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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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敎書頒示,而後施行何如?且臣近聞馬邊者等從近還京,然童倉等不惟不還舊居,來往頓絶,餘人亦然,招撫不可期以日月。

    又賊變多端,馬邊者派連斡朶裡,偵候甚易,熟知山川道路,請賊變寧息爲限,仍留防戍,一以招安,一以分兵助戰。

     5月19日 ○庚申,禮曹參議任從善啓:「近者因旱,竝停諸道進上物膳,今雨澤霑洽,且慶尙、全羅兩道,不至甚旱,例以他道竝不進上,實爲未便。

    請令兩道依舊進上。

    」上曰:「進上物膳,皆出於民。

    今當農月,弊及於民,予所不忍,以待來秋,依舊進上。

    」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甲山郡山川險阻,且道路危險,故自古賊虜無由寇掠。

    儻緻入侵,則援兵不能及救,禦防諸事,何以措置?至如惠山口子等各處備禦措置,其悉以啓。

    今聞四鎭人民,竝皆入保,不得耘耔,何時賊變寢息,可能耘耔,使民不失農業?其幷啓之。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鹹吉道都節制使馳啓:「野人等來告雲:『忽剌溫等領兵千餘,將寇閭延。

    李滿住請蒙兵三萬人,又欲入寇。

    』」猾虜欲要賞賜,其言不足取信,然賊變難測,卿其知之,預先措置。

     ○日本通信使書狀官副司直金禮蒙回還,上引見問日本山川險夷、宮室制度、接對厚薄。

     ○傳旨禮曹: 各道各官所在寺社碑銘,或考故事,或觀筆跡,乃爲後日之用也。

    側聞各官或有破毀成器,以滅其迹,自今移文各道,勿令破毀。

     ○禮曹奉書對馬州太守宗貞盛曰: 三郞左衛門、八郞左衛門等欲要受糧,潛寄他船,詐稱使人,甚爲姦詰。

    又大郞三郞、六郞左衛門等留浦所,言辭悖慢。

    右人等,理當置之於法,以正其罪,我殿下特赦發還,惟照。

     5月20日 ○辛酉,前藝文直提學南簡上言: 臣患寒熱之證,累旬在告,除臣知司諫院事。

    沈緜不已,病根日深,平復無期,曠廢職事,請免臣職。

     上曰:「予不知病若是劇也。

    」下吏曹。

    簡爲人廉正端恪,守正不阿,儕輩服其節行曰:「簡宜長在風憲。

    」 ○日本僧知融遊覽舍利閣,題詩一絶竝短引,以贈寺僧雲: 舍利殿寺,廼是朝鮮第一勝槪也。

    吾師文溪老衲,十五年前,錫留於山中,纔五紀,力窮未參,而稍又東歸。

    耆、宿臨別見送詩數篇中,有獨谷老人之詩,雲:「昔聞日域出高僧,今見文溪果未曾。

    故國鯨波幾千裡?客窓鍾曉一孤燈。

    」予以是爲證,偶尋名藍,奉拜祖塔,亦問谷老之遺迹者也。

    雖不敏,述拙偈一章,謹奉呈諸兄弟之玉機下,伏希唱和爲幸。

    「滿山美景水雲濃,孤錫參禪扣室中。

    獨谷高蹤是何處?袈裟撩亂立西風。

    」 5月21日 ○壬戌,知文川郡事柳宗植辭,引見曰:「斂散得宜,守令所當先務也。

    汝往懋哉!且鹹吉道人心愚直,非他道之比,汝往善撫,以副予倚任之意。

    」 ○上謂典農少尹洪深曰:「前年雖旱乾,節後乃雨,然籍田黍稷早熟,五月二十日間,皆已薦新。

    今年之旱,不似去年,節前又雨,宜若早於去年,而至今未薦新,何也?」深啓:「今年因風烈,葉皆焦枯,故今年禾穀,不及去年。

    」 ○上謂承政院曰:「我國進獻細麻布,朝廷珍寶之。

    昔太宗文皇帝嘗禦麻布衣,甚愛惜,莊諸內帑。

    麻布,我國方物之大者也。

    今濟用監預先織造,陳陳相仍,予慮久則或緻損弊。

    」右承旨趙瑞康啓:「瀚濯去糊藏之,則雖久無弊。

    」上曰:「然。

    」 5月25日 ○丙寅,通信使僉知中樞院事高得宗、副使上護軍尹仁甫等回自日本,引見于思政殿,仍命左承旨成念祖饋之。

    其齎來日本國王書契曰: 二使惠然,傳書遠至,千裡悠悠,實如晤對。

    況異産多色,荷恩惟重!陋邦世修隣好,思仰之情,無日無之,然國步多艱,不通安訊者有年矣。

    方今四方無事,訖可少康,爰煩慶賀,忻感倍恒。

    菲薄方物,見于別幅,聊表謝悃,伏希採納。

    綵畫扇一百把、金銅粧飾大刀一十把、大紅漆木車椀大小計八十四、大紅漆淺方盆大小計二十四、紅漆黑漆雜色木桶二事。

     日本國防、長、豐、築四州通守修理大夫多多良持世復書于禮曹曰: 嚮者當貴國信使,有癸醜海寇之艱,持世護送,兼納涓埃,誠安足綵錄矣?不圖忝達殿下淸聰,特差通信使高公,與我殿下修好之,次見諭及殿旨,駭兢罔措。

    仍賜書契禮物,拜捧祗重,不勝謝悃。

    玆及高公還國,謹獻絲織成三匹、靑練綃二匹、花白綾二匹、褶貼扇三十柄、牛皮一十張。

    不敢報厚意,萬一伏緻涼薄之忱而已,遞徹是望。

    殿下萬慶,諸官千禎。

     日本國管領京兆大夫源持之復書于禮曹曰: 我日域之州,雖接隣疆,而海壤萬裡,僻在東裔,未能通好,徒向德風。

    己未之秋,殿下遣僉知中樞院事高公等官,來通遠信,不任慶幸抃躍之至。

    加以貴國名産,倂荷仁恩,無勝感忱。

    今玆春行人告歸,輒齎弊邑鄙産大刀一腰、砂金十兩、白練緯三端、靑練緯二端以獻焉。

    匪報厚貺,聊表不空,幸乞照察,宓惟珍重。

     ○上謂承政院曰:「進獻之物,予皆未得親閱,然有時親覽,滿花方席彩花方席等,竝皆濫惡,爾等思精巧製造之術以啓。

    」右承旨趙瑞康等啓:「凡幹進獻之物,悉令觀察使監檢以進,則進獻之物,皆可精緻。

    」上然之,仍傳旨禮曹: 自今進獻之物,每一件入內,皆經予親覽後封裹。

     ○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及馬邊者、卞孝文等奉書承政院曰: 巨乙加介之子因都乙溫謂臣等曰:「國家雖不殺吾父,然拘執我父,父已物故。

    父則已矣,繼母及同産尙在,請須遣還。

    夷狄之法,不復父母之讎,則羞塊不敢擧顔,故我輩與深處兀狄哈等結援,不惜身死,以復其讎。

    若還繼母及同産,則服事貴國,永無異心。

    」臣等以爲今當斡朶裡疑貳之時,若又與遠賊構釁,則更生邊患,其慮不少。

    臣等使都乙溫等謂巨乙加介之子曰:「若汝歸順來投,則還汝母子,亦何難哉?」巨乙加介之子也吾湯介及巨乙知介、兄子之介、甫堂介等十七人與女眞三十餘人,本月十五日投化而來,臣等待之甚厚,又贈以物,也吾湯介等感荷不已。

    欲見其母,請之甚懇,臣等答雲:「至六月晦時,可得相見。

    」也吾湯介等曰:「若令見吾母,則吾當朝見。

    之介又欲受職効力。

    」請遣還其母及同産,使之相見何如? 5月26日 ○丁卯,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景福宮月華門外新門稱報漏門,迎秋門內新門稱迎義門,東直房門稱東明門,西直房門稱西明門。

    」從之。

     ○慶尙道觀察使啓: 三浦禁網,踈密不同,考察陵夷,故倭人略無畏憚,益肆縱恣,禁防條件,謹錄于後。

     一,三浦以巡綽船一二艘,常令檢察倭人出入,然浦口廣闊,倭人冒夜突入,則但以一二艘檢覈爲難,請加巡綽船。

    又於三浦浦口時泊兵船,盡數泊立,使舳艫相銜,羅列把截,擇船軍及軍官之勤謹者一人領之,使晝夜考覈。

     一,倭人謀欲多受口糧,疊齎書契,分爲二行,慮其詐謀敗覆,乘夜往來。

    請自今若有冒夜而來者,把截船勒留之,勿令入送,待翼日考其船之大小及人物之數,乃令入送,其本土回還者,亦依此例。

    又毋得淹留諸島,深入海洋爲限,使守護船押送,仍令點閱,若有闕漏者,窮治之。

    且恒居倭人因樵蘇昏夜出入者,亦皆痛禁。

     一,三浦倭人,或有擅便互相往來者。

    請自今各浦留居倭人無時相往者,勿令入送浦內。

    若無符牒下海者,令各浦禁遏,亦勿許過送。

     一,三浦商倭及使客,率皆對馬島人,本島地狹民少,或一年再三來往,三浦倭通事監考鎭撫皆久於其任,或至二十餘年,知其面貌者必多,無船倭客及請借格倭等,當初點閱時,專不擧劾。

    自今通事監考鎭撫,若有知情者,依盤詰姦細律處斬。

    雖不知情,其陵夷檢察色掌及萬戶,依夫於盤詰律抵罪。

    通事監考鎭撫等,或與倭人通謀,或有倭人犯禁,船軍有能捕告者,每一人給到五十,每一人加五。

    非船軍而捕告者,以各浦所貯米布魚鹽,隨宜賞給,以廣捕告之門。

     一,商倭及使者齎持兵器而來,或潛藏近島,或密托恒居倭人,請自今乃於各浦,若倭船到泊,則令巡綽船窮極搜索。

    監考鎭撫通事陵夷檢察者,依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律治罪。

    各浦主將不用心考察者,幷罪之。

     一,以愚騃無知者爲倭館監考,一月相代,故凡幹倭客接待,非徒昏迷妄作,乃與監考鎭撫通事同謀,作弊多端。

    請自今勿令船軍爲監考,擇口傳軍官之剛明者,以爲監考。

     一,每於兵船,皆刻追倭船三字,船軍亦常呼爲追倭船。

    倭客往來,率皆經過各浦,必見聞之矣。

    今當撫綏之時,先示以疑貳,恐生讎隙,請改號。

     一,倭人等回還時,旣受過海留浦糧,則雖淹留數月,竝皆自給其食,公私無弊。

    且倭人受糧之後,更無他望,唯以甘心興販之利,久留不還,今慮其爲變,使不得淹留,督令還送,似沮歸附之心。

    雖曰賊謀難測,然特蒙厚恩,旣受資糧,又利魚鹽,猶恐見斥,何敢生變?請自今留浦倭人,勿令督還,以示懷綏之意。

     一,今沿邊各鎭,每鎭戍兵一百,更疊防戍,然率皆貧窶,又無武才,防禦踈虞,誠爲可慮。

    今增置甲士,六朔番上,三十朔下番,儻有緩急,移文兵曹,取旨待報,然後調發應變,則慮或緩不及事。

    請下番三十朔,各於所居營鎭,六朔相遞防戍,以備不虞,依兩界防禦軍士例,給到勸勵。

     一,熊神、東平兩鎭,密邇倭船來泊之處,軍威不可不嚴。

    今戍兵但一百而已,非徒軍威不嚴,脫有不虞之變,兵勢單弱。

    侍衛軍一年一次番上,且有奉足,請自今每年,乃於兩鎭中,一度方守。

     命兵曹,與禮曹同議以啓。

    僉議啓曰:「第一條巡綽船加數及泊立兵船之數,令都節制使訪問磨勘以啓。

    第二條,使都節制使處置使訪問牒報後更議。

    第三條,毋令給牒,使之嚴加考察。

    若陵夷檢劾,倭人三浦往來,事迹敗露者,令觀察使推按處置使萬戶治罪。

    第四條,依所啓施行。

    且令監考鎭撫,勿令久任。

    第五條、六條,竝依所啓施行。

    第七條追倭船,乃以別快船改號。

    第八條倭人等,毋得久留,已曾受敎,宜姑寢之。

    第九條,禁軍不宜常令防戍,若遇大變,使之防戍,具辭以聞。

    第十條東平鎭防戍之兵,非但一百,乃以六百人分三番防禦,已曾受敎。

    熊神鎭亦依東平鎭例,增置鎭軍爲便。

    」 從之。

     5月27日 ○戊戌,以李孟畛爲開城府副留守,成奉祖知司諫院事。

     5月29日 ○庚午,親傳朔祭香祝。

     ○平安道都節制使馳啓:「昌城郡雲豆裡、實號裡兩口子體探人,每口子各三人,或五日或三日,使入賊境偵候,儻被圍不還,賊乘虛入寇,實爲可慮,請因前三人,加定各三人爲便。

