營的錢莊。

    大的錢莊,多半為世業,其所經營的項目,除借貸之外,還有房地産及商業投資。

    錢莊對于儲戶,略收少許手續費即開出銀票,銀票可做交易支付之用。

    除錢莊外,祭師亦多行貸款。

    祭師所借貸的對象,多為農民。

    農民向祭師借貸,多半在青黃不接的時候。

    法律對債務人,偶爾也加以保護。

    例如,有條法律這樣規定:農人以收成為抵押所行的借貸,如遇旱澇,及其他不可抗力,無所收成時,本年利息自應減免。

    不過這種例子不多,一般而言,巴比倫法律所保護的對象,主要還是債權人。

    巴比倫在這方面的一個原則是,欠債必還。

    因此,債務人如無力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可以扣押其兒子或奴隸為人質,如無人質時,可以扣押其本人,不過為時不得超過3年。

    高利貸的流行,可以說是信用制度太過複雜的結果。

     巴比倫文明本質上是商業文明。

    留傳下來的文獻,大都帶有濃厚的商業色彩。

    就有關買賣、借貸、契約、合夥、傭金、彙兌、遺贈、合同、期票、本票等研究,我們發現巴比倫的物質文明已發展到相當驚人的程度。

    從巴比倫的文學作品中,我們可以看出,古代巴比倫的生活是繁忙而富裕的,但在此繁忙而富裕的後面,存在着一大群奴隸。

    自尼布甲尼撒時代起,買賣契約絕大部分皆與奴隸有關。

    奴隸來源有三:一、戰俘;二、經由阿拉伯人擄掠而來的外邦人;三、奴隸所生的子女。

    女奴隸,一個合20至65美元。

    男奴隸,一個合50至100美元。

    奴隸除做一切粗重工作外,還得伺候主人。

    女奴隸對于主人,在勞役之外,還得作肉體貢獻。

    當時的風尚是,一個女奴隸如得不到主人歡心,為他生下許多孩子,在她反是一種恥辱。

    奴隸及其所有财産,原則上一律皆為主人所有。

    因此,主人要賣、要押、要用,悉聽尊便。

    甚至,主人認為某個奴隸無用,要置之于死地也未嘗不可。

    逃出的奴隸,任何人均不得收容。

    捉回奴隸,例有賞金。

    奴隸和普通人一樣,也要服兵役及勞役。

    對生病的奴隸,主人有為其醫療的責任。

    年老的奴隸,主人開恩才能獲得比較輕松的工作。

    在主人的恩惠下,男奴隸可以與自由女性結婚。

    由此所生的子女,可以因母親之故成為自由人。

    根據法律規定,與自由女性結婚的奴隸,在死時,能夠以其财産之半歸其家屬。

    奴隸由主人出面,也可經營工商業,不過應以部分利潤奉獻主人。

    奴隸有錢,可以贖身。

    由于主人寬厚或因服務忠誠,奴隸也可獲得自由,不過這種情形相當罕見。

    由于奴隸生育率遠較自由人為高,因此在巴比倫,随着時間的進展,奴隸人口在比率上自然形成多數。

    在巴比倫帝國内,這樣衆多的奴隸階級,就像毒瘤一樣,随時有叛亂、傾國的危險。

     法律 像上述這樣一種社會,民主自然是談不上的。

    巴比倫的政治結構,上面是王,下面是富商大賈及封建貴族,再下面是黎民百姓,最下層則是奴隸。

    原始的巴比倫,王之下,原為據有土地的封建貴族,但因商業的發展,富商巨賈的勢力反而逐漸淩駕于原有封建貴族之上。

    這時的富商巨賈,一面協助國王維持社會秩序,一面作為溝通國王與人民的橋梁。

    國王晏駕,王位由諸王子之一繼承。

    這種制度,如果僅有一位王子,當然毫無問題,但若諸子相争,互不相讓,便會惹起戰亂。

    為了避免獨裁專斷,中央政府事務常由中央及地方貴族,佐以由國王所任命的大臣,議定推行。

    地方政府稱省或市,在省市中,有長老或貴族組成的議會。

    此等議會,對中央構成相當大的制衡。

