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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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銀内年撥銀一萬兩,以資緝捕經費。
查核奏内聲明,所獲匪犯如系夥犯,供出著名巨案盜首,懸賞購線,固應量為加重;其餘未經破獲之案,既系匪犯,總應一體緝拿,購備線目及委員兵役,均須逐日按給薪水飯食。
且團練役勇亦應核給口糧。
其中道路之遠近險夷、月日之久暫、查緝之難易,臨時随機應變,情形未能畫一。
至緝獲到案,訊系搶竊贓輕之犯,一切費用,亦不能不準為開銷。
嗣後各縣及委員等購線追犯,俱令報明該管上司,即責成該上司就近嚴查,并令司道層層稽察,再由督撫确核準給。
如有不肖之員藉圖冒混,即行參辦追賠等因,抄折行司,欽奉谕旨,允準移行遵照在案。
嗣經邱臬司在藩司任内,議将此案經費,由臬司衙門核辦,詳奉兩院憲批示,以銀款出納總系藩司專責,仍由藩司會同臬司、鹽道互相查核支用等因。
複經本司道等遵批詳明,嗣後商人繳到息銀,移交藩庫收貯,遇有動用,仍由藩司主稿會核辦理,并通饬延建等府屬遵照。
如有緝獲盜匪應需經費,分别道途遠近、月日久暫。
緝捕難易并罪名輕重,由道府就近核定稽查,造冊移司,确核詳辦等因各在案。
至添建卡房、巡船,所有壯役口糧等項,奏案章程均無議準支給之語。
茲查建安縣程令任内巡役口糧在于縣庫存貯民人寄庫充公閑款内開銷,瓯甯縣張令任内巡役口糧在于龍源寺租榖變價項下支銷,因系動支縣籌閑款,是以先經批準。
嗣建安縣金令在于縣庫征存稅契項下撥動移抵,流交包令,具詳即經前司批府嚴催金署令解補。
旋又據包令具詳本任内墊給口糧,并瓯甯縣王令詳報接支口糧在于縣庫捐雜項下墊給,均府查議。
茲據建甯府議請在于緝匪經費項下八折支銷等由,具詳前來。
查奏撥經批陸路緝匪經費一項,年隻僅銀一萬兩,原為捕盜線勇及委員薪水、兵役口糧等項之需,若以各縣巡役口糧俱在此内開銷,如何敷用?況卡房、巡船撥役巡緝,本系地方官應辦之事,而各縣壯役又有額設工食可領,豈能因差派巡緝,重複開銷?是建、瓯二縣請銷前銀,非特不應動支經費,且亦難保無任意浮冒,以為交代冀圖列抵地步,殊屬非是。
要之此項卡房、巡役口糧一款,毋論奏案章程并無準予開銷之語,即使議準動用,而該二縣開銷銀數至二千餘兩之多,将來延、建、邵、汀各屬紛紛效尤,憑何支應?轉緻實在購拿盜匪經費,勢必無項給發,殊非慎重帑項、杜絕冒濫之意。
應請将建、瓯等縣請銷前項卡房、巡船、壯役口糧銀兩,着落當時濫給朦混之員照數賠補,并請通饬各營縣遵照,嗣後卡房、巡船、壯役口糧并冬三月巡役津貼口糧,概不準在于緝匪經費項内支銷。
其各營縣拏獲盜匪,應需線勇、兵役賞号、口糧等項,務須體照奏案章程,分别核辦。
所有上年續議添建卡房及派撥兵役巡緝所需經費口糧等項,應否準銷,議由鎮府确核詳辦一層,并請注銷,以昭核實。
除行建甯府迅将建、瓯二縣墊給壯役口糧銀兩饬追歸補,并移行遵照外,理合會議,詳請憲台察核示遵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四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孫批:所議甚是。