    且未有勸懲之法,故體探者或有恣意遊獵,及限日將盡輒還,乃雲:『無事變』。

    請自今或失於偵候,或寇入偵候之處,不及應變者,論以軍法。

    」 下兵曹。

     ○僉知中樞院事高得宗啓:「宗貞盛謂臣曰:『本島山石磽确,無土可耕,大人目擊也。

    本島人民專以釣魚爲生,故每年或四五十艘或七八十艘,往孤草島,釣魚以自給,故再三固,請不獲已也。

    本島之人,皆以爲:「與其餓死於此,曷若冒死往釣於彼?」儻釣於此島,爲邊將所害。

    本島之人,或不得避,則必互相殺害,若然則恐違修好之意,若許令釣魚於此島,則生理有裕,永無入寇之心矣。

    請須啓達』。

    臣答曰:『我國已於富山、乃而、鹽浦等各浦,許通互市,以資其生。

    今又許孤草島,則假托釣魚,留居其島,慮或有虜掠邊境矣。

    今我國燔鹽釣魚海物採取之人,散在諸島,貴島之人,豈盡體足下之心乎?若幸相遇,則必生殺害之意,此非細故也』。

    貞盛答曰:『釣魚之人,必受吾文引以往,貴國亦差人檢驗,若無文引者,以賊論,受文引者若作亂,則戮及妻孥可也。

    姑許一二年以試之,如或違約,還奪又何難焉?』貞盛又曰:『今富山浦所居之人,盡令刷還,請依舊許留』。

    宗茂直又使人謂臣曰:『前者欲於孤草島釣魚,已曾親達。

    今我雖入居博多,我之人民在此島者,生理甚艱。

    請備細啓達,許通釣魚爲望』。

    又雲:『貴國不接我使,本島人心缺望。

    然伏蒙貴國厚恩,不勝感戴。

    近日聞貴國邊將束草爲倭像,使射之,中項者爲上,中胸者次之,以次論賞。

    其像爲風所漂到本島,我輩得之以藏。

    倭人於貴國,有何罪惡,至於如此?痛心痛心。

    我欲親朝貴國奏達,又見邊將與戰,欲問其故。

    我若擧兵,則此島之人,誰不從我?我當勝戰而還矣。

    況日本禦所,亦倭也。

    予欲達于禦所,禦所之心以謂何如?旣遣使者通好,又令邊將束草爲倭像,以習射禦,是何意耶?本島之人,皆以爲:「近者朝鮮向本島有異心,本島所遣船及各浦留居倭人,竝皆遣還。

    乃於沿海,多聚兵船,又作倭像射之,必有異圖。

    」本島人議欲拘留使人,我獨以爲:「使臣年前已發船,何得與近日事?且作客他鄕,幾經二歲,豈無思戀鄕土之心乎?欲拘留無罪之人,是何意也?」由此衆議稍寢。

    臣竊念待殊俗之道,恩信以撫綏,衣食以周急,乃可以誠服』。

    臣對貞盛,聽言觀色,謙恭情迫,其島生理,不可不慮。

    願從貞盛之請,與貞盛約曰:『如背約束,還令禁遏,使不得釣魚矣』。

    則恐失其利,庶無寇竊之心也。

    且對馬之人,雖欲有入寇之心,懲己亥之變,未敢耳。

    今富山浦來居之人,悉勒令還送,則貞盛必心懷疑貳,請量宜定數,許令還接何如?」 下禮曹。

    孤草島在全羅道南海中,距陸三十餘裡,累代閑曠,未有居民,故倭人請之。

     六月 6月1日 ○辛未朔,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水陸物故軍士及行船溺死船軍戰亡軍士弔恤之法,載在《六典》。

    平安道各官,或因斥候或因公務,出入虜地,如被殺擄者,則雖有弔恤之典,亦無定制,故緻賻多少、復戶年限、緻祭有無,臨時加減,輕重各異,有違國家弔恤之義。

    請自今或因斥候或因公務,出入虜境,以緻被殺者,依戰亡軍士例,賜米豆各三石,限五年復戶,又令招魂緻祭。

    若被擄者,猶有復來之望,依因公溺死船軍例,賜米豆各二石,限三年復戶。

    或因耕耘,或在其家,以被殺擄者,非因公隕命之例,然密邇賊穴,生理艱苦,乃緣主將備禦失策,掩被殺擄,誠爲可惜,限一年復戶,賜米豆各一石。

    其入保城邑後,不從其令,擅便出外被殺擄者,勿擧弔恤之典,永爲定制。

    」 從之。

     6月2日 ○壬申,開城府留守李孟畛、知扶安縣事李伯良等辭,上引見,謂孟畛曰:「前留守之時,事多陵夷,故殘弊爲甚。

    卿其往哉,毋使凋弊,以實故都。

    」謂伯良曰:「歲在丙辰,全羅道未甚饑饉,然他道流亡之人,皆逃匿本道,人心至惡,汝其知之。

    且義倉斂散,守令重事,往盡乃心。

    」 ○慶尙道固城縣人金敬妻召史一産三男,賜米豆幷五石。

     6月3日 ○癸酉,吏曹判書許誠啓:「本國與中國不同,人才之多,不如中國。

    本國人才,旣不多,而乃令朝官未經外寄者,皆除守令。

    若然則可用之才,久滯於外,京官乏人,實爲未便,請革守令六期之法。

    」上曰:「人皆欲革六期,予聞之已久。

    然中外均勞之法旣立,而遽革六期,不可也。

    」 6月4日 ○甲戌,大雨,城中川渠漲溢,水邊人家多漂流。

    命遣兵曹正郞金子鏗、鄭而漢、閔孝悅等,分道審視漂沒與否。

    又遣漢城少尹金召南,於城底十裡水邊居民老弱,使移高地,令壯者守其家。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聞沿邊各官,早値旱乾,又因賊變,耕耘失時,予甚慮焉。

    居民農作失時與否及禾穀實與不實,其悉以啓。

     ○傳旨黃海道觀察使: 大抵空閑之田,宜先給貧窮無告之人,今以犯罪鹹吉道入居李耆田土,優給三韓國大夫人安氏家奴元萬、晉陽大君家奴都羅大等,其餘人則隻給數負,甚爲不均。

    其以元萬、都羅大等所受之田,悉分與貧民。

     ○上禦思政殿,引見左承旨成念祖,命往議貢法于議政府。

    又使念祖擇監掌貢法者以聞。

    念祖薦議政府舍人李仁孫、同副知敦寧府事李補丁,命掌其事,仍謂仁孫等曰:「貢法之行,厭之者衆,然已立之法,不可改也。

    姑令諸道考其地品高下,分爲三等以啓。

    」 6月5日 ○乙卯,傳旨刑曹漢城府義禁府: 有女死于弘濟院路傍,其窮劾得情以啓。

     ○初,有盧仁義者以事訟於留後司,因語次稱爲上德,言頗不遜。

    經歷鄭周生乘醉懷憤曰:「上德是何物也?」乃下義禁府,令與刑曹臺諫按驗,周生具服,決杖一百,徒三年。

     6月6日 ○丙子,禦勤政殿受朝。

     6月8日 ○戊寅,京畿經歷李孝之辭,引見曰:「勸課農桑,義倉斂散,本以恤民也。

    使本道守令,其於勸課之時、斂散之際,使民無怨可也。

    」 ○承政院欲啓事,宦者田畇不親到聽受,使司謁傳受,乃轉啓,上細問事由,畇不能對,上怒,命縛之,良久乃釋之。

     6月9日 ○己卯,以尹炯爲藝文館提學,權克和禮曹參議,李孟常全羅道觀察使,任從善忠淸道觀察使。

     ○平安道敬差官金光睟回啓:「都節制使李蕆乃以主將,專制一方,沿邊防禦,以時巡行,嚴加考察,乃其職也。

    閭延趙明幹,防禦最緊之處也。

    去五月巡行後,一不巡察,又因旱水淺,鹹吉道所報賊變相繼,而退處寧邊,殊失主將之體。

    都事皇甫恭,職掌參謀,禦敵之策,力陳主將,曲盡措置可也。

    到任以後,乃於閭延趙明幹口子,一不巡行考察,有乖參謀之義。

    都鎭撫樸訥生因旱水淺,寇賊過涉非難,應變之策,全不措置。

    雖有巡行之時,防禦諸事,略不用心考察,甚爲不可。

    閭延節制使柳江乃以邊將,鹹吉道旣有賊變,江水又淺,寇賊可畏,略不用心設備,專失邊將守禦之義。

    判官柳士枝、都鎭撫裵陽德等,境內口子,賊路頗多,況今人畜布野,因旱水淺,賊變尤爲可慮,應變諸事,全不考察,境內人畜,爲賊所虜,亦爲不可。

    萬戶崔俊猝遇賊虜,身先士卒,力戰斬獲,稍有戰功,然趙明幹賊路要衝,今當久旱,江水至淺,禦寇之策,略不緻意,以緻寇賊突入,人畜兵器,殺獲頗多,功不掩罪,是不可不懲。

