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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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用什麼形式,國民意志永遠是最高法律,它是多數人而不是少數人的意志; 八、國民在必要時可在普通代表之外,授予一些特殊代表以應付特别情況的必要權力,協助國民議會,解決憲法問題,結束分歧以及可能出現的混亂。

     最後,西耶斯又回到特權等級問題。

    &ldquo必須要麼前進,要麼倒退;要麼廢除不公平的非社會的種種特權,要麼承認這些特權并使之永存。

    所以,人們應該感到,在十八世紀末還企圖認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殘餘,這是多麼荒誕。

    &rdquo(第72頁)必須把特權等級堅決排除出立法機構。

    在這個機構裡,隻應關心、維護公共利益和權利,而不是集團利益或個人利益。

    特權等級已成為公共利益的真正敵人,因此決不能授以代表權。

    要問&ldquo兩個特權集團在社會秩序中應占據何種位置:這無異于詢問,打算給予在病人體内正在損壞并折磨着病人的惡性膿腫以什麼位置。

    &rdquo(第87頁) 當時有人認為,人們還沒有思想準備來傾聽西耶斯的意見;即使聽了也會感到震驚。

    對此西耶斯回答道:&ldquo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種人們已經相當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種人們已然準備接受的真理。

    不,恰恰因為它會刺激更多的偏見、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傳播。

    &rdquo(第85頁) 在西耶斯看來,行政官與哲學家的看法和做法是不一樣的。

    行政官是按照實際可能按部就班地一步一步前進,隻要他的道路是正确的,人們隻能贊揚他。

    但是哲學家不同,他要突破這條道路并把它走到底。

    &ldquo哲學家的職能在于指明目标,因此他必須抵達目标。

    &hellip&hellip哲學家未抵目标便不知身在何處;行政宮看不見目标便不知走向何方。

    &rdquo(第19頁)因此,西耶斯認為,推進事情的真正辦法不是竭力掩蓋觀點,而是将事業的正義性深入傳播到廣大公民中去。

     西耶斯這兩本小冊子的實際作用是喚起第三等級與特權等級徹底決裂,促進1789年6月國民議會的建立和8月4日夜封建制的廢除。

    他的政治理論和制憲學說對當時以及後世的資産階級政治制度的确立産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他自稱&ldquo完成了政治這門科學&rdquo,并說《第三等級是什麼?》是一部&ldquo理論教材,我們革命的重大發展都是根據這部教材行動的&rdquo。

    ①他的&ldquo制憲權力&rdquo的理論授予法國革命中建立的國民議會和國民公會以無限的專政權:它們通過各委員會同時行使管理權和統治權,從而取消了三權分立。

    自然,制憲權力要發揮作用,必須有強制力量作後盾,如果沒有革命人民攻陷巴斯底獄、十月示威和一系列暴力行動,這種制憲權力也是不能奏效的。

     ①引自A,索布爾:《文明與法國革命:II.法國革命》,347頁,巴黎,1982年。

     然而,無論在實踐上或在理論上,西耶斯都暴露出許多弱點和矛盾。

    他提倡主權在民和社會平等,但同時主張把國民分為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兩類,從而剝奪了一部分人民的參政權。

    他原先主張成立一院制立法機構,但在起草1799年憲法時又設計一套權力分散的、互相牽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實際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權。

    他從未具體分析第三等級的各組成部分以及它們之間的利益矛盾,隻是籠統地強調公共利益應壓倒集團和個人利益。

    他在理論上維護人民主權,但實際上支持拿破侖的個人獨裁。

    他反對舊貴族的特權,自己卻享受新貴族&mdash&mdash帝國貴族的特權。

    &hellip&hellip 這一切都說明西耶斯的政治理論與實際行動的脫節,也說明資産階級在掌權前與掌權後立場的轉變。

     這兩本小冊子有多種版本,我們是根據第一版譯出的,除保留西耶斯的原注外,增添了一些必要的注釋。

    在翻譯過程中,我們遇到一些名詞上的困難,曾請教過法學專家,仍不能解決得很理想。

    例如&ldquonatiOn&rdquo一詞,有時指&ldquo國家&rdquo,但在大多數場合都指&ldquo國民&rdquo、&ldquo全民&rdquo或&ldquo人民&rdquo,我們隻能根據上下文靈活運用。

    又如&ldquopouvoirconstituy和&ldquopouvoirconstituant&rdquo,前者是指已組成的權力機構,後者指&ldquo正在組建中&rdquo或&ldquo負責組建的&rdquo或&ldquo制憲&rdquo的權力機構,因無現成譯法,隻能根據内涵意譯。

    希望讀者指正。

     張芝聯 一九八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