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計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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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小時的價格就是33/5便士。

    如果由于工作量增加,工人按照原來的勞動價格勞動12小時,那末他的日工資就增加到3先令71/5便士,而勞動價格沒有變化。

    如果不是增加勞動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勞動的内含量,那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

    因此,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提高的同時,595勞動價格可以不變或下降。

    這也适用于工人家庭的收入,隻要家長提供的勞動量是靠家庭成員的勞動而增加的。

    因此,存在着不減少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而降低勞動價格的各種方法。

     一般的規律就是:如果日勞動、周勞動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于勞動價格,而勞動價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勞動力的價值而變化,或者是随着勞動力的價格與其價值的偏離而變化。

    反之,如果勞動價格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于日勞動或周勞動的量。

     計時工資的計量單位,即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勞動力的日價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時數所得之商。

    假定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2小時,而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産品。

    在這種情況下,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3便士,它的價值産品是6便士。

    如果工人現在一天就業不足12小時(或者一周不足6天),比如說隻有8小時或6小時,那末按這個勞動價格計算,他隻596能得到2先令或11/2先令的日工資。

    因為根據假定,工人要生産出一個隻是和他的勞動力價值相适應的日工資,一天必須平均勞動6小時,又因為根據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時内隻有一半時間是為自己勞動,而另一半時間是為資本家勞動,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業不足12小時,他就不能掙得6小時的價值産品。

    前面我們已經看到過度勞動的破壞性後果,這裡我們又發現了工人由于就業不足所遭受的苦難的源泉。

    即工人不是先補償自身的勞動力價值,再為資本家生産剩餘價值,而是一邊補償自身的勞動力價值,一邊為資本家生産剩餘價值。

    從而一旦勞動時間不足,由于資本家一定要拿到相應的剩餘價值,于是工人得不到補償自身勞動力價值的足額工資。

     如果小時工資是用下述辦法來确定的,即資本家不承擔支付日工資或周工資的義務,而隻是願意雇用工人多少勞動小時就支付多少小時的報酬,那末,資本家就能使工人就業的時間少于原先作為計算小時工資或勞動價格的計量單位的基礎的那個時間。

    因為這種計量單位是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這個比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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