    於用恠守護牌頭田得富虜騎渡江,望風奔潰,城外人口馬畜,多被殺虜,怯懦無比,罪不可貰。

    口子軍人金具挺身追賊,遂斬一級,前司勇申得守,虜拔劍將刺金安實,勢甚危急,乃斬其賊,竝皆論賞,以勵後來。

    李蕆、柳江、田得富、崔俊、柳士枝、裵陽德、樸訥生、皇甫恭等,竝皆按律治罪。

    」 下兵曹。

     6月10日 ○庚辰,左贊成李孟畇啓:「家婢有罪,臣妻使奴杖之,仍斷其髮,至五月十三日乃死,臣卽令蒼頭數人埋之。

    奴輩還曰:『已理矣』。

    臣以爲信然,今聞洪濟院路邊有死女,三司推覈,臣疑之,問諸其奴,奴對以置諸洪濟院路旁,然後臣始知死者乃臣家婢也。

    不意前日蒼頭紿我也,臣不勝驚懼,敢以聞。

    」 上曰:「予已知悉。

    」孟畇嘗私其婢,妻李氏因妬杖之,極其慘酷。

    遂死,使奴埋之,奴置諸丘壑。

    國家未知死者爲誰,命攸司搜索按治。

    孟畇恐事發乃啓,上卽命左承旨成念祖,議于議政府。

    右議政申槪、右贊成河演、左參贊崔府等議曰:「孟畇以政府大臣不能正家,使其老妻妬心益熾,濫殺家婢,厥罪甚大。

    三司累日雜治,無辜之人,枉被拷掠,擧國騷擾。

    孟畇匿不以告,一則受制婦人,一則不畏朝綱,其罪尤大。

    自知終不掩匿,不獲已以聞,且所啓之辭,多不以實,欲掩妻罪,大臣之義,固若是乎?請下孟畇夫妻義禁府,鞫問情由,依律科罪。

    」領議政黃喜曰:「下司憲府推劾爲便。

    」上從喜議,傳旨司憲府: 贊成李孟畇妻李氏濫殺家婢,其推覈以聞。

     前此,義禁府刑曹漢城府累日推劾,纍纍繫獄,或加鞭撻,城中之人,竝被其毒。

    及聞李妬殺家婢事發,男女坌集其門,極口慢罵,須臾彌滿閭巷。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濟州牧使兼監牧之號,稱濟州道按撫使知監牧事。

    二品以上則依都節制使知招討營田事例,亦稱知監牧事,其牧使職銜,仍舊。

    」從之。

     ○傳旨吏曹: 馬政,軍國重事,故監牧官令二品以上各擧一人,已曾立法。

    然近來擧主不顧大體,以闒茸之輩薦之,有違立法之意。

    自今須令曾經顯秩勤謹奉公者薦之,吏曹更加考覈用之,庶有實效。

     6月11日 ○辛巳,設舍利閣慶讃會。

     ○錦城大君瑜患瘡疹甚劇,上軫慮,開迎秋門,徹夜不閉,問候絡繹於道。

     6月12日 ○壬午,召持平鄭孝康,問李孟畇妻李氏濫殺家婢事由。

    孝康啓:「因妬斷髮杖殺,情迹無疑。

    」上曰:「其速推鞫以聞。

    」 ○卒領敦寧韓劒,神懿王後同産也。

    其孫宗德奉韓氏之祀,家甚貧窮,命賜米豆幷十石、衣一襲及靴笠。

     ○傳旨宗簿寺: 宗親被劾未畢之前,或有公然出入者,自今宗親若有如此者,隨卽啓達。

    又見奪奴婢於宗親者告狀本寺,本寺聽理分辨之際,或稱家內病發,或稱己身患疾,或有累月不置對者。

    自今若有如此者,亦隨卽啓達,遣醫胗視,待差聽理,永以爲式。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僉知中樞院事高得宗所啓令倭人孤草島釣魚便否,請差人審其本島大小廣闊、陸地相距遠近、可耕之地有無及泊船之處,然後更議施行。

    富山浦來居之人,許令還接,則深爲未便,乃而浦定數恒居倭人,爲半移置爲便,乃以此意,通書宗貞盛。

    」 從之。

     6月13日 ○癸未,議政府啓:「前者貢法詳定時,諸道地品,分爲三等,以慶尙、全羅、忠淸三道爲上等,京畿、江原、黃海三道爲中等,鹹吉、平安二道爲下等。

    今已試貢法於慶尙、全羅兩道,其地品,非徒一道不同,至於每邑懸絶,一體收租,似爲未便。

    且今各品陳言,皆曰:『若行貢法,須分九等』。

    請更量田,依古制九等之法,乃可以傳之萬世而無弊。

    然量田未久,今又改量,則公私煩弊,姑令各道觀察使第其各官地品某某官爲上等,某某官爲中等,某某官爲下等,分爲三等,京畿來七月十五日,江原、黃海、忠淸道來八月初五日,慶尙、全羅、平安、鹹吉道來八月十五日爲限,竝皆啓達,更加參商,酌定收稅之數。

    」 從之。

     ○禮曹撰進纛祭儀注: 〈文官不預祭〉時日:將祭,書雲觀以春耕蟄日〈秋霜降日〉報禮曹,禮曹啓聞,散告攸司,隨職供辦。

     齋戒:前祭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宿於正寢,緻齋一日於祭所。

    凡散齋,治事如古,唯不縱酒,不食蔥韭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緻齋,唯行祭事。

    前祭一日,工人竝集祭所。

    〈凡預祭者,前祭一日,沐浴更衣。

    〉陳設:前祭一日,廟司率其屬,掃除廟之內外。

    忠扈衛設諸祭官次,又設饌幔,皆於東門外,隨地之宜。

    前一日,掌牲令牽牲詣祭所,工人帥其屬,設樂於廟庭。

    執禮設獻官位於東階東南,西向;陪祭官及諸執事位於其後稍南,俱西向北上;設監察位於執事之南西向,書吏陪其後;設執禮位於堂上前楹外;謁者贊者贊引位於堂下,俱近東西向;設獻官飮福位於堂上前楹外,近東,西向;開瘞坎於廟之北壬地,方深取足容物,南出陛;設望瘞位於瘞坎之南,獻官在南北向,執禮大祝贊者,在東西向北上。

    〈大祝贊者稍卻〉謁者引獻官,贊引引監察,俱以常服詣廚,視滌濯省饌具,及視牲充腯,俱還齋所。

    晡後,典祀官帥宰人割牲。

    〈連皮煮熟〉祭日未行事前,典祀官帥其屬入,奠祝版於神位之右;〈有坫〉陳幣篚於尊所;設香爐香合竝燭於神位前。

    次設祭器實饌具。

    籩八在左,爲三行右上;〈第一行形鹽在前,魚次之。

    第二行乾棗在前,栗黃榛子次之。

    第三行菱仁在前,芡仁鹿醢次之。

    〉豆八在右,爲三行左上。

    〈第一行韭菹在前,醓醢次之。

    第二行菁菹在前,鹿醢芹菹次之。

    第三行兎醢在前,筍菹魚醢次之。

    〉俎二,一在籩前,一在豆前。

    〈籩前俎實羊腥七體,豆前俎實豕腥七體,皆有牲匣。

    宋釋奠儀雲:「凡言在前者,皆謂南也。

    」〉簠簋各二在籩豆間,簠在左簋在右。

    〈簠實以稻粱,粱在稻前;簋實以黍稷,稷在黍前。

    〉爵三在簠簋前。

    〈各有坫〉設象尊二〈一實玄酒爲上尊,一實淸酒。

    凡祭神之物當時所無者,以時物代之。

    〉在堂上東南隅,北向西上。

    設洗於東階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

    〈實以巾爵〉設諸執事盥洗位於東南,俱北向;設執尊罍羃者位於尊罍篚冪之後。

    行禮:祭日醜前五刻,〈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行事用醜時一刻〉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畢,退就次,贊引引監察升自東階,〈凡行事官升降,皆自東階。

    〉按視堂之上下,糾察不如儀者還出。

    前三刻,行事執事官及陪祭官,皆服武服。

    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先就階間拜位,重行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工人入就位,贊引引陪祭官入就位。

    前一刻,贊引引監察典祀官大祝祝史齋郞入就階間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執禮曰:「四拜。

    」贊者傳喝,〈凡執禮有辭,贊者皆得喝。

    〉監察以下皆四拜,贊引引監察就位。

    贊引引諸執事詣盥洗位盥帨訖,各就位。

    齋郞詣爵洗位,洗爵拭爵訖,置於篚捧詣尊所,置於坫上。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執禮曰:「四拜。

    」獻官及陪祭官皆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白:「有司謹具請行事。

    」執禮曰:「行奠幣禮。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盥手帨手,〈盥手帨手,不贊。

    〉引詣神位前北向立,樂作〈幹戚舞〉贊跪,執事者一人捧香合,執事者一人捧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大祝以幣授獻官,獻官執幣獻幣,以幣授大祝,奠于神位前。

    〈捧香授幣,皆在獻官之右,奠爐奠幣,皆在獻官之左。

    授爵奠爵,準此。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樂止,引降復位。

    少頃,執禮曰:「行初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尊所西向立,樂作,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俯伏興小退北向跪,樂止,大祝進神位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樂作,謁者贊俯伏興平身,樂止,引降復位。

    幹戚舞退,弓矢舞進。

    少頃,執禮曰:「行亞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尊所西向立,樂作〈弓矢舞〉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謁者贊俯伏興平身,樂止,引降復位。

    弓矢舞退,槍劍舞進。

    少頃,執禮曰:「行終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尊所西向立,樂作〈槍劍舞〉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執禮曰:「飮福受胙。

    」執事者詣尊所,以爵酌福酒,又執事者持俎進減神位前俎肉。

    謁者引獻官升詣飮福位西向立,謁者贊跪,執事者進獻官之左,北向以爵授獻官,獻官飮卒爵,執事者受虛爵復於坫。

    執事者北向以俎授獻官,獻官受俎,以授執事者,執事者受俎,降自東階出門。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執禮曰:「再拜。

    」在位者皆再拜。

    執禮曰:「徹籩豆。

    」大祝入徹籩豆。

    〈徹者,籩豆各一少移於故處。

    〉樂作〈靖東方曲〉徹訖,樂止執禮曰:「四拜。

    」獻官及陪祭官皆四拜。

    執禮曰:「望瘞。

    」謁者引獻官詣望瘞位北向立,執禮帥贊者詣望瘞位西向立。

    大祝以篚取祝版及幣,降自西階,置於坎。

    執禮曰:「可瘞。

    」寘土半坎,謁者詣獻官之左白禮畢,謁者引獻官出。

    執禮帥贊者還本位,贊引引監察及諸執事就階間拜位。

    立定,執禮曰:「四拜。

    」監察以下皆四拜訖,贊引引出。

    贊引引陪祭官以次出,工人出,執禮帥謁者贊者贊引就階間四拜而出。

    典祀官帥其屬徹禮饌。

    行事執事官:獻官、〈二品〉典祀官、〈纛所六品以上〉執禮、〈武官六品〉大祝、〈武官參外〉祝史二、〈參外〉齋郞二、〈參外〉掌牲令、〈典廐署〉謁者、〈參外〉贊者、〈參外〉贊禮、〈參外〉監察。

