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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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攻之爲易。
凡陰必柔,柔必闇,闇則難測。
人有心術之微、操行之秘,似德而非德,似才而非才,若大姦之似直,大巧之似拙,或依阿淟涊,回護隱伏,閃倐狡獪,不可方物者,陰之類也。
如欲糾治,則無言可執,無跡可尋。
其非也,人未得見,故攻之甚難,矧今彈糾,禁用風聞,雖有情迹見驗之事,如無文憑,不敢發焉!有此二難,故爲攸司者,雖有骨鯁介特之操,莫能爲也。
惟告身之法,不必斥言人之心術,不必顯揚人之隱匿,斧鉞不加,詰責不行,而竦動思省,慙赧悔悟,不仁不義之事,自然潛消於冥冥之中。
雖爲陰類,一遭秋霜烈日之論,則消沮閉藏,心喪膽落而知自改矣。
豈非士風之藥石,誅心之斧鉞,而其効侔於敎化也哉?其視刑法之慘,不啻有間也。
前朝盛時,告身謂之朝謝,大小庶官,竝令署經臺省,其法甚嚴,非前朝所自創也,乃祖古昔良法遺意而制之。
其稱爲風俗之美,而維持五百年之久者,未必不由乎此也。
至其衰世,處臺省者,多出權門,猥劣無知,凡所署謝,憎愛任情,是非顚倒,徒區區於世係之高下,而不論心術之邪正。
我太祖素悉臺省苟且之爲,且當創業之初,以英雄豪傑、忠義群士雜沓於朝,故欲以網羅鎭服,審時度勢,權用官敎,然四品以下署謝猶舊也。
我太宗軫念士風,勅令一品至九品,一體署謝,改而罷之,厥後行而復罷者,至於再矣。
乃至四品,亦用官敎,署謝止於五品以下。
大抵人之有初,克終者鮮矣。
士方筮仕,官卑則率皆礪行取名,及其久宦位高,則多緻損名虧節,尤宜署謝以示警也。
法之美與不美,觀諸物論則可知矣。
署謝之法,立則識者欣欣,廢則識者慼慼。
然則旋作旋罷者,非法不美也,特有司者不能善用之耳。
何者?古之聖賢,不係世累尙矣。
所以用人者,非尙其世族之美,特取其才德足以建事利物也。
苟其賢也,雖蓽門圭竇之賤,不害爲公卿,不害爲臺閣,苟不才也,雖奕葉閥閱之冑,何益於國,何益於民生?往日臺諫,狃於前朝衰季之習,偏見窒塞,昧於大體,專論父祖曖昧之咎與其瑣屑不緊之事,而不爲持循遠猷,好作激昻高論,遂緻異議沸騰,齟齬莫合,竟使良法不行盛代。
以此觀之,非國家不欲行之,實臺閣廢之也,可勝嘆哉?臣等竊復惟念,近來官吏連犯貪墨,置諸重典者有矣,然而贓賄犯藉者繼踵。
又有若欺罔浮誕,淫逸荒怠,殘暴傲虐,放僻奢侈,懶慢譖賊,諂侫奔競等罪例科條,非惟載諸律文,亦且著於令甲,靡不痛治,然而前車覆,而後車繼覆。
然則欲興至治者,不可徒恃刑法,而必以風俗爲急,欲求轉移神捷之機,必以署謝爲重。
古人所謂護風俗如護元氣,重名節如重鬼神者,舍此何以哉?伏望殿下,下敎庶官,悉令署謝,明勑臺閣,除工商賤隷庶孽,爲衆所共知外,毋或議及世係,暗昧瑣末不切之事,直論自己心行善惡關於士風者,善者先署,惡者後署,若其惡重者不署,以示激勸。
執此之法,堅如金石,至于永久,則將見姦化爲直,邪化爲正,士風丕變,相率爲君子矣。
若曰二品以上踐歷旣久,爵齒俱邁,不必署謝,則以命官制詞行之,亦可也。
命官制詞,其源出於殷、周,自《說命》、《康誥》、《微子》、《蔡仲之命》以來,歷代靡不行之。
非止命官,至於罷黜,亦有詞焉。
又有封還詞頭不草制者,則制詞署謝,名雖異,而其所以奬善懲惡則一也。
今上國亦用誥命,乞依前代與時王之制,二品以上,以制行之,則國家幸甚,士風幸甚。
命留之。
○司憲府啓:「進士申孝昌曾被罪流竄,幸蒙賜環,尤宜謹愼,顧乃誇示豪富,營建家舍,窮奢極侈,池臺樓閣,連絡造築,間閣之數,幾至百餘,礎砌垣墻,竝用熟石,比擬宮闕,僭分越禮。
及其劾問,詐以其半稱爲子家,姦譎莫甚。
前縣監潘汀家內階砌,多用熟石。
請竝杖一百,撤取加造間閣,官沒熟石。
」 命依所啓,但贖其罪。
○以李中至知中樞院事,許晐爲仁壽府尹,崔士儀漢城府尹,曹沆司憲掌令,崔蠲判黃州牧事。
晐以戶曹參議,置散有年,除嘉善、判定州牧事,拜辭,上以其老病,命改差。
至是,王子有疾,避寓晐第,醫藥祈禱,晐能盡心,及病愈,上喜,有是命。
○罷李明德職。
上曰:「尙衣院提調,雖前銜,亦爲之。
然明德,其母年過九十,在伊川,宜令下去侍藥,遇名日來京見我。
」遂罷之,幷罷尙衣院提調。
蓋明德貪位慕祿,忘其老病之母,不曾下去,其有一日之愛於其親乎? 8月3日 ○己醜,受常參。
○傳旨禮曹: 各道監司擅刊書冊,或刊他道已刊之書,或刊不緊之書,徒費財力,實爲未便。
自今必令啓聞刊行。
「 ○禮曹啓:「敬德宮提擧司提控、副提控、司涓各一,請於景福宮依舊復立。
景福宮錄事二,移差于昌德宮;昌德宮直二,移差于敬德宮。
」從之。
8月4日 ○庚寅,受常參。
○遣內官金淳于鹹吉道,齎酒果及衣一襲、貂裘毛冠耳掩護膝贈尹鳳,仍以衣靴,分贈頭目。
○傳旨禮曹: 自古所令,因民所好而導之,民自樂從。
今之士族,皆知佛道誕妄,鮮有剃髮者,唯愚民狃於習俗,或窺免身役,爲僧者頗多。
慮有悔悟前非,欲還歸俗,而憚於軍役,不能長髮,自今雖有度牒,自願還俗者,除自願軍役外,毋得據定。
其本無度牒,或冒用度牒,例當還俗者,若不待推劾,能自還俗者,亦依上項例,俾免軍役,令所在官司,仍給免軍文案,廣開還俗之路。
自壬子十一月初四日以後,無度牒爲僧者,不在免軍之限。
○禮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檀君、箕子、高句麗三殿祭器,初倣圖畫體制造作,竝不如法。
請三位祭器內簠簋等,改以鑄器;籩篚,令奉常寺造送;瓦?,本道見樣燔造。
」從之。
8月5日 ○辛卯,受常參,視事。
大司憲申槪啓:「前日疏請告身之事,不可不行。
」上曰:「卿言甚詳,但成憲不可輕改,吾將思之。
」 ○鏡城判官裵惠辭,引見曰:「鏡城新設之官,爾能諳鍊武事,故遣之,往盡乃心。
」 ○前摠制李恪上書曰: 置戰艦守要害,所以固邊疆也。
惟我本朝三面濱海,水陸之戍、守禦之方,無不得宜,可謂算無遺策矣。
然全羅處置之營木浦萬戶,守在浦口,而深入大堀浦,距海幾二息。
在平時出入,尙且再經潮汐,不幸遭風,則未能一二日達于海,倘有倉卒之變,安能及期而應變乎?況處置使兵船,率多堅利,其數倍於各浦,常泊深浦,未易出入,則將爲無用之器,此臣所以常以爲憂,而願陳者也。
臣竊聞移營近海,而又不出海門,纔移舊所。
果若所聞,則臣恐徒費民力,無益於應敵矣。
臣嘗受其道都萬戶之任,粗知海道之事,又受兵馬節制之任,且知陸守之方。
若多慶浦、末訖浦、木浦、周伊浦等處,道內要衝,水勢亦順,戰艦出入便易,可謂乘機應敵之所。
願遣朝臣,審其便否,擇守要害,以固邊疆,臣所望也。
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上曰:「前朝之法,遺失史草者,禁錮子孫,徵銀二十兩。
予謂子孫禁錮之法太重,更令春秋館議之。
」乃曰:「禁錮子孫太重,且銀非本國所産,當依《大明律》棄毀詔書條,杖九十、徒二年半;子孫傳受遺失者亦依此律罪之。
予以爲此則太輕,無以懲後,更議以啓。
」 ○左代言金宗瑞啓:「聞慶縣監盧任,道見私奴時仇知犯馬,令官奴升老擊其腰背緻傷,任又令決笞,因以緻死。
升老律該處絞,任杖一百,竝徵埋葬銀。
」上議諸大臣,許稠曰:「守令,一邑之君。
時仇知犯馬,固有罪焉;升老承差下手,不可處死。
」上曰:「然。
減升老一等,徵埋葬銀,任勿徵。
」 ○差司譯院判官唐夢賢,管押六運牛一千隻,解送遼東。
8月6日 ○壬辰,昌盛、張定安,率頭目二十九人,發向鹹吉道,命右議政權軫、兵曹判書崔士康、左副代言兪尙智,餞于普濟院。
以盧閈爲接伴使。
○曲宴于內殿。
8月7日 ○癸巳,禮曹啓:「行幸時別監差備人,着幞頭紫紬衫,有同朝官;尙衣院齎奉禦服人,着白笠、白裹衣、靑塔兀,有似螺匠。
請別監等着紫紬衫,少窄其袖,幞頭則垂角,尙衣院人,依近仗例,着紫紬頭巾窄袖紫紬衫雲鞋。
」從之。
8月8日 ○甲午,前中樞院副使李澄石上言:「父母俱年老,願許臣歸養。
」從之。
○傳旨禮曹: 時散三品以下人員以病來告,則遣醫救療。
○賜前吏曹判書樸信田六十五結,永傳子孫。
信嘗赴京齎誥命而還,例當賜田,尋被罪見流,故至是賜之。
8月9日 ○乙未,日本國王使人四郞等辭,禦勤政殿,引見四郞等。
8月10日 ○丙申,移禦于昌德宮。
○上嘗覽《高麗史》,傳旨春秋館曰: 以《綱目》法修撰,則於小事重疊,難以悉記,然便於觀覽。
以編年法修撰,則觀覽雖難,敍事則詳,何以處之?「 孟思誠、權軫、申檣、鄭麟趾、金孝貞、偰循等議啓曰:」大抵《史記》有編年,而後有《綱目》。
「上曰:」予意亦然,以編年撰之。
寧失於煩,毋令疎略沒實。
「 ○昌、張兩使臣,到金剛山表訓及正陽寺,飯僧三百,發向鹹吉道。
8月11日 ○丁酉,上率百官祭于文昭殿。
8月12日 ○戊戌,上率百官祭于廣孝殿。
8月13日 ○己亥,受常參,視事。
上曰:「甲午年以後嫁良夫所生,權軫以爲:『宜別作軍,役于京中。
』或以爲當屬驛吏,論議未定。
嫁良夫所生,旣得從良,幸莫大焉,雖役于京,何怨之有?其議以啓。
」 ○刑曹據開城府關啓:「補充軍水丁,曾於本主潘閏家供役,今已贖身,視閏如途人,至手執相鬪,不道莫甚。
陵上之風,漸不可長,請杖水丁一百,贖流三千裡,令本主還執役使。
自今贖身奴婢,與本主詬罵相鬪者,依上項例論罪,還其主役使。
」從之。
○右獻納裵寅以母年七十八歲,乞辭職歸養,從之。
○賜祭于鏡城節制使柳衍之。
累年守邊而卒,故特命祭之。
○上謂知申事安崇善曰:「士大夫婦女,不得乘平轎子,已在令甲,今頗乘之,與奴隷比肩竝行,甚爲未便。
自今依中朝之制,兩班婦女,許乘有屋轎子,制從簡約,先造一二,令臣庶取式。
」仍傳旨憲府,禁兩班婦女乘平轎子者。
○刑曹啓:「龍宮囚學生張思德僞造官印,律該處斬。
」從之。
○賜祭于左副代言宋仁山。
敎曰: 脩短之期,固難逃於理數;哀榮之典,當無替於始終。
惟爾稟性端方,操心直諒,恪恭職事,更練朝章。
居憲府則振彈糾之威,任監司則着旬宣之惠。
中外備歷,績用克施。
是以擢爲近臣,久咨庶政。
夙夜匪懈,出納惟明。
方深眷注之懷,益資承弼之力。
何疾病之俄作,緻訃音之遽聞?今遣禮官,往緻菲奠。
於戲!良佐已逝,慨舊績之難忘;恤章斯加,慰靈魂之不昧。
8月14日 ○庚子,受常參。
○親專望祭香祝。
○春秋館啓:「自今遺失史草者,徵銀二十兩,不敍。
子孫傳受遺失者,亦依上項施行。
」從之。
○上謂鄭陟曰:「養老宴,士大夫年老者得與焉,命婦年老者,未得與焉,實爲未便。
且謂之養老宴,則庶人男女,當盡得與,其議于提調以啓。
」黃喜曰:「婦女年老者,難以擧動,闕內出入,似乎未便,宜賜酒肉於其家。
」上曰:「古有騎馬闕內者,乘轎直入於坐,使婢扶侍,中宮親臨以宴,無害於義,其議士大夫與命婦庶人男女宴享,儀注以啓。
」 8月15日 ○辛醜,禦慶會樓下,觀讓寧大君以下諸宗親投壺,仍設宴,夜分乃罷。
○戶曹啓:「敦化門鍾鑄鐵,請以慶尙道革去寺社鍾磬用之。
」從之。
8月16日 ○壬寅,受朝參。
○司諫院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心志狂惑,多行不義,得罪君父,見絶宗社,太宗殿下放逐于外,且命曰:「自予千歲之後,不得往來于京。
」遺訓嚴矣,今殿下召見于內,入夜乃還。
此雖殿下友愛之至情,其如太宗遺訓何?伏望斷以大義,勿復召見,上遵太宗之訓,下副臣民之望。
不允。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獲罪於君父,我太宗欲使保全軀命,乃命放置于外。
旣雲放置,則雖於邊外之地,不宜恣其遊行,比年以來,公然入京,已爲不可,今又無所顧忌,留宿京城,有違垂訓斥遠之意。
矧其狂悖勇悍之資,豈宜縱恣至於此也?大小臣民,罔不驚駭。
此雖殿下友愛之情,出於至性,然不遵祖宗之訓,豈得爲孝?伏望殿下克遵大孝,抑絶私恩,隻通存問,斷其往來,則禔之餘齡,可以得保,至誠友愛,可以永終,宗社幸甚。
上曰:「收拾陳言,書疏而來,前後章疏,悉皆火之。
」安崇善、鄭甲孫等啓:「臺諫之言,未嘗不是,而上之不允,亦非不是,何焚諫疏,以貽後世之議?雖焚此疏,史官皆書之,何益之有?」上曰:「然。
」 ○禮曹啓:「各官養老宴,婦女則守令及妻,親見饋餉,未便。
請有職人之妻,給米一石、酒五甁;無職人之妻,米一石、酒三甁于其家,幷分魚肉。
」從之。
○漢城府啓:「僧徒等於都城內外,興販橫行,窺免軍役。
自今除禪敎宗歸厚所埋骨、書冊粧褙、鑄字所刻字、汗蒸別窰僧外,無所任僧,竝論罪充軍。
」從之。
○右議政緻仕柳寬上言:「臣年過八十,見棄昭代之日不遠,願還給臣子季聞職牒。
」命吏曹還給曰:「季聞任事不恪,今爲老父給之。
」 ○宗貞盛、宗貞澄等,遣人獻土物,回賜貞盛正布三十五匹,貞澄五十匹。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安純、申商議曰:「去甲辰年,使臣金聲到斡木河地面,我國遺以衣服,今古孔州來張童兒若聞此事,必怒其不給,贈以毛衣毛冠及靴何如?」商、軫、思誠等以爲可,純、喜等曰:「金聲之時,無禁贈遺之勑,今贈昌、尹、小張以衣,亦憑前年勑書耳。
境外使臣,何必贈遺?若援金聲爲言,則答以勑禁贈遺,故未敢耳。
」從喜等議。
又曰:「鹹吉道向化人等婚姻之時,多送牛馬于婦家,甚爲不可,痛禁此風。
又令本國人相婚何如?」僉曰:「可。
」下禮曹立法。
○禮曹啓:「今與詳定所同議原廟之制,營後寢五間,使後世不得加造。
每間作壁龕爲室,設扇蓋,小其體制。
前殿不爲龕室,通三間,太祖在北向南,昭二位在東向西,穆二位在西向東。
別作儀仗,藏之別處,至祭日,設扇蓋各二於太祖座前近南,昭穆各位儀仗,壓尊不敢別設。
若忌日則設儀仗於本位前,奉太祖及昭穆神位,出就前殿,及忌日,奉一神主出就前殿。
祭享時,前後殿間甚近,不用儀仗。
後寢前殿間,營月廊以備神道。
」從之。
8月17日 ○癸卯,上不豫。
○承政院啓:「老人賤者,請勿赴宴。
」上曰:「養老,所以貴其老也,非計其尊卑也。
雖至賤人,皆許入參,其犯贓被罪刺字者,勿參。
」 8月20日 ○丙午,命內官韓龍鳳,齎酒果往贈昌、張兩使臣。
○禮曹啓:「會禮《隆安》、《休安之曲》及宴兄弟之曲,請載諸樂部。
」從之。
○兵曹啓:「平安道各翼千戶萬戶等,各處節制使毋得擅差。
所居官選可任者,薦于都節制使,都節制使試其可否差定,其褒貶則令監司爲之。
鹹吉道亦依此例。
」從之。
8月21日 ○丁未,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比者具疏,請行告身與制詞之法,敬蒙聖諭曰:「朝謝,祖宗皆不用,如用之,須去風聞之禁,然後可行。
然風聞之禁,亦祖宗成憲,必不可去,則署謝亦難行也。
且此法之行,弊必生也。
二品以上制詞之法,予將議之。
」臣等言不達理,誠未動天,兪音阻滯,兢惶隕越。
然以區區管窺有所未悉,忘其迂陋固滯,敢用再瀆天威,冒昧萬死,以攄所懷。
臣等竊惟草創之時,與守成之世不同,草創貴乎行權,盈成貴乎守正。
非行權,無以摠統物類;非守正,無以培養國脈。
權以開其業,正以永其世,祖宗之斟酌時宜,乃所以胚胎乎子孫之矯枉以正也。
帝王之道,固其法之善不善耳,何必拘泥膠固爲哉?孔子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然所當改者則改之也。
祖宗之法,有不可變者,有可變者。
經常之法,垂永世而不可變者也;損益之法,循時宜而爲可變者也。
今五品以下,皆行署謝,苟非風聞,何所勸懲?故風聞不行於彈糾,而用於署謝,自祖宗以來,至于今猶爾也。
然風聞之禁,不必去,而署謝固可行也。
豈可行於卑官,而不行於大官乎?況大臣者,邦國之柱石,而治亂之所係,有非趨走小吏各執一事,如其才則不取其行之比也。
古人雲:「一法立,一弊生。
」古今天下,豈有無弊之法乎?雖唐、虞三代之法,行之今世,則不能無弊也。
惟權其法弊之輕重而治之,則爲善法矣,奉行者執其中而施措之,則爲可行矣。
今以署謝之弊,與官敎之弊較之,署謝之弊輕,官敎之弊重,何也?爲士者或以行己不法,署謝停滯,則雖其心讎疾,而外爲知懼改行,及陞官敎之品,則意氣自得而慢罵曰:「爾輩今日亦署謝乎?」恣行不義,無所顧忌。
然此狂妄狡童之爲耳,至於任重官高者,尤無畏憚,溺情恣慾,或至喪厥心者多矣。
若乘其履霜之初,每當除官,必加箴警,則必不至於堅氷矣。
以此論之,官敎之弊,豈不反重於署謝之弊乎?借曰臺諫於署謝之際,任情好惡,則亦有說焉。
木必自朽,而後蟲生焉;人必自失,而後人毀之。
雖至陰狡徇私者,必不以無根之惡,敢加於人,況臺諫之風,執法持正,直言義色,澟冽之氣,生於其中矣。
設有不肖混於其間,饜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豈至鑿空提出,陷人於惡?被誣者,亦豈肯緘口而受惡乎?假使陰誣者有之,痛治其罪可也。
以此觀之,發伏闡幽之弊,雖略行於士大夫之身,勸善懲惡之益,大有關於風化之機,其弊也其益也,輕重利害,不待較計而明矣。
伏望殿下,念草創盈成之異宜,察國脈元氣之所關,勿以小弊,廢其大益,特降兪音,一如前章行之,如有疑難,則下詢元老大臣及諸有見識者,其物情所歸,亦可見矣。
臣等又觀各品官敎,用紙裂幅,草書而降,雖爲簡質,恐非所以重爵命之義,亦非盛代文明之制也。
又凡敎勑,出於九重,播於四方,禮當極重其制,極美其文,使之悚動觀聽,敬仰如天,今用白紙,不加文飾,無知民庶之觀,稍同官府之文,殊無風動鼓舞之意,視諸古昔與上國之制,似有嫌焉。
乞凡敎勑與命官制詞體例,命有司參考歷代與時王之制行之幸甚。
上曰:「予觀疏意,令人感動,然此非小事,不可遽行。
疏末一條,將議之。
」 ○禮曹啓王妃養老宴儀注: 每歲仲秋之月,禮曹擇吉辰啓聞,先戒老婦年八十以上。
前一日,有司設老婦女次於宮門外,隨地之宜。
其日,尙寢率其屬,設幄座於王妃正殿北壁,南向,鋪老婦女等之座於殿上,公主翁主於王妃座東南,重行西向,大夫人夫人王妃座西南,重行東向,設不升殿老婦女座席於東西廊下,皆如上儀,庶人老婦女座於殿庭東西重行,相向北上。
司樂展軒懸於殿庭,設麾於殿上西階之西,東向。
司贊設老婦女拜位於殿庭,公主以下在東,大夫人以下在西,俱重行北向,相對爲首。
老婦女,從夫之爵,無夫,從子之爵。
庶人老婦女拜位差後。
內謁者設老婦女位於正門外東西俱重行,相向北上,設司贊位於東階東南,西向,典贊二人位於司贊之南差退,俱西向。
尙食設尊於殿上近南北向,設坫加爵,設升殿者尊於殿階上東西近北,設不升殿者尊各於其座之前。
