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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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毫容隐。
自幹嚴譴。
○戶部議準原任漕運總督顧琮、會同兩江總督趙宏恩、疏題兩江軍田議贖議貼條款。
一、凡典出随船運田。
令現運此船之丁。
查照原契取贖。
其不能措贖者聽。
輪流駕運之丁。
令公同回贖。
田租亦輪流收受。
有富豪踞占及奸丁勾串冒贖者。
照例嚴懲。
如有添蓋房屋等項。
縣衛勘估補償。
如另簽新丁。
令償前丁贖價。
應津貼者。
照例津貼。
一、昔年抛荒衛田。
軍民自行墾熟、及年遠難稽者。
免其回贖。
照例幫貼。
其有典賣原主可查。
而契券無存者。
令縣衛秉公議償。
不得短價強贖。
一、軍田久有墳墓。
不在回贖之例者。
饬州縣查注備案。
有暗立新墳圈占者察究。
一、運田歸船。
不許複典于民。
并不許複典于軍。
違者與受均究。
一、廬鳳等衛運田。
另有糧饷等田。
有幫貼漕運。
亦有向不幫貼者。
應一概酌量議貼。
一、執業運田。
應造細冊報部。
從之。
○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慎郡王允禧等議奏、恩賞養育兵白事銀兩事宜。
嗣後除養育兵本身已沒。
不行給與外。
如伊祖父祖母父母白事。
請各照所食錢糧給與。
如将養育兵。
作為護軍馬甲行走。
即照所賞差使給與。
從之。
○以三等侍衛伊通阿、為散秩大臣。
在乾清門行走。
○以左副都禦史二格、為兵部右侍郎。
○以太常寺卿滿色、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丙戌。
戶部議覆、原任漕運總督顧琮疏題、江南截留漕船。
其未奉截留之先。
置補篷桅<??亶>纜。
散給水手身工。
以及截留之後。
撐駕回次等費。
較停運為費甚多。
請将已給三修、月糧、二項。
全予豁免。
又稱、截留船隻。
應給行糧等項。
請照經行程途。
按站給發。
又稱、交收州縣。
請定限半月内收清。
如運丁借端遲延。
州縣掯延不收。
即行查參。
又稱、所議條款。
江南系因地制宜。
其餘有漕省分。
俟各糧道妥議具奏。
上下兩江漕運銀米。
并未編載全書。
應會同督撫查議另題。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朝鮮國恭進萬壽表儀。
應特遣使臣于七月内來京恭進。
得旨、朝鮮國所進萬壽表文貢物。
不必于七月内來京。
仍照舊例。
于十二月内與年貢同進。
○刑部尚書兼管兵部尚書事傅鼐奏請、武職遞行委署。
照銜食俸人員。
應準給與封典。
又武進士補用提塘人員。
應照吏部奏準文進士額外主事給與封典之例。
從之。
○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慎郡王允禧等議覆、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請、留減米局事宜。
八旗共立二十四局。
今允祿等于每旗議裁二局。
應照舊例于所留每一局。
各給銀五千兩。
試看一二年。
再議留減。
其米局事務。
請派大臣一員專管。
于現在米局辦事官員内。
留滿洲、蒙古、漢軍、章京各一員。
骁騎校一員。
其領催、馬甲。
交特派大臣酌留差用。
仍照例三年奏銷一次。
現設米碓。
均應裁汰。
得旨、此項米局。
即令原派大臣等管理。
不必專派。
餘依議。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台灣總兵馬骥丁母憂。