     6月14日 ○甲申,親傳望祭香祝。

     ○吏曹參議鄭宗誠訪兵曹參判辛引孫第,司憲府劾奔競之罪,請罷其職,上曰:「以如此之事,罪坐堂上官,舊無其例。

    」遂赦之。

     ○震忠淸道延豐縣安富驛子二人。

     6月15日 ○乙酉,吏曹據全羅道南陽縣京在所告狀報議政府曰: 今高興縣合於南陽,南陽縣乃其本縣治所,而其稱號則南陽名號,不之及焉。

    請依他郡縣幷合稱號例,改號爲南興。

     議政府啓:「高興稱號已久,南陽本爲屬縣,新舊有異。

    今之稱號,南字居首未便,請以興陽稱號。

    」領議政黃喜議曰:「嘗遣領中樞院事崔閏德、判中樞院事趙末生、卒中樞院使鄭欽之等,審視高興移置之地,三臣所見,大同小異,尙慮其不中而未定矣。

    今留守李孟畛所見,逈別於三大臣所見,不取三臣之見,偏取孟畛所占,臣未知所據,恐有異議,未免後悔。

    蓋《春秋》之於城,城雖時且義,大書特書者,以勞民爲重事也。

    今移郡築城之勞,奚啻擧棋未定之差乎?且崔閏德上言曰:『臣嘗歷觀五道沿邊各官,皆設於竝海之處。

    今聞高興新鎭,置於隔海三十餘裡之地,脫有緩急,人民被虜,宜使審視臨海要害之處,以嚴防戍。

    今兆陽之鎭,移於近海者,所以捍衛居民也。

    孟畛所占高興移設之地,居民在外,鎭軍在內,去海三十餘裡,又何所見歟?此則高興人吏之所利,海邊居民之所病,深有乖於藩屛捍衛居民之義』。

    閏德之策不可置而不講。

    其忠淸道久遠內廂之移於海美,全羅之移於康津,鹹吉四鎭、平安沿邊郡縣之設,皆以此策也。

    若曰郡邑,必於道路均平中央置之可也,則全羅之羅州、忠淸之忠州、黃海之平山、平安之平壤、義州,皆一偏,惟義所在耳,不可執一論也。

    臣竊謂故停高興改號之請,更遣大臣,巡占民生安業、守禦便易之處,如不得已,從多定奪。

    」 從喜之議。

     6月16日 ○丙戌,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奉書承政院曰: 伏蒙內旨,臣竊念甲山郡山川險阻,故前此雖無城郭,自開國以來,虜不能入寇。

    況今城池深固,虜賊侵突,益無可慮?然古人雲:「有備無患。

    」及當秋穫之後,入保邑城,乃於惠山口子,分兵固守,脫有緩急,諸鎭遙遠,必不及救援。

    且馳報主將,然後發遣援兵,則又不得及期。

    若虜大擧入寇,則令甲山郡一以飛報主將,一以移文北靑府,北靑府使卽便調發境內正軍及閑良雜色,勿論奴隷,悉衆往救。

    若小小寇賊則不過以兵三四百,經往救之,臣已曾措置。

    且四鎭今無賊變,本月以後,雨暘時若,禾穀茂盛,兩麥今已半熟,民無飢色,專是聖上至誠之感,上天陰相,以至於此,非人力所能及也。

     6月17日 ○丁亥,司憲府啓:「李孟畇妻李氏因妬枉殺其婢,孟畇欲掩其妻罪惡,因妬故殺情狀,匿不以聞,乃雲:『有罪杖之』。

    欺妄啓達,請論如法。

    且李氏枉殺夫妾,但按律科罪,則不足以懲惡。

    請離異黜外,以戒後來。

    」 命罷孟畇職,奪李氏爵牒。

    李氏年垂七十,且無嗣,疾妬無已,爲世所笑。

     ○都承旨金墩啓:「今以吉再之子師舜爲威儀色別坐。

    別坐滿周年乃拜職,師舜,節士之後,宜卽授官爵。

    」上曰:「其授五品職。

    」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人皆以謂虜數來窺覘我邊境,予忽思之,或乘夜渡江,潛伺我防禦虛實、人民居處,至曉乃還,或深入橫行,或登山岡,或隱林莾,人民出入之時、馬畜布野之狀、江水淺深、過涉難易,備悉覘候,甚可慮也。

    卿其知悉,使之知會。

     ○馬邊者、卞孝文奉書承政院曰: 千戶馬波羅來言:「凡察、童倉等,皆無離叛之心,但童權豆收養子指揮老古赤父母,皆在李滿住部落。

    滿住欲娶權豆之妻,已定媒妁。

    指揮大也吾,乃權豆妻之同産也。

    故此三人,與前日資産被奪斡朶裡三十餘人同謀,數淸凡察等徙居李滿任部落,時當未定。

    凡察等今欲徵聚各處酋長,乃決去留。

    」臣等又遣馬仇音波偵候,仇音波路遇凡察子阿下大問之,答曰:「吾父略無移徙之心,麾下被奪資産者請之甚切,吾父不獲已,乃徵聚五十餘人,已到東良北,當時去留之議未定。

    」臣等又卽遣前護軍童於虛裡、指揮馬佐化、馬仇音波于凡察等部,謂童倉、凡察曰:「汝等旣特蒙上恩,宜速赴京謝恩,資産見奪者,其錄名以送,則當給與衣食。

    」此意須啓達。

     ○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奉書承政院曰: 人皆言童倉等潛謀逃徙,臣多方聽探,若已逃徙,然後取旨措置,則必不及機。

    且今童倉等屯聚東良北,距會寧幾數百裡,道又險阻。

    若待兀良哈等馳報後發兵,則萬無及追之理,不可不預爲措置之策。

    若不捕此賊,則後日必爲邊患,待逃徙之狀已著,潛師掩襲,或有可及之勢,然賊衆旣多,我軍之數,亦不可不多。

    端川以南則道路遙遠,難以猝緻,擇吉州、鏡城、慶興、慶源、鍾城、會寧各營精兵,合二千人追討。

     ○鹹吉道都觀察使李叔畤奉書承政院曰: 會寧府百姓樸石金逃匿於斡朶裡童多大家,百姓鄭夫金逃匿於斡朶裡愁音佛家。

    右二人謀背本國,潛從他國之罪,已令差人推鞫。

    童多大、愁音佛等容匿亡命,宜按律科罪,追徵雇役,然今當斡朶裡浮動之時,不宜抵罪。

    請依時具加湯可等例,嚴加詰責,追徵牛馬,以懲後來。

     遂下傳旨回諭曰: 以卿之所啓,議諸政府大臣,皆從卿策。

    右議政申槪以謂:「非但詰責,嚴加刦勑,追徵可也。

    」卿其知悉。

     ○金宗瑞奉書承政院曰: 凡察再往都乙溫家,密請同擧兵入寇,都乙溫不從,反以其謀告於臣。

    又欲與具州兀狄哈和解,都乙溫等請還巨乙加介妻子,其辭甚切,臣答曰:「巨乙加介族黨,順命親請,則吾將達於國家。

    」如此往復,迨無虛月。

    都乙溫果率巨乙加介之親子族黨,歸順請還,約曰:「五月晦時,願得見吾母。

    」與馬邊者等同議答曰:「五月晦時則迫矣,六月晦時,或可得相見。

    」權辭以對。

    今伏覩聖敎與朝議,不勝驚恐。

    然臣在邊境,苟利於邊民之事,則豈顧一身得失,敢憚煩瀆?當初巨乙加介之被執,非興兵掩獲,因其自來而偶執之耳。

    巨乙加介已死,其妻子操縱之權,在於國家,留之不足示威,還之不以爲怯,況其子與族屬,身親順命哀乞,雖從其請而還之,諸種何敢以我爲怯弱乎?今儻不還,則怨益深,而其禍速,還之則怒稍解,而其禍遲。

    待數年之後,斡朶裡浮動者安靜,彼雖怨惡,安能爲吾害哉!若與斡朶裡連和,又結兀良哈爲援,則臣恐邊民之患自此而起矣。

    肆臣不憚煩瀆,昧死再達,伏望聖裁。

     遂下傳旨曰: 卽下議政府更議,皆曰:「乃以前日傳旨事由,開諭巨乙加介之子,徐觀其變以啓後,更議可也。

    」卿其知悉,使之知會。

     ○傳旨金宗瑞: 今卿馳啓雲:「凡察逃匿之時,若待兀良哈馳報後發兵,則萬無及追之理。

    若不追捕此賊,則後日必爲邊患,待逃徙之狀已著,潛師掩襲,或有可及之勢。

    」卽下議政府議之,皆曰:「斡朶裡在境內之時,一朝浮動,尙且不及追捕,況凡察居束良北,距會寧數百裡,路且危險,其能及追乎!及追則誠幸矣,若不及追捕,徒曝兵於草野,使中國之人聞之,徒爲取笑。

    莫若撫綏招來,使之潛消反側之情耳。

    」予心以謂本國已蒙勑旨,仍居撫綏,彼不從勑旨,一朝擧種浮動,擅自移歸,厥罪不少。

    彼移歸之狀見著,則興兵掩捕,理固然矣。

    雖不盡捕其黨,或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及追捕患,亦可矣。

    然移徙之狀未著,而興師固不可也。

    若已著而興師,則彼必先聞逃竄,我必不及,空行空返矣,則北方諸種,豈不冷齒!不如佯不知之爲愈也。

    但恐彼當移歸之日,潛隱入境,掠我人物,卿當預先布置,整齊軍馬,不輕待變,毋失事機。

    儻近境斡朶裡等隨而浮動,移歸之狀著見,而我之兵勢,可以及之,則乘機發兵,掩襲拘留,似乎得宜。

    然邊境之事,難以遙度,卿當臨機區處。

     ○鹹吉道都觀察使馳報兵曹: 兀狄哈指揮因豆來言:「去四月,忽剌溫兀狄哈愁下斜弄可、甘守及眞也吾守、李萬之等四人領兵二百八十餘人寇閭延,射殺農民一人,虜掠婦女二人。