諸衛勒所部屯門列仗及陳布於正門外如常儀,老婦女等依時刻集到宮門外次。
尙儀啓請中嚴,司寶奉印依式,俱詣內閤奉迎。
司樂帥女工人入就位,典樂升就擧麾位,司贊先入就位,內典引老婦女俱就正門外位。
尙儀啓外辦,王妃出,繖扇侍衛如常儀。
王妃將出,典樂擧麾,奏正安之樂,王妃升座,司寶奉印置於座前,有案如常。
典樂偃麾,樂止,司賓承引老婦女以次入就位。
立定,司贊曰:「再拜。
」典贊傳贊,舒安之樂作,老婦女再拜興。
樂止,司言前承令,退臨階東向立,宣令曰:「迎老婦女升殿。
」還侍位。
司賓引老婦女應升殿者,由西階升就座,其不升殿者,亦引就座。
尙食進案,樂作,尙儀進花訖,樂止,設老婦女卓散花,尙食酌酒第一爵,樂作,詣王妃座前北向跪,置于座前,又行老婦女酒。
擧訖,尙食進受虛爵,復於尊所。
樂止,尙食進食,樂作,又設老婦女食,食畢,樂止,次進酒,次進食。
觴行五周訖,尙食進撤案,又撤老婦女卓。
司賓分引老婦女上下,俱復拜位。
立定,司贊曰:「再拜。
」典贊傳贊,樂作,老婦女再拜興,樂止,司賓引老婦女以次出。
尙儀前啓禮畢,遂還侍位。
王妃降座,樂作,還內,繖扇侍衛如來儀。
樂止,老婦女謝恩而退。
從之。
8月22日 ○戊申,右司諫琴柔等上疏曰: 臣等前日,以讓寧大君禔勿復引見之意,仰瀆夫聰,未蒙兪允。
臣等反復深思,太宗殿下防微杜漸,爲子孫萬世計者,至矣盡矣。
殿下特以友愛之私恩,不念祖宗之遺訓,屢召接見,此一國臣民之痛憤者也。
乃當回還之際,宿於女子之家,出入自如,其漸不可長也。
伏望殿下一依前疏,勿復召見。
○又上疏曰: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何以爲國?崇禮義礪廉恥,使士習正而民風厚者,莫切於告身之法,唐之告身、宋之封還,莫非使人人砥礪名節也。
前朝盛時,亦遵此法,忠邪廉恥,靡不察議,故人各自礪,罔不矜愼,惟恐細行之虧,以緻風俗之美盛,其維持五百年之久者,良以此也。
惟我太祖開國之初,務在網羅,三品以上,皆用官敎,此乃創業之大權,非持守之常經也。
其後告身之法,行而復廢者再矣。
以至四品,亦用官敎。
臣等以爲爲臣之道,任愈大而心愈小,然後乃能盡職。
告身之法,隻行於五品以下,故帶大夫者以爲己之得失,公論所不及,無復忌憚,廉恥不行,士風不立,豈不有虧於明時之盛典乎?況守成之時,固與創業之日不同,伏望署經告身之法,一依憲府所申,以張四維,以正士風。
上曰:「予已知之。
」 ○禮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今請還倭人公州住阿道古、彼古時羅、伊老時老等,皆願留居,請勿刷遣。
」從之。
8月26日 ○壬子,吏曹判書許稠啓:「前大提學李行,今承召來京,懲其壻金訓之事,乞骸居江陰者有日。
今其孫李孜爲讓寧大君之壻,恐有後患,復欲退歸江陰。
欲問古跡,無如此老,請留京城。
」上曰:「其留之。
」 8月27日 ○癸醜,禦勤政殿,宴年八十以上老人。
群老入就殿庭,命知申事安崇善除拜禮。
四品以上老人以次升殿,上起座。
二品以上分坐殿內東西,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檢校左議政緻仕李貴齡等六人,四品以上坐於月臺上,十七人,五品以下至庶人賤隷,坐於殿庭,凡八十六人。
命子壻弟姪,扶持就位。
宴罷,群老皆復拜位,命除禮。
上謂代言等曰:「今日適淸和,宴事無謬,予心喜焉。
明日宴老婦,亦當如是。
」 8月28日 ○甲寅,禮曹啓:「老婦人出入闕門時,一二品擔轎奴四名,從婢三名,九品以上,擔轎奴四名,從婢二名。
赴宴時,一二品,挾扶婢二名,能自行步者一名,三品以下,挾扶婢一名,能自行步者,勿令挾扶。
」命良賤竝令一人挾扶。
○中宮禦思政殿,宴年八十以上老婦。
二品以上卒都巡問使慶儀妻郭氏等十四人,分坐殿內東西,四品以上妻三十人、九品以上妻六十六人、公私賤婦一百十八人,分坐左右廊及庭。
○同知中樞院事柳思訥上書曰: 伏覩《宋鑑》,有書賜高麗燕享樂,是高麗睿宗時也。
《東人文》備載其受賜樂器之數,登歌琴一絃、三絃、五絃、七絃、九絃各二面,瑟二面而已。
今會禮樂器內,琴六面、瑟六面,乃與宋制不同,臣竊有疑焉。
徽宗雖曰播遷之王,宋之文獻,豈無足徵者乎?矧惟元朝至正己醜,新安林宇所撰《大晟樂譜》內,琴五制,自一絃至九絃,各有圖譜,如指諸掌,則琴之有五,其來尙矣。
臣聞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制作,制禮作樂,誠不易矣。
今殿下正雅樂定律呂,復古燕享之樂,宜遵宋、元之制,以成一代之樂。
臣非不知成事遂事不可諫說也,然面從退言,臣實不爲也。
下詳定所同議。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鄭招等啓:「謹按《東人文》所載《大晟樂》,有琴一三五七九絃各二面,瑟亦二面,又有琴一絃五面、三絃十三面、五絃十面、七絃十六面、九絃十六面,瑟四十二面。
夫《大晟樂》,本不合古,徽宗之賜,亦無陳列之法,而其數之多少不倫如此,恐非一部合陳之樂也。
又按《文獻通考》,有曰:」大晟府嘗罷一三七九,唯存五絃,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於諸琴也。
「蓋琴本舜五絃,後加文武二絃爲七絃耳。
今會禮陳設樂器內,琴六面、瑟六面者,本陳氏《樂書》天子會禮登歌圖,有琴十二面、瑟十二面。
諸侯之制,常半天子,故琴瑟合六面而已,恐不可異也。
○禮曹啓:「宗貞盛欲重創寺刹,請米穀。
若因歉告糶,則宜給之,今以修寺爲辭,宜不許。
」命與詳定所同議,僉曰:「可。
」從之。
○兵曹啓:「閭延郡小甫裡口子軍人李元奉率義子樸江金,擅騎小船,渡江刈稷,指揮林加羅等五人虜江金,呼口子別差雲:」汝等匿我逃奴,我亦虜去。
「加羅居於近地,朝往夕還,至乞鹽醬以生,而虜去人物,至爲姦惡。
請遣有武略人及通事,量給護送軍,擧義開說,奪還江金。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南智、皇甫仁、柳孟聞、申檣、申商、安純、許稠、孟思誠、黃喜等以爲:「遣人諭雲:『金小所等,元是我國人,非汝奴婢,汝等虜掠役使,旣爲非義,今還本土,固其情也。
汝何反生憤恨,潛掠我人物?宜卽送還,俾無後悔。
』」金益精、趙啓生、權軫等以爲:「遣人曉諭雖切,貪利之徒,必不聽從,姑勿遣人,待彼告爭,以上項之辭,反復曉諭,彼若不聽,憤恨尤甚,則給還金小所等爲可。
」從喜等議。
○張定安求草笠二、竹榼一,命與之。
8月29日 ○乙卯,傳旨禮曹: 今稽《六典》,父母年七十以上者及八歲以下無繼母者,皆從舊制施行,産三子以上從國役者,免其父役,五子以上從役者及篤疾之人有一子者,年雖未及七十,亦給侍丁一人,其中九十以上者,仍復其家,其於養老之義,似有未盡。
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疾者,雖年未滿七十,給侍丁一人,若諸子先亡,則衆孫內給一人,無親孫,則外孫給一人,無外孫,則姪子姪孫內給一人,八十以上,仍復其戶,率居人丁十口所耕田十結以上,不在復戶之限。
八十者之子從仕人,使之歸養,若父母願爲從仕者,亦令一二人歸養,諸子先亡者,亦令親孫歸養,九十以上諸子,竝給侍丁。
雖有從士者,竝令歸養,不計人丁田地多少復戶。
無繼母少兒十歲以下者,免其父役,三子以上從軍役者,亦免其父役,五子以上從軍役者,其父年雖未及七十,給侍丁一人。
○吏曹啓:「各司吏典正一品衙門,則七品去官,今敦寧府已革領敦寧,而典吏則仍舊七品去官,未便。
請依從一品衙門例,八品去官。
」從之。
九月 9月1日 ○丙辰朔,受朝參。
○宗貞盛遣人來獻土宜,回賜正布十一匹。
○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左議政緻仕李貴齡等上箋謝恩。
箋曰: 善養老者,聖人之大政也。
自伯夷、太公歸文王之後,千有餘年間,罕有繼之者,及漢明帝,臨雍拜老,其後雖有養老之名,亦不過賜帛、賜絮、賜米、賜肉之令而已。
恭惟主上殿下,德合乾坤,恩同雨露。
無一事不稽古典,無一念不在生民。
酌古今施措之宜,建萬世不刊之典,賜臣等六人于殿內,三品以下老人于階上,以次而坐,至于庶人,悉皆登進于庭,令攸司設盛饌,奏仙樂以侑之,皆得醉飽而歸。
閭裡歡呼,宗族相賀,實曠世之盛事也。
臣等俱以庸材,生逢盛代,舊沐恩波,獲覩盛禮,不知手舞足蹈,共祝主上殿下,享堯、舜之壽,行文王之政,子孫萬世,永保無疆之業。
○刑曹啓:「私奴龍大殺私奴其金,私奴莫同殺私奴作金,倭奴甫羅殺船軍姜松萬,律竝處斬。
」從之。
○禮曹啓:「考覈僧徒度牒有無,已有著令,中外官吏視爲文具,不肯擧行,或有無度牒,而擅自剃髮者,或借物故者度牒,瞞官改名,以他人之父爲父者。
又因僧尼無籍,彼此橫行,群聚幽僻,恣行非義。
乞自今京外各寺僧,悉錄名置籍。
或因父母師僧之故,移往他處者,告所在官,移文所往官,所往官於其所依寺籍名。
其本無度牒者及冒用度牒者,年四十六歲以上,徵丁錢,仍令爲僧,年四十五歲以下,論罪還俗當差,收取冒名度牒,自願還俗者,勿罪。
各官每春秋季月,以考察度牒錄籍等事報監司,移文憲府,本府糾察。
僧人出入在路者,關津官吏及所在官,監考裡正長,悉行考察。
又禁重創寺社古基及新造菴院草幕,明有法令,無識僧徒,各以便私,創新居住,愚惑婦女及年老畏罪者,不顧邦憲,競爲擅施,以至破産,中外官吏不加考察,甚爲未便。
請自今一依曾降敎旨施行。
」從之。
○禮曹啓:「今以集賢殿所啓壇壝之制,僉議可否。
一。
」《元史》,壇廣五丈,壝廣三十丈。
朱子州縣社稷壇說曰:『壇方二十五尺,壝方二十五步。
』以丈計之,六尺爲一步,則爲十五丈也。
今壝內東西南北,皆不過十丈,規模狹隘,乞依古制增廣五丈爲方十五丈何如?「孟思誠以爲:」初依朱子說,以周尺二十五尺爲壇廣,以周尺二十五步爲壝內相去,其於陳設之際,壇上狹隘,不能容饌器,故不得已而依《洪武禮制》,以營造尺二十五尺爲壇廣,然後僅可容饌數。
壇廣旣以營造尺爲之,壝之相去,亦以營造尺二十五步爲之,乃可相稱。
若曰周尺外營造尺無用步之法,則其於量田三等之尺,皆以步數計之,是不可謂無設也。
然則壝之相去,以營造尺二十五步爲之,何害?壝高亦以營造尺爲之。
「一。
」《元史》,壇高五丈,壝高五丈。
朱子曰:『壇高三尺,壝高三尺。
』壝之高皆與壇齊,今壇高三尺而壝高二尺半,壇壝高下不齊,亦依古制如壇高爲三尺何如?「權軫等以爲:」本以周尺造築高三尺,今集賢殿官,以營造尺度之,以爲不準三尺。
「一。
」《文獻通考》社壝註曰:『四邊委土爲壝。
』朱文公曰:『四角築土爲壝,不用瓦蓋,但以磚兩面砌之,使其走水,尤爲堅固。
』今社壝皆用磚,似非古法,然《元史》壇垣,以磚爲之。
朱子亦雲:「壇飾不用磚砌,無所考,南方土疎,不砌,恐易毀。
』今倣此說,仍舊爲之,但毋用白色石灰塗隙何如?」僉曰:「古制不論壝之色樣,宜仍舊。
」一。
「朱子曰:『壇高三尺,〈旣言壇高三尺,又言壇分三級,則是以一尺爲一級也。
〉四出陛,〈此陛之級,卽壇之級也。
但於四面陛之兩旁,各以石砌作漫道隔斷,使其中爲陛級,外爲壇級可也。
〉壇面二丈五尺,乃最上一級之數。
下面更兩級,一級須展一尺,卽壇腳須經二丈九尺。
』今壇高,但直下三尺,而無三級之限,殊失體制。
乞依朱子之說,最上壇二十五尺爲一級,高一尺,又一尺爲第二級,高一尺,又一尺爲第三級,高一尺,使其中爲陛級,外爲壇級何如?」軫等以爲:「唐制諸州祭社稷儀、宋政和新儀、陳氏《禮書》,竝無三級,宜仍舊。
」一。
《元史》,大社大稷二壇廣五丈,社東稷西,相去五丈,今壇廣二十五尺,而兩壇間五尺,似乎太近。
依元制兩壇間相去,亦如壇之方廣爲二十五尺何如?「僉曰:」元制壇高五丈,故相去亦五丈,宜矣。
今壇高三尺,相去八尺,庶幾得中。
「一。
」朱子曰:『四門同一壝,當中開門,須闊一丈餘,庶幾行禮執事之人,往來寬展,不相妨礙。
兩旁各立一華表高一丈許,上以橫木貫之,如門之狀。
』〈華表,於禮無文,但見州縣有如此者,恐或易得損害,不作亦得。
〉今壝門六尺餘,似爲狹隘,乞依朱子之說,不作華表門。
雖或作門,稍增闊二三尺何如?「軫等以爲:」門闊已用周尺,依式造排。
今以營造尺度之,曰不準。
「一。
」朱子曰:『北門壝外空地,須令稍寬,可容獻官席位。
』今若增壝廣,則壝外稍隘,北外垣,亦隨宜增廣何如?「申商以爲:」壝廣已依古制造排,何用增廣?「一。
」章圖壝垣有四門,而外垣唯有北門,以瓦蓋之。
今壝外垣四面,皆有列戟紅門,亦依朱子之說,外垣但說蓋瓦北門何如?「僉曰:」唐制及《洪武禮制》,府州縣社稷圖,皆有四門。
「一。
」元制外壝內北垣下屋七間,南望二壇以備風雨。
朱子曰:『壝外空地之北,乃作齋廳,以備風雨,設獻官位。
』〈南宮南向行事〉今無齋廳,乞依此制,壝外北門內作齋廳,以爲雨雪日行事之所何如?「思誠等以爲:」如有雨雪日,或設幕或用傘行事,何必造屋?「許稠以爲:」謹按《文獻通考》,朱子州縣社稷壇說,四門同一壝,註雲:「四角築土爲壝,高三尺許。
兩旁各立一華表,高一丈許,上以橫木貫之,如門之狀。
北門壝外空地,須令稍寬,可容獻官席位。
」考之唐、宋大社大稷行事儀,則無壝焉。
臣竊疑二儀規模所以不同,反覆參詳,唐、宋行事儀略,無一路及於壝之內外者,大社無壝明矣。
歷考唐、宋前後歷代之制,漢光武建武二年,立大社稷于洛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門墻而已,高麗社稷壇,亦無壝,臣嘗親見之,其遺基今尙存。
高麗凡所制作,必法唐、宋,於社稷不設壝,豈無所見乎?國初立社,亦不設壝。
臣妄意天子諸侯社稷之制,與州縣不同。
夫三代遠矣,制度之詳,無得而考,其可考者,唯唐、宋文籍而已,今立制度,不法唐、宋,臣未知其可也。
況今朝廷州縣社稷不設壝,臣竊謂壝之有無,不幹於祀事,非如配位之不可不合祭,社稷壇之不可不各築,則雖依《洪武禮制》,不復設壝,無缺於祀事,不遵其制而築之,無乃不可乎?國初所立社稷壇,不設壝,而四面有門墻,猶有唐、宋大社之遺制,今復築壝,無乃與王侯之社不同,而近於州縣乎?其壇之上用營造尺,壇下用周尺,一壇上下,用尺各異,尤爲未便。
且宗廟社稷,禮法之所自出,議禮之時,雖毫髮不可以臆見增損於其間。
社稷壇若成,則殿下必親祭之矣。
禮官撰儀注之際,臣不識將依唐、宋大社之儀乎?依朱子州縣社稷壇說乎?殿下位版,設於壝內乎?壝外乎?軒架設於壝內乎?壝外乎?何所據而定制乎?伏望命禮官,略抄《文獻通考》內《白虎通》陳氏之說及漢光武社稷之制、唐、宋大社行事儀、唐州縣社稷儀、朱子州縣社稷說與高麗社稷之制、《洪武禮制》府州縣社稷之式,幷圖其體制,特賜睿覽,令攸司去其壝,而存四面門墻,則不背於唐、宋及時王之制,而太祖代所築社稷壇之規模,尙存矣。
命從思誠、軫等議。
○詳定所啓:「我太祖以神武應運開國,太宗繼述,文緻太平。
方今治定功成,禮備樂和,文德旣敷,島夷來賓,野人情服,武功又著,宜歌太祖武功爲武舞,歌太宗文德與方今盛德爲文舞,庶合輿望。
」 下詳定所議之。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鄭招等議雲:「謹按周之文王,始受天命,至武王遂克商而有天下。
武王崩,周公相成王,制禮作樂。
今以見於詩篇者考之,正風則乃採文王之世風化所及民俗之詩,被之管絃,所以著明先王風俗之盛也。
正《小雅》所謂隷三者,燕賓客、勞使臣、遣使臣之詩也,正《大雅》會禮之樂,皆言公劉、太王、王季、文王、武王以及周姜、太妊、太姒之德也,頌則美盛德之形容,亦多祭後稷、太王、文、武之詩,唯《昊天有成命》與《執競》二篇,則康王、昭王以後之詩也。
是則周公作樂,無美成王之德之詩也。
後世漢高祖作《安世房中歌》,楚聲也。
漢武帝獲朱雁及渥窪馬以作歌,唐太宗爲秦王時,有《秦王破陳樂》,後改七德舞,是則美當世者也。
臣等竊謂帝王建中和之極,作爲歌舞,以遺萬世,當以周家爲法。
乞褒讃太祖聖文之德爲登歌,發揚神武之略爲武舞,稱揚太宗聖德神功,撰成歌詞,以爲文舞。
至於奏樂,先奏登歌作文舞,次奏軒架作武舞何如?」又啓下內,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文舞武舞,若以世代次第言之,則述太祖開國之功爲武舞,述太宗繼述之德爲文舞宜矣。
」今於宗廟之樂,旣以先文舞後武舞,則其於會朝,不可先武後文明矣。
讃述太祖、太宗文德爲文舞,兼述太祖、太宗武功爲武舞,以定先文後武何如?若曰兼述二代功德爲無據,則《詩》《大武》首章曰:「於皇武王,無競惟烈。
允文文王,克開厥後。
嗣武受之,勝殷遏劉,耆定爾功。
」其三章曰:「文王旣勤止,我應受之。
敷施繹思,我徂攸求定。
時周之命,於繹思。
」以此觀之,追述二代功德,豈無其義?大提學鄭招以爲:文武舞歌詞,周文舞,象也,言文王之德,武舞,大武也,言武王之功。
象,一名象箾,南吳季劄觀周樂,見舞賞箾、南籥者曰:「美哉,猶有憾。
」籥者,文舞所執也,言文王恨不及緻太平也。
孔子語賓牟賈以大武曰:「始於摠幹而山立,終於固道四達。
」《記》曰:「朱幹玉戚,冕而舞大武。
」幹戚者,武舞所執也。
或曰:「勺,周之文舞也。
」其詞亦頌武王而已。
兩漢文始之舞,文舞也。
本舜韶舞,更名曰文始,以示不相襲也。
武德之舞,武舞也,以示除亂也。
唐文舞,功成慶善樂也,後改九功舞。
武舞,《秦王破陣樂》也,後改七德舞。
二舞皆太宗事也。
宋文舞,玄德升聞之舞,取《書》玄德升聞,乃命以位之意也。
後改化成天下之舞,取《易》化成天下之意也。
武舞,天下大定之舞,取《書》一戎衣天下大定之意也。
後改威加四海之舞,取漢高祖威加四海也。
二舞皆太祖事也。
臣謹按周、漢及唐、宋文武歌詞,無兼取二代而陳述者,惟《大武》之首章曰:「於皇武王,無競惟烈。
允文文王,克開厥後。
嗣武受之,勝殷遏劉,耆定爾功。
」其三章曰:「文王旣勤止,我應受之,敷時繹思,我徂維求定。
時周之命,於繹思。
」其言文王克開厥後。
又曰文王旣勤止者,若兼言文王之德矣。
然尋其語脈,蓋推本之說,歸重於武王也。
朱子亦曰:「周公象武王之功,爲大武之樂。
」文武舞先後,陳氏《樂書》曰:「漢舞先武德後文始,唐舞先七德後九功。
」其意以謂武以威衆而平難,文以附衆而守成,夫平難在所先,守成在所後。
臣謹按漢文、武武先後無所考。
前漢孝景元年,詔高皇帝廟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
後漢明帝熙平四年十月,蒸祭光武廟,奏文始五行武德之舞,景帝則先舞德後文始,明帝則先文始後武德,二漢之制,似不同矣。