留任守制。
從之。
○丁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谕、内外臣工。
所舉博學鴻詞。
聞已有一百餘人。
祗因到京未齊。
不便即行考試。
其赴考先至者。
未免旅食艱難。
着從三月為始。
每人月給銀四兩。
資其膏火。
在戶部按名給發。
俟考試後停止。
若有現任在京食俸者。
即不必支給。
并行文外省。
令未到之人。
俱于九月以前到京。
若該省無續舉之人。
亦即報部知之。
免緻久待。
○戊子。
清明節。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世宗憲皇帝山陵名号曰泰陵。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滿洲蒙古取中十名。
漢軍取中四名。
直隸取中三十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二十名。
山西取中十六名。
河南取中十八名。
陝西取中十二名。
江南取中三十八名。
浙江取中三十六名。
江西取中二十一名。
湖北取中十四名。
湖南取中八名。
福建取中二十名。
廣東取中十四名。
廣西取中三名。
四川取中六名。
貴州取中六名。
雲南取中八名。
南卷五經、取中十名。
北卷五經、取中三名。
中卷五經、取中二名。
旗卷五經、應否取中。
着主考閱文定奪。
巳醜。
谕、朕前以應付僧、火居道士。
竊二氏之名。
而無修持之實。
甚且作奸犯科。
難于稽查約束。
是以酌複度牒之法。
使有志修行者。
永守清規。
而無賴之徒。
不得竄入其中。
以為佛老之玷。
其情願還俗者。
量給資産。
其餘歸公。
留為養濟窮民之用。
此亦專為應付僧、火居道士而言也。
名山古刹。
閉戶清修者。
在所不問。
前降谕旨甚明。
現交與王大臣九卿會議。
乃聞外省傳述錯誤。
一切僧道。
皆有惶惑不安之意。
恐将赀産歸公。
遂爾弊端百出。
有将巳身田宅。
詭寄他人戶下。
希圖藏匿者。
有謀囑書吏分立花戶詭名。
以多報少者。
有減價速求售賣。
變銀入槖者。
且有局外匪類。
從中借名索詐者。
夫此等僧道。
既謀利戀财如是。
揆之仙佛之法。
乃糠秕稂莠也。
即收其私槖歸公。
以養濟窮民。
亦何不可之有。
天下後世。
自有公論。
但朕之本意。
原以天地好生之心為心。
一物不得其所。
如巳推而納之溝中。
此庸愚無知之僧道。
亦天下之一物耳。
朕何忍視同膜外。
況朕先所降旨甚明。
原以護持僧道。
而非有意苛刻僧道。
今觀伊等情形。
是愚昧無知。
被人恐吓。
而不知原降之谕旨也。
着該部先行曉谕。
去其迷惑。
至于應付僧、火居道士之赀産。
因無所歸着。
是以有養濟窮民之說。
究竟國家養濟窮民。
豈需此區區之财物。
亦可不必稽查歸公。
此處着另議具奏。
又聞外間有尼僧一種。
其中年老無依。
情願削發者。
尚無他故。
其餘年少出家之人。
心志未定。
而強令寂守空門。
往往蕩閑踰檢。
為人心風俗之害。
且聞江浙地方。
竟有未削發而号稱比邱者。
尤可詫異。
似亦應照僧道之例。
不許招受生徒。
免緻牽引日衆。
有情願為尼者。
必待年齒四十以上。
其餘概行禁止。
着将此一并入于會議中妥議具奏。
○達赉喇嘛貝勒頗羅柰等、遣使請世宗憲皇帝聖安。
貢方物至京。
賜敕賞赉如例。
○吏部帶革職禮部侍郎杭奕祿引見。
得旨、杭奕祿、候朕另降谕旨。
○戶部議準、原任河東總督王士俊疏稱、東省肥城十九縣應徵德米折銀。
每戶為數無多。
請照河夫幫貼銀兩之例。
并入大糧統徵。
從之。
○署鑲紅旗滿洲都統平郡王福彭奏、八旗廪膳生員。
有願披甲者。
但食馬甲錢糧。
