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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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石有奇。
從署陝西總督劉于義請也。
○召河南南汝道楊廷翼、來京引見。
○庚寅。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恒親王弘晊奏、太平峪續添工程。
請于内務府三旗添派參領等員赴工。
報可。
○吏部議覆、河南道監察禦史江臯奏言、督撫題升屬員。
如系曆俸未滿者。
不得越次保題。
其降革留任。
未經開複者。
不得遽行題升。
應如所奏。
嗣後各督撫、如越次指缺保題屬員。
請照含糊具題例議。
有不俟開複。
遽行指缺保題者。
請照革職降級官員擅行委署例議。
從之。
○戶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駐防哈密兵丁、及領兵将弁跟役等、所需鹽菜銀兩。
軍營無項可支。
請于附近鄰省撥解銀六萬兩。
乾隆元年春季應支鹽菜銀。
先于司庫扣存各提鎮營建曠銀内動用。
應如所請。
撥河南雍正十三年分地丁銀。
如數解往。
其春季應支鹽菜銀。
亦應如所請行。
從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條奏、直省州縣審拟軍流人犯。
請于成招時。
詢明有妻室者。
即叙明姓氏年貌。
随招具報。
奉到部文。
即請咨發遣。
不得俟題結後行查。
緻稽時日。
應如所請。
其詢無妻室者。
如系本地民人。
亦應如所請。
查取鄰族各結。
州縣加具印結。
随招申送。
以便奉到部文發遣。
不緻臨期輾轉。
至有隔屬隔省者。
應請一面依限錄供附報。
一面移查原籍。
結到加結申送。
得旨允行。
○辛卯。
谕大學士張廷玉。
湖南為産米之鄉。
向來米價平時。
每石不過七八錢。
近聞湖南省城。
米價騰貴。
自正月二十四五以後。
每石貴至一兩七八錢不等。
民間有艱食之慮。
爾可密寄信與史贻直、鐘保、即速計議。
作何料理。
似應将常平倉谷。
減價平粜。
以濟民食。
将來青黃不接之時。
更宜豫為籌畫。
毋緻闾閻受困。
○又谕、前降旨令趙文英來京引見。
原欲加恩複用。
今聞伊行至大同府病故。
深為可憫。
着賞銀三百兩。
交與趙文英之子趙瓒。
為伊父後事。
并搬移旅榇回籍之用。
○戶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臨洮等屬新歸番民。
應輸糧石。
前據管理夷情事務德齡、以馱負維艱。
奏請改徵折色。
查番民多居口外。
賣糧交銀。
仍須馱負内地。
轉有未便。
請照舊例以本色徵收。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浙江布政使張若震請禁民間演唱佛戲。
從之。
○兵部議覆、四川巡撫楊馝疏稱。
裡塘巴塘等處。
久經向化。
請裁打箭爐至雅龍江、前設陸站馬六十匹。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喀喇沁輔國公那遜額爾德呢、緻祭如例。
○以革職禮部侍郎杭奕祿、為額外内閣學士。
○以原任浙江巡撫程元章、為漕運總督。
○以兵部侍郎二格、署甘州提督印務。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八十五、為杭州副都統。
以原任杭州副都統隆昇、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壬辰。
大學士張廷玉、尚書海望、議覆江南總督趙宏恩、織造李英、疏稱、龍江西新關務。