唐、宋之禮,郊社天地,享宗廟,一皆先文舞、後武舞,會群臣亦先文舞後武舞,非如陳氏之說也。
陳氏又言:「敎國子先文,敎野人先武,以野人樸而武故也。
」其說駁矣。
今以歷代已行之制言之,後漢及唐、宋先文,唯前漢先武而已。
本朝社稷宗廟,皆已先文矣。
從喜等議。
○兵曹啓:「今詳定內,永樂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公私婢子嫁有職人所生,依各品賤妾子孫例,立補充軍役,限品受職,嫁平民所生,依前朝判定百姓例差役,毋令從仕受職,而不言役處。
請公私婢嫁良夫所生,稱爲續白丁,定正奉足分四番,依補充軍例,輪次立役於京。
年滿六十則除役,而其子孫及女孫,每三年成籍。
」命與詳定所同議。
僉曰:「永樂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宣德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其間十九年內,公私婢子嫁良夫所生有限,非相繼而出,又皆貧寒,其嫁有職人所生,依補充軍例立役,限品受職,已曾受敎,其嫁平民所生居外方者,定爲津尺、倉庫直、牧子幹、急唱等役。
居京者有實人,則定爲闕內差備,已曾受敎,其餘人則定爲繕工監營繕幹,載籍稱爲白丁,女孫勿竝錄。
其立役者,正役一名,給奉足二名,年十六始役,至六十除役,一依補充軍例。
」還下兵曹。
○引見安崇善、金宗瑞曰:「外祖驪興府院君閔霽,無奉祀子孫,故歲癸卯,欲以驪江、驪城、驪原、驪山等罪輕者之子孫奉祀,議于政府,領議政柳廷顯、左議政李原、右議政鄭擢等皆曰:『以嫡子孫奉祀爲可。
』廷顯性本嚴厲,尙從寬典,以驪江之子爲奉祀,況驪原、驪山之罪,不與二兄同,其子孫依他例敍用何如?其與三議政、許稠、安純等更議以啓。
」黃喜以爲:「太宗常敎無恤、無悔等曰:『爾等宜以王導爲法,王敦爲戒。
』無恤等不從太宗之敎,反附其兄,罪誠不細。
且在太宗朝,未蒙赦宥,恐不合敍用。
」孟思誠、權軫及稠、純以爲:「罪不及妻孥,聖王令典,宜從他例敍用。
」 9月2日 ○丁巳,前大提學李行卒,輟朝三日。
○右正言禹孝剛啓:「聞有講武之行,今年節氣稍晩,禾稼未收,請延日期。
」上曰:「春秋講武,國有常典,近年每因使臣,停秋等講武。
今雖使臣又來,然往後門未還,此宜講武之時也。
予豈不念農事,而敢行此擧乎?」左司諫辛引孫等上疏曰: 伏聞講武之之行,謹以節候之早,請延日期,未蒙兪允。
臣等竊念春秋講武,誠不可廢也。
然今歲節氣稍晩,禾穀被野,早穀尙未盡收,且困於使臣支待,耘耔不時,不可謂之豐稔也。
宜急救荒之需,以備將來之乏。
今當秋耕拾栗,惟恐失時,殿下雖減日數,盡除供頓之弊,大駕所經,豈無煩擾損傷之事乎?伏望亟收成命,以待收穫之畢,則蒐獮之禮、子惠之仁,庶幾兩得矣。
不允。
○傳旨禮曹: 濟州所産車渠海馬,酌一歲用藥之數,令本州逐年收納。
9月3日 ○戊午,上護軍樸堧上書曰: 謹按《虞書》,堂上之樂,有鳴球琴瑟詠歌之奏,而無笙管等器;堂下之樂,有下管鼗鼓笙鏞柷敔之作,而無絃歌之音。
中古以來,其法浸變,堂上堂下之樂,其數雖異,然各具八音,自能成章,而歌無不在,此雖非上古之制,亦不害爲條理之察、聲容之盛矣。
漢制末有所考,自隋初至唐、宋,堂上則八音略備,而歌者爲多,堂下則與歌工,其數相等。
其位列布置之法,隋則衆音與歌面各十人,唐、宋則未有明說,元朝則列於北懸之內,而歌工爲四列,其二列在通街之東,二列在通街之西,每列八人,恐三十二人。
我朝雅樂,初依上古,不設琴瑟歌工於堂下,然今日用樂之法,不合於古文與後世者亦多,如四淸之用、建鼓之飾之類是也。
然則今朝會之樂,堂下懸間琴瑟歌工,亦當加設。
且武舞屬於堂下之奏,而有歌詞焉,則尤當被之八音,而和以人聲也,但其人數多小位列布置,則不可無據。
若依隋制,面各備列,則殿庭狹隘,未免攢戛之弊,姑依元制,琴瑟歌工列於北懸之內,而歌工之列,半其四八之數,爲十有六人,分列於東西。
其琴瑟之數,雖未的知,其多少,亦當酌其施用之宜制造。
下詳定所議之。
9月4日 ○己未,傳旨承政院: 予比年以來,風疾纏身,中宮亦患風證,多方攻治,常不見效,嘗欲浴于溫井,恐其煩民,默不敢言者有年。
乃今病候續發,欲於明春幸忠淸道溫水,其議弊不及民之策以啓。
且其支待之具、工繕之事,悉令今冬務閑之時預辦。
雖構室宇,不令侈大,圖其體制以進。
代言等圖三殿浴室與寢室體制以進,上覽之,減其數,令判事裵桓齎圖往溫井,與本道監司更議便宜以啓。
○命安崇善、金宗瑞,議于政府曰:「今刑曹所啓銷錢鑄器崔石伊、劉乙夫等,竝置極刑乎否?」孟思誠、李孟畇等曰:「律是比附,宜從末減。
」黃喜以爲:「劉乙夫,宜置極刑,但崔石伊,以家人共犯律文施行,則此人當免罪,小臣前日之疑,猶未解。
」權軫、許稠、安純等以爲:「潛銷錢者,恐多有之。
今從寬典減等,則爲惡者無所懲,宜置極刑。
」從軫等議。
又議曰:「武科等欲設榮親宴,從之乎否?」僉曰:「士夫子弟,率皆怠於學文,樂於武藝,故設文科榮親之法,以勸向學之心,豈可援此例,又令武科榮親乎?宜勿聽。
」從之。
9月5日 ○庚申,判中樞院事河敬復上言:「母年今七十五歲,願許臣歸養。
」上曰:「年未滿八十,且敬履時宰金海奉養,是用不允。
」 ○禮曹啓:「樂學非諸學取才之例,專管齋郞武工樂工等,常時習樂。
本人等,因無賞罰,多般托故,不勤肄習,祭祀朝會之樂,未得中律,不可不慮。
請上項齋郞武工樂工等,四孟朔取才時,通者給別仕十日,略通者七日,粗通者四日,常時習樂則給別仕一日,每祭享則別仕三日勸勵。
學官日與奉常寺樂懸官員,同坐樂學,糾察勤慢。
」從之。
9月6日 ○辛酉,泗川、固城縣地震。
9月7日 ○壬戌,以黃喜領議政府事,吳陞中樞院使,徐選判漢城府事,皇甫仁兵曹右參判,奉礪刑曹左參判,李萬幹左獻納。
○禮曹右參判柳孟聞,以父年過八十辭職。
○賜唐人七名麻布各二匹。
○禮曹啓:「曾下傳旨: 三品以下各品及軍官軍民,因公遇變隕命者,隻令緻賻,於義未盡,宜令所在官緻祭,其祭品詳定以啓。
曹與詳定所同議,從二品依正二品緻祭例,油白餠三行卓九味饌物;三品以下,油白餠三行卓七味饌物;無職軍民,油白餠十一果卓五味饌物。
祭文則三品以上敎書;四品以下至軍民,京中禮曹、外方所在官,奉敎撰文行之。
雖四品以下,若受命統事,爲國亡身者,臨時取旨,賜以敎書。
」從之。
○司憲府啓:「上護軍崔淑井、樸廷信受命行獵,盜用進上獐鹿,律該處斬。
」命各減二等。
○禮曹啓:「讃述太祖、太宗文德爲文舞歌詞,兼竝述太祖、太宗武功爲武舞歌詞,用於會禮。
」從之。
○漢城府啓:「京中橫行無職僧,除兩宗外,竝收職牒,治罪充軍。
」上曰:「雖非兩宗僧,有職則啓聞施行。
」 9月8日 ○癸亥,禮曹右參議元昌命以其父年過七旬辭職。
○禮曹啓:「會禮樂內,《隆安》、《休安》等樂章,取《南山有臺》音節,用六句成一章;文武二舞樂章,取《皇皇者華》音節,四句成一章,二舞各製二章。
」從之。
○兵曹啓:「巡官於警守所,一夜但糾摘一度,故直宿者,亦不勤警守,甚爲未便。
請自今造木栍,自初更至五更,書某所某更栍,以本曹言的火印,分給各所,而巡官隨更取栍,翼日早朝,納于本曹,本曹仍考巡官等每所再三巡行眞僞,以爲恒式。
」從之。
9月9日 ○甲子,上不豫,百官拜賀千秋箋。
中樞院副使李尙興奉箋以行,賜尙興衣一襲、毛冠靴藥。
○遣都巡察使鄭欽之于全羅道,看審大窟水營移排之所。
○兵曹據平安道都節制使關啓:「前此下敎: 義州、昌城、碧潼、理山、江界、閭延等處居民,禁鴨綠江彼邊耕田,故生業甚艱,限十裡勿禁,其收租則減常式之半。
今也兀良哈指揮林加羅居于近處,而虜去人物,將來可慮。
請義州外昌城以北居民等,彼邊耕田,督令收穫,來癸醜年爲始,依舊禁之。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樸信生、申檣等以爲可,趙啓生、申商、安純、許稠、權軫、孟思誠、黃喜等以爲:「理山以上各官,與蒲州江野人居處不遠,彼人移接之間,禁耕爲便。
」許誠以爲:「初爲民生嚴密立法,不可卒變,依曾定規畫施行爲便。
」命從誠議。
9月11日 ○丙寅,詳定所啓:「各道有妓各官,考其奴婢多少,除不得已各處外,請皆革除。
」從之。
9月12日 ○丁卯,賜祭于判書申浩。
敎曰: 死生之期,固難逃於理數;哀榮之典,當無間於始終。
卿以純慤之資、謙恭之行,早遇知於昭考,仍逮事於寡躬,中外宣勞,夙夜無怠。
觀風則盡諏咨之責,典郡則施子惠之仁。
遂登樞省之班,蔚爲搢紳之望。
頃當休緻以養性,期享淸閑於晩年。
夫何不延,遽爾乘化?今遣禮官而緻奠,又令節惠以易名。
於戲!舊勞難忘,歎耆英之奄逝;精靈不昧,諒恤典之斯加。
故玆敎示,想宜知悉。
9月13日 ○戊辰,禮曹啓:「慶尙道醴泉郡人金牣,家貧無臧獲,事父母至孝。
父沒,欲守墳,適母遘疾未果,及母死,廬於墓側,朝夕哀思,期而食粥,再期而蔬食,盡其喪制。
恨未得廬父墓,仍居三年,終始如一。
昌原府人金孝良年十五,父得狂疾,醫治不効,聞生人骨最佳,自斷手指,炒乾爲末,和酒飮之。
善山府人田佐命,母全身不遂,臥床七年,佐命常自湯藥,親奉溺器,及沒守墳。
明年,父又歿,合葬,居廬四年,制終猶不去,裡人擧法諭之,又留三月,哀哭不輟。
山陰縣人梁郁事父母謹定省,盡心供甘旨。
父沒,三日不食,廬墓三年。
母沒合葬,乞貸宗族隣裡,盡賣家産以奉祀,又廬墓三年。
知禮縣人尹殷保、徐騭,皆受業於張志道。
嘗約雲:」人生於三事之如一,況吾師無後,百歲之後,當廬墓以終三年。
「及死,告其父母,玄冠腰絰,廬於塚側,躬執炊爨備奠物。
一日,殷保父遘疾,歸家侍藥,暫不解衣,病愈乃還。
廬墓月餘,殷保夢不祥,卽還家,父果得疾,越五日死,擗踴哭泣,不離殯側。
一日遇狂風失香合,數月,烏含香合來自北山,置墳前,其受業人沈澄、裵現等取視之,果前香合也。
殷保雖廬父墓,猶爲其師,遇朔望必祭,騭獨廬師墓,以終三年。
京中住任柔年弱冠,母寢疾,侍側湯藥,未嘗少怠,及沒,三日不食,三年悲哀。
外祖父母相繼而沒,柔代父居喪,哀慕盡誠。
父發丹毒幾死,聞人血爲佳,卽刺臂取血塗之,果逾。
康叔全自幼遊必有方,及長不離側,定省告面。
父母年皆八十五,俱患風疾,叔全侍居奉藥十餘年,猶不瘳,陪到溫井浴,三年而病愈。
父母感其孝誠,欲與家産奴婢,叔全固辭曰:」侍藥療病,子職當然,請均分。
「父母從之。
高用禮家貧,母年七十九,奉養甘旨,定省溫凊必謹,及沒,喪事一從《家禮》。
廬墓,朝夕奠及種木營墳,無不躬親,啜粥終制。
忠淸道天安住副司正樸忱,父母皆老,弟四人俱仕宦,忱侍親側,盡誠奉養,小有疾,旁求藥餌治之。
每遇俗節,必備酒食,會鄕黨宗族以悞親。
稷山縣住卞袍年十一父沒,守墳三年,不食鹽醬,不服煖衣,常伏藁脫襪,啜粥盡哀,晝夜呼泣。
又侍母,晨昏甘旨,莫不親嘗。
龍仁縣住吳旼庚,父母相繼而沒,廬墓六年。
兄及妻早沒,兒子六人無所歸,旼庚愛之如子,具資裝婚嫁二人。
陽川縣住別侍衛趙旋,家貧養母盡孝,母病臥床累月,旋躬自湯藥,奉溺器。
母將終,呼旋曰:」吾以獨女子,有九十四歲老母,而未得終養,汝能孝我。
其以孝吾之誠,孝吾老母,則吾死無恨矣。
「旣沒,旋哭擗,行喪皆從禮制。
孝養外祖母,無異親母,及沒,葬於母墳近地,廬墓三年,食粥寢苫,未嘗見齒。
黃海道平山府住故司直宋乙生妻曹氏,年二十五,夫亡終制,母欲奪志,曹氏不從,今已二十三年,遇俗節及朔朝必祭。
又侍母奉甘旨,及沒,服三年喪,家于近墓之地,每日朝夕上食。
慶尙道軍威縣住李奇年十九母死,藁葬之。
謂父曰:」吾欲守墳。
「父曰:」吾今鰥居家貧,汝之昆弟,亦不堪軍役,誰助汝守墳乎?「奇泣曰:」吾母有二子,兄今任軍役,我獨無事,非我而誰?將乞糧守之。
「結草爲廬,獨泣殯側。
翌日,父往見感之,遂不禁,助構草廬。
旣葬,朝夕之奠,乞諸鄕閭繼之。
未再期,父又死,竝葬一丘,負土石營墳,守之。
京畿楊州人李奇遇,事父母孝,奉甘旨以誠,母沒,三日不食,哀慟居廬。
服纔闋,父又歿,合葬,又守三載。
親族憫其鰥居,備資裝與之,昏期旣定,奇遇以嫁季妹。
上項人等,宜加旌異。
」命與詳定所同議。
僉曰:「牣、郁、旼庚、殷保、袍、柔、叔全、旋、奇、孝良、佐命、奇遇、騭等,旌門敍用;用禮、忱敍用;曹氏旌門復戶。
」從之。
9月14日 ○己巳,受常參。
○親傳望祭香祝。
○鹹吉道都節制使啓:「本道之民,率皆入居之人,無恒産無恒心。
又因水旱風霜,屢緻兇荒,流亡相繼,若不刷還,竟無殷阜之期。
請壬寅年以後流移他道者,竝令還本。
」下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宜從所啓。
」從之。
9月15日 ○庚午,掌令曹沆以病辭職。
9月16日 ○辛未,受朝參。
○黃海道鳳山郡雨雹,大如拳,多傷禾穀。
9月17日 ○壬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曾聞童猛哥帖木兒等,將欲徙居。
年前,其徒凡察,隨使臣到中國,於回還路上,亦言移居之事,若移居則於我國無患矣。
予意以謂猛哥帖木兒,虜中國人以居,豈肯移居遼東近地乎?」黃喜對曰:「臣意亦謂必不移近中國也。
」 ○以黃子厚爲中樞院副使,權蹈漢城府尹,宋箕司憲掌令。
○傳旨禮曹: 嘗欲改稱原廟爲文昭殿,今更思之,文字有賁飾之意,未協於意,欲改孝先殿,何如?若曰不忍遽改文昭、廣孝舊號,則改以昭孝何如?其與詳定所同議以聞。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宜號奉先殿。
」鄭招以爲:「昭孝之稱,亦合二殿舊名,其破碎苟簡,亦文孝之類耳。
必欲不棄舊,則文昭之號,豈不可仍也?奉先之意亦淺露,不若奉誠之精深也。
」命禮曹改號奉誠殿。
○刑曹啓:「百姓張加勿刺殺李上佐,李金刺殺金界生,私奴崔勿金打殺李忠,律竝處絞。
」從之。
○三軍都鎭撫啓:「厥初義興三軍府、承樞府,稱爲義興府,專掌軍事。
今已革義興府,復立鎭撫所,與兵曹同掌,其未盡事宜,磨勘以啓。
一。
前此凡軍令,大事則兵曹堂上與都鎭撫,偕進承命,小事則兵曹郞廳及鎭撫,偕詣承政院承命,兩司必須同稟而後行之。
去戊戌年,兵曹始代代言之職,奉宣旨宣傳,鎭撫承命出令,遂成格例。
軍令至重也,而兵曹郞廳一人,詣承政院承命,鎭撫又詣兵曹承命,傳傳承命,故軍令或稽緩、或差誤,有違謹重之意。
請依前例,兵曹與鎭撫同承出令。
一。
凡軍法,大小衙門以次移文,故靡不通知而行。
今兵曹軍令,隻移文三軍,而不移文本所,本所旣掌軍士,而雖幹軍事者,亦不曉諭,但以胥吏聞見,取實擧行爲難。
請六曹受敎,凡幹軍務法令,依他例移文本所。
一。
鎭撫之任,掌察軍士,實爲軍中所司,故前此鎭撫有犯,則本所啓達,下攸司論劾,今也鎭撫有犯,雖非取旨之事,兵曹擅取供招,甚爲輕易。
請自今有犯鎭撫,依前例都鎭撫覈實啓達,下攸司論罪。
大閱及講武時有犯鎭撫,亦依前例,下義禁府治罪。
」下詳定所同議。
僉曰:「謹按周制,衛王左右者,虎賁氏師氏之屬,而大司馬制其命。
漢未央宮、建章兵有尉掌之,城門兵都尉掌之,而大司馬司其出入,唐初禁兵十六衛,折衝果毅上將軍大將軍統之,而兵部實號令之;宋侍衛親兵殿前司三班摠之,而樞密院實進退之。
是則歷代兵制,無有專摠禁兵,而上無維制之者。
本朝鎭撫所職掌兵柄,若無稟制之處,非所謂兵權散主也。
今之鎭撫所,卽周之虎賁師氏、漢之未央、建章兩宮衛、唐十六衛上大將軍、宋殿前司也。
今之兵曹,卽周、漢之大司馬、唐之兵部、宋之樞密院也。
令鎭撫所爲兵曹所屬,受其制命,合於歷代兵權不專之義。
」下政府諸曹同議。
9月18日 ○癸酉,受常參。
○親傳貞淑王後忌晨祭香祝。
○傳旨詳定所: 憲府上疏雲:「四品以上告身署經之法,如未復行,則乞依歷代誥命,以制詞行之。
且今各品官敎用紙,裂幅草書而降,殊無崇重爵命之義,請命攸司,考古制改之。
」乃令集賢殿稽之,《書》《說命》,記高宗命說之言,《蔡仲之命》、《微子之命》,亦猶是也。
後世命官制詞,其源蓋出於此。
唐、虞至周,皆曰命,秦改命爲制,漢因之。
顔師古謂爲制度之命,唐王制書,大除授用之,迄于宋、元,皆有制命。
今朝廷亦用誥命,則以制詞除授尙矣。
然命官任職,屢更遷移,若皆制詞,似爲煩碎,未得稱實。
且因此而勸懲改行,豈可知乎?其倣古之制,從今之宜,熟議以聞。
○京畿監司權蹈以疾辭職,以刑曹右參判南智代之。
○兵曹啓:「今以加設別侍衛八番各品遞兒及去官遞兒之數,議于政府諸曹。
」僉曰:「每一番四品去官二人,今冬來夏,分半敍用。
遞兒則每一番五六品各一、七品三、八品四,一年一度除授。
」從之。
○傳旨詳定所: 老病軍民侍丁復戶之法,已曾詳定,唯公賤侍丁之法及私賤復戶之法未備,其依軍民例詳定以聞。
且《大明律》妻妾歐故夫父母條雲:「奴婢歐舊家長及家長歐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右律反譯時,罵舊家長者絞罪,減二等,歐舊家長者斬罪,減一等施行。
舊主奴之間,不是一樣,而無辨施行未便。
自今主奴之義未絶,典賣奴婢與他奴婢贖身放役及屬補充軍奴婢等罵舊家長者,於奴婢罵家長絞罪,減二等,歐舊家長者,於奴婢歐家長斬罪,減一等。
典賣奴婢與他奴婢外,贖身屬補充軍及放役奴婢等,竝令舊主還執使用,告訴者杖一百、徒三年論罪勿受。
舊家長歐上項奴婢非至死,勿論何如?幷議之。
9月19日 ○甲戌,命工曹參判申檣,製《獻南山之曲》,下慣習都監。
辭曰: 華嶽嵩齊蒼穹鎭海東,祥雲瑞氣氤氳接兩宮,巍巍盛德,蕩蕩難名,父臨萬姓臻隆平。
後配至尊,惟德之行,母育一國涵仁恩。
位正少陽,祥凝銅禁,淵沖玉裕孚元良。
紫宸殿前,溫溫諸君,因心友愛日彰聞。
上篤慈祥,下敦孝思,春風和氣溢宮墻。
明繼明應運生協輿情,惟我聖上盛德撫盈成,朝野熙熙樂太平。
中宮懿德,克配聖神,麟趾振振宜景福。
以親九族,旣臻雍穆,臣庶蔚然皆效則。
主聖臣賢,風雲盛際,恍然舜日升中天。
以事一人,克盡忠誠,寵賚年年降紫宸。
東海不波,北門無警,獻琛絡綘陳森羅。
聖不自聖,戒謹持盈,旰食宵衣勞聖情。
澤洽黎民,四境晏然,處處農桑雨露春。
日吉辰良,稱我壽巵,仙霞瀲灔浮春光。
樂奏《鹹英》,聲徹九天,金殿當頭日照明。
瓊筵秩秩,和樂融融,君子宜之福祿崇。
拜手稽首,恭獻南山,兩宮萬年爲父母。
天一淸地一寧運泰亨,聖神應期亶聰明。
作民父母永休養,荷天之眷福履成。
日之升月之恒明竝陞,前星熒熒光益增。
金枝玉葉共輝映,振振蟄蟄且繩繩。
兩宮寧三樂成四美幷,九重仙樂奏新聲。
願言兩宮壽無期,千秋萬歲享昇平。
初,東宮及大君等,請於兩宮獻壽,別製歌詞奏之。
於是,上依古調,親定長短章句之數。
○刑曹啓:「鞍匠吾麿知密語頭目昌順:『將造給鞍子。
