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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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初期鈔法與地方貨币
元朝沿襲金代鈔法并進一步完備,是中國古代紙币制度最盛行時期。
元廷統一發行紙币(通稱“鈔”),不限年月,全國通行;元代大部分時期,不鑄造銅錢并禁止行用前代銅錢,除少數地區外,鈔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貨币。
中國紙币制度淵源于唐代的“飛錢”,創始于北宋四川民間發行的“交子”。
四川交子不久收歸政府發行,并逐漸擴大流通于陝西、河東等地區,北宋末改稱“錢引”。
南宋時,除四川錢引(後改稱“會子”)外,又發行了東南會子、湖北會子、兩淮交子等,各有規定流通地域。
四川交子(錢引)每二周年發行一界,後界發行後,前界即不再行用,以舊換新;後來行用年限延長到四年、六年(即二界、三界并用);到南宋中後期,先後改為三年一界、十年一界,最後不再立限,永遠行用。
東南會子初不定界别,後定為三年一界,不久也延長行用期限到六年、九年(二界、三界并用),最後取消了期限。
金海陵王貞元年間,仿宋交子之法立鈔引法(鈔法),發行交鈔;初定行用期限為七年,後取消期限,隻規定以昏爛之鈔兌換新鈔。
宣宗時改變鈔為貞祐寶券,後又發行貞祐通寶。
宋、金紙币面值均為貫、文(錢币單位),自200文至10貫十餘種。
宋交、會以舊換新,扣納紙墨費每貫30文;金交鈔昏新兌換,工墨費15文。
以上是宋、金紙币制度的大略。
宋、金紙币均與錢并行流通。
這個時期,銀被作為貨币手段也逐漸盛行。
紙币制度實行後,因朝廷濫發,軍國經費皆賴以支用,出多入少,以緻嚴重貶值,宋、金均同,而以金朝末年為甚,“至以萬貫唯易一餅”,民間不肯用鈔,但以銀市易。
蒙古初無貨币,隻以羊馬及其他畜産品進行物物交換。
征服中原、西域後,獲得大量金銀,遂主要以銀作為價值尺度和交換媒介,征收中原差發、稅課亦以銀為主。
但紙币在中原行用已久,成為主要貨币,雖弊病不絕,仍便于貿易流通,不可缺少。
太祖末年(1227),博州(今山東聊城)地方長官何實遂以絲為本發行會子(絲會)在本境行用,“民獲貿遷之利”(《元史·何實傳》)。
太宗八年(1236),漢人于元奏行交鈔,遂下诏印造發行,并采納耶律楚材的意見,鑒于金末鈔法之弊,發行額不超過萬錠(50萬貫)。
當時“法度未一”,除大汗诏命發行的交鈔外,“諸路各行交鈔,或同見銀(以銀為本位),或同絲絹(以絲為本位)”,于本境行用,大體二、三年一更換①。
憲宗元年(1251),真定路總管史楫奏太後批準(真定路為太後封邑),立銀鈔相權法,“度低昂而為重輕”,真定銀鈔得以“變澀滞為通①吳澄:《劉宣行狀》,《吳文正公文集》卷四三;王恽:《史楫神道碑》,《秋澗集》卷五四。
便”,并奉太後旨擴大流通于燕、趙、唐、鄧間。
同年,劉肅任邢州安撫使,亦發行紙币以通民間貿易。
三年,忽必烈受京兆分地,于京兆立交鈔提舉司,“印鈔以佐經用”(《元史·世祖本紀一》)。
這些也都屬于地方性貨币。
第二節 鈔法的整備與中統元寶交鈔的頒行 世祖中統元年(1260)七月,為了革除諸路行用鈔法之弊,诏統一印造通行交鈔,以絲為本,規定銀50兩易絲鈔一千兩①。
但通行交鈔(絲鈔)大概并未廣為流通。