    由于這種組織頗為強大,即使在亞述統治時期,巴比倫地方政府仍具有一種地方自治形态。

     巴比倫當政者,一般為首相,通常包括國王在内,均須熟谙《漢谟拉比法典》,同時确保其有效推行。

    這種情形,雖然經曆了15個世紀,社會情況全變了而它仍然未變。

    巴比倫法律一般具有三大趨向:一、由天斷到人斷;二、從嚴酷到溫和;三、從坐牢到罰金。

    在較早階段,天斷頗為盛行。

    例如犯巫蟲或奸淫者,便會被投入幼發拉底河。

    被投者如得不死,即證明其有神靈庇護,即告無罪。

    其後,乃逐漸轉入人斷。

    人斷初期,祭師就是法官,神廟就是法庭。

    及至漢谟拉比時代,法官雖由政府指派,但法庭仍設在神廟。

     &ldquo複仇法&rdquo是巴比倫刑罰法的開端。

    &ldquo複仇法&rdquo的特色為,公認受害者對施害者采取同等報複手段是正當的。

    例如,一眼抵一眼,一牙抵一牙,一臂抵一臂。

    又例如,房子坍塌壓死買主,則建築師必須抵命;但被壓死者若非買主而為其子,則抵命者亦非建築師而為建築師之子。

    又例如,在傷人緻死案中,如死者為别人之女,則抵命者亦非動手傷人之人,而為其所生之女。

    由于時代進步,&ldquo複仇法&rdquo漸為與損害相當的賠償裁判所取代。

    最後,罰金變為唯一的刑罰。

    在此情形下,遂出現傷人一眼,若所傷者為自由人,罰金為白銀60雪克爾;若所傷者為奴隸,罰金為白銀30雪克爾等規定。

    至此,刑罰的輕重,除與傷害程度有關外,還與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有關。

    巴比倫有許多有趣的規定。

    貴族與平民相比,傷及貴族處罰就較重,平民若傷及貴族,平民往往會賠到傾家蕩産。

    例如,平民打平民,打人者僅罰白銀10雪克爾,但被打者若為貴族,罰金就要加到60雪克爾之多。

     為了收到勸告或警惕的效果,巴比倫有着許多極其嚴厲的規定。

    例如,子毆父,斬雙手。

    醫死人(或醫瞎人),剁十指。

    換嬰兒,割雙乳。

    另外,規定處死的罪有一大堆:強奸、拐帶兒童、搶劫、竊盜、亂倫、謀殺親夫、祭師開酒店、收匿在逃奴隸、敵前逃亡、渎職、遺棄妻子及擅賣啤酒等。

    上述規定,執行得很嚴格。

    由于嚴刑峻法達幾千年,以緻遵守上述規定已成巴比倫人的第二天性。

     有些立法現在看起來還很新穎。

    工資、物價及勞務收費标準,一律均由政府規定。

    醫生收費,法有明文。

    關于營造、制磚、成衣、石工、木工、擺渡、畜牧等工資,均曾詳細載明于《漢谟拉比法典》。

     按繼承法,父死,财産由諸子繼承。

    母親雖仍為一家之主,但除保有其嫁妝、婚禮禮物外,其他财産不得分潤。

    巴比倫不采用長子繼承法,一家财産,例由諸子平分。

    這種辦法對平均社會财富頗有幫助。

    一般而言,《漢谟拉比法典》有一種一貫精神,就是重視私有财産。

     巴比倫沒有律師。

    公證一般由祭師負責。

    書寫其他法律文件,如契約、遺囑、字據等,找書記即可。

    逢有冤枉,狀紙可以自己寫,因為法律術語并不多。

    訴訟不受鼓勵,《漢谟拉比法典》開宗明義即這樣規定:&ldquo告人以死罪,無法舉證則反坐。

    &rdquo行賄、受賄、僞證,絕無僅有。

    巴比倫大城設有上訴法院,法官由國王指派。

    不服上訴法院判決,尚可向國王提出上訴。

    個人對國家無訴願權,但據《漢谟拉比法典》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人民生命财産的損失,卻有公家賠償辦法。