』受其段子,律該杖一百、身充水軍,準徒三年收續。
」從之。
○詳定所啓會禮樂: 殿下將出,軒架《隆安之樂》;王世子拜,軒架《舒安之樂》;王世子獻壽,軒架《休安之樂》;群官拜,軒架《舒安之樂》;議政獻壽,軒架《休安之樂》。
進案,軒架《休安之樂》;進食,軒架《受寶籙之樂》。
第三爵,登歌〈名文明之曲〉文舞入作,三成止出。
進食,軒架《覲天庭之》樂。
第四爵,登歌《荷皇恩之曲》。
進食,軒架《海瑞之樂》,改《受明命之樂》。
第五爵,軒架〈名武烈之樂〉武舞入作,二成止出。
進食,《瑞鷓鴣之樂》。
第六爵,荷皇恩之伎,改夢琴尺之伎。
進食,《水龍吟之樂》。
第七爵,抛毬樂之伎,改五羊仙之伎。
進食,《黃河淸之樂》。
第八爵,牙拍之伎。
進食,《萬年歡之樂》。
第九爵,舞鼓之伎。
進大膳,《太平年之樂》,仍歌《靖東方之曲》。
王世子及群官拜,軒架《舒安之樂》;殿下將入,軒架《隆安之樂》。
下禮曹。
9月20日 ○乙亥,以李尙恒同知敦寧府事,許誠、奉礪刑曹左右參判,南智中樞院副使,姜籌漢城府尹,盧龜祥禮曹右參議,李士寬兵曹左參議,李叔畤、辛引孫刑曹左右參議,張友良工曹右參議,李烈僉知中樞院事。
9月21日 ○丙子,對馬島宗貞直,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別賜米豆各三十石。
○親傳神懿王後忌晨祭香祝。
9月22日 ○丁醜,右正言禹孝剛啓:「今年京畿不稔,且困於支待使臣,今又講武事煩,乞停今年量田。
」上曰:「將議于大臣。
」 9月24日 ○己卯,幸箭串觀放鷹。
9月25日 ○庚辰,受常參,視事。
議于諸臣曰:「崔石伊、劉乙夫等燒錢鑄器之罪,前日已允二覆,然予心未協,其熟議以啓。
」黃喜、鄭招等以爲:「依隻坐尊長律,崔仁世以隨從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崔石伊、破回勿論。
」皇甫仁、柳孟聞、許誠、申檣、申商、安純、許稠、權軫、孟思誠等以爲:「崔石伊之罪重,崔仁世之罪輕,依隻坐尊長律,重論仁世未便。
其子當受重刑,其父勿論爲便。
」從思誠等議。
○親傳恭靖大王忌晨祭香祝。
○刑曹啓:「私奴姜長壽打殺百姓仇則隻,律該處絞。
」從之。
○禮曹啓:「太祖外祖考永興伯崔氏子孫及太宗外祖考贈門下府事韓氏子孫同姓袒免以上親及異姓有服之親外,疏遠族屬,請勿復戶。
」從之。
○命集賢殿直提學權採,製進因公殞命四品以下緻祭文。
其辭曰: 臣之事君,固委質而効節;上以體下,當敍情而記功。
此古今之通義,非死生而有間。
凡厥臣民,從于王事,夙夜匪解,勤勞盡悴。
懷靡鹽之憂,念不遑之嘆。
或挺身於戎陳之間,或鞅掌於行役之際。
一切因公,以罹死亡者,弔恤之道,有所未盡,予甚憫焉。
先王之制,以死勤事則祀之,誠爲盛典。
自今如有因公遭變而殞命者,除三品以上別行緻奠外,四品以下至于軍民,令所在官隨卽優加賻贈,仍使緻祭,以爲恒式,庶副予惻然憐愍之意。
敬此謹備請酌庶品,用伸祀儀,靈其不昧,仰悉聖懷。
尙饗。
9月26日 ○辛巳,鳳山郡雨雹。
○賜井大郞兵衛及唐人張華等衣笠靴。
○禮曹啓:「金小所改名自還及妻三莊族女小阿裡等,請依向化野人例,賜家舍及鋪陳什器樵奴一名,春秋各給緜布一匹、正布二匹。
」從之。
9月27日 ○壬午,講武于楊州,次于月介田,京畿監司南智、鹹吉道都節制使成達生、監司金孟誠、平安道都節制使文貴、黃海道監司沈道源等,進鷹犬及方物。
9月28日 ○癸未,次于月介田。
9月29日 ○甲申,次于月介田。
上所禦馬,食人禾一握,上曰:「農人耕獲甚艱,予馬取食,當收其直,賜米一石。
」 ○掌令趙遂良、正言禹孝剛等啓:「今令讓寧大君禔扈駕,此雖殿下友愛之至情,然太宗遺訓至嚴,召見宮禁,尙且不可,況於郊外乎?請命還家,以副臣等之望。
」左代言金宗瑞答雲:「此事,已命,勿啓。
」 9月30日 ○乙酉,次于中甫浦。
○賜柳寬、黃喜、孟思誠、權軫獐各一口。
○議政府參贊李孟畇來問安,進酒百甁,分賜扈從群臣。
○掌令柳遂良、正言禹孝剛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召詣行在,已經三日。
臣等謹以禔之不可侍從,期欲啓達,不及聞天,痛憤退還,反覆思之,自古親愛之情,或渝於宗社之計者,蓋大義至重,而私恩不能掩也。
禔得罪君父,義絶宗社,不可以宗戚待之明矣。
雖在尋常斯須之頃,固不可接見,況於行在昵侍左右,已有日乎?不唯臣等徒切憤念,扈從大小臣民,誰不缺望?伏望殿下念宗社萬年之計,斷一時友愛之情,敬遵太宗明訓,亟命歸第。
代言等啓:「前日臺諫聞讓寧大君隨駕,偕進陳請,臣等旣承上敎,未得啓達。
今又更進交章,臺省之疏,不可擅退,臣等昧死以聞。
」上曰:「近日讓寧扈從,溫恭和悅,予亦愛敬之,悔去春講武不召偕行也,勿更啓。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五十七〉 冬十月 10月1日 ○丙戌朔,次于中甫浦,傳旨兵曹: 自古行幸門外,則齎小陽傘小扇,門內則大陽傘大扇。
○京畿監司南智進酒肉,分賜扈從群臣。
10月2日 ○丁亥,賜南智及經歷黃守身等衣。
○百官迎駕于興仁門外。
10月3日 ○戊子,設宴于思政殿,王世子及諸宗親隨駕,二品以上侍宴。
10月4日 ○己醜,受常參,視事。
上曰:「每赴京之行,禁行貿易,令監察糾察,中國亦稱本國不貿財貨,但有監察之行,則固然矣,無監察之行,或恣意貿易,以貽中國之笑。
雖無監察,不得貿易之事,其議以啓。
前此,藥材書冊等物,若私自貿易者爲之,亦爲未便,藥材與書,不可不貿也。
自今藥材書冊,移咨禮部,公然貿易可也,幷議以啓。
」孟思誠、許稠、申商、鄭招、申檣等以爲:「經書藥材,咨請貿易爲可。
」權軫以爲:「藥材,不得已之物,宜令貿易,經書,非藥材之例,勿易可也。
」黃喜以爲:「經書藥材,咨請貿易,似乎急遽,姑待後日。
」從軫議。
○知申事安崇善啓曰:「讓寧大君禔,許扈從講武。
臣等以爲讓寧狂惑已甚,見黜於太宗,雖頃刻不宜共處,況於講武,累日接見,臣實懼焉。
」上曰:「當初廢黜,非與我有隙而然,乃得罪於父王,父王廢之而立我,吾兄弟之間,固無疑貳之事。
且其狂惑,隻在鷹犬聲色,無他大過。
倘曰當初有憾,廢立之後,今已久矣,未見有憤怒之心,豈可以此,而廢兄弟之情乎?」 ○刑曹啓:「知高城郡事崔値,借用國庫米穀,以一百六石移錄還上分給之數,四百三十五石錄於賊人偸取之數,計贓九十七貫二十文。
贈人米豆、鹽醬、魚藿、淸蜜等物,計贓四貫四百九十文,亡妻齋祭所用租豆二十二石,鹽醬、紙藿、油蜜等物,計贓六貫七百五十文,戊申己酉兩年錢穀出納,竝去文書。
請論以監守自盜處斬,徵其濫用之物。
記官樸節杖一百、流三千裡、刺字,其受贈及事幹者,竝在赦前,勿論。
」命値減一等,節勿論。
刑曹更啓:「値旣以監守自盜論,請刺字。
」命勿刺字。
10月6日 ○辛卯,謝恩使鈴平君尹季童、副使李中至等,齎勑回自京師,上不豫,命世子率百官迎于慕華館。
勑曰: 王恭事朝廷,自永樂至今,前後一誠,可謂卓然賢王者矣。
肆朝廷待王,亦前後一誠。
所遣使臣,慮其中有小人,任情輕率,不顧大體,妄有需求,凡其所言,非勑書所諭者,王勿信從。
前命山東布政司,運布絹於邊衛,與王國人民收買耕牛,給遼東屯軍。
今得奏,國中所産不多,朕已具悉。
可隨見有者,送來交易,餘則止之。
但海靑飛放所用,而産於王國,若遣人來採捕,王可應付,故諭。
百官進賀,不受。
上欲令世子,宴慰季童等于慶會樓下,知申事安崇善等啓:「聖體違和,世子設宴宮內未便,令議政府慰宴何如?」上曰:「予疾不重,代宴何害?」命崇善議于政府及六曹判書以上,僉曰:「聖體雖暫違和,設宴禁內,甚爲不可,令議政府六曹參判以上代言等慰宴爲便。
」從之,宴慰季童等于議政府,命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瑞、左副代言兪尙智、同副代言鄭甲孫等參之。
10月7日 ○壬辰,上護軍任孝信往鹹吉道,輸軍糧于張童兒。
頭目千戶李讓,與孝信言:「斡朶裡指揮凡察,告使臣雲:『聖旨內,楊木答兀所擄唐人,令刷送朝鮮。
吾等交易使喚奴婢及作妾人等,逃至慶源、鏡城界者,悉還中國。
因此吾輩無使喚之人,故不得已將虜掠慶源、鏡城、甲山、閭延之人,爲奴使喚矣。
且吾等族親在婆豬江等處,將往以居。
』使臣答雲:『朝鮮殿下敬事朝廷,唐人入境,則雖三歲小兒,悉皆送還,獨於汝等不然乎?何含怒也?』凡察不服曰:『要奪朝鮮人物,以報吾讎。
』」又野人千戶月下來謁使臣,謂孝信曰:「吾輩奴婢逃至慶源者,依唐人例入送中國,甚不可也,然我則不怨。
凡察怨其妾女被奪,常欲報讎。
」孝信至鹹興謁昌盛,盛怒曰:「汝何不盡輸軍糧于大張,而妄稱吾語?何不與歸孔州,頭目等僕馬?何不許頭目,率行小通事而留之慶源乎?」令脫孝信帽,將打之,賴接伴使盧閈及監司金孟誠等營救,乃止。
10月8日 ○癸巳,傳旨禮曹: 文武二舞,曾以三變肄習,其以六變習之。
○召承文院提調黃喜等議曰:「尹鳳,本國人也。
每歲有別贈之物,今有勑旨,不可贈遺。
以鳳在此所用之物密給,何如?」喜等曰:「可贈綿布三百匹、米六十石。
」上曰。
「然。
」 10月9日 ○甲午,鏡城住私奴金每邑方捕靑花海靑一連,命依他例賞之。
○賜祭于正尹末生妻李氏。
敎曰: 壽夭之期,雖已關於理數,敦睦之志,固無間於幽明。
惟爾李氏,稟性貞嘉,凝姿端淑。
生從世族,早知維德之行;來配宗親,已著宜家之則。
方期壽考,永享安業。
何圖妙齡,遽然長逝?訃音忽至,傷悼悉深。
爰命禮官,庸緻菲奠。
嗚呼!生則聯屬,常申愛護之情;死而殊途,特加弔恤之禮。
○鹹吉道監司馳報:「愁濱江野人,將欲盡殺張童兒軍馬及斡朶裡、兀良哈等,整軍待變。
」 10月10日 ○乙未,受常參,視事。
○禮曹啓:「朝會樂,自隋、唐至於元朝,軒懸之內,皆有琴瑟歌工樂章,請加設堂下軒架琴瑟歌工。
」從之。
○傳旨兵曹: 軍士進退,專聽兵曹鎭撫所之令,今講武驅獸之際,無兵曹鎭撫主將之令,而以雜人傳言,或進或退,軍令不嚴。
自今常時及講武,須聽兵曹鎭撫主將之令,然後進退,雜人雖稱傳敎,勿聽。
○工曹據修城都監所報啓:「五部各坊人家稠密處,請令家設兩三門。
」命政府諸曹同議。
南智、皇甫仁、樸信生、趙啓生、申商、成抑、李孟畇、權軫、孟思誠等以爲可,許稠以爲:「多不過兩門。
」安純、黃喜等以爲:「接屋連墻之處,每戶必設北門,非惟勢難相通,亦恐無地可開,煩擾難成。
」命留之。
○大司憲申槪啓:「近日本府糾摘成均館生徒多少,隻九十餘人,學者甚少。
此無他,師儒之仕者,不過三員故也。
」上謂申商、許稠曰:「以閑官加設兼官,使之勸學何如?其議以啓。
」 ○申商啓:「前監察南季瑛,學通經史。
受訓者百餘人,狀告本曹,願授季瑛師儒之任,臣以季瑛之失,聞于天聰,故不敢啓耳。
」上曰:「季瑛曾附孝寧大君,敎訓大君之子,大君請予敍用,予曰:『母喪三年內娶妻,士子之行虧矣。
』季瑛自言:『迫於父命,不得已而娶妻,非予心也。
』然以義固辭,則父安得強之乎?假使父命爲不可拒,則父亦安得違國法,而擅短其子之喪乎?季瑛雖有訓誥末藝,殊無孝行,豈可薦用,以累風化乎?」 ○權軫啓:「各道築城人丁,田一二結,令出一二人,三四結出二三人,民甚苦之,乞減其數。
」上曰:「人皆言:『昇平之世,何汲汲於築城乎?』予則以爲不然。
安不忘危,爲國之道,焉有寇至,然後築城之理乎?築城之事,不可緩也。
然因所耕多少出軍,已有令,果如卿言,則太過矣。
其令兵曹考前受敎,申明擧行。
」 10月11日 ○丙申,禦經筵。
○吏曹啓:「今加設六曹參判,請分爲各司提調。
長興庫吏曹右參判,義盈庫戶曹右參判,廣興倉禮曹右參判,景福宮提擧司兵曹右參判,豐儲倉刑曹右參判,?官署工曹右參判,皆以實案摠治。
」從之。
○禮曹啓:「前此二品以上入朝時,差遣書狀官,請三品使臣入朝時,亦遣書狀官。
」從之。
10月12日 ○丁酉,受常參,經筵。
○以李兢爲吏曹左參議,金孝貞右參議,金孝誠戶曹右參議。
○賜賻僉知中樞院使趙師米豆幷十石、紙六十卷。
○禮曹啓:「新百丁,旣雜處平民,相爲婚嫁,差定軍役,其子弟願讀書者,請許赴鄕學。
」從之。
○禮曹啓:「歷代帝王璽寶之制,漢六璽、唐八璽、宋八璽,隨事施用。
若唐之神璽、宋之鎭國神寶,以鎭中國,藏而不用,其信璽信寶,用之於事神發兵等事;行璽行寶,用之於封國冊封等事;其他璽寶之文與用之之事,代各不同。
我朝帝賜大寶之文,稱朝鮮國王,不宜用於境內常事。
乞依古制鑄成國王信寶,用之於事神敎宥貢擧等事;國王行寶,用之於冊封除授等事;其帝賜大寶,除事大文書外,勿用。
」從之。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崔士康等議曰:「前少尹金土,予所舊知,太宗稱主上愛護之人,授以少尹,厥後有疾,不仕者累年,予命醫治療,今聞病愈。
此人謹愼迂拙,且年至七十,不宜用於繁劇之地,欲超授閑官,又給土田,何如?」喜等曰:「不忘舊人,人君大德。
且土已老,餘生無日,宜授終身之職。
」從之。
上又曰:「鄭淵言:『江華牧場入放之馬,本一千七百餘匹,去今年死者幾至六十匹。
是無他,冬月無所食而然也。
每當冬月,宜放場外,或食稻根,或食麥根,使之常飽,則不至於死。
』此議何如?」僉曰:「散放場外,踐嚙粟麥,則民怨不小。
臣等以爲宜減入放之數,或分養近郡,或分賜軍官。
」上曰:「將更議定。
」 10月13日 ○戊戌,受常參,視事,經筵。
上謂參贊官權孟孫等曰:「予聞中國不唯武臣佩劍侍衛,雖宗王輔臣,莫不佩之。
太宗時,贊成鄭易回自京師啓雲:『中國臣僚,皆佩劍。
』」孟孫對曰:「中國之制,內外皆佩大刀侍衛。
」上曰:「我國則武班宰相,皆羞佩劍,至於行幸之際,亦令伴人佩之,其與中國大不相似。
夫佩劍者,非獨爲應變也,以爲儀耳。
集賢殿官,其稽古典以聞。
」 ○刑曹啓:「白川囚船軍樸忠寶妬殺其妻,平山囚白丁樸所乙進鬪殺白丁柳成己,律該處絞。
」從之。
10月14日 ○己亥,受常參,視事,經筵。
○左正言李謙之啓:「今金土以四品授判事,臣等不知所由。
」上曰:「爾等之疑然矣。
然以四品授三品,何大過之有?且土性稟鯁直,予所曾知,今除此職,乃特旨也,勿言。
」 ○右司諫琴柔等上疏曰: 爵祿,人主之大權,不可輕也。
是故國家於除授之際,雖一資一級,不敢濫施,其所以重官爵之法至矣。
今金土以前職四品,超授判事,非唯驚駭人聽,實有違於明時之令典,如有功德出衆,不次擢用之者,殿下將何以待之?伏望姑收判事之命,循資敍用,以重官爵。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孟子論用人之道曰:「共天位,治天職。
」然則爵祿予奪,不可不謹也。
竊見金土無奇功異能聞於人者,今以四品之資,超授典農判事,士林莫不驚駭。
異日如有功能優於土者,何以酬賞?伏望殿下,以天位天職之言爲戒,免土判事之職,稱其才品,從宜以敍。
不允曰:「予之知土,非以醫術,非以射禦,專以學術也。
予在潛邸,判書李隨來往進講而已,土則與我盡日講論。
因此深知性稟正直,非因執政大臣所薦而用之也。
若等循資敍用之請是矣,然今日除單三品,明日加判事,則其事曲矣。
況土年已七十,從仕之日尙少!予欲除此職經歲,則命還其家,俾保餘齡,勿更言。
」賜土科田三十結。
10月15日 ○庚子,禦經筵。
○上率群臣,拜賀正朝及謝恩進賀表箋。
中樞李興發、刑曹參判奉礪奉賀正表箋,日城君鄭孝全、參判皇甫仁奉謝恩進賀箋表以行,各賜衣笠毛冠靴套。
○傳旨禮曹:「遼東貿易通事,許齎私布十匹以行。
」 10月16日 ○辛醜,受朝參,經筵。
○傳旨戶曹: 鹹吉道連年支待使臣,受弊不少。
本道納大口魚、年魚、牧丹皮、甘藿及麝香二十部外餘貢,限癸醜年蠲免,尙衣院所納貂鼠皮,亦限癸醜年減半。
鹹吉道監司道所納魚藿稅,亦限癸醜年減半,鹹吉道上納神稅布及監司道所納布子等,均給驛吏及各官奴婢之貧寒者。
○戶曹啓:「江原道附近慶尙道慶州、興海、迎日、淸河、盈德、寧海、靑松、眞寶等各官豐儲倉、廣興倉納米穀,移納于江原道三陟以南各官;鹹吉道附近江原道江陵、襄陽、通川、杆城、高城、歙谷等各官豐儲倉、廣興倉納米穀,移納于鹹吉道安邊府。
鹹吉道各官濟用監納往歲未納人蔘,請幷蠲減。
」從之。
○傳旨禮曹: 鹹吉道正朝冬至誕日方物,限癸醜年勿進。
○傳旨兵曹: 鹹吉道驛路,尤爲凋弊,進獻堆昆海靑外,其餘鷹子,限癸醜年勿進。
又因支待使臣,驛馬多困死,其給本道所養國馬。
○兵曹啓:「《六典》內:」虎符頒藏,尙瑞司受上押封藏,當命送各道觀察使水陸節制使之時,以右符親授。
如或發兵,則本曹啓聞,以左符頒送相合,然後發兵,事畢還納。
「漢、唐之制,凡發兵,非獨以虎符相合,必有詔勑羽檄。
請自今如有徵兵,本曹啓聞,左符幷敎書,曹奉敎行移關字等,發騎馬人以送,受符官參考相合,然後施行。
敎書則依《洪武禮制》勑符丹符例,不許先期報知,亦不許本處官司迎接,直至本衙門開見。
」 從之。
○順興府地震。
10月17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此勑諭,勿贈使臣私請之物,我朝遵行之,然行裝之物,或有遣之者。
今又勑諭,不許私請之物,使迎接都監知此意不許,何如?今來使臣求佛經鞍子琵琶等物,許之乎否?若佛經,非爲計闊之心,專以崇佛而求之,行裝則贐物,從之可矣。
雖然皇帝申明勑諭,不可不遵,卿等議啓。
」禮曹判書申商對曰:「上敎至當。
」上曰:「如海靑土豹進獻之物,予無一毫忌憚之心,但慮我國人民疲勞耳。
張童兒爲捉海靑土豹到阿木河,畏草賊備軍威而行,其有戒心,我國之大幸也。
」上又曰:「僧人還俗者,從僧職,依檢校例除職,以開還俗之路,何如?」許稠啓:「前旣亂倫爲僧,今知其非而還俗,且國家除水陸齋,則僧道自然日革,何必濫除官職,以開後日濫授之端乎。
」 ○禦經筵。
○禮曹啓:「今與詳定所同議,前此文昭、廣孝殿祭樂,無歌詞,未便。
請今原廟樂,初獻堂上用唐樂,亞獻堂下用鄕樂,製其歌詞。
終獻堂下樂,則兼用鄕唐樂,依前例合奏《靖東方曲》。
」從之。
○命放付處前判鹹從縣事徐係陵,以其子上言也。
10月18日 ○癸卯,受常參,經筵。
○遣宣慰使吏曹左參判金益精于吉州,以尹鳳還也。
○賜鹹吉道監司金孟誠、都節制使成達生、鏡城節制使他有容、知端川郡事全信、鏡城判官裵惠、吉州判官李中孚等衣各一襲,以捕海靑也。
○禮曹據樂學牒呈啓: 「今以加設堂下軒架樂琴瑟歌工之數,考古制。
隋時,宮懸四面,面各十人,唐、宋則未有明說,元朝則歌工四八分立於北架之下,琴瑟不言其數,則意必與歌工之數相等。
今加設人數,若半元朝宮架之制,則當加設琴瑟幷二八、歌工二八矣。
