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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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作,六合一家,土物之夥,亙古所無,朝廷經費,鹽利太半。
然摏配高價,急徵其直,是其弊也,所當戒者三也。
大抵鹽者,吾民之日用,不可一日闕,所以天地間無地無之,況我東方三面濱海,皆爲煮鹽之地乎?不唯煮鹽爲然,捕魚採藿,亦猶是也。
今見聞言之,用釜鐵而煎,經日夜而出素者,東海之鹽也。
塗泥爲釜,或一日而再成醎者,西南之鹽也。
西南勞役稍歇,功倍於東海矣。
且捕魚亦多術焉,或用結箭,或用網罟,或操舟入海,從流漁釣,其所獲亦有多寡之殊,而西南尤多,其大緻如此。
夫藿者,他國之所無,獨於東方,處處皆有之。
濟州所産尤繁。
土民之居積緻富,商船之往來販鬻,皆用此也。
是三者,天生之地産之,天地獨厚於我國,實東方之奇貨也。
前朝之時,鹽盆坐數、魚梁網所、藿田結蔔,皆載于《周官六翼》。
王子開福之辰,必賜鹽盆魚梁,共議寺社,或賜藿田,其餘管幹區處之法,未之詳也。
中世以來,外患頻仍,內變屢起,宮闕焚蕩,府庫竭盡,豈宜專賴田租,不取山澤之利乎!是權臣專利而不恤國家之經費也。
至于忠宣,乃有志行古之道,分定各道鹽戶,差遣鹽鐵官,未幾以大臣不便罷之,遂爲權奸之所奪,諸司之所占。
今我國家習視前朝之舊,以爲鹽藿,民間之所取,不可爭利也,額定稅法,使守令收之,是果有補於經費之萬一乎? 中原郡縣之多、土地之廣、財賦之繁,何可及焉!然軍國大計,不專賴於田租,而尙搉鹽利以取足焉,矧伊東方乎!《大學》曰:「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
」今米??之出、布貨之征,皆取於田租,山澤之利,視爲餘事,由是則生之非衆也,爲之非疾也。
祭祀賓客之用、士大夫祿俸之給、凡中外一切諸費,皆取諸田租,由是則食之非寡也,用之非舒也。
且近年以來,黎民阻飢,發倉賑恤,加以向化之衣食、商倭之販鬻,支對浩繁,浮費不貲,府庫日就於虛竭,京城見在之穀,不過七八萬斛,是特一富家産耳。
儻有頻年師旅如契丹之於高麗顯王、蒙古之於高、元二世,動大衆壓邊境,將何以哉?又不幸而有堯、湯之水旱,則亦將何以哉?當此之時,不幸歷代生財之道,但以田租,欲充府庫、餉邊兵、應諸費,臣未見其可也。
蓋田租必因歲之豐歉,不可恃以取盈也,魚鹽藿之利,無水旱兇歉之異,而可以利用也。
況生民之所急,臨事而猝辦,莫此爲切乎? 以用鹽一事言之,趙宋之時,有盜李順陷成都。
以張詠知府事,時招安之師在城中者,尙三萬人,無半月之食,詠訪知鹽價索高、廩有餘積,乃下其估,聽民得以米易鹽,民爭趨之,未踰月,得米數萬斛,軍中喜而呼曰:「善幹國事者也。
」此已然之明驗也。
且以臣已行之事言之,臣前於乙醜年,爲江原道觀察使,義鹽色行移關內,救荒之鹽,役船軍煮取。
敬差官鄭之夏初到界,欲盡括公私鹽盆,臣謂敬差曰:「今爲此法,欲其利民也。
試驗之初,先有搜取之令,民必驚動,以爲禁私鹽也,盡棄本業而去,將如何耶?」於是,裁損指畫,不收私鹽,隻用官盆,煮得鹽數十石,聽民以米布交易,民皆便之。
其後京中鹽價湧貴,遂罷義鹽色,臣未知其故也。
其時戶曹令各官各浦預備救荒鹽藿,臣定爲煮鹽採藿數目移文,每月輸納,分遣各官,用以救荒,甚有利益。
又道內舊所付籍公私鹽稅及民間船隻收稅魚藿亦多矣,所至爭求貿易。
臣之所見,亦如是已。
臣竊詳義鹽色、戶曹鹽藿及道內收稅魚鹽,大率計之,其數不爲不多,積數年則其所得米布,豈小也哉?江原一道,煮鹽稍難,捕魚不多,産藿不繁,爲此業者亦小。
然尙且如此,況於他道乎?公家之入,豈不萬萬也哉!願將一試之,展轉於臣心久矣。
今者仄聞遼西有戒心,國家亦有齒寒之虞,儻有危急,糧餉不可不慮,臣竊有試驗之志。
然新法之行,人必駭聽,請申明義鹽色布置規式、戶曹備荒之令,或用兵船,或用軍丁之數,分定煮取數目,每月收納。
其私鹽藿,竝令推刷,損益舊法定稅何如?魚梁結箭則所獲有多寡,不可一例定稅,竝令沒官,差人句當。
其網所及漁釣所捕,亦依前例,加減定稅何如?濟州非內地,所産最繁,亦遣句當監臨,私鹽私藿,亦依上項定稅何如?此其大略也,若其措置節目之詳,則臣不目見,未敢悉也。
昔者宋三司使陳恕將立茶法,召茶商數十人,各條利害,恕悅之,第爲三等,語副使宋大初曰:「上等之稅,收利大深,此其可行於商價,而不可行於朝廷也。
下等固滅裂無取,唯中等之稅,公私皆濟,吾裁損之,可以永求矣。
」於是行之數年,國用足而民富實。
今此魚鹽藿收稅輕重之宜與夫鬻販出納之法,請依陳恕取中等之稅,不蹈歷代三戒之弊,庶幾財貨流通,永久無弊矣。
臣思出其位,惶悚以聞,伏望主上殿下許賜上覽,儻加採用,命下有司,磨勘施行,將見府庫可以充、糧餉可以備,賑恤飢荒、支待夷靺,亦可以大有輔焉。
中國之搉利,一則收利權,一則倚經費,猶或可也,本國地塉民貧,商賈無數倍之利,若搉之,則其害不可勝言。
近日義鹽,行之未幾,以不便罷之,但其收稅,無令守令擅用,以補義倉可也。
其竝濟州搉之之策,尤失計焉。
○司憲府啓:「中樞院副使李蓁以糟糠之妻金氏,詐稱爲妾,後娶崔氏謀欲奪嫡,冒受爵牒,實爲奸詐。
《續刑典》,節該:『有妻娶妻者,痛懲離異。
子孫爭嫡者,以先爲嫡。
』崔氏及所生子女,依成憲以正名分,追奪爵牒,又治蓁罪,以戒後來。
從之,但蓁勿論。
9月24日 ○癸醜,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命安平大君瑢,藏佛骨于興天寺舍利閣。
佛骨本在此閣,嘗取入禁中,外人莫之知,至是還之。
9月25日 ○甲寅,諭江原道監司:「道內司僕寺所獲獐鹿,今欲作脯,別司饔樸允萬等前赴道內。
若此人等憑藉進上,或橫斂雜物,或非理侵害,須卽具聞。
」 9月26日 ○乙卯,諭平安、鹹吉道採訪別監:「當捕松骨之時,若捕白那進白鷂子,則依松鶻例褒賞,其遍曉諭,竝令捕採。
」 9月27日 ○丙辰,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戶典謄錄一款:『平安、鹹吉兩道各官米??興利人回換一禁。
』然鹹吉道,野人雜處;平安道,境連中國,糧餉不可不儲。
本道朝士軍士、成衆愛馬及各司吏典、近隊、防牌、六十、補充軍之居京者,從自願納穀於其道,以全羅、慶尙道米穀題給。
且民間切用之物,須待懋遷,商賈之之徒,亦許通行。
唯鹹吉道會寧、鍾城、穩城、慶源、慶興、甲山、平安道茂昌、閭延、渭原、虞芮、慈城、理山、碧潼、昌城、江界等沿邊之地禁之。
」 從之。
9月29日 ○戊午,司諫院啓:「李蓁位至樞府,欲以後妻之子爲嫡,將先妻金氏稱妾,妄冒天聰,薄行如此,請罪之。
」不允。
○是月,《東國正韻》成,凡六卷,命刊行。
集賢殿應敎申叔舟奉敎序曰: 天地絪縕,大化流行而人生焉;陰陽相軋,氣機交激而聲生焉。
聲旣生焉,而七音自具,七音具而四聲亦備,七音四聲,經緯相交,而淸濁輕重深淺疾徐,生於自然矣。
是故庖犧畫卦,蒼頡制字,亦皆因其自然之理,以通萬物之情,及至沈、陸,諸子彙分類集,諧聲協韻,而聲韻之說始興。
作者相繼,各出機杼;論議旣衆,舛誤亦多。
於是,溫公著之於圖,康節明之於數,探賾鉤深,以一諸說。
然其五方之音各異,邪正之辨紛紜。
夫音非有異同,人有異同;人非有異同,方有異同,蓋以地勢別而風氣殊,風氣殊而呼吸異,東南之齒唇,西北之頰喉是已。
遂使文軌雖通,聲音不同焉。
吾東方表裏山河,自爲一區,風氣已殊於中國,呼吸豈與華音相合歟!然則語音之所以與中國異者,理之然也。
至於文字之音則宜若與華音相合矣,然其呼吸旋轉之間,輕重翕闢之機,亦必有自牽於語音者,此其字音之所以亦隨而變也。
其音雖變,淸濁四聲則猶古也,而曾無著書以傳其正,庸師俗儒不知切字之法,昧於紐躡之要,或因字體相似而爲一音,或因前代避諱而假他音,或合二字爲一,或分一音爲二,或借用他字,或加減點畫,或依漢音,或從俚語,而字母七音淸濁四聲,皆有變焉。
若以牙音言之,溪母之字,太半入於見母,此字母之變也;溪母之字,或入於曉母,此七音之變也。
我國語音,其淸濁之辨,與中國無異,而於字音獨無濁聲,豈有此理!此淸濁之變也。
語音則四聲甚明,字音則上去無別。
質勿諸韻,宜以端母爲終聲,而俗用來母,其聲徐緩,不宜入聲,此四聲之變也。
端之爲來,不唯終聲,如次第之第、牧丹之丹之類,初聲之變者亦衆。
國語多用溪母,而字音則獨夬之一音而已,此尤可笑者也。
由是字畫訛而魚魯混眞,聲音亂而涇渭同流,橫失四聲之經,縱亂七音之緯,經緯不交,輕重易序,而聲韻之變極矣。
世之爲儒師者,往往或知其失,私自改之,以敎子弟,然重於擅改,因循舊習者多矣。
若不大正之,則兪久兪甚,將有不可救之弊矣。
蓋古之爲詩也,協其音而已。
自三百篇而降,漢、魏、晉、唐諸家,亦未嘗拘於一律,如東之與冬、江之與陽之類,豈可以韻別而不相通協哉!且字母之作,諧於聲耳。
如舌頭舌上、唇重唇輕、齒頭正齒之類,於我國字音,未可分辨,亦當因其自然,何必泥於三十六字乎? 恭惟我主上殿下崇儒重道,右文興化,無所不用其極,萬機之暇,慨念及此,爰命臣叔舟及守集賢殿直提學臣崔恒、守直集賢殿臣成三問、臣樸彭年、守集賢殿校理臣李愷、守吏曹正郞臣姜希顔、守兵曹正郞臣李賢老、守承文院校理臣曺變安、承文院副校理臣金曾,旁採俗習,博考傳籍,本諸廣用之音,協之古韻之切,字母七音、淸濁四聲,靡不究其源委,以復乎正。
臣等才識淺短,學問孤陋,奉承未達,每煩指顧,乃因古人編韻定母,可倂者倂之,可分者分之,一倂一分、一聲一韻,皆稟宸斷,而亦各有考據。
於是調以四聲,定爲九十一韻二十三母,以禦製《訓民正音》定其音。
又於質勿諸韻,以影補來,因俗歸正,舊習譌謬,至是而悉革矣。
書成,賜名曰《東國正韻》,仍命臣叔舟爲序。
臣叔舟竊惟人之生也,莫不受天地之氣,而聲音,生於氣者也。
淸濁者,陰陽之類,而天地之道也;四聲者,造化之端,而四時之運也。
天地之道亂,而陰陽易其位;四時之運紊,而造化失其序,至哉,聲韻之妙也!其陰陽之閫奧、造化之機緘乎!況乎書契未作,聖人之道,寓於天地;書契旣作,聖人之道,載諸方策!欲究聖人之道,當先文義;欲知文義之要,當自聲韻。
聲韻,乃學道之權輿也,而亦豈易能哉!此我聖上所以留心聲韻,斟酌古今,作爲指南,以開億載之群蒙者也。
古人著書作圖,音和類隔,正切回切,其法甚詳,而學者尙不免含糊囁嚅,昧於調協。
自正音作而萬古一聲,毫釐不差,實傳音之樞紐也。
淸濁分而天地之道定;四聲正而四時之運順,苟非彌綸造化,轇輵宇宙,妙義契於玄關,神幾通于天籟,安能至此乎?淸濁旋轉,字母相推,七均而十二律而八十四調,可與聲樂之正同其大和矣。
籲!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後之觀者,其必有所得矣。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十七〉 冬十月 10月1日 ○己未朔,禮曹啓:「輝德殿奠幣時奏樂,用《中腔令》。
」從之。
10月2日 ○庚申,諭平安道監司:「今從政府所啓,使移都節制使營於寧邊府,然遷徙事重,不可急遽,更加熟議以定,姑停之。
」 10月3日 ○辛酉,世子行冬享于輝德殿。
○軍器監火藥庫火,藥匠燋爛二十二人,命醫齎藥救之,仍賜酒食,十一人得活。
官吏,命下義禁府鞫之。
○黃溪令譿酗酒殺人,宗簿寺請其罪,命收職牒,安置于固城縣,仍諭其道監司,給田宅,且禁持弓矢出獵,又不得與外人相通。
譿,讓寧大君禔之子,初封瑞山君,貶爵爲。
10月4日 ○壬戌,以柳義孫爲禮曹參判,高得宗同知中樞院事,任孝信兵曹參議,卞孝敬、李邊僉知中樞院事,金義蒙司諫院左正言。
得宗嘗以罪貶外,後許京外終便,今以爲轉運使,故授此職。
諫院諍之,不允。
10月5日 ○癸亥,吏曹參判李審上書曰: 臣於己未年,以韓山郡事,赴任得病,辛酉春,辭職歸田,至乙醜春,擢拜僉知中樞,俄遷兵曹參議,周年而加嘉善,爲江原監司,入爲仁順府尹,以拜此職。
雨露之恩,偏洽於微軀,臣非木石,敢不知感!第以庸愚,雖欲爲忠,而不知所以爲忠,徒懷食祿之恥。
臣自結髮以來,誓不欺君,況今偏蒙河海之恩,矢心圖報之不暇,何忍挾詐欺罔,以負殿下卵翼之私耶!不意累及元濬之獄,有司謂在一廳之內,得聞其議,然臣實不聞。
知而以不知對之,則是欺天也;不知而以知對之,則是自欺也。
有罪無罪,明王在上,故以實固拒,有司強之,臣亦欲雷同而誣服,特蒙恩宥,幸莫大焉。
且事已往矣,無復可言,但恐人之不知者反以臣爲患失,乾沒飾辭,欲免而反服其罪。
念之至此,汗出霑背,若撻于市。
賴有聖明洞照愚衷,天地神明,明明鑑臨,每以此自解。
然以臣之無狀,久居淸要,必有不能自知之譏、貪位懷祿之誚,以累聖朝知人之明。
今臣年六十九歲,緻仕之期,才隔數月,衰老倍舊,聰明頓損,不宜冒居官職,伏望聖慈免臣職事。
不允。
10月6日 ○甲子,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刑曹申:「昆陽囚四犯竊盜金仁京,依律處絞。