    這類規定為:&ldquo搶劫者,處死刑。

    搶劫者逃逸,失主對神發誓後,地方政府及其長官應負賠償之責。

    如所失者為生命,地方政府及其長官,應對死者家屬付出1米納(約合300美元)的賠償金。

    &rdquo政府及官吏,對保護人民生命财産如此負責,除巴比倫外,今天還找不到這樣的國家及城市。

    由此,我們不禁要問,自《漢谟拉比法典》以來,所謂法律的進步,除了繁複艱深之外還有什麼? 巴比倫諸神 巴比倫的王權受到三種限制:法律,貴族(含富商巨賈),祭師。

    以上三種,以祭師最有勢力。

    從某種意義上說,國王是神的代理人。

    由于征稅需借神之名,因此,一部分或大部分直接間接都會流入神庫。

    在老百姓眼裡,人君若不自祭師手中獲得&ldquo權杖&rdquo,即不能稱之為名正言順。

    祭師代表神授權給人君時,一般均有莊嚴隆重的遊行。

    在遊行中,随着巴比倫守護神馬爾杜克而行的國王,穿的是祭師服裝。

    這是神權政治的遺迹,同時也是政教合一的象征。

     國王以神的代理人名義主政,好處是地位鞏固。

    因為誰想謀叛,不但有腦袋搬家的危險,而且由于亵渎神聖,靈魂會墜入萬劫不複的深淵。

    近東神權政治,曆史相當悠久,從蘇美爾到巴比倫,一直盛行不替。

    英明如漢谟拉比,其編纂法典,也不能不托為神授,其他國君一舉一動更非仰仗神不可。

    神權政治的盛行,最占便宜的人是祭師,因為他們可憑借神的勢力,使國君俯首聽命。

     一代一代聚集,神庫越來越充盈。

    每一個國王,都對祭師侍候得無微不至。

    他們不僅修神廟,送食物,送奴隸,而且指定土地作廟産,指定區域獻租稅。

    對外戰争如果獲勝,戰俘及戰利品優先送達的地方,就是神廟。

    在國王領導下,國中無分貧富,都争相向神敬獻。

    于是神庫裡不僅充滿了食糧、蔬菜、水果,而且充滿了金銀及其他珍珠寶貝。

    即使這樣,祭師猶感不足,他們還設法沒收或占有農人土地。

    舉一個例子,國王常指定某些土地所生産的東西,如棗、玉米及水果,每年繳納若幹作為敬神之用。

    土地所有人,如繳納不出,祭師即可将這塊土地沒為廟産。

     祭師控制着這麼多财富,卻不能直接使用或消費。

    于是,财富就變成了投資資本。

    有不少巴比倫祭師同時又是大地主、大廠商及大資本家。

    祭師成為大地主,因為他們握有大片土地。

    祭師成為大廠商,因為他們握有不少勞動力。

    他們的勞動力不僅是奴隸,而且也有自由人。

    祭師所掌握的勞動力,自己用不完還可出售。

    他們占有的勞動力,從吹鼓手到啤酒釀造師,一應俱全。

     作為大資本家的祭師,有的經營商業,有的經營錢莊。

    神廟經營的商店,所賣的東西差不多應有盡有。

    這類商店的營業額,在整個巴比倫占有一個相當大的比例。

    在經營錢莊方面,祭師信用頗佳。

    他接收存款,接受借貸,取利都很公道。

    在這方面,最值得稱道的一點,他們有時對貧病交迫之人,常常免收利息。

    這樣做,他們認為是體仰神意。

    最後,祭師在法律方面,還有相當特殊地位:作為公證人,他們可以作證、簽約及立遺囑;作為法官,他們可以調查、審訊及判決;作為仲裁者,他們可以調閱保有公文及調解商務糾紛。