同年十月,就改印造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鈔),以銀為本,面額分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500文、一貫文、二貫文十等,仍依宋、金舊制以錢數(貫、文)為單位。
當時久已盛行用銀為價值尺度,故官私皆習慣以銀單位稱鈔一貫為一兩,100文為一錢,10文為一分,50貫為一錠。
法定銀、鈔比價為中統鈔兩貫同白銀一兩。
同時又以文绫織造中統銀貨,分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五等,每兩同白銀一兩。
但中統銀貨并未行用,而以中統鈔為唯一法定通貨。
中統元年鈔法由燕京行中書省主持制訂、實行,主其事者為中書平章政事王文統,世祖親信謀士、掌書記劉秉忠亦贊行鈔法。
具體籌劃者有左房省掾楊湜、交鈔提舉司張介、王渙等人,燕京行中書省置交鈔提舉司為主管鈔政機關。
中統二年立中書省左三部(吏、戶、禮)、右三部(兵、刑、工),由左三部領鈔法,以交鈔提舉王渙為左三部郎中;至元元年(1264)分立六部,鈔法歸戶部兼領,仍以郎中提舉交鈔事。
三年,立制國用使司總領财政,制府與戶部沒有隸屬關系,而鈔法在其總領範圍内,乃别立諸路交鈔都提舉司,獨立于戶部;七年,罷制府,立尚書省總領六部,諸路交鈔都提舉司也于次年複歸戶部兼領。
至元二十四年,因發行至元通行寶鈔,改交鈔提舉司為諸路寶鈔都提舉司,仍隸戶部。
除都省(戶部)所領交鈔(都)提舉司外,還先後設置過陝西四川西夏中興等路交鈔提舉司、江南四省交鈔提舉司,分管地方鈔政,并曾置畏兀兒境内交鈔提舉司,皆非常設。
鈔的印造,中統元年燕京行中書省交鈔提舉司下設有印造局,後改印造庫(中統四年)、印造寶鈔庫(至元二十四年)。
至元十三年,因臨時需要大幅度增加發行量,于濟南宣慰司下設印鈔局,于大名置行戶部,掌印造,次年皆罷。
印鈔初用木版,從至元十三年起改鑄銅版;鈔版每年更新,并毀去舊版。
置元寶總庫(又稱元寶交鈔庫),掌料鈔(新鈔)收藏和關支;至元二十四年改稱寶鈔總庫。
燕京和各路置交鈔庫(又稱行用交鈔庫),為兌換機關。
中統末至至元初,禁民間私下買賣金銀,必須赴官庫兌換,乃于燕京和各路置平準庫,大抵即原行用鈔庫立平準之法,合稱平準行用交鈔庫,掌金銀與鈔兌換業務并昏鈔新鈔兌換;其未置平準者隻稱行用庫。
大德八年(1304),開金銀私易之禁,許民間從便買賣,遂革去平準之名①。
中統元寶鈔法大略為:(1)不限年月,諸路通行,不堪行用的昏爛鈔①“千”疑為“百”之誤,見吳晗《元代之鈔法》。
①《元典章》卷二一《倉庫·把壇庫子》;《至順鎮江志》卷十三《公廨·行用交鈔庫》。
可持赴官庫倒換新鈔,每貫收工墨費30文;(2)料鈔發到各鈔庫,随同發下相應數目的鈔本銀以為權衡,諸人持銀易鈔或持鈔易銀,即便依數支發,除收取工墨費外不得克扣遲滞;各鈔庫換到白銀立簿登記,即儲庫作為鈔本;(3)一切科差、課稅皆以鈔為準,并行收受;街市買賣金銀絲絹糧斛等一切諸物亦皆用鈔,按法定銀、鈔比價行用;(4)各鈔庫倒下昏鈔,當即蓋上毀鈔印、點數記錄封存,每季一次解赴中書省或各行省的燒鈔庫,由省官、監察官監督燒毀(後許非直隸省或行省的各路鈔庫倒到昏鈔,就便在其所隸各道由宣慰司、按察司官監督燒毀);(5)阻滞鈔法者論罪,對印造行用僞鈔規定了嚴厲的斷罪條例,初定凡造僞鈔,堪行用者為首處死,為從杖斷,不堪行用者為首流遠;至元十五年加重處罰,不分首從、堪用不堪用,一律處死,知情分買使用者、鄰首知情不報者,亦依情節輕重杖斷;挑鈔(挖補鈔值貫文,改小為大,如100文改為500文,一貫改二貫之類)者亦依重輕杖斷;(6)自中統鈔發行,各路原行用舊鈔一律停止使用,民間持有者許赴鈔庫兌換。