」從之。
10月9日 ○丁卯,遣漢城府尹金銚,如京師賀正,仍獻海靑二連。
○刑曹申:「河東囚強盜金山等五人、安東囚強盜僧石恩等二人,依律處斬。
」從之。
10月10日 ○戊辰,刑曹申:「祥原囚強盜方植等十人、江西囚強盜林乙等十九人,依律斬;潭陽囚四犯竊盜大平絞。
」從之。
10月11日 ○己巳,司僕少尹鄭孝康上書曰: 臣以庸愚,濫蒙聖恩,目見非是,不敢終默,謹以管見條列于後,伏惟賜覽。
一,臣嘗自迎秋門仕于內司僕,諸道進膳,散置門外路中,其爲不潔,口難容道,不覺驚駭。
闕門外置卓子,安諸道進上,已曾立法而不行。
乞申明此法,常設卓子於門外,若進膳陪來,則安於卓上,守門者卽告承政院,承政院送膳狀于司饔別坐,各率色掌陪歸。
且雨雪日無可安之處,於門外,別營草家,以安進膳,永爲恒或。
文昭、輝德殿進繕,亦不無上項之弊,乞依此例施行。
一,臣於去秋,見敦義門祈晴宰牲之所,或於空家,或於露地,宰人屠殺,時街童巷婦如堵而立,其於禋祀緻齋之義何如?臣謂其門之側,排設帳幕,凡諸奠物,令典祀官親監,以供祭祀,以盡誠敬。
且祭器如邊豆之屬,或載馬,或貫索而負,雖曰滌漑,其於敬謹何如?臣謂別作櫃子入盛,以緻淨潔。
一,臣觀開慶寺太祖位版,常安於佛殿前楹,日供施食。
其前楹,僧俗雜流所聚,褻狎神明,誠爲未便,請革位版。
若久已行之,未可革罷,則於別殿奉安神位何如?且器皿與床,製造已久,實皆沔破,又其所供之米,因功臣寶米,存本取利。
今僧徒未能長資,難苦供進,亦爲未安,臣伏願裁斷施行。
一,親禦之馬與輦,有識之士,皆不下馬,其爲不敬莫甚。
乞依華制,凡禦馬輦輿出入,備儀仗辟除,勿使犯塵,以盡敬上。
一,發遣行臺,國家令典。
太宗盛際,每遣按行,無時發摘,今有弊於民,除行此法,凡有擲簡,每遣知印。
知印之於監察,其弊隻一馬一人之加耳。
況知印與監察,名分旣異,而處事又異,雖見非是,豈能盡言!臣謂兩界與諸道,擇剛明監察,無時發遣,以嚴糾察。
孝康置佛堂于其家,專以佞佛爲務,國家凡擧佛事,必以孝康主之。
10月12日 ○庚午,議政府據兵曹呈申:「今軍器監傷火緻死火砲匠祿生等十一人,復戶緻祭緻賻。
」從之,又賜棺。
10月14日 ○壬申,刑曹申:「蔚山囚四犯竊盜虧音金,鎭安囚四犯竊盜李春敬,依律絞。
」從之。
10月16日 ○甲戌,賜《龍飛禦天歌》五百五十本于群臣。
○刑曹申:「彥陽囚典農寺婢善非,與奸夫殺其夫,依律淩遲處死;殷山囚樸存信等二人四犯竊盜絞;宣川囚高春奉殺人斬。
」從之。
10月17日 ○乙亥,前司勇洪巨賢獻無名石,言得於平壤府東二十五裡炭峴、回橋院之間,下諭平安道監司,令審産出之狀,採取以進。
○刑曹申:「典獄署囚高敬守等五人盜豐儲倉緜布,昌原府囚成同殺人,依律絞。
」竝從之。
10月20日 ○戊寅,示全羅、忠淸、慶尙道監司:「倭楮種,曾令沿邊州郡栽植培養,或絶種,或不茂盛,是必不用心之故也。
今送倭楮種於沿邊各官,園圃海氣相通之地,栽種培養,出苗生長之狀,隨卽申達。
」 10月21日 ○己卯,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議政府啓:「全羅、忠淸兩道監司所啓年分過輕,請遣朝官更驗。
」上命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曰:「雖遣朝官,百穀已穫,分等實難。
且朝官迎合政府之意,必務高重,姑從監司所啓。
且據所聞,酌定高下何如?」仍命思哲,議于政府,皆曰:「監司所啓,與臣等所聞頓殊。
且不可以所聞臆議,須遣朝官,更驗損實,以定年分。
」從之,卽命直藝文館權自恭、戶曹正郞鄭次恭、兵曹正郞李永肩遣之。
○刑曹申:「典獄署囚白同三犯竊盜,依律絞;甑山囚樸善京等七人強盜斬。
」從之。
10月23日 ○辛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東班自一品至九品,皆有正從;西班自三品至五品,有正從,而自六品至八品,竝皆從品,新設九品司勇三百,竝正品。
東西班各異,有違設官之意。
正五品司直,三軍各一,今各加一;自六品至八品,每品每軍,各設正品二;司勇,中軍三十四,左右軍各三十三,竝一百爲正品,二百爲從品。
」 從之。
10月24日 ○壬午,前此,前銜及有蔭子第,皆受落點受圈,而後敍用,時議者或以爲不可,上令議政府及六曹堂上,集賢殿等官雜議之,或以爲不可,或以爲可。
上從不可之議,卽下傳旨于吏兵曹,遂革之。
時三品以下除授,受東宮之圈,故曰受圈。
10月25日 ○癸未,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今慶源捕獲玉松骨,非他松骨之比,眞極貴之鷹也。
特賜卿藍段子紅絹各一匹,至可領也。
」 10月26日 ○甲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日本小二殿藤敎賴遣加珍老、吾羅灑毛等,來獻土物。
10月27日 ○乙酉,傳旨禮曹:「今年都城瘡疹之病,倍於前昔。
若小民或不知救療之方,或不能謹愼,以緻殞命者,比比有之。
其病戶蠲坊裡役,公賤限平復勿令役使,分定醫員,隨證給藥治療。
」 10月28日 ○丙戌,刑曹申:「長鬐囚金和殺人,依律絞。
」從之。
10月29日 ○丁亥,唐人押送官金有禮在遼東馳報:「也先率兵數萬,屯黃河上,帝勑諭遼東隄備曰:『也先將竝朝鮮打擾。
』」上召領議政黃喜、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兵曹判書金孝誠、參判李承孫、都鎭撫李堅基、閔伸、李穰、河漢,傳旨曰: 今也先舍遼東而遠攻我國,必無之事也。
然我國向者不奉其國詔書,或因此欲雪其恥,或欲受其降,不無加兵之慮,兩界備禦,不可緩也。
意者馬兵不可送也,於沿邊郡邑,增添步卒與火砲之具,守城以待之如何? 喜、演、仁、孝誠、苯、甲孫、堅基、穰、承孫、漢曰:「每當氷合之時,本邑馬步兵,合番防戍,不爲不足,守城步兵,不必遽增,待都節制使磨勘論啓。
」從愚、宗瑞以爲:「沿邊州郡,本邑守城軍有餘處則已矣,不足處,南邑州郡步兵,量數分送,以守其城。
」喜、仁、苯、甲孫、堅基又曰:「平安糧餉不足,防禦軍士,待的實聲息,更議入送。
」演曰:「賊變難測,待聲息似緩,預送軍士糧餉又難。
下三道州郡,每二百戶出一丁,令其官備衣糧,限解氷送防禦,事罷除職。
」從遇、宗瑞、孝誠曰:「軍士戰馬甲胄,預令整齊,若有聲息,隨卽分運入送。
」穰、承孫、漢以爲:「京中軍士武才特異者,於沿邊城堡,各遣二三人,如有事變,率兵應變。
」又僉議曰:「彼若示弱而來,愼勿邀功出戰,但當固守。
又若遣使,不可拒而不待,亦不可厚接。
邊將於城外待之,饋以酒食,諭之曰:『我國臣事大明已久,不宜有二心。
』彼若曰:『我是使臣,何不啓殿下,而擅便阻當?』仍留不去,又諭之曰:『此地距王京,道路甚遠,且雪深路塞,啓達爲難。
』如此徐徐開諭,要使彼回去,不令生怨。
軍器監火砲,量宜送之,以爲守城之備。
」 ○議政府啓:「平安道沿邊防禦布置,未得其要,衆論不同。
若憚於輕改,固執因循,則邊事失誤,慮有後悔。
臣等參詳衆議,反覆籌之,或雲:『主將偏在一隅,後無援兵,非獨失於內外相應之策,雖在江界,上下道路,險阻隔絶,倉卒之變,不及救援,又不能數數往來考察,徒有供頓之弊,實無益於防禦。
且彼賊入來之路,非唯江界,如昌城、義州等處入侵之賊,將何以應之?還營寧邊,誠永世之長策。
』或雲:『邊方防禦最緊,都節制使雖無重兵,若在江界,則聲勢遠聞,彼賊不敢窺邊,仍在江界,誠備邊之急務。
』 惟此二說,雖則不同,各有攸當,不可偏廢。
自今沿邊郡邑,分爲兩道,江界、朔川,各置二品以上節制使;朔川加設判官,渭原、慈城、虞芮、閭延、茂昌,屬于江界道;理山、碧潼、昌城、定寧、義州、麟山,屬于朔川道。
凡沿邊州郡口子一應軍務及鎭帥萬戶防禦勤慢,悉委考察,仍令各鎭各堡,自相爲援,以固邊方。
都節制使還營寧邊,兼判都護府使,後置判官。
上項兩道節制使勤慢,與各處防禦實不實,或親巡考閱,或遣人擲簡。
又有大黨賊變,抄率道內軍丁,從其聲息,觀勢應援,庶幾大小相維,內外相應,布置得宜。
其設兩道所屬南道軍卒,令都觀察使、都節制使同議磨勘啓聞後,續議施行。
」 從之,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事目:「一,彼人若示弱而來,邊將邀功出戰,甚不可也,愼勿輕犯,但當苦守。
一。
彼若使人,不可拒而不待,亦不可厚接,當於狄館,饋以酒飯。
如有所索,令邊將諭之曰:」我國,事大之國,無王命而不可自擅,如其自擅,則罪責非輕。
「彼若曰:」不敢擅便,則當啓殿下施行。
「仍留不還,卽諭之曰:」此處拒王京甚遠,且雪深塞路,難以啓達。
「如此徐徐開說,要使彼回去,毋使起怨,一以飛報。
」 10月30日 ○戊子,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卒漢城府尹李士寬妻韓氏早歿,未得從夫封爵。
其子義長登武科,禮長、智長、諴長、孝長,皆登文科。
高麗故事,三子登科,爵其母,仍給其俸。
乞倣其例,韓氏從夫爵追贈,以勸後來。
」從之,遂贈貞夫人。
十一月 11月2日 ○庚寅,以金世敏爲兵曹判書,趙遂良刑曹參判,金孝誠平安道都節制使,李穰江界節制使,樸好問朔川節制使,趙石岡判義州牧事。
時以也先聲息,命政府六曹,議可爲平安道都節制使者,皆以孝誠薦之。
右贊成金宗瑞啓:「孝誠家世淸寒,近因妻亡,計活尤疎,請賜溫衣。
」遂賜襦衣一襲、毛冠、弓矢遣之。
11月3日 ○辛卯,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諸山陵及眞殿大小祭品,今改詳定。
健元陵以下諸山陵四時大享及正朝寒食端午秋夕冬至臘六別祭,卓有花草。
第一行中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節三行茶食五器,第四行實菓六器。
面俠卓無花草。
第一行各色餠六器,第二行雜湯細??等六器,第三行爵三。
健元陵以下諸山陵顯德嬪墓所朔望祭,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及鹹吉道諸山陵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藥菓四器,第二行實果,雜菜五器,第三行餠??五器,第四行飯、匙楪、醬羹、灸六器,第五行爵三。
鹹吉道諸山陵及厚陵六別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小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實果五器,第四行雜菜六器,面俠卓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等五器,第三行飯匙楪醬羹灸五器,第四行爵三。
顯德嬪墓所六別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小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藥果五器,第四行實果六器。
面俠卓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等五器,第三行盞三。
穆淸殿、濬源殿、慶基殿、集慶殿、永崇殿六別祭,卓有花草。
第一行中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茶食五器,第四行實果六器。
面俠卓無花草。
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等五器,第三行盞三。
先王、先後、顯德嬪忌晨齋祭卓及上項眞殿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小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茶食五器,第四行實果六器。
面俠卓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五器,第三行盞三。
顯德嬪魂宮朔望祭及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藥果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實果五器。
面俠卓第一行倂四器,第二行??,湯五器,第三行盞三。
」 從之。
○義禁府啓:「司直李種捕逃奴婢於同福縣記官姜周,與金得時率二十餘人,怯種倒懸,累日侵虐,以至於死。
縣令河綱地知而不禁,及其子訴和順縣監,推鞫之際,欲庇惡吏,飾辭移牒。
周依《元典》元惡鄕吏典刑,廣示施行;綱地杖一百流三千裡。
」 從之。
