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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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土既是五行之神,以勾龍配之,正與左傳文合。

    而康成以黎兼之,亦何乖謬。

    ”又問曰:“《楚語》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

    黎既曾司地,何故不可配土乎?”答曰:“黎之司地,兼其職爾,非有功于土也。

    若謂黎可配土,則重亦可配天乎且黎為火正,而康成猶用兼之配土,豈勾龍土官,乃不可以配土乎今依左氏,勾龍配于兩祭,不亦宜乎?”又問曰:“勾芒、祝融之類,皆是五行之名号,為重黎之名,皆是人鬼,何故與之同稱乎?”答曰:“此五子能著其功,施于人,與鬼神相似,故得與之同稱也。

    亦猶皇帝天神,王者德同于天,故亦得稱皇帝,此其義也。

    ” ◇社神 先儒以社祭五土之神。

    五土者,一曰山林,二曰川澤,三曰丘陵,四曰墳衍,五曰原隰。

    明曰:“社者,所在土地之名也。

    凡土之所在,人皆賴之,故祭之也。

    若唯祭斯五者,則都邑之土,人不賴之乎且邑外之土,分為五事,之外無馀地也,何必曆舉其名乎以此推之,知社神,所在土地之名也。

    ”或問曰:“五土之名,出自周禮非乎?”答曰:“按,《周禮·地官》唯雲‘辨五土之名物’,不雲五土為社也。

    ”又問曰:“社既土神,而夏至祭皇地祗于方丘,又何神也?”答曰:“方丘之祭,祭大地之神;社之所祭,祭邦國、鄉原之土神也。

    ” ◇社位 《周禮·春官》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經雲:“庫門内雉門外之左右也。

    ”明曰:“按《曲禮》雲:‘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

    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

    門向堂為正,即左在西而右在東也。

    凡堂及門外皆人臣之位,故以向堂為正也’。

    此言右社稷而左宗廟者,則社稷在門東,宗廟在門西也。

    所以然者,社稷所主之祀,東方陽之發生;宗廟主死人之祭,西方為陰,陰主死雲者,各従類也。

    闵二年《左傳》言季友之生,蔔之曰‘間于兩社’者,周社與亳社也。

    亳社,殷社也,殷都亳,故謂之亳社,即《禮記》所謂‘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者也,立之于廟門外,以為後王戒,亦従陰類也。

    然則雉門之外,東有周社,西有殷社,二社之間,朝廷執政之所。

    故曰‘間于兩社為公室輔’也。

    ” ◇社名 或問曰:“社既土神,不言祗而雲社者何也?”答曰:“社以神地之道也,蓋以土地人所踐履而無崇敬之心,故合其字従氏,其音為社,皆所以神明之也。

    ” ◇社配 明曰:“昭二十九年,《左傳》曰:‘共工氏之子勾龍為後土,為社’,是勾龍生而後土之官,死,故以之配祭于社。

    今之祭配社,以後土配坐,即勾龍也。

    ” ◇社日 或問曰:“《月令》雲‘擇元日命民社’,注雲:‘元日近春分,前後戊日。

    ’《郊特牲》雲:‘日用甲日之始也’,與今注《月令》不同,何也?”答曰:“《召诰》雲:‘越翌日戊午,乃社于新邑’。

    則是今注《月令》,取《召诰》為義也。

    不取《郊特牲》為義者,以社祭土,土畏木,甲屬木,故不用甲也;用戊者,戊屬土也。

    《召诰》周書,則周人不用甲也。

    《郊特牲》雲甲者,當是異代之禮也。

    ” ◇社始 或問“社之始”答曰:“始于上古穴居之時也。

    故《禮記》雲‘家主中溜,而國主社’者,古人掘地而居,開中取明,雨水溜入,謂之‘中溜’,言土神所在皆得祭之,在家為中溜,在國為社也。

    由此而論,社之所始,其來久矣。

    ” ◇社樹 《論語》曰:“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曰使民戰栗’。

    ”明曰:“社所以依神表域也,各随其地所宜而樹之。

    宰我謂欲使人畏敬戰忄栗,失其義也。

    ” ◇稷神 先儒皆以稷祭百谷之神,值成以稷祭原隰之神。

    明曰:“鄭義非也。

    且原隰亦土也,社既祭土,何故更分原隰而别祭之乎又稷之名義不與原隰相侔,縱令鄭義有征,亦是不分真僞。

    諸儒所識,可謂不一。

    ” ◇稷名 或問曰:“稷既百谷之神,不言谷而雲稷者何也?”答曰:“稷屬土,而為諸谷之長,故《月令》謂之首種。

    首種者,種最在前也。

    諸谷不可遍舉,故舉其長而為言之,以等之也。

    若直以谷言之,則為人所亵慢也。

    ” ◇稷配 明曰:“有能播百谷者,謂之曰正。

    正,長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