中統鈔發行的初期十餘
元廷統一發行紙币(通稱“鈔”),不限年月,全國通行;元代大部分時期,不鑄造銅錢并禁止行用前代銅錢,除少數地區外,鈔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貨币。
中國紙币制度淵源于唐代的“飛錢”,創始于北宋四川民間發行的“交子”。
四川交子不久收歸政府發行,并逐漸擴大流通于陝西、河東等地區,北宋末改稱“錢引”。
南宋時,除四川錢引(後改稱“會子”)外,又發行了東南會子、湖北會子、兩淮交子等,各有規定流通地域。
四川交子(錢引)每二周年發行一界,後界發行後,前界即不再行用,以舊換新;後來行用年限延長到四年、六年(即二界、三界并用);到南宋中後期,先後改為三年一界、十年一界,最後不再立限,永遠行用。
東南會子初不定界别,後定為三年一界,不久也延長行用期限到六年、九年(二界、三界并用),最後取消了期限。
金海陵王貞元年間,仿宋交子之法立鈔引法(鈔法),發行交鈔;初定行用期限為七年,後取消期限,隻規定以昏爛之鈔兌換新鈔。
宣宗時改變鈔為貞祐寶券,後又發行貞祐通寶。
宋、金紙币面值均為貫、文(錢币單位),自200文至10貫十餘種。
宋交、會以舊換新,扣納紙墨費每貫30文;金交鈔昏新兌換,工墨費15文。
以上是宋、金紙币制度的大略。
宋、金紙币均與錢并行流通。
這個時期,銀被作為貨币手段也逐漸盛行。
紙币制度實行後,因朝廷濫發,軍國經費皆賴以支用,出多入少,以緻嚴重貶值,宋、金均同,而以金朝末年為甚,“至以萬貫唯易一餅”,民間不肯用鈔,但以銀市易。
蒙古初無貨币,隻以羊馬及其他畜産品進行物物交換。
征服中原、西域後,獲得大量金銀,遂主要以銀作為價值尺度和交換媒介,征收中原差發、稅課亦以銀為主。
但紙币在中原行用已久,成為主要貨币,雖弊病不絕,仍便于貿易流通,不可缺少。
太祖末年(1227),博州(今山東聊城)地方長官何實遂以絲為本發行會子(絲會)在本境行用,“民獲貿遷之利”(《元史·何實傳》)。
太宗八年(1236),漢人于元奏行交鈔,遂下诏印造發行,并采納耶律楚材的意見,鑒于金末鈔法之弊,發行額不超過萬錠(50萬貫)。
當時“法度未一”,除大汗诏命發行的交鈔外,“諸路各行交鈔,或同見銀(以銀為本位),或同絲絹(以絲為本位)”,于本境行用,大體二、三年一更換①。
憲宗元年(1251),真定路總管史楫奏太後批準(真定路為太後封邑),立銀鈔相權法,“度低昂而為重輕”,真定銀鈔得以“變澀滞為通①吳澄:《劉宣行狀》,《吳文正公文集》卷四三;王恽:《史楫神道碑》,《秋澗集》卷五四。
便”,并奉太後旨擴大流通于燕、趙、唐、鄧間。
同年,劉肅任邢州安撫使,亦發行紙币以通民間貿易。
三年,忽必烈受京兆分地,于京兆立交鈔提舉司,“印鈔以佐經用”(《元史·世祖本紀一》)。
這些也都屬于地方性貨币。
第二節 鈔法的整備與中統元寶交鈔的頒行 世祖中統元年(1260)七月,為了革除諸路行用鈔法之弊,诏統一印造通行交鈔,以絲為本,規定銀50兩易絲鈔一千兩①。
但通行交鈔(絲鈔)大概并未廣為流通。
同年十月,就改印造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鈔),以銀為本,面額分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500文、一貫文、二貫文十等,仍依宋、金舊制以錢數(貫、文)為單位。