11月4日 ○壬辰,議政府據戶曹呈申:「平安道年年失農,民生可慮,所貢義盈庫納黃蠟二百五十九斤十二兩,限五年蠲減。
濟用監納毛獐皮一百二十三領,減其半。
豹尾六筒、毛鹿皮十八領,工曹納牛皮三十領、馬皮五領、山豬皮二十領,軍器監納松脂二鬥、熟麻九十斤,竝皆永除。
」從之。
11月5日 ○癸巳,平安道監司獻平壤府所産無名石四斤。
11月6日 ○甲午,百官行冬至望闕禮,停本朝賀。
11月7日 ○乙未,命都承旨李思哲、左副承旨安完慶,往議于政府曰:「也先領兵親到,若遣將持重兵而來,強欲直到京都,則邊將權辭以對。
若不肯聽從,何以處之?」僉曰:「觀其形勢,兵少而專欲和親,則當依前議,若兵多而又有侵掠之志,則閉城固守,入保諸郡人物,淸野以待。
且徵南道之兵,防禦諸事,疾速布置,一以諭之曰:」本無宿嫌,何遽構隙?「彼若不聽,又諭曰:『如此則軍兵器仗,我亦有之。
』以逸待勞,又何憚焉!彼若加兵,我亦應之可也。
」 遂以此意,下諭平安、鹹吉道監司。
都節制使。
11月10日 ○戊戌,傳旨承政院:「施命之寶,用於冊封敎書等事;凡幹除授之事,皆用大寶。
」 ○藝文館大提學樸安臣卒。
安臣字伯忠,尙州人,判司宰寺事文老之子。
登弟,補史宮,戊子,拜司諫院左正言,與大司憲孟思誠等共治睦仁海之事忤旨,太宗欲置極刑,謂司誠曰:「死生有命,何憂何懼!」乃作請題壁。
後累遷司憲執義、判膳工監事。
歲甲辰,日本遣使來請《大藏經》闆,國家不許,遣安臣爲回禮使,送禮物及佛經數本。
至其境,國王聞國家不許《大藏經》闆,拒不納,唯許納佛經,安臣馳書,諭以交隣之意,乃許禮接。
及還,至一岐島,有一倭與我有怨者,欲害使船以報之,安臣卽乘舟,謂賊曰:「古今寧有殺使之人乎!」賊終不能犯。
還,拜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歷工禮兵曹參議、兵、禮、刑、工、吏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黃海、忠淸、全羅、平安道監司。
己未,拜刑曹判書,明年,遷議政府右參贊。
壬戌,以工曹判書,請老乞退,不允,擢吏曹判書。
甲子,遷藝文大提學,至是卒,年七十九。
?朝二日,弔賻。
安臣性剛果,善談論,治家儉嗇。
諡貞肅,直道不撓貞,執心決斷肅。
子以昌、以寧。
11月11日 ○己亥,世子率百官,遙賀聖節。
11月13日 ○辛醜,司憲府啓:「時方寒冱,請停崇禮門之役。
」上曰:「予亦欲停之,但恐開春則疾疫盛行,故未敢耳,將議于政府。
」 11月14日 ○壬寅,上謂禮曹判書許詡曰:「今聞以瘡疹物故者,世俗惑於邪說,常不埋葬,暴在原墅,爲狐狸所食,予甚閔焉。
何以使民不棄屍而掩藏歟?」詡對曰:「京都及城底十裡之內,令漢城府五部活人院官吏每日巡行曉諭,使之掩藏。
」從之。
11月15日 ○癸卯,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按《文獻通考》,宋高宗朝,有司請建行懿節皇後別廟於太廟、殿後,奉安神主。
至孝宗朝,時享太廟別廟,行事執事官誓戒於尙書省,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今輝德殿,雖未立別廟,與宋朝之制同,非原廟之例,於大享無誓戒,隻行散齋二日,緻齋一日,有違古制。
依本朝已行宗廟大享儀,前享七日受誓戒,散齋四日,緻齋三日。
」 從之。
○左弼善李石亨等上書曰: 東宮於前月讀《禮記》畢,謂臣等曰:「古人雲:『朋友講習。
』若獨覽則易或忘之』,宜更講論。
」仍將《禮記》首篇進讀。
臣等竊惟東宮天性好學,日視書筵,孜孜不倦,其於經書,靡所不講,學問已高,而於《禮記》一書,講至再三,固爲精熟矣,猶慮未至,又令臣等進讀,所謂已精而益求其精也,尤非淺薄所能堪也。
今書筵官十人,除諺文醫書,僅有臣等六人輪次進講。
竊念臣等於《禮記》,本無師授,兼以稟性昏愚,雖日與朋僚同處,專力討論,猶懼不稱,況未得同處,力又不專,或仕春秋館,或仕儀注,加以課試,及讀書置簿,皆從事他務,素不講習,當其番次,以蒼黃涉獵,理未暇窮,事未暇考,疑無可質,僅一寓目,率爾進講。
若有疑問,或妄對不能對,或對而未能盡其蘊,靦面而退,未知所以,復講是書,豈欲若是而止乎!非徒臣等之心,深有愧焉,實未副東宮孜孜求益之意也。
臣等竊謂輔養儲副,以爲宗社生靈萬世之福,天下事,孰有大於此者!而柅以他事,反無餘力,其輕重緩急何如哉!若曰東宮學問已成,何賴書筵官,則是甚不可。
大抵聖不自聖,孔子讀《易》,至韋編三絶,而猶曰:「假我數年。
」殿下豈肯謂世子學問已成,而不必加學也!東宮豈自謂學問已成,而今日之復講是書,姑爲是拳拳也!臣等亦謂我東宮學問已極,而不必加輔導之功也。
然則書筵之任,其不可少忽也明矣,其不可不專也審矣。
伏望許令書筵官,毋兼他事,日仕書筵,使朝夕同處,理有難窮者則已,其可窮者窮之;事有難考者則已,其可考者考之;疑有難質者則已,其可質者質之,庶得從容商確,以備疑問之萬一。
下吏曹。
11月16日 ○甲辰,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銃筒放射軍,皆當熟知藏藥之術。
然火藥難費,故常時必不能如心肄習,何得使人人皆知其術!是可恨也。
每五人作伍,一伍之內,須令一人知之,四人放射,一人應機藏藥可也。
二銃筒、三銃筒、八箭銃筒、四箭銃筒、細銃筒五樣銃筒,一伍之人,相雜齎持,則急遽之際,箭及檄木之大小、藏藥之多少,必不能辨而混用之,須使一伍之人,人持一樣銃筒,非惟臨敵之時,而於常時肄習,亦不可相雜,當隨人力之強弱,敎以所宜銃筒,預定其志可也,以十人爲伍亦可。
或曰:『銃筒軍,不徒持銃筒,而或帶弓矢,或帶刀劍,亦可也。
』或曰:『此說似矣。
然若帶弓矢刀劍,則所持銃筒之數少,當令不用弓劍,而多齎銃筒可也。
』二說皆近理。
又檄木、鐵椎、鐵箭、火藥、火心、量藥凹子、藏火器等物,皆一人之身所持,其中火藥火心及藏火器,不可同處,須使火藥、火心佩於一邊,藏火器佩於一邊。
又雜物諸緣,一人備帶,則重而難行,是可慮也。
聞中朝之北征也,用我國之馬,載銃筒諸緣,今亦倣此制,一伍之內藏藥一人、率馬一匹,載藏藥諸緣。
又多載藏藥銃筒,四人或帶弓矢,或帶刀劍,在前行放射,藏藥者隨放隨給,此最良策。
但本國馬匹不多,故未知此策可行與否也。
又五樣銃筒之軍,以五色旗幟別之,揷於兜牟。
主銃筒號令者,建五色旗幟,隨意指麾,則出令便而應敵易矣。
銃筒肄習時及臨敵時,以火近藥心,甚可慮也,宜當常常戒之。
已上諸條可否加減,與監鍊官更加商度其宜而行之。
○以大司憲李季疄爲黃海道都觀察使。
季疄陳本道救荒之難而因啓曰:「今春飢饉太甚,至有食人之肉者。
」上驚怪,議于政府曰:「是言之出,所係甚大,不可不知。
當季疄問之歟?發朝臣問於其道歟?」僉曰:「問於其道則莫知所從,問季疄爲便。
」上令其弟同副承旨李季甸問之,對曰:「臣在憲府,聞諸執義鄭賜。
」翌日,又啓曰:「臣昨質諸鄭賜,曰:『不知。
』問於他臺官,皆曰:『不知。
』臣愚忘之,不記所言之人。
」上命都承旨李思哲,往議于政府曰:「今者季疄之言若此。
予惟漢之魏相、宋之李沆,皆賢臣也,故所聞之言,無微不達。
予之初卽位也,李原將江原道人死之多,不以實對,予年少,故未盡劾實,今季疄之言,欲知其實而後已也。
將季疄與臺官,進于承政院閱實,如未得,則下法官推劾如何?」僉曰:「上敎允當。
」卽召季疄與鄭賜、掌令金吉通、元自直、持平金承珪、文汝良,問之,皆曰:「臣等所未聞之言也。
」季疄惶懼曰:「臣必聞之他人而忘之矣。
」遂下刑曹鞫之。
11月17日 ○乙巳,李季疄使人因季甸啓曰:「所言之人,今始省得,乃臣舅李伯剛家火者金閒聞諸表姪銃筒衛曺守命而說此言也。
」上令承政院詰問之,閒曰:「守命於閏四月,葬父于海州,還言:『予至州之上檢丹裡,樸長命家有一盲之女飢甚,乃取自死兒屍之肉食之。
』」守命曰:「閏四月,聞父病歸海州,父已死,遂卽埋之。
母曰:『今年此道,飢餓,病死之人,轉于溝壑者,不知其幾千,汝來葬之,幸哉!』予還京,以是言於閒,他無所言。
」閒、守命相與參對,往復不決,諸承旨詰問乃服。
上曰:「季疄欲蓋初發言之人,乃曰聞之臺官,其計狡矣。
然旣得發言之人,當令刑曹勿推,督令赴任。
且食人之肉,大是異事,何以處之?」承政院啓曰:「宜選簡朝臣,率守命往海州推問,以知其實。
」遂命守承文院事姜孟卿,往鞫之。
○集賢殿校理河緯地上書曰: 臣兄綱地,今坐法當流。
竊念臣早喪父母,臣身及寡姊弱弟弱妹,全仰綱地爲父以生。
且綱地於臣一家爲宗,奉臣父祖之祀,墳墓神靈所寄,今若流配遠地,姊妹兄弟,無所資仰;父祖神靈,無所依主,宗絶家破,門戶掃地。
臣念至於此,生不如死,心神昏耗,不知所出。
臣願除名爲徒作,隨兄綱地,永屬擣砧,以贖兄流罪。
伏望聖慈特霈雷雨之澤,曲遂螻蟻之誠,不勝迫切之至。
夫刑人罰人有常法,臣妄執愚懇,法外求贖,臣罪萬死。
然臣兄之罪,亦不無可疑。
邑人歐殺人,守令不能救止,其比親犯人,豈無差等!臣雖謬誤,恐未必有累於罪疑惟輕之恤典也。
昔向敏中疑殺人僧獄詰問之,僧但雲:「前生當負此人命。
」臣常讀恤刑敎書,至此,未嘗不慘然,何意臣身親見之!臣兄之不幸,類此僧。
兄其時適受監司差任,離官一宿,病發未得前赴,受由還官治療,翼日而此難作。
若非此病,必無此禍,病與禍媒,若從天落,亦臣一家厄會之緻也。
臣更何言!惟仰再造之恩,少連門戶之命而已,但慮身非己有,私乞除名,有違臣子國耳之義,然國有大難,大臣當之;家有大難,子弟當之,惟其所在緻死而已。
臣今門戶之難,至慘至毒。
臣弟紀地前年辭職,奔湖南救兄,得病死於客,惟臣獨在,他無可委者。
臣若逡巡,不當其難,背父兄之恩,孤亡弟之望,先失其所以報國家者,國家將安用之,而臣異日亦何顔見緹縈於地下哉!且擣砧之役,國家所重。
臣隨兄竭作,鞠躬盡瘁,亦足以效其惟其所在之誠也。
臣蒙聖恩罔極,此生已無階仰報,死而不朽,期於結草而已。
臨章隕泣,不知所言。
不允。
初,綱地之病於全羅獄也,緯地乞免職事,往視其病,上哀其情,賜暇給傳以送,湯藥扶護,無少忽,時人雲:「兄弟之間,至此足矣。
」 11月18日 ○丙午,政府議:「典吏金義精告:『今年春,往所居黃海道瑞興郡北栢谷裡,適其時因內史之擲簡也,守令使飢民隱避山間。
至四月望時,樵童五人往裡北山洞,見人肉灸喫處,來說:「我與裡人偕樵童往視之,燻灸之餘,頭腳尙在。
」是月二十三四日間,樵童又言之,與裡人甲士金乙敬、船軍仇思義同往見之,人屍四腳棄擲,火氣不滅矣。
裡有船軍李雨者嘗無所事,而昏曉往來山間,且發人墓塚,脫其衣服,故疑此人所爲也。
往搜其家,得人臂及肉二塊,燻灸色靑,皆人肉也。
以詰雨,亦服。
與乙敬等裡人以告于官,官亦不忍言其食人肉也,置而不問。
」 乃命判軍資監事李仁孫,率義精往瑞興鞫之。
11月19日 ○丁未,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11月20日 ○戊申,諭平安道監司:「行護軍崔潤溫啓雲:『成川府北有山城舊址,古老傳言昔人避亂之地也。
其東則壁立萬仞,西則石山高峙,南則間有細路,北則土山兩峯相對,兩峯之間稍低可行,是則古城門基也。
其內東西相距八裡許,南北五裡許,可容十餘邑之人。
中有巨川,亦有溪澗泉井,可資其利。
三面固無築城守禦之虞,唯西洞門二十步許、北兩峯相距三百餘步,築城作門,則一人當關,可敵萬夫,足以禦患之地。
」上項山城果如所啓乎?築城防塞幾處?若築城,則城基幾步?卿其審察以聞。
「 ○刑曹申:「中和囚麿乙巾、衿川囚同三三犯竊盜,依律絞;三嘉囚洪乙守殺人斬;價川囚柳得夫等六人強盜斬。
」從之。
11月21日 ○己酉,刑曹申:「典獄署囚三犯竊盜池奉等二人,依律絞。
」從之。
11月22日 ○庚戌,刑曹申:「端川囚崔衆伊等二人,殺人,依律斬;靈光囚強盜三性等二人斬。
」從之。
11月23日 ○辛亥,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走火之利大矣,便於馬上用之,非他火砲之所及也。
騎士或揷於腰間,或揷於矢筒,馳馬而放射之,則非唯觸之者必死,而見其狀、聞其聲者,皆懾服也。
用於夜戰,光耀照天,而賊氣先奪矣;用於疑有伏兵處,則煙火亂發,而賊徒驚怯,不能隱其情矣。
然矢行不如銃筒之直也;藥費大多,不若銃筒之少用藥也;收藏不可不謹,不若銃筒隨時藏藥之便也。
以此觀之,銃筒之利尤大。
近日下送走火,先運走火六百箇,二運中走火八百介、小發火八百介、小走火一千五百介,三運平安道直上火二千介、火箭三百五十二介、大走火六十介、小蒺藜砲三十六、中走火二千二百七十介、小走火三千三百四十介,鹹吉道直上火一千、火箭一百七十五介、大走火三十、小蒺藜砲十八、中走火一千一百三十、小走火一千六百六十。
今又欲加送,送幾柄則足用乎?卿與監鍊官同議以啓。
」 ○諭黃海道都事金安生:「其道各等監司還上啓請時,戶數人口,多少不一。
乙醜年十月趙惠所申元戶二萬五千二十三戶,人口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五十三名。