需用解費添平水腳銀一萬五千兩。
每年織造關稅兩衙門。
養廉一萬五千兩。
請于赢餘項下動支。
舊有歲收衙規照驗單票等項。
約銀一萬兩。
亦請于赢餘銀内支存備用。
均應如奏行。
從之。
○戶部議覆、原任漕運總督顧琮疏稱、雍正十一年分折漕減運丁船。
未經受兌開行。
請将行糧、贈銀、貼運、贍運、等項銀米。
全數扣存。
其本折月糧、五米、三修、等款。
悉行賞給。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舊例昭西陵。
孝陵。
景陵。
各設禮部郎中一員。
掌管關防。
孝東陵事務。
歸孝陵掌關防郎中兼辦。
查各官因各管一陵事務。
并無經承案卷。
凡事未昭畫一。
請照石門工部之例。
将各舊關防繳部。
另鑄給孝陵奉祀禮部關防一顆。
交吏部于各部院郎中、揀選老成謹慎一員。
并陵寝現在郎中二員。
拟定正陪。
引見候簡。
令其掌管關防。
以馬蘭峪禮部衙門、為各陵官員齊集辦事公所。
設書辦二名。
招募充補。
至陵寝贊禮讀祝各官。
應令掌關防郎中酌派輪班來京。
交太常寺堂官教演禮儀。
自後即令該堂官于清明中元。
前往陵寝查驗一次。
以專責成。
報聞。
○又奏、昌瑞山附近地方。
開設窰座。
有礙山川脈絡。
請敕下工部饬令填實。
從之。
○又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請停科試舉報優劣之例。
從之。
○經略苗疆事務張廣泗參奏、都勻協副将馮茂、清江協副将柳定國、分别革審解任。
并調補各缺。
得旨、馮茂着革職。
交與經略張廣泗嚴審定拟。
柳定國着革職。
暫留副将銜。
效力贖罪。
俟事定之後。
核其功過。
具奏請旨。
曾長治、着調補都勻協副将。
哈尚德、着補授清江協副将。
朕觀苗疆用兵以來。
将帥各持意見。
以緻賞罰不明。
号令不一。
擔延時日。
遲誤軍機。
自張廣泗授為經略。
秉公辦理。
弁兵等始知奮勇鼓勵。
所向克捷。
迅奏膚功。
向後軍營弁員。
應聽張廣泗遴選委用。
俾事權歸一。
以濟軍務。
着照西北兩路軍營之例。
自副将以下。
準張廣泗酌量人材功績。
遞行題補。
如不得其人。
即咨商總督尹繼善揀選會題。
俟軍發竣日停止。
○癸巳。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禦史查拉奏言、滿洲進士舉人。
但挨補小京官。
其缺甚少。
且先盡進士铨選。
舉人無補用之期。
請以進士舉人。
分班選用。
應如所請。
查滿洲内閣中書六十四缺。
應再分出數缺铨補。
請敕下部臣詳議。
尋議、滿洲閑散文進士舉人。
例用國子監監丞等小京官。
惟舉人補用無期。
應如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所議。
嗣後于選用監丞等官外。
遇額設中書缺出。
補貼寫中書五缺後。
用閑散文舉人一員。
至蒙古閑散文舉人。
亦請于蒙古中書缺内。
補筆帖式三缺後。
選用一員。
得旨允行。
○是月。
提督順天學政錢陳群奏請、賞鄉會試對讀生員盤費。
得旨、考居四五等生員。
令其入場對讀者。
所以示罰。
俾其奮勉向學也。
若賞給盤費。
則與立法懲儆之意不符。
但外省止有鄉試。
而北直兼有會試。
生員重複應差。
稍覺可憫。
汝可傳旨與李衛。
嗣後會試對讀之生員。
酌賞盤費。
于公用項内支給。
○直隸布政使張鳴鈞奏、未經得缺及雜職人員。
均請給與封典。
得旨、定例現任官員。
方給封典。
朕格外加恩。
凡題署得缺者。
亦準請封。
已屬向來未有之曠典矣。
今汝又為未經得缺者奏請。
且欲推廣及于無品雜職。
國恩如此濫邀、可乎。
此必聽信無知屬員之求。
遂爾妄奏。
殊覺孟浪。
則汝之識見可知矣。
向後當切以為戒。
○蘇州巡撫高其倬奏稱、年希堯家人在京聞信。
即到淮安藏匿寄頓。
得旨、覽。
始朕于年希堯此案。
猶有矜全之意。