裁其廪饩。
仍留廪膳生員。
有願專習文藝者。
令其告退馬甲。
仍給廪饩。
從之。
○免追陝西三清灣屯田被淹耔種二
絲毫容隐。
自幹嚴譴。
○戶部議準原任漕運總督顧琮、會同兩江總督趙宏恩、疏題兩江軍田議贖議貼條款。
一、凡典出随船運田。
令現運此船之丁。
查照原契取贖。
其不能措贖者聽。
輪流駕運之丁。
令公同回贖。
田租亦輪流收受。
有富豪踞占及奸丁勾串冒贖者。
照例嚴懲。
如有添蓋房屋等項。
縣衛勘估補償。
如另簽新丁。
令償前丁贖價。
應津貼者。
照例津貼。
一、昔年抛荒衛田。
軍民自行墾熟、及年遠難稽者。
免其回贖。
照例幫貼。
其有典賣原主可查。
而契券無存者。
令縣衛秉公議償。
不得短價強贖。
一、軍田久有墳墓。
不在回贖之例者。
饬州縣查注備案。
有暗立新墳圈占者察究。
一、運田歸船。
不許複典于民。
并不許複典于軍。
違者與受均究。
一、廬鳳等衛運田。
另有糧饷等田。
有幫貼漕運。
亦有向不幫貼者。
應一概酌量議貼。
一、執業運田。
應造細冊報部。
從之。
○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慎郡王允禧等議奏、恩賞養育兵白事銀兩事宜。
嗣後除養育兵本身已沒。
不行給與外。
如伊祖父祖母父母白事。
請各照所食錢糧給與。
如将養育兵。
作為護軍馬甲行走。
即照所賞差使給與。
從之。
○以三等侍衛伊通阿、為散秩大臣。
在乾清門行走。
○以左副都禦史二格、為兵部右侍郎。
○以太常寺卿滿色、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丙戌。
戶部議覆、原任漕運總督顧琮疏題、江南截留漕船。
其未奉截留之先。
置補篷桅<??亶>纜。
散給水手身工。
以及截留之後。
撐駕回次等費。
較停運為費甚多。
請将已給三修、月糧、二項。
全予豁免。
又稱、截留船隻。
應給行糧等項。
請照經行程途。
按站給發。
又稱、交收州縣。
請定限半月内收清。
如運丁借端遲延。
州縣掯延不收。
即行查參。
又稱、所議條款。
江南系因地制宜。
其餘有漕省分。
俟各糧道妥議具奏。
上下兩江漕運銀米。
并未編載全書。
應會同督撫查議另題。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朝鮮國恭進萬壽表儀。
應特遣使臣于七月内來京恭進。
得旨、朝鮮國所進萬壽表文貢物。
不必于七月内來京。
仍照舊例。
于十二月内與年貢同進。
○刑部尚書兼管兵部尚書事傅鼐奏請、武職遞行委署。
照銜食俸人員。
應準給與封典。
又武進士補用提塘人員。
應照吏部奏準文進士額外主事給與封典之例。
從之。
○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慎郡王允禧等議覆、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請、留減米局事宜。
八旗共立二十四局。
今允祿等于每旗議裁二局。
應照舊例于所留每一局。
各給銀五千兩。
試看一二年。
再議留減。
其米局事務。
請派大臣一員專管。
于現在米局辦事官員内。
留滿洲、蒙古、漢軍、章京各一員。
骁騎校一員。
其領催、馬甲。
交特派大臣酌留差用。
仍照例三年奏銷一次。
現設米碓。
均應裁汰。
得旨、此項米局。
即令原派大臣等管理。
不必專派。
餘依議。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台灣總兵馬骥丁母憂。
留任守制。
從之。
○丁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谕、内外臣工。