丁卯正月趙遂良所啓元戶六萬二千六百三十七戶,人口四十六萬二千六百六十四名。
丁卯七月李師元所申元戶六萬二千六百三十七戶,除物故五千三百十四名,見存人口四十五萬七千三百五十名。
丁卯十月樸以昌所申元戶六萬四百六十四戶,人口三十四萬七千七百七十一名。
以趙遂良所啓,比於趙惠所申,戶數倍多,人口亦增七萬餘名,而以樸以昌所申則反減十一萬餘名。
乙醜丁卯兩年之間,其增減,如此其不同者何歟?近年疾疫尤甚,果有物故之理,然不應如此之多矣。
將飢饉而然歟?不然,彼之所增,將欲多占還上,虛張其數歟? 又以敬差官所申各官物故數觀之,海州人口元數五萬七千五十二內,物故一萬二千四百六十五。
以分數計之,五分之一,其物故如此其多,何歟?若曰地廣人多之所緻,則其連境信川物故三十九分之一,載寧物故十四分之一,康翎四十四分之一,長淵十九分之一,松禾三十五分之一。
比之海州,如此懸隔,將他官物故不得其眞歟?趙遂良時,海州元戶二千七百二十,而人口則五萬七千五十二;樸以昌時,元戶八千三十,而人口則三萬三千五百六十七,何人口之減少,而戶數反多乎?且八千三十戶,而人口三萬三千五百六十七,則一戶之人,不過三名,何戶多而人少乎? 又聞敬差官以賑濟冊得物故數,則似爲得眞,非虛妄也。
然其考賑濟冊,則彼此皆同,而獨於海州居多,其故何歟?上項數件,增減不一,駭於見聞,汝意以爲何如?各官於還上陳請之時,必有人口小名都目狀矣,備悉分揀,從實以啓。
」 ○諭全羅道監司:「道內龍潭任內銅鄕産出深重靑石、水銀石,無弊採取以進。
且産出多少及採取難易,具悉以聞。
」 ○刑曹申:「玉果囚洪山守、比安囚上佐五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11月24日 ○壬子,以宜爲正義大夫、原川尹,盧重禮僉知中樞院事,洪約忠淸道水軍處置使。
11月26日 ○甲寅,守知承文院事姜孟卿來自海州,以曺守命所告誣妄來啓,下金閒、守命于義禁府,更鞫之。
判軍資監事李仁孫又自瑞興來啓雲:「金義精所告不實,囚于瑞興府。
」命罷李季疄,以申自謹爲黃海道都觀察使。
11月27日 ○乙卯,議政府啓:「府與戶曹禮曹同議。
商倭所持雜物太多,雖或半或三分之一,量減留浦。
其一年轉輸京中之數,小不下二千餘駄,沿途州郡轉輸之苦無窮,救弊之術,不可不急。
自今丹木、銅、鑞、鐵負重之物,悉令留浦,禁私貿易,依在前倭館公貿易例,官給其價,則京中與浦所所受之價無異,而民弊亦除,似爲便益。
其合行條件,更加磨勘。
一,丹木銅鑞鐵,每歲貿易,公家不可勝用,貿易布貨,亦難繼也。
今後除公家所用,其餘依在前倭館私貿易例,勿論緜紬、木緜、正布,從自願和賣,以補公貿易之價。
一,浦所貿易丹木、銅、鑞、鐵,令慶尙道所納司宰監貢船及各浦兵船漕運,若無管押之人,則虧損可慮,擇定差使員,同萬戶秤量輕重,授鎭撫及色吏,納于典農寺,典農寺管掌典賣。
一。
海路轉輸若難,則每於農隙,依前例舟載至洛東,輸于忠州、金遷,移載站船來京。
或置於尙州官,許人納價,典農寺齎文契下去,受出於京中貿易例,酌量加給。
」 從之。
11月28日 ○丙辰,兀郞哈萬戶金權老加都萬戶,子伐伊應可除司正。
11月29日 ○丁巳,全羅道監司獻白雉。
十二月 12月2日 ○己未,世子行臘享大祭于輝德殿。
○義禁府啓:「同福記官姜周故殺李種,依律斬。
」從之。
12月3日 ○庚申,諭平安道敬差官樸薑:「今送小發火具中走火八百六十六柄、小走火四千六百六十六柄,沿邊州鎭口子,量宜分置。
中走火二千箇、小發火二千六百箇、小走火七千箇、所造表紙一百卷、藥心紙五十卷、火藥四百二十二斤八兩下送,一依規式製造。
」 又諭鹹吉道監鍊官元益秀:「今送小發火具中走火四百三十四柄、小走火二千三百三十四柄,州鎭口子,量宜分置。
中走火一千四十箇,小發火一千四十箇、小走火三千五百箇、所造表紙五十卷、藥心紙二十卷、火藥二百十二斤六兩下送,一依規式製造。
12月4日 ○辛酉,以閔伸爲刑曹判書,李先齊戶書參判,尹炯司憲府大司憲,卞孝敬吏曹參議,任孝信戶曹參議,鄭陟禮曹參議,趙順生兵曹參議,金有溫刑曹參議,趙傅工曹參議,金布、韓方至僉知中樞院事。
12月5日 ○壬戌,諭平安道都節制使:「前以議者之說,沿江彼邊林木,使之盡伐,然多茂密,未能盡伐而停之。
今又獻議者曰:『彼人隱蔽林木,以覘虛實,乘間擄掠,莫若盡焚之,使彼無有隱伏之處。
』卿其商度可否以啓。
」 ○宗簿寺啓:「多慶令有康欲以其妹,嫁前判官金壤子,呈單子以問,壤答雲:『子年今十五歲,今年三月,約婚於井邑縣監楊淵家。
』卽取婚書於淵家閱之,已曾定婚是實。
竊稽禮曹受敎:『男年十六,女年十四,方可成婚。
』無受婚書節次,唯受敎內:『通書後不數月而成婚,則資粧難以卒辦,納采後,毋過期年。
』金壤子婚書成送時,年歲雖未滿十六,納采後期年內年滿十六。
右婚書給楊淵家而許婚乎?依敎旨內男女年限不用金壤婚書乎?」 命還給楊淵家。
上尋聞壤追成婚書以避之,遂下壤及淵于義禁府拷訊,幷鞫其宗簿寺官吏罪之。
12月6日 ○癸亥,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又出承華堂,始視事。
○刑曹申:「宣川囚強盜李元京等十三人,依律斬;黃州囚三犯竊盜申波豆絞。
」從之。
12月7日 ○甲子,諭鹹吉道監司,試採甲山郡銅鐵石。
12月8日 ○乙醜,傳旨吏曹:「東西班相間受職者,除無褒貶西班朔數而合計東班朔數,參上則滿三十朔五考三上,參外則滿十五朔三考二上,依他例加資。
」 12月9日 ○丙寅,刑曹申:「永興囚強盜蔔萬等三人,依律斬。
」從之。
12月10日 ○丁卯,刑曹申:「強盜龍江囚吳萬京等五人,楊根囚亡連等四人,高靈囚莫同殺人,依律皆斬。
」從之。
12月11日 ○戊辰,議政府啓:「《續兵典》:『父母八十歲以上,其子從仕者,使之歸養。
若父母願令從仕者,亦令一二人歸養。
諸子先亡者,亦令親孫歸養。
九十歲以上,諸子竝給侍丁,雖有從仕者竝令歸養。
』士大夫或不審上項事意,安然從仕,銓曹亦不察而任用之,有違風敎。
自今有八十九十歲以上父母者,除京中陪居從仕京中者外,父母在外,而京中從仕者、父母在京而外方赴任者,竝依《兵典》,申明擧行,銓曹亦不得擧用。
從之。
○刑曹申:「北靑囚元奉殺人,依律斬。
」從之。
12月13日 ○庚午,傳旨刑曹: 《元典》載元惡鄕吏典刑回示之法,車裂以徇與醢其肉以食諸侯之文,雖見于史,虞、周之刑,至於大辟而無徇示之文;《大明律》有陵遲處死之刑,亦無徇示之文。
今後元惡鄕吏行刑後,除回示;陵遲處死者,亦除回示,但俱悉罪名,移文于中外,使之周知。
○兀狄哈護軍虧豆等來獻土物,陞虧豆爵,賜衣服笠靴及靑紅木緜三匹。
其姪甫要麿等,除司正,賜衣服笠靴。
12月14日 ○辛未,慶尙道玄風、密陽、昌寧等處地震。
12月15日 ○壬申,日暈兩珥。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宗簿寺《璿源錄》修撰體例疎略,且不幷錄王後事跡,亦爲未便。
今後依古制,詳悉修撰。
」從之。
12月16日 ○癸酉,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京外軍士習射節次及陣法肄習條件磨勘後錄。
一,入直內禁衛、別侍衛、甲士分三番,初一日第一番,中日第二番,終日第三番,入直鎭撫率領習射。
若其日或風雨,或有故未射,則次日追射,以足前日之數。
一,出番軍士分侍衛則三日,甲士、內禁衛則二日,各詣射場。
三十人爲一統,每一統,擇定摠牌,率領習射,鎭撫、訓鍊觀官各一人考察。
追射節次,與入直軍同。
一,內外射場,以五十步爲定,設小的射之。
春秋則二十巡,冬節則十五巡,一巡四矢。
其中的多少,每月季報兵曹,每十中給到一。
若十一月十二月及六月七月,停習射。
一,京城內外聚會私射,憲府禁之,故習射罕少。
今後宴飮外,非禁酒之時,則私射飮酒者勿禁。
射場不拘定處,任意會射。
一,外方軍士,依京中例習射。
船軍每十中給到一。
營鎭軍射數,歲抄,監司、都節制使考其畫數,最多者取十分之一,置簿充補。
甲士取才時,上等入格者,雖未滿三上,移關兵曹,取才敍用。
一,當番侍衛牌,分隷各射場習射,亦取十分之一,置簿錄名。
後當番又如之,通考二番,畫多者充補。
甲士取才時,片箭三矢入格例準計。
一,大小軍,坐作進退之節,無不通曉,乃能禦敵,故陣法纖悉詳定,載在《續典謄錄》。
且平安道閭延、義州、朔川、江界、慈城、鹹吉道慶源、鏡城、甲山等處軍人,除都會所聚會肄習,使軍官解文字者傳習訓敎,其爲立法,至爲詳密,近來廢閣不行,實未便當。
凡兩界新設州郡及口子,悉令解文字軍官傳習敎訓,如有成效者,論報褒賞。
他道沿邊州郡,亦依上項例施行。
」 從之。
12月17日 ○甲戌,議政府據吏曹呈啓:「今考中樞院錄事受職之例,去官用實仕,遞兒用差年。
然遞兒專用差年,則差年未久而勤仕者,無以爲勸,自今計其實差年遷轉。
」從之。
後架閣庫錄事遞兒,亦用此例。
12月19日 ○丙子,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等,議中外軍額加定及僧人錄籍便否。
○成均生員李美等一百四十人上書曰: 司藝崔脩以年垂七十,於今月十七日,呈辭銓曹。
臣等竊謂國家緻仕之法,雖以七十爲限,然其間有才德足以輔世,氣力足以供職者,不許例罷,此殿下圖任老成之美意也。
今脩秉心寅畏,守節淸苦,學問精博,威儀端雅,允合師表之任,臣師事景仰者,有年矣。
近以年當緻仕,據禮求退。
脩年今六十九歲,而聰明未衰,氣力不耗,奔走鞅掌之事,猶足以供之,況從容函丈之間乎!且年齒雖高,有關於其職,則縱非大臣,而從仕朝列者,尙多有之,若脩獨拘例罷,則於引年自處之道幸矣,國家優賢尙齒之義,恐或有虧。
臣等自聞辭退以後,合辭憤發,不勝激昻,以爲太學,賢關,本宜老成文雅之儒,徒以緻仕之例,儻奪臣等師資之益,則實有缺望。
伏惟聖慈垂察,勿令緻仕,許還本職,永爲多士之表,則豈但臣等之幸!實是公道幸甚。
下議于議政府。
啓雲:「李美等上言,不無過情,然太學生之言,不可謂之妄也。
且脩之爲人,亦合於師儒,宜從其請。
」從之。
脩年雖七旬,氣力不衰,然學術荒疎,不合師表,人皆笑之。
○義禁府啓:「同福縣令河綱地以官穀四石,私與守城軍玄右,律當杖九十,然坐李種之事已受罪,請刺字,費用之物,徵入官。
」從之,除刺字。
12月20日 ○丁醜,傳旨禮曹: 予惟親喪,固所自盡,哭泣之哀、齊衰之服、飦粥之食,皆至情之不能已者,然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不忘,而服必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然則以死傷生,毀而滅性,非聖人之政也。
故《禮記》曰:「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
頭有瘡則沐,身有瘍則浴。
有疾,飮酒食肉。
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
」又曰:「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又曰:「喪食雖惡,必充飢。
飢而廢事,非禮也。
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飮酒食肉。
五十不緻毀,六十不毀,七十飮酒食肉,皆爲疑死。
」《朱文公家禮》:「初喪易服不食。
」註:「諸子三日不食,親戚隣裡爲糜粥以食之。
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司馬溫公亦雲:「若素食不能下咽,久而羸憊,恐成疾者,可以肉汁脯醢,或肉少許,助其滋味。
」凡此皆慮其傷生,而以權制者也。
近日士大夫家居喪,毀瘠太過,或廢喪事,以至滅性,反隳孝道者有之,是豈聖人制禮之本意,而父母所望於子之心乎!況國君之子,生長深宮,居處飮食,異於平人,居喪之禮,難以拘於常制。
又況王世子,將爲宗社生靈之主,所係至重,苟或過毀,不能勝喪,其爲不孝不慈,孰大於是! 夫聖賢制禮,有疾必飮酒食肉,其慮至矣。
然孝子方哭擗哀痛之時,五內摧裂,病已入己而不自知也。
若待證候發外,則病已深矣,雖飮酒食肉,亦無及焉,曷若迨病之未深而預防乎!肆予參古禮酌人情,著爲權制。
王世子及大君以下諸子,三日之內少食粥,三日後食食,逾月少飮酒,卒哭後食肉,如有疾病,雖喪亦須食肉,疾止復初。
其居處,隨時寒暑,用闆床及堗布褥布被布枕,庶免疾病,以全性命,是予至懷。
惟爾禮曹體此,永爲遵守。
12月22日 ○己卯,傳旨兵曹:「優禮高年,古之道也。
年滿七十緻仕堂上官以上退居田裡者,以復其戶,永爲恒式。
」 ○刑曹申:「強盜任實囚洪仲彥、金城囚鄭春等三人,依律斬。
」從之。
12月23日 ○庚辰,以南智判中樞院事,權自弘守司憲執義,趙白珪司諫院左獻納,金布慶尙右道處置處。
12月24日 ○辛巳,刑曹申:「瑞興囚金義精、安義生等造說人食人肉罪,以造妖言律,罪當斬。