今觀其先行藏匿資财。
曲意防護。
甚屬無恥。
有虧臣節。
乃辜負皇考任用之恩者也。
汝将此摺發與趙宏恩、顧琮、令其盡
從署陝西總督劉于義請也。
○召河南南汝道楊廷翼、來京引見。
○庚寅。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恒親王弘晊奏、太平峪續添工程。
請于内務府三旗添派參領等員赴工。
報可。
○吏部議覆、河南道監察禦史江臯奏言、督撫題升屬員。
如系曆俸未滿者。
不得越次保題。
其降革留任。
未經開複者。
不得遽行題升。
應如所奏。
嗣後各督撫、如越次指缺保題屬員。
請照含糊具題例議。
有不俟開複。
遽行指缺保題者。
請照革職降級官員擅行委署例議。
從之。
○戶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駐防哈密兵丁、及領兵将弁跟役等、所需鹽菜銀兩。
軍營無項可支。
請于附近鄰省撥解銀六萬兩。
乾隆元年春季應支鹽菜銀。
先于司庫扣存各提鎮營建曠銀内動用。
應如所請。
撥河南雍正十三年分地丁銀。
如數解往。
其春季應支鹽菜銀。
亦應如所請行。
從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條奏、直省州縣審拟軍流人犯。
請于成招時。
詢明有妻室者。
即叙明姓氏年貌。
随招具報。
奉到部文。
即請咨發遣。
不得俟題結後行查。
緻稽時日。
應如所請。
其詢無妻室者。
如系本地民人。
亦應如所請。
查取鄰族各結。
州縣加具印結。
随招申送。
以便奉到部文發遣。
不緻臨期輾轉。
至有隔屬隔省者。
應請一面依限錄供附報。
一面移查原籍。
結到加結申送。
得旨允行。
○辛卯。
谕大學士張廷玉。
湖南為産米之鄉。
向來米價平時。
每石不過七八錢。
近聞湖南省城。
米價騰貴。
自正月二十四五以後。
每石貴至一兩七八錢不等。
民間有艱食之慮。
爾可密寄信與史贻直、鐘保、即速計議。
作何料理。
似應将常平倉谷。
減價平粜。
以濟民食。
将來青黃不接之時。
更宜豫為籌畫。
毋緻闾閻受困。
○又谕、前降旨令趙文英來京引見。
原欲加恩複用。
今聞伊行至大同府病故。
深為可憫。
着賞銀三百兩。
交與趙文英之子趙瓒。
為伊父後事。
并搬移旅榇回籍之用。
○戶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臨洮等屬新歸番民。
應輸糧石。
前據管理夷情事務德齡、以馱負維艱。
奏請改徵折色。
查番民多居口外。
賣糧交銀。
仍須馱負内地。
轉有未便。
請照舊例以本色徵收。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浙江布政使張若震請禁民間演唱佛戲。
從之。
○兵部議覆、四川巡撫楊馝疏稱。
裡塘巴塘等處。
久經向化。
請裁打箭爐至雅龍江、前設陸站馬六十匹。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喀喇沁輔國公那遜額爾德呢、緻祭如例。
○以革職禮部侍郎杭奕祿、為額外内閣學士。
○以原任浙江巡撫程元章、為漕運總督。
○以兵部侍郎二格、署甘州提督印務。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八十五、為杭州副都統。
以原任杭州副都統隆昇、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壬辰。
大學士張廷玉、尚書海望、議覆江南總督趙宏恩、織造李英、疏稱、龍江西新關務。
需用解費添平水腳銀一萬五千兩。
每年織造關稅兩衙門。
養廉一萬五千兩。
請于赢餘項下動支。
舊有歲收衙規照驗單票等項。
約銀一萬兩。
亦請于赢餘銀内支存備用。
均應如奏行。
從之。