但其初軒架衆工之數,依陳氏《樂圖》,塤缶箎篴鳳簫笙竽管籥等器,皆以十數作行,設於左右,上項二八十六之數,於縱橫位列,未得整齊。
請取隋制,一面之數,依陳氏樂懸之列,琴瑟幷一行、歌工一行,各加設十人。
」從之。
○上謂上護軍樸堧曰:「文武二舞歌詞一章之內,頌太祖、太宗功德未盡,更加一章何如?」堧曰:「上敎誠是矣。
」上曰:「磨勘以聞。
」堧曰:「一章之內,兼頌太祖、太宗功德未洽。
願各頌功德,別爲二章,詞各八拍,作舞時,
凡陰必柔,柔必闇,闇則難測。
人有心術之微、操行之秘,似德而非德,似才而非才,若大姦之似直,大巧之似拙,或依阿淟涊,回護隱伏,閃倐狡獪,不可方物者,陰之類也。
如欲糾治,則無言可執,無跡可尋。
其非也,人未得見,故攻之甚難,矧今彈糾,禁用風聞,雖有情迹見驗之事,如無文憑,不敢發焉!有此二難,故爲攸司者,雖有骨鯁介特之操,莫能爲也。
惟告身之法,不必斥言人之心術,不必顯揚人之隱匿,斧鉞不加,詰責不行,而竦動思省,慙赧悔悟,不仁不義之事,自然潛消於冥冥之中。
雖爲陰類,一遭秋霜烈日之論,則消沮閉藏,心喪膽落而知自改矣。
豈非士風之藥石,誅心之斧鉞,而其効侔於敎化也哉?其視刑法之慘,不啻有間也。
前朝盛時,告身謂之朝謝,大小庶官,竝令署經臺省,其法甚嚴,非前朝所自創也,乃祖古昔良法遺意而制之。
其稱爲風俗之美,而維持五百年之久者,未必不由乎此也。
至其衰世,處臺省者,多出權門,猥劣無知,凡所署謝,憎愛任情,是非顚倒,徒區區於世係之高下,而不論心術之邪正。
我太祖素悉臺省苟且之爲,且當創業之初,以英雄豪傑、忠義群士雜沓於朝,故欲以網羅鎭服,審時度勢,權用官敎,然四品以下署謝猶舊也。
我太宗軫念士風,勅令一品至九品,一體署謝,改而罷之,厥後行而復罷者,至於再矣。
乃至四品,亦用官敎,署謝止於五品以下。
大抵人之有初,克終者鮮矣。
士方筮仕,官卑則率皆礪行取名,及其久宦位高,則多緻損名虧節,尤宜署謝以示警也。
法之美與不美,觀諸物論則可知矣。
署謝之法,立則識者欣欣,廢則識者慼慼。
然則旋作旋罷者,非法不美也,特有司者不能善用之耳。
何者?古之聖賢,不係世累尙矣。
所以用人者,非尙其世族之美,特取其才德足以建事利物也。
苟其賢也,雖蓽門圭竇之賤,不害爲公卿,不害爲臺閣,苟不才也,雖奕葉閥閱之冑,何益於國,何益於民生?往日臺諫,狃於前朝衰季之習,偏見窒塞,昧於大體,專論父祖曖昧之咎與其瑣屑不緊之事,而不爲持循遠猷,好作激昻高論,遂緻異議沸騰,齟齬莫合,竟使良法不行盛代。
以此觀之,非國家不欲行之,實臺閣廢之也,可勝嘆哉?臣等竊復惟念,近來官吏連犯貪墨,置諸重典者有矣,然而贓賄犯藉者繼踵。
又有若欺罔浮誕,淫逸荒怠,殘暴傲虐,放僻奢侈,懶慢譖賊,諂侫奔競等罪例科條,非惟載諸律文,亦且著於令甲,靡不痛治,然而前車覆,而後車繼覆。
然則欲興至治者,不可徒恃刑法,而必以風俗爲急,欲求轉移神捷之機,必以署謝爲重。
古人所謂護風俗如護元氣,重名節如重鬼神者,舍此何以哉?伏望殿下,下敎庶官,悉令署謝,明勑臺閣,除工商賤隷庶孽,爲衆所共知外,毋或議及世係,暗昧瑣末不切之事,直論自己心行善惡關於士風者,善者先署,惡者後署,若其惡重者不署,以示激勸。
執此之法,堅如金石,至于永久,則將見姦化爲直,邪化爲正,士風丕變,相率爲君子矣。
若曰二品以上踐歷旣久,爵齒俱邁,不必署謝,則以命官制詞行之,亦可也。
命官制詞,其源出於殷、周,自《說命》、《康誥》、《微子》、《蔡仲之命》以來,歷代靡不行之。
非止命官,至於罷黜,亦有詞焉。
又有封還詞頭不草制者,則制詞署謝,名雖異,而其所以奬善懲惡則一也。
今上國亦用誥命,乞依前代與時王之制,二品以上,以制行之,則國家幸甚,士風幸甚。
命留之。
○司憲府啓:「進士申孝昌曾被罪流竄,幸蒙賜環,尤宜謹愼,顧乃誇示豪富,營建家舍,窮奢極侈,池臺樓閣,連絡造築,間閣之數,幾至百餘,礎砌垣墻,竝用熟石,比擬宮闕,僭分越禮。
及其劾問,詐以其半稱爲子家,姦譎莫甚。
前縣監潘汀家內階砌,多用熟石。
請竝杖一百,撤取加造間閣,官沒熟石。
」 命依所啓,但贖其罪。
○以李中至知中樞院事,許晐爲仁壽府尹,崔士儀漢城府尹,曹沆司憲掌令,崔蠲判黃州牧事。
晐以戶曹參議,置散有年,除嘉善、判定州牧事,拜辭,上以其老病,命改差。
至是,王子有疾,避寓晐第,醫藥祈禱,晐能盡心,及病愈,上喜,有是命。
○罷李明德職。
上曰:「尙衣院提調,雖前銜,亦爲之。
然明德,其母年過九十,在伊川,宜令下去侍藥,遇名日來京見我。
」遂罷之,幷罷尙衣院提調。
蓋明德貪位慕祿,忘其老病之母,不曾下去,其有一日之愛於其親乎? 8月3日 ○己醜,受常參。
○傳旨禮曹: 各道監司擅刊書冊,或刊他道已刊之書,或刊不緊之書,徒費財力,實爲未便。
自今必令啓聞刊行。
「 ○禮曹啓:「敬德宮提擧司提控、副提控、司涓各一,請於景福宮依舊復立。
景福宮錄事二,移差于昌德宮;昌德宮直二,移差于敬德宮。
」從之。
8月4日 ○庚寅,受常參。
○遣內官金淳于鹹吉道,齎酒果及衣一襲、貂裘毛冠耳掩護膝贈尹鳳,仍以衣靴,分贈頭目。
○傳旨禮曹: 自古所令,因民所好而導之,民自樂從。
今之士族,皆知佛道誕妄,鮮有剃髮者,唯愚民狃於習俗,或窺免身役,爲僧者頗多。
慮有悔悟前非,欲還歸俗,而憚於軍役,不能長髮,自今雖有度牒,自願還俗者,除自願軍役外,毋得據定。
其本無度牒,或冒用度牒,例當還俗者,若不待推劾,能自還俗者,亦依上項例,俾免軍役,令所在官司,仍給免軍文案,廣開還俗之路。
自壬子十一月初四日以後,無度牒爲僧者,不在免軍之限。
○禮曹據平安道監司關啓:「檀君、箕子、高句麗三殿祭器,初倣圖畫體制造作,竝不如法。
請三位祭器內簠簋等,改以鑄器;籩篚,令奉常寺造送;瓦?,本道見樣燔造。
」從之。
8月5日 ○辛卯,受常參,視事。
大司憲申槪啓:「前日疏請告身之事,不可不行。
」上曰:「卿言甚詳,但成憲不可輕改,吾將思之。
」 ○鏡城判官裵惠辭,引見曰:「鏡城新設之官,爾能諳鍊武事,故遣之,往盡乃心。
」 ○前摠制李恪上書曰: 置戰艦守要害,所以固邊疆也。
惟我本朝三面濱海,水陸之戍、守禦之方,無不得宜,可謂算無遺策矣。
然全羅處置之營木浦萬戶,守在浦口,而深入大堀浦,距海幾二息。
在平時出入,尙且再經潮汐,不幸遭風,則未能一二日達于海,倘有倉卒之變,安能及期而應變乎?況處置使兵船,率多堅利,其數倍於各浦,常泊深浦,未易出入,則將爲無用之器,此臣所以常以爲憂,而願陳者也。
臣竊聞移營近海,而又不出海門,纔移舊所。
果若所聞,則臣恐徒費民力,無益於應敵矣。
臣嘗受其道都萬戶之任,粗知海道之事,又受兵馬節制之任,且知陸守之方。
若多慶浦、末訖浦、木浦、周伊浦等處,道內要衝,水勢亦順,戰艦出入便易,可謂乘機應敵之所。
願遣朝臣,審其便否,擇守要害,以固邊疆,臣所望也。
下兵曹,與政府諸曹同議以啓。
○上曰:「前朝之法,遺失史草者,禁錮子孫,徵銀二十兩。
予謂子孫禁錮之法太重,更令春秋館議之。
」乃曰:「禁錮子孫太重,且銀非本國所産,當依《大明律》棄毀詔書條,杖九十、徒二年半;子孫傳受遺失者亦依此律罪之。
予以爲此則太輕,無以懲後,更議以啓。
」 ○左代言金宗瑞啓:「聞慶縣監盧任,道見私奴時仇知犯馬,令官奴升老擊其腰背緻傷,任又令決笞,因以緻死。
升老律該處絞,任杖一百,竝徵埋葬銀。
」上議諸大臣,許稠曰:「守令,一邑之君。
時仇知犯馬,固有罪焉;升老承差下手,不可處死。
」上曰:「然。
減升老一等,徵埋葬銀,任勿徵。
」 ○差司譯院判官唐夢賢,管押六運牛一千隻,解送遼東。
8月6日 ○壬辰,昌盛、張定安,率頭目二十九人,發向鹹吉道,命右議政權軫、兵曹判書崔士康、左副代言兪尙智,餞于普濟院。
以盧閈爲接伴使。
○曲宴于內殿。
8月7日 ○癸巳,禮曹啓:「行幸時別監差備人,着幞頭紫紬衫,有同朝官;尙衣院齎奉禦服人,着白笠、白裹衣、靑塔兀,有似螺匠。
請別監等着紫紬衫,少窄其袖,幞頭則垂角,尙衣院人,依近仗例,着紫紬頭巾窄袖紫紬衫雲鞋。
」從之。
8月8日 ○甲午,前中樞院副使李澄石上言:「父母俱年老,願許臣歸養。
」從之。
○傳旨禮曹: 時散三品以下人員以病來告,則遣醫救療。
○賜前吏曹判書樸信田六十五結,永傳子孫。
信嘗赴京齎誥命而還,例當賜田,尋被罪見流,故至是賜之。
8月9日 ○乙未,日本國王使人四郞等辭,禦勤政殿,引見四郞等。
8月10日 ○丙申,移禦于昌德宮。
○上嘗覽《高麗史》,傳旨春秋館曰: 以《綱目》法修撰,則於小事重疊,難以悉記,然便於觀覽。
以編年法修撰,則觀覽雖難,敍事則詳,何以處之?「 孟思誠、權軫、申檣、鄭麟趾、金孝貞、偰循等議啓曰:」大抵《史記》有編年,而後有《綱目》。
「上曰:」予意亦然,以編年撰之。
寧失於煩,毋令疎略沒實。
「 ○昌、張兩使臣,到金剛山表訓及正陽寺,飯僧三百,發向鹹吉道。
8月11日 ○丁酉,上率百官祭于文昭殿。
8月12日 ○戊戌,上率百官祭于廣孝殿。
8月13日 ○己亥,受常參,視事。
上曰:「甲午年以後嫁良夫所生,權軫以爲:『宜別作軍,役于京中。
』或以爲當屬驛吏,論議未定。
嫁良夫所生,旣得從良,幸莫大焉,雖役于京,何怨之有?其議以啓。
」 ○刑曹據開城府關啓:「補充軍水丁,曾於本主潘閏家供役,今已贖身,視閏如途人,至手執相鬪,不道莫甚。
陵上之風,漸不可長,請杖水丁一百,贖流三千裡,令本主還執役使。
自今贖身奴婢,與本主詬罵相鬪者,依上項例論罪,還其主役使。
」從之。
○右獻納裵寅以母年七十八歲,乞辭職歸養,從之。
○賜祭于鏡城節制使柳衍之。
累年守邊而卒,故特命祭之。
○上謂知申事安崇善曰:「士大夫婦女,不得乘平轎子,已在令甲,今頗乘之,與奴隷比肩竝行,甚爲未便。
自今依中朝之制,兩班婦女,許乘有屋轎子,制從簡約,先造一二,令臣庶取式。
」仍傳旨憲府,禁兩班婦女乘平轎子者。
○刑曹啓:「龍宮囚學生張思德僞造官印,律該處斬。
」從之。
○賜祭于左副代言宋仁山。
敎曰: 脩短之期,固難逃於理數;哀榮之典,當無替於始終。
惟爾稟性端方,操心直諒,恪恭職事,更練朝章。
居憲府則振彈糾之威,任監司則着旬宣之惠。
中外備歷,績用克施。
是以擢爲近臣,久咨庶政。
夙夜匪懈,出納惟明。
方深眷注之懷,益資承弼之力。
何疾病之俄作,緻訃音之遽聞?今遣禮官,往緻菲奠。
於戲!良佐已逝,慨舊績之難忘;恤章斯加,慰靈魂之不昧。
8月14日 ○庚子,受常參。
○親專望祭香祝。
○春秋館啓:「自今遺失史草者,徵銀二十兩,不敍。
子孫傳受遺失者,亦依上項施行。
」從之。
○上謂鄭陟曰:「養老宴,士大夫年老者得與焉,命婦年老者,未得與焉,實爲未便。
且謂之養老宴,則庶人男女,當盡得與,其議于提調以啓。
」黃喜曰:「婦女年老者,難以擧動,闕內出入,似乎未便,宜賜酒肉於其家。
」上曰:「古有騎馬闕內者,乘轎直入於坐,使婢扶侍,中宮親臨以宴,無害於義,其議士大夫與命婦庶人男女宴享,儀注以啓。
」 8月15日 ○辛醜,禦慶會樓下,觀讓寧大君以下諸宗親投壺,仍設宴,夜分乃罷。
○戶曹啓:「敦化門鍾鑄鐵,請以慶尙道革去寺社鍾磬用之。
」從之。
8月16日 ○壬寅,受朝參。
○司諫院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心志狂惑,多行不義,得罪君父,見絶宗社,太宗殿下放逐于外,且命曰:「自予千歲之後,不得往來于京。
」遺訓嚴矣,今殿下召見于內,入夜乃還。
此雖殿下友愛之至情,其如太宗遺訓何?伏望斷以大義,勿復召見,上遵太宗之訓,下副臣民之望。
不允。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獲罪於君父,我太宗欲使保全軀命,乃命放置于外。
旣雲放置,則雖於邊外之地,不宜恣其遊行,比年以來,公然入京,已爲不可,今又無所顧忌,留宿京城,有違垂訓斥遠之意。
矧其狂悖勇悍之資,豈宜縱恣至於此也?大小臣民,罔不驚駭。
此雖殿下友愛之情,出於至性,然不遵祖宗之訓,豈得爲孝?伏望殿下克遵大孝,抑絶私恩,隻通存問,斷其往來,則禔之餘齡,可以得保,至誠友愛,可以永終,宗社幸甚。
上曰:「收拾陳言,書疏而來,前後章疏,悉皆火之。
」安崇善、鄭甲孫等啓:「臺諫之言,未嘗不是,而上之不允,亦非不是,何焚諫疏,以貽後世之議?雖焚此疏,史官皆書之,何益之有?」上曰:「然。
」 ○禮曹啓:「各官養老宴,婦女則守令及妻,親見饋餉,未便。
請有職人之妻,給米一石、酒五甁;無職人之妻,米一石、酒三甁于其家,幷分魚肉。
」從之。
○漢城府啓:「僧徒等於都城內外,興販橫行,窺免軍役。
自今除禪敎宗歸厚所埋骨、書冊粧褙、鑄字所刻字、汗蒸別窰僧外,無所任僧,竝論罪充軍。
」從之。
○右議政緻仕柳寬上言:「臣年過八十,見棄昭代之日不遠,願還給臣子季聞職牒。
」命吏曹還給曰:「季聞任事不恪,今爲老父給之。
」 ○宗貞盛、宗貞澄等,遣人獻土物,回賜貞盛正布三十五匹,貞澄五十匹。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安純、申商議曰:「去甲辰年,使臣金聲到斡木河地面,我國遺以衣服,今古孔州來張童兒若聞此事,必怒其不給,贈以毛衣毛冠及靴何如?」商、軫、思誠等以爲可,純、喜等曰:「金聲之時,無禁贈遺之勑,今贈昌、尹、小張以衣,亦憑前年勑書耳。
境外使臣,何必贈遺?若援金聲爲言,則答以勑禁贈遺,故未敢耳。
」從喜等議。
又曰:「鹹吉道向化人等婚姻之時,多送牛馬于婦家,甚爲不可,痛禁此風。
又令本國人相婚何如?」僉曰:「可。
」下禮曹立法。
○禮曹啓:「今與詳定所同議原廟之制,營後寢五間,使後世不得加造。
每間作壁龕爲室,設扇蓋,小其體制。
前殿不爲龕室,通三間,太祖在北向南,昭二位在東向西,穆二位在西向東。
別作儀仗,藏之別處,至祭日,設扇蓋各二於太祖座前近南,昭穆各位儀仗,壓尊不敢別設。
若忌日則設儀仗於本位前,奉太祖及昭穆神位,出就前殿,及忌日,奉一神主出就前殿。
祭享時,前後殿間甚近,不用儀仗。
後寢前殿間,營月廊以備神道。
」從之。
8月17日 ○癸卯,上不豫。
○承政院啓:「老人賤者,請勿赴宴。
」上曰:「養老,所以貴其老也,非計其尊卑也。
雖至賤人,皆許入參,其犯贓被罪刺字者,勿參。
」 8月20日 ○丙午,命內官韓龍鳳,齎酒果往贈昌、張兩使臣。
○禮曹啓:「會禮《隆安》、《休安之曲》及宴兄弟之曲,請載諸樂部。
」從之。
○兵曹啓:「平安道各翼千戶萬戶等,各處節制使毋得擅差。
所居官選可任者,薦于都節制使,都節制使試其可否差定,其褒貶則令監司爲之。
鹹吉道亦依此例。
」從之。
8月21日 ○丁未,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比者具疏,請行告身與制詞之法,敬蒙聖諭曰:「朝謝,祖宗皆不用,如用之,須去風聞之禁,然後可行。
然風聞之禁,亦祖宗成憲,必不可去,則署謝亦難行也。
且此法之行,弊必生也。
二品以上制詞之法,予將議之。
」臣等言不達理,誠未動天,兪音阻滯,兢惶隕越。
然以區區管窺有所未悉,忘其迂陋固滯,敢用再瀆天威,冒昧萬死,以攄所懷。
臣等竊惟草創之時,與守成之世不同,草創貴乎行權,盈成貴乎守正。
非行權,無以摠統物類;非守正,無以培養國脈。
權以開其業,正以永其世,祖宗之斟酌時宜,乃所以胚胎乎子孫之矯枉以正也。
帝王之道,固其法之善不善耳,何必拘泥膠固爲哉?孔子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然所當改者則改之也。
祖宗之法,有不可變者,有可變者。
經常之法,垂永世而不可變者也;損益之法,循時宜而爲可變者也。
今五品以下,皆行署謝,苟非風聞,何所勸懲?故風聞不行於彈糾,而用於署謝,自祖宗以來,至于今猶爾也。
然風聞之禁,不必去,而署謝固可行也。
豈可行於卑官,而不行於大官乎?況大臣者,邦國之柱石,而治亂之所係,有非趨走小吏各執一事,如其才則不取其行之比也。
古人雲:「一法立,一弊生。
」古今天下,豈有無弊之法乎?雖唐、虞三代之法,行之今世,則不能無弊也。
惟權其法弊之輕重而治之,則爲善法矣,奉行者執其中而施措之,則爲可行矣。
今以署謝之弊,與官敎之弊較之,署謝之弊輕,官敎之弊重,何也?爲士者或以行己不法,署謝停滯,則雖其心讎疾,而外爲知懼改行,及陞官敎之品,則意氣自得而慢罵曰:「爾輩今日亦署謝乎?」恣行不義,無所顧忌。
然此狂妄狡童之爲耳,至於任重官高者,尤無畏憚,溺情恣慾,或至喪厥心者多矣。
若乘其履霜之初,每當除官,必加箴警,則必不至於堅氷矣。
以此論之,官敎之弊,豈不反重於署謝之弊乎?借曰臺諫於署謝之際,任情好惡,則亦有說焉。
木必自朽,而後蟲生焉;人必自失,而後人毀之。
雖至陰狡徇私者,必不以無根之惡,敢加於人,況臺諫之風,執法持正,直言義色,澟冽之氣,生於其中矣。
設有不肖混於其間,饜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豈至鑿空提出,陷人於惡?被誣者,亦豈肯緘口而受惡乎?假使陰誣者有之,痛治其罪可也。
以此觀之,發伏闡幽之弊,雖略行於士大夫之身,勸善懲惡之益,大有關於風化之機,其弊也其益也,輕重利害,不待較計而明矣。
伏望殿下,念草創盈成之異宜,察國脈元氣之所關,勿以小弊,廢其大益,特降兪音,一如前章行之,如有疑難,則下詢元老大臣及諸有見識者,其物情所歸,亦可見矣。
臣等又觀各品官敎,用紙裂幅,草書而降,雖爲簡質,恐非所以重爵命之義,亦非盛代文明之制也。
又凡敎勑,出於九重,播於四方,禮當極重其制,極美其文,使之悚動觀聽,敬仰如天,今用白紙,不加文飾,無知民庶之觀,稍同官府之文,殊無風動鼓舞之意,視諸古昔與上國之制,似有嫌焉。
乞凡敎勑與命官制詞體例,命有司參考歷代與時王之制行之幸甚。
上曰:「予觀疏意,令人感動,然此非小事,不可遽行。
疏末一條,將議之。
」 ○禮曹啓王妃養老宴儀注: 每歲仲秋之月,禮曹擇吉辰啓聞,先戒老婦年八十以上。
前一日,有司設老婦女次於宮門外,隨地之宜。
其日,尙寢率其屬,設幄座於王妃正殿北壁,南向,鋪老婦女等之座於殿上,公主翁主於王妃座東南,重行西向,大夫人夫人王妃座西南,重行東向,設不升殿老婦女座席於東西廊下,皆如上儀,庶人老婦女座於殿庭東西重行,相向北上。
司樂展軒懸於殿庭,設麾於殿上西階之西,東向。
司贊設老婦女拜位於殿庭,公主以下在東,大夫人以下在西,俱重行北向,相對爲首。
老婦女,從夫之爵,無夫,從子之爵。
庶人老婦女拜位差後。
內謁者設老婦女位於正門外東西俱重行,相向北上,設司贊位於東階東南,西向,典贊二人位於司贊之南差退,俱西向。
尙食設尊於殿上近南北向,設坫加爵,設升殿者尊於殿階上東西近北,設不升殿者尊各於其座之前。
諸衛勒所部屯門列仗及陳布於正門外如常儀,老婦女等依時刻集到宮門外次。
尙儀啓請中嚴,司寶奉印依式,俱詣內閤奉迎。