」命減一等,全家入居邊邑。
12月26日 ○癸未,諭鹹吉道都節制使:「慶興近地及越江居住骨看兀狄哈等,今因失農,必率妻子,來乞米糧,其以鏡城田米三十石,撙節分給。
」 12月28日 ○乙酉,世子行別祭于輝德殿。
12月29日 ○丙戌,日本國大內殿多多良敎弘遣聖孫等十三人,來獻土物。
世子引見于繼照堂,聖孫申雲:「我大內殿聞王妃昇遐已久,但國內有亂,至今未修陳慰之禮耳。
」禮訖,命饋于朝啓廳。
○聖節使成勝還京師,帝還我漂風金元等十三人。
然摏配高價,急徵其直,是其弊也,所當戒者三也。
大抵鹽者,吾民之日用,不可一日闕,所以天地間無地無之,況我東方三面濱海,皆爲煮鹽之地乎?不唯煮鹽爲然,捕魚採藿,亦猶是也。
今見聞言之,用釜鐵而煎,經日夜而出素者,東海之鹽也。
塗泥爲釜,或一日而再成醎者,西南之鹽也。
西南勞役稍歇,功倍於東海矣。
且捕魚亦多術焉,或用結箭,或用網罟,或操舟入海,從流漁釣,其所獲亦有多寡之殊,而西南尤多,其大緻如此。
夫藿者,他國之所無,獨於東方,處處皆有之。
濟州所産尤繁。
土民之居積緻富,商船之往來販鬻,皆用此也。
是三者,天生之地産之,天地獨厚於我國,實東方之奇貨也。
前朝之時,鹽盆坐數、魚梁網所、藿田結蔔,皆載于《周官六翼》。
王子開福之辰,必賜鹽盆魚梁,共議寺社,或賜藿田,其餘管幹區處之法,未之詳也。
中世以來,外患頻仍,內變屢起,宮闕焚蕩,府庫竭盡,豈宜專賴田租,不取山澤之利乎!是權臣專利而不恤國家之經費也。
至于忠宣,乃有志行古之道,分定各道鹽戶,差遣鹽鐵官,未幾以大臣不便罷之,遂爲權奸之所奪,諸司之所占。
今我國家習視前朝之舊,以爲鹽藿,民間之所取,不可爭利也,額定稅法,使守令收之,是果有補於經費之萬一乎? 中原郡縣之多、土地之廣、財賦之繁,何可及焉!然軍國大計,不專賴於田租,而尙搉鹽利以取足焉,矧伊東方乎!《大學》曰:「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
」今米??之出、布貨之征,皆取於田租,山澤之利,視爲餘事,由是則生之非衆也,爲之非疾也。
祭祀賓客之用、士大夫祿俸之給、凡中外一切諸費,皆取諸田租,由是則食之非寡也,用之非舒也。
且近年以來,黎民阻飢,發倉賑恤,加以向化之衣食、商倭之販鬻,支對浩繁,浮費不貲,府庫日就於虛竭,京城見在之穀,不過七八萬斛,是特一富家産耳。
儻有頻年師旅如契丹之於高麗顯王、蒙古之於高、元二世,動大衆壓邊境,將何以哉?又不幸而有堯、湯之水旱,則亦將何以哉?當此之時,不幸歷代生財之道,但以田租,欲充府庫、餉邊兵、應諸費,臣未見其可也。
蓋田租必因歲之豐歉,不可恃以取盈也,魚鹽藿之利,無水旱兇歉之異,而可以利用也。
況生民之所急,臨事而猝辦,莫此爲切乎? 以用鹽一事言之,趙宋之時,有盜李順陷成都。
以張詠知府事,時招安之師在城中者,尙三萬人,無半月之食,詠訪知鹽價索高、廩有餘積,乃下其估,聽民得以米易鹽,民爭趨之,未踰月,得米數萬斛,軍中喜而呼曰:「善幹國事者也。
」此已然之明驗也。
且以臣已行之事言之,臣前於乙醜年,爲江原道觀察使,義鹽色行移關內,救荒之鹽,役船軍煮取。
敬差官鄭之夏初到界,欲盡括公私鹽盆,臣謂敬差曰:「今爲此法,欲其利民也。
試驗之初,先有搜取之令,民必驚動,以爲禁私鹽也,盡棄本業而去,將如何耶?」於是,裁損指畫,不收私鹽,隻用官盆,煮得鹽數十石,聽民以米布交易,民皆便之。
其後京中鹽價湧貴,遂罷義鹽色,臣未知其故也。
其時戶曹令各官各浦預備救荒鹽藿,臣定爲煮鹽採藿數目移文,每月輸納,分遣各官,用以救荒,甚有利益。
又道內舊所付籍公私鹽稅及民間船隻收稅魚藿亦多矣,所至爭求貿易。
臣之所見,亦如是已。
臣竊詳義鹽色、戶曹鹽藿及道內收稅魚鹽,大率計之,其數不爲不多,積數年則其所得米布,豈小也哉?江原一道,煮鹽稍難,捕魚不多,産藿不繁,爲此業者亦小。
然尙且如此,況於他道乎?公家之入,豈不萬萬也哉!願將一試之,展轉於臣心久矣。
今者仄聞遼西有戒心,國家亦有齒寒之虞,儻有危急,糧餉不可不慮,臣竊有試驗之志。
然新法之行,人必駭聽,請申明義鹽色布置規式、戶曹備荒之令,或用兵船,或用軍丁之數,分定煮取數目,每月收納。
其私鹽藿,竝令推刷,損益舊法定稅何如?魚梁結箭則所獲有多寡,不可一例定稅,竝令沒官,差人句當。
其網所及漁釣所捕,亦依前例,加減定稅何如?濟州非內地,所産最繁,亦遣句當監臨,私鹽私藿,亦依上項定稅何如?此其大略也,若其措置節目之詳,則臣不目見,未敢悉也。
昔者宋三司使陳恕將立茶法,召茶商數十人,各條利害,恕悅之,第爲三等,語副使宋大初曰:「上等之稅,收利大深,此其可行於商價,而不可行於朝廷也。
下等固滅裂無取,唯中等之稅,公私皆濟,吾裁損之,可以永求矣。
」於是行之數年,國用足而民富實。
今此魚鹽藿收稅輕重之宜與夫鬻販出納之法,請依陳恕取中等之稅,不蹈歷代三戒之弊,庶幾財貨流通,永久無弊矣。
臣思出其位,惶悚以聞,伏望主上殿下許賜上覽,儻加採用,命下有司,磨勘施行,將見府庫可以充、糧餉可以備,賑恤飢荒、支待夷靺,亦可以大有輔焉。
中國之搉利,一則收利權,一則倚經費,猶或可也,本國地塉民貧,商賈無數倍之利,若搉之,則其害不可勝言。
近日義鹽,行之未幾,以不便罷之,但其收稅,無令守令擅用,以補義倉可也。
其竝濟州搉之之策,尤失計焉。
○司憲府啓:「中樞院副使李蓁以糟糠之妻金氏,詐稱爲妾,後娶崔氏謀欲奪嫡,冒受爵牒,實爲奸詐。
《續刑典》,節該:『有妻娶妻者,痛懲離異。
子孫爭嫡者,以先爲嫡。
』崔氏及所生子女,依成憲以正名分,追奪爵牒,又治蓁罪,以戒後來。
從之,但蓁勿論。
9月24日 ○癸醜,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命安平大君瑢,藏佛骨于興天寺舍利閣。
佛骨本在此閣,嘗取入禁中,外人莫之知,至是還之。
9月25日 ○甲寅,諭江原道監司:「道內司僕寺所獲獐鹿,今欲作脯,別司饔樸允萬等前赴道內。
若此人等憑藉進上,或橫斂雜物,或非理侵害,須卽具聞。
」 9月26日 ○乙卯,諭平安、鹹吉道採訪別監:「當捕松骨之時,若捕白那進白鷂子,則依松鶻例褒賞,其遍曉諭,竝令捕採。
」 9月27日 ○丙辰,議政府據戶曹呈啓: 「戶典謄錄一款:『平安、鹹吉兩道各官米??興利人回換一禁。
』然鹹吉道,野人雜處;平安道,境連中國,糧餉不可不儲。
本道朝士軍士、成衆愛馬及各司吏典、近隊、防牌、六十、補充軍之居京者,從自願納穀於其道,以全羅、慶尙道米穀題給。
且民間切用之物,須待懋遷,商賈之之徒,亦許通行。
唯鹹吉道會寧、鍾城、穩城、慶源、慶興、甲山、平安道茂昌、閭延、渭原、虞芮、慈城、理山、碧潼、昌城、江界等沿邊之地禁之。
」 從之。
9月29日 ○戊午,司諫院啓:「李蓁位至樞府,欲以後妻之子爲嫡,將先妻金氏稱妾,妄冒天聰,薄行如此,請罪之。
」不允。
○是月,《東國正韻》成,凡六卷,命刊行。
集賢殿應敎申叔舟奉敎序曰: 天地絪縕,大化流行而人生焉;陰陽相軋,氣機交激而聲生焉。
聲旣生焉,而七音自具,七音具而四聲亦備,七音四聲,經緯相交,而淸濁輕重深淺疾徐,生於自然矣。
是故庖犧畫卦,蒼頡制字,亦皆因其自然之理,以通萬物之情,及至沈、陸,諸子彙分類集,諧聲協韻,而聲韻之說始興。
作者相繼,各出機杼;論議旣衆,舛誤亦多。
於是,溫公著之於圖,康節明之於數,探賾鉤深,以一諸說。
然其五方之音各異,邪正之辨紛紜。
夫音非有異同,人有異同;人非有異同,方有異同,蓋以地勢別而風氣殊,風氣殊而呼吸異,東南之齒唇,西北之頰喉是已。
遂使文軌雖通,聲音不同焉。
吾東方表裏山河,自爲一區,風氣已殊於中國,呼吸豈與華音相合歟!然則語音之所以與中國異者,理之然也。
至於文字之音則宜若與華音相合矣,然其呼吸旋轉之間,輕重翕闢之機,亦必有自牽於語音者,此其字音之所以亦隨而變也。
其音雖變,淸濁四聲則猶古也,而曾無著書以傳其正,庸師俗儒不知切字之法,昧於紐躡之要,或因字體相似而爲一音,或因前代避諱而假他音,或合二字爲一,或分一音爲二,或借用他字,或加減點畫,或依漢音,或從俚語,而字母七音淸濁四聲,皆有變焉。
若以牙音言之,溪母之字,太半入於見母,此字母之變也;溪母之字,或入於曉母,此七音之變也。
我國語音,其淸濁之辨,與中國無異,而於字音獨無濁聲,豈有此理!此淸濁之變也。
語音則四聲甚明,字音則上去無別。
質勿諸韻,宜以端母爲終聲,而俗用來母,其聲徐緩,不宜入聲,此四聲之變也。
端之爲來,不唯終聲,如次第之第、牧丹之丹之類,初聲之變者亦衆。
國語多用溪母,而字音則獨夬之一音而已,此尤可笑者也。
由是字畫訛而魚魯混眞,聲音亂而涇渭同流,橫失四聲之經,縱亂七音之緯,經緯不交,輕重易序,而聲韻之變極矣。
世之爲儒師者,往往或知其失,私自改之,以敎子弟,然重於擅改,因循舊習者多矣。
若不大正之,則兪久兪甚,將有不可救之弊矣。
蓋古之爲詩也,協其音而已。
自三百篇而降,漢、魏、晉、唐諸家,亦未嘗拘於一律,如東之與冬、江之與陽之類,豈可以韻別而不相通協哉!且字母之作,諧於聲耳。
如舌頭舌上、唇重唇輕、齒頭正齒之類,於我國字音,未可分辨,亦當因其自然,何必泥於三十六字乎? 恭惟我主上殿下崇儒重道,右文興化,無所不用其極,萬機之暇,慨念及此,爰命臣叔舟及守集賢殿直提學臣崔恒、守直集賢殿臣成三問、臣樸彭年、守集賢殿校理臣李愷、守吏曹正郞臣姜希顔、守兵曹正郞臣李賢老、守承文院校理臣曺變安、承文院副校理臣金曾,旁採俗習,博考傳籍,本諸廣用之音,協之古韻之切,字母七音、淸濁四聲,靡不究其源委,以復乎正。
臣等才識淺短,學問孤陋,奉承未達,每煩指顧,乃因古人編韻定母,可倂者倂之,可分者分之,一倂一分、一聲一韻,皆稟宸斷,而亦各有考據。
於是調以四聲,定爲九十一韻二十三母,以禦製《訓民正音》定其音。
又於質勿諸韻,以影補來,因俗歸正,舊習譌謬,至是而悉革矣。
書成,賜名曰《東國正韻》,仍命臣叔舟爲序。
臣叔舟竊惟人之生也,莫不受天地之氣,而聲音,生於氣者也。
淸濁者,陰陽之類,而天地之道也;四聲者,造化之端,而四時之運也。
天地之道亂,而陰陽易其位;四時之運紊,而造化失其序,至哉,聲韻之妙也!其陰陽之閫奧、造化之機緘乎!況乎書契未作,聖人之道,寓於天地;書契旣作,聖人之道,載諸方策!欲究聖人之道,當先文義;欲知文義之要,當自聲韻。
聲韻,乃學道之權輿也,而亦豈易能哉!此我聖上所以留心聲韻,斟酌古今,作爲指南,以開億載之群蒙者也。
古人著書作圖,音和類隔,正切回切,其法甚詳,而學者尙不免含糊囁嚅,昧於調協。
自正音作而萬古一聲,毫釐不差,實傳音之樞紐也。
淸濁分而天地之道定;四聲正而四時之運順,苟非彌綸造化,轇輵宇宙,妙義契於玄關,神幾通于天籟,安能至此乎?淸濁旋轉,字母相推,七均而十二律而八十四調,可與聲樂之正同其大和矣。
籲!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後之觀者,其必有所得矣。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十七〉 冬十月 10月1日 ○己未朔,禮曹啓:「輝德殿奠幣時奏樂,用《中腔令》。
」從之。
10月2日 ○庚申,諭平安道監司:「今從政府所啓,使移都節制使營於寧邊府,然遷徙事重,不可急遽,更加熟議以定,姑停之。
」 10月3日 ○辛酉,世子行冬享于輝德殿。
○軍器監火藥庫火,藥匠燋爛二十二人,命醫齎藥救之,仍賜酒食,十一人得活。
官吏,命下義禁府鞫之。
○黃溪令譿酗酒殺人,宗簿寺請其罪,命收職牒,安置于固城縣,仍諭其道監司,給田宅,且禁持弓矢出獵,又不得與外人相通。
譿,讓寧大君禔之子,初封瑞山君,貶爵爲。
10月4日 ○壬戌,以柳義孫爲禮曹參判,高得宗同知中樞院事,任孝信兵曹參議,卞孝敬、李邊僉知中樞院事,金義蒙司諫院左正言。
得宗嘗以罪貶外,後許京外終便,今以爲轉運使,故授此職。
諫院諍之,不允。
10月5日 ○癸亥,吏曹參判李審上書曰: 臣於己未年,以韓山郡事,赴任得病,辛酉春,辭職歸田,至乙醜春,擢拜僉知中樞,俄遷兵曹參議,周年而加嘉善,爲江原監司,入爲仁順府尹,以拜此職。
雨露之恩,偏洽於微軀,臣非木石,敢不知感!第以庸愚,雖欲爲忠,而不知所以爲忠,徒懷食祿之恥。
臣自結髮以來,誓不欺君,況今偏蒙河海之恩,矢心圖報之不暇,何忍挾詐欺罔,以負殿下卵翼之私耶!不意累及元濬之獄,有司謂在一廳之內,得聞其議,然臣實不聞。
知而以不知對之,則是欺天也;不知而以知對之,則是自欺也。
有罪無罪,明王在上,故以實固拒,有司強之,臣亦欲雷同而誣服,特蒙恩宥,幸莫大焉。
且事已往矣,無復可言,但恐人之不知者反以臣爲患失,乾沒飾辭,欲免而反服其罪。
念之至此,汗出霑背,若撻于市。
賴有聖明洞照愚衷,天地神明,明明鑑臨,每以此自解。
然以臣之無狀,久居淸要,必有不能自知之譏、貪位懷祿之誚,以累聖朝知人之明。
今臣年六十九歲,緻仕之期,才隔數月,衰老倍舊,聰明頓損,不宜冒居官職,伏望聖慈免臣職事。
不允。
10月6日 ○甲子,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刑曹申:「昆陽囚四犯竊盜金仁京,依律處絞。