當時久已盛行用銀為價值尺度,故官私皆習慣以銀單位稱鈔一貫為一兩,100文為一錢,10文為一分,50貫為一錠。
法定銀、鈔比價為中統鈔兩貫同白銀一兩。
同時又以文绫織造中統銀貨,分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五等,每兩同白銀一兩。
但中統銀貨并未行用,而以中統鈔為唯一法定通貨。
中統元年鈔法由燕京行中書省主持制訂、實行,主其事者為中書平章政事王文統,世祖親信謀士、掌書記劉秉忠亦贊行鈔法。
具體籌劃者有左房省掾楊湜、交鈔提舉司張介、王渙等人,燕京行中書省置交鈔提舉司為主管鈔政機關。
中統二年立中書省左三部(吏、戶、禮)、右三部(兵、刑、工),由左三部領鈔法,以交鈔提舉王渙為左三部郎中;至元元年(1264)分立六部,鈔法歸戶部兼領,仍以郎中提舉交鈔事。
三年,立制國用使司總領财政,制府與戶部沒有隸屬關系,而鈔法在其總領範圍内,乃别立諸路交鈔都提舉司,獨立于戶部;七年,罷制府,立尚書省總領六部,諸路交鈔都提舉司也于次年複歸戶部兼領。
至元二十四年,因發行至元通行寶鈔,改交鈔提舉司為諸路寶鈔都提舉司,仍隸戶部。
除都省(戶部)所領交鈔(都)提舉司外,還先後設置過陝西四川西夏中興等路交鈔提舉司、江南四省交鈔提舉司,分管地方鈔政,并曾置畏兀兒境内交鈔提舉司,皆非常設。
鈔的印造,中統元年燕京行中書省交鈔提舉司下設有印造局,後改印造庫(中統四年)、印造寶鈔庫(至元二十四年)。
至元十三年,因臨時需要大幅度增加發行量,于濟南宣慰司下設印鈔局,于大名置行戶部,掌印造,次年皆罷。
印鈔初用木版,從至元十三年起改鑄銅版;鈔版每年更新,并毀去舊版。
置元寶總庫(又稱元寶交鈔庫),掌料鈔(新鈔)收藏和關支;至元二十四年改稱寶鈔總庫。
燕京和各路置交鈔庫(又稱行用交鈔庫),為兌換機關。
中統末至至元初,禁民間私下買賣金銀,必須赴官庫兌換,乃于燕京和各路置平準庫,大抵即原行用鈔庫立平準之法,合稱平準行用交鈔庫,掌金銀與鈔兌換業務并昏鈔新鈔兌換;其未置平準者隻稱行用庫。
大德八年(1304),開金銀私易之禁,許民間從便買賣,遂革去平準之名①。
中統元寶鈔法大略為:(1)不限年月,諸路通行,不堪行用的昏爛鈔①“千”疑為“百”之誤,見吳晗《元代之鈔法》。
①《元典章》卷二一《倉庫·把壇庫子》;《至順鎮江志》卷十三《公廨·行用交鈔庫》。
可持赴官庫倒換新鈔,每貫收工墨費30文;(2)料鈔發到各鈔庫,随同發下相應數目的鈔本銀以為權衡,諸人持銀易鈔或持鈔易銀,即便依數支發,除收取工墨費外不得克扣遲滞;各鈔庫換到白銀立簿登記,即儲庫作為鈔本;(3)一切科差、課稅皆以鈔為準,并行收受;街市買賣金銀絲絹糧斛等一切諸物亦皆用鈔,按法定銀、鈔比價行用;(4)各鈔庫倒下昏鈔,當即蓋上毀鈔印、點數記錄封存,每季一次解赴中書省或各行省的燒鈔庫,由省官、監察官監督燒毀(後許非直隸省或行省的各路鈔庫倒到昏鈔,就便在其所隸各道由宣慰司、按察司官監督燒毀);(5)阻滞鈔法者論罪,對印造行用僞鈔規定了嚴厲的斷罪條例,初定凡造僞鈔,堪行用者為首處死,為從杖斷,不堪行用者為首流遠;至元十五年加重處罰,不分首從、堪用不堪用,一律處死,知情分買使用者、鄰首知情不報者,亦依情節輕重杖斷;挑鈔(挖補鈔值貫文,改小為大,如100文改為500文,一貫改二貫之類)者亦依重輕杖斷;(6)自中統鈔發行,各路原行用舊鈔一律停止使用,民間持有者許赴鈔庫兌換。
中統鈔發行的初期十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