司樂帥女工人入就位,典樂升就擧麾位,司贊先入就位,內典引老婦女俱就正門外位。
尙儀啓外辦,王妃出,繖扇侍衛如常儀。
王妃將出,典樂擧麾,奏正安之樂,王妃升座,司寶奉印置於座前,有案如常。
典樂偃麾,樂止,司賓承引老婦女以次入就位。
立定,司贊曰:「再拜。
」典贊傳贊,舒安之樂作,老婦女再拜興。
樂止,司言前承令,退臨階東向立,宣令曰:「迎老婦女升殿。
」還侍位。
司賓引老婦女應升殿者,由西階升就座,其不升殿者,亦引就座。
尙食進案,樂作,尙儀進花訖,樂止,設老婦女卓散花,尙食酌酒第一爵,樂作,詣王妃座前北向跪,置于座前,又行老婦女酒。
擧訖,尙食進受虛爵,復於尊所。
樂止,尙食進食,樂作,又設老婦女食,食畢,樂止,次進酒,次進食。
觴行五周訖,尙食進撤案,又撤老婦女卓。
司賓分引老婦女上下,俱復拜位。
立定,司贊曰:「再拜。
」典贊傳贊,樂作,老婦女再拜興,樂止,司賓引老婦女以次出。
尙儀前啓禮畢,遂還侍位。
王妃降座,樂作,還內,繖扇侍衛如來儀。
樂止,老婦女謝恩而退。
從之。
8月22日 ○戊申,右司諫琴柔等上疏曰: 臣等前日,以讓寧大君禔勿復引見之意,仰瀆夫聰,未蒙兪允。
臣等反復深思,太宗殿下防微杜漸,爲子孫萬世計者,至矣盡矣。
殿下特以友愛之私恩,不念祖宗之遺訓,屢召接見,此一國臣民之痛憤者也。
乃當回還之際,宿於女子之家,出入自如,其漸不可長也。
伏望殿下一依前疏,勿復召見。
○又上疏曰: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何以爲國?崇禮義礪廉恥,使士習正而民風厚者,莫切於告身之法,唐之告身、宋之封還,莫非使人人砥礪名節也。
前朝盛時,亦遵此法,忠邪廉恥,靡不察議,故人各自礪,罔不矜愼,惟恐細行之虧,以緻風俗之美盛,其維持五百年之久者,良以此也。
惟我太祖開國之初,務在網羅,三品以上,皆用官敎,此乃創業之大權,非持守之常經也。
其後告身之法,行而復廢者再矣。
以至四品,亦用官敎。
臣等以爲爲臣之道,任愈大而心愈小,然後乃能盡職。
告身之法,隻行於五品以下,故帶大夫者以爲己之得失,公論所不及,無復忌憚,廉恥不行,士風不立,豈不有虧於明時之盛典乎?況守成之時,固與創業之日不同,伏望署經告身之法,一依憲府所申,以張四維,以正士風。
上曰:「予已知之。
」 ○禮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今請還倭人公州住阿道古、彼古時羅、伊老時老等,皆願留居,請勿刷遣。
」從之。
8月26日 ○壬子,吏曹判書許稠啓:「前大提學李行,今承召來京,懲其壻金訓之事,乞骸居江陰者有日。
今其孫李孜爲讓寧大君之壻,恐有後患,復欲退歸江陰。
欲問古跡,無如此老,請留京城。
」上曰:「其留之。
」 8月27日 ○癸醜,禦勤政殿,宴年八十以上老人。
群老入就殿庭,命知申事安崇善除拜禮。
四品以上老人以次升殿,上起座。
二品以上分坐殿內東西,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檢校左議政緻仕李貴齡等六人,四品以上坐於月臺上,十七人,五品以下至庶人賤隷,坐於殿庭,凡八十六人。
命子壻弟姪,扶持就位。
宴罷,群老皆復拜位,命除禮。
上謂代言等曰:「今日適淸和,宴事無謬,予心喜焉。
明日宴老婦,亦當如是。
」 8月28日 ○甲寅,禮曹啓:「老婦人出入闕門時,一二品擔轎奴四名,從婢三名,九品以上,擔轎奴四名,從婢二名。
赴宴時,一二品,挾扶婢二名,能自行步者一名,三品以下,挾扶婢一名,能自行步者,勿令挾扶。
」命良賤竝令一人挾扶。
○中宮禦思政殿,宴年八十以上老婦。
二品以上卒都巡問使慶儀妻郭氏等十四人,分坐殿內東西,四品以上妻三十人、九品以上妻六十六人、公私賤婦一百十八人,分坐左右廊及庭。
○同知中樞院事柳思訥上書曰: 伏覩《宋鑑》,有書賜高麗燕享樂,是高麗睿宗時也。
《東人文》備載其受賜樂器之數,登歌琴一絃、三絃、五絃、七絃、九絃各二面,瑟二面而已。
今會禮樂器內,琴六面、瑟六面,乃與宋制不同,臣竊有疑焉。
徽宗雖曰播遷之王,宋之文獻,豈無足徵者乎?矧惟元朝至正己醜,新安林宇所撰《大晟樂譜》內,琴五制,自一絃至九絃,各有圖譜,如指諸掌,則琴之有五,其來尙矣。
臣聞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制作,制禮作樂,誠不易矣。
今殿下正雅樂定律呂,復古燕享之樂,宜遵宋、元之制,以成一代之樂。
臣非不知成事遂事不可諫說也,然面從退言,臣實不爲也。
下詳定所同議。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鄭招等啓:「謹按《東人文》所載《大晟樂》,有琴一三五七九絃各二面,瑟亦二面,又有琴一絃五面、三絃十三面、五絃十面、七絃十六面、九絃十六面,瑟四十二面。
夫《大晟樂》,本不合古,徽宗之賜,亦無陳列之法,而其數之多少不倫如此,恐非一部合陳之樂也。
又按《文獻通考》,有曰:」大晟府嘗罷一三七九,唯存五絃,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於諸琴也。
「蓋琴本舜五絃,後加文武二絃爲七絃耳。
今會禮陳設樂器內,琴六面、瑟六面者,本陳氏《樂書》天子會禮登歌圖,有琴十二面、瑟十二面。
諸侯之制,常半天子,故琴瑟合六面而已,恐不可異也。
○禮曹啓:「宗貞盛欲重創寺刹,請米穀。
若因歉告糶,則宜給之,今以修寺爲辭,宜不許。
」命與詳定所同議,僉曰:「可。
」從之。
○兵曹啓:「閭延郡小甫裡口子軍人李元奉率義子樸江金,擅騎小船,渡江刈稷,指揮林加羅等五人虜江金,呼口子別差雲:」汝等匿我逃奴,我亦虜去。
「加羅居於近地,朝往夕還,至乞鹽醬以生,而虜去人物,至爲姦惡。
請遣有武略人及通事,量給護送軍,擧義開說,奪還江金。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南智、皇甫仁、柳孟聞、申檣、申商、安純、許稠、孟思誠、黃喜等以爲:「遣人諭雲:『金小所等,元是我國人,非汝奴婢,汝等虜掠役使,旣爲非義,今還本土,固其情也。
汝何反生憤恨,潛掠我人物?宜卽送還,俾無後悔。
』」金益精、趙啓生、權軫等以爲:「遣人曉諭雖切,貪利之徒,必不聽從,姑勿遣人,待彼告爭,以上項之辭,反復曉諭,彼若不聽,憤恨尤甚,則給還金小所等爲可。
」從喜等議。
○張定安求草笠二、竹榼一,命與之。
8月29日 ○乙卯,傳旨禮曹: 今稽《六典》,父母年七十以上者及八歲以下無繼母者,皆從舊制施行,産三子以上從國役者,免其父役,五子以上從役者及篤疾之人有一子者,年雖未及七十,亦給侍丁一人,其中九十以上者,仍復其家,其於養老之義,似有未盡。
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疾者,雖年未滿七十,給侍丁一人,若諸子先亡,則衆孫內給一人,無親孫,則外孫給一人,無外孫,則姪子姪孫內給一人,八十以上,仍復其戶,率居人丁十口所耕田十結以上,不在復戶之限。
八十者之子從仕人,使之歸養,若父母願爲從仕者,亦令一二人歸養,諸子先亡者,亦令親孫歸養,九十以上諸子,竝給侍丁。
雖有從士者,竝令歸養,不計人丁田地多少復戶。
無繼母少兒十歲以下者,免其父役,三子以上從軍役者,亦免其父役,五子以上從軍役者,其父年雖未及七十,給侍丁一人。
○吏曹啓:「各司吏典正一品衙門,則七品去官,今敦寧府已革領敦寧,而典吏則仍舊七品去官,未便。
請依從一品衙門例,八品去官。
」從之。
九月 9月1日 ○丙辰朔,受朝參。
○宗貞盛遣人來獻土宜,回賜正布十一匹。
○右議政仍令緻仕柳寬、左議政緻仕李貴齡等上箋謝恩。
箋曰: 善養老者,聖人之大政也。
自伯夷、太公歸文王之後,千有餘年間,罕有繼之者,及漢明帝,臨雍拜老,其後雖有養老之名,亦不過賜帛、賜絮、賜米、賜肉之令而已。
恭惟主上殿下,德合乾坤,恩同雨露。
無一事不稽古典,無一念不在生民。
酌古今施措之宜,建萬世不刊之典,賜臣等六人于殿內,三品以下老人于階上,以次而坐,至于庶人,悉皆登進于庭,令攸司設盛饌,奏仙樂以侑之,皆得醉飽而歸。
閭裡歡呼,宗族相賀,實曠世之盛事也。
臣等俱以庸材,生逢盛代,舊沐恩波,獲覩盛禮,不知手舞足蹈,共祝主上殿下,享堯、舜之壽,行文王之政,子孫萬世,永保無疆之業。
○刑曹啓:「私奴龍大殺私奴其金,私奴莫同殺私奴作金,倭奴甫羅殺船軍姜松萬,律竝處斬。
」從之。
○禮曹啓:「考覈僧徒度牒有無,已有著令,中外官吏視爲文具,不肯擧行,或有無度牒,而擅自剃髮者,或借物故者度牒,瞞官改名,以他人之父爲父者。
又因僧尼無籍,彼此橫行,群聚幽僻,恣行非義。
乞自今京外各寺僧,悉錄名置籍。
或因父母師僧之故,移往他處者,告所在官,移文所往官,所往官於其所依寺籍名。
其本無度牒者及冒用度牒者,年四十六歲以上,徵丁錢,仍令爲僧,年四十五歲以下,論罪還俗當差,收取冒名度牒,自願還俗者,勿罪。
各官每春秋季月,以考察度牒錄籍等事報監司,移文憲府,本府糾察。
僧人出入在路者,關津官吏及所在官,監考裡正長,悉行考察。
又禁重創寺社古基及新造菴院草幕,明有法令,無識僧徒,各以便私,創新居住,愚惑婦女及年老畏罪者,不顧邦憲,競爲擅施,以至破産,中外官吏不加考察,甚爲未便。
請自今一依曾降敎旨施行。
」從之。
○禮曹啓:「今以集賢殿所啓壇壝之制,僉議可否。
一。
」《元史》,壇廣五丈,壝廣三十丈。
朱子州縣社稷壇說曰:『壇方二十五尺,壝方二十五步。
』以丈計之,六尺爲一步,則爲十五丈也。
今壝內東西南北,皆不過十丈,規模狹隘,乞依古制增廣五丈爲方十五丈何如?「孟思誠以爲:」初依朱子說,以周尺二十五尺爲壇廣,以周尺二十五步爲壝內相去,其於陳設之際,壇上狹隘,不能容饌器,故不得已而依《洪武禮制》,以營造尺二十五尺爲壇廣,然後僅可容饌數。
壇廣旣以營造尺爲之,壝之相去,亦以營造尺二十五步爲之,乃可相稱。
若曰周尺外營造尺無用步之法,則其於量田三等之尺,皆以步數計之,是不可謂無設也。
然則壝之相去,以營造尺二十五步爲之,何害?壝高亦以營造尺爲之。
「一。
」《元史》,壇高五丈,壝高五丈。
朱子曰:『壇高三尺,壝高三尺。
』壝之高皆與壇齊,今壇高三尺而壝高二尺半,壇壝高下不齊,亦依古制如壇高爲三尺何如?「權軫等以爲:」本以周尺造築高三尺,今集賢殿官,以營造尺度之,以爲不準三尺。
「一。
」《文獻通考》社壝註曰:『四邊委土爲壝。
』朱文公曰:『四角築土爲壝,不用瓦蓋,但以磚兩面砌之,使其走水,尤爲堅固。
』今社壝皆用磚,似非古法,然《元史》壇垣,以磚爲之。
朱子亦雲:「壇飾不用磚砌,無所考,南方土疎,不砌,恐易毀。
』今倣此說,仍舊爲之,但毋用白色石灰塗隙何如?」僉曰:「古制不論壝之色樣,宜仍舊。
」一。
「朱子曰:『壇高三尺,〈旣言壇高三尺,又言壇分三級,則是以一尺爲一級也。
〉四出陛,〈此陛之級,卽壇之級也。
但於四面陛之兩旁,各以石砌作漫道隔斷,使其中爲陛級,外爲壇級可也。
〉壇面二丈五尺,乃最上一級之數。
下面更兩級,一級須展一尺,卽壇腳須經二丈九尺。
』今壇高,但直下三尺,而無三級之限,殊失體制。
乞依朱子之說,最上壇二十五尺爲一級,高一尺,又一尺爲第二級,高一尺,又一尺爲第三級,高一尺,使其中爲陛級,外爲壇級何如?」軫等以爲:「唐制諸州祭社稷儀、宋政和新儀、陳氏《禮書》,竝無三級,宜仍舊。
」一。
《元史》,大社大稷二壇廣五丈,社東稷西,相去五丈,今壇廣二十五尺,而兩壇間五尺,似乎太近。
依元制兩壇間相去,亦如壇之方廣爲二十五尺何如?「僉曰:」元制壇高五丈,故相去亦五丈,宜矣。
今壇高三尺,相去八尺,庶幾得中。
「一。
」朱子曰:『四門同一壝,當中開門,須闊一丈餘,庶幾行禮執事之人,往來寬展,不相妨礙。
兩旁各立一華表高一丈許,上以橫木貫之,如門之狀。
』〈華表,於禮無文,但見州縣有如此者,恐或易得損害,不作亦得。
〉今壝門六尺餘,似爲狹隘,乞依朱子之說,不作華表門。
雖或作門,稍增闊二三尺何如?「軫等以爲:」門闊已用周尺,依式造排。
今以營造尺度之,曰不準。
「一。
」朱子曰:『北門壝外空地,須令稍寬,可容獻官席位。
』今若增壝廣,則壝外稍隘,北外垣,亦隨宜增廣何如?「申商以爲:」壝廣已依古制造排,何用增廣?「一。
」章圖壝垣有四門,而外垣唯有北門,以瓦蓋之。
今壝外垣四面,皆有列戟紅門,亦依朱子之說,外垣但說蓋瓦北門何如?「僉曰:」唐制及《洪武禮制》,府州縣社稷圖,皆有四門。
「一。
」元制外壝內北垣下屋七間,南望二壇以備風雨。
朱子曰:『壝外空地之北,乃作齋廳,以備風雨,設獻官位。
』〈南宮南向行事〉今無齋廳,乞依此制,壝外北門內作齋廳,以爲雨雪日行事之所何如?「思誠等以爲:」如有雨雪日,或設幕或用傘行事,何必造屋?「許稠以爲:」謹按《文獻通考》,朱子州縣社稷壇說,四門同一壝,註雲:「四角築土爲壝,高三尺許。
兩旁各立一華表,高一丈許,上以橫木貫之,如門之狀。
北門壝外空地,須令稍寬,可容獻官席位。
」考之唐、宋大社大稷行事儀,則無壝焉。
臣竊疑二儀規模所以不同,反覆參詳,唐、宋行事儀略,無一路及於壝之內外者,大社無壝明矣。
歷考唐、宋前後歷代之制,漢光武建武二年,立大社稷于洛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門墻而已,高麗社稷壇,亦無壝,臣嘗親見之,其遺基今尙存。
高麗凡所制作,必法唐、宋,於社稷不設壝,豈無所見乎?國初立社,亦不設壝。
臣妄意天子諸侯社稷之制,與州縣不同。
夫三代遠矣,制度之詳,無得而考,其可考者,唯唐、宋文籍而已,今立制度,不法唐、宋,臣未知其可也。
況今朝廷州縣社稷不設壝,臣竊謂壝之有無,不幹於祀事,非如配位之不可不合祭,社稷壇之不可不各築,則雖依《洪武禮制》,不復設壝,無缺於祀事,不遵其制而築之,無乃不可乎?國初所立社稷壇,不設壝,而四面有門墻,猶有唐、宋大社之遺制,今復築壝,無乃與王侯之社不同,而近於州縣乎?其壇之上用營造尺,壇下用周尺,一壇上下,用尺各異,尤爲未便。
且宗廟社稷,禮法之所自出,議禮之時,雖毫髮不可以臆見增損於其間。
社稷壇若成,則殿下必親祭之矣。
禮官撰儀注之際,臣不識將依唐、宋大社之儀乎?依朱子州縣社稷壇說乎?殿下位版,設於壝內乎?壝外乎?軒架設於壝內乎?壝外乎?何所據而定制乎?伏望命禮官,略抄《文獻通考》內《白虎通》陳氏之說及漢光武社稷之制、唐、宋大社行事儀、唐州縣社稷儀、朱子州縣社稷說與高麗社稷之制、《洪武禮制》府州縣社稷之式,幷圖其體制,特賜睿覽,令攸司去其壝,而存四面門墻,則不背於唐、宋及時王之制,而太祖代所築社稷壇之規模,尙存矣。
命從思誠、軫等議。
○詳定所啓:「我太祖以神武應運開國,太宗繼述,文緻太平。
方今治定功成,禮備樂和,文德旣敷,島夷來賓,野人情服,武功又著,宜歌太祖武功爲武舞,歌太宗文德與方今盛德爲文舞,庶合輿望。
」 下詳定所議之。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鄭招等議雲:「謹按周之文王,始受天命,至武王遂克商而有天下。
武王崩,周公相成王,制禮作樂。
今以見於詩篇者考之,正風則乃採文王之世風化所及民俗之詩,被之管絃,所以著明先王風俗之盛也。
正《小雅》所謂隷三者,燕賓客、勞使臣、遣使臣之詩也,正《大雅》會禮之樂,皆言公劉、太王、王季、文王、武王以及周姜、太妊、太姒之德也,頌則美盛德之形容,亦多祭後稷、太王、文、武之詩,唯《昊天有成命》與《執競》二篇,則康王、昭王以後之詩也。
是則周公作樂,無美成王之德之詩也。
後世漢高祖作《安世房中歌》,楚聲也。
漢武帝獲朱雁及渥窪馬以作歌,唐太宗爲秦王時,有《秦王破陳樂》,後改七德舞,是則美當世者也。
臣等竊謂帝王建中和之極,作爲歌舞,以遺萬世,當以周家爲法。
乞褒讃太祖聖文之德爲登歌,發揚神武之略爲武舞,稱揚太宗聖德神功,撰成歌詞,以爲文舞。
至於奏樂,先奏登歌作文舞,次奏軒架作武舞何如?」又啓下內,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文舞武舞,若以世代次第言之,則述太祖開國之功爲武舞,述太宗繼述之德爲文舞宜矣。
」今於宗廟之樂,旣以先文舞後武舞,則其於會朝,不可先武後文明矣。
讃述太祖、太宗文德爲文舞,兼述太祖、太宗武功爲武舞,以定先文後武何如?若曰兼述二代功德爲無據,則《詩》《大武》首章曰:「於皇武王,無競惟烈。
允文文王,克開厥後。
嗣武受之,勝殷遏劉,耆定爾功。
」其三章曰:「文王旣勤止,我應受之。
敷施繹思,我徂攸求定。
時周之命,於繹思。
」以此觀之,追述二代功德,豈無其義?大提學鄭招以爲:文武舞歌詞,周文舞,象也,言文王之德,武舞,大武也,言武王之功。
象,一名象箾,南吳季劄觀周樂,見舞賞箾、南籥者曰:「美哉,猶有憾。
」籥者,文舞所執也,言文王恨不及緻太平也。
孔子語賓牟賈以大武曰:「始於摠幹而山立,終於固道四達。
」《記》曰:「朱幹玉戚,冕而舞大武。
」幹戚者,武舞所執也。
或曰:「勺,周之文舞也。
」其詞亦頌武王而已。
兩漢文始之舞,文舞也。
本舜韶舞,更名曰文始,以示不相襲也。
武德之舞,武舞也,以示除亂也。
唐文舞,功成慶善樂也,後改九功舞。
武舞,《秦王破陣樂》也,後改七德舞。
二舞皆太宗事也。
宋文舞,玄德升聞之舞,取《書》玄德升聞,乃命以位之意也。
後改化成天下之舞,取《易》化成天下之意也。
武舞,天下大定之舞,取《書》一戎衣天下大定之意也。
後改威加四海之舞,取漢高祖威加四海也。
二舞皆太祖事也。
臣謹按周、漢及唐、宋文武歌詞,無兼取二代而陳述者,惟《大武》之首章曰:「於皇武王,無競惟烈。
允文文王,克開厥後。
嗣武受之,勝殷遏劉,耆定爾功。
」其三章曰:「文王旣勤止,我應受之,敷時繹思,我徂維求定。
時周之命,於繹思。
」其言文王克開厥後。
又曰文王旣勤止者,若兼言文王之德矣。
然尋其語脈,蓋推本之說,歸重於武王也。
朱子亦曰:「周公象武王之功,爲大武之樂。
」文武舞先後,陳氏《樂書》曰:「漢舞先武德後文始,唐舞先七德後九功。
」其意以謂武以威衆而平難,文以附衆而守成,夫平難在所先,守成在所後。
臣謹按漢文、武武先後無所考。
前漢孝景元年,詔高皇帝廟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
後漢明帝熙平四年十月,蒸祭光武廟,奏文始五行武德之舞,景帝則先舞德後文始,明帝則先文始後武德,二漢之制,似不同矣。
唐、宋之禮,郊社天地,享宗廟,一皆先文舞、後武舞,會群臣亦先文舞後武舞,非如陳氏之說也。
陳氏又言:「敎國子先文,敎野人先武,以野人樸而武故也。
」其說駁矣。