」從之。
10月9日 ○丁卯,遣漢城府尹金銚,如京師賀正,仍獻海靑二連。
○刑曹申:「河東囚強盜金山等五人、安東囚強盜僧石恩等二人,依律處斬。
」從之。
10月10日 ○戊辰,刑曹申:「祥原囚強盜方植等十人、江西囚強盜林乙等十九人,依律斬;潭陽囚四犯竊盜大平絞。
」從之。
10月11日 ○己巳,司僕少尹鄭孝康上書曰: 臣以庸愚,濫蒙聖恩,目見非是,不敢終默,謹以管見條列于後,伏惟賜覽。
一,臣嘗自迎秋門仕于內司僕,諸道進膳,散置門外路中,其爲不潔,口難容道,不覺驚駭。
闕門外置卓子,安諸道進上,已曾立法而不行。
乞申明此法,常設卓子於門外,若進膳陪來,則安於卓上,守門者卽告承政院,承政院送膳狀于司饔別坐,各率色掌陪歸。
且雨雪日無可安之處,於門外,別營草家,以安進膳,永爲恒或。
文昭、輝德殿進繕,亦不無上項之弊,乞依此例施行。
一,臣於去秋,見敦義門祈晴宰牲之所,或於空家,或於露地,宰人屠殺,時街童巷婦如堵而立,其於禋祀緻齋之義何如?臣謂其門之側,排設帳幕,凡諸奠物,令典祀官親監,以供祭祀,以盡誠敬。
且祭器如邊豆之屬,或載馬,或貫索而負,雖曰滌漑,其於敬謹何如?臣謂別作櫃子入盛,以緻淨潔。
一,臣觀開慶寺太祖位版,常安於佛殿前楹,日供施食。
其前楹,僧俗雜流所聚,褻狎神明,誠爲未便,請革位版。
若久已行之,未可革罷,則於別殿奉安神位何如?且器皿與床,製造已久,實皆沔破,又其所供之米,因功臣寶米,存本取利。
今僧徒未能長資,難苦供進,亦爲未安,臣伏願裁斷施行。
一,親禦之馬與輦,有識之士,皆不下馬,其爲不敬莫甚。
乞依華制,凡禦馬輦輿出入,備儀仗辟除,勿使犯塵,以盡敬上。
一,發遣行臺,國家令典。
太宗盛際,每遣按行,無時發摘,今有弊於民,除行此法,凡有擲簡,每遣知印。
知印之於監察,其弊隻一馬一人之加耳。
況知印與監察,名分旣異,而處事又異,雖見非是,豈能盡言!臣謂兩界與諸道,擇剛明監察,無時發遣,以嚴糾察。
孝康置佛堂于其家,專以佞佛爲務,國家凡擧佛事,必以孝康主之。
10月12日 ○庚午,議政府據兵曹呈申:「今軍器監傷火緻死火砲匠祿生等十一人,復戶緻祭緻賻。
」從之,又賜棺。
10月14日 ○壬申,刑曹申:「蔚山囚四犯竊盜虧音金,鎭安囚四犯竊盜李春敬,依律絞。
」從之。
10月16日 ○甲戌,賜《龍飛禦天歌》五百五十本于群臣。
○刑曹申:「彥陽囚典農寺婢善非,與奸夫殺其夫,依律淩遲處死;殷山囚樸存信等二人四犯竊盜絞;宣川囚高春奉殺人斬。
」從之。
10月17日 ○乙亥,前司勇洪巨賢獻無名石,言得於平壤府東二十五裡炭峴、回橋院之間,下諭平安道監司,令審産出之狀,採取以進。
○刑曹申:「典獄署囚高敬守等五人盜豐儲倉緜布,昌原府囚成同殺人,依律絞。
」竝從之。
10月20日 ○戊寅,示全羅、忠淸、慶尙道監司:「倭楮種,曾令沿邊州郡栽植培養,或絶種,或不茂盛,是必不用心之故也。
今送倭楮種於沿邊各官,園圃海氣相通之地,栽種培養,出苗生長之狀,隨卽申達。
」 10月21日 ○己卯,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議政府啓:「全羅、忠淸兩道監司所啓年分過輕,請遣朝官更驗。
」上命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曰:「雖遣朝官,百穀已穫,分等實難。
且朝官迎合政府之意,必務高重,姑從監司所啓。
且據所聞,酌定高下何如?」仍命思哲,議于政府,皆曰:「監司所啓,與臣等所聞頓殊。
且不可以所聞臆議,須遣朝官,更驗損實,以定年分。
」從之,卽命直藝文館權自恭、戶曹正郞鄭次恭、兵曹正郞李永肩遣之。
○刑曹申:「典獄署囚白同三犯竊盜,依律絞;甑山囚樸善京等七人強盜斬。
」從之。
10月23日 ○辛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東班自一品至九品,皆有正從;西班自三品至五品,有正從,而自六品至八品,竝皆從品,新設九品司勇三百,竝正品。
東西班各異,有違設官之意。
正五品司直,三軍各一,今各加一;自六品至八品,每品每軍,各設正品二;司勇,中軍三十四,左右軍各三十三,竝一百爲正品,二百爲從品。
」 從之。
10月24日 ○壬午,前此,前銜及有蔭子第,皆受落點受圈,而後敍用,時議者或以爲不可,上令議政府及六曹堂上,集賢殿等官雜議之,或以爲不可,或以爲可。
上從不可之議,卽下傳旨于吏兵曹,遂革之。
時三品以下除授,受東宮之圈,故曰受圈。
10月25日 ○癸未,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今慶源捕獲玉松骨,非他松骨之比,眞極貴之鷹也。
特賜卿藍段子紅絹各一匹,至可領也。
」 10月26日 ○甲申,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
○日本小二殿藤敎賴遣加珍老、吾羅灑毛等,來獻土物。
10月27日 ○乙酉,傳旨禮曹:「今年都城瘡疹之病,倍於前昔。
若小民或不知救療之方,或不能謹愼,以緻殞命者,比比有之。
其病戶蠲坊裡役,公賤限平復勿令役使,分定醫員,隨證給藥治療。
」 10月28日 ○丙戌,刑曹申:「長鬐囚金和殺人,依律絞。
」從之。
10月29日 ○丁亥,唐人押送官金有禮在遼東馳報:「也先率兵數萬,屯黃河上,帝勑諭遼東隄備曰:『也先將竝朝鮮打擾。
』」上召領議政黃喜、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兵曹判書金孝誠、參判李承孫、都鎭撫李堅基、閔伸、李穰、河漢,傳旨曰: 今也先舍遼東而遠攻我國,必無之事也。
然我國向者不奉其國詔書,或因此欲雪其恥,或欲受其降,不無加兵之慮,兩界備禦,不可緩也。
意者馬兵不可送也,於沿邊郡邑,增添步卒與火砲之具,守城以待之如何? 喜、演、仁、孝誠、苯、甲孫、堅基、穰、承孫、漢曰:「每當氷合之時,本邑馬步兵,合番防戍,不爲不足,守城步兵,不必遽增,待都節制使磨勘論啓。
」從愚、宗瑞以爲:「沿邊州郡,本邑守城軍有餘處則已矣,不足處,南邑州郡步兵,量數分送,以守其城。
」喜、仁、苯、甲孫、堅基又曰:「平安糧餉不足,防禦軍士,待的實聲息,更議入送。
」演曰:「賊變難測,待聲息似緩,預送軍士糧餉又難。
下三道州郡,每二百戶出一丁,令其官備衣糧,限解氷送防禦,事罷除職。
」從遇、宗瑞、孝誠曰:「軍士戰馬甲胄,預令整齊,若有聲息,隨卽分運入送。
」穰、承孫、漢以爲:「京中軍士武才特異者,於沿邊城堡,各遣二三人,如有事變,率兵應變。
」又僉議曰:「彼若示弱而來,愼勿邀功出戰,但當固守。
又若遣使,不可拒而不待,亦不可厚接。
邊將於城外待之,饋以酒食,諭之曰:『我國臣事大明已久,不宜有二心。
』彼若曰:『我是使臣,何不啓殿下,而擅便阻當?』仍留不去,又諭之曰:『此地距王京,道路甚遠,且雪深路塞,啓達爲難。
』如此徐徐開諭,要使彼回去,不令生怨。
軍器監火砲,量宜送之,以爲守城之備。
」 ○議政府啓:「平安道沿邊防禦布置,未得其要,衆論不同。
若憚於輕改,固執因循,則邊事失誤,慮有後悔。
臣等參詳衆議,反覆籌之,或雲:『主將偏在一隅,後無援兵,非獨失於內外相應之策,雖在江界,上下道路,險阻隔絶,倉卒之變,不及救援,又不能數數往來考察,徒有供頓之弊,實無益於防禦。
且彼賊入來之路,非唯江界,如昌城、義州等處入侵之賊,將何以應之?還營寧邊,誠永世之長策。
』或雲:『邊方防禦最緊,都節制使雖無重兵,若在江界,則聲勢遠聞,彼賊不敢窺邊,仍在江界,誠備邊之急務。
』 惟此二說,雖則不同,各有攸當,不可偏廢。
自今沿邊郡邑,分爲兩道,江界、朔川,各置二品以上節制使;朔川加設判官,渭原、慈城、虞芮、閭延、茂昌,屬于江界道;理山、碧潼、昌城、定寧、義州、麟山,屬于朔川道。
凡沿邊州郡口子一應軍務及鎭帥萬戶防禦勤慢,悉委考察,仍令各鎭各堡,自相爲援,以固邊方。
都節制使還營寧邊,兼判都護府使,後置判官。
上項兩道節制使勤慢,與各處防禦實不實,或親巡考閱,或遣人擲簡。
又有大黨賊變,抄率道內軍丁,從其聲息,觀勢應援,庶幾大小相維,內外相應,布置得宜。
其設兩道所屬南道軍卒,令都觀察使、都節制使同議磨勘啓聞後,續議施行。
」 從之,諭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允壽事目:「一,彼人若示弱而來,邊將邀功出戰,甚不可也,愼勿輕犯,但當苦守。
一。
彼若使人,不可拒而不待,亦不可厚接,當於狄館,饋以酒飯。
如有所索,令邊將諭之曰:」我國,事大之國,無王命而不可自擅,如其自擅,則罪責非輕。
「彼若曰:」不敢擅便,則當啓殿下施行。
「仍留不還,卽諭之曰:」此處拒王京甚遠,且雪深塞路,難以啓達。
「如此徐徐開說,要使彼回去,毋使起怨,一以飛報。
」 10月30日 ○戊子,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卒漢城府尹李士寬妻韓氏早歿,未得從夫封爵。
其子義長登武科,禮長、智長、諴長、孝長,皆登文科。
高麗故事,三子登科,爵其母,仍給其俸。
乞倣其例,韓氏從夫爵追贈,以勸後來。
」從之,遂贈貞夫人。
十一月 11月2日 ○庚寅,以金世敏爲兵曹判書,趙遂良刑曹參判,金孝誠平安道都節制使,李穰江界節制使,樸好問朔川節制使,趙石岡判義州牧事。
時以也先聲息,命政府六曹,議可爲平安道都節制使者,皆以孝誠薦之。
右贊成金宗瑞啓:「孝誠家世淸寒,近因妻亡,計活尤疎,請賜溫衣。
」遂賜襦衣一襲、毛冠、弓矢遣之。
11月3日 ○辛卯,議政府據禮曹呈啓:「諸山陵及眞殿大小祭品,今改詳定。
健元陵以下諸山陵四時大享及正朝寒食端午秋夕冬至臘六別祭,卓有花草。
第一行中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節三行茶食五器,第四行實菓六器。
面俠卓無花草。
第一行各色餠六器,第二行雜湯細??等六器,第三行爵三。
健元陵以下諸山陵顯德嬪墓所朔望祭,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及鹹吉道諸山陵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藥菓四器,第二行實果,雜菜五器,第三行餠??五器,第四行飯、匙楪、醬羹、灸六器,第五行爵三。
鹹吉道諸山陵及厚陵六別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小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實果五器,第四行雜菜六器,面俠卓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等五器,第三行飯匙楪醬羹灸五器,第四行爵三。
顯德嬪墓所六別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小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藥果五器,第四行實果六器。
面俠卓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等五器,第三行盞三。
穆淸殿、濬源殿、慶基殿、集慶殿、永崇殿六別祭,卓有花草。
第一行中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茶食五器,第四行實果六器。
面俠卓無花草。
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等五器,第三行盞三。
先王、先後、顯德嬪忌晨齋祭卓及上項眞殿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小樸桂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茶食五器,第四行實果六器。
面俠卓第一行餠四器,第二行??雜湯五器,第三行盞三。
顯德嬪魂宮朔望祭及先告事由,移還安祭,卓無花草。
第一行藥果四器,第二行紅白散子五器,第三行實果五器。
面俠卓第一行倂四器,第二行??,湯五器,第三行盞三。
」 從之。
○義禁府啓:「司直李種捕逃奴婢於同福縣記官姜周,與金得時率二十餘人,怯種倒懸,累日侵虐,以至於死。
縣令河綱地知而不禁,及其子訴和順縣監,推鞫之際,欲庇惡吏,飾辭移牒。
周依《元典》元惡鄕吏典刑,廣示施行;綱地杖一百流三千裡。
」 從之。
11月4日 ○壬辰,議政府據戶曹呈申:「平安道年年失農,民生可慮,所貢義盈庫納黃蠟二百五十九斤十二兩,限五年蠲減。
濟用監納毛獐皮一百二十三領,減其半。
豹尾六筒、毛鹿皮十八領,工曹納牛皮三十領、馬皮五領、山豬皮二十領,軍器監納松脂二鬥、熟麻九十斤,竝皆永除。
」從之。
11月5日 ○癸巳,平安道監司獻平壤府所産無名石四斤。