    李滿之等三人中箭,二人卽死,一人溺水而死。

    生擒甘守之弟。

    」又雲:「斜弄可將欲入寇,召聚軍馬。

    」請須預防。

     6月18日 ○戊子,司諫院右獻納權衡啓:「李孟畇妻李氏因妬杖殺其婢。

    孟畇以廟堂大臣,旣不能齊其家,事覺又不以實啓,事關綱常,不可寬貸,請從憲府所啓。

    司宰監正崔虎生久爲京官,至拜三品,今又爲本監久任。

    京外均勞之法初立,而謀避若此,立法之意安在?」 上曰:「孟畇之事,非宗社所係,不可遽以此而重論大臣之罪也。

    收妻職牒,罷其職事,是亦足矣。

    虎生之事,予當議之。

    」衡復請孟畇之事,又不允。

     ○司憲持平宋翠啓:「高得宗前日赴京時,敢行不法,欺罔天聰,今又奉使日本,不悔前過,聽副使尹仁甫之請,詐稱金海官奴辛蔔慣於船上,至煩上達。

    辛蔔,仁甫妓同産也。

    仁甫聽妓請托,請於得宗,是皆不赦之罪,而今特原免,臣實憾焉。

    且李孟畇之妻,不勝妬情,故殺人命。

    孟畇不卽首告,及其事已露,勢不獲已,而後乃來啓達,又不以實啓,請依律科斷。

    婦人及日乎閨門之內,雖有其爵,非如男子之有官者齒於朝行也。

    雖奪爵牒,何足恨焉?請依本府所啓。

    」 上曰:「得宗前日所犯,已往不可追論也。

    今所犯小過,不必罪也。

    且仁甫父予,世有功勤,前日之罪仁甫,尙且追悔,今日之過,所當赦也。

    孟畇之事,不係宗社。

    夫婦相隱,夫婦之情也,不可以不直論也。

    且大臣豈可輕易去絶?李氏年老婦人,更何加罪?」翠復請,不允。

     ○以金乙辛爲漢城府尹。

     6月19日 ○己醜,議政府使舍人李仁孫啓:「李孟畇妻李氏枉殺家婢,殿下聞而驚駭,卽令憲府劾之,罪重罰輕,臣民莫不缺望。

    且妾婦乘其夫,天變所關,請依憲府所啓。

    」上曰:「李氏之不道,專是家長不能齊家之緻然也。

    故罷孟畇職。

    李氏年旣老矣,旣收爵牒,更何罪之?」仁孫更啓:「李氏因妬殺婢,罪惡貫盈,況女有七去之義?今李氏妬且無子,犯此二去,請依憲府所啓,以快臣民之望。

    」上曰:「漢光武以妬廢皇後,先儒非之曰:『嫉妬,婦人之常事。

    』且女有三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

    李氏雖雲妬且無子,有此二不去之義,未可遽以此而離異也。

    且大臣命婦,不可加刑,收爵牒足矣。

    爲夫而不能制妻,孟畇信有罪矣。

    」卽命憲府,貶孟畇于黃海道牛峯縣。

     ○司諫院上疏曰: 三綱,人倫之大本;刑罰,國家之重典,未有三綱失序而人倫正,刑罰不中而國家治者也。

    左贊成李孟畇妻李氏爲大臣命婦,固當淑愼其身,敬事良人,以宜家室也。

    年幾七十,妬心益熾,夫之妾婢,累次酷刑,多方侵虐,置之土宇,不與飮食,以緻飢困而死,其殘忍醜惡,莫甚於此。

    是豈有仁心者之所可忍爲哉?其必敬必戒,以順爲正之道安在?孟畇柔懦疲軟,治家不嚴,見制於婦人,妾婢之見殺,不能禁制,殊失陽剛之道。

    其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禦于家邦之義,又安在哉?夫不夫而婦不婦,綱常掃地矣。

    且路邊棄屍,聖上軫慮,別立條章,大索累日,都人騷動,身爲大臣,不卽自首,知人欲告,勢不獲已而啓達,亦不以實,是但知掩蓋其妻之惡,而不念妄冒天聰之罪之爲大也。

    非惟家道不正,臣節亦虧矣,聖上特垂寬典,隻收爵牒,但罷職事。

    罷職奪爵,豈足以懲惡戒後哉?此而不懲,則爲惡者無所懼,而三綱不得正矣。

    伏望一依憲府所啓,以正綱常,以快人望。

     上曰:「議政府亦請其罪,已貶竄孟畇矣。

    」 ○命左承旨成念祖,往議于議政府及領議政黃喜第,密議可代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者,皆薦左副承旨李世衡,上曰:「可。

    」 ○議政府啓:「擅殺有罪奴婢則杖一百,擅殺無罪奴婢則杖六十徒一年,律有其法,其隣裡不告則罪其管領,已曾立法,請申明擧行。

    」從之。

     6月20日 ○庚寅,右獻納權衡啓:「李孟畇妻李氏罪惡深重,隻收爵牒,不使離異,何所懲乎?願黜諸遠方,以懲其惡,以警其後。

    」上曰:「不可使夫婦同歸配所,又不可配于異處。

    大臣之妻,不可加刑,如此足矣。

    況婦女有如是之行者,家長不能正家之緻然,故貶孟畇于外,何必加罪於李氏?」 ○司憲府上疏曰: 前贊成李孟畇妻李氏以大臣命婦,年將七十,固當敬戒無違,毋墜家聲。

    釋此不爲,妬嫉之情,老愈不怠,家夫之妾,斷髮毆打,拘囚土宇,不給粥水,使之燋悴,以至於死,其侵虐故殺之惡,國人所共知也。

    雖奪爵牒,安然在家,無異前日。

    彼李氏頑兇之心,豈以此爲恥而自新哉?且身犯二去之罪,又得故殺之名。

    捨此不明正其罪,則非徒李氏無所懲艾,一國婦女,亦將藉以爲口,實無所忌憚矣,其於懲惡垂戒之意,爲如何哉?《書》曰:「狃于姦究,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伏望殿下,將李氏亂倫之惡,擧法科罪,又令離異黜外,以勵風俗,以快人望。

     不允。

     ○藝文館大提學柳思訥卒。

    思訥字而行,黃海道文化縣人。

    早歲,父母俱歿,養于叔父寬家,力學擢第,歷司諫院左正言、吏兵曹正郞。

    歲丁亥,擢重試,特授司憲掌令。

    未幾遷議政府舍人,累遷司憲執義。

    以言事貶于黃海道安嶽郡,後陞司諫院左司諫。

    辛卯夏,擢承政院左副代言,遷知申事,得罪流安嶽郡。

    丙申冬,判洪州牧事,丁酉秋,拜同知摠制,歷鹹吉、江原、京畿三道觀察使,至判漢城府事、藝文大提學,常提調慣習都監。

    至是卒,年六十六。

    遺命不作佛事。

    訃聞,輟朝一日,緻弔賜賻。

    諡文肅,學勤好問文,執心決斷肅。

    思訥器宇軒昻,不謹小節。

    事叔父寬如事父,寬卒,持服哀慟,一如父。

    有子三人:喜生、偶生、更生。

     ○召右議政申槪、右贊成河寅等謂曰:「李蕆之於平安道,無罪可聲,而物議紛紜,將何以處之?」槪等僉議曰:「宜罷其職。

    」上曰:「予已知之。

    」又密議禦戎之策,仍命左承旨成念祖,往議于領議政黃喜之弟,遂以待野人之策六條,傳旨卞孝文等: 其一,以敎旨開諭凡察、童倉等曰:「爾等信人浮言,違勑逃散,故予使人驗其信否。

    爾若逃去,則當奏聞區處,爾等宜體予意,一遵聖勑,依舊安居,則彼人庶有安業之理。

    」 其二,諭凡察等曰:「殿下聞爾等當農逃竄,寄食野人,命發倉賑給,宜率爾妻孥來就食。

    」仍發米百餘石以示之。

     其三,議者謂:「當擧兵攻之。

    」然道路隔遠,曠日可達,彼豈不聞?往必無功。

    莫若諭之以恩,彼雖不來,恩信已著,必無含怨之心,庶合待夷狄之道。

     其四,縱賊逃叛,誠不可也。

    然以德則不來,以威則不及,以兵則遠不能至,以詐則恐諸種之疑貳。

    不若縱而不追,更飭邊備。

     其五,人謀盡而事不諧則天也,人謀未盡而曰末如之何,則豈臨事而懼、好謀而成之義乎?邊將之計畫多矣,朝臣之謀議至矣。

    不曰謀之已至而更謀之,不曰議之已至而更議之。

     其六,或獻果決之策,未知其方略何如;或獻安靜之計,然毀我藩籬,以資於敵可乎? 蓋從槪等之議也。

     6月21日 ○辛卯,禦勤政殿受朝。

     ○左承旨成念祖等啓:「錦城大君病痊,臣等不勝欣抃。

    」 ○戶曹啓:「請以陳酒九千甁市民間。

    」上曰:「市於民間,無補於國家。

    其以一千甁,分賜各處役徒。

    」 ○持平宋翠啓:「藏氷之時,勞民傷財,不爲少矣。

    文昭殿宦者洪得敬假托進上,每日盜氷,請劾之。

    」卽命下義禁府,推劾以聞。

    翠又啓:「故司譯院判官金玉振妻,雖非閥閱,亦是士大夫之裔也。

    方在夫喪,私奸別侍衛李吉安,又奸賤隷。

    且生員崔景仁,非其族親,潛相往來,疑與私通。

    本府欲劾之,玉振妻及景仁,皆托辭匿不見,請禁身推鞫。

    」上曰:「大抵奸事,推辨爲難。

    景仁之事,情涉曖昧,不可強推。

    」 ○上喜錦城大君疾愈,賜侍病宦官崔濕馬一匹、田五結;金忠、金衍、田畇各加一資,賜田五結;加李海職。

    又賜醫盧重禮鞍具馬一匹、田五結;裵尙文加一資,賜馬一匹、田五結。

    賜楊弘遂、全仁貴、全循義、金智各衣一領,樸延生超一資。

    延生,大君乳媪夫也。

    重禮之姪高憲,亦加一資。

     6月22日 ○壬辰,視事。

    上與大臣等議許倭人孤草島可否,大臣皆不可曰:「自古國家之變,生於不虞,勿許便。

    」亦有欲許之者,上意未決。

    大司憲尹璠、左司諫金中坤等啓:「請離異李孟畇妻李氏,放黜于外。

    」不允。

     ○都承旨金墩辭職曰:「臣病勢日深,不思飮食,頭目昏眩,四肢無力,累月不仕,曠官廢事,乞罷臣職。

    」不允。

     ○刑曹啓:「鹹吉道定平府囚強盜崔奉、金和尙、崔萬達、崔蒙寵、韓同金、僧侮運等故燒人家,三人燒死。

    請依律爲首崔奉陵遲處死,爲從金和尙等處斬。

    」從之。

     ○刑曹啓:「全羅道興德縣囚強盜樸波豆、樸老儉、金樸蔔隻、李小古未、金伊幹、白金等,請依律處斬。

    」從之。

     6月23日 ○癸巳,以李叔畤知中樞院事,李思儉同知中樞院事,金墩仁壽府尹,成念租都承旨,李承孫右副承旨,姜碩德同副承旨,李益樸僉知中樞院事、兼知兵曹事,黃守身兼知刑曹事,李世衡鹹吉道都觀察使。

    上謂世衡曰:「平安、鹹吉兩道,其任旣重,今以卿爲觀察使,予知卿有老親,不獲已而遣之,卿母年不甚老,卿其體予至意。

    」世衡曰:「但臣任重才劣,恐不堪事。

    」 6月25日 ○乙未,惠寧君祉卒。

    祉,上之庶弟也。

    上聞訃悼甚,不進膳。

    都承旨成念祖等陳慰,上曰:「祉患病不愼,緻此大故。

    」上欲親擧哀,成念祖等啓:「時當酷熱,人氣疲困,況今聖體稍違和,聞訃悲慟,不進肉膳?臣恐因此益緻違豫。

    聖上友愛,雖出於至誠,然禮者,隨時而變,權不可廢也。

    請許進肉膳,以慰臣等之望。

    且今日熱甚,不宜親擧哀,使群臣攝行何如?」上曰:「有疾則雖父母之喪,猶且食肉,今若有疾,予何敢辭?擧哀,大事也。

    豈以暑熱而廢之?且不爲則已,何可攝行也?予氣體平復,予當擧哀矣。

    」遂率群臣擧哀于弘禮門外幕次,輟朝三日。

    賜棺槨米豆幷一百石、布四十匹、苧布三匹、紙二百卷,命判承文院事鄭陟護喪,以禮葬之。

    諡襄懷,因事有功襄,慈仁短折懷。

     ○上曰:「醫術,治療人命,所係匪輕。

    然知其蘊奧者鮮矣。

    判事盧重禮之後,慮恐無有繼之者,令擇年少聰敏者,傳習醫方。

    」 ○鹹吉道都節制使奉書承政院曰: 今上京兀良哈仇赤,乃阿高者子也。

    阿高者,歲在庚寅,爲我國所殺。

    其後心懷疑懼,絶不往來,今改心易慮,意欲親朝,襲父萬戶之職,懇辭以請。

    此人旣是兀良哈酋長之子,請依都乙溫、甫乙看例,待之優厚,以釋父憾。

    且指揮胸仇乙大招安具州兀狄哈,頗著功勞,今遣其子湯所應介,欲受賞賜,請厚待勸勵。

     下禮曹。

     6月26日 ○丙申,鹹吉道都節制使馳報: 童倉、凡察等,與管下三百餘戶逃往婆豬江。

     ○經筵所藏《國語》與《音義》一本,頗有脫落,求之中國,得別本,闕逸尙多,註解亦略。

    購求日本,又得《詳略》二本,兼《補音》三卷以來,亦且不完。

    於是,命集賢殿,以經筵所藏舊本爲主,參考諸本,正其訛謬,補其脫落,仍將《音義》、《補音》,芟夷煩亂,分入逐節之下,其不完者,以韻書補之,遂命鑄字所模印廣布。

     6月27日 ○丁酉,童倉欲徙居李滿住部落,潛訴本國于朝廷,誘脅管下逃竄。

    上將欲具其事由,遣使聞奏,召議政府及承文院提調草奏本。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鹹吉道都節制使馳啓:「凡察、童倉等擧種逃竄,倘江水淺涸,或有渡江入寇。