今以歷代已行之制言之,後漢及唐、宋先文,唯前漢先武而已。
本朝社稷宗廟,皆已先文矣。
從喜等議。
○兵曹啓:「今詳定內,永樂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公私婢子嫁有職人所生,依各品賤妾子孫例,立補充軍役,限品受職,嫁平民所生,依前朝判定百姓例差役,毋令從仕受職,而不言役處。
請公私婢嫁良夫所生,稱爲續白丁,定正奉足分四番,依補充軍例,輪次立役於京。
年滿六十則除役,而其子孫及女孫,每三年成籍。
」命與詳定所同議。
僉曰:「永樂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宣德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其間十九年內,公私婢子嫁良夫所生有限,非相繼而出,又皆貧寒,其嫁有職人所生,依補充軍例立役,限品受職,已曾受敎,其嫁平民所生居外方者,定爲津尺、倉庫直、牧子幹、急唱等役。
居京者有實人,則定爲闕內差備,已曾受敎,其餘人則定爲繕工監營繕幹,載籍稱爲白丁,女孫勿竝錄。
其立役者,正役一名,給奉足二名,年十六始役,至六十除役,一依補充軍例。
」還下兵曹。
○引見安崇善、金宗瑞曰:「外祖驪興府院君閔霽,無奉祀子孫,故歲癸卯,欲以驪江、驪城、驪原、驪山等罪輕者之子孫奉祀,議于政府,領議政柳廷顯、左議政李原、右議政鄭擢等皆曰:『以嫡子孫奉祀爲可。
』廷顯性本嚴厲,尙從寬典,以驪江之子爲奉祀,況驪原、驪山之罪,不與二兄同,其子孫依他例敍用何如?其與三議政、許稠、安純等更議以啓。
」黃喜以爲:「太宗常敎無恤、無悔等曰:『爾等宜以王導爲法,王敦爲戒。
』無恤等不從太宗之敎,反附其兄,罪誠不細。
且在太宗朝,未蒙赦宥,恐不合敍用。
」孟思誠、權軫及稠、純以爲:「罪不及妻孥,聖王令典,宜從他例敍用。
」 9月2日 ○丁巳,前大提學李行卒,輟朝三日。
○右正言禹孝剛啓:「聞有講武之行,今年節氣稍晩,禾稼未收,請延日期。
」上曰:「春秋講武,國有常典,近年每因使臣,停秋等講武。
今雖使臣又來,然往後門未還,此宜講武之時也。
予豈不念農事,而敢行此擧乎?」左司諫辛引孫等上疏曰: 伏聞講武之之行,謹以節候之早,請延日期,未蒙兪允。
臣等竊念春秋講武,誠不可廢也。
然今歲節氣稍晩,禾穀被野,早穀尙未盡收,且困於使臣支待,耘耔不時,不可謂之豐稔也。
宜急救荒之需,以備將來之乏。
今當秋耕拾栗,惟恐失時,殿下雖減日數,盡除供頓之弊,大駕所經,豈無煩擾損傷之事乎?伏望亟收成命,以待收穫之畢,則蒐獮之禮、子惠之仁,庶幾兩得矣。
不允。
○傳旨禮曹: 濟州所産車渠海馬,酌一歲用藥之數,令本州逐年收納。
9月3日 ○戊午,上護軍樸堧上書曰: 謹按《虞書》,堂上之樂,有鳴球琴瑟詠歌之奏,而無笙管等器;堂下之樂,有下管鼗鼓笙鏞柷敔之作,而無絃歌之音。
中古以來,其法浸變,堂上堂下之樂,其數雖異,然各具八音,自能成章,而歌無不在,此雖非上古之制,亦不害爲條理之察、聲容之盛矣。
漢制末有所考,自隋初至唐、宋,堂上則八音略備,而歌者爲多,堂下則與歌工,其數相等。
其位列布置之法,隋則衆音與歌面各十人,唐、宋則未有明說,元朝則列於北懸之內,而歌工爲四列,其二列在通街之東,二列在通街之西,每列八人,恐三十二人。
我朝雅樂,初依上古,不設琴瑟歌工於堂下,然今日用樂之法,不合於古文與後世者亦多,如四淸之用、建鼓之飾之類是也。
然則今朝會之樂,堂下懸間琴瑟歌工,亦當加設。
且武舞屬於堂下之奏,而有歌詞焉,則尤當被之八音,而和以人聲也,但其人數多小位列布置,則不可無據。
若依隋制,面各備列,則殿庭狹隘,未免攢戛之弊,姑依元制,琴瑟歌工列於北懸之內,而歌工之列,半其四八之數,爲十有六人,分列於東西。
其琴瑟之數,雖未的知,其多少,亦當酌其施用之宜制造。
下詳定所議之。
9月4日 ○己未,傳旨承政院: 予比年以來,風疾纏身,中宮亦患風證,多方攻治,常不見效,嘗欲浴于溫井,恐其煩民,默不敢言者有年。
乃今病候續發,欲於明春幸忠淸道溫水,其議弊不及民之策以啓。
且其支待之具、工繕之事,悉令今冬務閑之時預辦。
雖構室宇,不令侈大,圖其體制以進。
代言等圖三殿浴室與寢室體制以進,上覽之,減其數,令判事裵桓齎圖往溫井,與本道監司更議便宜以啓。
○命安崇善、金宗瑞,議于政府曰:「今刑曹所啓銷錢鑄器崔石伊、劉乙夫等,竝置極刑乎否?」孟思誠、李孟畇等曰:「律是比附,宜從末減。
」黃喜以爲:「劉乙夫,宜置極刑,但崔石伊,以家人共犯律文施行,則此人當免罪,小臣前日之疑,猶未解。
」權軫、許稠、安純等以爲:「潛銷錢者,恐多有之。
今從寬典減等,則爲惡者無所懲,宜置極刑。
」從軫等議。
又議曰:「武科等欲設榮親宴,從之乎否?」僉曰:「士夫子弟,率皆怠於學文,樂於武藝,故設文科榮親之法,以勸向學之心,豈可援此例,又令武科榮親乎?宜勿聽。
」從之。
9月5日 ○庚申,判中樞院事河敬復上言:「母年今七十五歲,願許臣歸養。
」上曰:「年未滿八十,且敬履時宰金海奉養,是用不允。
」 ○禮曹啓:「樂學非諸學取才之例,專管齋郞武工樂工等,常時習樂。
本人等,因無賞罰,多般托故,不勤肄習,祭祀朝會之樂,未得中律,不可不慮。
請上項齋郞武工樂工等,四孟朔取才時,通者給別仕十日,略通者七日,粗通者四日,常時習樂則給別仕一日,每祭享則別仕三日勸勵。
學官日與奉常寺樂懸官員,同坐樂學,糾察勤慢。
」從之。
9月6日 ○辛酉,泗川、固城縣地震。
9月7日 ○壬戌,以黃喜領議政府事,吳陞中樞院使,徐選判漢城府事,皇甫仁兵曹右參判,奉礪刑曹左參判,李萬幹左獻納。
○禮曹右參判柳孟聞,以父年過八十辭職。
○賜唐人七名麻布各二匹。
○禮曹啓:「曾下傳旨: 三品以下各品及軍官軍民,因公遇變隕命者,隻令緻賻,於義未盡,宜令所在官緻祭,其祭品詳定以啓。
曹與詳定所同議,從二品依正二品緻祭例,油白餠三行卓九味饌物;三品以下,油白餠三行卓七味饌物;無職軍民,油白餠十一果卓五味饌物。
祭文則三品以上敎書;四品以下至軍民,京中禮曹、外方所在官,奉敎撰文行之。
雖四品以下,若受命統事,爲國亡身者,臨時取旨,賜以敎書。
」從之。
○司憲府啓:「上護軍崔淑井、樸廷信受命行獵,盜用進上獐鹿,律該處斬。
」命各減二等。
○禮曹啓:「讃述太祖、太宗文德爲文舞歌詞,兼竝述太祖、太宗武功爲武舞歌詞,用於會禮。
」從之。
○漢城府啓:「京中橫行無職僧,除兩宗外,竝收職牒,治罪充軍。
」上曰:「雖非兩宗僧,有職則啓聞施行。
」 9月8日 ○癸亥,禮曹右參議元昌命以其父年過七旬辭職。
○禮曹啓:「會禮樂內,《隆安》、《休安》等樂章,取《南山有臺》音節,用六句成一章;文武二舞樂章,取《皇皇者華》音節,四句成一章,二舞各製二章。
」從之。
○兵曹啓:「巡官於警守所,一夜但糾摘一度,故直宿者,亦不勤警守,甚爲未便。
請自今造木栍,自初更至五更,書某所某更栍,以本曹言的火印,分給各所,而巡官隨更取栍,翼日早朝,納于本曹,本曹仍考巡官等每所再三巡行眞僞,以爲恒式。
」從之。
9月9日 ○甲子,上不豫,百官拜賀千秋箋。
中樞院副使李尙興奉箋以行,賜尙興衣一襲、毛冠靴藥。
○遣都巡察使鄭欽之于全羅道,看審大窟水營移排之所。
○兵曹據平安道都節制使關啓:「前此下敎: 義州、昌城、碧潼、理山、江界、閭延等處居民,禁鴨綠江彼邊耕田,故生業甚艱,限十裡勿禁,其收租則減常式之半。
今也兀良哈指揮林加羅居于近處,而虜去人物,將來可慮。
請義州外昌城以北居民等,彼邊耕田,督令收穫,來癸醜年爲始,依舊禁之。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樸信生、申檣等以爲可,趙啓生、申商、安純、許稠、權軫、孟思誠、黃喜等以爲:「理山以上各官,與蒲州江野人居處不遠,彼人移接之間,禁耕爲便。
」許誠以爲:「初爲民生嚴密立法,不可卒變,依曾定規畫施行爲便。
」命從誠議。
9月11日 ○丙寅,詳定所啓:「各道有妓各官,考其奴婢多少,除不得已各處外,請皆革除。
」從之。
9月12日 ○丁卯,賜祭于判書申浩。
敎曰: 死生之期,固難逃於理數;哀榮之典,當無間於始終。
卿以純慤之資、謙恭之行,早遇知於昭考,仍逮事於寡躬,中外宣勞,夙夜無怠。
觀風則盡諏咨之責,典郡則施子惠之仁。
遂登樞省之班,蔚爲搢紳之望。
頃當休緻以養性,期享淸閑於晩年。
夫何不延,遽爾乘化?今遣禮官而緻奠,又令節惠以易名。
於戲!舊勞難忘,歎耆英之奄逝;精靈不昧,諒恤典之斯加。
故玆敎示,想宜知悉。
9月13日 ○戊辰,禮曹啓:「慶尙道醴泉郡人金牣,家貧無臧獲,事父母至孝。
父沒,欲守墳,適母遘疾未果,及母死,廬於墓側,朝夕哀思,期而食粥,再期而蔬食,盡其喪制。
恨未得廬父墓,仍居三年,終始如一。
昌原府人金孝良年十五,父得狂疾,醫治不効,聞生人骨最佳,自斷手指,炒乾爲末,和酒飮之。
善山府人田佐命,母全身不遂,臥床七年,佐命常自湯藥,親奉溺器,及沒守墳。
明年,父又歿,合葬,居廬四年,制終猶不去,裡人擧法諭之,又留三月,哀哭不輟。
山陰縣人梁郁事父母謹定省,盡心供甘旨。
父沒,三日不食,廬墓三年。
母沒合葬,乞貸宗族隣裡,盡賣家産以奉祀,又廬墓三年。
知禮縣人尹殷保、徐騭,皆受業於張志道。
嘗約雲:」人生於三事之如一,況吾師無後,百歲之後,當廬墓以終三年。
「及死,告其父母,玄冠腰絰,廬於塚側,躬執炊爨備奠物。
一日,殷保父遘疾,歸家侍藥,暫不解衣,病愈乃還。
廬墓月餘,殷保夢不祥,卽還家,父果得疾,越五日死,擗踴哭泣,不離殯側。
一日遇狂風失香合,數月,烏含香合來自北山,置墳前,其受業人沈澄、裵現等取視之,果前香合也。
殷保雖廬父墓,猶爲其師,遇朔望必祭,騭獨廬師墓,以終三年。
京中住任柔年弱冠,母寢疾,侍側湯藥,未嘗少怠,及沒,三日不食,三年悲哀。
外祖父母相繼而沒,柔代父居喪,哀慕盡誠。
父發丹毒幾死,聞人血爲佳,卽刺臂取血塗之,果逾。
康叔全自幼遊必有方,及長不離側,定省告面。
父母年皆八十五,俱患風疾,叔全侍居奉藥十餘年,猶不瘳,陪到溫井浴,三年而病愈。
父母感其孝誠,欲與家産奴婢,叔全固辭曰:」侍藥療病,子職當然,請均分。
「父母從之。
高用禮家貧,母年七十九,奉養甘旨,定省溫凊必謹,及沒,喪事一從《家禮》。
廬墓,朝夕奠及種木營墳,無不躬親,啜粥終制。
忠淸道天安住副司正樸忱,父母皆老,弟四人俱仕宦,忱侍親側,盡誠奉養,小有疾,旁求藥餌治之。
每遇俗節,必備酒食,會鄕黨宗族以悞親。
稷山縣住卞袍年十一父沒,守墳三年,不食鹽醬,不服煖衣,常伏藁脫襪,啜粥盡哀,晝夜呼泣。
又侍母,晨昏甘旨,莫不親嘗。
龍仁縣住吳旼庚,父母相繼而沒,廬墓六年。
兄及妻早沒,兒子六人無所歸,旼庚愛之如子,具資裝婚嫁二人。
陽川縣住別侍衛趙旋,家貧養母盡孝,母病臥床累月,旋躬自湯藥,奉溺器。
母將終,呼旋曰:」吾以獨女子,有九十四歲老母,而未得終養,汝能孝我。
其以孝吾之誠,孝吾老母,則吾死無恨矣。
「旣沒,旋哭擗,行喪皆從禮制。
孝養外祖母,無異親母,及沒,葬於母墳近地,廬墓三年,食粥寢苫,未嘗見齒。
黃海道平山府住故司直宋乙生妻曹氏,年二十五,夫亡終制,母欲奪志,曹氏不從,今已二十三年,遇俗節及朔朝必祭。
又侍母奉甘旨,及沒,服三年喪,家于近墓之地,每日朝夕上食。
慶尙道軍威縣住李奇年十九母死,藁葬之。
謂父曰:」吾欲守墳。
「父曰:」吾今鰥居家貧,汝之昆弟,亦不堪軍役,誰助汝守墳乎?「奇泣曰:」吾母有二子,兄今任軍役,我獨無事,非我而誰?將乞糧守之。
「結草爲廬,獨泣殯側。
翌日,父往見感之,遂不禁,助構草廬。
旣葬,朝夕之奠,乞諸鄕閭繼之。
未再期,父又死,竝葬一丘,負土石營墳,守之。
京畿楊州人李奇遇,事父母孝,奉甘旨以誠,母沒,三日不食,哀慟居廬。
服纔闋,父又歿,合葬,又守三載。
親族憫其鰥居,備資裝與之,昏期旣定,奇遇以嫁季妹。
上項人等,宜加旌異。
」命與詳定所同議。
僉曰:「牣、郁、旼庚、殷保、袍、柔、叔全、旋、奇、孝良、佐命、奇遇、騭等,旌門敍用;用禮、忱敍用;曹氏旌門復戶。
」從之。
9月14日 ○己巳,受常參。
○親傳望祭香祝。
○鹹吉道都節制使啓:「本道之民,率皆入居之人,無恒産無恒心。
又因水旱風霜,屢緻兇荒,流亡相繼,若不刷還,竟無殷阜之期。
請壬寅年以後流移他道者,竝令還本。
」下政府諸曹同議。
僉曰:「宜從所啓。
」從之。
9月15日 ○庚午,掌令曹沆以病辭職。
9月16日 ○辛未,受朝參。
○黃海道鳳山郡雨雹,大如拳,多傷禾穀。
9月17日 ○壬申,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曾聞童猛哥帖木兒等,將欲徙居。
年前,其徒凡察,隨使臣到中國,於回還路上,亦言移居之事,若移居則於我國無患矣。
予意以謂猛哥帖木兒,虜中國人以居,豈肯移居遼東近地乎?」黃喜對曰:「臣意亦謂必不移近中國也。
」 ○以黃子厚爲中樞院副使,權蹈漢城府尹,宋箕司憲掌令。
○傳旨禮曹: 嘗欲改稱原廟爲文昭殿,今更思之,文字有賁飾之意,未協於意,欲改孝先殿,何如?若曰不忍遽改文昭、廣孝舊號,則改以昭孝何如?其與詳定所同議以聞。
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等以爲:「宜號奉先殿。
」鄭招以爲:「昭孝之稱,亦合二殿舊名,其破碎苟簡,亦文孝之類耳。
必欲不棄舊,則文昭之號,豈不可仍也?奉先之意亦淺露,不若奉誠之精深也。
」命禮曹改號奉誠殿。
○刑曹啓:「百姓張加勿刺殺李上佐,李金刺殺金界生,私奴崔勿金打殺李忠,律竝處絞。
」從之。
○三軍都鎭撫啓:「厥初義興三軍府、承樞府,稱爲義興府,專掌軍事。
今已革義興府,復立鎭撫所,與兵曹同掌,其未盡事宜,磨勘以啓。
一。
前此凡軍令,大事則兵曹堂上與都鎭撫,偕進承命,小事則兵曹郞廳及鎭撫,偕詣承政院承命,兩司必須同稟而後行之。
去戊戌年,兵曹始代代言之職,奉宣旨宣傳,鎭撫承命出令,遂成格例。
軍令至重也,而兵曹郞廳一人,詣承政院承命,鎭撫又詣兵曹承命,傳傳承命,故軍令或稽緩、或差誤,有違謹重之意。
請依前例,兵曹與鎭撫同承出令。
一。
凡軍法,大小衙門以次移文,故靡不通知而行。
今兵曹軍令,隻移文三軍,而不移文本所,本所旣掌軍士,而雖幹軍事者,亦不曉諭,但以胥吏聞見,取實擧行爲難。
請六曹受敎,凡幹軍務法令,依他例移文本所。
一。
鎭撫之任,掌察軍士,實爲軍中所司,故前此鎭撫有犯,則本所啓達,下攸司論劾,今也鎭撫有犯,雖非取旨之事,兵曹擅取供招,甚爲輕易。
請自今有犯鎭撫,依前例都鎭撫覈實啓達,下攸司論罪。
大閱及講武時有犯鎭撫,亦依前例,下義禁府治罪。
」下詳定所同議。
僉曰:「謹按周制,衛王左右者,虎賁氏師氏之屬,而大司馬制其命。
漢未央宮、建章兵有尉掌之,城門兵都尉掌之,而大司馬司其出入,唐初禁兵十六衛,折衝果毅上將軍大將軍統之,而兵部實號令之;宋侍衛親兵殿前司三班摠之,而樞密院實進退之。
是則歷代兵制,無有專摠禁兵,而上無維制之者。
本朝鎭撫所職掌兵柄,若無稟制之處,非所謂兵權散主也。
今之鎭撫所,卽周之虎賁師氏、漢之未央、建章兩宮衛、唐十六衛上大將軍、宋殿前司也。
今之兵曹,卽周、漢之大司馬、唐之兵部、宋之樞密院也。
令鎭撫所爲兵曹所屬,受其制命,合於歷代兵權不專之義。
」下政府諸曹同議。
9月18日 ○癸酉,受常參。
○親傳貞淑王後忌晨祭香祝。
○傳旨詳定所: 憲府上疏雲:「四品以上告身署經之法,如未復行,則乞依歷代誥命,以制詞行之。
且今各品官敎用紙,裂幅草書而降,殊無崇重爵命之義,請命攸司,考古制改之。
」乃令集賢殿稽之,《書》《說命》,記高宗命說之言,《蔡仲之命》、《微子之命》,亦猶是也。
後世命官制詞,其源蓋出於此。
唐、虞至周,皆曰命,秦改命爲制,漢因之。
顔師古謂爲制度之命,唐王制書,大除授用之,迄于宋、元,皆有制命。
今朝廷亦用誥命,則以制詞除授尙矣。
然命官任職,屢更遷移,若皆制詞,似爲煩碎,未得稱實。
且因此而勸懲改行,豈可知乎?其倣古之制,從今之宜,熟議以聞。
○京畿監司權蹈以疾辭職,以刑曹右參判南智代之。
○兵曹啓:「今以加設別侍衛八番各品遞兒及去官遞兒之數,議于政府諸曹。
」僉曰:「每一番四品去官二人,今冬來夏,分半敍用。
遞兒則每一番五六品各一、七品三、八品四,一年一度除授。
」從之。
○傳旨詳定所: 老病軍民侍丁復戶之法,已曾詳定,唯公賤侍丁之法及私賤復戶之法未備,其依軍民例詳定以聞。
且《大明律》妻妾歐故夫父母條雲:「奴婢歐舊家長及家長歐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右律反譯時,罵舊家長者絞罪,減二等,歐舊家長者斬罪,減一等施行。
舊主奴之間,不是一樣,而無辨施行未便。
自今主奴之義未絶,典賣奴婢與他奴婢贖身放役及屬補充軍奴婢等罵舊家長者,於奴婢罵家長絞罪,減二等,歐舊家長者,於奴婢歐家長斬罪,減一等。
典賣奴婢與他奴婢外,贖身屬補充軍及放役奴婢等,竝令舊主還執使用,告訴者杖一百、徒三年論罪勿受。
舊家長歐上項奴婢非至死,勿論何如?幷議之。
9月19日 ○甲戌,命工曹參判申檣,製《獻南山之曲》,下慣習都監。
辭曰: 華嶽嵩齊蒼穹鎭海東,祥雲瑞氣氤氳接兩宮,巍巍盛德,蕩蕩難名,父臨萬姓臻隆平。
後配至尊,惟德之行,母育一國涵仁恩。
位正少陽,祥凝銅禁,淵沖玉裕孚元良。
紫宸殿前,溫溫諸君,因心友愛日彰聞。
上篤慈祥,下敦孝思,春風和氣溢宮墻。
明繼明應運生協輿情,惟我聖上盛德撫盈成,朝野熙熙樂太平。
中宮懿德,克配聖神,麟趾振振宜景福。
以親九族,旣臻雍穆,臣庶蔚然皆效則。
主聖臣賢,風雲盛際,恍然舜日升中天。
以事一人,克盡忠誠,寵賚年年降紫宸。
東海不波,北門無警,獻琛絡綘陳森羅。
聖不自聖,戒謹持盈,旰食宵衣勞聖情。
澤洽黎民,四境晏然,處處農桑雨露春。
日吉辰良,稱我壽巵,仙霞瀲灔浮春光。
樂奏《鹹英》,聲徹九天,金殿當頭日照明。
瓊筵秩秩,和樂融融,君子宜之福祿崇。
拜手稽首,恭獻南山,兩宮萬年爲父母。
天一淸地一寧運泰亨,聖神應期亶聰明。
作民父母永休養,荷天之眷福履成。
日之升月之恒明竝陞,前星熒熒光益增。
金枝玉葉共輝映,振振蟄蟄且繩繩。
兩宮寧三樂成四美幷,九重仙樂奏新聲。
願言兩宮壽無期,千秋萬歲享昇平。
初,東宮及大君等,請於兩宮獻壽,別製歌詞奏之。
於是,上依古調,親定長短章句之數。
○刑曹啓:「鞍匠吾麿知密語頭目昌順:『將造給鞍子。
』受其段子,律該杖一百、身充水軍,準徒三年收續。
」從之。
○詳定所啓會禮樂: 殿下將出,軒架《隆安之樂》;王世子拜,軒架《舒安之樂》;王世子獻壽,軒架《休安之樂》;群官拜,軒架《舒安之樂》;議政獻壽,軒架《休安之樂》。
進案,軒架《休安之樂》;進食,軒架《受寶籙之樂》。