11月6日 ○甲午,百官行冬至望闕禮,停本朝賀。
11月7日 ○乙未,命都承旨李思哲、左副承旨安完慶,往議于政府曰:「也先領兵親到,若遣將持重兵而來,強欲直到京都,則邊將權辭以對。
若不肯聽從,何以處之?」僉曰:「觀其形勢,兵少而專欲和親,則當依前議,若兵多而又有侵掠之志,則閉城固守,入保諸郡人物,淸野以待。
且徵南道之兵,防禦諸事,疾速布置,一以諭之曰:」本無宿嫌,何遽構隙?「彼若不聽,又諭曰:『如此則軍兵器仗,我亦有之。
』以逸待勞,又何憚焉!彼若加兵,我亦應之可也。
」 遂以此意,下諭平安、鹹吉道監司。
都節制使。
11月10日 ○戊戌,傳旨承政院:「施命之寶,用於冊封敎書等事;凡幹除授之事,皆用大寶。
」 ○藝文館大提學樸安臣卒。
安臣字伯忠,尙州人,判司宰寺事文老之子。
登弟,補史宮,戊子,拜司諫院左正言,與大司憲孟思誠等共治睦仁海之事忤旨,太宗欲置極刑,謂司誠曰:「死生有命,何憂何懼!」乃作請題壁。
後累遷司憲執義、判膳工監事。
歲甲辰,日本遣使來請《大藏經》闆,國家不許,遣安臣爲回禮使,送禮物及佛經數本。
至其境,國王聞國家不許《大藏經》闆,拒不納,唯許納佛經,安臣馳書,諭以交隣之意,乃許禮接。
及還,至一岐島,有一倭與我有怨者,欲害使船以報之,安臣卽乘舟,謂賊曰:「古今寧有殺使之人乎!」賊終不能犯。
還,拜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歷工禮兵曹參議、兵、禮、刑、工、吏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黃海、忠淸、全羅、平安道監司。
己未,拜刑曹判書,明年,遷議政府右參贊。
壬戌,以工曹判書,請老乞退,不允,擢吏曹判書。
甲子,遷藝文大提學,至是卒,年七十九。
?朝二日,弔賻。
安臣性剛果,善談論,治家儉嗇。
諡貞肅,直道不撓貞,執心決斷肅。
子以昌、以寧。
11月11日 ○己亥,世子率百官,遙賀聖節。
11月13日 ○辛醜,司憲府啓:「時方寒冱,請停崇禮門之役。
」上曰:「予亦欲停之,但恐開春則疾疫盛行,故未敢耳,將議于政府。
」 11月14日 ○壬寅,上謂禮曹判書許詡曰:「今聞以瘡疹物故者,世俗惑於邪說,常不埋葬,暴在原墅,爲狐狸所食,予甚閔焉。
何以使民不棄屍而掩藏歟?」詡對曰:「京都及城底十裡之內,令漢城府五部活人院官吏每日巡行曉諭,使之掩藏。
」從之。
11月15日 ○癸卯,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按《文獻通考》,宋高宗朝,有司請建行懿節皇後別廟於太廟、殿後,奉安神主。
至孝宗朝,時享太廟別廟,行事執事官誓戒於尙書省,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今輝德殿,雖未立別廟,與宋朝之制同,非原廟之例,於大享無誓戒,隻行散齋二日,緻齋一日,有違古制。
依本朝已行宗廟大享儀,前享七日受誓戒,散齋四日,緻齋三日。
」 從之。
○左弼善李石亨等上書曰: 東宮於前月讀《禮記》畢,謂臣等曰:「古人雲:『朋友講習。
』若獨覽則易或忘之』,宜更講論。
」仍將《禮記》首篇進讀。
臣等竊惟東宮天性好學,日視書筵,孜孜不倦,其於經書,靡所不講,學問已高,而於《禮記》一書,講至再三,固爲精熟矣,猶慮未至,又令臣等進讀,所謂已精而益求其精也,尤非淺薄所能堪也。
今書筵官十人,除諺文醫書,僅有臣等六人輪次進講。
竊念臣等於《禮記》,本無師授,兼以稟性昏愚,雖日與朋僚同處,專力討論,猶懼不稱,況未得同處,力又不專,或仕春秋館,或仕儀注,加以課試,及讀書置簿,皆從事他務,素不講習,當其番次,以蒼黃涉獵,理未暇窮,事未暇考,疑無可質,僅一寓目,率爾進講。
若有疑問,或妄對不能對,或對而未能盡其蘊,靦面而退,未知所以,復講是書,豈欲若是而止乎!非徒臣等之心,深有愧焉,實未副東宮孜孜求益之意也。
臣等竊謂輔養儲副,以爲宗社生靈萬世之福,天下事,孰有大於此者!而柅以他事,反無餘力,其輕重緩急何如哉!若曰東宮學問已成,何賴書筵官,則是甚不可。
大抵聖不自聖,孔子讀《易》,至韋編三絶,而猶曰:「假我數年。
」殿下豈肯謂世子學問已成,而不必加學也!東宮豈自謂學問已成,而今日之復講是書,姑爲是拳拳也!臣等亦謂我東宮學問已極,而不必加輔導之功也。
然則書筵之任,其不可少忽也明矣,其不可不專也審矣。
伏望許令書筵官,毋兼他事,日仕書筵,使朝夕同處,理有難窮者則已,其可窮者窮之;事有難考者則已,其可考者考之;疑有難質者則已,其可質者質之,庶得從容商確,以備疑問之萬一。
下吏曹。
11月16日 ○甲辰,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銃筒放射軍,皆當熟知藏藥之術。
然火藥難費,故常時必不能如心肄習,何得使人人皆知其術!是可恨也。
每五人作伍,一伍之內,須令一人知之,四人放射,一人應機藏藥可也。
二銃筒、三銃筒、八箭銃筒、四箭銃筒、細銃筒五樣銃筒,一伍之人,相雜齎持,則急遽之際,箭及檄木之大小、藏藥之多少,必不能辨而混用之,須使一伍之人,人持一樣銃筒,非惟臨敵之時,而於常時肄習,亦不可相雜,當隨人力之強弱,敎以所宜銃筒,預定其志可也,以十人爲伍亦可。
或曰:『銃筒軍,不徒持銃筒,而或帶弓矢,或帶刀劍,亦可也。
』或曰:『此說似矣。
然若帶弓矢刀劍,則所持銃筒之數少,當令不用弓劍,而多齎銃筒可也。
』二說皆近理。
又檄木、鐵椎、鐵箭、火藥、火心、量藥凹子、藏火器等物,皆一人之身所持,其中火藥火心及藏火器,不可同處,須使火藥、火心佩於一邊,藏火器佩於一邊。
又雜物諸緣,一人備帶,則重而難行,是可慮也。
聞中朝之北征也,用我國之馬,載銃筒諸緣,今亦倣此制,一伍之內藏藥一人、率馬一匹,載藏藥諸緣。
又多載藏藥銃筒,四人或帶弓矢,或帶刀劍,在前行放射,藏藥者隨放隨給,此最良策。
但本國馬匹不多,故未知此策可行與否也。
又五樣銃筒之軍,以五色旗幟別之,揷於兜牟。
主銃筒號令者,建五色旗幟,隨意指麾,則出令便而應敵易矣。
銃筒肄習時及臨敵時,以火近藥心,甚可慮也,宜當常常戒之。
已上諸條可否加減,與監鍊官更加商度其宜而行之。
○以大司憲李季疄爲黃海道都觀察使。
季疄陳本道救荒之難而因啓曰:「今春飢饉太甚,至有食人之肉者。
」上驚怪,議于政府曰:「是言之出,所係甚大,不可不知。
當季疄問之歟?發朝臣問於其道歟?」僉曰:「問於其道則莫知所從,問季疄爲便。
」上令其弟同副承旨李季甸問之,對曰:「臣在憲府,聞諸執義鄭賜。
」翌日,又啓曰:「臣昨質諸鄭賜,曰:『不知。
』問於他臺官,皆曰:『不知。
』臣愚忘之,不記所言之人。
」上命都承旨李思哲,往議于政府曰:「今者季疄之言若此。
予惟漢之魏相、宋之李沆,皆賢臣也,故所聞之言,無微不達。
予之初卽位也,李原將江原道人死之多,不以實對,予年少,故未盡劾實,今季疄之言,欲知其實而後已也。
將季疄與臺官,進于承政院閱實,如未得,則下法官推劾如何?」僉曰:「上敎允當。
」卽召季疄與鄭賜、掌令金吉通、元自直、持平金承珪、文汝良,問之,皆曰:「臣等所未聞之言也。
」季疄惶懼曰:「臣必聞之他人而忘之矣。
」遂下刑曹鞫之。
11月17日 ○乙巳,李季疄使人因季甸啓曰:「所言之人,今始省得,乃臣舅李伯剛家火者金閒聞諸表姪銃筒衛曺守命而說此言也。
」上令承政院詰問之,閒曰:「守命於閏四月,葬父于海州,還言:『予至州之上檢丹裡,樸長命家有一盲之女飢甚,乃取自死兒屍之肉食之。
』」守命曰:「閏四月,聞父病歸海州,父已死,遂卽埋之。
母曰:『今年此道,飢餓,病死之人,轉于溝壑者,不知其幾千,汝來葬之,幸哉!』予還京,以是言於閒,他無所言。
」閒、守命相與參對,往復不決,諸承旨詰問乃服。
上曰:「季疄欲蓋初發言之人,乃曰聞之臺官,其計狡矣。
然旣得發言之人,當令刑曹勿推,督令赴任。
且食人之肉,大是異事,何以處之?」承政院啓曰:「宜選簡朝臣,率守命往海州推問,以知其實。
」遂命守承文院事姜孟卿,往鞫之。
○集賢殿校理河緯地上書曰: 臣兄綱地,今坐法當流。
竊念臣早喪父母,臣身及寡姊弱弟弱妹,全仰綱地爲父以生。
且綱地於臣一家爲宗,奉臣父祖之祀,墳墓神靈所寄,今若流配遠地,姊妹兄弟,無所資仰;父祖神靈,無所依主,宗絶家破,門戶掃地。
臣念至於此,生不如死,心神昏耗,不知所出。
臣願除名爲徒作,隨兄綱地,永屬擣砧,以贖兄流罪。
伏望聖慈特霈雷雨之澤,曲遂螻蟻之誠,不勝迫切之至。
夫刑人罰人有常法,臣妄執愚懇,法外求贖,臣罪萬死。
然臣兄之罪,亦不無可疑。
邑人歐殺人,守令不能救止,其比親犯人,豈無差等!臣雖謬誤,恐未必有累於罪疑惟輕之恤典也。
昔向敏中疑殺人僧獄詰問之,僧但雲:「前生當負此人命。
」臣常讀恤刑敎書,至此,未嘗不慘然,何意臣身親見之!臣兄之不幸,類此僧。
兄其時適受監司差任,離官一宿,病發未得前赴,受由還官治療,翼日而此難作。
若非此病,必無此禍,病與禍媒,若從天落,亦臣一家厄會之緻也。
臣更何言!惟仰再造之恩,少連門戶之命而已,但慮身非己有,私乞除名,有違臣子國耳之義,然國有大難,大臣當之;家有大難,子弟當之,惟其所在緻死而已。
臣今門戶之難,至慘至毒。
臣弟紀地前年辭職,奔湖南救兄,得病死於客,惟臣獨在,他無可委者。
臣若逡巡,不當其難,背父兄之恩,孤亡弟之望,先失其所以報國家者,國家將安用之,而臣異日亦何顔見緹縈於地下哉!且擣砧之役,國家所重。
臣隨兄竭作,鞠躬盡瘁,亦足以效其惟其所在之誠也。
臣蒙聖恩罔極,此生已無階仰報,死而不朽,期於結草而已。
臨章隕泣,不知所言。
不允。
初,綱地之病於全羅獄也,緯地乞免職事,往視其病,上哀其情,賜暇給傳以送,湯藥扶護,無少忽,時人雲:「兄弟之間,至此足矣。
」 11月18日 ○丙午,政府議:「典吏金義精告:『今年春,往所居黃海道瑞興郡北栢谷裡,適其時因內史之擲簡也,守令使飢民隱避山間。
至四月望時,樵童五人往裡北山洞,見人肉灸喫處,來說:「我與裡人偕樵童往視之,燻灸之餘,頭腳尙在。
」是月二十三四日間,樵童又言之,與裡人甲士金乙敬、船軍仇思義同往見之,人屍四腳棄擲,火氣不滅矣。
裡有船軍李雨者嘗無所事,而昏曉往來山間,且發人墓塚,脫其衣服,故疑此人所爲也。
往搜其家,得人臂及肉二塊,燻灸色靑,皆人肉也。
以詰雨,亦服。
與乙敬等裡人以告于官,官亦不忍言其食人肉也,置而不問。
」 乃命判軍資監事李仁孫,率義精往瑞興鞫之。
11月19日 ○丁未,世子上食于輝德殿。
11月20日 ○戊申,諭平安道監司:「行護軍崔潤溫啓雲:『成川府北有山城舊址,古老傳言昔人避亂之地也。
其東則壁立萬仞,西則石山高峙,南則間有細路,北則土山兩峯相對,兩峯之間稍低可行,是則古城門基也。
其內東西相距八裡許,南北五裡許,可容十餘邑之人。
中有巨川,亦有溪澗泉井,可資其利。
三面固無築城守禦之虞,唯西洞門二十步許、北兩峯相距三百餘步,築城作門,則一人當關,可敵萬夫,足以禦患之地。
」上項山城果如所啓乎?築城防塞幾處?若築城,則城基幾步?卿其審察以聞。
「 ○刑曹申:「中和囚麿乙巾、衿川囚同三三犯竊盜,依律絞;三嘉囚洪乙守殺人斬;價川囚柳得夫等六人強盜斬。
」從之。
11月21日 ○己酉,刑曹申:「典獄署囚三犯竊盜池奉等二人,依律絞。
」從之。
11月22日 ○庚戌,刑曹申:「端川囚崔衆伊等二人,殺人,依律斬;靈光囚強盜三性等二人斬。
」從之。
11月23日 ○辛亥,諭平安、鹹吉道都節制使:「走火之利大矣,便於馬上用之,非他火砲之所及也。
騎士或揷於腰間,或揷於矢筒,馳馬而放射之,則非唯觸之者必死,而見其狀、聞其聲者,皆懾服也。
用於夜戰,光耀照天,而賊氣先奪矣;用於疑有伏兵處,則煙火亂發,而賊徒驚怯,不能隱其情矣。
然矢行不如銃筒之直也;藥費大多,不若銃筒之少用藥也;收藏不可不謹,不若銃筒隨時藏藥之便也。
以此觀之,銃筒之利尤大。
近日下送走火,先運走火六百箇,二運中走火八百介、小發火八百介、小走火一千五百介,三運平安道直上火二千介、火箭三百五十二介、大走火六十介、小蒺藜砲三十六、中走火二千二百七十介、小走火三千三百四十介,鹹吉道直上火一千、火箭一百七十五介、大走火三十、小蒺藜砲十八、中走火一千一百三十、小走火一千六百六十。
今又欲加送,送幾柄則足用乎?卿與監鍊官同議以啓。
」 ○諭黃海道都事金安生:「其道各等監司還上啓請時,戶數人口,多少不一。
乙醜年十月趙惠所申元戶二萬五千二十三戶,人口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五十三名。
丁卯正月趙遂良所啓元戶六萬二千六百三十七戶,人口四十六萬二千六百六十四名。
丁卯七月李師元所申元戶六萬二千六百三十七戶,除物故五千三百十四名,見存人口四十五萬七千三百五十名。
丁卯十月樸以昌所申元戶六萬四百六十四戶,人口三十四萬七千七百七十一名。
以趙遂良所啓,比於趙惠所申,戶數倍多,人口亦增七萬餘名,而以樸以昌所申則反減十一萬餘名。
乙醜丁卯兩年之間,其增減,如此其不同者何歟?近年疾疫尤甚,果有物故之理,然不應如此之多矣。