     緊急時期,國王間或也征用廟産,不過敢這樣做的人很少,因為這會觸怒祭師。

    觸怒祭師非常危險,由于在巴比倫祭師對人民的影響力還在國王之上,因此假使祭師不高興,王位便可能保不住。

    國王和祭師相争,還有一層不利的是,國王的統治時間是有限的,但神的統治時間是無限的。

    一國之中,連國王都不敢和祭師相争,所以祭師的勢力便越來越大。

    一句諺語說得非常中肯:建造巴比倫者為商人,享受巴比倫者為祭師。

     祭師所憑借的是神,誰是巴比倫之神?巴比倫之神,多至無可計數。

    公元前9世紀,官方做過一次統計,神的&ldquo人口&rdquo,高達6.5萬以上!平均每一個市鎮都有一位守護神,沙瑪什是拉爾薩(Larsa)的守護神,伊什塔爾是烏魯克的守護神,那納(Nannar)是烏爾的守護神。

    守護神之外,家有家神,門有門神,竈有竈神。

    總之,凡人們之想象所能及者,巴比倫人都認為有神,都該崇拜。

    巴比倫之神和人毫無二緻。

    對這些神而言,廟就是他們的家。

    巴比倫人相信,他們和人一樣,不但要吃喝,而且,興緻一來也會和女人生孩子。

     最早期的神,大都和天文有關。

    安努就是蒼天,沙瑪什就是太陽;那納就是月亮,貝勒或巴勒(Baal)就是大地。

    巴比倫人相信,人死後都要回到貝勒的懷抱。

    比較後期的神,多是應乎人事而興者。

    例如,家有家神,家神是每天禱告祭祀的對象。

    野有野神,野神林林總總,有山神,有樹神,有水神。

    最有趣的是,巴比倫人相信,每人生來便有一個神,這個神能為你驅邪降福。

    希伯來人的所謂天使,就可能來源于此。

     巴比倫似乎沒有與埃及阿肯那頓及以色列人相類似的一神思想。

    不過,由于受到下列兩種趨勢的影響,頗有由多神趨于一神的傾向。

    第一種趨勢,由于征服及擴張,征服者之神常把被征服者之神列于其統治之下。

    第二種趨勢,由于少數具有野心的城市,常常對他們的神作過分的強調。

    例如,尼波人(Nebo)說:&ldquo你當信奉尼波之神,而不可妄信别神!&rdquo頗似《摩西十誡》的語調。

     最後,巴比倫人常有把次級之神歸并于主要之神的傾向。

    他們或說次神為主神的化身,或說次神是主神某一屬性的體現。

    于是,馬爾杜克原來隻是太陽神,後來一變而成巴比倫諸神之尊。

    他們給馬爾杜克所上的尊号為貝勒·馬爾杜克(Bel-Marduk),意即馬爾杜克乃唯一真神。

     巴比倫人除崇拜馬爾杜克外,還崇拜伊什塔爾。

    伊什塔爾,希臘人叫阿斯塔特(Astarte),猶太人叫亞斯他錄(Ashtoreth),埃及人叫伊希斯(Isis)。

    與伊什塔爾相當之神,希臘有阿佛洛狄忒,羅馬有維納斯。

    人們對伊什塔爾最感興趣的,不僅是此神在各民族中的同音同形,而且,從她可看出古巴比倫人的若幹特異風俗習慣。

    伊什塔爾,除相當于阿佛洛狄忒外,還具有得墨忒耳的特質。

    她不僅是愛與美的象征,而且還是偉大母性的代表。

    沒有她,一切不生,一切不長。

    從現在觀點看來,伊什塔爾可以說是個怪物:她是戰神,她是愛神;她是聖母,她是淫婦&mdash&mdash她曾自稱,她是一個&ldquo悲天憫人的妓女”她有時是個赤身露體的裸婦&mdash&mdash任其雙乳讓人吸吮。