    」深可慮也。

    沿邊防禦,毋添聚他鎭兵馬,各以見在本處之兵,臨機應變,毋緻忽慢。

     6月28日 ○戊戌,遣禮官緻弔于惠寧君第,王妃及世子各遣中官緻弔。

     ○是日,上欲親臨惠寧君第,都承旨成念祖等啓:「惠寧君第,門庭褊少,道路狹隘,大駕親臨勢難。

    加以暑熱方熾,若勞聖體親臨,則深恐違和,請停之。

    」上曰:「親臨,古今之重典而後世之取法也,不可以一時之暑而廢之也。

    」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將以本月二十九日,親臨惠寧君,是日齊陵朔祭傳香日也。

    三十日,宗廟、文昭殿、健元陵、獻陵、文宣王朔祭傳香,且宗廟、永寧殿秋享誓戒日也。

    請權停親臨。

    」從之。

     ○都承旨成念祖等請進肉膳,不允。

     6月29日 ○己亥,左獻納蔡知止啓:「六品至五品,非經守令而陞爲四品者及十二年常爲京官者,令臺諫檢覈。

    臣等未知非經守令者初爲正郞之時審駁乎?正郞去官之時審駁乎?且十二年之間,或有遭喪者,或有作散者,亦例以常爲京官乎?臣等未敢擅便,伏取上旨。

    」 上曰:「吾當議於政府。

    」卽下議府政擬議以啓。

    政府僉議啓曰:「階爲五品,則雖奉訓、奉直,許授正郞,至於陞拜四品之時,例授外寄。

    且十二年之內,無有遭喪置散而常爲京官者,令臺諫審駁擧劾便。

    」上卽命召吏曹司憲府司諫院,依政府之議施行。

     ○議政府右參贊樸安臣、禮曹判書閔義生等啓:「惠寧之喪,已過三日,而猶不進肉膳。

    昔太宗嘗語臣等曰:『主上非肉不能進膳』。

    今當盛夏,雖尋常之人,非肉不進食,況於聖體乎?願殿下念太宗之至意,體臣等之誠心,許進肉膳。

    」上不允。

    義生啓:「心雖無窮,禮不可違。

    況太宗慮後之敎如此,殿下何不以太宗之心爲心乎?臣等敢請。

    」右副承旨李承孫亦啓:「期之喪,達乎大夫,先王之制,不敢過也。

    況太宗之遺敎,其可違乎?願進肉膳,以慰僉望。

    」上曰:「予將更思之。

    」然猶不進肉膳。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今據鹹吉道都節制使所報,忽剌溫兀狄哈等入寇閭延之狀,與趙明幹口子入寇,其事略同。

    然趙明幹被擄者,但男口七人而已,未有婦女被擄者。

    今因豆言:『虜掠婦女二人。

    』,則趙明幹入寇之後,萬戶等其被擄人口之數,或有隱匿不以實報。

    請更移文平安道,被擄人數,從實推覈以啓。

    」 從之。

     ○禮曹撰進厲祭儀注: 〈發告城隍壇,行祭北郊壇。

    〉時日:將祭,書雲觀以春淸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竝前期三日,發告城隍。

    〉報禮曹。

    禮曹啓聞,散告攸司,隨職供辦。

    齋戒:前祭三日,應行事執事官,竝散齋二日,宿於正寢,緻齋一日於祭所。

    凡散齋,治事如故,唯不縱酒,不食蔥韭蒜,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緻齊,唯行祭事。

    〈凡預祭者,皆前二日,沐浴更衣。

    〉城隍發告:前一日,忠扈衛設諸祭官次,又設饌幔,皆於東門外,隨地之宜。

    典祀官帥其屬,掃除壇之內外。

    設城隍座於壇上北方南面,席以莞;設獻官位於壇下東南,西向;執事者位於其後稍南,西向北上;設監察位於執事之南,西向;書吏陪其後;謁者贊者贊引位於東階之西,西向北上;開瘞坎於壇之北壬地,方深取足客物。

    祭日醜前五刻,〈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

    行事用醜時一刻。

    〉典祀官帥其屬入,奠祝版於神位之右,〈有坫〉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次設祭器實饌具,左一籩,〈實以黃栗〉右一豆。

    〈實以鹿醢〉爵一在籩豆間,〈有坫〉象尊二〈一實玄酒爲上尊一實淸酒。

    〉在壇上東南隅,北向西上。

    設洗於南陛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爵。

    〈有坫〉設訖,典祀官退就次,服其服升,設神位版於座前。

    三刻,獻官及諸執事各服其服。

    謁者贊者贊引入自東門,先就壇南拜位,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謁者引獻官以下俱就東門外位。

    前一刻,贊引引監察及諸執事各就位,齋郞詣爵洗位,洗爵拭爵訖,置於篚捧詣尊所,置於坫上。

    謁者引獻官入就位西向立,贊者曰:「四拜。

    」獻官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贊請行事。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贊搢笏。

    盥手帨手,〈盥手帨手不贊〉贊執笏,引詣壇升自南陛,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

    執事者一人捧香合,執事者一人捧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凡捧香在獻官之右,奠爐獻官之左。

    授爵奠爵,準此。

    〉謁者贊執笏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贊者曰:「行酌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執笏,俯伏興少退北向跪,大祝進神位之右,東向跪讀祝文訖,謁者贊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贊者曰:「徹籩豆。

    」大祝進徹籩豆如式。

    贊者曰:「四拜。

    」獻官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白禮畢,引獻官出。

    贊引引監察及諸執事,就壇南拜位。

    立定,贊者曰:「四拜。

    」監察以下皆四拜,謁者以次引出。

    謁者贊者贊引就壇南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帥其屬藏神位版,徹禮饌以降乃退。

    祝版瘞於坎北郊。

    陳設:前祭一日,忠扈衛設諸祭官次,又設饌幔,皆於東門外,隨地之宜。

    典祀官帥其屬掃除壇之內外,設獻官位於壇下東南,西向;〈無祀鬼神獻官位,稍卻。

    〉執事者位於其後,俱西向北上;設監察位於執事之南西向,書吏陪其後;謁者贊者贊引位於獻官西南,西向北上。

    謁者引獻官,贊引引監察,俱以常服詣廚,視滌濯省饌具及視牲充腯,俱還齋所。

    晡後,典祀官帥宰人割牲。

    〈連皮煮熟〉祭日未行事前,典祀官帥其屬,設城隍神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席以莞;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

    次設祭器實饌具,籩四在左,爲二行右上;〈第一行形鹽在前,乾棗次之。

    第二行栗黃在前,魚次之。

    〉豆四在右,爲二行左上。

    〈第一行韭菹在前,醓醢次之。

    第二行菁菹在前,鹿醢次之。

    〉俎二一在籩前,一在豆前。

    〈籩前俎實以羊腥,豆前俎實以豕腥。

    〉簠簋各二在籩豆之間,簠在左,簋在右。

    〈簠實以稻粱,粱在稻前。

    簋實以黍稷,稷在黍前。

    〉鉶一在簠簋後,〈實以和羹,加芼滑。

    〉爵三在簠簋前。

    〈各有坫〉設象尊二〈一實玄酒爲上尊,一實淸酒。

    〉在壇上東南隅,北向西上。

    又設無祀鬼神牌於壇下左右,席皆以莞;〈遭兵刃而橫傷者、死於水火盜賊者、被人取財而逼死者、被人強奪妻妾而死者、遭刑禍而負屈死者、天災流行而疾死者在左西向,爲猛獸毒蟲所害者、爲飢餓凍死者、因戰鬪而隕身者、因危急而自縊苫、因墻屋傾頹而壓死者、死後無子孫者在右東向。

    〉設祭器:每位烝飯一盆,〈實以稻〉俎二在飯羹前。

    〈羊豕解置盛於木盤〉羹一器〈實以和羹〉盞三在俎前,設酒甁於前。

    設祭文〈祭文,卽敎書。

    〉案於壇下居中,設洗於壇下東南北向。

    〈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爵。

    又設無祀鬼神獻官洗於神位之南,北向;設諸執事盥洗位於東南,俱北向;執尊罍篚羃者位於尊罍篚羃之後。

    行禮:祭日醜前五列,〈醜前五刻,卽三更三點。

    行事用醜前一刻。

    〉典祀官帥其屬入,實饌具畢,退就次服其服升,設城隍神位版及無祀鬼神版於座。

    前三刻,行事執事官各服其服,謁者贊者贊引先就壇南拜位,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前一刻,贊引引監察及諸執事各就位,執事者詣爵洗位,洗爵拭爵訖,置於篚捧詣城隍尊所,置於坫上。

    又執事者洗盞,分置於無祀鬼神位前。

    謁者引獻官,贊引引無祀鬼神獻官入就位西向立。

    贊者曰:「四拜。

    」獻官以下皆四拜。

    謁者進獻官之左白:「有司謹具請行事。

    」謁者引獻官詣盥洗位北向立贊搢笏,盥手帨手,〈盥手帨手,不贊。

    〉贊執笏,引詣壇升自南陛,詣城隍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一人捧香合,執事者一人捧香爐,謁者贊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謁者贊執笏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贊者曰:「行初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自南陛,詣城隍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贊執笏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贊者曰:「行亞獻禮。

    」謁者引獻官升詣城隍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謁者引獻官詣神位前北向立,贊跪搢笏,執事者以爵授獻官,獻官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謁者贊俯伏興平身,引降復位。

    少頃,贊者曰:「行終獻禮。

    」謁者引獻官行禮如亞獻儀,引降復位。

    初,終獻官旣升,贊引引無祀鬼神獻官,詣盥洗位,搢笏盥手帨手訖,執笏詣尊所,執尊者酌酒,執事者以盞受酒。

    獻官詣無祀鬼神位前立,〈左則東向,右則西向。

    〉贊引贊執笏,執事者授盞,獻官執盞奠盞,〈連奠三盞〉以次奠訖,贊引贊執勿,引詣壇中北向立。

    大祝取祭文進無祝鬼神獻官之左,東向立讀訖,贊引引復位。

    贊者曰:「徹籩豆。

    」大祝進徹籩豆。

    〈徹者,籩豆各一,小移於故處。

    〉贊者曰:「四拜。

    」獻官在位者皆四拜。

    大祝焚祭文訖,謁者進獻官之左白禮畢,謁者贊引各引獻官以次出。

    贊引引監察及諸執事就壇南拜位。

    立定,贊者曰:「四拜。

    」監察以下皆四拜訖,贊引以次引出。

    謁者贊者贊引就壇南拜位,四拜而出。

    典祀官帥其屬,藏城隍神位版及無祀鬼神牌,徹禮饌乃退。

    行事執事官:獻官、〈漢城府堂上。

    〉無祀鬼神獻官、〈漢城府小尹。

    〉典祀官、〈漢城府判官以下。

    〉大祝、〈文臣參外〉祝史二、〈參外〉齋郞二、〈參外〉謁者、〈參外〉贊者〈參外〉贊引〈參外〉監察。

     6月30日 ○庚子,上始進肉膳。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八十九〉 秋七月 7月1日 ○辛醜朔,遣吏曹參判崔緻雲如京師,奏童倉、凡察等逃竄事由,特賜弓矢衣服,有加常例。

