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關于生産過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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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以下的研究中可以把生産價格和價值的區别撇開不說,因為象在這裡所作的那樣,當我們考察勞動的全部年産品的價值,也就是考察社會總資本的産品的價值時,這種區别就不存在了。

     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餘價值的各個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獨特形式。

    剩餘價值的大小,是剩餘價值可以分割成的各個部分的總和的界限。

    因此,平均利潤加上地租就等于剩餘價值。

    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剩餘勞動,從而一部分剩餘價值,有可能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潤的平均化過程;這時,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就根本不會在商品的價格中表現出來。

    不過,第一,這種情況将會由于下述事實得到補償:或者是在低于價值出售的商品形成不變資本的要素時,利潤率會提高,或者是在低于價值出售的商品作為個人消費品加入作為收入來消費的那部分價值時,利潤和地租會表現為更多的産品。

    第二,這種情況在平均運動中會抵銷。

    無論如何,即使商品價格中沒有表現出來的一部分剩餘價值在形成價格時消失了,平均利潤加上地租的總和在其正常形式上決不會大于全部剩餘價值,雖然會小于全部剩餘價值。

    它的正常形式是以與勞動力的價值相适應的工資為前提的。

    甚至壟斷地租,隻要它不是對工資的扣除,因而不形成任何特殊的範疇,它就必然間接地總是剩餘價值的一部分;雖然它不象級差地租那樣,是包含地租的那種商品本身的價格超過商品本身的生産費用的餘額;也不象絕對地租那樣,是包含地租的那種商品本身的剩餘價值超過商品本身的按平均利潤計算的剩餘價值部分的餘額,但畢竟是同這種具有壟斷價格的商品進行交換的其他商品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

    &mdash&mdash平均利潤加上地租的總和,決不會大于分成這兩部分而在這種分割以前就已存在的量。

    因此,不管商品的全部剩餘價值,即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剩餘勞動,是否都在商品的價格中得到實現,這對我們的研究來說是沒有關系的。

    由于勞動生産力的不斷變動,生産某個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也會不斷變動,在這種情況下,有一部分商品總是要在不正常的條件下生産出來,總是要低于自己的個别價值出售,單是由于這一原因,剩餘勞動就已經不會全部實現。

    但無論如何,利潤加上地租等于全部已實現的剩餘價值(剩餘勞動),而對我們這裡的研究來說,已實現的剩餘價值可以看作同全部剩餘價值相等;因為利潤和地租就是已實現的剩餘價值,總的說來,也就是加入商品價格的剩餘價值,因而實際上也就是形成這個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全部剩餘價值。

     另一方面,工資,即收入的第三個獨特形式,總是等于資本的可變組成部分,即不是用于勞動資料,而是用來購買活勞動力,用來支付工人的報酬的組成部分。

    (靠人們花費收入來得到報酬的那種勞動,是從工資、利潤或地租中得到報酬的,因而它不形成它作為報酬得到的那些商品的價值部分。

    因此,在分析商品價值及其分割成的各個組成部分時,這種勞動可以不必考察。

    )這是工人的總工作日中用來再生産可變資本價值,從而再生産勞動價格的那部分工作日的物化,是工人用來再生産他自己的勞動力的價值或他的勞動的價格的那部分商品價值。

    工人的總工作日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工人為了再生産他自己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所必須完成的勞動量;這是他的總勞動中的有酬部分,是他的勞動中為維持他自己和再生産他自己所必要的部分。

    工作日中整個其餘的部分,是工人在他的工資價值中實現的勞動以外完成的全部超額勞動量,這是剩餘勞動,是無酬勞動,表現為他的全部商品生産得到的剩餘價值(因而表現為超額的商品量);這個剩餘價值又分為幾個名稱不同的部分,分為利潤(企業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

     可見,商品總價值中代表工人在一天或一年内所追加的總勞動的那部分,即年産品中由這個勞動所創造的總價值,分為工資價值、利潤和地租。

    因為,這個總勞動分為必要勞動和無酬的剩餘勞動,工人通過必要勞動創造出作為報酬支付給自己的産品價值部分即工資,通過無酬的剩餘勞動創造出代表剩餘價值的産品價值部分,而這一部分後來又分為利潤和地租。

    除了這個勞動之外,工人沒有完成任何勞動;除了這個采取工資、利潤、地租形式的産品總價值之外,工人沒有創造任何價值。

    年産品中體現工人在一年内新追加的勞動的那個價值,等于工資(或可變資本的價值)加上剩餘價值,這個剩餘價值又分為利潤和地租的形式。

     因此,年産品的總價值中由工人在一年内創造的那部分價值,表現為三種收入的年價值總額,也就是表現為工資價值、利潤和地租。

    因此很明顯,在一年所創造的産品價值中沒有再生産出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因為工資隻等于生産中預付的可變資本部分的價值,地租和利潤隻等于剩餘價值,即超過預付資本的總價值(等于不變資本的價值加上可變資本的價值)而生産的價值餘額。

     轉化為利潤和地租形式的剩餘價值,有一部分不是作為收入來消費,而是被用于積累,這種情況與我們這裡要解決的困難完全沒有關系。

    其中作為積累基金積蓄下來的部分,是用來形成新的追加資本,而不是用來補償舊的資本,&mdash&mdash既不補償舊資本中投在勞動力上面的組成部分,也不補償舊資本中投在勞動資料上面的組成部分。

    因此,在這裡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可以假定,收入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困難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各種收入(工資、利潤、地租)所消費的年産品的價值中,包含一個等于加入年産品的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部分。

    年産品,除了包含分解為工資的價值部分和分解為利潤和地租的價值部分以外,還包含這樣一個價值部分。

    因此,年産品的價值=工資+利潤+地租+C(代表不變價值部分)。

    隻同工資+利潤+地租相等的一年内生産的價值,怎麼能夠買到一個價值等于(工資+利潤+地租)+C的産品呢?一年内生産的價值,怎麼能夠買到一個比這個價值本身有更大價值的産品呢?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把不變資本中沒有加入産品的部分,因而在商品的年生産之後仍然繼續存在,但是價值已經減少的部分撇開不說,也就是,如果我們把那個曾被使用但是沒有消費掉的固定資本暫時撇開不說,那末,預付資本中以原料和輔助材料形式存在的不變部分,就會完全加入新産品,勞動資料的一部分會完全消費掉,而另一部分隻是部分地消費掉,因此,它的價值隻有一部分會在生産中消費掉。

    所有這些在生産中消費掉的不變資本部分,都必須在實物形式上得到補償。

    假定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特别是勞動生産力不變,它就要花費同以前一樣多的勞動量來得到補償,也就是說,必須用一個相等的價值來得到補償。

    如果不是這樣,再生産本身就不能按原有的規模進行。

    但是,誰應當去完成這種勞動,又是誰完成這種勞動的呢? 關于第一個困難:誰應當支付産品中包含的不變價值部分,并且用什麼來支付?這裡的前提是,在生産中消費的不變資本的價值,會作為産品價值部分再現出來。

    這個前提和第二個困難的前提并不矛盾。

    因為,我們在第一卷第五章(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已經指出:單純新勞動的追加,雖然不是再生産舊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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