第三爵,登歌〈名文明之曲〉文舞入作,三成止出。
進食,軒架《覲天庭之》樂。
第四爵,登歌《荷皇恩之曲》。
進食,軒架《海瑞之樂》,改《受明命之樂》。
第五爵,軒架〈名武烈之樂〉武舞入作,二成止出。
進食,《瑞鷓鴣之樂》。
第六爵,荷皇恩之伎,改夢琴尺之伎。
進食,《水龍吟之樂》。
第七爵,抛毬樂之伎,改五羊仙之伎。
進食,《黃河淸之樂》。
第八爵,牙拍之伎。
進食,《萬年歡之樂》。
第九爵,舞鼓之伎。
進大膳,《太平年之樂》,仍歌《靖東方之曲》。
王世子及群官拜,軒架《舒安之樂》;殿下將入,軒架《隆安之樂》。
下禮曹。
9月20日 ○乙亥,以李尙恒同知敦寧府事,許誠、奉礪刑曹左右參判,南智中樞院副使,姜籌漢城府尹,盧龜祥禮曹右參議,李士寬兵曹左參議,李叔畤、辛引孫刑曹左右參議,張友良工曹右參議,李烈僉知中樞院事。
9月21日 ○丙子,對馬島宗貞直,遣人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匹,別賜米豆各三十石。
○親傳神懿王後忌晨祭香祝。
9月22日 ○丁醜,右正言禹孝剛啓:「今年京畿不稔,且困於支待使臣,今又講武事煩,乞停今年量田。
」上曰:「將議于大臣。
」 9月24日 ○己卯,幸箭串觀放鷹。
9月25日 ○庚辰,受常參,視事。
議于諸臣曰:「崔石伊、劉乙夫等燒錢鑄器之罪,前日已允二覆,然予心未協,其熟議以啓。
」黃喜、鄭招等以爲:「依隻坐尊長律,崔仁世以隨從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崔石伊、破回勿論。
」皇甫仁、柳孟聞、許誠、申檣、申商、安純、許稠、權軫、孟思誠等以爲:「崔石伊之罪重,崔仁世之罪輕,依隻坐尊長律,重論仁世未便。
其子當受重刑,其父勿論爲便。
」從思誠等議。
○親傳恭靖大王忌晨祭香祝。
○刑曹啓:「私奴姜長壽打殺百姓仇則隻,律該處絞。
」從之。
○禮曹啓:「太祖外祖考永興伯崔氏子孫及太宗外祖考贈門下府事韓氏子孫同姓袒免以上親及異姓有服之親外,疏遠族屬,請勿復戶。
」從之。
○命集賢殿直提學權採,製進因公殞命四品以下緻祭文。
其辭曰: 臣之事君,固委質而効節;上以體下,當敍情而記功。
此古今之通義,非死生而有間。
凡厥臣民,從于王事,夙夜匪解,勤勞盡悴。
懷靡鹽之憂,念不遑之嘆。
或挺身於戎陳之間,或鞅掌於行役之際。
一切因公,以罹死亡者,弔恤之道,有所未盡,予甚憫焉。
先王之制,以死勤事則祀之,誠爲盛典。
自今如有因公遭變而殞命者,除三品以上別行緻奠外,四品以下至于軍民,令所在官隨卽優加賻贈,仍使緻祭,以爲恒式,庶副予惻然憐愍之意。
敬此謹備請酌庶品,用伸祀儀,靈其不昧,仰悉聖懷。
尙饗。
9月26日 ○辛巳,鳳山郡雨雹。
○賜井大郞兵衛及唐人張華等衣笠靴。
○禮曹啓:「金小所改名自還及妻三莊族女小阿裡等,請依向化野人例,賜家舍及鋪陳什器樵奴一名,春秋各給緜布一匹、正布二匹。
」從之。
9月27日 ○壬午,講武于楊州,次于月介田,京畿監司南智、鹹吉道都節制使成達生、監司金孟誠、平安道都節制使文貴、黃海道監司沈道源等,進鷹犬及方物。
9月28日 ○癸未,次于月介田。
9月29日 ○甲申,次于月介田。
上所禦馬,食人禾一握,上曰:「農人耕獲甚艱,予馬取食,當收其直,賜米一石。
」 ○掌令趙遂良、正言禹孝剛等啓:「今令讓寧大君禔扈駕,此雖殿下友愛之至情,然太宗遺訓至嚴,召見宮禁,尙且不可,況於郊外乎?請命還家,以副臣等之望。
」左代言金宗瑞答雲:「此事,已命,勿啓。
」 9月30日 ○乙酉,次于中甫浦。
○賜柳寬、黃喜、孟思誠、權軫獐各一口。
○議政府參贊李孟畇來問安,進酒百甁,分賜扈從群臣。
○掌令柳遂良、正言禹孝剛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召詣行在,已經三日。
臣等謹以禔之不可侍從,期欲啓達,不及聞天,痛憤退還,反覆思之,自古親愛之情,或渝於宗社之計者,蓋大義至重,而私恩不能掩也。
禔得罪君父,義絶宗社,不可以宗戚待之明矣。
雖在尋常斯須之頃,固不可接見,況於行在昵侍左右,已有日乎?不唯臣等徒切憤念,扈從大小臣民,誰不缺望?伏望殿下念宗社萬年之計,斷一時友愛之情,敬遵太宗明訓,亟命歸第。
代言等啓:「前日臺諫聞讓寧大君隨駕,偕進陳請,臣等旣承上敎,未得啓達。
今又更進交章,臺省之疏,不可擅退,臣等昧死以聞。
」上曰:「近日讓寧扈從,溫恭和悅,予亦愛敬之,悔去春講武不召偕行也,勿更啓。
」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五十七〉 冬十月 10月1日 ○丙戌朔,次于中甫浦,傳旨兵曹: 自古行幸門外,則齎小陽傘小扇,門內則大陽傘大扇。
○京畿監司南智進酒肉,分賜扈從群臣。
10月2日 ○丁亥,賜南智及經歷黃守身等衣。
○百官迎駕于興仁門外。
10月3日 ○戊子,設宴于思政殿,王世子及諸宗親隨駕,二品以上侍宴。
10月4日 ○己醜,受常參,視事。
上曰:「每赴京之行,禁行貿易,令監察糾察,中國亦稱本國不貿財貨,但有監察之行,則固然矣,無監察之行,或恣意貿易,以貽中國之笑。
雖無監察,不得貿易之事,其議以啓。
前此,藥材書冊等物,若私自貿易者爲之,亦爲未便,藥材與書,不可不貿也。
自今藥材書冊,移咨禮部,公然貿易可也,幷議以啓。
」孟思誠、許稠、申商、鄭招、申檣等以爲:「經書藥材,咨請貿易爲可。
」權軫以爲:「藥材,不得已之物,宜令貿易,經書,非藥材之例,勿易可也。
」黃喜以爲:「經書藥材,咨請貿易,似乎急遽,姑待後日。
」從軫議。
○知申事安崇善啓曰:「讓寧大君禔,許扈從講武。
臣等以爲讓寧狂惑已甚,見黜於太宗,雖頃刻不宜共處,況於講武,累日接見,臣實懼焉。
」上曰:「當初廢黜,非與我有隙而然,乃得罪於父王,父王廢之而立我,吾兄弟之間,固無疑貳之事。
且其狂惑,隻在鷹犬聲色,無他大過。
倘曰當初有憾,廢立之後,今已久矣,未見有憤怒之心,豈可以此,而廢兄弟之情乎?」 ○刑曹啓:「知高城郡事崔値,借用國庫米穀,以一百六石移錄還上分給之數,四百三十五石錄於賊人偸取之數,計贓九十七貫二十文。
贈人米豆、鹽醬、魚藿、淸蜜等物,計贓四貫四百九十文,亡妻齋祭所用租豆二十二石,鹽醬、紙藿、油蜜等物,計贓六貫七百五十文,戊申己酉兩年錢穀出納,竝去文書。
請論以監守自盜處斬,徵其濫用之物。
記官樸節杖一百、流三千裡、刺字,其受贈及事幹者,竝在赦前,勿論。
」命値減一等,節勿論。
刑曹更啓:「値旣以監守自盜論,請刺字。
」命勿刺字。
10月6日 ○辛卯,謝恩使鈴平君尹季童、副使李中至等,齎勑回自京師,上不豫,命世子率百官迎于慕華館。
勑曰: 王恭事朝廷,自永樂至今,前後一誠,可謂卓然賢王者矣。
肆朝廷待王,亦前後一誠。
所遣使臣,慮其中有小人,任情輕率,不顧大體,妄有需求,凡其所言,非勑書所諭者,王勿信從。
前命山東布政司,運布絹於邊衛,與王國人民收買耕牛,給遼東屯軍。
今得奏,國中所産不多,朕已具悉。
可隨見有者,送來交易,餘則止之。
但海靑飛放所用,而産於王國,若遣人來採捕,王可應付,故諭。
百官進賀,不受。
上欲令世子,宴慰季童等于慶會樓下,知申事安崇善等啓:「聖體違和,世子設宴宮內未便,令議政府慰宴何如?」上曰:「予疾不重,代宴何害?」命崇善議于政府及六曹判書以上,僉曰:「聖體雖暫違和,設宴禁內,甚爲不可,令議政府六曹參判以上代言等慰宴爲便。
」從之,宴慰季童等于議政府,命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瑞、左副代言兪尙智、同副代言鄭甲孫等參之。
10月7日 ○壬辰,上護軍任孝信往鹹吉道,輸軍糧于張童兒。
頭目千戶李讓,與孝信言:「斡朶裡指揮凡察,告使臣雲:『聖旨內,楊木答兀所擄唐人,令刷送朝鮮。
吾等交易使喚奴婢及作妾人等,逃至慶源、鏡城界者,悉還中國。
因此吾輩無使喚之人,故不得已將虜掠慶源、鏡城、甲山、閭延之人,爲奴使喚矣。
且吾等族親在婆豬江等處,將往以居。
』使臣答雲:『朝鮮殿下敬事朝廷,唐人入境,則雖三歲小兒,悉皆送還,獨於汝等不然乎?何含怒也?』凡察不服曰:『要奪朝鮮人物,以報吾讎。
』」又野人千戶月下來謁使臣,謂孝信曰:「吾輩奴婢逃至慶源者,依唐人例入送中國,甚不可也,然我則不怨。
凡察怨其妾女被奪,常欲報讎。
」孝信至鹹興謁昌盛,盛怒曰:「汝何不盡輸軍糧于大張,而妄稱吾語?何不與歸孔州,頭目等僕馬?何不許頭目,率行小通事而留之慶源乎?」令脫孝信帽,將打之,賴接伴使盧閈及監司金孟誠等營救,乃止。
10月8日 ○癸巳,傳旨禮曹: 文武二舞,曾以三變肄習,其以六變習之。
○召承文院提調黃喜等議曰:「尹鳳,本國人也。
每歲有別贈之物,今有勑旨,不可贈遺。
以鳳在此所用之物密給,何如?」喜等曰:「可贈綿布三百匹、米六十石。
」上曰。
「然。
」 10月9日 ○甲午,鏡城住私奴金每邑方捕靑花海靑一連,命依他例賞之。
○賜祭于正尹末生妻李氏。
敎曰: 壽夭之期,雖已關於理數,敦睦之志,固無間於幽明。
惟爾李氏,稟性貞嘉,凝姿端淑。
生從世族,早知維德之行;來配宗親,已著宜家之則。
方期壽考,永享安業。
何圖妙齡,遽然長逝?訃音忽至,傷悼悉深。
爰命禮官,庸緻菲奠。
嗚呼!生則聯屬,常申愛護之情;死而殊途,特加弔恤之禮。
○鹹吉道監司馳報:「愁濱江野人,將欲盡殺張童兒軍馬及斡朶裡、兀良哈等,整軍待變。
」 10月10日 ○乙未,受常參,視事。
○禮曹啓:「朝會樂,自隋、唐至於元朝,軒懸之內,皆有琴瑟歌工樂章,請加設堂下軒架琴瑟歌工。
」從之。
○傳旨兵曹: 軍士進退,專聽兵曹鎭撫所之令,今講武驅獸之際,無兵曹鎭撫主將之令,而以雜人傳言,或進或退,軍令不嚴。
自今常時及講武,須聽兵曹鎭撫主將之令,然後進退,雜人雖稱傳敎,勿聽。
○工曹據修城都監所報啓:「五部各坊人家稠密處,請令家設兩三門。
」命政府諸曹同議。
南智、皇甫仁、樸信生、趙啓生、申商、成抑、李孟畇、權軫、孟思誠等以爲可,許稠以爲:「多不過兩門。
」安純、黃喜等以爲:「接屋連墻之處,每戶必設北門,非惟勢難相通,亦恐無地可開,煩擾難成。
」命留之。
○大司憲申槪啓:「近日本府糾摘成均館生徒多少,隻九十餘人,學者甚少。
此無他,師儒之仕者,不過三員故也。
」上謂申商、許稠曰:「以閑官加設兼官,使之勸學何如?其議以啓。
」 ○申商啓:「前監察南季瑛,學通經史。
受訓者百餘人,狀告本曹,願授季瑛師儒之任,臣以季瑛之失,聞于天聰,故不敢啓耳。
」上曰:「季瑛曾附孝寧大君,敎訓大君之子,大君請予敍用,予曰:『母喪三年內娶妻,士子之行虧矣。
』季瑛自言:『迫於父命,不得已而娶妻,非予心也。
』然以義固辭,則父安得強之乎?假使父命爲不可拒,則父亦安得違國法,而擅短其子之喪乎?季瑛雖有訓誥末藝,殊無孝行,豈可薦用,以累風化乎?」 ○權軫啓:「各道築城人丁,田一二結,令出一二人,三四結出二三人,民甚苦之,乞減其數。
」上曰:「人皆言:『昇平之世,何汲汲於築城乎?』予則以爲不然。
安不忘危,爲國之道,焉有寇至,然後築城之理乎?築城之事,不可緩也。
然因所耕多少出軍,已有令,果如卿言,則太過矣。
其令兵曹考前受敎,申明擧行。
」 10月11日 ○丙申,禦經筵。
○吏曹啓:「今加設六曹參判,請分爲各司提調。
長興庫吏曹右參判,義盈庫戶曹右參判,廣興倉禮曹右參判,景福宮提擧司兵曹右參判,豐儲倉刑曹右參判,?官署工曹右參判,皆以實案摠治。
」從之。
○禮曹啓:「前此二品以上入朝時,差遣書狀官,請三品使臣入朝時,亦遣書狀官。
」從之。
10月12日 ○丁酉,受常參,經筵。
○以李兢爲吏曹左參議,金孝貞右參議,金孝誠戶曹右參議。
○賜賻僉知中樞院使趙師米豆幷十石、紙六十卷。
○禮曹啓:「新百丁,旣雜處平民,相爲婚嫁,差定軍役,其子弟願讀書者,請許赴鄕學。
」從之。
○禮曹啓:「歷代帝王璽寶之制,漢六璽、唐八璽、宋八璽,隨事施用。
若唐之神璽、宋之鎭國神寶,以鎭中國,藏而不用,其信璽信寶,用之於事神發兵等事;行璽行寶,用之於封國冊封等事;其他璽寶之文與用之之事,代各不同。
我朝帝賜大寶之文,稱朝鮮國王,不宜用於境內常事。
乞依古制鑄成國王信寶,用之於事神敎宥貢擧等事;國王行寶,用之於冊封除授等事;其帝賜大寶,除事大文書外,勿用。
」從之。
○召黃喜、孟思誠、權軫、許稠、崔士康等議曰:「前少尹金土,予所舊知,太宗稱主上愛護之人,授以少尹,厥後有疾,不仕者累年,予命醫治療,今聞病愈。
此人謹愼迂拙,且年至七十,不宜用於繁劇之地,欲超授閑官,又給土田,何如?」喜等曰:「不忘舊人,人君大德。
且土已老,餘生無日,宜授終身之職。
」從之。
上又曰:「鄭淵言:『江華牧場入放之馬,本一千七百餘匹,去今年死者幾至六十匹。
是無他,冬月無所食而然也。
每當冬月,宜放場外,或食稻根,或食麥根,使之常飽,則不至於死。
』此議何如?」僉曰:「散放場外,踐嚙粟麥,則民怨不小。
臣等以爲宜減入放之數,或分養近郡,或分賜軍官。
」上曰:「將更議定。
」 10月13日 ○戊戌,受常參,視事,經筵。
上謂參贊官權孟孫等曰:「予聞中國不唯武臣佩劍侍衛,雖宗王輔臣,莫不佩之。
太宗時,贊成鄭易回自京師啓雲:『中國臣僚,皆佩劍。
』」孟孫對曰:「中國之制,內外皆佩大刀侍衛。
」上曰:「我國則武班宰相,皆羞佩劍,至於行幸之際,亦令伴人佩之,其與中國大不相似。
夫佩劍者,非獨爲應變也,以爲儀耳。
集賢殿官,其稽古典以聞。
」 ○刑曹啓:「白川囚船軍樸忠寶妬殺其妻,平山囚白丁樸所乙進鬪殺白丁柳成己,律該處絞。
」從之。
10月14日 ○己亥,受常參,視事,經筵。
○左正言李謙之啓:「今金土以四品授判事,臣等不知所由。
」上曰:「爾等之疑然矣。
然以四品授三品,何大過之有?且土性稟鯁直,予所曾知,今除此職,乃特旨也,勿言。
」 ○右司諫琴柔等上疏曰: 爵祿,人主之大權,不可輕也。
是故國家於除授之際,雖一資一級,不敢濫施,其所以重官爵之法至矣。
今金土以前職四品,超授判事,非唯驚駭人聽,實有違於明時之令典,如有功德出衆,不次擢用之者,殿下將何以待之?伏望姑收判事之命,循資敍用,以重官爵。
大司憲申槪等上疏曰: 孟子論用人之道曰:「共天位,治天職。
」然則爵祿予奪,不可不謹也。
竊見金土無奇功異能聞於人者,今以四品之資,超授典農判事,士林莫不驚駭。
異日如有功能優於土者,何以酬賞?伏望殿下,以天位天職之言爲戒,免土判事之職,稱其才品,從宜以敍。
不允曰:「予之知土,非以醫術,非以射禦,專以學術也。
予在潛邸,判書李隨來往進講而已,土則與我盡日講論。
因此深知性稟正直,非因執政大臣所薦而用之也。
若等循資敍用之請是矣,然今日除單三品,明日加判事,則其事曲矣。
況土年已七十,從仕之日尙少!予欲除此職經歲,則命還其家,俾保餘齡,勿更言。
」賜土科田三十結。
10月15日 ○庚子,禦經筵。
○上率群臣,拜賀正朝及謝恩進賀表箋。
中樞李興發、刑曹參判奉礪奉賀正表箋,日城君鄭孝全、參判皇甫仁奉謝恩進賀箋表以行,各賜衣笠毛冠靴套。
○傳旨禮曹:「遼東貿易通事,許齎私布十匹以行。
」 10月16日 ○辛醜,受朝參,經筵。
○傳旨戶曹: 鹹吉道連年支待使臣,受弊不少。
本道納大口魚、年魚、牧丹皮、甘藿及麝香二十部外餘貢,限癸醜年蠲免,尙衣院所納貂鼠皮,亦限癸醜年減半。
鹹吉道監司道所納魚藿稅,亦限癸醜年減半,鹹吉道上納神稅布及監司道所納布子等,均給驛吏及各官奴婢之貧寒者。
○戶曹啓:「江原道附近慶尙道慶州、興海、迎日、淸河、盈德、寧海、靑松、眞寶等各官豐儲倉、廣興倉納米穀,移納于江原道三陟以南各官;鹹吉道附近江原道江陵、襄陽、通川、杆城、高城、歙谷等各官豐儲倉、廣興倉納米穀,移納于鹹吉道安邊府。
鹹吉道各官濟用監納往歲未納人蔘,請幷蠲減。
」從之。
○傳旨禮曹: 鹹吉道正朝冬至誕日方物,限癸醜年勿進。
○傳旨兵曹: 鹹吉道驛路,尤爲凋弊,進獻堆昆海靑外,其餘鷹子,限癸醜年勿進。
又因支待使臣,驛馬多困死,其給本道所養國馬。
○兵曹啓:「《六典》內:」虎符頒藏,尙瑞司受上押封藏,當命送各道觀察使水陸節制使之時,以右符親授。
如或發兵,則本曹啓聞,以左符頒送相合,然後發兵,事畢還納。
「漢、唐之制,凡發兵,非獨以虎符相合,必有詔勑羽檄。
請自今如有徵兵,本曹啓聞,左符幷敎書,曹奉敎行移關字等,發騎馬人以送,受符官參考相合,然後施行。
敎書則依《洪武禮制》勑符丹符例,不許先期報知,亦不許本處官司迎接,直至本衙門開見。
」 從之。
○順興府地震。
10月17日 ○壬寅,受常參,視事。
上謂左右曰:「前此勑諭,勿贈使臣私請之物,我朝遵行之,然行裝之物,或有遣之者。
今又勑諭,不許私請之物,使迎接都監知此意不許,何如?今來使臣求佛經鞍子琵琶等物,許之乎否?若佛經,非爲計闊之心,專以崇佛而求之,行裝則贐物,從之可矣。
雖然皇帝申明勑諭,不可不遵,卿等議啓。
」禮曹判書申商對曰:「上敎至當。
」上曰:「如海靑土豹進獻之物,予無一毫忌憚之心,但慮我國人民疲勞耳。
張童兒爲捉海靑土豹到阿木河,畏草賊備軍威而行,其有戒心,我國之大幸也。
」上又曰:「僧人還俗者,從僧職,依檢校例除職,以開還俗之路,何如?」許稠啓:「前旣亂倫爲僧,今知其非而還俗,且國家除水陸齋,則僧道自然日革,何必濫除官職,以開後日濫授之端乎。
」 ○禦經筵。
○禮曹啓:「今與詳定所同議,前此文昭、廣孝殿祭樂,無歌詞,未便。
請今原廟樂,初獻堂上用唐樂,亞獻堂下用鄕樂,製其歌詞。
終獻堂下樂,則兼用鄕唐樂,依前例合奏《靖東方曲》。
」從之。
○命放付處前判鹹從縣事徐係陵,以其子上言也。
10月18日 ○癸卯,受常參,經筵。
○遣宣慰使吏曹左參判金益精于吉州,以尹鳳還也。
○賜鹹吉道監司金孟誠、都節制使成達生、鏡城節制使他有容、知端川郡事全信、鏡城判官裵惠、吉州判官李中孚等衣各一襲,以捕海靑也。
○禮曹據樂學牒呈啓: 「今以加設堂下軒架樂琴瑟歌工之數,考古制。
隋時,宮懸四面,面各十人,唐、宋則未有明說,元朝則歌工四八分立於北架之下,琴瑟不言其數,則意必與歌工之數相等。
今加設人數,若半元朝宮架之制,則當加設琴瑟幷二八、歌工二八矣。
但其初軒架衆工之數,依陳氏《樂圖》,塤缶箎篴鳳簫笙竽管籥等器,皆以十數作行,設於左右,上項二八十六之數,於縱橫位列,未得整齊。
請取隋制,一面之數,依陳氏樂懸之列,琴瑟幷一行、歌工一行,各加設十人。
」從之。
○上謂上護軍樸堧曰:「文武二舞歌詞一章之內,頌太祖、太宗功德未盡,更加一章何如?」堧曰:「上敎誠是矣。
」上曰:「磨勘以聞。
」堧曰:「一章之內,兼頌太祖、太宗功德未洽。
願各頌功德,別爲二章,詞各八拍,作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