將飢饉而然歟?不然,彼之所增,將欲多占還上,虛張其數歟? 又以敬差官所申各官物故數觀之,海州人口元數五萬七千五十二內,物故一萬二千四百六十五。
以分數計之,五分之一,其物故如此其多,何歟?若曰地廣人多之所緻,則其連境信川物故三十九分之一,載寧物故十四分之一,康翎四十四分之一,長淵十九分之一,松禾三十五分之一。
比之海州,如此懸隔,將他官物故不得其眞歟?趙遂良時,海州元戶二千七百二十,而人口則五萬七千五十二;樸以昌時,元戶八千三十,而人口則三萬三千五百六十七,何人口之減少,而戶數反多乎?且八千三十戶,而人口三萬三千五百六十七,則一戶之人,不過三名,何戶多而人少乎? 又聞敬差官以賑濟冊得物故數,則似爲得眞,非虛妄也。
然其考賑濟冊,則彼此皆同,而獨於海州居多,其故何歟?上項數件,增減不一,駭於見聞,汝意以爲何如?各官於還上陳請之時,必有人口小名都目狀矣,備悉分揀,從實以啓。
」 ○諭全羅道監司:「道內龍潭任內銅鄕産出深重靑石、水銀石,無弊採取以進。
且産出多少及採取難易,具悉以聞。
」 ○刑曹申:「玉果囚洪山守、比安囚上佐五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11月24日 ○壬子,以宜爲正義大夫、原川尹,盧重禮僉知中樞院事,洪約忠淸道水軍處置使。
11月26日 ○甲寅,守知承文院事姜孟卿來自海州,以曺守命所告誣妄來啓,下金閒、守命于義禁府,更鞫之。
判軍資監事李仁孫又自瑞興來啓雲:「金義精所告不實,囚于瑞興府。
」命罷李季疄,以申自謹爲黃海道都觀察使。
11月27日 ○乙卯,議政府啓:「府與戶曹禮曹同議。
商倭所持雜物太多,雖或半或三分之一,量減留浦。
其一年轉輸京中之數,小不下二千餘駄,沿途州郡轉輸之苦無窮,救弊之術,不可不急。
自今丹木、銅、鑞、鐵負重之物,悉令留浦,禁私貿易,依在前倭館公貿易例,官給其價,則京中與浦所所受之價無異,而民弊亦除,似爲便益。
其合行條件,更加磨勘。
一,丹木銅鑞鐵,每歲貿易,公家不可勝用,貿易布貨,亦難繼也。
今後除公家所用,其餘依在前倭館私貿易例,勿論緜紬、木緜、正布,從自願和賣,以補公貿易之價。
一,浦所貿易丹木、銅、鑞、鐵,令慶尙道所納司宰監貢船及各浦兵船漕運,若無管押之人,則虧損可慮,擇定差使員,同萬戶秤量輕重,授鎭撫及色吏,納于典農寺,典農寺管掌典賣。
一。
海路轉輸若難,則每於農隙,依前例舟載至洛東,輸于忠州、金遷,移載站船來京。
或置於尙州官,許人納價,典農寺齎文契下去,受出於京中貿易例,酌量加給。
」 從之。
11月28日 ○丙辰,兀郞哈萬戶金權老加都萬戶,子伐伊應可除司正。
11月29日 ○丁巳,全羅道監司獻白雉。
十二月 12月2日 ○己未,世子行臘享大祭于輝德殿。
○義禁府啓:「同福記官姜周故殺李種,依律斬。
」從之。
12月3日 ○庚申,諭平安道敬差官樸薑:「今送小發火具中走火八百六十六柄、小走火四千六百六十六柄,沿邊州鎭口子,量宜分置。
中走火二千箇、小發火二千六百箇、小走火七千箇、所造表紙一百卷、藥心紙五十卷、火藥四百二十二斤八兩下送,一依規式製造。
」 又諭鹹吉道監鍊官元益秀:「今送小發火具中走火四百三十四柄、小走火二千三百三十四柄,州鎭口子,量宜分置。
中走火一千四十箇,小發火一千四十箇、小走火三千五百箇、所造表紙五十卷、藥心紙二十卷、火藥二百十二斤六兩下送,一依規式製造。
12月4日 ○辛酉,以閔伸爲刑曹判書,李先齊戶書參判,尹炯司憲府大司憲,卞孝敬吏曹參議,任孝信戶曹參議,鄭陟禮曹參議,趙順生兵曹參議,金有溫刑曹參議,趙傅工曹參議,金布、韓方至僉知中樞院事。
12月5日 ○壬戌,諭平安道都節制使:「前以議者之說,沿江彼邊林木,使之盡伐,然多茂密,未能盡伐而停之。
今又獻議者曰:『彼人隱蔽林木,以覘虛實,乘間擄掠,莫若盡焚之,使彼無有隱伏之處。
』卿其商度可否以啓。
」 ○宗簿寺啓:「多慶令有康欲以其妹,嫁前判官金壤子,呈單子以問,壤答雲:『子年今十五歲,今年三月,約婚於井邑縣監楊淵家。
』卽取婚書於淵家閱之,已曾定婚是實。
竊稽禮曹受敎:『男年十六,女年十四,方可成婚。
』無受婚書節次,唯受敎內:『通書後不數月而成婚,則資粧難以卒辦,納采後,毋過期年。
』金壤子婚書成送時,年歲雖未滿十六,納采後期年內年滿十六。
右婚書給楊淵家而許婚乎?依敎旨內男女年限不用金壤婚書乎?」 命還給楊淵家。
上尋聞壤追成婚書以避之,遂下壤及淵于義禁府拷訊,幷鞫其宗簿寺官吏罪之。
12月6日 ○癸亥,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又出承華堂,始視事。
○刑曹申:「宣川囚強盜李元京等十三人,依律斬;黃州囚三犯竊盜申波豆絞。
」從之。
12月7日 ○甲子,諭鹹吉道監司,試採甲山郡銅鐵石。
12月8日 ○乙醜,傳旨吏曹:「東西班相間受職者,除無褒貶西班朔數而合計東班朔數,參上則滿三十朔五考三上,參外則滿十五朔三考二上,依他例加資。
」 12月9日 ○丙寅,刑曹申:「永興囚強盜蔔萬等三人,依律斬。
」從之。
12月10日 ○丁卯,刑曹申:「強盜龍江囚吳萬京等五人,楊根囚亡連等四人,高靈囚莫同殺人,依律皆斬。
」從之。
12月11日 ○戊辰,議政府啓:「《續兵典》:『父母八十歲以上,其子從仕者,使之歸養。
若父母願令從仕者,亦令一二人歸養。
諸子先亡者,亦令親孫歸養。
九十歲以上,諸子竝給侍丁,雖有從仕者竝令歸養。
』士大夫或不審上項事意,安然從仕,銓曹亦不察而任用之,有違風敎。
自今有八十九十歲以上父母者,除京中陪居從仕京中者外,父母在外,而京中從仕者、父母在京而外方赴任者,竝依《兵典》,申明擧行,銓曹亦不得擧用。
從之。
○刑曹申:「北靑囚元奉殺人,依律斬。
」從之。
12月13日 ○庚午,傳旨刑曹: 《元典》載元惡鄕吏典刑回示之法,車裂以徇與醢其肉以食諸侯之文,雖見于史,虞、周之刑,至於大辟而無徇示之文;《大明律》有陵遲處死之刑,亦無徇示之文。
今後元惡鄕吏行刑後,除回示;陵遲處死者,亦除回示,但俱悉罪名,移文于中外,使之周知。
○兀狄哈護軍虧豆等來獻土物,陞虧豆爵,賜衣服笠靴及靑紅木緜三匹。
其姪甫要麿等,除司正,賜衣服笠靴。
12月14日 ○辛未,慶尙道玄風、密陽、昌寧等處地震。
12月15日 ○壬申,日暈兩珥。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宗簿寺《璿源錄》修撰體例疎略,且不幷錄王後事跡,亦爲未便。
今後依古制,詳悉修撰。
」從之。
12月16日 ○癸酉,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京外軍士習射節次及陣法肄習條件磨勘後錄。
一,入直內禁衛、別侍衛、甲士分三番,初一日第一番,中日第二番,終日第三番,入直鎭撫率領習射。
若其日或風雨,或有故未射,則次日追射,以足前日之數。
一,出番軍士分侍衛則三日,甲士、內禁衛則二日,各詣射場。
三十人爲一統,每一統,擇定摠牌,率領習射,鎭撫、訓鍊觀官各一人考察。
追射節次,與入直軍同。
一,內外射場,以五十步爲定,設小的射之。
春秋則二十巡,冬節則十五巡,一巡四矢。
其中的多少,每月季報兵曹,每十中給到一。
若十一月十二月及六月七月,停習射。
一,京城內外聚會私射,憲府禁之,故習射罕少。
今後宴飮外,非禁酒之時,則私射飮酒者勿禁。
射場不拘定處,任意會射。
一,外方軍士,依京中例習射。
船軍每十中給到一。
營鎭軍射數,歲抄,監司、都節制使考其畫數,最多者取十分之一,置簿充補。
甲士取才時,上等入格者,雖未滿三上,移關兵曹,取才敍用。
一,當番侍衛牌,分隷各射場習射,亦取十分之一,置簿錄名。
後當番又如之,通考二番,畫多者充補。
甲士取才時,片箭三矢入格例準計。
一,大小軍,坐作進退之節,無不通曉,乃能禦敵,故陣法纖悉詳定,載在《續典謄錄》。
且平安道閭延、義州、朔川、江界、慈城、鹹吉道慶源、鏡城、甲山等處軍人,除都會所聚會肄習,使軍官解文字者傳習訓敎,其爲立法,至爲詳密,近來廢閣不行,實未便當。
凡兩界新設州郡及口子,悉令解文字軍官傳習敎訓,如有成效者,論報褒賞。
他道沿邊州郡,亦依上項例施行。
」 從之。
12月17日 ○甲戌,議政府據吏曹呈啓:「今考中樞院錄事受職之例,去官用實仕,遞兒用差年。
然遞兒專用差年,則差年未久而勤仕者,無以爲勸,自今計其實差年遷轉。
」從之。
後架閣庫錄事遞兒,亦用此例。
12月19日 ○丙子,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等,議中外軍額加定及僧人錄籍便否。
○成均生員李美等一百四十人上書曰: 司藝崔脩以年垂七十,於今月十七日,呈辭銓曹。
臣等竊謂國家緻仕之法,雖以七十爲限,然其間有才德足以輔世,氣力足以供職者,不許例罷,此殿下圖任老成之美意也。
今脩秉心寅畏,守節淸苦,學問精博,威儀端雅,允合師表之任,臣師事景仰者,有年矣。
近以年當緻仕,據禮求退。
脩年今六十九歲,而聰明未衰,氣力不耗,奔走鞅掌之事,猶足以供之,況從容函丈之間乎!且年齒雖高,有關於其職,則縱非大臣,而從仕朝列者,尙多有之,若脩獨拘例罷,則於引年自處之道幸矣,國家優賢尙齒之義,恐或有虧。
臣等自聞辭退以後,合辭憤發,不勝激昻,以爲太學,賢關,本宜老成文雅之儒,徒以緻仕之例,儻奪臣等師資之益,則實有缺望。
伏惟聖慈垂察,勿令緻仕,許還本職,永爲多士之表,則豈但臣等之幸!實是公道幸甚。
下議于議政府。
啓雲:「李美等上言,不無過情,然太學生之言,不可謂之妄也。
且脩之爲人,亦合於師儒,宜從其請。
」從之。
脩年雖七旬,氣力不衰,然學術荒疎,不合師表,人皆笑之。
○義禁府啓:「同福縣令河綱地以官穀四石,私與守城軍玄右,律當杖九十,然坐李種之事已受罪,請刺字,費用之物,徵入官。
」從之,除刺字。
12月20日 ○丁醜,傳旨禮曹: 予惟親喪,固所自盡,哭泣之哀、齊衰之服、飦粥之食,皆至情之不能已者,然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不忘,而服必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然則以死傷生,毀而滅性,非聖人之政也。
故《禮記》曰:「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
頭有瘡則沐,身有瘍則浴。
有疾,飮酒食肉。
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
」又曰:「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又曰:「喪食雖惡,必充飢。
飢而廢事,非禮也。
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飮酒食肉。
五十不緻毀,六十不毀,七十飮酒食肉,皆爲疑死。
」《朱文公家禮》:「初喪易服不食。
」註:「諸子三日不食,親戚隣裡爲糜粥以食之。
尊長強之,少食可也。
」司馬溫公亦雲:「若素食不能下咽,久而羸憊,恐成疾者,可以肉汁脯醢,或肉少許,助其滋味。
」凡此皆慮其傷生,而以權制者也。
近日士大夫家居喪,毀瘠太過,或廢喪事,以至滅性,反隳孝道者有之,是豈聖人制禮之本意,而父母所望於子之心乎!況國君之子,生長深宮,居處飮食,異於平人,居喪之禮,難以拘於常制。
又況王世子,將爲宗社生靈之主,所係至重,苟或過毀,不能勝喪,其爲不孝不慈,孰大於是! 夫聖賢制禮,有疾必飮酒食肉,其慮至矣。
然孝子方哭擗哀痛之時,五內摧裂,病已入己而不自知也。
若待證候發外,則病已深矣,雖飮酒食肉,亦無及焉,曷若迨病之未深而預防乎!肆予參古禮酌人情,著爲權制。
王世子及大君以下諸子,三日之內少食粥,三日後食食,逾月少飮酒,卒哭後食肉,如有疾病,雖喪亦須食肉,疾止復初。
其居處,隨時寒暑,用闆床及堗布褥布被布枕,庶免疾病,以全性命,是予至懷。
惟爾禮曹體此,永爲遵守。
12月22日 ○己卯,傳旨兵曹:「優禮高年,古之道也。
年滿七十緻仕堂上官以上退居田裡者,以復其戶,永爲恒式。
」 ○刑曹申:「強盜任實囚洪仲彥、金城囚鄭春等三人,依律斬。
」從之。
12月23日 ○庚辰,以南智判中樞院事,權自弘守司憲執義,趙白珪司諫院左獻納,金布慶尙右道處置處。
12月24日 ○辛巳,刑曹申:「瑞興囚金義精、安義生等造說人食人肉罪,以造妖言律,罪當斬。
」命減一等,全家入居邊邑。
12月26日 ○癸未,諭鹹吉道都節制使:「慶興近地及越江居住骨看兀狄哈等,今因失農,必率妻子,來乞米糧,其以鏡城田米三十石,撙節分給。
」 12月28日 ○乙酉,世子行別祭于輝德殿。
12月29日 ○丙戌,日本國大內殿多多良敎弘遣聖孫等十三人,來獻土物。
世子引見于繼照堂,聖孫申雲:「我大內殿聞王妃昇遐已久,但國內有亂,至今未修陳慰之禮耳。
」禮訖,命饋于朝啓廳。
○聖節使成勝還京師,帝還我漂風金元等十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