如詳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合就饬行遵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閩省上下遊各廳縣緝捕經費續議增減數目 閩省上下遊缺分瘠苦,各廳縣緝捕之費,官難賠累。
誠恐因循成習,捕務廢弛。
經鄧前司詳奉巡撫部院卞于同治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會同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附片具奏内開:再閩省山海交錯,奸宄滋多,各廳縣身任地方,緝捕是其專責。
無如缺多瘠苦,遇有搶劫要案,懸賞購線,鹹苦無資,捕務因之日弛。
是以道光十七年間,經前督臣鐘祥、前撫臣魏元烺奏準撥給各廳縣緝捕經費。
于鹽商年征養竈生息款内動撥銀一萬三千二百兩,以一萬兩作為上遊陸路各縣緝匪經費,餘銀三千二百兩同另撥鹽商年征巡洋等五款帑息銀一萬五百兩、及年征風災生息銀一萬二千兩作為下遊沿海各廳縣經費。
嗣因閩鹾疲憊,原動巡洋五款帑息奏請豁免,改在閩海關稅盈餘項下動撥。
續又将鹽商年征風災養竈息銀一并奏免。
其應撥各屬捕費,改在茶稅項下提撥支應,均經奉部覆準,逐年撥給在案。
嗣于同治四、五年間,軍務繁興,師旅雲集,上下遊各廳縣皆有駐防兵勇,得以随地随時派撥巡緝;其捕費一項,當即截留未發,劃濟要需,本屬一時權宜之計。
現在軍務平定,大兵凱撤,營勇逐漸遣歸,奸民無所忌憚,故智複萌,搶竊械鬥及擄人勒贖之案,又複層見疊出。
是欲地方之靜谧,全在緝捕之認真。
欲捕務之改觀,尤在經費之無缺。
所有此項捕費,仍應照舊發給,重以考成。
惟地方情形今昔不同,應給銀數多寡亦須量為變通,以期各有實濟。
饬據藩臬兩司籌議,請自同治七年正月起,應給各屬捕費,确按現在情形,酌量增減。
其原無捕費之缺,察其情形苦累,實無力量可以自籌捕費者,一并列入。
仍照奏準動撥銀數,分别勻給,以昭公允。
拟定閩縣、侯官縣年額銀一千七百兩,南平縣年額銀二千二百兩,惠安縣年額銀二千兩,瓯甯、建陽兩縣各年額銀一千五
查核奏内聲明,所獲匪犯如系夥犯,供出著名巨案盜首,懸賞購線,固應量為加重;其餘未經破獲之案,既系匪犯,總應一體緝拿,購備線目及委員兵役,均須逐日按給薪水飯食。
且團練役勇亦應核給口糧。
其中道路之遠近險夷、月日之久暫、查緝之難易,臨時随機應變,情形未能畫一。
至緝獲到案,訊系搶竊贓輕之犯,一切費用,亦不能不準為開銷。
嗣後各縣及委員等購線追犯,俱令報明該管上司,即責成該上司就近嚴查,并令司道層層稽察,再由督撫确核準給。
如有不肖之員藉圖冒混,即行參辦追賠等因,抄折行司,欽奉谕旨,允準移行遵照在案。
嗣經邱臬司在藩司任内,議将此案經費,由臬司衙門核辦,詳奉兩院憲批示,以銀款出納總系藩司專責,仍由藩司會同臬司、鹽道互相查核支用等因。
複經本司道等遵批詳明,嗣後商人繳到息銀,移交藩庫收貯,遇有動用,仍由藩司主稿會核辦理,并通饬延建等府屬遵照。
如有緝獲盜匪應需經費,分别道途遠近、月日久暫。
緝捕難易并罪名輕重,由道府就近核定稽查,造冊移司,确核詳辦等因各在案。
至添建卡房、巡船,所有壯役口糧等項,奏案章程均無議準支給之語。
茲查建安縣程令任内巡役口糧在于縣庫存貯民人寄庫充公閑款内開銷,瓯甯縣張令任内巡役口糧在于龍源寺租榖變價項下支銷,因系動支縣籌閑款,是以先經批準。
嗣建安縣金令在于縣庫征存稅契項下撥動移抵,流交包令,具詳即經前司批府嚴催金署令解補。
旋又據包令具詳本任内墊給口糧,并瓯甯縣王令詳報接支口糧在于縣庫捐雜項下墊給,均府查議。
茲據建甯府議請在于緝匪經費項下八折支銷等由,具詳前來。