    奏曰: 先據議政府狀啓備鹹吉道都觀察使李叔畤呈報:「該有本道鏡城居住吾都裡凡察耕農打圍爲由,帶領妻小,於東良地面,無時擅便往來。

    至正統五年三月初頭,挈家起移去訖。

    」得此狀啓。

    據此,臣以東良地面,係本國邊陲,且慮有違勑諭撫綏之旨,不令禁約,聽其任便。

    又據本道都觀察使李叔畤呈:「凡察親姪童倉聽從凡察指揮,欲與李滿住娶居,妄起浮言,恐動部落,本月二十四日,逃脫去了。

    本處把截官尋蹤到於阿赤郞貴地面,止留家小人丁,一無傷害,各還寧家。

    」據此。

    臣差官前去,丁寧開諭,其抛下牛馬家産等物,竝令還給。

    無衣者給衣,無食者給糧,無穀種者給種。

    但有田禾,官給人夫鋤治,更加撫綏。

    本人等詐稱還業,逗遛草地。

    續據本道都觀察使李叔畤呈:「凡察、童倉等於本年六月二十三日,逼勒部下人口,逃竄了當。

    」據此。

    臣今將累次頒降撫恤本人勑諭事理及本人等違背勑旨前後狡詐事因,逐一開坐,謹具奏聞。

     一,鏡城,係是洪武二十一年間太祖高皇帝準請公嶮鎭迤南之地。

    其童猛哥帖木兒與伊父童揮護,伊弟凡察等,仍居本地。

    臣先祖臣康獻王某授猛哥帖木兒鏡城等處萬戶職事,臣父先臣恭定王某陞授上將軍三品職事,付籍當差。

     一,永樂八年二月日,虧狄哈突入慶源府,殺死兵馬使韓興寶去。

    後猛哥帖木兒遣人通書稱雲:「同力追捕本賊。

    」卻與本賊通同,伏兵邀擊本國軍兵,殺傷數多,緣此畏罪避去。

    其後本人及凡察等,與叛人楊木答兀同謀,擄掠開原等處軍民,回來阿木河地面,一處住坐,爲奴使喚。

    其被擄之人,不勝艱苦,連續逃來,本國隨到隨解,共計八百餘名。

    且兼本人等部下人民,或盜牛馬,或竊錢物,邊將依律斷罪。

    以此積年含忿,欲效滿住逖居荒野,恣行不道,前往李滿住在處同住,其詐至甚。

     一,正統三年五月十五日,陪臣親弟??齎捧到勑諭:「該前因建州左衛都督猛哥帖木兒男童倉等奏:『欲同李滿住一處居住。

    』已準所奏,勑王令人護送出境。

    今得王奏,李滿住等讎嫌未解,若令聚處,同心作賊,邊患益滋,王所計慮,亦當。

    其童倉、凡察等,聽令仍在鏡城地面居住,不必搬移。

    此輩皆朝廷赤子,在彼在此,一也。

    王惟善加撫恤,使之安生樂業,各得其所。

    」欽此。

    臣欽依勑諭事理,仍令安業間,李滿住與童倉等通同,妄稱童倉、凡察等聽朝鮮王招引,詐誘李滿住,前去朝鮮,一同居住等項詞因,曚曨奏達。

    正統四年三月初四日,陪臣崔士儀齎捧到勑諭,節該:「凡察等卽將帶原管人民及挾同都指揮李張家、指揮修火爾赤等家屬,幷各人部下大小人口,俱來遼東附近渾河頭,與李滿住一處完聚。

    」欽此。

    臣不勝兢惶,正統四年三月初六日,差陪臣崔緻雲,備將前因奏達,勑諭節該:「得奏,建州等衛都指揮李滿住虛捏奏情及曾有勑諭聽令童倉、凡察等仍在鏡城地面居住等因,具悉。

    朕惟王之父子,世守禮法,永篤忠誠。

    童倉、凡察等旣在彼安生樂業,仍聽其在彼居住,不必搬移。

    」欽此。

     一,正統四年九月日,陪臣閔義生回自京師告說:「凡察欲與李滿住一處聚居,虛捏事情,使童答察奏達,聖鑑明照姦小情僞,亦不準他。

    」欽此。

     一,差去官報說:「凡察等逼勒管下人逃出時,分帶去一百六十八戶,不肯隨去,仍留安業。

    凡察親兄斡沙哈、阿哈裡、哈失八及管下人等,共計一百八十戶。

    其從行者太半亦雲:『今雖被驅,終當還業。

    』又有吾都裡剌松哈等前來告稱:『俺等欲帶親母及女子脫出間,凡察等擒擄親母,不許與母哭別,隻率年十三歲女子來了。

    』」 一,在先凡察與楊木答兀同謀,虜掠開原等處軍民,爲奴使喚。

    今次逃去時,賣與深處同類野人者,其數頗多。

     一,凡察等逃出中路,授同類人亦寗哈送到書一紙譯:「該國王恩德,不勝感戴,別無恨心。

    爲緣見忤都節制使,指向處出歸。

    」仍與本人言說:「我的人口家財等件,李滿住處寄留,親詣京師奏達。

    」臣査照,前件凡察見忤邊將一節,凡察欲與李滿住一處娶居,虛捏事情,令馬把剌撰造奏本,於正統四年七月日,使童答察奏達去。

    後邊將因馬把剌親姪興貴所告,就對凡察說與:「爾等旣居境內,敢以不實之言,肆行奏達,豈宜無責!隻緣欽遵累降勑諭事由,曲加撫恤。

    」如此戒諭,凡察指天指地,說誓無有。

    其後遇見陪臣馬邊者,不能遁情,雲:「果有此事。

    」以此臣相度,本人等實與李滿住曾有定約聚居,今乃反指見忤邊將爲由,送書逃走。

    臣竊詳本人等陰謀詭計,反覆無常,上以欺誑朝廷,下以謀擾本國,妄構多端。

    臣仰體屢降勑諭事意,更戒所在官吏,一切差發稅糧,竝不科擾耕農打圍,以至畜牧,亦聽自便,其有所求,隨請隨給,多方撫恤。

    不期凡察猶蹈前非,不遵聖旨,欲與李滿住爲黨,侵害本國,誘脅年少無知童倉,不順衆情,強率逃走。

    臣竊念小邦累蒙聖恩,使本人等不許搬移,本國邊民,稍得寧息。

    今若凡察等逃往李滿住在處,同心作賊,本國邊患,遂復如前。

    伏望聖慈下令遼東都司,將前項人等,發還元住鏡城地面,仍舊復業,使小國邊民永被聖恩,不勝幸甚。

     ○金鎭者,中朝指揮王息之從弟也。

    前此,息見赴京使臣,請遣金鎭,以慰戀憶之情,故至是特除司正,仍賜衣一襲,充差奏聞使押物遣之。

     ○鹹吉道觀察使奉書承政院曰: 今差人撫綏吾都裡,曲盡無餘,然謀欲逃叛,其惡莫甚。

    今當草木暢茂,雨水漲溢,擧兵追討,正是危道,且勢難掩襲,徒增虜怨。

    臣妄意爲今之計,莫若謂野人曰:「汝等仍住舊居,何益於我國?汝雖逃去,亦何損我國哉?所以勸留者,但仁恤汝輩故也。

    去留任汝情願可也。

    」若然,則彼雖逃去,其怨不深。

    又安知或有復還之理乎?姑勿追逐,徐觀其勢,更議施行。

     7月2日 ○壬寅,以韓確知中樞院事,權踶同知中樞院事,鄭淵爲中樞院副使,柳漢刑曹參判,李樺、樸堧竝僉知中樞院事,權孟慶工曹參議,許倜刑曹參議,崔萬理集賢殿副提學,金召南司憲掌令,南陽德司憲持平,曹尙治司諫院左獻納,李明晨京畿觀察使,李季疄江原道觀察使,李吉培黃海道觀察使。

     7月3日 ○癸卯,左正言樸積善啓:「今於興天寺,大設道場,男女雲集,糜費不可勝言。

    宦者崔濕及孝寧大君亦與焉,不識上知之,聽其所爲歟?抑上不知而有是事歟?雖上知之,臣等深以爲不可。

    」上曰:「興天,祖宗所創,吾不忍頹疄,今已重新,宜設慶讃。

    比若作神主,作神主而不祭可乎?今雖設慶讃,何害於義乎?」積善更啓曰:「作神主而祭之,是乃吾之先祖,理固然矣。

    佛何物也,比之於神主而崇奉乎?況近年以來,禾穀不稔,黎庶艱食,今年氣候,將有兇歉之兆,飯佛齋僧,糜費不少,自古聖帝明王,皆不崇信,請從臣等之言,停罷此擧。

    」上曰:「汝來諫之志則然矣。

    使大君與崔濕監掌其事,則乃予所命也。

    何以予不知爲言乎?似不直也。

    」司憲府亦請停罷,又以此意答之。

     ○司憲監察皇甫元之女,適別侍衛柳克敬,恣行淫欲,克敬黜之,又再嫁他人。

    遊俠之徒,暗相私通,元不能正家,竝列風憲,爲時所譏。

     ○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奉書承政院曰: 吾都裡指揮羅松介來言:「凡察、童倉等,與其管下二百餘人逃叛,將住於白頭山西南虧多軒之地。

    」臣欲迹其去處,則豆滿江、東良北等處,灘水急流,道路險阻,樹木茂密,行兵勢難,必無追及之理。

    今當暑雨,勞軍深入敵境,實是危道。

    茂山、豐山,乃虜入寇之處,故已分兵固守,臣潛駐兵豐山,以待其變。

    又移牒甲山郡,整兵以待。

    其留去吾都裡八十餘戶,臣曲加撫恤。

    且吾都裡等不從凡察等避匿山谷者,或有之,臣將搜索以聞。

     ○馬邊者、卞孝文等奉書承政院曰: 吾都裡應介來告曰:「凡察乃以蕃字書懷寄我,使呈差來大人,轉啓上前。

    因謂予曰:『資産人口,已寄于李滿住所,欲朝于京師,奏聞皇帝,然後留居之。

    』吾見凡察等帶去人口,不過三百戶而已。

    」其書契雲:「建州衛都督凡察惶恐聞于國王前。

    臣欲効力於國,誓以死報,第因氣力衰憊,雖居於此,不得効力,故欲移住萬浦,一以効力於皇帝,一以輸誠於殿下。

    且吾略無負罪於國家,特蒙殿下恩德,不勝感戴。

    唯得罪於都節制使而已,又無狠心矣。

    」 7月5日 ○乙巳,上禦思政殿,引見同副知敦寧府事李輔丁、議政府舍人李仁孫,傳敎政府曰:「自高麗之季及我國初,每田一結,收稅三十鬥,民猶堪之。

    祖宗慮民之生,因歲豐歉,隨損給損,此法之良也。

    然於損實之際,委官任情給損,收稅甚少,故予欲行貢法,已試於慶尙、全羅兩道。

    一道之內,膏塉不同,而收稅則一,民或病之,更加詳定以聞。

    」 ○上又引見仁順府尹金墩、都承旨成念祖謂曰:「自古爲邊將而終始無過者鮮矣。

    漢之趙充國、唐之李靖,皆爲名將,而終不免有過。

    又在高麗,尹瓘樹立邊功,而竟招物議。

    逮至我朝,崔閏德、成達生、河敬復等,皆授邊寄,而終有過失,予皆釋不問。

    此無他,重邊將而專委任也。

    今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本以儒臣,體貌矮小,且短於武藝,長於吏才,不宜爲將,但取其臨事勤謹、處事精詳耳。