所舉博學鴻詞。
聞已有一百餘人。
祗因到京未齊。
不便即行考試。
其赴考先至者。
未免旅食艱難。
着從三月為始。
每人月給銀四兩。
資其膏火。
在戶部按名給發。
俟考試後停止。
若有現任在京食俸者。
即不必支給。
并行文外省。
令未到之人。
俱于九月以前到京。
若該省無續舉之人。
亦即報部知之。
免緻久待。
○戊子。
清明節。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世宗憲皇帝山陵名号曰泰陵。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滿洲蒙古取中十名。
漢軍取中四名。
直隸取中三十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二十名。
山西取中十六名。
河南取中十八名。
陝西取中十二名。
江南取中三十八名。
浙江取中三十六名。
江西取中二十一名。
湖北取中十四名。
湖南取中八名。
福建取中二十名。
廣東取中十四名。
廣西取中三名。
四川取中六名。
貴州取中六名。
雲南取中八名。
南卷五經、取中十名。
北卷五經、取中三名。
中卷五經、取中二名。
旗卷五經、應否取中。
着主考閱文定奪。
巳醜。
谕、朕前以應付僧、火居道士。
竊二氏之名。
而無修持之實。
甚且作奸犯科。
難于稽查約束。
是以酌複度牒之法。
使有志修行者。
永守清規。
而無賴之徒。
不得竄入其中。
以為佛老之玷。
其情願還俗者。
量給資産。
其餘歸公。
留為養濟窮民之用。
此亦專為應付僧、火居道士而言也。
名山古刹。
閉戶清修者。
在所不問。
前降谕旨甚明。
現交與王大臣九卿會議。
乃聞外省傳述錯誤。
一切僧道。
皆有惶惑不安之意。
恐将赀産歸公。
遂爾弊端百出。
有将巳身田宅。
詭寄他人戶下。
希圖藏匿者。
有謀囑書吏分立花戶詭名。
以多報少者。
有減價速求售賣。
變銀入槖者。
且有局外匪類。
從中借名索詐者。
夫此等僧道。
既謀利戀财如是。
揆之仙佛之法。
乃糠秕稂莠也。
即收其私槖歸公。
以養濟窮民。
亦何不可之有。
天下後世。
自有公論。
但朕之本意。
原以天地好生之心為心。
一物不得其所。
如巳推而納之溝中。
此庸愚無知之僧道。
亦天下之一物耳。
朕何忍視同膜外。
況朕先所降旨甚明。
原以護持僧道。
而非有意苛刻僧道。
今觀伊等情形。
是愚昧無知。
被人恐吓。
而不知原降之谕旨也。
着該部先行曉谕。
去其迷惑。
至于應付僧、火居道士之赀産。
因無所歸着。
是以有養濟窮民之說。
究竟國家養濟窮民。
豈需此區區之财物。
亦可不必稽查歸公。
此處着另議具奏。
又聞外間有尼僧一種。
其中年老無依。
情願削發者。
尚無他故。
其餘年少出家之人。
心志未定。
而強令寂守空門。
往往蕩閑踰檢。
為人心風俗之害。
且聞江浙地方。
竟有未削發而号稱比邱者。
尤可詫異。
似亦應照僧道之例。
不許招受生徒。
免緻牽引日衆。
有情願為尼者。
必待年齒四十以上。
其餘概行禁止。
着将此一并入于會議中妥議具奏。
○達赉喇嘛貝勒頗羅柰等、遣使請世宗憲皇帝聖安。
貢方物至京。
賜敕賞赉如例。
○吏部帶革職禮部侍郎杭奕祿引見。
得旨、杭奕祿、候朕另降谕旨。
○戶部議準、原任河東總督王士俊疏稱、東省肥城十九縣應徵德米折銀。
每戶為數無多。
請照河夫幫貼銀兩之例。
并入大糧統徵。
從之。
○署鑲紅旗滿洲都統平郡王福彭奏、八旗廪膳生員。
有願披甲者。
但食馬甲錢糧。
裁其廪饩。
仍留廪膳生員。
有願專習文藝者。
令其告退馬甲。
仍給廪饩。
從之。
○免追陝西三清灣屯田被淹耔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