    她有時是個威嚴的男性,嘴上長滿了胡須。

    她有丈夫,但似乎沒有結過婚,因為巴比倫人總是叫她為&ldquo貞女&rdquo&ldquo聖潔的童貞女&rdquo&ldquo貞女聖母&rdquo。

    但這位聖母貞女,據說曾與不少人和獸發生過愛情,以緻失去吉爾伽美什的信任。

     無疑,要接受伊什塔爾,我們便得把現有的一套道德觀念暫時抛在一邊。

    但不管你如何想,巴比倫人對她的崇拜是無以複加的。

    請看下面這篇禱告: 伊什塔爾,衆神之神,萬都之王,全人類的主宰, 你是地上的光,天上的光,月神的愛女&hellip&hellip 啊,聖女,你有着無邊無際超乎衆神的法力, 你所作的一切判決,都是正确的公正的。

     你的意旨,就是法律。

    它管着地上,管着天上,管着廟堂,管着家宅。

     神啊,世間沒有一處,沒有你的靈,沒有一個人,不遵行你的誡命。

     隻要提到你的大名,天也會搖,地也會動,衆神也會發抖&hellip&hellip 世間受苦受難的人,時時刻刻都在你憐憫照顧下生活。

     衆所仰望的天上地上之神,你的羔羊正盼望着你的垂憐。

     求你看照我,求你加速你的步伐來到我的身邊。

     求你看照,求你垂憐,我求你,萬人之主,勝利之神。

     萬能的主,天神見你,都會敬畏;惡神見你,都會低頭;因為你是萬王之王,一切都歸你統治。

     神啊,你是衆生之門的開啟者,你的光輝, 照耀着天,照耀着地,照耀着家宅,照耀着萬國。

     聖母,人類的母親,你的法力是無邊的, 你隻要瞬一瞬眼角,不但病者可以痊愈,甚至死人也可複活。

     聖母,求你使我的仇敵不再在我面前耀武揚威, 求你,使惡神轉向。

     偉大的伊什塔爾,月神的愛女,我們的王, 人間天上,再也沒有誰像你這麼聖潔高貴。

     巴比倫人以這些充滿人性之神,創造了許多神話。

    有些神話,曾被猶太人融入宗教故事而流傳至今。

    關于巴比倫的神話,我們要從他們的開天辟地說起。

     他們相信,世界之初是一片混沌。

    &ldquo那時,上無所謂天,下無所謂地。

    其中有一男一女,男的叫阿甫蘇(Apsu,意即海洋),女的叫提瑪特(Tiamat),萬物皆由這一男一女而生。

    一天提瑪特大發雷霆,于是世界被搞得稀爛。

    這時馬爾杜克出來了。

    當提瑪特張開大口想吞他時,他投了一粒藥丸在她口中。

    這粒藥丸能變成風暴。

    提瑪特吞下藥丸後,肚子随即膨脹起來。

    馬爾杜克一槍投去,正中肚子。

    &lsquo砰&rsquo的一聲,提瑪特的肚子上出現了一個大窟窿。

    &rdquo這個響聲太大,以緻馬爾杜克也被吓昏了。

    &ldquo等他清醒過來,他便将提瑪特像剖魚一樣,一剖兩半。

    他把一半放在頭上,于是就化為天,一半踏在腳下,于是就化為地。

    &rdquo在神話裡,提瑪特又被稱為混沌,這一來馬爾杜克就成了征服混沌及開創天地的英雄。

    [10] 馬爾杜克既創造了天地,于是又将自己的血混着泥土塑造成人。

    他之所以造人,據說是為了侍奉諸神。

    關于人類誕生的神話,美索不達米亞所流傳的不止一種。

    這些神話雖頗有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人是由神以土造成。

    據一般神話所雲,人自被造成之後,生活在一種不識不知情況中。

    後來他們之所以有文化,懂藝術、科學、法律、治理國家,完全是由奧安尼斯教的。

    奧安尼斯是一個半魚半人的神。

    他把文化傳授予人之後,便歸隐到海裡去了。

    據說奧安尼斯寫過一本文明史的書。

     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