查奏撥經批陸路緝匪經費一項,年隻僅銀一萬兩,原為捕盜線勇及委員薪水、兵役口糧等項之需,若以各縣巡役口糧俱在此内開銷,如何敷用?況卡房、巡船撥役巡緝,本系地方官應辦之事,而各縣壯役又有額設工食可領,豈能因差派巡緝,重複開銷?是建、瓯二縣請銷前銀,非特不應動支經費,且亦難保無任意浮冒,以為交代冀圖列抵地步,殊屬非是。
要之此項卡房、巡役口糧一款,毋論奏案章程并無準予開銷之語,即使議準動用,而該二縣開銷銀數至二千餘兩之多,将來延、建、邵、汀各屬紛紛效尤,憑何支應?轉緻實在購拿盜匪經費,勢必無項給發,殊非慎重帑項、杜絕冒濫之意。
應請将建、瓯等縣請銷前項卡房、巡船、壯役口糧銀兩,着落當時濫給朦混之員照數賠補,并請通饬各營縣遵照,嗣後卡房、巡船、壯役口糧并冬三月巡役津貼口糧,概不準在于緝匪經費項内支銷。
其各營縣拏獲盜匪,應需線勇、兵役賞号、口糧等項,務須體照奏案章程,分别核辦。
所有上年續議添建卡房及派撥兵役巡緝所需經費口糧等項,應否準銷,議由鎮府确核詳辦一層,并請注銷,以昭核實。
除行建甯府迅将建、瓯二縣墊給壯役口糧銀兩饬追歸補,并移行遵照外,理合會議,詳請憲台察核示遵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于四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孫批:所議甚是。
如詳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奉此,合就饬行遵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閩省上下遊各廳縣緝捕經費續議增減數目 閩省上下遊缺分瘠苦,各廳縣緝捕之費,官難賠累。
誠恐因循成習,捕務廢弛。
經鄧前司詳奉巡撫部院卞于同治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會同兼署閩浙總督部堂英附片具奏内開:再閩省山海交錯,奸宄滋多,各廳縣身任地方,緝捕是其專責。
無如缺多瘠苦,遇有搶劫要案,懸賞購線,鹹苦無資,捕務因之日弛。
是以道光十七年間,經前督臣鐘祥、前撫臣魏元烺奏準撥給各廳縣緝捕經費。
于鹽商年征養竈生息款内動撥銀一萬三千二百兩,以一萬兩作為上遊陸路各縣緝匪經費,餘銀三千二百兩同另撥鹽商年征巡洋等五款帑息銀一萬五百兩、及年征風災生息銀一萬二千兩作為下遊沿海各廳縣經費。
嗣因閩鹾疲憊,原動巡洋五款帑息奏請豁免,改在閩海關稅盈餘項下動撥。
續又将鹽商年征風災養竈息銀一并奏免。
其應撥各屬捕費,改在茶稅項下提撥支應,均經奉部覆準,逐年撥給在案。
嗣于同治四、五年間,軍務繁興,師旅雲集,上下遊各廳縣皆有駐防兵勇,得以随地随時派撥巡緝;其捕費一項,當即截留未發,劃濟要需,本屬一時權宜之計。
現在軍務平定,大兵凱撤,營勇逐漸遣歸,奸民無所忌憚,故智複萌,搶竊械鬥及擄人勒贖之案,又複層見疊出。
是欲地方之靜谧,全在緝捕之認真。
欲捕務之改觀,尤在經費之無缺。
所有此項捕費,仍應照舊發給,重以考成。
惟地方情形今昔不同,應給銀數多寡亦須量為變通,以期各有實濟。
饬據藩臬兩司籌議,請自同治七年正月起,應給各屬捕費,确按現在情形,酌量增減。
其原無捕費之缺,察其情形苦累,實無力量可以自籌捕費者,一并列入。
仍照奏準動撥銀數,分别勻給,以昭公允。
拟定閩縣、侯官縣年額銀一千七百兩,南平縣年額銀二千二百兩,惠安縣年額銀二千兩,瓯甯、建陽兩縣各年額銀一千五