    至於四鎭新設之時,處置得宜,驟見其効,此亦可褒也。

    以故雖有小過,不敢遽論。

    今者待吾都裡童倉、凡察,輒以威猛而不施寬仁,終使野人擧種逃叛,誠可愧赧,必將貽笑於中國。

    卿等其與右議政申槪、右贊成河演等議宗瑞及經歷李師曾解任可否以啓。

    」槪等議曰:「若遞宗瑞,則野人以爲朝鮮以我之故,罷都節制使,則將以啓後日野人之譏也,不遞則我國人民,曾已離心離德矣。

    宗瑞則待奏聞使崔緻雲回來解任未晩,若師曾,宜可卽遞。

    」上曰:「可。

    」又命:「更議代師曾者。

    且李蕆久任邊寄,其議可遞與否。

    」槪等議曰:「今蕆別無可論之罪,無故遞之,則野人以爲何如?姑除京職,令隨例上來可也。

    」上曰:「予當更思之。

    」 7月6日 ○丙午,宗貞盛所遣和知時羅等十二人、吾良介指揮仇赤等十四人來獻土物。

     7月8日 ○戊申,視事。

    上謂禮曹判書閔義生曰:「承文院專掌事大文書,屢緻錯誤者,以其無儀注也。

    卿其與諸提調議撰定儀注。

    」 ○幸慕華館,觀放火砲。

    束草爲人,被以甲冑,使立於百五十步,放金簇走火以試之,能中者賞之。

     ○日本國肥前州雲州太守源銳奉書禮曹,請《拈頌》一本。

     7月9日 ○己酉,掌令金召南啓:「今以同知敦寧府事李明晨爲京畿觀察使。

    臣等竊以爲監司專制一方,其任匪輕,明晨爲人輕佻,不學無術,又不閑吏治,不宜此任。

    況其父曾犯贓汚,倘有貪墨守令,明晨安能擧覈乎?」上曰:「予當議諸政府。

    」卽命政府擬議以聞。

    政府僉議啓曰:「明晨之才不才,未可知也。

    且今之監司,豈無如明晨者乎?然旣曰贓吏之子,則不宜表率一方,宜從憲府之請。

    」卽命吏曹,改除他人。

     ○傳旨刑曹義禁府司憲府: 今當炎暑方酷,一應輕繫,悉皆保放鞫問。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曰: 近居兀良哈及留住吾都裡等,要須撫恤,使之安業也。

    我旣如是,而吾都裡等尙懷反惻,相繼逃脫,縱不可以加兵,當以兵示威,嚴其禁約,似乎可也。

    然隨凡察逃去管下人內,或有同心逃叛者,或有被其脅從者,其被脅從者則又或有懷土輒還者矣,雖未卽還,終必有復業者矣。

    若聞我耀兵示威之事,必懷疑貳之志矣。

    旣懷疑貳,雖欲還業,其肯來乎?況今酋長已去,而逃去者過半,餘種不足論矣。

    況奏請還本之時,尤不可用兵也。

    如是則示威禁約之事,亦不可輕擧也。

    姑當外弛觀兵,以示懷綏;內謹守禦,以防奸暴,勿爲彼賊所侮。

    又令毋毀室廬,勿收田禾,昭示恩信,以待彼人之還。

    當與遺種閑話曰:「凡察等妄自浮動,違背殿下之恩,遂至逃竄。

    雖擇地搬移,那似舊居樂土乎?凡察必有悔悟之心矣。

    若不忘殿下之恩,回心革面,復還舊業,則我殿下必嘉其志,撫恤之恩,倍於前日。

    予亦仰體旨意,當撫恤之益篤矣。

    」如是常說之,則其遺種等,必自相喧說矣。

    自相喧說,則彼賊亦必聞之。

    彼賊聞之,雖曰獸心,豈不省悟乎?當此時,使反間傳說,勢甚難也。

    或有凡察使送之人,亦如此說之可也。

    或自募遊說能令招安者,亦宜依此意諭之,且曰:「爾等諄諄開說,使之復來,則或賞汝以帛,或授汝以爵矣。

    」要須令自募者悅而行之也。

    今吾都裡等酋長雖去,留住之戶,尙至百餘,其中豈無巨魁者乎?共戴以爲酋長者,誰也?觀勢啓達爲可。

    吾都裡等脫有驕橫自恣,盜竊我財物,虜掠我人民,則自有邦典,固不可得已也。

    然其中不預謀者,幷罪之,亦不可也。

    卿多方熟計,臨機善處。

    其撫綏之策,曲盡布置,使不得浮動,安生樂業,是誠急務也。

    凡此數條,卿心熟思之,有所未安,則不必強行。

    吾都裡逃去之後,兀良哈之生業自若乎?有浮動之心乎?來往見卿如舊乎?吾都裡元數內逃去幾分、留在幾分,備細聞見,逃去指向處啓達。

     宗瑞回啓: 今承內傳,節該:「今吾都裡等酋長雖去,留住之戶,尙至百餘,其中豈無巨魁者乎!共戴以爲酋長者誰也?觀勢以啓。

    」臣惟吾沙介、於虛裡等世管部落。

    吾沙介雖兄搬移之心,至今未絶,尙在東良北,將來去留,未可必也。

    於虛裡則其子所老加茂雖欲移去,堅執以爲不可,歸順誠心,終始不變。

    且存留之中,官高亦有人望,臣意以爲但此人而已。

     7月11日 ○辛亥,禦勤政殿受朝。

     7月12日 ○壬子,以李明晨同知鼓寧府事,尹炯爲禮曹參判,兪益明僉知中樞院事,安崇善京畿觀察使。

     7月13日 ○癸醜,視事。

     ○鹹吉道觀察使李世衡辭,引見于思政殿,仍賜弓矢。

     ○同知中樞院事許晐年老氣衰,每於上前,進退傴僂,多失禮焉。

     ○刑曹啓:「平安道三登囚宋仁守殺人,請依律處斬。

    」從之。

     ○議政府各陳貢法便宜。

    右議政申槪、左參贊崔府、右參贊樸安臣等曰:「貢法,人有好之者,有惡之者。

    良田不陳不損,而納稅不過十分之一,至於三四十分,或至八九十分之一者有之。

    薄田多陳多損,其出不及良田十分之一,而納稅則或至十八九分,故其好惡不得不異。

    如分等第,則諸道皆可行,而必無惡之者。

    議者曰:『必欲分等,則當更量田』。

    此不然。

    量田分等,固其常也。

    然官吏支應之費、人民奔走之勞,其弊甚大,故必待豐稔然後可行。

    且隆冬風雪,廣野險阻,安能一一周審?故等第顚倒,或算計錯誤,或審檢已訖後,告訴亦多。

    是以量田自古爲難。

    如欲極精,則必須積年,庶可得中。

    且今量田未久而又行之,亦甚有弊。

    今守令考滿則六年,不及考滿,亦不下二三年,其官地品,未有不知之理。

    大官則四五月,小官則二三月,可畢審檢。

    乞遣敬差官,令守令開具各面地品,分三等報敬差官與監司。

    敬差官將其等第之報,與其道首領官巡審各官各面,精加檢覈,參考導行帳,有等第顚倒處,乃以所見改正施行。

    守令有不爲從實審檢,曚曨呈報者,三品以下,直斷論罪,二品以上,啓聞施行。

    巡審成籍,依貢法收租。

    雖或有些小不中者,與今不論等第而一槪收租者大相遠矣,而諸道之人,皆欲行貢法,議者又曰:『《禹貢》,九州各自爲等,今每道每邑,各有三等,似爲煩碎』。

    此亦不然。

    本國地品,與中國懸絶,今八道地品,每邑不啻九等。

    然細分爲難,故自高麗以來,隻作三等,國初亦因之。

    今改之未便,鹹吉、平安,姑仍其舊何如?」 右贊成河演曰:「臣謹按《禹貢》,分別土地,奠爲九等之田,歲入貢賦之常數。

    然地力有上下,年分有豐歉,故又制爲間錯之法。

    蔡氏雲:『非以是等田而責其出,是等賦也』。

    朱子雲:『常出者爲正,間出者爲錯。

    賦有九等,此乃計九州歲入多寡,相較以爲之等,非科定取民也。

    賦入旣有常數,而又有錯出他等之時者,歲有豐兇,不能如是其常,故有錯法以通之。

    雖夏法亦未嘗不通也』。

    林氏雲:『《禹貢》之法,九州之賦,有錯出於他等者,不以爲歲之常數。

    《周禮》鄕遂,亦有司稼之官,巡野觀稼,視年之上下,以出斂法,則其弊不至如龍子之言,乃當時諸侯用貢法之弊耳』。

    臣竊謂以三先儒之說觀之,焉有貢法如是其不通,可行於豐年而不可行於兇年,可行於沃土而不可行於塉土乎?意者當時諸國不視歲之豐兇,而全用其田歲入之常數故也。

    若旣分地品,而又視歲之豐兇,則歲入之常法、間出之錯法,竝行而無弊,似爲良法。

    雖然地品分揀之難有二。

    我國地形,不似中國大山大川之阻隔、原野河海之繚繞,風氣之所偏,寒燠不若。

    以江原一道言之,嶺以西則東風而穀損,西風而穀實;嶺以東則西風而穀損,東風而穀實。

    或雨澇甚,則沮洳之地不稔;旱乾甚,則塉燥之地不稔。

    或因霜露之早晩,禾穀隨歲隨變,何據以定科乎?其難一也。

    昔在量田時,每谷每野,或有水源處,則以蔔數特定上中,而上田蔔數減中田,中田蔔數又減下田,收租則同科。

    然猶有誤分之處,不無憾焉。

    自行貢法之後,上田租加於中田,中田租加於下田,民遂生怨。

    今又不施尺量,而眼量分等,古之下田升中田,中田升上田,非獨措置之煩,訴冤者滋興,累年不分,其難二也。

    不恤二難,強令分等定科,不視兇豐,以是等出是等之賦,則恩不均霑,弊復如前,不合於先儒之所論,亦未免於龍子之所譏矣。

    伏望除改審分等,隻定九等收租之數,令監司每於季秋,巡審各官禾穀損實之形,分等啓聞,依等收租。

    夫如是則地品之上下、年分之豐兇,一擧而悉明,民無不均之歎,事有師古之美,治道幸甚。

    九等收租假令之法,謹具于後。

    假令上上每一結水田糙米二十鬥,旱田黃豆二十鬥,上中十九鬥,上下十八鬥。

    中上十六鬥,中中十五鬥,中下十四鬥。

    下上十二鬥,下中十一鬥,下下十鬥。

    京畿各官凡四十。

    某年損分,江華某某五官,上上通津某某十官,上中安山某某二十官,上下朔寧某某。

    中上中中以下倣此,隨歲變等,或各官穀形一樣,則各官同爲一等,不必分等。

    或曰:『雖一邑,必四面不同。

    若擧邑同等,無奈不均乎?』臣曰:『與其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