○戶部議覆、原任漕運總督顧琮疏稱、雍正十一年分折漕減運丁船。
未經受兌開行。
請将行糧、贈銀、貼運、贍運、等項銀米。
全數扣存。
其本折月糧、五米、三修、等款。
悉行賞給。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舊例昭西陵。
孝陵。
景陵。
各設禮部郎中一員。
掌管關防。
孝東陵事務。
歸孝陵掌關防郎中兼辦。
查各官因各管一陵事務。
并無經承案卷。
凡事未昭畫一。
請照石門工部之例。
将各舊關防繳部。
另鑄給孝陵奉祀禮部關防一顆。
交吏部于各部院郎中、揀選老成謹慎一員。
并陵寝現在郎中二員。
拟定正陪。
引見候簡。
令其掌管關防。
以馬蘭峪禮部衙門、為各陵官員齊集辦事公所。
設書辦二名。
招募充補。
至陵寝贊禮讀祝各官。
應令掌關防郎中酌派輪班來京。
交太常寺堂官教演禮儀。
自後即令該堂官于清明中元。
前往陵寝查驗一次。
以專責成。
報聞。
○又奏、昌瑞山附近地方。
開設窰座。
有礙山川脈絡。
請敕下工部饬令填實。
從之。
○又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請停科試舉報優劣之例。
從之。
○經略苗疆事務張廣泗參奏、都勻協副将馮茂、清江協副将柳定國、分别革審解任。
并調補各缺。
得旨、馮茂着革職。
交與經略張廣泗嚴審定拟。
柳定國着革職。
暫留副将銜。
效力贖罪。
俟事定之後。
核其功過。
具奏請旨。
曾長治、着調補都勻協副将。
哈尚德、着補授清江協副将。
朕觀苗疆用兵以來。
将帥各持意見。
以緻賞罰不明。
号令不一。
擔延時日。
遲誤軍機。
自張廣泗授為經略。
秉公辦理。
弁兵等始知奮勇鼓勵。
所向克捷。
迅奏膚功。
向後軍營弁員。
應聽張廣泗遴選委用。
俾事權歸一。
以濟軍務。
着照西北兩路軍營之例。
自副将以下。
準張廣泗酌量人材功績。
遞行題補。
如不得其人。
即咨商總督尹繼善揀選會題。
俟軍發竣日停止。
○癸巳。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禦史查拉奏言、滿洲進士舉人。
但挨補小京官。
其缺甚少。
且先盡進士铨選。
舉人無補用之期。
請以進士舉人。
分班選用。
應如所請。
查滿洲内閣中書六十四缺。
應再分出數缺铨補。
請敕下部臣詳議。
尋議、滿洲閑散文進士舉人。
例用國子監監丞等小京官。
惟舉人補用無期。
應如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所議。
嗣後于選用監丞等官外。
遇額設中書缺出。
補貼寫中書五缺後。
用閑散文舉人一員。
至蒙古閑散文舉人。
亦請于蒙古中書缺内。
補筆帖式三缺後。
選用一員。
得旨允行。
○是月。
提督順天學政錢陳群奏請、賞鄉會試對讀生員盤費。
得旨、考居四五等生員。
令其入場對讀者。
所以示罰。
俾其奮勉向學也。
若賞給盤費。
則與立法懲儆之意不符。
但外省止有鄉試。
而北直兼有會試。
生員重複應差。
稍覺可憫。
汝可傳旨與李衛。
嗣後會試對讀之生員。
酌賞盤費。
于公用項内支給。
○直隸布政使張鳴鈞奏、未經得缺及雜職人員。
均請給與封典。
得旨、定例現任官員。
方給封典。
朕格外加恩。
凡題署得缺者。
亦準請封。
已屬向來未有之曠典矣。
今汝又為未經得缺者奏請。
且欲推廣及于無品雜職。
國恩如此濫邀、可乎。
此必聽信無知屬員之求。
遂爾妄奏。
殊覺孟浪。
則汝之識見可知矣。
向後當切以為戒。
○蘇州巡撫高其倬奏稱、年希堯家人在京聞信。
即到淮安藏匿寄頓。
得旨、覽。
始朕于年希堯此案。
猶有矜全之意。
今觀其先行藏匿資财。
曲意防護。
甚屬無恥。
有虧臣節。
乃辜負皇考任用之恩者也。
汝将此摺發與趙宏恩、顧琮、令其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